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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了解和掌握__县农村青年创业现状,共青团__县委于20__年8月深入全县各乡镇,采取召开座谈会、调查问卷、上门询问等多种形式,对全县农村青年的创业情况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共发放调查问卷20__余份,召开基层团干部、青年农民座谈会21次,个别谈话沟通120人次,基本上摸清了全县青年农民的创业情况。
一、现状
__县位于川东北地区,大巴山南麓,全县人口100余万,其中农业人口70万余人,属典型的农业大县。农村青年有21.5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31.4%,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前期,农村青年就业渠道比较单一,基本上都是完成了初中学业的便在家务农。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__农村青年创业呈现多发并举的趋势,绝大部分青年外出务工,这类青年占农村青年的76%。部分青年利用自己技能、资金上的优势,选择了在家从事二、三产业。例如运输、商贸、农家乐等,这类青年占17%,部分青年受家庭、思想观念等多方面条件影响,选择了在家从事传统农业生产,这类青年占10%。还有个别青年眼高手低,既不愿从事农业生产,又不具备另外创业的其他条件。只有在家依靠父母,过着游手好闲的生活。受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转移和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影响,农村基层团组织功能弱化,基本形成“三无”局面,既办公无阵地,工作无经费,干事无前途。团支部的活动开展基本为零,农村青年与团组织的联系中断。农村基层团委组织对团员的管理严重脱节,形成“团找不到团员,团员找不到团”的不良格局,导致青年团员创业与团组织工作无法同轨运行,使农村青年创业路上困难重重。通过调查了解,目前__县农村青年创业呈现以下特点:
(一)创业热情高涨,但对传统农业的兴趣较低
在问卷调查中,90%的农村青年都表示,希望能在青年时创好一番事业。但在创业选择时,有84.5%的青年不愿从事农业生产。究其原因,一是太辛苦,收入低,没前途,二是大部分农村青年外出务工后,开拓了视野,通过从事较为轻松干净的工作获得了等于或大于从事农业生产的报酬。这表明农村青年有创业热情,但怕苦怕累,希望回报高付出少,同时说明传统农业已失去对农村青年的吸引力,而一些特色种养殖业、观光旅游农业(农家乐)、农产品加工业等农业新兴领域受到不少农村青年的青睐。
(二)外出务工收入不高,在家创业资金、技术、信息严重匮乏
由于受自身条件影响,外出务工人员无一技之长,在外从事的工种基本为建筑、餐饮、环保、搬运、保安、手工织造等基础工作,从事技术工种的不到10%。工作的技术含量直接决定着务工青年的收入状况。因此,不少青年在外务工一年,省吃俭用,扣除所有开支,工资所剩无几。在家从事新兴农业生产的青年和部分外出务工返乡青年,欲在家乡一施拳脚,但缺乏资金、技术和信息的支撑,只能小打小闹,难以形成气候。例如江口镇光辉村三社村民李绍永,在江苏等地务工时从事针织工作,学到了针织技术,在厂里是技术副厂长,回到家乡之后看到家乡面貌焕然一新,便在家乡办厂创业。可由于缺乏资金,目前该针织厂也仅能吸纳10余名工人,难以扩大。另一方面,由于青年农民流动性比较大,基层团组织受条件制约,缺少有效掌握青年农民去向的手段,对青年农民的创业现状知之甚少,无法对其进行帮助,无法形成需与帮之间的有效对接。
(三)法律意识淡薄,创业路上屡遇挫折
不少青年在创业时急功近利,由于缺乏沟通导致性格内向、孤僻、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往往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后悔莫及。还有部分青年对法律政策掌握不够,往往违法而不自知,而当他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又不懂得运用法律捍卫自己,要么针锋相对,要么忍气吞声,其后果是不言而喻的。据统计,目前农村青年中法盲的比例占7.5%。
二、成因
从上述现象不难看出,目前农村青年创业举步维艰,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青年农民自身期望值与现实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在创业选择时高不成,低不就;二是基层团组织受条件制约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给予青年创业帮扶;三是青年农民自身缺乏致富本领,在创业路上遭遇挫折是在所难免的。因此,要从根本上跟除制约青年创业的不利因素,使青年农民能在创业道路上大展拳脚,发家致富,从而推动新农村建设,只有加强基层团建,充分发挥基层团组织对农村青年的带领和帮扶作用;加大基层组织与农村青年联系沟通力度,形成团组织帮扶与农村青年之间需求的有效对接,为青年农民创业提供帮助,通过培训提高农村青年自身素质,为青年创业夯实基础。
三、建议
(一)加强基层团的建设,增强团的“三力”
首先要加强基层团的组织建设,以党建带团建。促团建,加大在非公有制企业、外出青年农民 务工聚集地等地方的团支部建设力度,从而加强对流动团员的管理;其次要加强团的阵地建设,通过组织协调解决办公阵地。在有条件的地方不但要设置办公阵地,而且好想方设法备齐活动阵地,真正使团的工作和活动有展示风采的平台;再次要解决好团的工作经费和待遇问题,从源头上加大对团的工作经费投入,认真解决团干部的待遇和归宿问题,把团的干部作为党、政干部的后备军培养,从而形成人心思干的工作氛围;最后要加强基层团的队伍建设,通过公推公选乡村两级团组织班子,把有知识、有能力、有公益心、年富力强、能带动广大农村青年致富的农村青年推选到团的基层组织工作,真正使团的基层干部特别能吃苦、特别能破难,把基层团组织建设成为战斗堡垒,服务农村、服务发展、服务青年,从而增强基层团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
(二)创新联系方式,增进交流沟通
一是通过书信、电话、建立宽带qq群等方式加强与青年农民的联系,随时掌握青年农民的去向;二是针对青年农民外出务工返乡期集中在春节这一特点,由基层团组织出面开展春节青年交友会等活动,促使青年农民之间相互了解,交友谈心;三是定期开展丰富多彩的庆祝活动和文体活动,增强团的活力和影响力,引导青年农民随时找团组织交心谈心,寻求帮助。
(三)开展技能培训,夯实创业基础
由团县委牵头,采取“政府买单,部门协作”的办法,整合培训资源,大力开展各种培训活动。首先是积极取得劳动、农业、妇联、司法等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充分利用已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框架的各种培训资源;其次是明晰培训的目的,因类施教,由各级团组织在充分了解各青年培训需求的基础上,制订培训计划,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农村青年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劳动技能、乡村旅游、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不断丰富农村青年的知识储备,提高农村青年的创业技能,为农村青年创业创造条件并奠定基础。
关键词:基层图书馆;未成年读者;服务举措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建设者,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希望所在。椐统计,目前我国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3.67亿,占总人口的28%,有资料显示34.6%的孩子到过网吧,29%的孩子到过电子游戏厅,而经常到图书馆阅读图书的青少年所占比例却很少。图书馆作为公益文化教育机构和社会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重要阵地,理应为未成年人阅读提供有力保障,承担起公共图书馆的教育职能。作为一名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分析未成年人阅读现状,采取不同措施服务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多读书,读好书,使其逐渐成为具有良好道德情操和科学文化知识的一代新人。
一、未成年人阅读现状
1.1阅读计划不明确。未成年人年龄偏小,自制能力较弱,信息素质偏低,在阅读方面表现出被动,盲目的阅读现状。未成年读者很少有一定的阅读计划,他们利用课余时间进行阅读都是凭兴趣,随意性很大,从众心理强,孩子面对图书馆浩瀚如烟的图书,不知如何选择,就什么时髦读什么,什么畅销读什么,从众心理很强。
1.2阅读倾向单一化。有调查显示,在未成年人经常阅读的书里漫画类书刊、恐怖梦幻类小说占42%。如今的孩子从进入幼儿园开始,就面临升学的压力,这使得他们学习功课紧张,课余时间还要参加补习班,孩子们自由支配的时间很少,于是孩子便把阅读恐怖科幻类,漫画类图书做为课余时间的娱乐活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他们 的猎奇、虚幻、冒险的心理需求。
1.3网络阅读比例逐年增加。根据中国出版研究所的第六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在线阅读、手机阅读等方式的数字图书阅读开始普及,网络已进入未成年的日常生活,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习惯利用网络媒介进行阅读。网络扩展了未成年人的知识空间,为了给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的上网阅读环境,减少不健康信息对未成年人阅读的影响尤为重要。
