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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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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制度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验;质量监督

引言

我国是全球锅炉生产和使用最多的国家,在火力发电、工业生产、人民生活等多个领域都有所使用。锅炉按功能有热水锅炉、蒸汽锅炉、热风锅炉、导热油锅炉等多个种类,按压力分有低压锅炉、中压锅炉、高压锅炉、超高压锅炉以及超临界锅炉等多种。锅炉的基本原理是利用热能加热水等介质,产生蒸汽、高温水以及有机热载体等,进行能量转换和输出。在锅炉系统中,压力容器是一个重要部件,压力容器安全水平直接影响整个锅炉系统安全水平。长期以来,国家极为重视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检验与质量监督,出台了大量的规程和技术标准,用于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检验与质量监督之中,如《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检查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等,这些规程和技术标准对保障锅炉压力容器安全使用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在具体运用中还有很多需要关注的问题。下面,本文就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检验措施与质量监督进行浅要的探讨。

1.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验措施

1.1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验问题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问题来自多个方面,如容器自身质量、带电设备、介质保护、电磁辐射等。锅炉压力容器在生产过程中,不论采用机械生产还是人工生产,都可能造成容器质量缺陷,如硬度不够、壁体不均匀、材料易腐蚀、容器连接密封性差、焊接质量缺陷等,这些问题最终有可能造成高温汽态或液态介质泄漏,甚至产生爆炸危险。在锅炉使用过程中,往往会有很多带电设备,尤其是工业锅炉应用中带电设备更为普遍,这些设备可能存在漏电现象,或者锅炉未采取良好的防雷保护措施,这些问题除了可能影响压力容器的正常运行外,还可能给压力容器带来更为严重的损坏引发严重安全事故。此外,在压力容器使用过程中,密封性不高极可能造成介质外泄,尤其是一些有毒、有害介质应用场所,更可能造成不可想象的严重后果。

1.2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验内容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验主要包括耐压实验、外部检验和内部检验三个部分。耐压力实验是对锅炉压力容器直接进行严密性与承压能力检验,通过耐压试验能很好的发现压力容器承压部件是否存在变形或裂变问题,从而检验锅炉压力容器是否能在许可压力范围内安全运行。外部检验在锅炉压力容器运行中进行,是对压力容器的定期在线检验,主要检验压力容器是否存在变形、裂变、泄漏或局部温度过高等现象,同时检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功能是否完好,相关承重及紧固部件是否稳固。内部检验则在锅炉压力容器停机状态下进行检验,往往需要进入压力容器内部,对压力容器内部有无破损、腐蚀等进行检验,并对各部件的性能进行测试。

1.3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验策略

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在安全检验时首先要对容器质量进行基本的检验,评价容器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如压力容器规格、材料、连接、密封等进行基本的检验,从外观上判断压力容器的完好性和基本质量。然后对压力容器进行深层次检验,利用无损检测技术等技术,对压力容器的管线、壳体、焊接缝等进行深层次检验,分析压力容器是否存在裂纹、腐蚀、堵塞、连接密封性不良等问题。此外,还应当对压力容器相关安全附件进行全面检验,如各类仪表、阀门及自动控制装置,确保仪表、阀门、自动控制装置无故障,能安全运行。在检验完成后,根据检验结果,对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等级评估,指出存在的缺陷并做出寿命分析,确定安全检验周期。

2.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监督

2.1 材料工艺质量监督

在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监督控制,材料工艺的质量监督控制是基础。材料质量控制是压力容器质量监督控制的重要环节,必须明确材料标准并做好采购、储存和使用的质量控制,建立起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锅炉压力容器在制造过程中,涉及一系列的生产工序,包含多种工艺流程和技术应用,在生产前必须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方案设计,明确制作工序和加工工艺,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进行,严格进行工艺质量监督与管理。此外,由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中,会涉及大量的焊接工艺,焊接质量是影响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的重要因素,应当确保焊接质量,保证所有的压力容器所有受压元件的焊接质量都能满足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满足设计质量要求。例如,需要加强对焊接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焊接人员技术水平;对焊接材料进行严格控制与管理,杜绝劣质焊接材料应用于压力容器焊接中;对焊接质量进行严格的检验,对超出标准要求的缺陷严格返修或判记得,并做好返修记录等。

