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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农村社区的住宅、道路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村容村貌以及产业发展等六类项目。所称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的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涉农项目捆绑资金、农村社区公用经费和推进村庄合并奖励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100个新型农村社区的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条市新农办主要负责审核农村社区建设项目计划,监督检查指导农村社区的规划和建设,组织项目考评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农村社区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新型农村示范社区建设标准》和各社区三年规划编制并报送市新农办,由市新农办商市城乡统筹办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
第六条项目工程建设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监理单位、投资规模等主要内容应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农村社区项目建设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和项目责任审计制。承担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技术力量、施工设备,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监理资质,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八条市级对农村社区补助资金按年度计划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县区也应配套一定的专项补助资金,并根据投资额度对新农办列支一定比例的工作经费。
农村社区建设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计划拨付的管理方式。
资金拨付程序是:按照《市市本级整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有关规定,每年农村社区项目开工后,由市新农办根据农村社区项目建设年度计划检查核实提出《农村社区建设启动资金拨付方案》,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市财政先预拨30%的启动资金;剩余资金由市新农办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提出资金拨付方案,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拨付。
第九条市发改、财政、监察、审计、新农办等相关部门单位应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向市政府报告检查情况。
第十条对年度投资额度达到300万元(实际完成工程量,不含市补资金的投资额)以上的农村社区,经市新农办检查验收后,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奖补。农村社区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其它项目涉及不到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市上补助资金到达县区财政后要按照资金补助方案的要求及时拨付项目实施单位,严禁擅自调拨项目资金。对不按时限要求拨付资金或转移用途的,经市新农办检查核实后,有权调拨其未拨付资金,用于奖补投资力度大、项目实施进度快的农村社区。对项目管理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负责任、循私舞弊、行贿受贿、挪用资金或违纪国法的,应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法律责任。
为了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进展,__县积极采取五条措施,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一是成立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了县长任组长,36个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了办公室,负责组织并指导全县新农保开展工作。各乡镇也成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形成了上下对应、协调一致的工作组织机构。
二是开展业务培训,制定规章制度。县上组织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经办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领会政策要求,明确任务和责任。制定出台了《__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__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确保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规范实施。
三是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宣传和贯彻新农保政策,组织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本规程制定新农保业务经办管( )理办法;指导县农保处制定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县农保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资格、缴费信息与待遇领取资格的确认、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审核把关。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村、居(社区)委会具体负责做好新农保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参保登记及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一、总体目标
(1)确保完成县市场和质量管理监督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形成食安管理长效机制;(3)确保全年不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二、工作措施
1、落实工作责任,健全监管网络
严格对照《县乡镇食品安全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模本》,扎实完善工作制度、健全监管网络,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重点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文件精神,强化各职能部门、村社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街道食安办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的作用,通过整合资源、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增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效,实现食品安全工作平稳健康发展;今年严格落实要求,各村社区书记(主任)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并设食安专干和信息员,纳入街道对村社区的目标管理考核,严格实行绩效挂钩,有效促进村(社区)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职责的落实。
