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常见的采购方式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应用型本科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构建目标与原则
应用本科是高职教育的一个层次,它同一般普通本科相比具有鲜明的技术应用性特征。在培养规格上,应用型本科院校培养的不是学科型、学术型、研究型人才,而是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在培养模式上,应用本科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构建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重视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的培养。
二、应用型本科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构建
(一)坚持市场导向,明确培养目标
市场营销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工商企业及服务业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从事产品推销、市场调研、客户服务工作的应用性、职业型的创业者。学生应在具有市场营销专业必备的市场调研、营销策略制定与实施、产品与价格管理、渠道管理、促销管理、销售管理、网络营销管理等营销管理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应重视对学生基础概念与基本理论、专业能力与通用能力的培养。
(二)重视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在培养方案制定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重视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原则。应用型本科市场营销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由顶岗实习、专业公司实践、因纳特市场营销软件操作和实训课程构成。
1、学生顶岗实习
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构建,学期安排可实行四学期制,第1、2学期以理论教学为主,第3、4学期以工学结合及实践教学为主,理论课与实践课的学时比例接近5:5,进行顶岗实习,突出实践能力的培养。学生的顶岗实习可以分为毕业实习和第三、四学期的实习两部分。在学生顶岗实习中,学生能够本文由收集整理总结出推销员、营业员、市场调研人员、客户服务人员等就业岗位的职业标准,教师也可以据此引入推销员、营业员、客户服务国家职业标准,根据不同的就业岗位,进行应用性、综合性(整合性)、先进性和实践性的教学内容及课程体系改革。
2、专业公司实践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为所有专业搭建平台,倡导“开一个专业,办一个实体,建设个会所,创一个品牌”。管理工程系目前有东亚旅行社和齐工商贸有限公司两个专业实习,这为学生实习实践提供了大量的机会。专业教师与专业公司负责人组织学生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市场调研活动、参加企业技术活动等,一方面提高了教师的“工程任务课程化”的课程设计能力,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学生自身的素质。因此,在人才培养方案中针对专业公司的实践及参与情况应体现一定的学时与学分。
3、因纳特市场营销软件操作和实训课程
软件模拟教学是市场营销专业实验教学一种十分重要的形式,利用计算机所模拟和营造的情境,训练学生作为营销管理者所必须具备的营销综合管理能力。构建应用型本科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重视软件的应用。从大一开始到大四,每年都组织学生进行有关的实践。实践教学包括课内实验(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课程设计、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科技训练、综合论文训练等多种形式。
(三)注重创新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应用型本科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应开设创新教育系列选修课、加强创新性实践教学活动等措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把创新教育落实到各个教学环节之中,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精神。
(四)优化知识体系,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
在制订应用型本科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为实现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目标,应构建文理渗透、学科交叉融合、德智体美有机结合的培养体系,将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科学地处理好理论与实践、基础与专业、先修课与后续课、知识与能力、继承与创新的关系。为此,市场营销专业即将安排跨专业选修、跨系别选修和公共选修课程。
三、对市场营销专业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构建的思考
(一)培养目标保持“三个一致”
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应与社会需求一致,与学院培养目标一致,与行业标准相一致。
(二)坚持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道路
校企双方开展广泛的合作,共同探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丰富充实教学内容,提升学生动手实践能力;利用高校人才资源优势,为一线企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和项目策划,实现校企合作共赢。
四、小结
避开谈判陷阱的九大技巧成功的谈判是从认识潜在的错误开始的。了解导致以下五个心理陷阱的根本原因,能帮你辨别交易的好坏,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
过于自信
谈判者往往毫无理由地过于自信。研究表明,他们往往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才干、知识和技能。
最有说服力的证据莫过于公司并购了。每年,醉心于扩张疆域的公司高管们会在并购上花掉30,000亿美元。然而,研究不断表明,三分之二的并购都失败了。这些交易不但没能为买家创造财富,反而为他们带来了损失。首要原因就是,过于自信的买家为并购出价过高。
要避免过于自信,你要注意以下几点:
1)询问其他人的意见。请专家评论你的决策过程。
2)把所有交易的详细总结放在你触手可及的地方,不论该交易的结果是好还是坏。这是防止你忘记过去所犯错误的最好方法。
3)在财务预测中加入一个过于自信折扣。在预测交易能够给企业带来的长期利润时,要在最乐观情况的基础上减去25%,再在最悲观情况的基础上加上25%。
4)如果你开始对交易的成功前景夸夸其谈,或者为自己犯下的错误辩解,或者试图掩盖它们,这些就是过于自信的迹象。明智的谈判者能坦然面对自己的错误,控制自负心理。
厌恶损失
研究表明,如果购买的股票价格迅速上升,人们往往很快将其出手,锁定利润。然后,他们就可以向朋友吹嘘自己的判断力如何准确。然而,如果股票价格大跌,人们则趋向于继续持有股票,等待价格回升。结果,投资者卖出了应该继续持有的股票,而保留了应该出手的。