二、面对未成年人阅读现状,图书馆服务的举措
2.1营造良好的阅读环境。图书馆只有创造一流的环境才能吸引更的多的未成年读者走进图书馆,利用图书馆,使他们快乐亲近书籍。本着这一宗旨,在室内装饰上适宜少年儿童的色彩、规格、形状、风格的环境设计,陈设布置上力求宽松舒适,能使小读者愉悦身心,陶冶性情。少年儿童阅览室实行全开架服务的格局,有专业人员管理文献和提供服务,查找文献方便快捷,在阅览区域的角落和窗台上摆放植物和花卉,构建清新、优雅的读书环境;开辟活动区域,如:建立“学习园地”“七巧板”、“展示架”、“多彩橱窗”等活动天地,为孩子们提供交流互动平台。
2.2开展丰富多彩的读书活动。充分利用图书馆丰富的文献资源,把学生们的阅读课由课堂搬到图书馆的阅览室,激发青少年的阅读热情,把图书馆当做学校的第二课堂。常年举办“爱书”、“读书”、“品书”“读书报告会”,举办“我的梦、中国梦”、“我心目中的图书馆”等有奖征文;同时,利用不同的节假日开展不同的活动。如:春季举办“争做环保小卫士”、“亲子植树活动”,教育孩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增强社会责任感;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举办“中国经典古诗词诵读”,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国庆节期间要举办“金秋十月祖国颂”“爱祖国、爱家乡----趣味知识回答”,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春节期间开展儿童书法作品展,绘画艺术展,才艺表演,知识竞赛等活动,创造机会让青少年展示才华,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利用暑假在小学生中开展招募“义务小馆员”的活动,让孩子们在实践中体味生活,得到锻炼,培养社会实践能力。这些内容鲜活的实践活动激发孩子们求知欲和创造欲,促进未成年健康成长。
2.3创新服务形式,延伸服务领域。建立图书屋,扩大服务范围。在居民社区,中小学校,特别是边远乡村建立图书屋,让图书馆服务辐射到各个领域,满足广大未成年人渴求知识的需求。创新服务形式,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一方面,通过延长开发时间,预约借书等措施方便读者借阅图书,同时通过读书月活动加强到学校进行图书馆服务的宣传,提高少年儿童认识图书馆,利用图书馆的意识。另一方面,利用多媒体互动通过馆内的少儿视听室为孩子播放动画片、儿童片,从而促进动画与图书馆结合使用,创建知识乐园,通过这些活动直接调动了孩子们的读书兴趣并且在耳濡目染的过程中,逐渐获得知识。
2.4有针对性做好未成年读者服务工作,如:在采购图书时突出重点,多采购一些科普著作、文学名著、名人传记、中小学学习辅导用书等优秀少儿图书。室内根据少儿年龄和图书期刊的种类分设不同种类进行排架。如:分别设立低幼读物专柜,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阅览专柜,青少年法律专柜,经典读物专柜等。
2.5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绿色、.洁净、.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建设未成年人绿色上网专区,充分利用文化资源共享工程向未成年入提供公益绿色的上网服务,并采取三方联络卡制度,即未成年人需要在监护人的带领下到专区填写登记表,办理三方联络卡,与国家法定节日、双休日、寒暑假及课余时间,凭卡在专区上网,每天上网时间不得超过3个小时。
总之,作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重要阵地,图书馆应了解未成年人阅读现状,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培养未成年人阅读兴趣,健康的阅读习惯,发挥图书馆的社会教育职能,为培养好祖国下一代合格接班人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蔡楚舒.网络阅读与少年儿童阅读指导工作.中小学图书情报世界
一、明确发展方向,合理配置基层法律服务资源
(一)基层法律服务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群众。。正确认识基层法律服务制度的性质和特点,找准定位。要高度关注当前基层法律服务资源加速向城区集中的趋势,解决只重利益、不重服务、盲目发展、疏于管理、不求规范的问题,避免基层法律服务资源在城区过度集中。要注重培育和发展农村地区的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引导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农村执业,鼓励他们以合伙的形式到农村设所发展。要紧紧抓住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法律需求日益迫切的契机,积极拓展农村法律服务领域,大力开拓农村法律服务市场,保持并不断强化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固有的职能特色,巩固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不断把基层法律服务事业做大做强。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要符合整合资源、合理布局、全面覆盖的要求。要合理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覆盖全市所有城乡、村组(社区),以达到便民、利民的要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际执业地应与其注册所所在地一致或者相近,为全面推行“四统一”制度创造条件。各县区要结合经济发展和法律需求情况,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选址、人员配置等方面予以综合衡量,通过合并、拆分、新设等方式,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布局进行调整。原则上,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托中心法庭设立,一个中心法庭辖区内可以设立一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但一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内只允许设立一个所。
二、切实加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管理
(一)严格执行“四统一”制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严格执行统一受案、统一派案、统一收费、统一文书格式的“四统一”制度,不得以收取管理费、承包等其他形式取代“四统一”制度。要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对外受案,严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受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联系的业务或当事人指名的业务也必须到执业所登记。严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假以公民身份承办各类法律事务,确需以公民身份的,必须经基层法律服务所审查同意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未经批准擅自以公民身份的,视为私自受案。服务费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开票收取,基层法律服务所收取各类服务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标明,严禁在合同外再收取其他费用。严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收费,凡不在合同中注明收费金额或在合同之外再收费以及不签定合同收费的,均视为私自收费行为。要统一法律文书格式,所内法律文书必须由所主任审批登记后由领用人签字才能发出。从年开始,市局将把执行“四统一”制度情况纳入基层法律服务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加强所内管理,对所内执业人员私自受案、收费的,应给予其相应的所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各县区司法局要加大检查、监管力度,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执行“四统一”制度或执行不到位或放纵、包庇所内执业人员私自受案、收费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结后仍不合格的,应予以停办或在年检中不予通过。
