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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府采购;采购方式;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F25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2-0000-02
政府采购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已历经十年的探索和考验。政府采购法在实践中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政府采购制度的不完善对政府采购工作带来的阻碍。“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特定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我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采购方式按照竞争程度可分为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两大类。政府采购依据其采购的内容和标的采用的方式也不尽相同。
1.政府采购方式的种类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章中的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方式可以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每种采购方式适用的范围和程序都不尽相同,在使用上有严格的规定。
1.1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为一种完全竞争,“是指采购方以招标、公告的形式公开邀请不确定的供应商进行招标的方式。”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可在指定时间内投递标书,通过审核的供应商以公平原则按一定方式参加投标会议。采购人最终选出中标供应商。公开招标在使用上最为广泛,具有一定的竞争性、透明度,但整个过程周期时间长,手续复杂,规模过大的不足。
1.2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法对邀请招标的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邀请招标是采购人向有限条件范围内的供应商发出邀请招标书,只有收到邀请招标书的供应商才能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为保证招标过程的质量,应邀请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被邀请的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参与竞争,采购人通过一定中标方式从最终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中选出中标供应商。但相对于完全竞争的公开招标而言,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较窄,透明程度较弱,投标人较少,招标成本较低。在较强专业性项目上或时间较紧迫或不适用公开招标的情形下,邀请招标成为较合适的途径。
1.3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采购人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公开招标后,如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适的供应商的情况下,技术复杂或时间紧迫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从整体上看,竞争性谈判不需要标书,节省采购时间,简化整个采购过程;从细节上看,采购人可通过竞争性谈判与供应商就采购的细节予以沟通,确保采购人能选择最优的供应商。但竞争性谈判时采购人直接邀请采购商,缺乏透明度,竞争有限,采购人有较大的自主选择权,容易给操作者或参与者造成串通舞弊的机会。因此,采用竞争性谈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
1.4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是采购人在适当条件下向唯一采购商处征求建议或报价的采购。该采购方式适用项目特殊,满足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紧急状态下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过程简单,采购成本小,但不具备竞争性,透明度低,因此,我国政府采购法严格限制该采购。
1.5询价
询价是采购人就项目向三个以上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通过比较决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询价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询价采购方式过程明了,采购成本不高,但竞争性小,信息透明度较低,对于询价采购方式的采用,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做了明确地规定。
2.政府采购方式立法上的不足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采购方式为以上五种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除了法律规定几种采购范式外,结合实际情况,还存在定点采购、协议采购以及其他采购方式。定点采购是实际生活中普遍通用而在我国政府采购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的采购方式。定点采购是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或服务重点考察几家符合规定的供应商,将其确定为定点采购单位,如再需该物品或服务,必须在定点采购单位采购。定点采购所确定的采购商主要取决于采购人的意愿,显然有失公平。协议采购作为西方国家较为成熟的采购方式,是集中采购的方式,对某些价格平稳需求量大的通用物资,通过协议确定采购品牌、价格、数量、供应期限等合同条款,与我国规定的作为主要政府采购方式的公开招标比较,协议招标更为节省时间周期与采购成本,更为政府采购高效服务。在政府采购日益成熟的今天,可考虑借鉴协议招标方式作为我国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当然,随着科技的进步,新的采购方式随之出现。一些政府采购开始实施电子化采购,面对这新型采购方式我国政府采购法还未做出相关规定。在接受新方式的同时,也反映出了法律的滞后性。