2.2 检验质量监督

压力容器的质量监督中,虽然有大量新技术和先进的仪器设备,但依然由人主导,必须对检验质量进行监督控制。例如建立自检、互检、专检相结合的复合质量监督质量,以便能对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进行严格的检验,避免出现漏洞埋下安全隐患。再如在无损检测技术的应用中,该技术主要应用于检验焊缝内部及表面缺陷,是一种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在应用中需要检验人员操作水平与工艺水平的保障,应当加强检验人员的资格审查与管理,加强检验设备和材料的质量控制,并做好各项记录和保管措施,使检验部位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再如在理化试验中,如材料力学性能、材料金相组织分析、焊接接头理化实验等,都应当保证试验满足法规、标准的要求,严格对方案、人员、设备、材料等方面的质量监督,何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参考文献:

[1]滕兴林.谈谈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检验与质量监督[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07)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制度范文第2篇

“十一五”以来,我国加强以质量检验体系和质量测报体系为主的粮食质量监测体系,把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建设作为质量检验体系的重点内容.隶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油检验机构有763家,其中取得计量认证的373家,初步形成了以省级检验机构为龙头,以粮食主产市县和人口密集城市检验机构为主体的粮油质量检验体系[2].2006年,国家粮食局启动了国家粮食质量检测体系建设项目,在隶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油检验机构中,择优授权挂牌了273个机构作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

21世纪以来,我国不断加大粮食质量安全投入,一方面加强仓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实施产后绿色一体化战略,积极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与大型粮食仓储企业携手攻关,开展粮食储藏技术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一些粮食安全储存和品质保鲜方面的关键性技术跻身于世界先进行列.尤其是相继研究推广了粮食储备“四合一”新技术(储粮机械通风、磷化氢环流熏蒸、智能粮情检测和谷物冷却技术)[3]和现代控温气调储粮技术等绿色储藏技术[4],大大降低了储粮发热霉变和化学药剂残留的可能性,减少了粮食自身呼吸导致的干物质损耗,保证了粮食质量和新鲜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镇化速度的加快,我国农业生产正发生深刻的结构性变化.耕地加快向种粮大户集中,农民预留口粮不断减少,呈现销售原粮购买成品粮的趋势.加之粮食市场购销主体日趋多元化,使得新收获粮食销售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由传统集中销售向常年均衡销售转变;由种粮农民直接交售到粮站向在家中或田间地头销售给粮食经纪人转变.不同种植规模的农户,其售粮行为也存在较大差异.农民售粮方式的变化对粮食质量管理产生了重要影响,使得一批较为先进的清杂和降水工艺与设备得到了研发[5-6],推动了以清杂和降水为主的粮食整理技术研究与应用得到不断发展.

我国粮食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粮食质量安全纳入了《食品安全法》的范围,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粮油监测质量的控制都承担着各自的责任,但多头监管、重复执法,交叉、错位和不到位现象依然存在,对整个粮食流通环节质量监管仍不能实现全覆盖.

虽然目前主要粮食品种均有质量标准,但与国家对食品安全日益重视、人们对食品安全要求越来越高、以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要求相比,当前我国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还有一些不适应,尚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主要表现在主要粮食质量标准制修订进度与粮食生产形势变化不相适应;粮食收购、产品质量安全、粮食储藏和加工标准等,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粮油质量安全标准基础研究与粮食生产流通需求不相适应;粮油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标准,特别是快速检测技术与生产实践不相适应等.

从粮食收储企业检验能力的情况来看,除能检验粮食的等级、水分、杂质等常规质量指标外,大部分基层收储企业几乎均不具备检验测定粮食质量安全(主要是卫生指标)指标的能力,甚至有些民营收储企业还不具备常规质量指标的检验能力.目前企业自身非常薄弱的检验手段,难以履行粮食质量安全把关的主体责任.

