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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理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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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理论知识

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法语 教学 符号学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Inspiration and Guidance of Semiotic Theory

on the Basis of French Teaching

LIU Bixia, LIAN Xiaojie

(College of Foreign Languages, Hebei University, Baoding, Hebei 071002)

Abstract As the main course of French teaching in elementary stages, basic French class plays a leading role in passing on the basic knowledge and skills of French to students and in developing their competence of using French language. This essay intends to examine the reform of basic French clas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emiotics, and explore how to improve students'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ve competence and their proficiency in listening, reading and translating in French.

Key words French class; teaching; semiotics

1 符号学

符号学是研究符号系统、符号意指和符号功能的一门科学。语言学家索绪尔(Saussure F. de)被认为是现代符号学的奠基人之一,他从表达和交流的角度提出了符号学这一概念,几乎同时皮尔斯从认知与思维的角度也提出了这一概念。

皮尔斯(Peirce Ch.)充分了解符号的普遍性与重要性。他认为人们所面对的世界是为符号所渗透了的。即便不能说宇宙完全是由符号所构成的话,至少可以说宇宙是渗透在符号里。皮尔斯符号学的符号由符号代表、所指对象和解释者构成。

2 基础法语课与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

基础法语课程是法语专业教学中的主干课程,传统的基础法语课教学,教师多用大部分时间讲解语言知识,如词汇和语法知识的讲述与练习。在此种教学模式下,虽然学生积累了相当的语言知识,却在实际与外国人用法语交流时存在困难。

社会语言学家海姆斯(Hymes)提出了“交际能力”的概念。他认为交际能力包括四个方面的参数:语法性、适合性、得体性及实际操作性。其中处于核心地位的适合性和得体性的实质是语言使用者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培养语言学习者的跨文化交际能力是教学的重要目标。从某种角度来讲,学习外语即学习用另一种语言符号对客观世界进行编码。可是由于文化的差异,符号的指称意义、语用意义、言内意义在两种不同语言中完全对应的情况很少,因此给跨文化交际带来诸多困难。在教学过程中,不妨参照符号学中有关意义的理论,在课堂授课中多向学生介绍语言符号的不对应情况和相应的补救手段,从而提高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

3 符号学对法语教学的指导

3.1 视听能力

人的大脑中有各种各样的符号,原有的符号(原有的知识)已经形成了一个图式。听力理解的过程就是在学生原有图式的基础上,把输入的新的图式和原有的图式之间建立起联系,从而获得理解。在视听教学当中,我们要利用符号的指索性构建文本的语言图式并丰富学生的语言图式,利用符号的图像性构建文本的形式图式并丰富学生的形式图式,利用符号的象征性构建文本的内容图式并丰富学生的内容图式。听力是提取信息的过程,学生从识别文字符号到理解文章意思要经过一系列的编码加工过程。这一认知过程不仅有来自外部的语言信息和环境状况,还有来自学习主体本身的生理因素,如视觉神经、听力策略、认知结构。运用符号的认知方式――联想、推理、了解其社会背景来构建起良好的听力图式有助于提高视听能力。

3.2 阅读能力

阅读符号的能力,主要是指通过阅读,学生产生对符号的所指与能指的了解与认知能力。文本能将其具体体现出来。从文本的角度来理解,符号能力划分为三种,即:语义的能力、解释能力,以及社会的认知能力。一词多义现象在法语中经常出现,因此学生就必须在特定的环境下理解这个词所显现的语义。解释能力指在教学中阐释语言或者文化的能指以及所指关系中应该具备的能力。而社会认知能力是学生在法语阅读基础上,将语言的学习与社会有机结合起来,就是变语言学习为一种实践。

信息的编码除了是符号信息的表现,更携带着大量文化的信息。因此,将语言符号进行编码和译码,在跨文化交际的时候尤为必要。语言符号和非语言符号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在交际的时候,有一些表达不能够“说”出来(用语言符号表达),就只有“做”出来(使用交际工具来替代),这种“做”就是非语言符号。这些交际工具不仅能够替代语言,而且也更有效更直接地进行了交际。

很多学生阅读的困难首先表现在词汇和语法方面。一些第二语言阅读的图式研究表明,语言图式不完整就会导致第一语言阅读技巧不能转移到第二语言阅读中,影响阅读效率。在文本的符号化过程中,语言图式是处于较低层次的图式,是符号化的基础,随着语言信息的不断输入该图式将不断完善。其次,文化背景知识是决定阅读理解的重要因素。由于各个国家之间的文化差异,必然导致学生理解上的困难。在基础课教学中对学生进行文化教学、文化对比是帮助学生排除障碍,提高阅读能力的有效手段。再次,文体是文本的结构图式,不同的文体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对文本结构越清楚,就越能把握文章的思路,段落的安排,提高阅读的准确率。

3.3 翻译能力

符号学理论把翻译活动当作社会文化现象来研究,超越语言分析的框架,通过对比不同文化,从语际的和语用的角度对原语和译语进行调整,全盘把握原文信息的动态反应,并非追求一字一句的机械对应,使原文和译文在跨文化、跨时空、跨地域的不同阅读人群引起共鸣,从而达到交际功能的一致或对等。

