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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应适当地满足其精神和物质的需要。虽然满足的途径和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教职工年度考核牵一发而动全身,自然成为所有途径和方式的核心。
要确保年度考核的正常进行,必须制订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来统率各项工作。
一、确定考核原则,精选考核内容
考核原则是制订考核方案的依据,是确保考核合法、在理、有序的纲领和准绳,是所有教职工都认同并遵守的准则。通常有科学客观、民主公正、分级分类、注重绩效、宜于操作等原则。
《教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这条规定明确了对教职工的年度考核要涉及四个方面,但并不是说一定要从这四个维度进行考核。如果在这个问题上没有解放思想,制订出的年度考核方案就可能相当复杂,甚至难免偏颇。比如,考核教师的业务水平,有些学校就简化为学历,但“学历≠业务水平”早已是基本常识。
从学校职能处室的角度看,教职工的工作主要体现在量和质两个方面。考核时就可以把对这两个方面的考核分数作为基本分,对其他方面的考核实行加、减分,甚至实行“评优”一票否决制。有人认为,结果源于过程,重视过程就要考核教学常规即教学“六认真”,教学常规应该是考核的基本部分。诚如是,考核时难以操作不论,稍作分析,就会发现这种看法的片面。教学“六认真”是抽查性质的,学校职能处室所考查到的也只是教师工作的九牛一毛,不可能是整个“过程”。所以,学校职能处室对教职工最直接和最客观的考核就是看其工作量和工作业绩。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教职工在与学生、同事交往的过程中,优点、缺点、成绩、魅力等,或多或少都会展现出来。众多学生和教职工在不同时段、不同位置、不同角度去评价同一位教职工,就会构成对这位教职工较为立体的评价。
二、慎用考核方式,设定计分办法
《教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考核时的“听取”最终要落实到量化分数上,不管什么人评,不管评什么人,都要求学校制订出相应的考核标准,让考评者考评有据。由于考核牵扯到多重利益,所以不宜自评,应重他评。为保证他评的客观公正性,学校须视教职工的工作性质,建立多层次的他评体系。还可视学生的行为能力,决定学生是否参与评价。
主观评价中的人为因素影响巨大,稍不注意就会使考核严重失真,不利于学校的安定团结,因此必须设法控制。一是要控制主观分在整个考核中的权重,减少系统误差。二是要控制起评分,严防打击报复、拉帮结派。三是要控制计分的有效范围,按个数或按比例去掉高分个数和低分个数后取平均分。
评工作量时,工作量如果差距较大,为了不让工作量这一项左右考核结果,可以设基本分和差距分。工作量不足按不足的比例扣分,公式为:工作量得分=基本分-(不足工作量÷标准工作量×基本分)。工作超量则按与超得最多的教职工的比例加分,公式为:工作量得分=基本分+(个人超工作量÷全校教职工最高的超工作量×差距分)。工作量如果差距不大,可以“按比例”计分,公式为:工作量得分=个人工作量÷全校教职工最高工作量×工作量分值。
评工作业绩时,工作业绩得分,有教学成绩可比较时,也最好“按比例”计分。当教学成绩差距太小或太大时,按等级或名次计分就显示不出相应的变化幅度,“按比例”计分的方法能有效地避免这个弊端。以平均分占20分为例设置公式:平均分考核分=本班平均分÷同年级同类别最高分×20。无教学成绩可比较时,如音乐、美术、体育等学科,可以按学生参加各类活动或比赛的成绩为教师计分。
加分要用在学校鼓励、提倡的教育教学行为上,并力求合理。如班主任工作,教育部2009年8月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在当前未落实此工作量的情况下,当以加分的形式体现,并从班主任经历和学年度班主任考评结果两方面加分。行政及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等负有教育、管理职能的教师也应视情况相应加分。又如,为鼓励和提倡教师上公开课、代课,可以为上公开课、代课的教师加分。至于表彰奖励、论文论著、优质课、说课、技能大赛、科技发明、指导师生等方面都可以制订出加分细则,确保分值的合理性。为保持考核方案的延续性和开放性,可授与考评小组在特殊情况下提议加分的权利。加分设限,是为了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主业”和“副业”的关系。
减分要用于出勤、表册资料、教学常规、思想素质、工作态度、教学行为等方面,惩诫不良表现。良好的教学常规是提高教学质量不可或缺的重要前提,学校应建立定期随机抽查制度、集体备课制度等行之有效的制度,确保教学常规落到实处。百密难免一疏,要授与考评小组在特殊情况下提议减分的权利。减分不设限,是要让个别教职工为自己的不良表现付出相应的代价。
三、区分教职工类别,建立考核框架
可比性是保证考核客观公正的重要前提。“方案”应根据教职工的不同情况,划分出不同的类别。
根据教职工类别、考核方式、考核内容,建立考核框架,从总体上架构考核体系,参见表1。
四、规范制订程序,制订配套办法
制订考核方案时,宜按自上而下,又自下而上,循环往复的方式,在各个层面向广大教职工广泛征求意见,反复斟酌、修改。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肯定会收到代表不同利益诉求的意见,需要认真甄别。有些意见虽然提出的人数少,但可能是正确的、有建设性的,需要吸收、采纳。有些意见尽管提出的人数多,但可能是人云亦云,是狭隘的、目光短浅的,甚至是错误的,需要正确引导、解释。考核方案定稿后,还必须提交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表决通过。
有了切实可行的方案,还要有配套办法与之形成“交叉网络”,构成严密的评价体系,形成促进学校科学发展的良性机制。如“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工作量量化考核办法”、“教学业绩考核办法”、“出勤管理办法”、“科研课题人员确定办法”等配套办法都是必不可少的。当然,还要注意“方案”和“办法”的协调一致,不能有矛盾和歧义的地方。