对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参与招标的供应商应大于或等于三家。然而实际上或受其他条件的限制,真正参与招标的供应商往往不足三家,在达不到法律规定数量的情形下,是不能继续原本采用的招标方式而选用其他招标方式,这必然会演唱整个招标过程周期,甚至影响到采购目标的完成。
3.政府采购方式存在的问题
相对于其他采购方式而言,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但公开招标也存在着周期长,成本高等不足,有些政府采购部门为一己之便而选择其他采购方式。再有以采购项目特殊或保护本土企业而排斥供应商,其实质目的是为庇护某个特定企业利益。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对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采取处罚方式,但在实际生活中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要使应然的法律变成实然的法律,还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
每种采购方式在现实中都有其固定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应选择最为合适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避免混用。有的先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后向特定供应商发出招标邀请,名义上是借着公开招标的高竞争性特征,实质上是内定供应商;有的先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评标会上有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与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方式的混用在一定程度上能满足较低价格的要求,但并不能保证项目采购的质量,进而影响政府的采购形象,同时也侵害了其他供应商的正当权益。如一味追求价格,有悖于政府采购法的主体宗旨,有可能会挫伤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如此一来,便有可能形成恶性循环,供应商不愿主动参与政府采购,导致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的参与者不足三家,无法进行接下来的步骤,最终而影响整个政府项目的采购无法顺利进行。
4.政府采购方式的发展趋势
随着政府采购法目的和内容的发展以及科技的进步,我国政府采购的方式也应随之更新。在以公开招标为政府主要采购方式的今天,其实践中的缺点多于有点,可操作性有限,不利于效益最大化。而竞争性谈判,它通过广泛公开的竞争取得最终的目的,更具针对性。相对于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能充分发挥其高效性,省去采购人公开招标、供应商制作标书等环节,减少工作量。因此,竞争性采购方式有望取代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成为政府主要的采购方式。
协议采购,在西方有着悠久历史的政府采购方式,在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中并未规定。但其具备的独特优势,使之在西方国家中立于一席之地。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借鉴国外有明显优势的政府采购方式,以弥补我国政府采购方式的不足,优化我国政府采购方式。
信息化时代,政府采购有可能建立统一的
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以提高透明度和监督效力,降低成本并改变采购成本结构。互联网技术的进步,电子产业的进一步完善,使得政府采购发展新的方式,迎接新的挑战。
5.政府采购方式改进的建议
5.1完善政府采购法规
我国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经历的时间较短,在法的制定上有不完善的地方,我国应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建立健全法律规范制度,做到有法可依。
首先,应在政府采购方式的种类上予以详细的规范。对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电子采购的具体操作应做出相信规定。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考虑是否将协议采购纳入我国政府采购的方式中。每种采购方式自身特质的不同决定着其选择的方式。在政府采购方式上,竞争性谈判是否能取代公开招标或与公开招标并列成为我国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除按法律规定的主要方式外,还应考虑政府采购项目的周期长短、成本费用、是否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等过程中出现的专业问题。
其次,从根本上防止不正当竞争或垄断现象。政府采购法应明确规定供应商的准入门槛、保障充分有效的竞争。只有在优质的供应商中才可保证整个采购项目的质量与可靠性。不正当的竞争或垄断不利于采购项目的开展,从而影响采购项目的优劣。供应商资格的审查是非常关键的一环,严格控制供应商的数量,对于以坏充好的供应商应及时发现并排除,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有损于公平竞争的一切行为,为项目的采购创造最优环境。
再次,以采购项目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保证项目质量。政府采购虽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价格的高低,但不能以价格作为决定性因素来规划项目的走向问题。在政府采购中标的往往是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没有机会中标甚至没有参与招标机会。在规模上小企业不如大企业,但在某一方面小企业也有优胜之处。采购人不能单单因为企业小而置之不理。因此,在规定供应商的资格时要注意发展有优势的民营中小企业。