莫里斯认为,语言符号系统含三种关系,即语法的、语义的和语用的。与之对应的是三类符号学意义,即言内意义、指称意义和语用意义。词语和话语的总体意义就是由它们构成,代表着所承载信息的形式、内容和功能。语音、词汇、句法、篇章等层次体现了言内意义,它是语言符号之间的关系。语言符号和它描述的主观世界或客观世界的实体之间的关系体现了指称意义,它是词语、句子、篇章所反映的客观世界。语言符号和语言符号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体现了语用意义。翻译就是翻译意义,意义即指以上三类意义。译文应尽可能地在指称、语用和言内三个层面上与原文实现最大限度的等值。不过在不同的话语中,它们的相对突出程度有所不同。技术性文本中突出指称意义;文学性话语中突出语用意义和言内意义。译者的最高境界是把每一个词或每一段话的意义全部传达出来,达到原文和译文的完全重合。但这很难做到。符号学的翻译理论是从语言到文化传递的纽带和工具,不仅对翻译过程的具体操作具有概括力,而且对于翻译研究也具有更深的概括力。

参考文献

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法学案例教学;教学模式效能;效能评估;差异分析

案例教学法,又称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模式主要包括师生互动模式、教师对抗模式、模拟实训模式等[1]。我国近年来诊所式教学模式特别是案例教学法在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中有了一定程度的扩展和深入。案例教学法也是近年来我国法学教学中大力提倡的一种教学方法,此方面的研究也日益增多。学者的研究多集中在法学案例教学法本身的反思和探讨方面、我国法学传统教学模式的缺陷等方面[2];很少将问题体现在该案例教学方法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效果上和科学评估等方面。本文结合案例教学模式与科学评估理论,通过问卷调查等实证研究方法科学评估案例教学模式对课堂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的效能问题,并分析了案例教学效能在不同类别学生间的差异,提出对学生案例教学模式的反思及建议。

一、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科学评估

案例教学法首先被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采纳,主要表现为教师为达到一定的教学目标,在教学活动中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引入典型案例,并组织学生对这些案例进行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辅教学方法[3]。国外对该方法的研究相对成熟,也比较深入,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就着重应用了案例教学法。目前我国的法学案例教学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课堂讨论模式、模拟法庭模式、话剧小品模式和观摩审判模式[4]。本文的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效能主要指我国的法学案例教学特别是课堂讨论案例的模式中的效能问题。其中的案例教学模式主要指教师在进行案例教学过程中使用的案例课堂讨论、案例评析以及案例印证等模式和方法。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效能需要科学评估,主要是运用管理学和其它学科相对成熟的评估理论与方法进行评估。

二、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效能的研究方法

研究采用自编《法学案例教学基本情况调查问卷》调查方式进行,共发放问卷124份,回收问卷124份,其中完全有效问卷122份,不完整问卷2份,总有效率98.39%。研究调查对象为大学二年级学生,共调查学生124人:有男生33人,占调查群体的26.6%;女生91人,占调查群体的73.4%。调查学生的年龄分布情况为:18岁学生1人;19岁学生12人,占9.7%;20岁学生50人,占40.3%;21岁学生44人,占35.5%;22岁学生17人,占比13.7%。调查学生的年龄分布相对比较集中。调查群体中,独生子女有28人,占比22.6%;非独生子女有96人,占比77.4%。来自乡村的学生有79人,占比63.7%;来自城市的学生有45人,占比36.3%。学生中的非独生子女人数较多可能与来自乡村的学生较多有关。学生的身体状况绝大部分比较健康,有102人,占比82.3%;仅有3人健康状况较差。学生的健康状况采用学生自评方式得到,较为客观准确。学生的性格大部分为内外兼有,性格外向学生略多于性格内向学生。学生的高考成绩以400分为界,400分以上的人数相对较少,只占调查群体的25%。因为是专科院校,故学生的高考成绩以400分以下者较多。从调查群体的家庭情况来看,学生父母的职业以工人、个体户等其它职业为主,与法律相关的职业相对较少,仅占约7.3%。从家庭的经济状况来看,大部分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占比71%;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和贫困的共占27.4%。问卷使用描述性统计、频率统计、t检验、F检验、卡方分析、交叉表分析、回归分析等统计分析方法进行研究。

三、法学案例教学模式之效能分析

案例教学模式是一种相对新颖的教学模式,学生的兴趣非常高,其对学生的教学效能不仅体现在学生案例分析方法和技巧的掌握,还更多体现在促进学生基础理论知识的增长、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等多个方面。

(一)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效能的综合评估。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效能分析采用各具体法学案例教学效能对总效能的回归分析方法进行评估。结果显示,法学案例教学效能主要体现在以下维度:综合素质、学习兴趣、程序关注、职业转向和服务社会等方面。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效能的回归方程: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效能=0.158+综合素质×0.218+学习兴趣×0.176+程序关注×0.201+职业转向×0.158+服务社会×0.172。在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效能中,案例教学对促进学生的法律职业转向方面效能最高,其次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方面的效能,然后是促进学生服务社会的效能,接着是促进学生的法律程序问题的关注程度,最后是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方面。总体来看,法学案例教学模式在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促使学生的法律职业转向和提高学生利用案例分析技能服务社会方面的效能较好。