粮食源头质量把关难。一是面对千家万户和多渠道收购,水杂含量高等,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粮食数量占收购总量的比重呈增高之势,甚至出现人为将新粮和陈粮混合销售的现象.二是土壤污染的加剧、极端天气的增多以及粮食收获期间管理不善,导致了部分粮食重金属超标、农残超标准和真菌毒素污染等问题.如我国沿淮地区以及长江中下游地区真菌毒素污染发生概率较高,安徽、河南地区在2008年尤为严重,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DON)和玉米赤霉烯酮(ZEN)的污染程度更是远远超过我国限量标准[7].而基层收储企业对这些污染物在粮食收购时往往无能为力.三是国家建立的新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原粮卫生监测预测覆盖面还不广,监测结果也没有及时向社会公布,无法指导收储企业做好源头把关工作.

我国农村的耕作方式,决定了粮食生产者在环境污染、气候、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面前无能为力,由此导致的粮食质量问题.农民难以处置田间只能尽力做到合理、安全地使用农药,减少污染,收获后也只能进行晾晒处理,但有的地区农民连晾晒粮食的场地都没有,有的甚至在乡村公路整晒粮食.国家现在每年均对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开展例行监测,但对发现卫生指标超标的粮食如何科学合理处理,一直没有明确的措施.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要承受巨大的经济负担.

解决我国粮食质量管理主要问题的对策

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集中力量开展粮食质量安全国际标准的跟踪、研究和转化工作,促进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有机衔接,增强我国在谷物质量安全国际标准制修订中的话语权.在与国际标准接轨时,更应有中国的特色,绝不能照抄国外标准或国际组织的标准.进一步完善粮油标准工作体制,地方各级粮食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围绕粮食质量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提出粮油标准制修订建议.相关科研院所、院校、企业和各级粮食检验机构,要积极承担和参加粮油标准的研究、起草和验证工作.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各专业技术工作组,要加强标准修订过程管理,提高粮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使我国粮食收购、粮油产品质量安全、粮食储藏和粮油加工标准等能够及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力推进粮食收购环节有毒有害物质快速检验方法的研究,形成相关技术标准,能够满足基层收储企业实际收购需要.通过加强粮油标准基础研究,形成与维护粮食质量安全需要相适应的粮油标准体系,为规范粮油产品市场、加强粮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重要技术支撑.

从源头抓起,向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粮食质量标准,增强其质量安全意识.各级粮食部门要将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法等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列为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形式多样地开展有关宣传和培训,增强粮食生产者与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目前部分地区所产粮食存在重金属超标现象,主要是由于土壤污染引起的,因此有必要搞好土壤调查,对污染严重的土壤在粮食种植品种上重新进行规划指导,对其种出的粮食进行重点监控,特别管理,以免流入口粮市场,进入老百姓餐桌.3.2.3推广规模化种植把粮食种植能力与市场紧密结合,引导粮农按照市场的需求从事粮食种植、调整品种结构、走以“企业+基地+农户”为模式的产业化经营的路子,使企业基地和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实现产量上规模、质量上档次的目标.每年新粮收获前,在全国范围开展新收获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原粮卫生监测工作,全面掌握粮食质量及农残、真菌毒素和重金属含量等,及时向社会粮食质量预测结果,指导粮食收购.同时,由相关单位对质量较差、卫生指标超标的粮食采取集中收购、定向销售及强制检验等政策措施,以减少种粮农民的损失,防止污染粮食的扩散,降低收储企业风险.

各级政府和各类企业应进一步加大对粮油质量检验机构的软硬件投入,配备必需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仪器设备,提升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综合检验能力和水平.切实解决技术队伍薄弱的问题。一是切实解决好因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收入不对称,技术人员与经营人员社会对位不对称而造成的人才流失严重的问题.二是引进专业人才充实质检队伍,培养质检专业技术人员.三是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在涉及粮食质量安全的关键岗位,推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制度范文第3篇

一、储粮基本情况

全市平均库存粮油年均“一符、四无”比例为100%,年末科学储粮年平均数量占平均库存粮油总数100%,规范化储粮占年末储粮总量100%,环流熏蒸粮食占年末储粮总量的100%。

