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城市污水管理办法

城市污水管理办法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城市污水管理办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城市污水管理办法

城市污水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网、沟(河)渠、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水的管道、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条 城市排水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污水处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环保、规划、财政、公安、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和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的排水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市排水专业规划,组织编制辖区内排水专业规划,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现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原则逐步进行改造。

城市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以及再生水需求量大的地区,应当规划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水专业规划,制定城市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公共排水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区、开发区应当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建设计划,配套建设辖区内相应的排水设施。

第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排水专业规划将排水设施建设纳入项目配套建设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市排水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排水设施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承接排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 排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有排水管理机构参加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现有和经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三条 在城市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或者将雨水排入污水管网。

第十四条 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厂以及将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排水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向市排水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就项目污水是否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事宜征求市排水管理机构的意见。

市排水管理机构为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办理接入城市排水管网手续时,应当查验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或者准予试生产的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情况说明(含企业经营范围、水量、污水处理工艺等);

(三)排水设施平面图;

(四)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市排水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三)已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重点排水户除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对水质、水量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检测制度。

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除符合第一款条件外,应当修建预沉设施。

第十八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排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排水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市排水管理机构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九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到市排水管理机构办理接管手续。

市排水管理机构应当对接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发生错接、漏接、不接等情况。

第二十条 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的内容排放污水。

排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排水状况时,应当提前15日向市排水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一条 在汛期或者发生排水设施冒溢等特殊情况时,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排水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质排入排水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排水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或扩大。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厂以及将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排水单位的排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对其他排水单位和个人的排水水质、水量以及污水管网内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排水监测档案。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水质、水量监测和检查工作。

市排水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监测信息。

第四章 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公共排水设施由排水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维护单位,并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

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 维护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制定维护计划和检查巡视制度,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 排水设施因破损等原因发生冒溢等事故时,维护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排水设施运行,并及时向排水管理机构报告。

抢修排水设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第二十七条 因公共排水设施抢修或特殊维护作业需暂停排水的,排水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告知沿线排水户,并且尽快恢复正常排水。

对生产、生活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应当报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并通告。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公共排水干线管道两侧各5米内和支线管道两侧各3米内进行施工作业,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维护责任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并由维护责任单位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 因建设工程需要改变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排水管理机构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向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易堵塞物;

(二)将油污(油烟)、施工泥浆直接排入排水设施;

(三)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

(四)堵塞排水设施;

(五)擅自占压、拆卸、移动、穿凿排水设施;

(六)擅自向排水设施加压排水;

(七)损害排水设施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一条 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接受排水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

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进出水流量计和在线监控装置,并与排水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控中心连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排水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城市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将污水排入污水管网的;

(二)将雨水排入污水管网的;

(三)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

(四)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

(五)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的,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四)、(五)项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排水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向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易堵塞物的;

(二)将油污(油烟)、施工泥浆直接排入排水设施的;

(三)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

(四)擅自在公共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

(五)堵塞排水设施的;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穿凿排水设施的;

(七)擅自向排水设施加压排水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三)、(四)项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五)、(六)、(七)项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排水单位违反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盗窃、损坏排水设施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排水设施维护责任单位不及时清淤或抢修,造成排水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主管部门及排水管理机构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主管部门及排水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市辖三县的城市排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的《合肥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同时废止。

城市排水系统的作用1、从环境保护方面讲,排水工程有保护和改善环境,消除污水危害的作用。而消除污染,保护环境,是进行经济建设必不可少的条件,是保障人民健康和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