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排查隐患
一是加强日常巡查。街道食安办主要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学校幼儿园、大型超市和餐馆的日常检查,村社区按照监管重心下移要求,充分发挥网格管理全覆盖优势,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查,确保圆满完成县下达的巡查任务,实现日常监督管理“零盲区”,及时掌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动态,及时报告并协助查处各类食品安全问题,最大限度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具体任务等待县下达任务再行分解)。
二是稳步推进农村“放心聚餐”行动。集体聚餐是村社区日常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贯彻落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继续做好申报备案、现场指导、食品留样三项工作,坚持每周一、周四及时上报,确保备案率达100%,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
三是建立农产品农残快速检测室。农残快速检测为我街道的一项短腿,今年重点对现有的和即将投入使用的几个农贸市场尽快按要求建立农残快速检测室,要积极主动与县食品安全检测中心对接,加大投入,添置设施设备,培训检测人员,保证检测能力,建立以县检测中心为依托,农贸市场速测室为网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体系,从而充分发挥其技术优势,为打击违法犯罪提供线索和技术保障。
3、加强专项整治,重典治理乱源
治乱需用重典,要加大对食品违法犯罪打击力度。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场所和薄弱环节要加大检查频次。今年重点根据县市场和质量管理监督局的统一部署,结合街道的实际情况,开展“四小”整规专项行动和食品药品“四查”行动。一是摸底调查,澄清底子。根据县食安办“四小”整规和“四查”行动文件精神,对辖区内所有的食品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个体诊所、餐饮单位、化妆品经营门店、医院、学校幼儿园、药店和食品流通经营户进行全面彻底的摸底调查,并分别建立台帐;二是日常监管,劝导办证。街道食安办和村社区的日常巡查过程中,对发现的无证食品单位,发现一家,劝导其按照程序办理证照;三是联合执法,督促办证。街道食安办主动联合商卫执法大队开展执法检查,重点针对“四查”行动中无证的餐饮单位,督促办证,讲清道理,讲明政策,讲透流程,开具指令,督促依法办证,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其中部分达到办理条件的餐饮单位依法办理了餐饮服务许可证。下一步按照县食安办对主城区小餐饮单位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继续扎实做好清证工作。由食安办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全面开展重点整治,实实在在查处一批,曝光一批,打击一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黑心生产经营者,时刻保持食品安全监管的高压态势,真正起到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
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街道食安办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重点以每年6月的“食品安全宣传周”和每年9月“安全用药月”大型食品安全宣传活动的契机,扎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一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水平和业务能力,把基层监管人员培训成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的专家里手;二是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法规、制度标准和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弘扬食品安全责任主体的诚信文化;三是加强街道居民法律法规、维权意识、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防范能力,营造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及时兑现奖励承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
关键词:社会救助 问题 措施
社会救助是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不能维持最底生活水平的公民,由国家和社会给予一定的物质援助的制度。目前,在我国农村的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有:五保供养制度、特困户救济制度、临时救济制度、灾害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等。大力推进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对于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维护农民利益、建设新农村、保持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对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保证了农村最贫困阶层的生存与基本生活,为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实现社会公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还很不完善,存在很多问题,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救助范围较小,实际覆盖面窄
我国传统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主体是群众和集体,而国家则是救助主体的辅助体而已。不管是救灾、社会救济,还是农村五保、扶贫、助残,救助面对的不是全体村民,而只是一部分“三无对象”、赤贫和有困难的残疾人。从2000年至2002年,每年救灾救济面大约为16%,每年社会救济面大约30%。不仅如此,就是属于“三无对象”的农村五保户,实际真正得到“五保”救济的大约为70%。据统计,我国目前农村接受各种定期救济(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济)的人数约有1160多万人,接受各种定期救济的农户(包括困难户、五保户等)约有632.7万户,农村中接受临时救济的有2009多万人次,而实际需要救助的人数还远不止此。
(二)救助标准偏低,比例难以确定
由于财力有限,各地在制定社会救助标准时,往往将救助标准压得很低。以2002年为例,农村社会救助对象总数为6000万人,得到救济的传统救济困难户为1771.4万人,五保户213.3万人,其它救济对象250.5万人,以上三类人相加得到救济的人数为2235.2万人,人均749元/年,人均62元/月,如果按照社会救助对象总数计算,人均23元/月。在救灾方面,灾民总数为3.7亿人,直接经济损失1717.4亿元,国家用于灾民生活的救济款为40亿元,人均10.8元,更是捉襟见肘。在目前的物价水平下,难以有效地维持这些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特别是那些体弱多病、无依无靠的孤老和主要劳动力患病的家庭,生活景况更为艰难。
(三)救助资金不足,地区差别较大
资金短缺是制约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工作开展的主要瓶颈,也是阻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农村社会救助,在1999年农村税费改革之前,农村社会救助资金主要靠县财政和乡村集体经济投入。2000年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只规定“五保户”的供养资金列入农业税附加,而没有规定对特困户救济的资金来源。由于税费改革使乡镇经费大幅度减少,只靠县财政提供的有限资金不能为所有特困户提供救济,在有些贫困地区,社会救济实际上已陷入了停滞状态。