在执行“方案”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倡导区域考核。考核的难点在于比较性,主要在教学业绩部分。即使有教学成绩,但如果学校或区域内同一年级、同一类型、同一学科的班额太少,教学质量也是难以横向比较的。这需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调整管理体制或划定“联考”学校区域。
二是组织活动或比赛。结合庆祝活动,适当组织艺体、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活动或比赛。这既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也是科学考核音体美等学科教师的需要,这也需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片区教育组织的统筹。
三是落实处室职责。作为学校的管理部门,学校处室要尽职尽责,平时注意积累和收集相关的考核资料,真正做到不漏考、错考。可以根据考核要求,设计一些考核所用的过渡表。
四是利用信息技术。“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用好计算机办公软件。如果是统计数据,最好在Excel中使用函数公式提高统计精度和效率。比如统计学生为教师打的分数,如果按比例去掉高分和低分后取平均分,就可用TRIMMEAN(array,percert)函数,第一个参数为需要进行整理并求平均值的数值区域,第二个参数为计算时所要除去的数据点的比例。
一、高职院校绩效工资实施的现实困境
绩效工资制与前几次的工资改革很不相同,最重要的区别是下放部分自,各省市都有权利自定实施方法。以往高职院校只按照明文条款执行改革措施,而此次改革却在规范了津补贴以后构建出绩效工资总数。比较而言,各省市的绩效改革只在奖励性比例和基础性比例上存在差异,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共通的。本研究以问卷和座谈的形式对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开展了调查研究,该校出台了《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等文件,基本确立了绩效评价的方案,但依旧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和不足。
(一)绩效工资实施的适应性、公平性差,绩效考核机制不科学
在高职院校中,教职工岗位分成三种,即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岗位,如何保证绩效工资向高层次人才、一线教师倾斜,又能兼顾其他队伍的公平是一个难题。1965年,美国心理学家约翰・斯塔希・亚当斯(John Stacey Adams)提出公平理论,该理论认为:“员工的激励程度来源于对自己和参照对象的报酬和投入比例的主观比较感觉。”[2] 他提出员工不仅关心自己收入的绝对值,也关心自己收入的相对值,他们会不自觉地把自己付出的努力和所得收入的比例与他人的这一比例进行比较,若自己付出收益比例与他人的大致相等,则会产生公平感;若付出收益比例与他人的差别太大,则会产生不公平感。调查显示,72%的教职工对目前的工资收入水平表示基本满意,感觉工资虽然有所提高,但是工作内容比过去繁重,个人对工作的投入比过去多,压力增加。在与学校内部其他教职工比较时,普通教职工与担任行政职务教职工的收入差距较大,感觉到不公平。与同城、同类学校相比,绩效工资差别大,地区间的差异又进一步拉大了教师收入差距,部分教职工产生了不公平感。
国务院对高职院校绩效工资改革时,要求绩效工资体现出教职工的贡献和实际业绩。怎样体现教职工的贡献和实际业绩,重点在于绩效考核机制是否科学合理。高职院校是提供高等教育的机构,与社会中的其他企业不同。尽管高职院校有一部分归市场经济配置,但性质属于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教师工作有较高的自由度、智力密集性和创新性,除了完成一定的教学与科研业绩及其投入的职业情感和态度,还要为社会、企业提供培训、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目前,部分高职院校盲目参照普通高等院校的绩效评价制度或套用企业绩效考核机制来考核教职工业绩,客观上否定了高职院校教师工作投入和产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这必然对高职院校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的绩效评价中,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占80%,教学建设与改革考核占10%,教研科研占10%,凸显了高职院校特色,但是在实践教学环节缺乏科学的薪酬系统和考核办法,出现了实验设备闲置、教师积极性差的状况。在教研科研方面的考核比重低,导致教师对校企合作以及产学研合作项目的开发热情不高。此外,该校于2012年9月开始正式实施绩效评价,由于实施时间不长,高职院校对教职工进行绩效管理的系统还没有正式形成,现有的绩效管理系统缺乏完整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配套设施不完善,教学经费不充分。高职院校近年来大多扩大了学校规模,具有较大还贷压力,因此用于改善教职工待遇的经费相对压缩。实施绩效工资制,是为了激励广大的教职工。教职工并不是只注重工资待遇,他们还注重参与学校的重大事务、工作环境、科研设施、培训进修机会、住房福利等,这一类的激励绩效也是教职工关注的方面。但是,高职院校在这方面不够重视,使得教职工获得的成就感和满足感低,不利于完善激励机制。
(二)岗位设置不规范,津贴规范难度大