2、从卫生上讲,排水工程的兴建对保障人民的健康具有深远的意义。

城市污水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基本现状

(一)认识上不断深化。我县城区的老排水系统均在九十年代初期前建设,至今有20余年历史,城区以为界划分为南北2个排水分区,即:以北和以南,排水管网约40千米,主要排水口52个,县城现状排水系统为截流式雨、污合流制,沿主要道路建设有若干排水涵管和沟渠,排入截污干管,部分区域直排入和。过去由于县城规模小,人口少,人们缺乏环境保护意识,更没有建设雨污分流管网体系的概念。随着城市建设的逐步扩张,城市人口的急剧增加,城区排水问题日益凸显,县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逐渐认识到排水系统建设的重要性,并引起了高度重视,经过积极探索和有效治理,县城排水管网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县政府于2010年委托南昌大学设计研究院编制《县城排水工程专项规划》,该规划对县城排水工程建设具有指导性意义。

(二)重点实施了一批排水工程。近几年来,县政府实施了、等河道的综合整治工程,改造了河道,维修加固了河堤,加强对两岸截污干管的维护,着重对城区建材街内涝、金莲山西段等积水路段排水改造,实施了11条小街小巷排水系统优化改造,提高了污水收集率,改善了县城人居环境。县污水处理厂建成于2009年11月,一期工程2010年已建成并投入运行,沿河道两侧铺设截污干管3.4公里,日处理污水能力可达1万吨。工程远期设计规模4万吨/天,近期规模2万吨/天。目前按日处理2万吨土建建成,1万吨设备安装运行。截止2012年底,县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污水9093吨,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标准。污水处理厂的建成和污水管网的建设,从根本上遏制了生活污水直排对水体的污染。

(三)加强了排水监管。县建设、城管、环保等部门通力协作,强化了对居民小区、施工工地管涵、污水管网的管理,明确了责任,落实了措施,收到了成效。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的验收管理,确保新建排水设施符合规划要求。对小区内排水设施不完善,小区内排水系统接入市政管网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坚决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特别加强了对全县工业企业的排污监管,凡是涉及排污的企业基本上都实现了达标排放。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督管理乏力。城区排水系统的规划和实施脱节,未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如一些商住小区开发商自修自建排水管网和化粪池,缺乏科学设计,既没有施工图,也无竣工图,实施中往往偷工减料,尽量缩小管线长度、管径和化粪池容积,导致排水系统达不到排水和处理要求。由于多种原因,我县未制定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对部分工地施工毁坏排水设施造成污水四溢现象缺乏执法根据。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在城市排水系统管理上未形成合力,存在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城市管理力度不够,有些单位没有重视配套设施建设,加上少数居民环境意思淡薄,任意倾倒污水、垃圾,污染道路,堵塞下水道。

(二)污水收集率低,处理区域面积狭小。现有的污水管网辐射范围有限,部分区域的污水未能排入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主要有沿河区域、以、、以大道两侧居民区、里至农民巷老居民区等区域的污水未排入污水处理厂,其余各乡镇城区均无污水处理设施。

(三)牡丹亭电站橡皮坝蓄洪水位过高对城区排水排涝造成不良影响。牡丹亭电站又设在县城下游方向,因牡丹亭电站橡胶坝抬高水位,造成上河边路(喷雾器厂旁)和下河边路(中山桥旁)两个溢流口标高较低溢流井在雨季时河水倒灌入截污干管,造成污水处理厂无法正常运营,同时,因河水的倒灌,导致城区雨水不能及时排出,造成城区发生内涝现象。经观察,近两年来进入雨季,因河水水位过高,河水都会多次从溢流井倒灌入截污干管,造成污水处理厂无法正常运行和城区发生内涝现象,为此,我局在上河边路(喷雾器厂旁)的溢流井溢流口安装拍门并提高了下河边路(中山桥旁)溢流口标高作为应急处理,但仍然无法完全解决河水倒灌的问题。

(四)设施建设滞后。由于历史形成的原因,老城区排水管网未实现雨污分流且排水设施较为老旧,排水管渠主要为盖板和部分砼圆管,部分老管网设计标准较低,特别是部分小街小巷仍然依靠明沟排水。随着我县城区扩展,老城区的部分管网管径过小,排水能力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对老城区的排水系统进行改造的需求日益迫切。例如,建材一条街箱涵因汇水范围过大,同时因截污干管截流,造成排水缓慢淤积严重,造成建材一条街丁字路口区域内涝时有发生;建设银行下方排水箱涵塌方多年,却因各方面原因迟迟未进行修复。

