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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校外培训机构 任职资格 教师管理
中图分类号:G637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各类中小学培训机构呈爆发性增长。由于中小学培训课程内容相对简单,对教师要求较低,出现了一些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为谋取更多利润而聘请教学经验相对较少、对薪酬要求较低的人来担任教学工作。因此大学生成了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教师队伍的主流。目前我国《教师法》中关于教师任职资格的规定是针对专门从事教学活动的教师,而缺少对校外培训机构任职教师的教师资格的规范,由此可见,我国在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管理问题上有疏漏。教师是整个教学过程的操作者,保证教师质量的问题十分重要。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教师的特点利弊共存,制定一套适用于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教师任职资格的管理制度,促进其良性发展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本文主要讨论中小学校外培训学校教师任职资格的问题。
一、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概念
为了更有针对性地研究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管理问题,首先要对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概念进行界定,以确定研究的教师范围。
民办教育,又名私立教育,是相对于公办教育、公立教育的教育形式,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课外培训,是指拥有一定知识量的个体或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在学生在校学习的时间和空间之外,针对学生的需要,为学生提供个别指导或集体指导的有偿教育服务。
中小学校外培训学校,指培训对象是我国小学至高中阶段的在校学生,培训内容是与学生升学有关的文化科目的课外培训,比如英语、数学、物理等,以及包括学生校外兴趣爱好文艺或是技术类项目,比如舞蹈、歌唱、乐器等校外培训的学校。
本文探讨的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是民办教育的一种,它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我国小学至高中阶段的在校生,在学生在校学习的时间和空间以外,为学生提供与升学有关的文化科目的个别指导或集体指导的有偿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二、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教师的任职情况
“在校大学生冒充名师在培训机构任教”、“培训机构假优秀教师扎堆”等有关民办培训机构虚构和浮夸师资的新闻屡见不鲜。“一对一”、“一对几”、“小班”等授课多数就是家教大杂烩,授课的大都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校大学生,甚至是在校中专生。 师资的虚假宣传严重扰乱了中小学校外培训市场的秩序。
从一些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在网站上的招聘信息来看,可以发现这些校外培训机构对教师要求较低,实际的师资情况远没有宣传的那么好。以南宁市为例,在网站上统计的市50家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招聘信息中,仅有10家培训机构要求应聘者具备教师资格证;8家要求应聘者通过普通话考试但对具体应达到何种等级没有要求,39家对教师普通话水平无要求;从学历来看,4家对应聘者学历无要求,26家要求大专以上,20家要求本科以上,其中部分机构招收表现优秀的在校学生;从教师专业来看,37家对教师专业无要求,3家要求教师具有与所授科目相关的知识技能,10家要求教师的专业必须与授课科目相关,5家要求教师为师范生;从教学经历看,36家要求对教学经验无要求,10家要求1-2年教学经验,4家要求3年以上教学经验;50家培训机构中有2家提出对新入职教师进行系统培训。
从以上信息可见,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水平参差不齐。很多机构不要求教师具备教师资格证,无法保证教师的教学知识和技巧,从而教学质量也无法保证。教师随意跨学科授课,专业性不强,科目知识的基础不牢,缺少与授课内容相适应的教学方式。绝大多数培训机构忽视对缺少经验的教师进行培训。此外,由于很多教师是在校大学生,教师对学生缺乏责任感,流动性较大,导致教学不连贯,频繁更换老师导致学生不适应老师的教学方法,影响教学质量。校外培训市场因缺少专门的教师资格规范而使教师质量得不到保障。
三、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教师任职资格的问题分析
(一)我国缺少对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教师资格的法律。