心理学家卡尼曼(Daniel Kahneman)和特沃斯基(Amos Tversky)发现,损失给人带来的心理冲击是同样数额的获利给人带来的心理冲击的2.5倍。怪不得人们要在本应削减损失的时候却仍然苦苦坚持。
要避免厌恶损失的陷阱,你需要:
1)评估你对损失的容忍程度。回顾过去的交易,看看你是倾向于卖出盈利的投资项目还是亏损的。
2)忘记过去。不要想着如何令某笔已经很糟糕的买卖咸鱼翻身,你把钱再投入进去只会损失更多。
3)在你对投资还没有产生感情联系前,做出出售决定。例如,在购买投资产品时,提前决定你会在价格下降到什么程度时将其出手。
4)记住这句话:你要喜欢承受损失,痛恨收获利润。看似荒谬,它却能提醒你在市场形势恶化时迅速出售表现不良的投资项目。
仓促交易
人们经常因为没有花时间系统地质疑自己的先入之见,或者考虑清楚交易的原因,而身陷糟糕的交易中。心理学家把这种急切的心态称为确认陷阱他们没有去寻找支持自己想法的证据,同时又忽视了那些能证明相反意见的证据。
我们知道,得到好的第一印象的机会就一次,这就是确认陷阱的结果。人们一旦在脑海中形成某个观点,就很难改变,不管它多么愚蠢。
要避免犯这种错误,这些策略可供你参考:
1)要谦逊。承认自己与其他人一样,都不是完美的,都会犯错误。
2)做重要决定时,多听听他人的意见。这是避免陷入确认陷阱的最好方法。
3)做足功课。调研工作做得越充分,你就越可能注意到那些证明相反意见的信息。
锚定效应
当你要出售某一财产时,如果一位买家的出价比你心中的估值低得多,你会认为这个出价很可笑。然而,你会将这个出价当成起点,并因此受它的影响而最终降低了期望值。
买家给出的初始低价发挥的就是锚点的作用,你会以其为基准来判断整个交易成功与否。
锚定效应处处可见。例如,大多数买房子的人,会用他们谈成的价格比标价低多少来判断谈判是否成功。标价在这里就是锚定的参照点。
精明的谈判者则会忽略标价,转而委托专业人士进行独立估价,从而计算出房子到底值多少。
问题在于,很多当事人会在不知不觉中受到锚定效应的影响。你会为购买订婚戒指花多少钱?很多人会说,两个月的工资。这就是戴比尔斯(DE BEERS)在其钻石恒久远,一颗永流传广告中宣传的锚点。
你可以运用下面的策略来避免这个陷阱:
1)从不同角度分析每一笔交易,这样能减少锚定效应的影响。
2)告诉每个人锚定效应的危害。确保所有和你一起工作的人都明白锚点的破坏作用。
3)多样化你的锚点。当你用一个事实或数字作为基准的时候,锚定效应的危害最大。因此,要尽可能多找几个锚点。例如,在准备交易预测时,既要考虑最佳的情况,也要考虑最坏的情况。
短视
谈判者有时仅仅关注与交易有关的短期性事务,而忽略长期性事务。这就犯了短视的错误。
有关商业短视的最常见的例子,是不能预见竞争对手会如何应对自己的进攻举措。比如,某个商家发起降价活动,却没想到引发了一场价格战,结果让自己措手不及。
下面三个策略能帮你避免这个陷阱:
1)请专家帮助你考虑备用的长期方案。这种事情光靠一个脑袋是不够的。
2)不要让你对短期危机的最初反应扭曲了对事情前景的展望。下意识的反应常导致糟糕的决策。
3)检查你在交易中是否存在短视思维。嘴上畅谈未来要怎么怎么样,手头采取的行动却全是围绕短期性的事务而展开,这是常见的错误。
数字盲
失败的谈判者往往错误计算了交易失败的可能性。他们会忽略交易中的那些不起眼的数字,而这些数字日积月累却能带来一大笔损失。
要避免这个陷阱,你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被短期的利益冲昏了头脑。真正重要的是长期的获利。
2)把通货膨胀因素考虑进去,它对你的最终获利有重要影响。
3)不要寻找不存在的事件模型。很多事件只是偶然现象,而非运气的结果。
4)对不起眼的数字尤其小心,特别要注意投资和交易的佣金结构。尽管佣金的数目通常不大,时间一长也会逐渐累积成一个大数目。
上面我们已经知道了谈判的五个陷阱,那么怎么样才能避免这些陷阱呢?九步教你轻松避开:
步骤一:依法采购是前提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从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案例分析、经验介绍中可以看到,个别地方只接受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有利的方面,规避其约束,觉得由规范的谈判后的评标最低价中标演变为竞争性谈判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性价比法更具灵活性和操作性,而不愿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因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意味着谈判小组失去了绝大部分的自由裁量权。
对策: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操作,任何单位和组织包括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采购机构、供应商都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不应以种种理由擅自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进行变通,同时认真贯彻执行2号文。各级监管部门对今后仍使用竞争性谈判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的采购人、采购机构,一经发现,应严肃处理。
步骤二:严格遵循限制条件
由于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灵活、效率很高,不少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对谈判非常青睐。为了避免滥用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法》对这一采购方式提出了限制性规定,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同志忽略了这些限制,若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审批、实施过程疏于监管,违法现象出现的几率将会更高。竞争性谈判演变成主要的采购方式,主要与各方忽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限制性规定有关。
对策: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
公开招标失败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申请拟由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改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监管部门应认真分析公开招标失败的原因,并严格审查和控制,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投标的供应商达到三家以上,开标、评标后由于供应商资格、投标报价超过预算等原因导致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采购人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监管部门原则上不予审批,应要求采购人重新招标;对符合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监管部门经过审查,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才可批准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而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2号文的规定,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步骤三:谨防监管滥审批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若要改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须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然而,演变出竞争性谈判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时,谈判小组将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采购人对竞争性谈判有着较浓厚的兴趣,除了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申请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外,一些不符合限制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也积极争取、创造条件,要求监管部门批准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此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成为了***的重点。