(五)资金难以保障。资金缺口一直是制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瓶颈。长期以来,由于多方面原因导致领导和部门关注地面上的建设多,而对地下排水管网体系建设重视的少,关注不够,致使资金投入严重不足,难以保证城区排水管网体系建设顺利推进,特别是对老城区排水系统改造需对现有的道路进行开挖,难度大,成本高,民生影响大,建设资金紧张。

(六)新建污水设施未能发挥作用。经取样检测表面,截污干管内污水COD浓度波动异常,疑似存在河水渗漏点,导致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低;伯坚南大道、建材一条街等污水处理厂配套支管在建设时因不注重与老管道、老水沟的衔接,造成配套污水支管并未能将沿线污水全部收集,新建污水管网潜力尚待发掘。

三、对策与建议

加强城市排水管网建设,着力完善雨污分流系统,实现污水深度处理与再生回用,是有效控制污水排放,保护水环境,形成城市水系统健康、良性循环的必由之路。近年来,随着我县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不断恶化的气候环境和极端的天气越来越频繁,导致老城区内涝积水现象越来越严重,解决老城区内涝积水问题越来越严峻,为提高我县污水厂进水溶度,解决老城区内涝和积水现象,结合我县现有的排水体系,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随着我县城市人口的急剧澎涨及工业企业的快速发展,生产、生活废水的产生量逐年增加,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排将严重影响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必将会给我县和河下游地区带来诸多负面效应。因此,县委、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分工与管理,明确部门主体责任,将城区排水管网建设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进行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充分重视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同时,建立专门的排涝设施管理机构。各级各部门要深化认识,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城区排水管网系统建设实践,把此项工作当作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来切实抓紧抓好。只有如此,建设成宜居的才不会是一句空话。

(二)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县城排水工程专项规划,加大城区排水管网建设,一是对截污干管渗漏情况进行排查和处理,对截污干管及其进水管污水进行分段抽样检测,清理截污干管淤泥并进行闭水试验,排查渗漏点采取修补措施。二是采取有效措施将直排的污水导排至污水管网。一方面将瑞香东路南侧小溪内的直排污水引入截污干管,另一方面将伯坚南大道、建材一条街等污水处理厂配套支管两侧的老居民区的直排污水引入污水支管。从而真正发挥新建污水管网的作用,扩大污水收集范围,提高污水处理厂进水COD浓度。三是实施一批排污、排涝管网建设项目。建设胜利路排水干管,对胜利路西侧原来排入建材一条街的雨水、污水沿胜利路分流,减轻建材一条街排水箱涵的压力,缓解该区域内涝问题;建设北面河、陶园城区域污水管网,将直排入及污水引入市政管网;同时接顺漂塘路、金莲山大道金瑞华庭区域等市政断头管网,将断头管网的污水接入污水处理厂。四是要切实搞好分期治理。由于旧城区已形成了比较固定的合流制排水体系,加之房屋密度大,改造民生影响大,要在近期内完全改造成分流制排水体系难度很大、耗时长、成本高,因而,对县城排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严格以《县城排水专项规划》为指导,分不同区域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建设和改造。对规划合流区域内的老城区排水管网应以棚户区改造及道路改造为契机,尽可能实现雨污分流。对规划为雨污分流区,而实际建设采取雨污合流管网的建成区(如陶园城、金莲山大道西段等区域)应分步分片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对县梅国北路等新建区域要以高标准、高起点为原则,实现规划和建设一步到位,形成较为科学和完善的雨污分流系统。