大学毕业生或在校大学生对薪酬的要求较低且愿意在培训机构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较多,为培训机构提供了充足的教师源。因此聘请大学生做兼职教师成为很多小型培训机构的选择,从而使其师资队伍具有临时性。尽管我国《教师法》已对教师的任职资格有明确规定,但其所指对象仅为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这就使教师资格相关的法律政策不适用于校外培训机构,故而无法针对机构中教师的管理进行有效监管。实际上只用一部法律来规范所有的民办教育问题,不仅在理论上有疏漏,在实施中也行不通。
(二)教师任职资格的申请制度与校外培训教师脱节。
我国现有《教师法》对中小学教师学历的要求为: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可见,我国有关教师资格的法律更适合诸如公办、全日制类型的学校。
由于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内容对教师的要求相对较低,专业要求不高,与学历相比,更注重学习方法与教学能力,且《教师资格条例》中对教师学历的严格要求不利于发挥此类培训机构的特色。因此出现了很多培训机构为了招聘具有较强教学能力的人才,而降低对教师学历要求的情况,从而使教师资格的申请条件缺乏可行性。
(三)岗前培训效果平平。
为了减少成本、节约时间,一些培训机构没有对新聘教师进行系统的培训,有时只是口头传授经验。对于一些缺乏教学经验、技巧的人员来说,这些“培训”显然是不够的。此外,对教师的培训内容也缺乏合理性。现有《教师法》对教师的培训内容中,关于控制课题气氛的要求仍停留在理论上,缺少实际的训练。而活跃的课堂氛围、新颖的教学方法、主动性强的教学进度恰恰是校外培训机构的一大特色。因此现行的教师岗前培训远远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实际上,很多小型培训机构由于规模、人力、财力以及新人入职时间分散等因素,导致其难以实施系统的岗前培训,甚至忽视了岗前培训这一重要环节。
(四)教师资格考试科目设置与校外培训机构情况的不适用性。
现行规定中对教师授课科目的专业知识考查设置在面试试讲环节,与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同时进行。这导致对教师授课知识的考核缺乏针对性和深入性,使一些非授课科目专业的教师的基础知识不牢固。在教学过程中,一些专业知识较差的教师无法指导学生对强拓展性问题进行学习,有悖于校外培训机构提高学生学习能力的初衷。因此,只对教师的教育学、心理学方面进行考查无法从实质上考核一个教师的水平。
(五)教师任职资格监督力度不足。
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常用“名师牌”吸引家长、学生,由于真正有教学经验的教师属于较为稀缺的资源,并非所有机构都能聘请到名师,导致不少机构的师资存在严重的“货不对板”问题。一方面教育主管部门严禁在职教师参与有偿家教、辅导;另一方面培训机构办学经费有限,但在广告与硬件设施上花费过多,只能通过减少教师薪资来降低成本。因此刚毕业的大学生甚至在校大学生成为大部分培训机构的主要师源,而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员没有教师资格证。由于缺乏有效的校外教师资格审核、监管制度,使得这些“无证”教师能够为广大培训机构所用,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对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教师资格的审核力度不足。
从网站对南宁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教师招聘的调查显示,50家培训机构中,40家机构没有要求应聘者具有教师资格证,37家机构没有对招聘教师的专业做出具体要求。可见,多数培训机构都出现任职教师水平参差不齐,且跨学科授课的现象。
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针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师资格的审核制度,而现有制度则缺少针对性与可行性,使得教育主管部门难以对这类培训机构的聘任教师进行严格把关。
2、教师信息不透明。
部分培训机构存在虚构师资的情况,普通消费者亦无法鉴别教师资格证书的真伪。在我国,通过教育部网站查询教师资格,必须完整输入被查询者的名字、身份证号码、教师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这无疑使消费者难以查询教师的真实情况,增加了学生及家长核实培训机构教师信息的难度,让培训机构有机可乘。可见,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阻碍了社会团体对培训机构教师身份的监督。
四、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教师任职资格的管理对策
在民办教育机构中,一些规模较大的培训机构能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但多数小型机构往往不能自觉执行教师相关法规。而且我国现行的教师管理法规也不适用于小型培训机构。这暴露了我国法律的漏洞以及教育主管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缺少相应监督的问题。