(二)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具体效能。1.促进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增长。结果显示,有83.1%的学生对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了解较少或仅知道一点儿,只有16.9%的学生对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比较熟悉;有87.3%的学生对刑法学理论知识了解较少,仅有12.7%的学生对刑法学理论知识比较熟悉。经过几次的刑法学案例教学(包括法理分析与案例技巧分析),对学生的调查结果显示,63.1%的学生认为自己的法律知识(主要是刑法学知识)提高很快,17.2%的学生认为自己学到了法学基础理论知识,40.2%的学生认为自己学到刑法学案例分析的方法和技巧,38.5%的学生认为自己的法学素质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2.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案例教学法的教学内容鲜活有趣,让学生有身临其境之感,深奥的法学理论通过通俗有趣的案例得以诠释,学生的学习兴趣会油然而生[1]。通过对比研究,可以发现学生对案例教学模式的兴趣在大幅提升。调查结果显示,有72.6%的学生对刑法学案例非常感兴趣,仅有26.6%的学生对刑法学的学习兴趣一般。3.提高学生的学习效能。案例教学模式在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和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技能方面也有较好体现。86.1%的学生认为案例教学对自己学习刑法理论知识是非常有效的,只有13.1%的学生认为案例教学对学习刑法理论的效果一般。绝大部分学生还是非常认同刑法案例教学模式的。4.提升学生的综合法律素养。案例教学法可以培养学生积极参与意识、勇敢的创新精神、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严密的逻辑推理能力、快速的反应能力、良好的表达能力以及与周围人的协调共事、沟通合作等多方面的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2]。有80.3%的学生认为刑法学的案例教学对提升自己的综合法律素质非常有效和比较有效,有18.0%的学生认为案例教学对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效果一般。5.促进学生对法律职业的热爱和职业转向。结果显示,有66.4%的学生认为自己非常想从事与法律直接相关的职业,如警官、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等,只有10.7%的学生对自己的未来职业倾向选择了非法律职业的企业或其它工作。6.促进学生对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关注和重视。通过刑法学的案例教学,特别是在案例教学过程中穿插讲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和技能,使学生认识到刑法学案例在实践应用过程中的全盘性和完整性,特别是程序问题的价值,进一步增强了学生对刑事诉讼程序问题重要性的认识。结果显示,37.7%的学生认为刑法学案例中非常必要进行刑事诉讼程序法问题的讲授,有42.6%的学生认为比较需要讲授刑事程序法的内容,因此共有80.3%的学生认为在刑法学案例教学过程中适度讲授刑事诉讼程序法的内容非常必要。7.促进学生提高利用法律知识服务社会的技能。通过对学生的刑法学案例教学和刑法学知识及案例分析方法的研习,带领学生参与为社会提供法律知识咨询与服务,可以有力促进学生提高自己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技能。68.9%的学生非常愿意和比较愿意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和志愿者服务,有26.2%的学生的为社会服务意愿一般。

四、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效能之差异检验

案例教学模式的效能在不同性别、不同性格、是否独生子女、学生成绩等方面均存在着较大差异。

(一)性别差异。从男女生喜欢的刑法知识层面看,男生更喜欢犯罪构成理论知识、罪数形态知识,而女生更喜欢共同犯罪知识、刑罚理论知识和分则重要罪名等(χ2=10.065,P<0.05)。男女生在最喜欢的案例授课方式上也存在显著差异,男生喜欢教科书讲授方式的比例明显高于女生,而女生更喜欢案例生活化的授课方式(χ2=14.647,P<0.01)。从男女生对刑法案例教学中对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关注程度来看,男生认为非常必要的程度明显高于女生,女生认为比较需要的比例高于男生(χ2=7.882,P<0.05),可见,男生中更多比例重视刑事法学案例中的诉讼程序问题。

(二)独生子女差异。独生子女学生了解刑法学案例方式中通过自己上网和看广播电视方式的比例明显高于非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存在更大比例的通过教师课堂讲授方式习得,二者存在显著差异(χ2=8.357,P<0.05)。

(三)学生性格差异。学生自评其性格有三种类型:性格外向、性格内向和内外兼有。经过检验发现,性格外向的学生喜欢犯罪构成知识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性格的学生;性格内向的学生更喜欢刑法中的罪数形态和分则各罪知识;性格内外兼有的学生更喜欢犯罪构成和共同犯罪知识(χ2=25.042,P<0.01)。调查学生中,学生均比较喜欢法学这一学科,但相对而言,性格内向和内外兼有的学生喜欢法学的比例更高,而性格外向的学生喜欢其它学科的比例略高于法学(χ2=23.914,P<0.01)。这是否与学生的偏好程度有关呢?但至少要求教师在对学生的因材施教方面应考虑学生的兴趣偏好和性格偏向特征。在学生的法律知识学习方面,性格外向的学生明显感到通过老师的课堂案例教学和分析,自己的法律知识提高很快,而性格内向的学生则更多感觉变化不大(χ2=20.454,P<0.01)。

(四)学习成绩差异。学生的学习成绩是影响学生对刑法理论与知识掌握程度的重要因素,结果显示,高考成绩在400分以上的学生对法学理论与刑法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比例明显高于高考成绩在400分以下的学生(χ2=9.340,P<0.05)。同时,学生的高考成绩对学生认为刑法案例教学中讲授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必要程度存在一定关联,高考成绩在400分以上的学生认为刑法案例教学中讲授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比例明显高于高考成绩在400分以下的学生(χ2=11.475,P<0.01)。