城市污水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污水处理费;征收监管;运营模式

衡水市位于河北省的中南部,属子牙河水系。由于气候干旱,地下水超采严重,形成巨大漏斗区,属于严重缺水的重灾区。衡水市处于滏阳河、滹沱河流域中下游地区,随着上游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骤然增加,造成下游水污染日趋严重。为此,我市1998年底开始投资兴建第一座日处理污水10万吨的污水处理厂,同时开始探索污水处理费收费运营模式。

一、衡水市市区现行的污水处理费征费运营模式调查

(一)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衡水市于1999年组建了隶属于衡水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费稽征大队,开始在衡水市市区范围内征收污水处理费。但举步维艰,收效甚微。污水处理费收支状况严重失衡,入不敷出,而我市财政补贴能力有限,致使建成的市污水处理厂处于搁置休眠状态。

(二)起草收费办法。2005年,衡水市市委、市政府在国家和我省尚未出台相关污水处理费征费法规的情况下,经过多方调研,大胆探索,抱着用理论联系实际,用理论指导实践,用实践检验理论的科学态度,审时度势的率先起草了《衡水市市区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我们依据《办法》开展收费,也把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反馈到制定《办法》的政府法制部门,以便到期后修订完善。该办法现已成为我国各地制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的可借鉴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成立收费机构。2005年,我市依据《衡水市市区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城市污水处理费专门征收管理机构――衡水市污水处理费稽征所。我所的成立,创新了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模式。[KG(005mm]

一是收费权与经营权分离。以前是污水处理厂自己收费自己支配,收费手段单一,对于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用户,污水处理厂没有相应的行政职能和行政权力,执行力度不够,造成少交、漏交、不交的现象非常严重,收缴的污水处理费远远不够运营成本。成立污水处理费稽征所以后,统一由我所行使收费权,充分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使衡水市的污水处理费征收额连年创新高,不仅满足了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还有力的支持了衡水市的城市管网设施建设。[KG)]

二是监督管理权。很大一部分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是由自来水公司、节水办等单位随水费或水资源费一并代征代收。以前没有明确收费的主体部门,都是由自来水公司、节水办的上级单位和财政部门监管,而上级单位只让代收污水处理费,而不核拨费用,还有污水处理费宣传不到位,和用户解释不到位,造成群众不明白,不理解,认为这是搭车收费,乱收费,造成了自来水公司搭人、搭钱、搭功夫,还干活不落好,严重影响了自来水公司自身的水费收取,职工费力不讨好,怨声载道,收费积极性不高,这就造成了收费不到位,监管难到位的现象。《衡水市市区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里明确了由衡水市污水处理费稽征所负责衡水市区的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工作。这也赋予了我所对污水处理费收费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我所依据规定,积极跑办,落实了代收手续费问题,积极帮助自来水公司收费系统升级改造,这样就理顺了和代收单位的关系,简化了收费程序,方便了群众缴费,也加强了收缴监管力度,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三是强化宣传,树立环保理念。成立了专门的收费机构,职能与原污水处理企业分离,增加了职工收费压力,增长了职工的收费热情和积极性,人人争当宣传卫士,让“谁污染,谁付费”的意识深入人心,让市民普遍建立起人人都是污染者,人人都应承担缴费的责任和义务的观念。

四是全市统一谋划,统一管理。现在,衡水市区正在建设第二座和第三座城市污水处理厂,由一个部门单位统一监管收费,收费额全部上缴财政专款专户,再由财政部门分配到几家污水处理企业共同使用,避免了各个污水处理厂的职能重叠,收费范围界定不清,多头收费,浪费人力、物力等资源浪费现象。

二、衡水市市区现行的污水处理费运营模式暴露的问题研究及建议

(一)法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随着国家对环保产业的重视,尤其是对各省市的污水处理行业加强了监督监管,继衡水市政府2005年了《衡水市市区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以后,2008年,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建设厅联合印发了《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2013年,国务院颁布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三规定了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而《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是城市污水处理费为经营性收费,由污水处理企业自管自用。《衡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暂行办法》规定的是暂定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这就暴露出了《条例》与《办法》打架的问题。应尽快完善征缴污水处理费的规章办法。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老法服从新法等原则,河北省和我市应尽快修订《办法》,使污水处理费的征费标准统一,征费依据统一。以有利于开展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工作。