此外,多头管理形成了“管理真空”。在我国,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同时在教育、民政、工商多个部门审批、注册。但由于教育部门审批要求严、标准高,因此很多规模不足、不具备教学资质的培训机构选择在工商部门注册。而各个部门对培训机构的审查并没有统一标准,各部门管理范围亦不明确,存在一定的监管盲区,处理问题时常出现扯皮现象。 而必须明确的是,无论是在哪个部门注册,凡是从事教育工作的机构,都必须遵守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接受其监督。因此,市教育局应建立民办教育教师管理办公室,对培训机构教师的任职资格进行管理,同时市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必须加强对培训机构教师任职资格的审核力度。下面就此提出几点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民办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法律制度。
如何有针对性地完善我国关于不同教师类型的法律制度,是需要逐步突破的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虽为民办教育发展提供了法律法规保障,但其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使之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 因此应建立一套适用于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任职资格制度,从申请条件、教师素质、资格考试科目、任职资格证的管理等方面,明确准入标准,规范其师资队伍。如为杜绝教师随意跨专业教学的现象,严格划分培训机构教师的教学科目,一人可有几个科目的校外培训教师资格,但在某科目任教的教师必须具有该科目的教师资格;为防止教师因临时性而对学生不负责的情况,可将教师任职资格的期限缩短为两年,将教师实际教学的考核结果纳入续办教师任职资格证的参考条件中。
(二)适当放宽教师资格的申请条件。
现有教师资格的申请条件较为严格,且主要针对公办、全日制类型的学校,对教师学历的要求也过于死板。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专业性要求不高、教师流动性大、教学形式丰富等办学特点,可适当放宽申请教师资格的条件。从各培训机构的具体需求出发,允许具有不同特长的人才具备教学资格,加入教师队伍,为培训机构带来更多的特色教师,为教师队伍注入新活力。具体实施办法为:培训机构中初高中教师的资格证,可由符合现行《教师资格条例》中规定的学历要求的在校生获得。
(三)加强岗前培训内容的实践性。
为保证教学质量,让教师兼顾授课知识与教学技巧,必须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构建教师培训课程:
第一,政策理论与专业知识学习课程模块。通过该模块内容的学习,使教师准确把握我国校外教育发展的基本方向,提高培训机构教师的业务水平和艺术教学技巧, 提高教师对授课知识的掌握能力。
第二,教学能力课程。通过培训,使教师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确保师生顺畅沟通;确保教师能因材施教。同时培养教师的责任感,以及以身作则的自觉性,强调教师不能因较大的流动性而忽略对学生身心的关怀。
可由市教育局建立民办教师管理办公室,组织与监督培训机构的教师培训。有条件的培训机构也可根据自身特点自行培训,但必须经民办教师管理办公室批准,并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培训,自觉向办公室提供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大纲等资料,接受办公室的监督抽查。若抽查中发现培训不符合要求,则取消其自行培训的资格。
(四)提高教师资格考试内容的实用性。
除了掌握必要的教育学、心理学知识以外,还应对授课知识有足够深入的了解。校外培训机构的宗旨是帮助学习后进的学生夯实基础,帮助学习优秀的学生继续提高。若教师专业知识浅薄,不仅无法正确教导学生,还可能对学生造成负面影响。
运用笔试对教师进行授课知识的考核,可提高考核的信度和效度,成绩评定也较为客观。更重要的是,笔试的形式不仅可以考查教师对专业知识掌握的深度,而且教师在备考过程中也对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提高了专业素质。
(五)加大教师任职资格的监督力度。
针对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任职资格管理问题,只有建立规范的审核制度,在此基础上给予培训机构更多招聘自由,才能充分发挥机构的特色。要保证教师水平,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防止培训机构夸大师资,就必须加大对教师资格的审核力度,同时借助社会力量监督教师资格。
1、建立教师档案,加强对教师信息的审核。
为有效避免培训机构夸大师资的虚假宣传,保证教师信息的真实性,必须建立相关审核制度,对机构教师的信息进行审核。教师上岗前须到教师管理办公室进行资料审核,包括学历、专业、教师资格证的任教科目类别、考取教师资格证时间,在校生必须出具学校的专业班级证明等。教师管理办公室对教育机构的教师信息进行备案登记,以确保教师信息的真实性。
2、建立教师信息系统,公开教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网络信息平台,亮化教师信息,为社会团体提供监督平台。利用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查询培训机构教师档案的服务,为学生及家长提供了解培训机构教师的渠道。公布教师的学历、教学经历、教师资格证类型、学生评价、督导人员抽查评价结果、任职时间、任教科目、上课时间与地点、学生情况等具体情况。教师可在信息网上如实自行更改上课信息,如任课时间、地点、是否任职等,若抽查发现教师任课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则在信息系统通报批评并记入教师档案。