(五)父母职业差异。学生父母的职业与学生对刑法理论与案例学习的兴趣等方面存在一定影响关系,结果显示,学生父母为公检法机关和律师职业的,其对法学基础理论与刑法学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比例明显高于父母为其它职业的学生(χ2=33.614,P<0.01)。同时,学生父母亲为公检法机关和律师职业的,学生喜欢刑法和民商法学的比例明显高于学生父母亲为农民和其他职业的学生比例(χ2=39.006,P<0.05)。此外,学生父母亲的职业还会影响到学生对未来的法律职业选择,学生父母亲职业为公检法机关和律师职业的,学生选择将来从事公检法和律师职业的比例明显高于父母为其他职业群体的学生;学生父母为公务员的,学生将来选择公务员职业的比例明显高于父母为其他职业的学生(χ2=34.264,P<0.05)。此外,学生的年龄分布和学生身体健康状况的分布情况相对集中,并不存在各项指标上的显著性差异。通过学生的家庭居住地与学生案例分析各指标的交叉表分析,也并不存在统计学上的显著性差异。另外,通过对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与各项法学案例教学指标的交叉表分析及综合分析,可以发现,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并不是影响其对法学案例教学效果的一个因素,因此,可排除这一因素的影响。

五、结语

研究发现,绝大部分学生非常喜欢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法学案例教学模式在提升学生学习兴趣等多个方面均具有较好效能,特别是在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促使学生的法律职业转向和提高学生利用案例分析技能服务社会方面的效能表现更好;但是法学案例教学效能在不同学生群体之间的差异也十分明显。法学案例教学效能在不同学生群体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一是针对不同班级学生的差异,在案例选择难度、教学方法和技巧上要有所区分,以促进学生的把握程度;二是针对不同性别学生的差异,要在案例教学技巧上有所体现,比如女生更喜欢直观教学,可多采用视频案例提高案例展示效果;三是针对学生的性格差异特征,教师应适当调整案例教学进度,提升不同学生的教学效能;四是针对学生父母职业对学生案例教学效能的影响方面,可促进非法律职业父母学生对法学案例教学的学习兴趣,提高其对法律职业的热爱程度。

【参考文献】

[1]江岚.案例教学法在《案例刑法学》课程中的实践与探索[J].当代继续教育,2016,10

[2]杨秀英,张云.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J].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6,1

[3]刘方飞.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反思与探索[J].武警学院学报,2010,3

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范文第3篇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3.070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之广泛,具体包括法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的本质和作用、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创制、法的价值等。法理学在整个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与其重要性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学生对法理学的兴趣并不大。究其主要原因,无外乎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因为从教学内容上来看法理学主要涉及法学的基本理论,课程内容与其他部门相比较更偏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这就使得学生对法理学的教学兴趣不大;另一方面,法理学不能有效的解决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这就会使学生对法理学产生一定的误解,认为法理学不能解决实务问题,因此学习的意义不大。

为了深入了解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与艺术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法理学这一课程学习的情况,笔者选取了我院人文系法学专业2014级、2015级、2016级学生共计117名学生作为此次调查的对象,采用的调查方式为问卷调查。此次调查共计发放117份调查问卷,回收117份,回收率100%。

1问卷调查的内容

1.1对法理学课程的认同度

对法理学课程认同度是学生对这一课程在认知上的了解,情感上的接受和认可,这直接影响着学生对课程学习兴趣和态度。在此次调查中80%以上的学生都意识到法理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基础必修课,是学习其他部门法的基础。这一结果表明学生对法理学的重要性的认识较为正确。但也有部分学生表示虽然法理学从理论上讲是非常的重要,但通过法理学的学习并不能解决实际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因此其重要性只是在理论上的。

1.2对法理学课程的掌握程度

在此次被调查的学生中,2016级学生有62.6%的学生表示通过课程教学和期末考试,对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有一定的掌握;2015级学生54.3%的学生表示经过一学期以后对法理学中的基本知识只能记住个大改;2014级学生33.2%的学生表示对法理学的基础知识还有印象。调查结果显示,在教学期间,学生迫于考试的压力,会强行去记忆课程教学中的一些内容,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部分强行记忆的内容会逐渐淡出学生的记忆。这就表明,事实上学生对该课程中的基础知识的掌握并不理想。

1.3对教学模式的满意度

在此次调查中,有55%以上的学生表示可以接受现行的教学模式;20%的学生的学生表示现行的教学模式下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较少,课堂教学主要以教师传授为主,学生参与的程度较低,这就使得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容易形成思想的不集中,学习主动性不强;22%左右的学生对现有的教学模式表示不满意,认为理论教学占整个教学过程的比重较大,而理论教学枯燥乏味,学生的学习的积极性不高。根据调查显示,在现行的教学模式之下,虽然绝大多数的学生可以接受现行的教学模式,但部分学生也指出了在现行教学模式下的弊端,因此有必要对法理学的教学进行改革。

1.4对司法考试的关注程度

在此次调查的对象中,90%以上的学生表示都有对司法就考试进行关注。这一调查结果显示对于我院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司法考试是其在整个大学期间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

1.5对《法理学》教学改革的意见

此次调查对于《法理学》教学改革意见主要是将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部分重点及试题引入《法理学》课堂教学。调查显示83.4%的学生表示非常有必要将司法考试中法理学的重点及部分试题引入课堂教学,一方面可以使学生对司法考试法理?W部分历年的考点有所了解,为今后准备司法考试服务;另一方面通过历年司法考试试题的练习可以加深学生对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但也有部分学生担心在课堂教学的过程中增加司法考试法理学内容介绍会使得原有的教学目标发生变化,教学沦为应试教育,这对学生今后也是非常不利的。