(二)污水管网建设严重滞后。我们的收费依据是指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污水处理费。而我市排水管网设施还不完善,一些偏远地区还没有建设排水管网设施,还有一些地区尚未形成排水网络全覆盖,这就给我们的收费征缴带来了麻烦和困扰。一是急需加快推进城市污水管网设施建设。把城市管网向城市边缘地带延伸,形成排水管网无缝隙全覆盖。二是促进中水回收利用。政府部门应当制定可行政策和使用中水的价格优惠政策,必要时可以强制要求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同步铺设中水回用管道,充分的、合理的利用中水。既有利于城市环境建设和节约水资源,又极大地促进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增收的征费资金又能很快的投入新的城市排水管网设施建设,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环机制。

(三)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模式及收费性质。各地污水处理费收费运营模式和收费性质存有差异,有的是由自来水公司、节水办、市政排水部门代收,有的是由污水处理企业自收自用,还有的成立专门机构监管征收,收费性质也分为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两种。我们认为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各不相同,各地污水处理费征管部门应加强沟通与交流,总结各地的成功经验,可以通过组织研讨会,现场会的形式搜寻适合当地发展的污水处理费运营模式,避免盲目的行政干预“一刀切”。

四)健全污水处理费的使用体制。经济的快速发展,致使我们的城市都在建设第二座、第三座,甚至更多的污水处理厂,现行的模式都是由污水处理企业向财政部门申报运行费用,然后由财政部门核拨运行费用。企业想多要,财政想少给,就会形成矛盾,也容易滋生权钱交易腐败现象。一是需要逐步健全污水处理费的使用机制,根据污水处理企业运行状况,制定考核目标,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使用。二是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政府应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将其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

城市污水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节约用水的规定,从四个方面抓好落实。

1、落实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制度。即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并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今后新、改、扩建项目,先向水务部门报送节水措施方案,经审查同意后,项目主管部门才批准建设,项目完工后,对节水设施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2、大力推广节水工艺,节水设备和节水器具。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在批准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时,以生产工艺达到省规定的取水定额要求为标准;对新建居民生活用水、机关事业及商业服务业等用水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通过多种方式促进现有非节水型器具改造,对现有居民住宅供水计量设施全部实行户表外移改造,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供水企业和用户承担,对新建居民住宅要严格按照“供水计量设施户外设置”的要求进行建设。

3、调整农业结构,建设节水型高效农业。推广抗旱,优质农作物品种,推广工程措施,管理措施,农艺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的高效节水农业配套技术,农业用水逐步实行计量管理,总量控制,实行节奖超罚的制度,适时开征农业水资源费,由工程节水向制度节水转变。

4、启动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工作。突出抓好水权分配,定额制定、结构调整、计量监测和制度建设,通过用水制度改革,建立与用水指标控制相适应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大力开展节水型社区和节水型企业创建活动。

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

1、严格限制自备井的开采和使用。我市已被省政府划定为深层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今后除为解决农村饮水困难确需取水的,不再审批开凿新的自备井,市区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要于年底前全部关停;对于公共供水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自备井,安装监控设施,实行定额限量开采,适时关停。

2、贯彻水资源论证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项目取水先期进行水资源论证,论证通过后方能由项目主管部门立项。调整我市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空间布局,切实做到以水定产业,以水定规模,以水定发展,确保用水安全,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可持续发展。

3、做好水资源优化配置。鼓励使用再生水,微咸水,汛期雨水等非传统水资源;优先利用浅层地下水,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综合采取行政和经济手段,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

三、加大污水处理力度,改善水环境

1、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现有入河排污口进行登记,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档案。此后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合理设置。