此外,为了防止兼职教师因任职时间短而缺乏责任感的情况,同时也让消费者了解教师教学情况,为学生提供信息交流平台,建立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评价系统。在培训机构上课的学生及其家长可对任课教师进行评价,并将评价记入兼职教师档案中。
五、结语
中小学校外辅导已发展很多年,但很多培训机构无论是从教学硬件还是软件上都达不到标准,严重损害了学生的利益。目前我国对公办学校以及一些全日制的学历学校有比较健全的法律政策,也有足够的监管力度对其进行规范。但对于小型的、课外的培训机构则没有明确要求。这就需要健全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其的监管力度。只有建立了符合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特点的法律法规,才能使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监管具有可行性。加强对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教师任职资格的管理力度,才能保证监管效果。只有保证师资队伍的质量,才能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发挥培训机构为学生服务的作用。
(作者: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硕士,研究方向:教育行政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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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越来越多人倾向于教育投资。英语作为一门占分较高的中、高考科目,已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这促使广西工业城市柳州市的外语培训机构如同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特别是中小学外语培训机构。这些中小学外语培训机构五花八门,规模大小不一,师资力量参差不齐,知名度也大相径庭,遍布于柳州市的大街小巷中。为了深入了解柳州市面向中小学生的外语培训机构的教学现状,笔者进行了相应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和形成建议,希望对相关的培训机构和英语专业的毕业生有所帮助。
1 调查基本情况介绍
本次调查主要采用问卷、访谈、课堂观摩等方法,调查对象是柳州市分布在各个城区的14家面向中小学生的外语培训机构,包括新东方、英孚教育、韦博国际英语、东方益学教育、远景教育、阳光教育等外语培训机构的教师。
问卷调查主要从三个方面设计:一是机构中教师的基本情况;二是机构中教师对教学安排和和教学方法的看法;三是机构中教师对于柳州市英语培训机构发展的看法。
在问卷的基础上,笔者对调查对象进行访谈,更深入地了解其教学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他们对英语培训教师需求的?B度和意见。
进行问卷和访谈后,为了进一步验证问卷和现实的切合度,在征得教师同意的基础上,笔者还进入培训课堂,亲身体验教师的教学方法和学生的学习现状。
2 调查结果与分析
2.1 教师基本情况
柳州市内英语培训机构中,接受问卷调查的机构内教师,78%为本科毕业,15%为硕士毕业或拥有更高学历,7%为专科毕业。可以看出,柳州市相关机构内教师的总体学历水平高于大学本科低于硕士,少数高于硕士,整体学历水平尚可。
从教学资历的方面看,接受调查的教师中,64%担任全职教师,7%担任兼职教师,7%为在校学生,19%从事其他职业,其中,教龄高于五年的有15%,三到五年的14%,一到三年的21%,一年以下的50%。可见,柳州市内英语培训机构的教师,绝大部分将此作为主业,但经验丰富的占极少数,多数为资历尚浅的新教师。柳州市内相关机构雇佣的教师教龄偏低,一方面反映了行业的发展前景乐观,另一方面,反映了行业的门槛低,竞争不够激烈。
同时,机构内缺乏经验丰富的教师对机构的影响有利有弊。利是缺乏教学经验的新人采用的教学方法新颖,与传统教学不同,容易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创造良好学习氛围;弊是教师的经验不足也有可能带来许多其他问题,如对学生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准备把握,难以应对,导致课堂效率不高。对于知识的掌握不全,无法给予学生真正的英语能力提升。
2.2 教材使用情况
机构内教师所用的教材,93%为中小学学校现用教材,57%为机构内部教材,7%为其他来源。其中,50%同时使用学校教材与机构内提供的教材。从此可知,机构的教学主要是基于课内知识的巩固,若有需要也可提供课外知识的拓展。但是,从为学生拓展课外知识的教材所占比例可以看出,机构未来可能需要加强提高英语能力方面的服务。
2.3 教学方法情况
机构教师的授课方式中,42%采用一对一的授课方式,14%是一对二的方式,36%是三至五人的小班授课,26%是六人以上的较大班级授课。一对一授课的优势是更能集中学生注意力,从而保证学习效率。
教学时间安排上,86%的教师认为早晨学习效率最高,14%认为下午学习效率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机构内教师的工作时间。
教学模式方面,认同采用“课内巩固+课外拓展”模式的教师占比64%,认同采用传统教学模式的14%,认同采用“幕课”或其他教学模式的各7%。