同时,在资金的筹集过程中,还存在这样一种矛盾现象,即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地方财政和村集体的财力都比较强,救助对象相应也不太多,可以基本保证救助资金和物资按时到位。但在贫困落后地区,地方财政比较吃紧,救助资金的筹集和到位本身就十分困难,而越是经济不发达的地区,贫困人口越多,救助需求越大,所需救助资金也越多。由此产生恶性循环,资金问题始终无法得到彻底解决。不同地区间的救助标准差距过分悬殊,差别较大,如特困户救助每人每月有的仅5元,有的高达20元。
(四)制度设计不健全,救助工作随惫性大
由于缺乏具体的贫困标准和救济标准,社会救助工作没有形成一套规范化、科学化的制度。一方面救助对象的认定缺乏明确的标准,谁应属于救助对象,谁是重点对象,主要凭感官直觉认定,此外,没有严格规范的程序,相关的救助实施的机制薄弱,透明程度低,缺少贫困的审批制度和动态监测体系。由于没有严格规范的程序,救助金发放方面,除定期、定量救助外,救助金分配不合理,优亲厚友,甚至贪污挪用救助金等情况不少。
(五)社会救助管理分散
我国农村社会救助的现状不仅是城乡分割,还有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各自为政。不同内容的救助安排在相关部门,条块之间既无统一的管理机构,也无统一的管理办法,形成“多龙治水”的管理格局。由于这些部门所处地位和利益关系的不同,在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决策上经常发生矛盾,出现相互扯皮、办事效率低下的状况。
(六)立法严重滞后
由于农村社会救助尚不完善,社会保障尚未立法,更没有形成法律体系,现在我国并没有关于社会救助的专门的法律,使农村社会救助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这无疑大大阻碍了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没有社会救助立法的支持,重保险、轻救助现象严重。一方面,有的地方政府往往以“救世主”的面目出现,把社会救助看作是政府对贫困者的一种施舍和恩赐,而认识不到这是政府的一种职责。另一方面,社会救助主体一旦发生纠纷,法院无法立案。因而出现过地方政府挪用该项资金,甚至经手扶贫救助资金的官员贪污救助款的情况。
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措施
(一)发挥国家主导作用,扩大中央财政支出比例
尽管社会福利与救济是社会保障项目中仅有的列入国家财政支出的项目,但比例少的可怜,且各年比例相差不大。既然中央财政收入在总财政收人中所占比重增大,那么增加社会救助在中央财政收人中的比重自然也无可厚非。而且,中央财政中并没有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的专项预算科目,在实施低保制度时,都由地方财政主要是县、市财政和村集体分级负担。目前,由地方财政负担的部分,一般县(市)和乡镇各按50%,或分别按40%和60%分担。因此,应考虑在中央财政中增设农村社会救助的专项预算科目,以解决农村社会救助经费不足的问题。
(二)整合现有救助资源,建立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灾民救助为主体的社会救助体系
将现有的农村救灾、低保、特困户补助、医疗救助等制度性救助项目,以及临时帮困、送温暖等各种临时应急性救助项目,适当加以整合归并,使整体制度更加简约和易于操作。可以考虑:继续保留灾民救助项目,但应进一步完善制度和管理,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取消农村五保、特困户救助以及各种临时性、应急性救助项目,用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取而代之;将医疗救助纳入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具体地说,就是并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种解决贫困问题的补救机制,是现代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必不可少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其意义和作用十分重要。建立农村低保制度要坚持城乡统筹,与城市低保制度合理衔接,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以省为主体,中央财政给予支持。各省可以设立不同的保障线,发达地区可以高一些,欠发达地区可以低一些。标准应参照当地农村居民维持最低生活所需要的基本支出来确定。
(三)规范农村社会救助管理
农村社会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以及经政府批准的其它需要救助的特困户等。应对不同的救助对象采取严格的分类,根据不同救助对象的切实需要给予救助。对救助对象先根据其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分类,再深入到基层进行村民委员会调查、民主评议小组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等,最后确定救助对象的种类。由于救助对象人数多,救助内容各有区别,资金监督管理的难度相当大。因此,为了保证救助资金的安全,确保资金能真正落实到每个救助对象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从制度上规范农村社会救助资金运作程序,确保财政社保资金的安全运行。要坚持救助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社会化发放的原则,理顺资金管理拨付体制,建立救助资金投入的自然增长机制,解决工作经费,增强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的调控能力,使有限的救助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四)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法律体系,推进救助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
社会救助法律体系包括实体救助法律制度和程序救助法律制度两个方面。实体救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对社会救助对象在什么条件下享受国家提供的物质保障及应得物质利益的数量、形式等予以明确规定,使社会弱者群体的实体权利具有法律依据,成为“合法权益”,而不再是某个部门的“施舍”和任意行为。程序救助是指社会弱者群体依照实体救助法律规定所享有的物质利益,应通过何种法定程序得以实现,在实现该利益的过程中发生纷争如何解决等,这里涉及到法律援助制度。从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乡二元结构、人口分布尤其是农村人口占大多数,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基础薄弱等情况看,制定和颁布《社会救助法》的条件应该说是成熟的。要通过立法形式,对社会救助对象在什么条件下享受国家提供的物质保障及应得物质利益的数量、形式等予以明确规定,使困难群体获得救助有法律依据。
(五)积极培育民间公益性社会救助组织发展,实现社会救助主体的多元化
在社会救助体系中,政府是当然的第一责任主体,但仅靠政府是不够的。要实行政府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探索建立多元筹资体制,扩大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对企业和个人用于社会救助的捐资要给予税收政策优惠。对企业和个人捐助设立的民间救助基金,由基金管理机构自行管理。政府也可以向民间救助基金注入一定的资金,共同参与救助基金的管理,确保救助资金规范运作、服务社会。在民间组织发展过程中,要始终把以服务“三农”为主的各类农村专业协会,以服务对外开放、招商引资为主的各类工商协会、行业分会、商会,以及服务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升为主的社会公益性社团、民办非企业作为重点;同时,要积极培育社区民间组织,充分发挥其在维护弱势群体利益、满足社区居民需求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魏乐,完善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研究,科学教育家,2007年第10期。