高职院校绩效工资实施的基础在于岗位聘用和岗位设置,将岗位和薪酬联系起来。高职院校需依据学校的功能、规模、特点确定发展目标,并确定好部门的岗位和目标。高职院校应建立全员聘任制度,让优秀教职工在待遇高的岗位中,实现人尽其用。规范化的岗位设置是实施绩效工资制的基础,岗位设置包括各岗位等级的控制、岗位总量的设置、岗位结构设计等。我国高职院校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时间很短,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因此,岗位分类管理中,各高校不能脱离传统管理的制约,不能有效地将实际贡献、工作业绩以及岗位职责机制相结合。所构建的收入分配激励制度也不够规范。教职工选择管理岗位和技术岗位,都会牵涉到最终核定的工资数目,需要慎重地进行设定。
高职院校实施津贴制度,能够发挥和调动学校教职工的积极性,确保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但我国多数高职院校的津贴名目复杂,缺乏规范管理,占总收入比重差异大。各高职院校的区域政策、创收能力、科目设置都不相同,其津贴分配也会受到影响。高职院校发放教职工津贴有多种形式,有的是折价形式,有的是实物形式。我国规定,开展绩效工资制后,除国家规定岗位津贴之外,不允许有其他名目的津贴存在。而怎样将原先存在的津贴移到绩效工资制中,又不会出现社会矛盾,这是绩效工资实施中的难点。
(三)对绩效工资认识不到位,激励效果不明显
目前,很多高职院校管理层并没有将绩效工资改革视为提高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水平的有效措施,而仍然将其看作是传统的行政命令式考核,使其失去对教职工应有的激励作用。访谈发现,一些高职院校领导者认为,绩效工资评价体系耗费了学校管理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加大了管理成本,但是激励效果并不明显。由于国家制定的改革方案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所以在绩效工资制的认识上也存在许多分歧。对绩效评价方案的公开和宣传不到位,部分教职工对绩效考核方案的知情度低。在调查问卷中关于“目前学校是否有系统的绩效考核方案”的回答中,普通教师选择“不清楚”或“没有”的占到23%,而有行政职务教师的比例为2%,两者存在显著差异。
绩效工资是以教职工的工作业绩为依据的一种激励性、奖励性工资制度。但是,我国高职院校的基础绩效多是以教职工职务和职称等级进行分配,很难起到激励作用。奖励绩效工资对提高教职工工作积极性有重要作用,但奖励绩效工资不可能超出总绩效工资的一半。一些高职院校甚至从教职工总绩效工资内拿出奖励绩效,即将教职工该得的工资待遇作为绩效奖励,这样并不能起到激励的效果。访谈中了解到,部分高职院校依旧遵循以往的收入分配方案,形成了校内津贴和国家工资并重的薪酬分配形式。实践中,薪酬激励手段不够。高职院校多以物质激励为主要激励手段,更注重教职工的行政职务、教龄和资质,而忽视教职工的教学科研能力。有时,教职工收入与身份紧密联系,是当期收入。这就使得教职工不能预料到其他稳定性的收入,激励效果不显著。
二、高职院校绩效工资制实施困境的解决路径
(一)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制度体系
绩效工资制若要取得实效,需要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增强其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内容,主要涉及教师的业务工作量、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以最大化地表现出教师的绩效能力。薪酬制度化设计旨在解决支付多少、如何支付以及支付效果等问题。支付多少的问题涉及薪酬水平和薪酬结构两个方面。如何支付的问题折射出组织的战略定位,即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两种支付方式。支付效果则涉及绩效工资制度能否真正降低监督成本,实现激励相容的问题[3]。高职院校的绩效考核要从以往的单人完成教学量改变为团队整体和个人的考核模式,实行分类管理,平衡好教学岗、管理岗及科研岗之间的关系。在高职院校内设有学术团队,将学术团队的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绩效的依据,团队成员绩效分配以内部的二次考核为依据。如此,便可以用相关政策支持学术团队获得学术水平的提升,并且可以提高教职工的工资待遇,提升教职工的科研水平。除此之外,高职院校教师的劳动质量和数量都不能获得全面的认可。有绩效成绩评价权,便可以决定教职工的绩效工资。因此,监督制约机制可以保证公平、公正的绩效工资。
(二)设定绩效工资的结构比例,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水平
高职院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研究绩效工资中的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的比例关系,在绩效工资设计与绩效考核时遵循四个基本原则,即战略目标导向原则、外部均衡性原则、系统均衡性原则、有效激励性原则[3]。调研发现,基础绩效占70%的总绩效工资比例分配不但没有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反而形成了集体化形式。因此,要科学合理地安排绩效工资的结构比例。如果该高职院校教职工工作稳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那么就可以在工资体系中发挥出保障性质的功能,基础绩效适当占多,超出50%。如果是高职院校期望多一点绩效工资激励,基础绩效不能超出60%。绩效工资的结构比例最好在50%~60%之间,高职院校级别不同,还需区别对待。
高职院校中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核定方法。可根据事业单位特殊的收入分配点,调控收入差距,并根据经费来源和单位类别因素,分类设置托底线和控高线,严格控制偏高收入的单位。关于控高线,可按照150%的基准线执行。高职院校应突出职业教育的特征,将教师参与企业技术应用、新产品开发、社会服务等纳入绩效工资考核内容,向密集型知识技术和层次人才倾斜,注重中青年教师队伍专业成长。
(三)实现单向透明公示,培育正确的绩效管理理念