2.4 授课环境
授课环境方面,认为授课环境优良的教师占76%,认为环境一般的24%。授课环境的满意程度较高,说明市场对于行业的基本要求,培训机构已经达到,开始注重增加竞争力的细节因素,为自己带来更多客户。
教学中所使用的设备,过半数受调查的机构教师表示,在教学中需要电脑、投影仪或黑板等设备。约三分之一的教师表示需要录音机、扩音器或其他录音设备。
2.5 教师对于柳州市内英语培训机构发展的看法
对于柳州市内英语培训机构的市场,约三分之二的受调查的机构教师对其存在的意义持乐观肯定态度,约三分之一持悲观否定态度。其中,50%的受调查机构教师认为英语培训机构是培养英语兴趣的好场所,21%认为这些机构是提升学生英语水平的最佳去处。而21%认为“盈利为主教育为辅”才是这些机构的“信条”,也有8%认为这些机构的存在毫无意义。
对于柳州市内英语培训机构的未来发展,机构老师的看法大体分为三种:一是,在中国应试教育的影响下,该行业的发展将呈现乐观情势(43%)。二是,该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且尚未解决(29%)。三是,该行业的发展将出现其他情况(28%)。可见,柳州市内的英语培训机构的发展应当大体呈现向上趋势,但仍存在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在问及所存在的问题有哪些时,受调查者给出了以下看法:63%认为机构教学缺乏高效的学习方法指导,29%认为机构在考前押题方面做得不够,29%认为机构的学习环境需要改善,29%认为机构缺乏经验丰富的老师。总体看,柳州市内英语教学机构所经历的问题可归纳为内部问题与外部问题,内部问题即机构的“软实力”:教师实力与教学方法以及对学生学习问题的把握能力;外部问题即机构内环境问题。
谈及行业的宣传如何可靠有效时,57%受调查机构教师认为宣讲或讲座是最可靠有效的方式,36%认同宣传单方式,14%认同电视广告和公车广告,7%认同小广告。
关于什么样的活动更吸引客户,50%受调查机构教师认为演讲与讲座最能吸引客户,36%认同与学生们进行英语相关主题探讨活动,36%认同聚会派对,28%认同户外郊游和外教互动,21%认同美食DIY等趣味活动,14%认同体育运动和明星互动,36%认同其他活动。
3 提出建议
任何一项事业的发展,都离不开社会大环境,特别是国家政策的支持。我国民办教育是伴随着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而重新复苏,并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而发展壮大,其发展历程折射出我国民办教育发展政策的不断变化。民办教育取得的巨大成就,与这一大批热爱教育事业的社会组织密切相关。
而在发展过程中,民办教育尤其是培训机构也面临诸多困难。目前,柳州市内英语培训机构所面临的突出问题是:教师资历不足,无法提供高质量的教学;教学方法不当,学生学习效率低;学习环境无法让人满意。
就以上问题,笔者认为:
(1)关于教师资历不足的问题,机构可适当提高招收教师的标准,并在教师入职前提供短期的培训和试用。教师入职后,出现问题及时与其交流,给予建议。同时,有必要安排定期的职中和职后培训,让教师的个人发展不停滞。
(2)关于缺乏高效的学习方法指导的问题,机构内教师应多观察和了解学生当前的学习情况,拟出教学大纲,制定个性化的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对应学生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调整。多观察多总结,“一个学生一套教学方案”,最大化地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此外,机构负责人和教师要多沟通,多研讨,在交流和合作中,积极解决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3)关于学习环境的问题,机构可通过小问卷或课堂中询问的方式,了解学生所倾向的学习环境,或者参考同行机构的做法,做出相应改善。机构适当添购教学设备,如电脑、投影仪、录音机等,以满足教师需要,提高教学效率。
4 结语
关键词:高等教育;培训机构;就业;合作
Abstract :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external training institutions had entered the university campus, and began to establish the cooperation with the school. There is a deep research based on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our university and Beijing qian feng interconnection technology training .Then we explore the significance of cooperation for promoting students' employment and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school teaching. This is a in-depth study in the combining of higher education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 in the new situation. It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in promoting education teaching ability and the social practice ability of students .