而某些不负责任的监管部门将审批权利作为谋求利益的手段,对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从各地执行的情况看,若竞争性谈判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2号文的规定操作,谈判小组的自由裁量权被消减,高价中标的现象也会有所遏止,因此,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审批也将回归理性。目前,仍然存在滥用审批权的主要原因是《政府采购法》、2号文等相关规定并未能严格执行,谈判小组被人为地赋予了更多的自由裁量权,部分供应商甚至可高价获得政府采购合同。
避开谈判陷阱的九大技巧 对策: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规范操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竞争性谈采购方式的规范操作作为监管的重点。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要求改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条件的才予以审批,并监督其执行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对擅自采用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的进行查处。同时,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逐级汇总、上报,为国家立法机构完善《政府采购法》或出台有关规定提供借鉴。
步骤四:最低价给予一定优惠
最低评标价法是否不能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其实,就国际范围看较多地采用了最低评标价法,他们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同样很好地实现了政府采购采购国货的政策功能。
如美国颁布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购买美国货时,政府应给予本国厂商6%的优惠;在失业率高的地区,优惠可达12%;国防采购项目甚至可以高达50%;为了鼓励和扶持借款国国内设备(货物)的制造业和国内工程承包商,《世界银行采购指南》在国内优惠方面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对国内制造货物实行优惠经世行同意的,世界银行可以提供一定幅度的优惠。从以上可以看出,美国的保护本国工业、世界银行实施的国内优惠政策,在对价格进行评议时,是在供应商报价的基础上按报价的比例给予一定的扣除,然后再对各投标供应商的价格进行比较,价格低者中标。
对策:
首先,应学习和掌握世界发达国家、我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规则、程序、优惠政策的规定及具体应用。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符合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供应商或产品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现的,在投标报价的基础上应给予规定比例的扣除。其次,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具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特别是在投标报价方面的优惠幅度或比例。最后,在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也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步骤五:领会谈判的基本精神
部分人士片面地认为,《政府采购法》和2号文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必须完全相等。而所有供应商提供的产品,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完全相等又是不可能、不存在的,《政府采购法》和2号文的规定给变通留下了空间。
在这个问题上,部分同志忽略了供应商超过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质量和售后服务时的解决方法,对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方法、操作程序缺乏全面了解。
对策:
熟练掌握最低评标价法和操作程序 最低评标价法已被很多世界组织和国家所采用,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采购示范法、欧盟理事会有关招标采购的指令、英国、意大利的有关法律规定,招标方应该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的投标。我国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也应真正理解和领会。
熟练掌握竞争性谈判的精髓 首先,在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谈判文件时,对采购需求、质量、售后服务应给出具体、规范的尺度或标准。其次,按照具体、规范的尺度或标准对所有投标人进行衡量,具体做法为,依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符合性检查、商务性审查、技术性审查程序等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进行衡量,符合性检查、商务性审查、技术性审查均合格的投标文件,可称之为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然后进入谈判的下一个环节,没有通过的做无效标处理;优于谈判文件规定的,不应给予任何照顾和优惠。
随后,再按法定程序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步骤六:发挥谈判小组作用
在招投标采购方式中综合评分法使用较多,不少人对综合评分法情有独钟,片面地认为评审专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逐一进行审查并打分,才能发挥评审专家的作用。而若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谈判小组的作用就难以发挥。之所以出现以上误解,主要是由于:对最低评标价法不了解,对最低评标价法下如何确定成交供应商尚未清楚或对弱化谈判小组的自由裁量权持抵触情绪。