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必须要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要充分发挥教职工的参与职能,通过教代会等形式对绩效工资的收入分配进行监督和民主管理。二级院校的绩效工资分配要通过教职工大会、党政联席会的审核,并由学校备案再进行实施。学校所有教职工的校内收入,要建立透明的内部信息共享网络,对一些教职工的特殊奖励绩效要进行情况说明。如果教职工对自己或他人的绩效工资存有异议,可直接和学校领导商议,经核实再确定具体解决方案。此外,还要宣传绩效工资管理理念,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使教职工客观全面地看待自身与他人的贡献与报酬,帮助教职工获得公平感。目前,许多教职工感觉绩效工资等同于涨工资。但实施绩效工资后有的教职工的工资薪酬不但没有涨,而且出现了下降,便会抵触绩效工资制。绩效管理理念不是极端功利性的,而是为了激励教职工继续投身于教育事业中。因此,需大力宣传绩效工资的管理理念,通过使命感召、意义挖掘、愿景引导、自我主导、行为自律、文化熏陶等方式,建立以人为本的校园文化,激发教职员工的奉献意识,使广大教职工将个人收益增长与院校良性发展结合起来,理解高职院校的处境和行为,赢得教职工的理解和支持。
一、关于绩效工资的发放
绩效工资是在岗教师工作综合评价后的奖励性工资,各中小学校要建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组,负责绩效考核的具体实施。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各校要制定切实有效的绩效工作管理方案及教师量化考核细则,经教职工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和教办审核。绩效考核要注重教师的德、能、勤、绩表现,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分值的比重分别为15%、25%、20%、40%。考核采用教师互评、学生评议和考核组评定的办法进行,教师总分=教师互评×30%+考核组评定×70%,各校分别要于每年的2月和7月进行两次绩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校内公示,作为绩效分配依据。为了确保绩效工资的发放起到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体现绩效工资优劳优酬的分配原则,对绩效工资的发放作如下规定:
1、不论何种原因,凡是不上岗者绩效工资全部扣除。
2、绩效工资不和职称等级挂钩。
3、绩效工资发放要以教师实际工作表现和工作量为依据,真正发挥绩效工资的作用。
4、临时请假和代课的教师,按天扣除和发放一定的绩效工资,具体计算办法为:每天应扣发数=本校绩效工资总额÷全校教职工人数÷应上班天数。
5、班主任、主科教师、副科教师及工勤人员,绩效工资要根据实际工作量制定发放比例,原则上要对教学一线教师倾斜。
6、各学校要对绩效工资发放结果报镇政府和教办审核,并在各校进行公示方可发放,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7、绩效工资实施中,学校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及办法分配,不得阳奉阴违,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失真失实,扭曲绩效工资分配意义的要追究校长责任。
二、关于岗位工资的设置
各中小学要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本校岗位结构比列实际情况,制定出本校岗位设置的具体方案,经全体教职工讨论通过,并报镇政府和教办审核。在岗位工资的设置上,要向教学第一线教师倾斜,向教学成绩优秀的教师倾斜。在岗位工资设置实施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用为本级别最低一级岗位。
1、品行不良、侮辱或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者;
2、教学期间疏于管理,造成事故的;
3、在职教师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完不成教学任务的;
4、不遵守学校工作纪律,随意迟到、请假、旷课及不能坚持正常上班者;
5、在职教师不上岗者,岗位设置只能设为本职级最低级,同时不得参加评先和晋级。长期请假者(一学期因事因病累计请假超过15天,法定假日假期除外),除按照《绩效工资考核规定》扣除绩效工资外,不得参加评先和晋级;
6、对岗位设置工作中弄虚作假,视情况对校长和教师做出严肃处理。
三、关于中小学校长和中层领导的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镇中小学校长教职工队伍的管理,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校长、教师队伍,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全面促进中小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市中小学教育质量管理办法》,结合《镇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管理办法》,对中小学校长管理作如下规定:
1、根据上级对中小学校长提出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我镇对中小学校长及中层领导的选拔和聘用由镇党委、政府组织在全镇范围内公开竞聘,经民主评议、组织考察合格聘用后报市教体局备案。原则上中小学校长聘任期三年,期满后按照规定重新聘任。如有工作需要,聘任期间经镇党委研讨后做出调整。
2、为平衡全镇教育资源,促进后山学校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增强教师工作积极性,镇党委、政府对后山学校加强管理。对在柏坡学校任职满三年的校长,三年后一律调回前山任教(如本人有意愿调回前山的),经考察成绩优秀者,镇党委、政府将提拔重用。