[2]辛瑞萍,试论中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社科纵横2007年第7期。
一、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任务
1.深化办园体制改革。到2020年,按照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加快构建以县级实验幼儿园为示范,以镇(街道)中心幼儿园为骨干,公办和集体办幼儿园为主体,多种办园形式并存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
2.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到2015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学前一年幼儿入园率达98%以上,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90%以上。到2020年,高水平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98%以上。0至3岁婴幼儿教育得到重视和加强。
3.加快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到2013年,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全部通过省级认定,城市住宅小区和农村社区按有关标准全部配套建成幼儿园;到2015年,全市幼儿园全部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标准;到2020年,全市公办幼儿园数、在园幼儿数分别占幼儿园总数、在园幼儿总数的80%以上。
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园长、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2015年实现全员持证上岗;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
二、强化政府职责,理顺学前教育办园体制
5.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建立“以县为主,县、镇(街道)两级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政府承担学前教育投入、建设、监管和保障公平等职责,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县级实验幼儿园由县、市、区政府举办,到2012年,每个县、市、区按照省定标准至少建设好1处公办示范性实验幼儿园;每个镇(街道)按照省级示范幼儿园标准建设好1处标准化公办中心幼儿园,成为由镇(街道)政府筹资举办、教育部门主管、人社部门核定、公益性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到2013年全部通过省级认定。镇(街道)中心幼儿园要积极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对本辖区内的幼儿园实行一体化管理。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校舍和其它资源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通过镇(街道)中心幼儿园设立分园、行政村独立或联合办园以及社会力量办园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积极支持街道社区和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各地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
6.科学制定城乡住宅区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08〕6号),将农村社区和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城市,居民住宅小区按照《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鲁教基字〔2010〕10号)确定的“原则上每5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6-8个班的幼儿园;每10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12-15个班的幼儿园”的标准进行建设。在农村,按照“一社区(村)一园”的原则,每个农村社区配套建设1处标准化幼儿园;原则上服务人口3000人以上、服务半径在1.5公里以内设一所幼儿园。
2011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2011-2020年),并明确每年的建设实施任务;各区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县、市报市政府备案并组织实施。农村社区和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用途。
7.加快城市住宅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在编制、审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建设规划或旧城区改造方案时,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充足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抓好幼儿园的配套规划与新建、改扩建工作,做到与新区开发、住宅小区建设或旧城区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予组织综合竣工验收,小区不能投入使用。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
未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区域,由各级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幼儿园建设用地。已规划未建设幼儿园的,要通过新建、改建、异地补建或上交差价等方式予以纠正。对擅自以转让、出租等方式改变已建成幼儿园使用功能的,权属单位要尽快恢复幼儿园使用功能。
8.加强农村社区幼儿园配套建设。在农村,建立和完善县、镇、村三级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县、市、区政府负责农村社区幼儿园配套建设的统筹协调,研究制定布局规划及资金补助、规费减免、优先安排建园用地等扶持政策;镇政府是农村社区幼儿园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各方力量进行配套建设。
9.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发放教育券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各级政府可采取出租或转让闲置校舍(园舍)、选派公办幼儿教师、拨付公用经费等措施对民办幼儿园予以扶持。对新、改、扩建的民办幼儿园,参照中小学校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规给予优惠和支持。农村社区和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以公办和集体办幼儿园为主,也可采取合作办园、委托办园等形式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评优树先等方面与公办和集体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