对策: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机构、采购人、供应商等都应熟练掌握最低评标价法的方法和操作程序,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现场进行观摩,进一步了解最低评标价法情况下,评标专家是如何工作及如何发挥作用的。在此前提下,才能谈得上对谈判小组的工作做好监督。
严格执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规定时,虽然谈判小组的自由裁量权有所削减,但专家应发挥自身特长,认真研读谈判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商务条款、技术条款、发生偏离等的解决方法,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供应商的谈判文件逐一进行审核,供应商出具的商务条款偏离表、技术条款偏离表的真实性是审核的重点。通过审核,找出与谈判文件正、负偏离项数和偏离值,在商务条款、技术条款中标有*号的重要条款不能发生偏离,供应商只要被认定有一项带*号的条款发生偏离的将做无效处理;小于谈判文件规定的偏离项数的,在价格评议时,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每发生一项偏离按照最终报价的0.5%~1%调增报价。
步骤七:公开招标文件忌直接沿用
在实际工作中,将公开招标文件替代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取谈判之名行公开招标之实 公开招标失败,马上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机构不再履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有关程序,诸如重新制定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文件报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重新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信息等。直接将公开招标文件作为竞争性谈判文件,评标小组按照公开招标文件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评审。
公开招标失败后将招标文件移用为谈判文件 一部分同志把竞争性谈判作为公开招标的压缩版,公开招标失败后,采购人虽履行了竞争性谈判相关程序,但仍将原公开招标文件作为竞争性谈判文件。
这两个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还相当普遍,其原因:主要是一部分同志对公开招标程序、评标办法、评标标准、中标原则比较熟悉,但对竞争性谈判的评标程序、中标原则比较生疏。
对策:
公开招标失败改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履行竞争性谈判相关程序。若要将公开招标文件稍做修改后用做竞争性谈判文件,首先必须获得具有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审批权限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审批通过后,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原则应统一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法定原则,严格按《政府采购法》、2号文的规定执行。为保险起见,采购人编制的谈判文件在向供应商发售前,可以聘请专家进行论证,采购人、采购机构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其余程序,按照竞争性谈判相关程序执行。
步骤八:国标确保质量与售后
某些人可能还会认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竞争性谈判采购得到的成交结果质量、售后服务会跟不上。是否如此?答案是否定的。最低评标价法已被很多世界组织和国家所采用,并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供应商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是可以得到保障的。
对策:
总的而言,即参与谈判的供应商的资格、业绩应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
在质量方面,有以下措施可作为保障:货物或服务具有国家标准的,谈判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有关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或提供样品并由国家有关机构出具检测合格证明。谈判小组对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条款偏离表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主要条款应(带*号)完全满足要求,一般条款发生偏离的项数小于谈判文件规定的项数。采购人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有疑义的,仍可交由国家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发生质量问题,可与成交供应商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采购人可向监管部门反映,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售后服务: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项目的售后服务条款时,一定要搞好市场调查,对潜在供应商售后服务机构设置及分布、售后服务人员、售后服务承诺、工时收费标准等进行全方位的调查了解。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或证明文件骗取成交的,一经发现,报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步骤九:多方共商详细规格与要求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可进行竞争性谈判。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项目确实五花八门,采购机构甚至会遇到一些稀奇古怪的项目,在招标前并不能确定详细的规格或具体要求,需要与有关专家、各方当事人对具体规格或要求进行修改、补充、调整后,才能最终确定下来。
而部分人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这条规定,片面地认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永远不能确定采购项目的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假定这个推断成立,那么有些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制定谈判文件、谈判过程中,包括最终的确定成交供应商,自始至终是没有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而没有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谈判小组与供应商的谈判就无从谈起;且如果没有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岂不是想让谁中标,谁就能中标?这个假设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之所以产生这一偏见,是由于这些同志忽视了政府采购程序的阶段性和事物的发展变化性的问题。虽然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制定谈判文件阶段可能存在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可能性,但通过市场调研、组织专家论证、与供应商谈判等办法修改和完善,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最终还是可以确定下来的。