2调查结论

笔者通过此次调查,研究得出在我院法学专业法理学教学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问题。具体来说,首先,就专业教师而言,在走上教学岗位前,大多数的教师并为接受过专门的教育学教育,也没有学校或者其他的团体组织进行专门的培训,大多数的高校教师包括法理学教师都缺乏教育知识背景、教学经验和技能,因此在课堂教学的过程中往往教学组织形式单一,教学行为也缺少专门的技能。如在法理学的课堂中,教师往往滔滔不绝地向学生介绍基础理论知识,而忽视学生对这些抽象、概括的理论知识的接受能力,另外长时间的讲授理论知识,缺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必然会使得学生在听课的过程中出现走神。此外,在辅助教学行为和课堂管理行为上,作为高校教师也是缺乏经验和专门技能,对整个课堂教学的实施难以根据课堂教学的实际情形加以控制,营造学习氛围。

其次对于学生而言,一方面在纯粹的理论讲授下,学生对于相关知识的学习乃是机械式的学习,对知识的理解大都靠死记硬背,学习效率不高,并且对所学知识容易遗忘;另一方面作为独立学院的学生,其对学习的要求与重点院校的学生不一样,独立学院的学生相较于重点院校的学生,往往更加重视实务,将通过司法考试视为四年本科学习的终极目标。而现实的状况,就我院而言,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通过仅为10%,这不得不说这是我院法学教育的一大困境。

最后,通过此次调查,笔者了解到在我院学生都希望法理学教学能突破现有的模式。一方面为应对司法考试,在课堂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可以结合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进行讲授,重点对司法考试中法理学的重难点知识点进行讲解,同时还可以运用司法考试中法理学的历年真题来考查学生对基本理论的掌握;另一方面在司法考试内容的激励下,提升学生学习法理学的兴趣,同时通过相关的练习和案例,让学生了解到作为基础性课程的法理学不仅教授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同时也能去解决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将司法考试与法理学教学结合,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

调查结果显示,要破解独立学院法理学课堂教学中存在的“学生学习难,老师教学难”的两难困境,必须要深化法理学教学改革,在教学过程中适度引入司法考试相关内容,从而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觉主动地去学习,营造师生共同学习、进步的新氛围。

3教学改革的路径

笔者通过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发现造成我院法学专业法理学课堂教学效果不理想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学生对法理学理论性较强的专业课缺乏兴趣,而对司法考试兴趣浓厚;二是在现行的教学体制下法理学教学方法单一。法理学是一门理论性较强的课程,为了能使学生更好的学习这一门基础理论课程,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势必要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促使学生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

3.1适当调整教学计划

法理学的教学计划课时为64学时。在现行的教学模式下,这64学时的安排除去节假日和2学时的复习课以外,每学期大概有60学时的授课,而这60?W时主要是由教师对课程内容进行讲解,因此在课程的教学设计上方式单一,教学效果并不理想。改革以后,安排50学时进行授课,剩下的学时的授课将大大改变现有的教学模式,采用“反客为主”的方式,课堂教学由学生为主,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扮演答疑者的角色。

3.2将授课内容与司法考试考试大纲进行结合

我院法学专业学生在专业定位上与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有差异。我院法学专业的学生往往更偏重于司法实务,因此对司法非常之重视。而在教学环节,教师往往忽视了学生的这一兴趣点。为了提高教学质量,特别是向法理学这类理论性较强的课程,在教学的过程中必须适当引入司法考试中的相关内容,“投其所爱”从而提升学生对课程的兴趣。具体而言,首先作为教师应当认真专研至少近三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的大纲;其次将司法考试法理学考试大纲与课程内容进行比对,明确司法考试法理学的重点考查内容;再次,在教学过程中,将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纲中重点考查的内容进行重点讲解;最后,在教学过程中,将历年的司法考试真题给学生进行练习,并对这些真题进行讲解,使学生对这部分知识进行巩固。

3.3开展小组合作学习

小组合作学习是以学生为中心,以小组为形式,为了完成共同的任务,有明确的责任分工的互学习。在其改善教育教学环境,提高学生学习能力,增加学生之间的友谊,增强对他人、对集体的积极情感等方面显得尤为突出。在法理学教学中可以采用这一教学模式,对班级学生进行分组,在分组时要注意小组成员水平要均衡,同时为了避免小组成员间的“搭便车”现象,应当采用组长轮流制,制定相关的奖惩措施,建立组内成员相互监督的机制。

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基础课程;非工作过程;认知规律;改革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17-0061-03

一、工作过程为导向与文科类基础课程改革的困境

所谓的工作过程就是指“为了完成某一件工作任务同时能够获得工作成果而进行的一个完整的工作程序”。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课程改革,是职业教育改革中的主流观点。但是在课程改革初期,我们遗憾地发现:无论是与理工科类课程相比,还是与文科类核心技能课程相比,这些基础课程普遍重知识的讲授和理论的传播,轻应用技能和动手操作。长期以来,这些专科基础课程只是缩小版本科基础课,除了知识范围有所不同,其余都严格秉承传统。因此注重基础知识和理念素养培养的这些基础课程,并不能适应姜大源教授的“工学结合课程改革工作过程系统化”及任务和流程等为导向的课程重新开发思路。既不能直接照搬照抄“工作过程”为任务和导向的方法,也不能停滞不前继续保留原有的课程模式,否则课程建设将很难适应整个法律专业课程体系改革的思路,在高职教育中就失去了继续存在的价值。一时间文科类基础课程的改革在整个高职课程改革大好前景之下遭遇到瓶颈,陷入了困境。