3、各校校长要以教学为中心,严格执行校长及中层领导轮流值班制度和上课制度。按照上级相关规定,一中校长和总务主任可以不担课,其他中层领导必须担课,每周任课量不少于6节;小学校长每周任课量不少于4节,其他中层领导不少于6节。各中小学校长每学期深入课堂听课不得少于30个课时,其他中层领导不得少于20个课时。
4、对中小学校长及中层领导的考核与奖惩
建立校长和中层领导考核制度。校长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每学年对校长及中层领导进行一次集中考核,主要对校长及中层领导平时在教学、德育、安全等管理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考核结果记入任期考核档案,作为任免、奖惩的主要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长给予通报表彰,并在今后竞聘时予以加分:
(1)办学效益显著,学校各项工作走在全市同类学校前列,或单项工作受市以上表彰的;
(2)对校长或学校进行的各项考核评估,成绩列全市同类学校前三名的;
(3)中考和中小学市抽考主要指标居全市同类学校前列或比上一年有较大进步的;
(4)学校培养出市级以上有影响的优秀教师或优秀学生的;
(5)学校组队代表镇参加市级以上各项竞赛、比赛获得一等奖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长给予诫勉谈话,同时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1)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的:
(2)每学年对校长或学校进行的各项评估成绩列全市同类学校后五名,全镇同类学校后两名一次的;
(3)初中中考未完成二中正取任务数,中小学市抽考成绩名列全市同类学校后五名的;
(4)民主测评不合格票超过20%的;
(5)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管理不到位,学校各项工作都较落后的;
(6)学校出现一般责任事故,未给师生及学校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7)违反财务管理和收费规定,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8)校长及中层领导不按规定要求任课的;
(9)私自批准教师脱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长及中层领导应引咎辞职或直接免职:
(1)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的;
(2)每学年对校长或学校进行的各项评估结果连续两次列全市同类学校后五名,全镇同类学校后两名的;
(3)初中中考未完成二中规定任务数名列全市下游,中小学市抽考成绩连续两次名列全市同类学校后五名,全镇同类学校后两名的;
(4)民主测评不合格票超过30%的;
(5)学校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6),,或纵容亲属、亲友损公肥私的;
(7)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或出现乱收费行为的。
(8)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5、中小学必须建立和完善各项评比制度、岗位设置方案、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所有评先表优必须有完备的考核方案,并经全体教职工讨论通过。在评优评先过程中,各中小学要组织召开全体教师大会公开投票,做到公正、公平,结果必须在全体教职工中通过并公示,严禁暗箱操作。对在评先表优过程中违规操作,已经发现,将对校长作出严肃处理。
6、严格执行《市教育体育系统行风建设惩戒十六条》,对违反此条例的校长和中层领导,将依据规定严肃处理。
四、关于中中小学教职工的管理规定
1、教职工交流制度
(1)镇政府根据各校实际情况,合理调度本乡镇范围内的教职工。未经镇政府批准,任何学校不得安排拟调入教师上岗。对在调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视情况对当事人和学校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作出组织处理。
(2)各学校因学科教师结构不合理或教师缺编确需交流的,每学年暑假由用人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镇教研中心研究拿出初步意见后,报请镇党委、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交流手续;
(3)镇党委、政府将提高中后山一线教师待遇,除上级补助外,镇党委、政府额外给予补助(10个月,寒暑假除外,每年教师节发放):张岭学校50元/月,柏坡学校200元/月)。对在中后山任教且成绩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评优表彰、提拔任用等方面优先推荐。
(4)新分配教师被录用后由镇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配到相关学校,聘用期间服从镇政府统一调配。
(5)严肃交流纪律。交流调配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对无正当理由2天内经通报警告不到新学校报到和不上班的,上报至教体局相关部门,按自动离职处理。
2、教职工请假制度
(1)批假权限及手续
教职工确因病因事需要请假,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教职工请假一周以内的由学校按照规定研究批准,一周以上15天以内的,填写病事假审批表,学校加盖公章,报镇教研中心批准,15天以上的报教体局批准并履行请假手续。