2、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区、机关事业及商业服务业等再生水设施建设。建筑面积在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小区及新建大型文化、教育、宾馆、饭店设施,都必须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没有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在用大型公建工程,也要完善再生水配套设施。

3、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于年月日正式实施。要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提供资金支持。

4、加快城市排水管网建设,要按照“先排水管网、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原则,加快城市排水管网建设。在新建设时,必须建设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推行雨污分流排水体系;对现有,要在城市道路建设的改造的同时,对城市排水管网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和完善,提高污水收水率。

四、深化水价改革,建立科学的水价体系

1、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逐步提高城市供水价格,不仅包括供水合理成本和利润,还要包括户表改造费用、居住区供水管网改造等费用。年生活用水价格为元/立方米(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下同)。年每立方米达到元左右。

2、合理确定非传统水源的供水价格。再生水价格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原则,结合水质、用途等情况,按城市供水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要非传统水源的开发利用进展情况,及时制定合理的供水价格。

3、积极推行“阶梯式水价(含水资源费)”电力、钢铁、石油石纺织,造纸、啤酒、酒精七个高耗水行业,从年起实施“定额用水”和“阶梯式水价(水资源费)。”水价分三级。级差为1:2:10。工业用水的第一级含量,按《省用水定额》确定,第二、三级水量为超出基本水量10(含)和10以上的水量。

五、加强水资源费征管和使用

1、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征收水资源费是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的重要措施。全市范围内使用自备井(农村生活和农业用水除外)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含南水北调基金)。水资源费(含南水北调基金)主要用于水资源管理、节约、保护工作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2、加强取水的科学管理工作,全面推动水资源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智能水表等科技含量高的计量设施安装工作,所有自备井都要安装计量设施,实现水资源计量,收费和管理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

城市污水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摘要:就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与管理中所遇到的管线同步建设、重复开挖道路、合理利用地下空间、管线间距控制、档案管理等问题介绍了一些具体的做法,从而做到在有限的空间内合理布置所有管线,做好客观控制及管理市政管线的工作。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道路下的市政管线也日益复杂。由于各市政管线多数未能和道路同步施工,使城市道路二次开挖现象非常严重,不但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也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不便于各管线的综合管理。同时,地下管线队伍的扩大,使原本有限的地下空间变得异常拥挤,如何在有限的空间内合理布置地下所有管线,如何宏观控制及管理这些市政管线一直是困扰规划、设计单位及业主的难题。现针对以下几个问题,把在实际工作中的一些做法做一介绍。

1道路施工中的管线同步建设及避免二次开挖道路问题

对于新建道路,应本着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将各地下管线铺设完后再修路,但这只是理想状态,实际上除了排水管线基本上能保证与道路同步建设外,其他管线不是条件不成熟,就是道路施工工期不允许,不能提前铺设,这就给道路的二次开挖埋下了隐患。为了尽量减少道路的二次开挖采用了如下做法:

1)在道路开工建设前做好管线综合,召开各地下管线单位协调会,通报道路建设计划安排,要求各管线单位根据道路建设情况提报管线建设计划,使有条件建设的管线在道路开工前完成,对于那些没有条件建设的管线,要求其按规划在沿路主要部位(如道路交叉口、小区入口等处)预埋过路管,以减少日后反复开挖路面的现象。

2)各管线要完成所有过路管道需要很长时间,而且还要相互之间不断协调、沟通,才能顺利完成,如果道路工期十分紧,而且该道路等级较高的话,就应该另外采取措施了。

国外及国内某些大城市利用综合管沟来解决这一难题。综合管沟的设置对城市各管线的长期建设、分步扩容以及日常维护非常有益。这种做法对交通特别繁忙、不允许随时开挖路面及地下空间特别狭小路段尤其有利,可使管道布置更加合理紧凑,节约利用地下空间,减少建设投资总额,避免对城市基础设施的重复破坏。但是综合管沟也有弊端:一次性投资大,各管线的主管单位不同而很难协调,管沟内部的通风、防火、排水等问题很难妥善处理且其断面尺寸也很难预测,这些问题大大限制了综合管沟的利用。