二、走出困境:非工作流程导向的创新,以法律现象的认知规律为流程,创造课程设计新理念

带着课程改革中的困惑,课程组成员多人多次听取了姜大源教授的特色讲座,认真分析研究其所提倡的“工作流程为导向”的改革思路与基础课程理念培养目标的不同点和关联点,积极探索基础课程改革的新途径、寻求新思路。几经努力,终于找到了突破点。我们发现,虽然法学的基础知识中没有工作流程和任务,但认识这些法学基本知识的过程(从简单的社会现象和行为的认识到复杂的法律现象和法律行为的认识过程),也体现出行动的先后顺序性。我们暂且将这种对知识“从简单到复杂”的认知过程,称之为“非工作”流程。每一个知识的认知作为一项任务,刚好与“以工作过程为任务导向”的设计思路相吻合。同理文科类基础课程都担负着传播专业基础知识的任务,将这种传播任务转换成学生认知专业基础知识的过程,将对专业基础现象的认识过程当成一种工作任务,将获得职业素养当成工作成果,完全符合姜大源教授“工作过程”为导向的概念,也与基础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的基础地位相统一。因此在基础课程体系中,将“工作过程为导向”进一步转化为“认知过程为导向”,是对“工作过程为导向”的思路的创新,它解决了认知知识类基础课程的设计思路,是对非操作性工作过程的延伸解释。

三、《法学基础》课程改革的成效

在此基础上,课程组重新梳理了《法学基础》的改革设计思路,将“工学结合课程改革工作过程系统化”的理念进行转化和提升,同时也吸取了法律类其他专业核心技能课程改革的方法,提炼出了以“认知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为导向的基础课程改革思路。并在此基础上,重新挑选合适的学习内容进行排列组合,同时以“认知某一现象”为载体设计学习情境,创新和摸索出了一套法律类专业基础课程从纯理论知识教学到注重能力技能传授的理论实践并重的教学模式改革方法。

1.完成特色教材的编写。在教学知识点的选取上,《法学基础》以法理学与宪法学为蓝本进行选择,开创了高职法律类专业法学基础课程的先河。以此为基础,我们组织了多年从事高职法律课程教学的教师和行业资深专家共同编写了《法学基础与宪法》教材,已于2009年6月正式出版。在这本教材中,我们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遵循高职学生自身的认知规律和理论教学必须够用的原则,紧密结合近年来有关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和法律基础理论课程教学模式改革实践,对法学基础理论和宪法课程教学内容进行了全新的整合,并紧紧围绕社会发展、人的活动、国家形态和法律关系四个基本要素,尽量按照其内在逻辑联系和客观现实关系来重新构建学习内容单元和设计教学进程,着力培养学生基本法律素养。目前该教材在法律类高职高专学生中的适用面十分广泛。

2.以学习情境为载体,从学科型教学向行动型教学转变。在《法学基础》教学内容的设计上,我们选择了12个不同的知识点为不同的学习情境,并以此为载体设计学习单元,已经完全摒弃了法学学科传统复杂的纯理论知识体系,基本实现了知识点从学科型向行动型的转变。从课程大纲看,这12个学习情境的编排顺序,均以学生对现象的认知规律为导向,从简单到复杂,从一般到特殊,从社会到法律,从一般法律认识到专业法律思维养成的规律设置课程的整体内容体系,可以说完全符合高职课程改革的思路和趋势。同时这12个学习情境的设立,也与不同的认知法律的行动领域相适应,符合培养学生法律基本素养技能的要求,因此我们认为,《法律基础》课程以学习情境为载体的设计,开拓了文科类专业基础课程“认知过程为导向”的课程开发新思路,完全适应并创新了高职课程改革以行动领域和认知规律为导向的改革思路。虽然说从细节方面还有很多值得推敲的地方,但从整体而言,其行动领域和认知规律为导向的前瞻性还是非常突出。

3.摒弃纯理论的单一教学模式,加大实践教学的比例。传统的法学基础课教学,往往只重视知识的传授而没有技能的培养,高职法学基础课程的讲授必须彻底摒除这一陋病。因此我们在这门法学基础课程的设置时,加大了实践教学的比例,制订了实训方案,让学生走出课堂,走向社会,通过实地考察,增加感性认识,通过观摩实务部门的工作,学习把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进行理解、消化,扩大知识面,学习理清思路,掌握法律人的逻辑推演、分析问题的方法。同时在课堂上开设专题讨论课和模拟实训课,要求学生设身处地的扮演角色,进入情景,通过有参照物的法律实践掌握知识与理论。

四、对专业基础课程改革的思考

通过这几年在法学基础课程建设的实践摸索,从开始的一头雾水到如今的思路清晰,课程建设组在对高职专业基础课程的建设和改革方面有了一些切身的感受,以供分享。

1.定位要准确。无论哪个专业,都离不开专业基础课程,这是整个专业知识体系的基础和基石。但同时也必须要看到,高职教学与本科教学目标的不同,专业基础课程在高职各个专业课程中的地位也必然不同于本科专业。如果开拓和转变思维,将专业基础课程在整个专业课程建设中进行重新的定位,是在进行课程建设之前必须要理清的思路。首先必须摒弃专业基础课程的纯理论课程地位,树立专业基础课程的基本素养、基本技能、基本分析能力等培养功能的认识。因此专业基础课程的定位,“基础”不能少,但必须从“基础知识”向“基础能力”和“基本技能”的定位进行转变。

2.目标要明确。课程改革的目标,必须要明确,要有的放矢,这是在“定位准确”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实际的明确,就是必须要将课程改革的目标与所属专业的改革发展及建设目标紧密结合起来。任何一门课程的改革,都离不开专业的建设目标,每一个专业对其整个专业框架下的课程设置均具有其现实的目标性,所以每一个课程的建设必然不能离开专业的建设总目标。以《法学基础》为例,在法律系三个专业中,其均为专业基础课,但三个专业的侧重点都有所不同,对法律事务专业而言,法学基础课程要实现其分析法律关系等基础能力和基本技能的培养,而对司法警务和法律文秘专业而言,则更侧重于认识法律现象等基础能力的培养。因此同为专业基础课程,必须要针对和结合不同专业的建设目标,明确本课程的建设目标。