(二)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应明确专人管理财务,从年开始,基层法律服务所申请年检必须向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提供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无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混乱的,暂缓通过年检。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严格执行省司法厅、省物价局制定的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和标准,并将收费标准、本所执业人员相片、执业证号、投诉机关及投诉电话一并公示在本所接待室醒目位置。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从业务收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和执业风险基金,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制定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三)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对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案卷数量及有关信息应与受案登记簿相符。受案登记簿应注明当事人联系方式及电话号码,以备司法行政机关检查、监督。各类业务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由具体承办该项业务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承办人应当在办结法律事务后一个月内完成立卷,并移交归档,不得私自保管。担任法律顾问的业务材料要做到每单位一卷;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的业务材料要做到一案一卷;解答法律询问、写作法律事务文书、协助办理公证的业务材料要做到定期分类装订成册,按年度立卷;其他具有考查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分类装订成卷。
(四)实行主任负责制。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由所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名,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各县区要严格把关,把年富力强、责任心强、热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选任为所主任。要明确并落实所主任的责任,赋予其相应的权力和待遇,以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要通过选好、管好、用好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有效加强所内管理。所主任不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工作或管理不善的,应及时予以撤换,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加强对执业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工作。申请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政治业务培训和业务能力测试。执业人员参加政治业务培训情况和业务能力测试成绩将列为年审注册的重要内容,执业人员不参加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政治业务培训或测试成绩不合格的,暂缓通过年审注册。
(六)加强执业人员异动管理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申请执业,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跨县区(市)异动的,除征得迁出所和迁入所同意外,必须经迁出地和迁入地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三、严肃查处非法执业行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一)及时有效处理好各类投诉案件。各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处理本所工作人员执业引起投诉的第一责任单位,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接到投诉后,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及时查处,做好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谈话记录,收集好相关证据,并在30个工作日内做好调解和处理。案件复杂的,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批,可延长1个月。被投诉人在执业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所内处分,并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需报司法行政部门查处的,应及时报送并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查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其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的各类投诉案件,不主动处理,也不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司法行政部门将暂缓通过该机构和法定代表人及被投诉人的年度审核注册,直至投诉问题处理完结。
最新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执业核准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面向基层的乡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乡镇、街道司法所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可以设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依据章程开展活动,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执业活动,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权利。
第二章 执业条件
第六条 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 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三)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具有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司法行政工作或律师、公证、企业法务工作满五年;
(四)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经考核合格,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在经济欠发达地方,具有法律职业中专或者非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经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培训,考试合格的,可以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乡镇企业、社会团体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数量,不能超过本所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数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四) 因违法违规被基层法律服务所开除、辞退的。
第三章 执业核准
第九条 申请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条 申请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核准登记表》;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条件的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或者经历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不需要实习的须提交具有两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五)执业核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核准登记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或者不准予执业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的申请人,由执业核准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其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二条 申请担任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除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身份经历证明;