(2)请假手续:由本人申请,学校签署明确意见(意见中要明确建议给假天数),按批假权限审批。病假人员须提供市级以上医院的相关病历证明。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报批手续,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作旷职、旷工处理。
(3)假期待遇:教职工因事因病请假累计满一天,扣发一天绩效工资(具体计算办法为:每天应扣发数=本校绩效工资总额÷全校教职工人数÷应上班天数),长期请假者(一学期因事因病累计请假超过15天,法定假日除外),除按照《绩效工资考核规定》扣除绩效工资外,不得参加评先和晋级;不上岗教师扣除全部绩效工资,岗位设置只能设为本职级最低级,同时不得参加评先和晋级。
(4)每周五下午,各校要将本周内教师考勤明细书面上报镇教研中心备档,同时学校存档备查。
3、教职工职务评聘规定
(1)学校要按照上级部门制定的政策以及职务结构比列,合理设置职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对教学成绩优秀的教师,在岗位设置中优先设置本职最高级,对教学成绩差,缺乏责任心的教师,设置为本职最低级。
(2)教职工符合职评条件,要按职评政策规定,实行积分的办法,公开透明择优推荐。在推荐过程中,优先考虑教学业绩突出的教师,对在中后山扎根工作的优秀教师要予以照顾加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本年度不能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
(1)品行不端,师德存在严重问题的;
(2)体罚学生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3)属人为因素造成安全事故的;
(4)擅自脱离岗位的和不按规定任课的;
(5)本年度事假累计超过30天、病假累计超过60天的。
(6)教学成绩中小学在全市排后五名的。
(7)师德考核不合格的。
4、教职工考评考核规定
(1)学校要根据对教师的素质要求和岗位职责制定出教师的量化考评细则,建立教师教学业绩档案,通过教师互评、学生评价、组织考核等形式,每学期评价一次,并存档备查,作为教职工岗位设置和绩效分配的重要依据。
(2)每年度对教职工进行一次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尤其要加强对教职工的师德考核,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归入个人业绩档案。
(3)教学成绩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凡教学成绩没有进入全市、全镇前列的,不能定为“优秀”等次,教学成绩连续两次在全市后五名、全镇后两名者,不得定为“合格”等次。
5、教职工奖励与处罚规定
(1)教职工在教育教学中成绩显著、师德优良,可推荐为镇、市级“优秀教师”,成绩突出的可推荐为市级或省级优秀教师,在推荐过程中,要组织全校教师公开投票,实行阳光操作,做到公平公正,优先推荐一线教师。
(2)加强班主任队伍的管理,鼓励优秀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班主任津贴补助力度,中学班主任每月津贴提高至260元/月,小学班主任津贴提高至150元/月。对班主任在评先表优、职务晋升、年度考核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凡是在教师节期间表彰的镇、市级优秀班主任,必须是当年前后连续担任班主任工作者。
(3)教师的教学业绩要与绩效工资、岗位设置和评先晋级挂钩,真正做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
(4)为防止和纠正教职工的失职行为,严肃教纪,教师有下列行为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完不成教学任务、每学年教学成绩连续两次在市抽考中名列全市后5名,全镇后1名的,岗位工资按同级别最低级岗位设置;
②品行不良,侮辱、体罚学生;乱办班、乱收费、强迫学生购买学习资料、商品、向学生家长索要财物等师德存在问题的,轻者给予通报批评,影响恶劣者,岗位工资设置为同级别最低级,同时调离原工作岗位,触犯刑律者,停职并追究刑事责任;
③不遵守单位工作纪律,随意停课、旷工的,给予通报批评,按天扣除绩效工资,岗位工资设置为同级别最低级,并调离原工作岗位;在职教师不在岗者,一周内经2次通报警告仍不上岗者,上报至教体局相关部门,按自动离职处理;
④不服从组织分配,搬弄是非,在无证据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或其他渠道攻击他人名誉,造成单位不稳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⑤疏于管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岗位工资设置为最低级,同时作停职处理;
一、绩效工资分配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学校对教职工进行全面考核,力求客观、公正、准确。
(二)公开透明原则:绩效考核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职代会和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三)绩效优先原则:奖优罚劣,突出奖励工作认真负责、工作量大、教学效果好的教职工,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讲实效、优劳优酬的激励分配机制。
(四)适当倾斜原则:统筹农村和城区,适当向教学一线教师和条件艰苦的边远山区学校教师倾斜。