3.内容要适当。作为高职的专业基础课程,其教学内容的选择,应当避免深奥,而应当选择浅显易懂。那么在高职教学中,要培养学生的是动手的能力,以此为出发点,简单、浅显的基础知识够用即可,而基本技能操作的知识点则需要提前进入专业基础课程的教学内容中,为将来学生继续学习专业技能奠定基础。

4.方法要灵活这是指将教学理念和教学内容付诸实施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要灵活,即使是实践教学方法,也要根据教学对象、现实情况的不断变化而进行灵活的处理。以《法学基础》为例,同为专题讨论分析法,不同的老师就创造出了不同的实施方法,如学生参与式教学法、话题讨论法、案例模拟法等等,都是针对不同学生采取的灵活的教学方法。因此,不拘一格的灵活教学手段是将所有的上述课程改革思路和方法运用到实践中去产生实际效果的良方。

参考文献:

[1]姜大源.工作过程导向的高职课程开发探索与实践——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课程开发案例汇编[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2]姜大源.案例与范例辩[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8,(3).

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范文第5篇

1.1教学培养目标混乱

从2008年起,国家司法考试允许在校大学生参加。在就业率低的大环境下,拿到含金量极高的司法资格证无疑成了毕业生增加就业机会的重要法宝。因此,也就引发了关于法学教育目标的思考。关于法学教育的目标,目前我国学术界有三种观点:法学教育是法学专业教育;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教育;法学教育是素质教育。秉承不同的教育目标,就会导致截然不同的教学方法,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另外,还有一些老师为了提高学生的就业率,课堂教学非常功利,只关注司法考试的考点及考试技巧,而对法学基础理论却一笔带过,导致学生的学习态度也非常功利,只学习和司考相关的课程,总体学习效果不好。

1.2教学方法单一、理论脱离实践

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学理论体系很完整。每一门课程的内容也很多,而课程的课时数有限,要想在有限的时间内尽可能地讲授清楚课程的重要知识点,单纯的理论灌输是最简单的方法。所以,课堂教学的主要方法就是讲授法,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被动地接受。每一个法学专业的教师都在尽职尽责地讲一整节课,中间几乎没有可以停歇的时间。即便是穿插有案例,也是为了让学生理解某一个知识点,抽象地设定的一个案例模型。学生在课堂上几乎没有完整地接触过一个真实的案例,缺乏独立分析、推理、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在校学习时感觉案子都很简单,但是到实践中看到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就完全傻了眼。更有甚者,我们的教师也都是从学校到学校,毕了业就站讲台的,他们没有实践经验,能把理论讲清楚已经很不易,课堂教学也就无从联系实践了。

1.3学生学习很功利,只为应付考试,积极性差

现在的大学生中,真正刻苦钻研专业知识的人不多,学习主动性不足。在几年的教学实践中,我发现学生对课堂教学的需求是多样的。有一部分学生,学习就是为了应付各种考试:期末考试、考研、司考等等。为了考试而学习,势必会功利化,考试考的内容就多花时间,考试不考的或者是很容易就能及格的就少学或不学,导致知识体系不完整。还有一部分学生,学习没有兴趣,认为专业知识很枯燥,上课只想听老师讲一些有趣的内容,不管它跟课程是否相关。另外,也有一部分学生学习没有目标,不会独立思考,只是很被动地跟随教师的思路,看起来像是个好学生,其实不会思考,没有任何想法,学习只是流于形式,不能深刻理解法学知识并应用于实践。

1.4考试形式单调,考试成绩不能反映教学效果

高校法学课程的期末考试,除了实践课之外,主要是笔试。考卷题型不外乎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名词解释、判断、简答、论述、案例分析。考查的内容多数是识记和理解性的,分析和运用性的内容少,学生只要在考前背一背,基本上都能取得好成绩。分数的高低几乎完全取决于考生的记忆力,并不能反映考生对该门课程的掌握程度。有些教师为了避免及格率太低,给自己带来麻烦,会刻意地降低试卷难度,放宽评分标准,过分为学生着想,期末考试只是为了让学生有一个体面的学科成绩,完全不能反映教学效果。真正的考试应该是能够考查出学生课堂上是否认真听,课下是否复习所学内容、查阅相关书籍拓展知识的。