二、粮油仓储工作措施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高度重视粮油仓储工作,把粮油仓储工作纳入党委、行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我们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仓储企业管理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发了《市粮食局关于2020年粮油仓储管理工作安排意见》,同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签订了《粮油库存管理责任书》,企业层层落实责任,明确了2020年粮油仓储工作任务。

(二)开展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活动,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

积极开展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活动,努力提升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水平,认真贯彻落实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规定,不断规范帐、卡、簿、牌填写,完善粮油出入库管理、储存实物管理、设施设备管理、质量管理、储粮化学药剂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粮油安全储存夯实了基础。

(三)开展春季、冬季粮油安全检查,完善和落实仓储管理各项制度

为确保粮油安全,进一步规范粮油仓储管理,根据市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各粮食承储企业的干部职工开展了春季、冬季粮油安全检查。按照“有仓必到、有粮(油)必查,查必彻底”的原则,重点检查了库存商品周转粮油“一符、四无”、各级地方储备粮油“三专、四落实”、粮油质量管理、储粮化学药剂管理、科学储粮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交流指导,督促企业及时整改,把“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储粮方针和仓储管理各项制度落实到每个储粮库点,每个仓间。在检查工作中,绝大部分企业能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省粮食购销企业仓储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并利用冬季广泛开展机械通风储粮,低温储粮等科学储粮技术,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仓间内外做到清洁、整齐、无缝、规范,帐、卡、簿、牌记录完整、悬挂规范,有效延缓储粮品质劣变,保证了全市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储存安全。

(四)开展政策性粮食大排查和大清查整改问题回头看

政策性粮食大排查

1、库存数量情况。

⑴省级储备粮已按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关于下达2020年度省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的通知》(川粮函[2020]7号)的规定轮出,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⑵市级储备粮大米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⑶市级储备粮检查实物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⑸成都中储粮储备有限公司青白江直属库2015年最低收购价稻谷实物230吨,现存于富新粮油食品公司富新仓库17号仓,该仓粮食已不宜储存,已有广西北海一家公司拍购,正积极出库中,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库存质量情况

政策性粮食入库质量验收符合政策规定,有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存储企业共同查验了具备有粮食质量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粮食质量扦样规范作业扦取的粮食质量样品,并出具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通过感官检查与检验报告进行比较,二者相符。未发现粮食入库质量验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3、政策执行情况

2020年粮食收购分为三部分:

(1)积极组织粮食市场多元化主体,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收购粮食。

(2)严格执行各级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

(3)组织地方政府事权粮稻谷收购,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农业发展银行市支行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市2020年超标稻谷收购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做好2020年秋季粮食收购的通知》,由于今年稻谷市场价格高于国家最低收购价格政策,目前只有孝德镇一家种粮大户交售2020年产新二级稻谷214140公斤,收购价格2.58元⁄kg。种粮农民普遍存在惜售心情和观望态度,盼望预期粮食价格更高。

4、日常管理情况

各粮食企业粮食仓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储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严格执行《统计法》、《会计法》、《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未发现违反统计会计制度、财经纪律等违法违规行为。

5、内控管理情况

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编制了企业管理统计会计、财经纪律、粮食购销合同、粮食出入库、粮食购销资金、质量检验等内控制度,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消除了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

6、外部监管情况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能职责分工,严格履职尽责、履职到位,做到了“横到边、纵到底”,不留“死角”和“盲区”。深入粮食企业仓库货位监管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出库执行政策纪律情况,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

政策性粮食大排查存在的问题

本级督导企业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排查自查时点,有些企业内控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仓库货位内容填写不够完整,需立即进行整改完善。

下一步工作措施:

市清查办将继续督促各国有粮食企业与中储粮集团对接,确保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到位。同时,督促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制度,规范流程,压实责任,强化制度执行力度。

(五)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粮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按照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要求,开展了小麦、稻谷产新质量监测工作,落实专人按照布点采样的原则和要求,深入到乡镇种粮农户家采购小麦、稻谷、油菜籽扦取样品并及时将样品送到广元市粮油食品监测站,圆满完成了上级下达给我市2020年度收获粮食样品采集任务。同时,按照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安排和部署,切实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油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粮油食品安全监管,落实粮食企业的粮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同粮食经营企业签订了《2020年粮食质量食品安全责任书》,依法管粮,努力提升粮油食品安全监管法治化水平。实现了粮食收购、储存、运输以及政策性粮食经营全过程的粮油食品安全无事故,确保了全市人民群众粮油食品消费安全。