最后,应对采购方式的审查予以规范。具体的审查细节有助于提高项目采购方向的准确性。将审查责任具体到审查人,“明确政府采购审批部门在政府审批方面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以保证有制度约束审批人员能正确行使审批权”。审批人员须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查阅申报和审核的资料并熟悉该项目整个采购情况,并做好完整记录,以便日后查阅。
5.2严于执法
一部好的法律只有为实践服务才是真正有益于人民的法律。法的实施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要对政府采购中的腐败现象防患于未然,则必须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与监督。首先必须完善政府监督体系,让整个采购过程都在有条不紊的监督秩序下完成。政府采购过程,还可通过其他形式的监督方式,比如社会监督。将政府采购置于舆论这个无形的大网之下,让采购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化。再次要对采购方式的混用或不规范之处予以处理。监督与制裁是相辅相成的。我国政府采购法有专门章节讲述关于相关法律责任的认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我们最终追求的目标,怎样让采购方式更完善、人民资产使用更透明。才是真正值得深思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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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通过单一来源方式大批量地采购各种款式、不同价位的公务用车的采购方式在我国许多省市政府采购活动中都是普遍存在的。在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下,采购主体所选择的这种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几乎不受任何法律的监督和约束。笔者认为,这种政府采购行为有悖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类似于直接采购,它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九条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提出一些基本管理要求,主要是规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具体包括:1.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单一来源采购是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尽管有其特殊性和缺乏竞争,但仍然要尽可能地遵循这些原则。2.保证采购质量。虽然单一来源采购供货渠道单一但也要考虑采购产品的质量,否则实行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本身就没有任何意义。3.价格合理。单一来源采购虽然缺乏竞争性,但也要按照物有所值原则与供应商进行协商,本着互利原则,合理确定成交价。
从质疑供应商提供的材料来看,四家被选定的单一来源供应商,均非当地的直接生产厂家,也非产品的惟一提供者,而是属于经营、销售各种款式、不同价位的汽车贸易公司或销售公司。在确定这四家公司作为政府采购对象的供应商的同时,采购主体也就剥夺了其它经营同种类采购对象的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例如采取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等其他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我们从质疑供应商提供的资料来看,某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未曾获得合法批准。
关键词:工程材料 成本控制 采购
中图分类号:C9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08-148-02
1 前言
工程建筑材料的采购在工程项目实际操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是工程项目建设成功和失败的关键因素之一。能否进行经济高效的工程材料采购,关系到是否能够有效降低工程项目的成本,也进一步的关系到工程项目建成以后的经济收益。采购成本在工程项目总成本中一般要占到60%左右,是工程项目费用监控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基础上,找到质量最好,价格最低的材料是从事工程材料采购工作的主要目标。然而在实际的工程项目材料采购的过程中,要很好的实现这个目标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是,我们可以在采购的过程中通过对工程项目材料采购流程的每一个环节严格控制,从而达到降低工程材料的采购成本,使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达到合理的配置,用最少的资金获取最多的资源,这就是我们在工程项目材料采购的管理过程能够实现的成本控制目标。以下就从工程材料成本控制的角度来分析和讨论,如何在工程材料采购管理中降低采购成本。
2 建立专门的采购小组
从成本角度出发对采购流程进行有效管理时,不应该只是注重采购的直接成本,而应该全面的认识到采购部门与材料供应商以及企业自身内部各部门、各组织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在计算交易数额时生成的各种成本,分析工程材料采购成本和企业自身经营成本的关系。这些操作都需要建立专门的采购小组。
3 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和成本预算方案