对策:
首先,采购人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搜集有关规格和要求,也可以聘请专业咨询公司或专家对详细规格、具体要求进行论证。在谈判前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可以通过与供应商谈判,对谈判文件制定的规格、要求进行修改、调整,最终确定下来。
但在制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在谈判过程中对规格、要求进行了修改,属于对谈判文件做了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且是否重新谈判,应征求参加谈判供应商的意见。而重新谈判的,应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上,且应为供应商预留充分的制作谈判文件、确定报价的时间。
宏观建议
[关键词] 政府采购 竞争 规则
我国于2003年1月起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定义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这一概念的核心在于强调政府为了公共利益以消费者的身份而参与市场交易,以获得货物或者服务。而由于现代社会政府采购的数量巨大,从而成为市场中最大的消费者,因此政府采购领域也成为供应商之间展开竞争的重要领域。可以说,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公平的竞争规则才能保证政府采购人将合同授予最具有竞争力的供应商,从而达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本文的写作目的,即在于通过对我国目前政府采购中竞争规则的缺失现状的分析,结合《政府采购协定》要求,提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竞争规则的建议。
一、我国政府采购中竞争规则的现状
我国在制定《政府采购法》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定》(The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简称GPA)的基本要求,为保证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以及政府采购的有序进行,明确将公平竞争设定为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该法第3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中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一方面要求要将竞争机制引入采购活动中,实行优胜劣汰,让采购人通过优中选优的方式,获得价廉物美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这就要求政府采购人不得从事限制供应商竞争的行为;另一方面,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也应当是正当有序进行的公平竞争,因为任何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做法都可能造成政府利益的损害。因此,《政府采购法》中的竞争制度,也相应的有两方面的要求,即实行竞争和保护竞争。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即从上述两个方面设置了政府采购行为应当遵循的竞争规则。根据损害竞争行为的主体和后果,政府采购中的竞争规则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供应商作为受害者的采购方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法采购市场。此外,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此外,该法还通过列举的形式对政府采购中可能发生的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作了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采购方规避公开招标的方式,通过化整为零、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与原供应商签订不合规定的补充合同、隐瞒不报采购项目或迟延上报采购计划等方式,将应当采用的公开招标方式擅自改为使用其他方式采购,并以此限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此外,采购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与供应商或采购机构恶意串通、开标前泄露标底等行为,均为《政府采购法》所规制的采购方限制竞争的行为。
其次,采购方作为受害者的供应方反竞争行为的规制。由于政府采购的商品和服务的数量巨大,能够对供应商的市场份额产生较大的影响,因而有时甚至能够起到决定某些企业未来命运和发展趋势的作用。因此,作为采购另一方的供应商之间,为获得政府合同,必然进行激烈的竞争。而在这一竞争过程中,供应商为获得合同采取违反商业道德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大大增强。因此,《政府采购法》亦在规制供应商不正当竞争方面制定了相关规则。包括,禁止供应商以借用他人名义或者伪造资质证书等提供虚假材料的方式谋取中标;禁止供应商以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禁止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此外,《政府采购法》之外的其他法律中,也存在有关政府采购过程中竞争规则的制度。例如《招标投标法》中有关串通招投标行为的规定,《反垄断法》中有关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定等内容,都可适用到政府采购领域,以规制供应商之间的反竞争行为。
二、《政府采购协定》的竞争规则
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虽然是在世界贸易组织的GPA的基本原则指导下制定的,但与GPA的要求相比,该法在很多方面依然存在着些许差距。随着2007年12月我国正式申请加入GPA,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与GPA要求的衔接问题会引发人们越来越多的讨论。
GPA是WTO现存的两个诸边协定之一,它不属于一揽子协定的范畴,申请加入WTO的国家或者地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加入该协定。其目标是促进WTO成员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协定由成员自愿签署,现在该协定有包括美国、欧盟等13个成员,共40个国家(地区)参加,大约占WTO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强。