(五)切实加强储粮化学药剂的管理

严格执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贯彻〈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的实施意见》(竹粮发[2012]130号)的规定,储粮化学药剂实行统一购买、集中管理、坚持双人双锁制度,化学药剂的保管、领取、运输、安全及使用,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现场化学药剂处理粮食时,配备了安全有效的粮食熏蒸作业防护用品,并设立安全监管员,最终保证了化学药剂的安全保管和安全使用。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制度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粮油,是指原粮、成品粮、油料、食用油的统称。本条例所称的安全监督管理,是指行政管理部门为保证进入市场的粮油符合国家标准,确保食用安全,依法对本市粮油加工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油加工生产、经营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卫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粮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测检验机构对粮油安全情况进行监测检验。粮油安全监测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监测检验工作。

第六条粮油加工生产经营者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职能,制定并推行粮油加工生产经营的行业规范,教育会员依法从事粮油加工生产经营活动,协助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粮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粮食收购经营者,必须具备必要的粮食检测手段,并具有能保证粮食安全储存的仓库,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工商部门核准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业务;未经审查核准的,不得从事粮食的收购业务。

第八条粮油运输必须执行安全运输的有关法律法规。粮油的运输、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卫生标准;粮油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同载混装。

第九条粮油加工生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强安全卫生管理,各种机具和包装用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二)建立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跟踪制度,完善记录规程,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产品的可追溯性;

(三)对其加工生产的粮油产品提品合格证明,并在其包装物上按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要求作出标注。转基因粮油产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标明转基因成分,供消费者自主选择。

第十条粮食储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采用缺氧、低温、通风等科学储藏方法,做好粮食安全保管工作;对粮食虫害的防治,应当严格执行化学药剂使用的有关标准;薰蒸后粮食中药剂残留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才能出库加工和销售。

第十一条粮油储藏、加工生产和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化学药剂的安全保管,有毒有害有异味或者污秽不洁物品应当远离粮油储藏(堆放)区存放,以免引起误用或者对粮油造成污染。

第十二条粮油产品按国家规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粮油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凡是不合格的粮油不得进入市场。

第十三条在粮油加工生产、经营活动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生产、销售黄曲霉毒素B1超标的粮油或者使用霉变的原粮副产品加工粮油食品;

(二)使用非食品添加剂(染色剂)或者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使用工业油(矿物油)对大米、杂粮进行抛光处理;

(四)在食用油中掺入工业油(矿物油)、泔水油及未经精炼的毛油;

(五)使用有毒有害包装材料;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四条消费者就粮油安全问题向粮油的加工生产、经营者查询时,加工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五日内作出答复。消费者对答复不满的,可以向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粮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大粮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定期开展粮油安全检查,及时公布本地区粮油的安全情况和准入、退出情况。对有可能严重影响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有毒有害粮油产品,应当立即采取临时控制措施,依法予以封存,并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各行政管理部门对粮油市场的安全检查情况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并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六条鼓励对违法加工生产、经营粮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卫生等部门进行处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食品卫生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现状;问题;对策;安徽池州

中图分类号 F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23-0242-02

池州市位于安徽省西南部,是国家中药的粮食储备基地和商品粮输出基地。因此,为了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为大众的健康消费提供技术支撑[1],同时进一步提高池州市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构建安全的农产品市场,加强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的建设势在必行。