Keywords: Higher education; Training institutions; Employment; cooperation
0引言
本课题以我校和北京千锋互联科技培训的合作为基础展开深入调研,通过到培训基地实地调研,考察培训学校的授课模式方法、推荐学生就业过程以及学生的学习情况和状态,分析近两年学生的培训成绩、就业、工资等数据,研究学校与培训机构合作的相关文件等三个主方面入手,从参加培训的相关专业和非相关两个层面学生由浅入深由表及里深度探究和解析大学教育和社会培训两者间矛盾的对立和统一,以及两者合作后带来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通过深入调查分析寻求解决矛盾的有效措施以达到趋利避害的目的,最终论证大学与校外培训机构的合作对推动学生就业和提升学校教学质量的重要意义。
1 大学与校外培训机构的对立与统一
大学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虽然属于不同类型的教学机构,但在本质上都是为社会培养人才。由于市场竞争的关系,两者在宣传上存在排他性。但是二者如果能慎重理性的结合对培养学生能力、增强学生就业以及推动双方教育事业的发展都是有重要意义的。但要找到这个“慎重理性”的契合点,需要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总结以寻求解决矛盾的方法从而制定相关的合作政策和协议。
2 毕业生参加校外培训与不上大学直接参加校外培训的对比分析
对于大学来说,向即将毕业的学生推荐校外培训,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让家长和学生对大学教育产生怀疑 ,正如网上的评论“当初还不如不上大学直接去培训机构,省钱省时间。”这会让学校处于十分尴尬的位置,大大减损学校的公信力。所以学校必须做好充足的准备和对策,客观分析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以平衡好两者的合作关系。
对于相关专业的学生而言,上过大学后参加校外培训与不上大学直接参加培训相比,其心智更加成熟,学习方向目标也更加明确。因为每个专业都细分多个研究方向,学生在大学上过各种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后能更明确自己更喜欢或更适合哪个方向,有方向有目的的学习肯定比盲目机械的培训成功率更高。不管是哪个研究方向的知识都不是独立的都是和其他学科有交叉渗透的,所以即使是深入专研某个研究方向,对同一专业领域并行的其他学科理论基础也应该有一定的掌握才能有更深的造诣。此外,学生在大学期间除了学习专业知识以外,他的人格、认知能力、社交能力等都是同步发展的,大学期间培养和锻炼的情商对日后学习工作上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对于非相关专业的学生在毕业前选择跨专业的培训学习对自身的挑战性更大。学校对这部分学生必须严格帮助把关,要对这类学生做成绩调研和通过座谈了解学生的心态,绝不能让学生为了所谓的速成和高薪就业盲目的跟从。
3 大学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
对学生而言,大学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不但可以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对专业知识的掌握还可以借助培训机构的社会经验和社会资源帮助学生推荐或引导就业。对学校而言,两者的合作可以使其进一步明确培养目标、学科建设和课程设置,同时也能带动相关专业教师深造学习前沿知识,真正做到让学生与就业岗位的零对接,对提升学校整体教育教学能力和学生的综合素质有重要作用。
大学与校外培训机构如果不能慎重理性合作,若不能提前制定周全的合作协议和规定,不能给学生正确引导和规划,就随意的引进校外培训机构,那学生就会在培训班广告满天飞的校园里盲目跟从或在网络上肆意的发泄抱怨大学教育的失败。同时不公开不明确的简单合作也容易在校园内滋生腐败,对大学和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可想而知。
4 促成良性合作的制度保障
(1)建立正规统一的校外培训机构入校渠道。对于进校招生的培训机构必须要求通过学校校企合作处之类的部门申请登记,对于培训机构的规模和设置学校要提前考查确认。
(2)学校要制定严谨的合作协议,保障学生利益的前提下保证合作工作有序进行。
(3)对培训机构的宣传过程学校要严格监控,防止过度宣传或影响校园的秩序,同时学校要做好辅助宣传,引导学生摆正心态理性选择。
(4)学校设立监管部门,防止利益链条损害学校声誉和学生利益。
(5)校内建立教育培训机构交流平台,使信息公开畅通,让学校、培训机构和学生三方更准确的了解彼此。
5 结语
近几年虽然培训机构已经渗透大学校园但是与大学正规的合作并不算普及,因为两者的办学理念和社会地位不同,所以对两者间的合作不能随意草率,需要深入的考查和调研分析,对两者的对立矛盾需要进行辨证的分析,对毕业生参加校外培训与不上大学直接参加校外培训两种情况要从理论上和调查数据上对比分析,再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合作政策。本次课题的立项研究正是解决以上问题,力求论证大学与校外培训机构的合作对推动学生就业和提升学校教学质量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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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7月,学生们的暑假来临。教育部的一项“严规”也如期而至。
2015年6月29日,教育部以教师[2015]5号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在职教师补课划出6条“红线”。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规定》明确指出,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法眼聚焦
我国现行《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对有偿补课均未做出明确规定。从“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来看,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并不违法。那教育部出台的这项《规定》又有多大的法律强制力呢?