GPA的竞争规则主要体现在第7~16条中。首先,GPA要求政府采购方必须采取最大可能竞争的政府采购方式。这些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三种。公开招标是指所有有兴趣的投标者均可参与的投标。选择性招标,是指由采购实体邀请一定数量供应商参与的投标,也就是我国法律规定的邀请招标。使用这一程序的采购实体应当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清单,该清单应当至少一年公布一次,说明其有效性和条件。有限性招标,是指采购实体可以与特定供应商进行谈判达成采购协议的采购方式,它大致相当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是对竞争性采购方式的例外和补充。GPA第15条还具体列举了可以进行有限招标的若干情形,包括无投标回应、由于技术原因而无竞争、情况紧急等。其次,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充分竞争,GPA第8条还专门就供应商的资格问题作出了专门的规定。GPA要求各个参与实体在审查供应商资格时,不得在其他参加方的供应商之间或者本国供应商与其他参加方的供应商之间造成歧视。该条为执行上述原则规定了供应商资格审查程序的具体要求,例如参加招标程序的任何条件,应当限于对保证公司履行所涉合同的能力所必需的条件。供应商的财政、商业和技术能力应当根据该供应商的全球商业活动及其在采购实体所在地的商业活动进行判断,同时适当考虑供应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据上所述,GPA中表述的“最大可能的竞争”,体现出GPA关于政府采购竞争规则的设计原则,是充分的国际竞争原则。充分竞争的含义是完全排除采购决策中的非市场因素,排除政府的直接干预和其他社会成员的个人干预,尤其是在采购方采购方式的选择和采购程序的设计方面,体现的尤为明显。
与GPA的充分竞争规则相比较,由于在《政府采购法》立法时对国际做法给予了主意,我国相关立法与GPA规定没有原则和框架性的不同,差别在于市场竞争的程度上。我国规定的竞争决策制度,奉行的竞争原则是所谓的“平等竞争”,没有采纳“充分竞争”的表述。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在采购方式上,GPA规定了公开招标、选择招标和有限招标三类,而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政府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虽然它们都承认公开招标方式的优越性和主导地位,但在竞争程度上却有明显的差别,主要是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制度和公开招标的替代方式制度。采购公告的媒体种类和信息内容,是决定公开招标竞争程度的首要条件。对此,我国《招标投标法》第16条只是做出简单的规定,相比之下GPA第9条的相关规定则非常详尽。第二,我国立法的另一问题,是对公开招标的替代方式过多和过于灵活,替代方式程序的竞争性低于GPA的规定。例如,对邀请招标(GPA称为选择招标)的邀请数量规定上有不同的设计思路。我国《招标投标法》第17条使用“最低限度方式”,规定采购人向3个以上供应商发出邀请;GPA则使用“最大可能方式”,规定应在与采购制度有效运转相一致的情况下,邀请最大数量的供应商。因此签署GPA必须改进我国政府采购的市场竞争制度。这一改进并不限于对外国供应商的待遇,而且还会延及国内供应商。因为如果给予本国供应商以更优惠待遇,将构成对外国供应商的歧视,违反GPA的国民待遇原则;如果给予外国供应商以更优惠的待遇,虽然不违反GPA,但是会恶化本国供应商的竞争力,造成本末倒置的制度设计错误。
三、我国政府采购竞争制度的完善方向
如上所述,对照GPA所要求的“充分竞争规则”,我国的《政府采购法》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国目前已经启动了加入GPA的谈判,为达到GPA的要求,我们目前的政府采购竞争制度需要在“充分竞争”原则的指引下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
1.《政府采购法》与竞争法的衔接。正如上文所述,虽然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已经规定了有关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竞争规则,但它在本质上依然被人们视为财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从其规定的根本宗旨中可以体现出来。《政府采购法》第1条将其宗旨界定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这就说明该法的根本目的在于规范和限制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并在此基础上政府的廉政建设。但是,当今之世界,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将政府采购法定位于竞争法,例如,德国和挪威两个欧洲国家以前将政府采购法列为财政法之列,而现在已经将其划入竞争法的范围,并且将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同起来。而在美国,政府采购中的很多问题也是通过反垄断来处理的,反垄断的规则是政府采购规则的一种重要补充。例如,在《克莱顿法》4A部分中就规定,当政府采购方因投标者合谋而受到损害寻求赔偿时,政府可以如同私人一样要求侵害一方给付三倍的赔偿。
从GPA的相关规定来看,虽然该协议很少直接提及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但是,它所追求的促进贸易自由化和消除本国采购方对外国供应商的歧视的最终目标,体现的却是公平竞争的价值追求,与竞争法的的立法宗旨和目标是一致的。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GPA使得更多的公司能够参与到政府采购的竞争中去,这对于防止垄断行为,尤其是防止政府采购方的行政性垄断,有着重要的意义。
因此,我们应当对《政府采购法》进行重新定位,将其明确为竞争法的一部分。惟有如此,我们才能摆脱以政府利益为价值追求的立法倾向,将政府采购法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都引导到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轨道上来,从而使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与GPA的要求更加符合。
2.政府采购中反垄断规则的细化。正如上文所述,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方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和供应商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均做出了规定,但将其放入竞争法的视野中考察,这些规则还有进一步细化的空间和必要。
首先,政府采购方作为限制竞争行为主体的竞争规则的完善。正如上文所述,我国《政府采购法》已经原则性的规定政府采购方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但是,该规则所规制的对象仅限于采购方设置政府采购市场进出障碍的限制竞争行为,而对于我国常见的通过非竞争形式授予政府采购合同的限制竞争行为,目前缺乏明确的约束性规则。笔者以为,应当在《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当政府连续的以竞争之外的理由授予政府采购合同,而且在合同的授予方面确实优惠了特定的企业时,该行为因违反政府采购充分竞争的要求而无效。