(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担任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证明。
申请担任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向其颁发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应当注明兼职。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通过培训、考试选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其培训、考试的内容及合格标准,由省、直辖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对考试合格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执业核准。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其执业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 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核准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违反规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住所地的执业核准机关申请换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执业核准机关收回并注销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因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辞退、开除而终止执业的;
(二)因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而终止执业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申请注销的;
(四)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终止执业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第十七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由持证人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执业核准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与被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聘方名称和应聘方姓名;
(二)聘用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聘用期限以及届满续聘的办法;
(四)聘用期间解除双方聘用关系的条件以及聘用争议的解决办法;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 执业监督、投诉查处、奖励处分等各项管理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所务管理工作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在应聘期间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规定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定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予以奖励、处分、辞退的依据。
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称职或者在执业中有突出事迹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者记功嘉奖。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责罚相当的原则,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留所察看一年、开除的处分。
实施处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建议,或者本所半数以上基层法律工作者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给予撤职处分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出辞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准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辞职申请人须在有关因素消除后,方可离职: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的;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清结的;
(三)本人有执业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查处的。
第二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二年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六个月的。
辞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第二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依据聘用合同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方面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调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作出涉及本人的处分、人事处理决定不服,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损害或者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接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对经查证确属基层法律服务所处理错误、不当的或者侵权事实成立的,应当责令该所予以纠正。
第五章 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
第二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坚持非法要求、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为其或者解除委托关系。
第二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本地区政府机关、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议。
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应聘执业期间,有权获得执业所需的工作条件,有权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有权参与所务民主管理,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侵犯其执业权利的行为,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司法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
第三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人。