2教育教学的正确价值目标和功能

法学教育的教学目标决定着教学方法。不同目标的法学教育,其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都不相同,因而在教学方法上会有根本性的区别。法学教育应该树立什么目标?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印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对法学专业的介绍,法学本科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由此可见,法学教育主张一种综合性的价值目标,既注重系统化的理论培养,又要注重职业技能训练,同时还要兼顾法律职业的价值培养。教育的根本是思想精髓的传承,而不仅仅是技能教育。“有学者认为应该将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技能训练或培训,将本科阶段以上的法学教育阶段定位于学术培养。”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学科,本身就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机械地把法学的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割裂开来,做简单的分类,是不科学的。法学教育既要进行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培养,也要进行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既要培养学术型人才,也要培养应用型人才,这两种培养目标本身并不矛盾,可以很好地统一起来。另外,根据教学和学习的规律,学生对知识的接受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先对法学知识做系统的理论化梳理,再接触实践,完成从理论到实践,从接受到应用的培训过程。我们不可能只讲理论而不应用实践案例,同样,也不可能在没有任何理论背景的基础上进行案例教学。直接照搬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法在中国成文法的背景下有一定的冲突。法律移植应当考虑本土情况,案例教学应该是为了应用和反思理论知识教育,而不是单纯地采用学习案例的方式来推广经验。法律应用中的经验来自于对理论知识的熟练掌握和深刻理解。在课堂教学中,应当系统地讲解法学理论知识,同时注重理论知识在实践中的应用,让理论知识以实践经验作为支撑,而不是简单地依照教材讲授形而上的东西。另外,也可以依照案例教学法单独开设一些实践性课程,根据实践来反思理论,使学生知道,我们的法学理论、法律条文为什么做出这样的选择,是否存在更好的选择,从而使理论探讨和实践应用紧密地结合起来。

3法学教育教学模式改革的思考

高校教育应当回归教育的本质,摒弃功利主义,重塑平静淡然的校园氛围。做任何事情都没有捷径,必须依照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寻求适合的教育方法,无需急于求成,功到自然成。综合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教学改革:

3.1明确教学目标,杜绝功利

法学教育是一种综合性教育,我们的目标也是要培养兼具理论和实践的优秀法学人才。课堂不能只对准司法考试,不能只对准研究生考试,当然更不能只对准期末考试。明确法学教育综合性的教育目标,法学人才应当既能做学术研究,又可以驾驭实务。比如,在美国,优秀的学者可以到检察机关任职,相反,实务工作者,比如,律师、检察人员、法官也可以到高校任教。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可以良性互动,这并不矛盾。学生只要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在任何工作岗位是都能够适应,只是有一个熟练的过程。教师在课堂上还是应当以既定的培养目标为依据,通过理论阐释和案例探讨的方式,引导学生理解、应用法学知识。法学教育要坚持自己的原则,不能为了某种利益而随波逐流、摇摆不定。无欲则刚,不功利,才能够使高校培养的法学人才更优秀。

3.2开展灵活生动,多种教学方式相结合的教学模式

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当根据课程内容,选择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摒弃单一的讲授法。讲授法适合在法学课堂教学中为学生做基础理论的介绍。要想让学生掌握理解法学知识,还应当结合案例教学法、讨论法等教学方法。对于注重运用的知识点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教师选择的案例应当具备一定的吸引力,能够起到吸引学生注意力、引导学生思考的效果。案例教学不仅可以加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还可以培养学生运用基础理论知识进行法律推理的能力。容易引发讨论和思考的知识点,也可以引导学生展开讨论。这样,既可以帮助学生梳理自己的知识体系,还可以在讨论中学习到新知识、新观念,得出新结论。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课堂教学应当是生动有趣的,而不是单一讲授下的枯燥无味。

3.3定期写论文,引导学生做学术研究

法学理论的学习不仅仅是为了让学生记住理论本身,更重要的是引导学生应用。这种应用除了实践应用之外,还应当包括应用理论进行学术研究。每个学期,可以根据课程内容给学生推荐一些阅读书目,指定选题,指导学生写课程论文或学期论文。学生自己查阅资料,整理归纳观点,最后得出结论,表达成论文。在这个过程中,学生清晰地掌握该知识点的发展脉络独立思考得出观点,拓宽学习的深度和广度,同时也可以提高学生的表达能力。另外,论文写作是主动的,不能再被动地接受教师的灌输。这种方式也可以督促学生主动学习,提高学习积极性。

3.4设立高校实践基地,让实践课程走出校园

如果说法学理论知识的讲授是严谨而枯燥的,那么实践课程应当是生动有吸引力的。实践课程要真正走入实践,不能仅仅找一些案例让学生在课堂上模拟审判,要让学生真正地进入到案件中,案件的处理直接牵动着学生的神经。只有做到这样,才能完全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获得良好的效果。实践基地的建设可以是和当地的公检法部门合作,也可以是联系律师事务所。实践课程不在教室学习,而是在实务部门实习。有条件的学校,也可以自己设立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或类似的机构,为学生和青年教师参与法律实践创造条件。学生到社会中去实践校园内学习的法学理论,不但能够将所学知识用于法律实务,也可以对法律职业本身有一个客观真实的认识,对于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也能起到良好的指引。

3.5明确考试目的,考试形式多样化

考试的作用不仅仅是在考查学生的掌握程度,也是在检验教师的教学效果。教师要向学生明确考试的目的,考试不是为了跟学生较劲,也不是考查学生的记忆力,不能为了考试而考试,尽可能使学生淡化对高分的追求。学生对于考试应当是认真对待,又不过分追求成绩。这也对高校学生成绩评定的规则提出了挑战。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要弱化试卷性考试对学生成绩评定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考试。试卷性考试是考查学生知识水平的最简单形式,但是学生的记忆力高低会影响总成绩,掩盖学习效果。因此,在开展试卷性考试的同时,应当采用其他一些考试形式。对于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可以通过小组式的审判模拟来评定成绩。学生分组扮演角色,模拟案件在实务中的处理流程。这样既可以考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还能锻炼学生的推理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心理素质。侧重于理论性的课程可以以论文写作为考试形式。教师指定一些重点和热点问题,让学生就此发表看法,也可以在论文写作的基础上开展学术讨论,学生互相提问,互相打分。另外,在班级人数不多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口试。教师和学生一对一考试,面对面回答问题。从学生的现场回答直接看出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真实反映教学效果。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