北京律师协会文化、体育与旅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雷思明解释称,教育部出台的这项规定只是一份临时性、非规范性、督导性的管理文件,并不是法律,也就不能对整个社会成员普遍具有约束力。但是,该《规定》对行业内部的从业人员仍有约束力,对公办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具有约束力。如果哥业内的从业者违反此《规定》的要求,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有关“严禁有偿补课”的规定,各省、市的教育部门几乎年年发通知,逢寒暑假必强调。然而,“有偿补课”仍然普遍存在,屡禁不止。
在应试教育体制里升学压力没有根本缓解的情况下,学生、家长对于有偿补课的需求不可能下降。即使他们不选择在职教师来补课,也会选择社会上的教育培训机构或在校大学生。“一刀切”地禁止有偿补课,有可能涉嫌侵犯教师的劳动权。从法律上说,教师8小时工作以外的时间属于个人时间,其有权利做一些合法的兼职工作以获取额外的劳动报酬。教师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家教并挣取报酬,并无不妥。
当然,对于教师课外的有偿教育一律不予禁止,也可能造成一些不良的后果。教师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职业,老师的职责是教书和育人。如果对于有偿家教不设置任何限制,管理不当,有偿家教可能会影响教师这两方面职责的履行。
《规定》是教育行政部门对有偿补课最严厉的“堵”。其实,解决问题不能仅靠“堵”,更要去做“疏导”工作。“疏导”工作就是消除有偿补课存在的条件。
首先,要改革考试评价制度。升学不唯考试成绩,才能更好地让学生全面发展,而不是热衷于做文化补习,提高考试成绩。只有这样,才能让学生和学生家长“不想补课”。
一、调查概况
调查对象。本次调查对象为自治区拉萨市部分中小学生的家长,共发出问卷450分,回收有效问卷408卷,有效回收率为90.7%。
调查内容。本次调查主要从藏族城镇居民家庭校内教育投入和校外教育投入的总量和类型,了解藏族城镇居民教育投入的基本概况。
调查方法与数据处理。采用随机抽样和整群抽样相结合的方法,对部分家长做问卷调查,对调查获得的数据在SPSS17.0上进行录入及处理。
二、样本概况
本次调查对象为中小学生家长,其中小学生家长为205人,占50.2%,中学生家长为203人,占49.8%;男性183 人,占47.2%,女性205人(缺省值为20),占52.8%;藏族399人,占98%,门巴族5人,珞巴族3人(缺省值为1);家长年龄范围为:30岁以下的1人,占0.3%,30~39岁的197人,占50.1%,40~49岁168人,占42.7%,50岁以上的27人(缺省值为20),占6.6%。
三、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藏族城镇居民中小学校内教育投入概况
调查发现,藏族城镇居民对校内教育投入最低值为10元,最高值为5200元,均值为733.02元,标准差934.430。校内教育费用支出绝大多数集中在500元以内,占总体样本的66.0%;501~1000元之间的占14.3%;其他区间的投入的所占的比例较少。根据研究需要,我们把校内教育支出分为课本资料文具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三类,三类教育支出如表1所示。由表1可知,三类支出中其他费用最高,交通费用次之,课本资料文具费用最少。
表1:校内教育支出描述统计
(二)藏族城镇居民中小学校外教育投入概况