第三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三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每年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年度检查考核的同时,将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经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执业核准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备案,应当填报由其住所地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署审查意见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年度考核备案登记表》,并上交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四十三条 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备案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对考核结果真实、合规的予以备案,并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加盖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对考核结果不真实、不合规或者接到有关投诉举报的,应当责令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其重新考核。
第四十四条 执业核准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办理年度考核备案:
(一)因有执业违法违规或者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行为,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
(二)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考核的;
(三)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的。
对暂缓办理年度考核备案的,应当通知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暂不发还其《法律服务工作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年度考核备案的因素消除或者有查处结果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予以补办年度考核备案。
第四十五条 在年度考核备案审查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或其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者责成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第四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记功嘉奖。
第四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活动中超越权限滥用权,侵犯被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一)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十一)至第(十五)项规定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
(二)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查处制度,设立投诉电活、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并且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发现设区市级或者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执业核准、年度考核备案、日常检查监督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变更、注销和年度考核备案以及行政处罚情况汇总后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申请核准登记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年度考核备案登记表格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和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式样,由司法部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要有以下业务(一)担任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二)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主持调解纠纷;
(五)解答法律咨询;
(六)法律文书;
孙志刚是新医改的亲历者。他在担任安徽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期间,组织实施了安徽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孙志刚的主导下,仅在基本药物制度领域,安徽就引发了两场革命:一是推动基层综合改革,二是创新了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安徽打出的这套“组合拳”,通过以基本药物制度为抓手,推动基层综合改革,建立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形成了在全国颇具影响力的基层医改“安徽模式”。
2010年底,孙志刚调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并担任国务院医改办主任。2011年,他的足迹遍及全国28个省市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到一地,都要深入县、乡(镇)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基层医务人员、患者面对面交流,听取意见。
经过艰苦的“攻坚战”,中国医改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特别是基层医改取得了“四提高、一降低”的成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超过13亿人,覆盖率达到95%,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从2010年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11年的2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50%左右提高到70%左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保障标准大幅提升。从2009年全国人均15元提高到2011年的25元。2009-2011年,中央财政共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395亿元。投入的标准城乡统一、逐年提高,实现质的飞跃。服务项目不断增多,受惠人群持续扩大。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明显提高,硬件设施得到显著改善,人员编制普遍增加、素质不断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效率明显提高,基层医务人员队伍结构优化,待遇增加,活力增强。基本药物价格明显下降,基层药品价格平均下降了30%左右,破除了基层医疗机构几十年“以药补医”历史。
这“四提高、一降低”使“看病难、看病贵”的痼疾已经从基层开始“消融”。
《财经国家周刊》:这一轮医改提出了“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你如何看待这一原则?
孙志刚:“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在推进医疗改革,但各国国情不同,改革的路子也千差万别,有完全可以照搬的模式。”孙志刚告诉《财经国家周刊》,我国最大的国情是,人口众多,发展很不平衡,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薄弱,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有得到较好的保障,这些就决定了我们只能根据中国的国情逐步趟出适合自身的改革路子。
出于上述考虑,新一轮医改提出了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强调从保基本起步,优先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等需求;从强基层入手,健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从建机制着眼,为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这体现了我国卫生事业改革从理念到体制的重大创新,符合国情、适应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规律,沿着这条道路探索下去,医改就一定能够取得成功。
《财经国家周刊》: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数量多,全国有五万多家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在整个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医改三年来,在基层医疗投入和改革的总体情况怎样?在基层是如何构筑“底网”,又如何保证“底网”不破?