其次,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方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的行为,属于行政性垄断,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对受害供应商的救济方式。政府采购的领域有时会成为地方保护主义集中体现的地方,因为集中代表地方利益的地方政府,在利用地方财政资金进行采购的过程中,自然而然的会偏向本地企业。但是,这种为保护地方利益而限制外地供应商自由进出市场的限制,却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极强的损害,因而应当受到限制。我国的《反垄断法》第33条在列举地方保护主义行为时,却未明确列出政府采购中限制外地供应商参加招投标的行为,属于应当受到规制的行政性垄断。更为令人遗憾的是,该法规定行政性垄断行为仅能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机制得到救济。因此,在政府采购领域,因地方保护主义的行政性垄断而受损害的外地供应商,并没有《反垄断法》上的救济措施。因而笔者建议,应当赋予外地供应商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保护他们的利益的同时,给予作为政府采购主体的地方政府一定的压力,以在政府采购中更多的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
政府采购法历来被人们称为“阳光法案”,在该法下,政府财政性资金使用行为被公众所知悉和监督,一如在阳光下透明。而究其原因,即在于政府采购法所坚持的公开和透明原则,而要做到完全的公开和透明,则必须在政府采购领域贯彻充分竞争的原则。惟有坚持充分的公平竞争,才能约束和限制政府采购方权力,使其必须公开和透明。因此,政府采购法的制度设计必须体现竞争原则。而体现充分竞争原则的GPA,应当成为我国政府采购法领域竞争规则完善所应借鉴的蓝本,并且在此基础上与竞争法相协调。
参考文献:
[1]载《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02~531页
[2]于安:《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对我国国内制度的影响》,《法学》2005年第6期
1、工程建设物资采购中常见的问题
1.1人员配备不足,不相容岗位未完全分离
许多企业为了节约开支,组织机构设置比较简单,采购部门设置一人,甚至不设置采购部门,由其他部门人员代替采购,导致不相容岗位很难完全分离。最常见的现象是从采购需求确认,询价、供应商选择、合同的编制与签订到验收、付款申请与执行整个采购流程完全由一个人执行,不相容岗位不能完全分离,导致诸多采购问题发生。
1.2采购计划的编制不准确
有些工程施工受第三方施工制约比较严重,第三方施工周期的不确定性,导致施工不能按照计划实施,需求部门与采购部门缺乏有效及时的沟通,造成物资采购计划编制不准确,物资备货针对性降低。
1.3程序复杂,采购周期长
物资采购过程要经过一系列流程,涉及计划、工程、财务、仓储、采购等部门,程序繁琐,一项物资从需求计划到最终物资入库经历采购需求统计、采购计划上报与审批、供应商选择与谈判、合同的签订、物资的生产及发货等环节,一般需要半个月到一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而很多工程项目因为工程周期及进度原因对该工程物资的需求比较急,但物资采购部门必须在满足各项制度的要求下保证程序的完整性,这就造成了物资采购工作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及时满足工程施工。
1.4库存控制困难
在物资采购管理工作中,平衡库存是一项重要的要求,也是一项难度较大的环节。一方面,为了保障物资供应,采购部门对一些供应难度较高的物资会超量采购,这样会造成库存积压。另一方面,因为工程施工计划的不准确或一些其他原因,有些工程急于开工,而采购程序复杂,采购周期较长,造成一些物资不能及时补充库存,从而影响到工程建设。
1.5供应商管理存在不足
在新的供应商选择方面,存在信息不畅。不少企业对进入市场的供应商采用了准入制度,但因准入的供应商数量较多,下一级企业采购部门对相关供应商实际生产能力、产品质量、公司信誉等相关信息了解不够全面,不能对供应商进行全面系统的考量。采购部门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有可能做出有缺陷的决策。在已合作供应商方面,,没有建立完备的供应商数据库,对供应商缺乏分类管理,导致采购部门对不同供应商的企业特点、地域分布、行业属性、主导产品、技术水平、服务能力等没有一个系统的认识,不能建立一个有效的供应商绩效考核机制和反馈机制。
2、物资采购流程精细化管理定义及其意义
在工程建设中,物资采购管理的目的就是要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在确保品质的前提下,与合适的时间,以合适的价格,购入合适数量的商品,使得企业能够以相对较低的成本进行工程建设活动。物资采购流程精细化管理是一种管理理念和管理技术,是将系统化规则运用程序化、标准化、数据化的手段,使组织管理各个程序环节能够精确、高效、协同、持续运行。采购工作每天要面对产品价格、采购进度、交货进度、供应商、付款等等诸多问题。将这些问题进行系统化的处理,建立一套完整的数据库并利用数据库带来的好处,就可以起到提高采购效率、完善企业的采购流程管理体制、优化采购模式,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的作用。主要意义表现在以下方面:
2.1岗位职责方面
精细化管理能够明确岗位人员责任,提高工作效率,便于对各岗位工作人员的监督,利于物资采购工作向着积极健康方向发展。
2.2计划编制方面
精细化管理能够为需求部门与采购部门的有效沟通提供便利,能促使需求部门更详细的安排自己的施工计划,更准确的上报物资需求,从而使采购部门编制的物资采购计划更准确更具针对性,更大限度的保障了工程建设。
2.3采购过程方面
精细化管理能够使采购过程精确、高效、协同、持续运行,能够使采购部门根据不同物资类型确定不同的采购方式,优化采购模式,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缩短采购周期,确保物资采购过程在高效可控的条件下开展。
2.4物资验收方面
精细化管理能够明确参检部门分工、验收程序和验收方法,能够使验收工作按照切实可靠的业务流程开展,保证了入库物资的质量。
2.5资金结算方面
精细化管理能够建立完整的付款流程,严格控制资金流出,保证每一笔付款都经过有效的审批,使采购付款业务循环有效运行。
2.6库存控制方面
:精细化管理能够使库存物资得到合理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使其储备保持在经济合理的水平上,更好的为工程建设服务。
2.7供应商管理方面
精细化管理能够对供应商的信息进行系统的收集和汇总,使物资采购部门对供应商有一个真实全面的了解。在新供应商选择上,能避免因信息了解不充分等原因做出的有缺陷型决策。在已合作供应商上,能够对其进行有效分类,依托完善的评价体系对其综合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利于供应商的优胜劣汏。
3、如何进行物资采购流程精细化管理
3.1岗位职责方面
3.1.1制定采购管理相关制度。3.1.2明确各岗位人员分工与权限,做到不相容岗位分离。3.1.3对各岗位人员工作流程进行规范,明确岗位人员责任。3.1.4对各岗位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3.2计划编制方面
3.2.1明确与计划编制相关的各人员职责3.2.2要求相关部门与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制定详细的工程施工计划,对相关项目进行轻重缓解分类,了解施工进度,对上报的施工计划负责。3.2.3要求设计单位对所设计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技术要求等参数负责,对由于设计变更、技术参数、数量等提报不准,造成采购计划编报失误,产生新的积压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3.2.4采购人员对相关部门的需求计划进行汇总,在平衡库存的基础上编制材料采购计划。3.2.5完善与计划编制相关的各种表单,做到有据可查。
3.3采购过程方面