1 建设现状

1.1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初步建立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和“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开展,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已成立5家,其中,市级(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1家,县(区)级(贵池区、东至县、青阳县、石台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4家。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2003年经市编委批准成立,2005年正式运行,2007年通过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和资质双认证,2012年通过了安徽省农委的实验室考核,2010年、2014年通过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复查换证。2013年该中心被列入中央投资建设规划,总投资1 000万元,目前已经完成建设任务。贵池区、东至县、青阳县、石台县等4个县区2012―2016年实施了国家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站)项目建设,成立了县级农产品检测中心(站),开展农产品检测工作。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十二五”规划》,2014―2015年池州市各乡镇开展建立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宣传和服务等工作[2]。2016年依托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委民生工程项目“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建O”,2016年池州市民生工程乡镇农产品快速检测体系项目共购置仪器设备35套,其中:蔬菜农残快检测系统11套(不含东至已经建成的4套),畜产品快检测系统10套,水产品快检系统9套(不含青阳畜牧与水产快检测室合建可以少采购1套),食用菌荧光增白剂检测仪15套,至2018年所有乡镇快速检测设备全部配置到位,完成乡镇农产品监管站的建设任务。

另外,已有部分蔬菜生产基地建立蔬菜快速检测室,其中贵池区5家、东至县3家、石台县2家蔬菜生产基地建立了蔬菜快速检测室,由市财政安排资金,配备了农残快速检测设备,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蔬菜进入市场。农贸批发市场陆续建立了农产品快速检测室,把好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第一道关口。

1.2 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

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在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和安徽省农委的支持下得到了持续发展,目前综合性检测实验大楼面积1 900 m2,拥有国际先进的配套检测仪器设备113台(套),总价值780万元。同时,引进了不少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硕士研究生3人、本科生7人;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3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8人。各县区级农产品检测项目建设投资300万元,贵池区、东至县、青阳县、石台县4个县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通过项目购置了专门的检测场所,引进了部分专业人员,配备了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等检测仪器。

1.3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顺利开展

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自成立以来,积极开展农产品检验监测服务,每个工作日都对全市农贸市场内的蔬菜进行抽样监测,每年定性监测蔬菜样本数均在3 300份以上,并及时将监测结果上传至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每年完成省级蔬菜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任务,每年3次,每次对5个左右的省辖市的蔬菜进行例行监测,每次监测蔬菜品种48个、农残参数22种,并按要求及时将结果报送给省农委相关处室;每年开展市级蔬菜质量安全例行监测3次,每次检测品种不少于24个,检测农残参数为22种;每年不定期对全市蔬菜生产基地的蔬菜抽样定量监督检测,并要求蔬菜生产基地按相关规程生产并采摘蔬菜,对抽检的蔬菜中发现有禁用农药的,责令其停止销售,整改落实;每年茶叶季节,对本市所辖县区生产的各种名茶抽样监测1次,检测茶叶是否含有有毒有害重金属和农药残留;完成对全市蔬菜基地土壤、蔬菜和拟建蔬菜基地土壤中有毒有害重金属监测任务;同时无偿为市民提供蔬菜、茶叶等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服务。2015年全市农残检测总体合格率均在98%以上,有效杜绝了不合格农产品进入市场。

2 存在的问题

2.1 质量安全意识薄弱

一是少数部门和一些基层干部没有系统认识及深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范畴,导致资金、设备和检测手段不能适应现阶段需要。二是部分农户和一些农产品生产企业、商家不懂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的规范操作技术或者淡化质量安全意识,逃避质量安全责任,从而为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带来障碍[3-4]。

2.2 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尚未健全

目前,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只开展土壤中有毒有害重金属和农产品中有毒有害重金属及农药残留检测,在兽药和水产品检测中还留有空白,主要原因是由于资金和人员不足。县区级和各乡镇检测站已按要求建立,但由于编制等原因,特别是乡镇检测站实行的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专业技术人员明显不足,不能有效开展工作。蔬菜生产基地和批发农贸市场虽然配备了快速检测设备,但由于检测项目考核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挫伤了蔬菜生产基地检测的积极性,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虽然搭起框架,但是要有效发挥作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各种制度,体系建设存在着“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

2.3 农产品监测工作经费投入不足

r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除了建设资金外,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还需要政府投入一定的工作经费才能确保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地方财政对农产品安全体系建设、安全监管、检验检测等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致使该项工作开展困难。

2.4 农产品检验监测机制不健全

一是目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式在实践中往往由于责任不明等原因容易出现监管真空、监管重复等问题,出现一些矛盾。二是在农产品质量市场准入方面,尚无强有力的监管机构对全市农产品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面质量监督管理。