孙志刚:基层是近三年财政着力投入的重点,对基层医疗的投入,是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关键之举。经过三年的建设,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更加合理,覆盖城乡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基本建成,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软硬件”都得到明显加强,在国家整个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软肋”状况已初步改变,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和农村医疗卫生资源不足的矛盾得到有效缓解,基层的“网底”功能开始显现,人民群众就医方便、可及程度得到明显改善。
这三年改革,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投入最多、建设规模最大、条件改善最明显的时期。
在农村,三年来,中央投资430亿元,支持了2233所县级医院、6200多所中心乡镇卫生院、2.5万多所村卫生室的建设,投入160多亿元用于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设备购置,并且重点投向中西部地区和边远地区的农村。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逐步健全,基本实现村村都有卫生室、乡乡都有卫生院、每个县都有达标县级医院的目标。在城市,中央投入41.5亿元,支持了2382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可及性不断提高。
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本次医改在全国层面推行的一项全新制度,对于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模式转变意义十分重大。
2011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全科医生制度框架和主要任务,要求到2012年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制度实施以来,启动了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专项规划,首批支持127个基地建设,安排3.6万多名基层机构在岗人员进行了全科医生转岗培训。为中西部乡镇卫生院招收定向免费医学生1万多名,主要进行全科医学教育。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探索得到推广,目前已有41.5%的城市在辖区内推行社区全科医生团队服务和家庭签约医生服务。
根据基层医改的实际,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会同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意见》,及时下拨乡村医生和基层化债补助资金,既稳定了乡村医生队伍,筑牢了网底,也卸掉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的包袱,确保了综合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经过三年的强基固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也开始转变,开始从“重治轻防”向“预防为主、防治并重”转变,从提供专科服务为主转变到专科和全科诊疗并重,从与大医院无序竞争转变到分级诊疗、分工协作、有序就医,从坐堂行医转变到主动上门服务。为促进上述转变,政府在财政资金上给予充分保障,在人员编制上充实队伍特别是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得到明显加强,由原来每个机构1-2人增加到4-5人。许多村医有一半的时间从事公共卫生服务。服务模式的转变,将有效促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回归到应有的功能定位,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朝着科学健康的方向发展。
《财经国家周刊》:有人担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果“只能输血,不能造血”,改革的成效将很难持续。因此,打破了原来“以药补医”的利益链条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机制的建立情况如何?
孙志刚:新医改不仅仅是加大了投入,更主要的是建立一种长效机制,保障百姓基本医疗卫生公共产品的供给。同时始终注重把增加投入与建立机制、软件建设与硬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以投入促改革,以投入换机制,而不是固化旧有机制的利益格局。
“以药补医”机制运行了几十年,错综复杂,根深蒂固,破除这个旧机制要选好突破口,设计科学的转换路径,使新旧机制实现平稳对接。
目前,基本药物在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使得基层医疗卫生部门不能靠卖药赚钱,一下切掉了以药补医的链条。切断这个利益链以后,乡镇卫生院若要想运行,必须进行综合改革,建立起新的运行机制,才能够使得基本药物制度落实。
2011年2月,副总理在全国医改会议上明确要求,要以基本药物制度建设为抓手,把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作为改革的主攻方向之一。2011年5月,国务院医改办会同卫生部召开加快推进基层医改动员大会,要求各地力争在同年9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务,吹响了基层医改总攻的号角。
找到了突破口,改革迅速推进。2011年7月底,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在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覆盖;2011年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并主要建立了五大运行新机制。
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基本实现每个乡镇都有一所政府办的卫生院,政府在投入和监管方面的责任得到落实,医务人员编制比改革前增加了60多万。竞争性的用人机制,实施“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的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的用人新机制。激励性的分配机制,建立了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以及居民满意度为核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机制,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形成有激励、有约束的内部竞争机制。改革前后相比,基层医务人员人均工资水平普遍得到提高。规范性的药品采购机制,推出了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六方面创新举措,规范药品招标采购秩序,大幅降低了基层药价。长效性的补偿机制,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明确为依靠财政投入和医疗服务收入两个渠道,保障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
《财经国家周刊》:您认为,新机制的建立对整个医改有哪方面的影响?
孙志刚:经过三年的建设和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硬件和软件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功能定位发生很大变化,服务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最重要的是,基层医改凝聚了共识、坚定了信心、锻炼了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