制定详细工程材料采购计划,并预算工程材料的采购费用。在制定计划的过程中,不只是对工程项目材料采购资金进行科学的分配,同时还应该建立详细的资金使用明细制度和标准,以方便在工程材料采购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时的监控,从而确保工程项目采购资金的数额在一定的范围内变化。有了资金预算的制约,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工程项目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的优化工程项目材料采购过程中资源的调节和配置,找出采购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不合理情况,控制好工程项目采购资金的流向和流量,最终达到控制工程材料采购成本的目的。
4 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采购方式,也会影响工程材料的采购成本。工程材料采购的方式的选择应该根据工程标的物的特点和供应商的能力等各个方面的条件来进行选择,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采购、有限招标采购、价格查询采购和合同采购四种,这四种采购方式,按照每种方式的运行特点还可以分为招标性采购和非招标性采购。
4.1 招标性采购
招标性的采购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来选择合适的供货商。这种采购方式一般适用于采购大量的建筑材料,且是在资金使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采用。当然,也可以利用材料的采购期限,因为采购期限对材料采购方式的选择也有一定的影响。在实际情况中如果要求的采购期限很短,这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议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企业的采购部门与供应商有一定的交往关系,议标也是有效节约成本的方法之一。
4.2 非招标性采购
非招标性采购主要包括询问价格采购和直接采购两种方式。
(1)询问价格采购。询问价格采购的方式是指向几个供应商(至少有3家)就工程采购材料的价格进行询问,将供应商的报价进行分析和对比后,选择价格合理的一家并签订合同。询问价格的采购方式不用经过繁杂的招标流程,在实际操作中能减少对供应商的选择时间。当工程材料采购价值较小时可选用询问价格采购。还可以选择竞争谈判的采购方式。竞争谈判的采购方式与询问价格的采购方式有点类似,也是向几个供货商(至少有3家)就工程采购材料的价格进行询问,它与询问价格采购方式不同的是在采购的过程中邀请合适的供应商聚在一起,让供应商说明自身产品的优点,在进行对比性分析,选择其中一个认为最合适的供应商。
(2)直接采购。采用直接采购的方式进行工程材料的采购时一般不对材料进行质量和价格比较,所以使用这种方式进行工程材料采购的成本较高。选择这种采购方式的企业都是具有指定供应商,或者是供应商的材料具有专卖性。根据笔者多年的工作经验认为,在工程材料的采购中应该尽可能地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因为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可以有效的压低工程材料的价格,帮助企业以最低的价格购得工程材料;并且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采用多种招标方式,有助于提高采购质量,达到有效控制采购成本的目的。
5 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在供应商的选择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明确供应商的数量。从采购方这一角度来说,单一货源的供应增加了工程材料供应的风险,也不利于供应材料的价格控制,这样就很难控制好总采购成本。但是从供应商的角度来说,由于批量供货可以给采购方一定的折扣,减少了长期货款的风险,有效降低工程材料采购的成本。所以,在采购的过程中对供应商数量上要把握要得当,既要有效避免由一家供应商的单一货源,开发多家供应商进行供应,同时也要保证供应商供应份额的饱满,从而获取价格上的优惠,降低工程材料的采购成本。
(2)对供应商进行正确的管理。与供应商的长期合作既能有效保证工程材料的供应质量,又可以获得一定的价格优势,对降低工程项目材料的采购成本具有很大的好处。所以要对供应商进行正确的管理,主要包括:1)要全面的考察和分析材料供应商的自身实力。如财务运行状况、制造能力大小、售后服务是否完善等。2)要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的供应合作关系,这样才能给材料采购方带来直接的成本控制利益,使工程项目的整体费用得到控制。3)应对工程材料供应商的作业进行必要的绩效管理,通过绩效考核将供应商的供货行为进行排名,并根据考核的结果决定是否与供应商继续合作,必要时可以对供应商进行奖励和处罚。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供应商改进自身的供货行为,在供货时间和质量上得到有效保证。
6 联合其他工程项目降低采购风险
在工程材料的采购过程中,要建立一个广泛的供货平台。这个供货平台不但可以在价格询问的阶段起到快速沟通的作用,同时也可以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核,并且无论是在投标阶段还是在具体采办阶段都可以快速的向工程材料采购方提供合适的供应商。跨项目工程材料的联合采购就是一个降低采购成本的好方法。在现实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采购联盟的组建或是加入其它项目的采购联盟。这样就可以提升防范材料采购风险的能力。(1)多家工程项目进行联合采购,把小订单变成大订单,增强与供应商的谈判实力,获得价格上的优势;(2)可以很好的降低中介的转手成本,通过与制造商进行交易,有效降低材料的流通成本。
7 总结
企业要想有效的控制工程材料的采购成本,必须建立专门的采购小组,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和成本预算方案,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和供应商,并联合其他工程项目降低采购风险。这样才能有效提高工程材料的采购效率,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易灿,朱锋.浅谈采购成本的控制方法[J].金融经济,2009(14).
[2] 张伟.施工企业建筑材料采购的成本控制措施[J].经营管理者,2010(11).
[3] 刘永胜,王超.企业采购成本控制方法研究综述[J].当代经济,2009(07).