调查发现,校外教育支出均值为1455.72元,是校内教育支出的2倍。校外教育支出排在前三位的是家教、文化课培训班和特长班,均值分别为1209.57元、1026.94元和755元。其中,在家教支出中,1000元以下的占69.2%,1001~2000元的占15.4%,两类合计84.6%,也就是说,城镇居民教育支出集中在2000元以下,与家教支出类似,文化课培训班支出也都集中在2000元以下,占92.5%;特长班支出仍然集中在2000元以下,占95.2%。从有效样本中看,藏族城镇居民虽然在家教、文化课培训班和特长班支出较多,但是家长样本量却较少。相反,购买课外书的家庭最多,平均值却较小。近一半家庭(42.4%)只花费100元购买课外书籍,而花费101~500元之间的家庭占到了47.7%。
表2:校外教育支出的描述统计
(三)择校费支出情况
调查结果表明,城镇居民为择校进行的支出较少。31位家长表示缴纳过择校费,367位家长表示没有这一项支出,而择校费用从500元至3000元不等。由此可以看出,(1)城镇中小学基本实现了就近入学;(2)城镇中小学优质教育资源在某种程度上能满足城镇居民的要求;(3)学校收费标准相对规范。
(四)教育支出的承受力情况
在有效样本中,26.6%的家长认为目前的教育支出不高,44.4%的家长认为一般,18.8%的家长认为较高,只有2.3%的家长表示承担不起。这一情况与家庭教育资金来源情况稳合。在教育资金来源中,408位家长进行了421次选择,其中选择“自己的收入和储蓄”的有359次,占总选择次数的85.3%,位居第一;其次,选择“亲友资助”有34人次,占总选择次数的8.0%;选择“亲友借款、学校奖助学金及社会捐助”的共有28人次,占总选择次数的6.7%%。
(五)藏族城镇居民教育支出的目的
在多项选择“你现在为孩子进行教育投资是因为什么”一题中,390位家长进行了778次选择,其中有131人次选择“为了孩子的需要”,259人次选择“为了将来有份好工作”,287人次选择“提高孩子的素质”,50人次选择“家长的经验教训”,22人次为“家长的意愿”,27人次为“别人都这样,自己的孩子不落后”,2人次为“其他”。
四、藏族城镇居民教育投入的特征
(一)中小学教育支出同比内地较低,各阶段教育支出差距不大
一般情况下,校内支出包括学杂费、住宿费、课本资料文具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据一项调查数据表明,中小学校内教育支出分别为3351元和2026元,其中学杂费分别为1080元和594元。由于2007年,就开始在城镇实施免费教育,而且城镇困难家庭的子女享受补贴,因而没有学杂费支出。在本研究中,藏族城镇小学校内教育支出均值仅为703.7元,初中支出均值为763.6元,小学:初中=1:1.09。
由于学生上学几乎不用花钱,因此,教育支出的很大部分为校外教育支出。内地城镇居民中小学校外教育支出分别为2578.7元和2396.4元,小学:初中=1:1.08。校外教育支出中培训班与补习班占的比例较大,约29.81%和35.65%。城镇居民的同类教育支出分别为1469.31元和1441.31元,培训班与补习班的支出比例为70.0%和71.2%。
从中小学校内教育支出数据中可以看出,其他费用占和交通费分别排在前两位,这主要是因为其他费用包含了伙食费和补课费两类,交通费则是因为拉萨市区各中小学所覆盖片区范围不大,中小学生一般为走读,从而产生较多的交通费用。
(二)藏族城镇居民中小学教育支出负担率适中
与目前我国很多地区相比,教育支出给家庭造成一定的经济负担相比,绝大多数城镇家庭都能承担中小学教育支出。一般家庭的教育资金来自个人存款和储蓄,能负担起现阶段的教育支出,只有极少部分家庭感觉有压力或有较大压力。此外,在消费支出中,仅有10.3%的家庭其教育支出居家庭消费的第一位。
(三)教育投入的目的日趋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