3.3.1明确采购过程中各人员责任和权限。3.3.2对采购过程中各人员工作进行合理分配。3.3.3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在采购方式的选择上采购部门应本着“自由灵活“的方针进行操作,物资采购过程中可供选择的采购方式有很多,但要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合理的采购方式,从而保障物资采购顺畅高效的完成。招标采购方式一般比较适合大宗物资的采购。采购部门公开招集有能力的供应商前来投标竞标,这样既避免了供应商的讨价还价,也促使了供应商为了中标而降低成本与价格。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于采购的物品技术质量水平比较复杂且需求量较大时,采购部门直接邀请厂商参加谈判,从而既可节省中间供应商的加价环节,又可争取到厂商提供的特价,询价采购方式适于现货或价值较低技术标准统一的产品采购。3.3.4做好采购前期准备工作3.3.4.1分析采购需求。采购前要清楚企业需要什么、需要多少、需求时间,制定需求清单。3.3.4.2收集供应商信息。了解供应商的规模、信用,履约能力,市场份额以及市场对其产品的质量评价。3.3.4.3整理分析供应商资料。要鉴别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筛选出有价值的信息。3.3.4.4调查资源市场,了解市场行情,为在采购谈判中的决策提供数据支持。3.3.4.5确定采购目标。将采购目标分为最低目标、可接受目标、实际需求目标、最优期望目标,努力促使采购目标向着更好的方向推进。3.3.4.6利用灵活的谈判技巧进行谈判,将采购方利益争取到最大化。3.3.4.7加强采购文件管理3.3.4.7.1确保采购文件相关记录及时准确。3.3.4.7.2对各种文件进行标记、分类,以便查阅。3.3.4.7.3文件应为采购分析提供依据,以便分析产品价格及品质趋势。
3.4物资验收方面
3.4.1明确验收人员相关责任。3.4.2确定验收业务作业流程。3.4.3确定不同物资的检验方法。3.4.4对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记录、及时处理。3.5资金结算方面3.5.1确定资金结算审查审批程序,明确审查审批权限。3.5.2建立完整的合同履约台账,实时掌握合同履约情况。3.5.3提前上报资金计划。3.5.4完善资金结算表单,编制付款明细表,对每一笔付款信息进行登记,确保资金结算清楚,可控。
3.6库存控制方面
3.6.1制定库存控制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3.6.2运用ABC库存管理法进行库存管理。将库存物资按品种和占用资金的多少分为特别重要库存(A类)、一般库存(B类)、不重要的库存(C类)三个等级,然后针对不同等级进行管理和控制。3.6.3根据现有库存量、采购需求等数据确定各类物资经济订购量和订购时间。3.6.4在实际调查、理论分析、数据掌握的基础上编制合理的库存计划,最大限度地降低库存成本。3.6.5根据库存量的变化实时更新库存信息。3.6.6对呆废料进行及时处理。
3.7供应商管理方面
关键词 应急物资采购策略
一、应急物资概述
应急物流是以提供突发性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战争等所需应急物资为目的,以追求时间效益最大化和损失最小化为目标的一种特殊的物流活动。在应急物流的实现中,应急物资的管理是核心环节。研究和探讨应急物资采购的有效对策,提高物流系统应急能力,提高应急物流水平,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具实用价值。
应急物资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不可预测性。由于应急事件发生的时间、强度、产生原因和影响范围通常难以预测,这就决定了事件中应急物资的数量、发放范围、运输方式等不能确定。
2.不可替代性。许多应急物资的用途非常特殊,是在特定环境下启用的特殊物资。如疫情发生后使用的疫苗,战场救护用的血液等都不能用其他物资代替。
3.时效性。应急物资要发挥其本身的使用价值就必须在最快的时间内送达需求者手中,才能发挥其效用和价值。超过时限就失去了应急的意义。
4.滞后性。应急物资的启用是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产生的原因、强度、波及范围而使用,时间上滞后于灾情的发生。
二、应急物资采购特点
应急物资一般用于防止突发事件的蔓延和后期的重建工作,也包括民众基本生活物资的及时补充。采购量一般相当大,对时间要求比较高。应急物资的采购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时间短,采购质量高。应急物资采购活动往往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时间要求有着强烈的时效性,要求采购时间越短越好,采购程序也要紧凑且简单。但采购时间短和采购程序精简并不代表着对采购对象要求降低,恰恰相反,由于应急采购自身目的的重要性,它对采购物资的质量、时间等指标要求并不会低于常规采购活动的要求,在某些特殊物资方面(如救伤用的药品、血液制品等)甚至可能要求更高。
2.物资供应商数量多。应急物资的采购由于其特有的目的性和紧迫性,且短期内造成的需求极大,单一的生产或销售企业往往无法完全供应,通常由多个供应商同时提供,这样又为应急物资采购的最后选择和质量控制造成了困难。
3.采购方法与采购行为规范的矛盾。应急采购活动由于其时间的紧迫性,采购部门应当根据采购时限的要求有选择地利用相应的采购方式。但近年来随着我国采购法规建设的加强,一方面加强了采购活动的规范性,提高了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也可能僵化采购模式,迟滞采购活动的开展,如在应急物资的采购中明显不适用招标采购法。
三、应急物资采购策略
1.应急物资采购必须立足于战略高度。应急物资采购关系到抗灾救灾的实际效果,因此采购工作应立足于战略高度,跳出企业采购中的采购职能角度的思维局限,从全局目标出发,综合考虑受灾区域及相邻区域内受应急事件影响的群众、参与救灾的应急保障力量及支援保障力量,以及发生应急事件的区域环境特点等各种影响因素,真正做到“着眼远、着手实”,统筹应急保障全局,从而有力协调各应急保障环节。
2.针对不同的应急物资分类,采用不同采购策略。应急物资的采购与生产企业采购物资存在明显的不同。生产企业采购主要是补充生产销售的需要,主要以生产资料为主;应急物资更多以生活资料为主,同时还存在大量的工程机械、医疗卫生用品等特殊性需求,因此无法和生产企业采购一样采用单一的采购策略。
(1)对于保存期较长、救灾必需、可重复使用的应急物资,如帐篷、照明设备等,可以在正常时期组织集中采购并进行合理储存,以减轻应急采购时的资金和时间压力,同时根据物品保存期限进行适当补充。
(2)对于保存期较短、需求无法进行准确预测的物品,如食品、饮用水、药品等,平时无法进行集中采购,也无法进行有效的合理储存,临时性的大量紧急采购对生产企业带来的生产压力是非常大的,但对于救灾又是非常急需的,可以与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生产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或将企业纳入应急物资供应体系中,一旦应急事件发生,企业即开足马力生产,满足应急需求。
(3)对于工程机械类物品,如挖掘机、运输工具等,则不能采取和其他物资一样进行的采购和储备方式,这类物资本身具有较高的价值,生产周期较长,且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因此既无法象帐篷之类进行常规采购并储备,也无法和食品一样临时采购,因而可以采用租赁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内拥有该类型设备的企业租借,或者动员企业提供支援。
(4)可以将行政区域内较大规模的流通企业如大型超市、商场等纳入应急物资供应体系中,在紧急情况下,一旦生产企业无法在短时间内满足需求,可以依靠大型连锁流通企业的供应链体系进行短期采购,如通过沃尔玛的供应链进行紧急采购,甚至可以直接采购流通企业中的物资。但此方法一般仅用于食品医药类等需求量大的常见物品的采购。
3.强化应急信息系统,保持供应商信息的畅通。应急条件下市场物资的资源稀缺性要求物资采购必须加强供应商管理,强化对物资市场资源的全面掌控能力。应急物资采购的特点决定了一些常规的采购方法无法适应应急事件处理的快速要求,我们无法象常规采购一样在供应商选择阶段进行大量的调查询问,只能利用正常时期收集掌握供应商的有关信息,并与供应商保持足够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