关键词:高校;询价采购;风险防范
当前,中国高校设备采购所用的资金来源是财政资金,所以高校采购也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来执行。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虽然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但是作为普通高等学校来说,每年采购计划中有大部分数量的设备是预算未达到招标标准的,而这部分设备采购需要通过询价采购的方式来完成。《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规定使用询价采购方式来采购货物的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4)按照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总而言之,询价采购相比较其他采购方式而言,具有采购周期短、成本低等优势,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采购规范性、组织严密性不足,对供应商约束力不强等。本文从询价采购中存在的常见风险分析人手,提出了规避风险的措施方法,为确保高校询价采购工作的有序进行提供了必要的思路。
1.高校询价采购过程常见风险
1.1询价范围不精确产生履约风险
询价公告正式挂网之前,采购人需要整理好采购清单,如果因采购人大意而造成拟采购清单存在缺漏项或者冗余设备,就会对投标人报价产生直接影响,最终必将影响用户老师正常使用。
1.2技术指标要求模糊
这种情况的出现多数是因为申购老师提交申购表时没有将技术指标填写清楚准确,导致最后挂网询价的设备技术要求描述含糊不清。例如,技术要求含混不清,仅有原则性要求而无具体指标、参数;技术要求太宽泛,市场上能满足使用效果和性能的设备五花八门;设备验收标准不明确,甚至无验收标准,或者参照过时的国家标准等。
1.3报价要求含混不清
存在报价风险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形:报价范围与拟采购设备不一致;报价方式与设备计量方法不一致;报价要求未提及设备详细配置清单单项价格,导致一些供应商鱼目混珠换掉其中某个配置;对报价币种、汇率变化未作明确要求或者处理办法等。
1.4报价过程缺失规范
询价采购供应商报价方式多种多样,有的用传真、有的用扫描件、有些用信封密封直接交到采购部门办公室等。另外,各供应商报价的时间不统一,有些不法供应商利用时间差打听其他商家报价,扰乱询价采购的正常进行。
1.5恶意抢标
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供应商只需要做报价,几乎没有任何成本和经济约束。有些供应商为了恶意抢标而放弃合理盈利,报出最低价抢标,但是一旦他中标后又觉得利润低微而放弃中标资格,影响高校采购的正常工作。
2.规避询价采购风险的措施
2.1建立内部约束机制
应组织成立询价采购工作小组,由采购人、用户代表和相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组成,一般情况下专家人数不低于三分之二。采购小组成员自觉遵守采购法律规定,互相监督,避免暗箱操作。询价公告的编制、供应商的选择、合同签订及货物验收等都由采购小组所有成员共同商讨并签字。例如我校特别制定了询价采购事项会审单,记录供应商报价结果和询价采购小组会商结果,最终确定结果后询价小组所有参与人员签字。
2.2询价公告编制要精确
询价公告是供应商报价的依据,供应商根据询价公告要求进行报价。采购人要将商品型号规格、技术指标、供应商资格要求、付款条件、交货地点等所有必要条款填写清楚,报价包含的服务内容比如是否含运费、税费等也必须交代清楚。一旦出现错误将直接影响供应商报的价格,甚至影响合同条款的拟定,最终影响询价采购工作的正常进行。
2.3确定中标供应商要合理
尽可能多的增加供应商可选范围,根据供应商服务质量、市场信誉、报价等择优选择供应商。在确定中标供应商时,不能一味的‘低价中标”,要充分考虑报价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与用户需求的响应程度,另外还要认真调研报价供应商的市场信誉度和公司模以及是否能够提供足够的售后服务,防止一些皮包公司低价抢标,扰乱采购工作有序进行。如果参与报价的供应商不多的话,可以选择有资质的三家供应商邀请报价。最后,为了增加询价采购工作规范性和效率,必须要求供应商报出价格后不得再随意更改。
2.4签订合同要仔细认真
确定供应商之后就涉及到签订合同。在签订采购合同时,要严格遵循询价采购文件中提出的的合同主要条款,包括设备型号规格、付款方式、交货地点、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等,从而杜绝中标商或者采购人随意更改条款现象的发生。监管部门、采购人员等要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时刻注意询价中标供应商执行所签订采购合同的情况,保证合同与报价书承诺一致,坚决遏制和严格禁止履约合同时任何改变原合同条款的行为。
2.5设置合理的保证金