这里所用的方法是在道路交叉口及路上每隔一段距离建设一座“涵洞”,这个“涵洞”不是为排水用的,而只是为了防止各管线在铺设过路管道时二次开挖道路,穿越管线用的,如电信、电力、给水、煤气、有线电视等管线需要穿越道路的,就可以利用这些涵洞,而不用破路。现在即墨市在一些新建道路上已经采用了这种做法,效果不错。

2充分利用有限空间,合理布置地下管线

目前地下管线种类较多,许多管线性质相同而主管单位不同,这就给管线的综合规划、管理带来许多不便,如通讯电(光)缆、有线电视电(光)缆同属弱电管线,但主管单位不同,分别属于网通、电信、联通、铁通、移动通信、广播局等单位,还有部分军用光缆,倘若按照主管单位不同分别布置管线的话,将占用大量地下空间,而且也不便于规划管理,既然上述管线均为传输信号之用,埋深均较浅,而且所用管道材料基本相同(¢100pvc管或6孔混凝土块),因此可以通过弱电管沟的形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管沟形式见图1。

具体做法如下:

1)各管线单位提报管线建设计划。各管线单位根据各自的需要,结合道路建设情况,提报管线建设计划,其中包括所需管孔数目、技术要求等。

2)由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确定管孔总数,请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组织施工;根据预算及各单位申请的管孔数协调好各主管部门资金、管理等有关事项。

关于弱电管沟的一些参数可以做以下控制:一般将管沟宽度控制在1.5m以内(含基础宽度)以便控制管位,管沟厚度控制在0.60m以内(含基础厚度),管沟覆土按规范取0.70m,这样弱电管沟埋深小于1.30m。考虑到弱电管沟的检查井一般较大及施工时与其他管线的相互影响,弱电管沟与其他管线水平净距离至少为2.0m。

3管线间距的控制

管线间的水平间距比较容易控制,一般情况下都能满足要求,垂直间距问题就比较多,一般来说,从上至下管线顺序依次为电力管(沟)、电讯管(沟)、煤气管、给水管、热力管、雨水管、污水管,电力管(沟)一般深为1.2m左右,弱电管沟深为1.3m,因此将煤气管、给水管覆土控制在1.4m左右,而将雨、污水管覆土控制在1.6m左右,这样虽然可在高程上使各管线基本相互错开,但对于那些管径较大的管线来说,还是有可能互相影响的。若管线在高程上相碰,则遵守“压力管让重力管、小管径让大管径、支管让干管”的原则。

规范要求一般市政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为0.15m,个别管线如电力管沟与其他管线最小垂直净距为0.50m,但这在实际工程操作时很难做到。一般管线垂直净距大于0时即可施工,但特殊情况应采取相应措施,如对于排水管道之间净距大于0且小于管道基础厚度的情况下可采用管道加固措施。因此在市政管线综合规划时,除电力管线同热力及燃气管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争取控制在0.5m外,其他管线综合规划时的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大于0即可。

在实际工程设计或施工时有些管线很难避开,如雨、污管线因受各因素制约而无法相互错开时,则做成交叉井形式,将污水管线直接穿过交叉井,而雨水管线在井中断开,交叉井的尺寸应尽量大些,且宜做成沉底井,以防止淤积,并利于日后疏通养护。

若压力管道与排水管道交叉无法避开时,可采用4个弯头绕开,从排水管道上方走,但当给水管道与排水管道交叉,给水管从重力管上方走而覆土不够时,可从排水管下方走,但应尽量避开在污水管道接口正下方穿,且给水管需做钢套管,套管伸出交叉管的长度每边不少于3m,套管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以免水质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