10.建立完善幼儿园投入机制。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幼儿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做到不断增长,切实改善办园条件。加快实施幼儿园建设工程,新增幼儿园以政府举办为主,对民办幼儿园通过资金补助、规费减免等政策予以积极支持。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确保教育费附加、土地出让金等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学前教育,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所占比例在未来三年有明显提高。尽快研究制定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在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公用经费补充、师资培训、扶持贫困和奖励先进等方面要加大投入。
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和教育成本,合理确定幼儿园收费项目,适时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增强幼儿园发展活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办和集体办幼儿园按类别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举办者根据办园成本自行确定,经教育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各级各类幼儿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向入园的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建园费、入园押金、被褥押金等费用,更不得利用幼儿正常在园时间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等“特色教育”为由,另外收取其它费用。幼儿园收费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办园所需,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统筹、截留、挤占和挪用。幼儿园的公用事业费(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
三、加大监管力度,完善学前教育管理运行机制
11.严格落实幼儿园准入和督导制度。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对各种类型的幼儿园进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类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工作;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后方可申请办园资格。完善幼儿园年检制度,将师资配备、持证上岗、学历达标、继续教育、工资待遇、安全卫生等内容一并纳入幼儿园年检范围。不具备办园条件、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各县市区要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幼儿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制定学前教育质量监控系统,开展学前教育专项督导。
12.切实保障幼儿入园。各县市区、镇(街道)要按照“划片招生、就近入园”的原则,合理确定公办和集体办幼儿园的服务范围,确保适龄幼儿公平、顺利入园,接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对按有关要求就近入园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低保家庭子女和孤残儿童全部免除保教和管理费用,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承担。着力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近入园。着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镇(街道)采用生均拨款等方式,逐步实施学前免费教育。
13.全面加强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科学设置幼儿园课程,积极倡导开展以游戏为主的主题教育。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少年儿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指导。完善家园共育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学前教育阶段“亲子共成长”工程的实施。严格规范办园行为,杜绝保姆化、小学化、学科化和成人化倾向,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或以营利为目的的实验和活动。开展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深化园本教研。推行幼儿园园务公开制度;加大幼儿园办园行为督查力度。
四、稳定师资队伍,提高幼儿教师整体素质和地位待遇
14.严格执行幼儿园教职工资格标准。实行园长和幼儿教师准入制度,到2015年,幼儿园园长必须取得园长任职资格证书,幼儿教师全部达到国家颁布的幼儿教师专业标准。按照学前教育机构配置标准,将公办幼儿园教师纳入编制管理。落实幼儿园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和评聘标准,逐步实现职称与工资相挂钩;完善幼儿教师人才市场,建立合理流动机制,稳定幼教师资队伍。
15.加强幼儿园园长和教师队伍建设。把幼儿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幼儿教师、园长继续教育和定期培训制度。2013年前完成对所有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全员培训。2011年底,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农村社区和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等公办幼儿园的园长全部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选派公办教师担任,集体办幼儿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派驻公办幼儿教师。逐步增加农村社区和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中公办幼儿教师的比例,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大幅度提高公办幼儿教师的比例。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辖区内的民办幼儿园统一选派公办幼儿教师。
16.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建立幼儿教师权益保护长效机制,公办幼儿教师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体系;城乡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研究制定非公办幼儿教师聘任管理办法,幼儿园聘用教职工必须依法全部签订聘用合同,并依法为非公办幼儿教师缴纳社会保险。
五、加强考核评价,建立普及学前教育的工作推进机制
17.强化政府责任。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普及学前教育的责任。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发展教育、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切实承担起对学前教育进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等职责。各县市区要结合全市学前教育发展目标任务,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适龄人口分布、变化趋势,科学测算入园需求和供需缺口,确定发展目标,分解年度任务,落实经费投入,健全工作机制,以县为单位编制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于2011年2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