保证金分为报价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在报价的同时缴纳规定金额的报价保证金,确定中标供应商之后,应将未中标的供应商报价保证金如数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其完成供货后退还。设置保证金可以很好的避免皮包公司恶意抢标给高校采购造成损失,也能有效避免中标供应商中标后反悔行为。一旦采购人发现供应商在报价过程中存在作弊行为或者中标后随意反悔弃标的,将保证金没收不予退还。保证金的金额应当根据具体采购设备预算、供应商投入成本及产品利润等因素综合考虑设定,一旦保证金额度设定过低则保证金的效果将大打折扣,报价供应商就会不在乎这点费用,还会出现随意弃标或报价作弊的行为,而保证金额度设定过高,部分供应商则会犹豫不决,考虑保证金投入成本有的公司就会放弃报价。
2.6询价材料整理归档。
论文关键词:政府采购,寻租支付矩阵,演化稳定策略
一.引言
我国政府采购自1996年试点运行至今,采购制度不断健全,采购规模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与此同时,我国学术界对政府采购也做了一定的研究,但笔者认为,目前国内文献大多都是定性研究而且深度不够,仅少数学者运用博弈理论对政府采购作经济学分析,如张雷宝(2002)对政府采购监管作了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彭文兵等(2003)通过收益矩阵博弈分析了政府采购中寻租的形成过程及其外溢效应;王宏(2006)通过双层次互动进化博弈模型研究政府采购制度的变迁,王宏(2007)还用静态博弈模型研究了政府采购监督制度优化;后小仙(2007)对监管部门、采购方、供应商三方进行博弈分析,构建了反寻租目标体系。但这些论证只是从静态的角度,在完全理性人的假设下进行博弈
分析。本文尝试在有限理性的假设下,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动态演化博弈方法分析政府采购中监管部门和采购方的行为选择,强调动态性,找出影响博弈双方行为策略选择的变量,并据分析结论提出相应对策。
二.政府采购寻租监管的三方模型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本是政府利用公共权力管理社会经济的一种方式,但由于委托机制、监督体制、经济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存在权利干预经济、监管缺失等情形经济论文,这些将会产生权力寻租。政府采购中的寻租包括设租与寻租,实际上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1]。政府采购中的设租是指采购方利用权力对采购全过程进行控制,人为设置障碍,进而营造获得非生产性利润的环境与条件;政府采购中的寻租是指供应商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获得供应特权以占有租金的活动[2]。政府采购的寻租行为导致政府开支扩大,纳税人负担加重;导致行业垄断,阻碍技术创新;影响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导致寻租供应商与非寻租供应商之间的利益失衡,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紊乱;滋生集体腐败乃至行业腐败[2]论文下载。
政府采购在具体实施中会涉及多方行为主体,下面以监管部门、供应商、采购方这三方设立博弈模型,模型的假设如下:
1.假设监管部门不与采购方和供应商寻租,供应商和采购方可以选择寻租和不寻租两种行为策略。
2.假设采购方接受委托购买一批商品A,A的市场价值为V;实际的采购价格为Y;供应商行贿金额为R;监管部门的稽查成本为C;监管部门证实违规成功的概率为p,证实违规失败的概率:(1-p),其中证实违规成功情况下监管部门对采购方的处罚为KR,对供应商的处罚为L(Y-V),其中K、L为惩罚系数;一般情况下Y-V-R>0。
3.各博弈主体的收益分别是[3]:
(1)采购方和供应商进行寻租活动,监管部门不稽查,则采购方、供应商、监管部门的支付分别为: R,Y-V-R,-(Y-V),供应商的行贿成本或采购人员收益R和寻租者收益(Y-V)独立于模型之外,本文假设R,(Y-V)为固定值。
(2)采购方和供应商进行寻租活动,监管部门稽查,但不成功,则采购方、供应商、监管部门的支付分别为: R,Y-V-R,-(Y-V)-C。
(3)采购方和供应商进行寻租活动,监管部门稽查,且成功,对采购方收益R处以K倍罚款,对寻租者收益Y-V处以L倍罚款,则三者支付分别为:-(K-1)R,-(L-1)(Y-V)-R,KR+L(Y-V)-C。
(4)采购方和供应商不进行寻租活动,监管部门不稽查,三者支付分别为0,0,0。
(5)采购方和供应商不进行寻租活动,监管部门稽查,三者支付分别为0,0经济论文,-C。
在上述假设之下,采购方、供应商、监管部门三方的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表1 采购方、供应商、监管部门三方的支付矩阵
监管部门稽查
监管部门不稽查
证实违规成功p
证实违规失败 1-p
寻租
采购方
-(K-1)R
R
R
供应商
-(L-1)(Y-V)-R
Y-V-R
Y-V-R
监管部门
KR+L(Y-V)-C
-(Y-V)-C
-(Y-V)
不寻租
采购方
供应商
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