二、绩效工资的分配标准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我县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纳入绩效工资考核的总量为人平3000元/年。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人平2100元/年,专业技术岗位的教职工按职称高低进行分配,管理九级岗位及工人按每人每月统一标准分配(具体分配标准见附件一);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人平900元/年,按教职工所在学校类别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标准见附件二)。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按月打入个人工资卡中;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考核考评制度,由县教育局制定考核细则,各学校根据考核细则考核后,按照学校类别(全县分四类)及分配方案造好花名册,上报县教育局审核,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审定后,再由县财政局每学期发放一次。
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办法:以49元/月为基数,一类学校以基数为准;二类学校在基数的基础上增加0.5倍,即73.5元/月(49+24.5=73.5);三类学校在基数的基础上增加1倍即98元/月(49+49=98);四类学校在基数的基础上增加1.5倍,即122.5元/月(49+73.5=122.5)。
(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人平总量的1.5倍确定。
(三)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津补贴发放标准,参照第二步规范后公务员离退休人员津补贴发放标准相对应的行政级别执行。
民办高校人事管理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
好的管理有赖于一支好的管理团队。目前大部分民办高校的人事管理工作、人事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相对于公办高校而言,民办高校的人事管理部门由于受到资金、人员编制等因素的制约,管理人员往往很“精简”,万人规模的学校人事管理队伍基本都在10人以下,人事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内容设置相关岗位,有人甚至“身兼数职”,要同时负责本部门多项工作,“一些管理人员只注重应付日常人事工作,忽视了对高等教育发展的研究、政策理论的学习、人事制度改革的探索和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人们对高等学校管理队伍重要性的认识存在不足”[3]。民办高校人事管理人员创新能力不强,管理水平也有待提高。“传统的高校人事管理是一种‘以事为本’的人事行政管理,从人事管理的行为过程来看,传统的管理过程较偏重于强调事而忽视人。”[2]由于受到管理人员不足、业务水平不高等因素的影响,一些民办高校的人事管理人员整日陷于琐碎的日常事务中,只是被动地遵循学校和本部门的相关规章制度,当工作中遇到新问题时不能积极思考,及时解决。民办高校的教师大多都是高学历人才,每个人的需求各有不同,如果按照一成不变的管理方法去对待所有人,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
由于民办高校的历史较短,社会地位还未被认可,因而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公办高校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各种因素综合起来,民办高校对高学历、高层次人才还没有足够的吸引力,从而导致目前大多数民办高校的师资队伍结构不尽合理。在师资队伍数量方面,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规定,要求民办高校的生师比要达到18:1,但很多民办高校根本无法达到这一条件。在师资队伍职称结构方面,民办高校的教授、副教授偏少,大多数教师为讲师、助教,并且民办高校在教师职称评定方面不能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待遇。在师资队伍学历结构方面,民办高校的博士偏少,大部分教师为硕士学历。在师资队伍年龄结构方面,35岁以下的年青教师占多数,60岁以上的退休教师也较多,中青年骨干教师偏少。民办高校由于教师数量总体偏少,所以基本上属于“拿来就用”。比如招聘一个非师范专业的应届硕士毕业生,7月份刚毕业,暑假参加一下教育厅组织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9月份就开始上讲台给学生上课。如此短的时间就让新招聘教师实现身份的转变,既缺少一个过渡期,也缺少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的指导,其教学效果可想而知。此外,由于资金短缺等原因,民办高校的在职教师很少有带薪参加进修培训的机会,更没有到重点院校做访问学者的机会,这也限制了教师在自己专业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对教育教学质量也有一定的影响。
民办高校的办学资金大多来源于私人或企业投资、捐资,国家没有投入资金,相对于公办高校,民办高校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偏低,另外在子女教育、医疗保障、养老保障等方面也比不上公办高校,因此很多优秀人才都不愿意去民办高校,而民办高校的教职工一有机会也会辞职去公办单位工作。绩效考核是民办高校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完善的考核评价机制可以对教职工的工作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但民办高校的考核机制还不健全,考核形式单一,考核标准模糊,难以量化,缺乏针对性,一般只需要总结填表即可,忽视了对教师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监控。考核结果也没有很好地与教职工的工资待遇、职务晋升等挂钩,因而很难对教职工起到激励作用。
民办高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对策