2.5 检测人员的技术和素质亟须提高

目前,池州市(县)检测人员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只有1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相关专业人员较少,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而新聘请的年轻专业技术人员由于经验不足、缺少培训,致使在工作中无法应对突发问题。

2.6 农产品监测实验室管理有待规范

随着国家对农产品监测工作的重视,对农产品监测机构的要求也越来越严。目前,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仅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2007年通过省质监局资质认证和计量认证,2012年通过省农委监测机构考核,县区级农产品检测站均未通过认证和考核,这与规范的实验室管理水平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3 对策

3.1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一是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意义,增强人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二是加强对农户和农产品生产企业的引导和管理。结合执法检查活动加大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宣传教育,督促企业通过张贴标语提示、悬挂横幅、开设宣传栏等方式,树立生产经营企业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3.2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提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重要性及紧迫性的认识,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发展,不能存在“一建了之”的观念,要让检验监测体系“建起来,动起来”,真正发挥其作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纳入相关部门年终考核,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3.3 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资金投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一项公益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政府投入一定的资金,特别是例行监测、风险评估、监督抽检更要求财政支持[5]。因此,要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加强对市、县区、乡镇、基地农产品体系建设,扩大监测范围和参数,规范监测行为,确保国家和省、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3.4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制

一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协调各个机构,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责,有效发挥各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职责[6-7]。二是按照市级检测机构以定量检测为主快速检测为辅、县级检测以快速检测为主定量检测为辅、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自律性快速检测的原则,加强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网络体系建设。

3.5 提高监测人员素质

一是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人员的专业素质、技术能力等方面的培养,积极参加专业培训,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质量,实现“质量第一,效率为先”。二是通过技术交流会或举办技术竞赛、检测技术大比武等形式开展检测人员的交流活动,进一步提升检验监测人员的能力。三是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要为县区检测站、乡镇检测站和蔬菜生产基地等相关检测人员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和知识的培训,提高整体监测能力和水平。

3.6 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优质农产品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农产品检测实验室也提出了更严格的管理措施,2015年8月1日起,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也作了相应调整,标志着对实验室管理要更加严格、规范,为此,农产品检测实验室也应该按照新的管理办法和评审准则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标准化管理实验室,加快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市级监测中心要充分发挥新购置仪器的作用,对原来认证的检测项目进行扩项。充分利用项目建设,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科学改造实验室环境。

3.7 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一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制,严格把好上市关[8]。鼓励大型超市和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建立农产品快速检测室,配备检测人员。二是实行溯源管理[9],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对生产的品种和化肥、农药、添加剂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对包装上市的农产品,要求标明产地和生产者。三是实行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可制度。加强农业标准化的培训和推广,以现代农业园区、特色产业带为平台;以国家、省标准化示范县建设项目实施为契机;以“三品”一标品牌建设为抓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标准化生产。四是进一步完善农产品信息网络建设,将蔬菜、兽禽产品和水产品全部纳入信息网络内容,使主管部门及时了解监测信息,科学制定决策,同时及时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和认证结果,正确引导农产品的消费,提高池州市农产品市场竞争力[10]。

4 参考文献

[1] 邹士翔.对发展市级农产品安全检测的思考[J].食品科学,2009(15):355-357.

[2] 陈晓华.“十二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标任务及近期工作重点[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1(1):5-10.

[3] 李远.巴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现状与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2(23):290-292.

[4] 李哲敏.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概况与对策分析[J].中国农学通报2008,24(12):572-575.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A/OL].[2016-11-23].http:///link?url=mwluilKNVSyy-G0hew8YaUmWW97sJ3oT5n54-UPavHMEkYY0hy0ePFncQCClpHhWH2dN5AQoUlSMHAsArDbzGLK.

[6] 钱敏,李丹彤,陈蕊,等.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初探[J].云南农业科技,2011(3):6-11.

[7] 孙榕,高强,杨治彪.榆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现状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4(9):305-306.

[8] 李恩普,陈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突出问题及对策研究[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1(4):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