人事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直接影响着人事工作的质量,因此民办高校人事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努力探索民办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思路,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为更好地服务于学校教职工打下基础。民办高校长远健康发展的关键在于人,在于学校的每个教职工,因此,民办高校的人事管理部门就应该为每个教职工服务,要尊重、关心教职工,要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发教职工的创造力。在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时要多参考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让教职工切实参与到政策的制定中来,这样既能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又能保证政策的顺利执行。好的师资队伍是民办高校教学质量的保障。如同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教学质量就是民办高校的生命线,是民办高校健康长远发展的保证。针对当前师资队伍薄弱的现状,民办高校应下大力气充实教师队伍。民办高校的师资队伍建设,简单说就是在今后的一个时期内,通过培养校内中青年教师,引进高学历、高职称人才和有重大影响的学科带头人或专业负责人,进一步充实教师队伍的数量,优化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和学缘结构,稳定骨干教师队伍,建成一支整体水平较高、充满活力、能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师资队伍。
民办高校应高度重视教师的在职培训进修。学校应该拿出专门的资金,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参加相关的培训进修,这对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学校教学质量非常必要。如果资金确实不足,不能安排大规模的培训进修,可分期分批安排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另外还可以采取学校和教师共同出资的办法安排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对于学校出资的专项培训,学校可以与教师签订协议,约定教师的服务年限,以防止高级人才的流失。目前来看,民办高校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普遍低于公办高校,具体体现在教职工的个人工资收入、住房、子女教育、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这种差距造成了民办高校优秀人才向公办高校的流失,如果这种情况得不到有效改善,将对民办高校的教学质量、经营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后果。因此,为了稳定教职工队伍,保证学校的长远发展,民办高校应该制定合理的工资福利方案和增长机制。民办高校由于资金来源不同于与公办高校,因而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一般通过董事会(出资方)讨论决定即可以制定出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工资福利方案。民办高校的出资方应摒弃投机办学的思想,从长期效益和学校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根据资金盈余情况、社会工资水平、教职工工作表现、通货膨胀等因素及时调整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特别应侧重于提高骨干教师和骨干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比如,可以修建教职工公寓,解决年轻教职工的住房困难;可以跟周边幼儿园、小学、中学建立良好关系,解决教职工子女的上学问题;按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让教职工病有所医、老有所养。此外,还可以实行一些人性化措施,体现学校对教职工的关爱。比如给教职工发放生日慰问金、结婚慰问金、生育慰问金;对工作时间较长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定期组织教职工团体活动等。#p#分页标题#e#
建立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对于民办高校加强教职工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促进师资队伍不断优化,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民办高校应该根据教职工的工作特点和工作方式、内容采取不同的考核办法,实行岗位管理,不同的岗位制定不同的岗位职责,根据岗位职责进行考核。考核不仅是人事部门的工作,更要发动广大教职工参与其中,以此来增加考核的透明度和公平、公正。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教职工,使考核结果得到当事人的认同,在表扬先进的同时也要督促落后者不断改进。同时,“必须把握人才的高层次需求,建立健全人才成长的柔性激励机制,在物质上充分调动高层次人才积极性的同时,注重对他们在精神上的鼓励,宣传优秀人才的先进事迹,提高学术在高校的地位,使教授、专家更多地参与学校的各类管理决策,营造使他们发挥作用、实现自身价值的良好环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