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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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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技术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技术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 网络化运营 行车组织 客运组织

中图分类号:U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2(a)-0054-01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多,客运需求量不断增大,城市面临的交通压力不断增大,再加上目前各大城市交通出行结构的不合理,使得交通拥挤逐步成为制约我国城市发展的瓶颈问题。城市轨道交通方便快捷,不仅能够极大的满足人们的出行需要,而且能够引导和调整城市合理规划布局,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因此,我国应大力发展城市轨道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网络是由多条轨道交通线路组成的大容量、快速客运系统,通过轨道交通车站与线路相互衔接和连接,形成规模大、功能强的客运网络,线路之间实现互联、互通、互动,能够极大的满足城市交通发展和乘客出行的需要。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具有如下几个特点:首先,线网结构的复杂性,通过环线布局和利用既有地铁线路形成超长线路,实现地铁系统和铁路系统的有效整合;其次,经营管理的集中性,目前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大多采用一家独立经营的管理模式,有利于整个城市轨道交通的资源整合和系统协调;最后,换乘的便捷性和资源的共享性是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的优势所在,通过合理选取站点和行车组织科学设计,使人们的出行路线更加科学合理,同时资源的共享性使网络化运营的规模效益得以展现,降低了运营管理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

1 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的组织方式和实施技术探讨

1.1 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下的行车组织和实施技术探讨

首先,要制定灵活的路网列车运行方案。通过换乘点的设立将相对独立的轨道交通线路衔接起来,形成城市轨道交通网络,换言之,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换乘点实现的,因此,换乘点布局的科学合理直接关系着轨道交通网络的运行效率。由于城市功能区位的划分,不同轨道交通线路所对应的客流需求时空分布特点也有所不同,因此,要根据城市不同区位人们出行的不同需求制定灵活的路网列车运行方案,如在城市中心区,人流量较大,乘客需要高频率的服务,可采用短间隔、各站停车的运行方式;而在远郊地区,乘客更期望的是提高列车运行速度和延长运营时间,可采用长间隔、列车交错停车的运行方式。从而提高轨道交通的运行速度,使方案的质量和自动化编制水平得以提高,以有限的设备资源尽可能满足复杂的客流条件和需求。

其次,要编制网络化运行图,它是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生产和体现客运服务质量的技术文件。应通过优化首末班车衔接方案,将网络合理分区,采用灵活的运行图编制模式,增加编制运行图的弹性约束条件,从而解决运行图编制的滞后性与逐渐增长的客运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使有限的轨道交通运输资源满足城市客流时空分布不平衡性的需求,利用先进计算机系统,降低列车运行图的铺划难度,大力提升运行图自动化编制水平的技术。

最后,要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条件下的调度工作。制定科学严密的调度工作是实现列车运行计划的重要保障。由于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条件下,不同的轨道线路在多处重叠交汇,如果调度中心没有准确及时的信息汇总,一旦一个站点或线路出现问题,将很快蔓延波及到其他相交线路,甚至造成整个轨道交通运输的瘫痪,因此,通过对单线调度工作进行有序整合和分层管理,调度指挥中心掌握准确完整的信息,及时对突发事故做出正确反应,才能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网络的安全、均衡和高效的运输。

1.2 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下的客运组织和实施技术探讨

首先,应形成以提高服务质量为出发点的客运服务理念。城市轨道交通属于服务行业,提高服务质量是客运服务的主要内容。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其运力和运量将大大增加,因此,城市轨道交通应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吸引客流关注,不仅能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而且有利于提高民众生活品质,逐步完善城市功能,对于保护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应注重改善乘车环境。运营组织工作不仅要注重运输质量,更要注重经营质量,应关注乘客感受,通过市场调查和实地考察等渠道了解乘客结构及其需求特征,为不同区位的乘客设计方便合理的乘车路线和换乘方案,缩短换乘等待时间,满足乘客多方面多层次的需求。同时,还应注重通过改善换乘通道和候车设施、美化站厅结构、加强车站诱导系统功能、及时网络化运营信息等方式,改善乘客乘车环境等措施,提升轨道交通运输方式的竞争力。

最后,要建立完备的网络化运营客运服务指标体系。通过深入研究网络化客运服务管理体系,研究换乘站的换乘服务标准,建立并不断完善客运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等措施,来形成科学严谨的客运服务管理,提升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加强对客运服务的考核,使客运服务总体得到提升,从而形成良性循环,促使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更快更好的发展。

2 结论

综上所述,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是今后城市交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起步较晚,目前我国除部分一线城市外,大多数城市还未发展轨道交通,特大城市如北京、上海等地轨道交通也才刚刚进入网络化快速发展阶段。因此,我国城市在今后发展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时,要注重借鉴国外大型城市轨道交通布局和运营经验,同时要根据自身城市的具体特点,对轨道交通进行合理规划,除了在机车通信等技术装备上得以提升外,还应注重提高以现代运输观念和服务理念为主要内容的运营组织管理水平,从而促进城市交通不断完善,城市经济得以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朱沪生.上海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管理思考[J].现代城市轨道交通,2007(4).

[2] 周淮,朱效洁,吴强.上海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管理问题研究[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06(6).

[3] 马剑,李卫军.北京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车辆资源共享初探[J].现代城市轨道交通,2010(1).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技术范文第2篇

 

一、引言

 

区域共享型实训基地是指在某一区域内建立开放的、公共的合作型实训基地,它建立在区域经济基础上,并服务于区域经济。区域共享型实训基地服务于学校教育教学,并且在本域内面向社会全方位开放,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成为服务社会的窗口、校企合作的载体和产学研结合的平台[1]。

 

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区域共享型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意在建立“政府扶持、企业参与、院校主体”三方互动式实训基地,实现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利用最大化,实现行业管理部门、企业、院校共享的实训基地发展新模式。

 

二、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共享三方需求

 

1.政府共享。自2008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行业管理职能由建设部划归交通运输部以来,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作为辽宁省城市轨道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着辽宁省内各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行业管理职能。

 

目前,辽宁省沈阳、大连两市拥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其中,沈阳地铁运营里程54公里、沈阳浑南有轨电车运营里程60公里;大连地铁运营里程38公里,轻轨104公里,有轨电车23公里(以上数据截止2015年底)。

 

伴随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日益扩大,轨道交通事故近年频发,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也相应承担的责任越来越大,所以,政府部门也迫切需要专门的技术团队,专业的实验研究基地支持。

 

2.企业共享。目前,国内较成熟的城市轨道交通培训基地有上海申通地铁培训基地、广州地铁培训基地等少数几家运营公司。辽宁省城市轨道交通企业主要集中在沈阳、大连两座城市。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企业有沈阳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沈阳浑南现代有轨运营有限公司;大连市城市轨道交通企业有大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大连金马快轨运营有限公司。

 

辽沈地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由于处于起步阶段,均没有成立完善的培训基地及培训体系。所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也迫切需要专门的技术团队,专业的培训基地支持企业培训功能。

 

3.院校共享。辽宁省开设城市轨道交通类院校有: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沈阳现代制造服务学校(中职类)等。

 

原铁路直属职业院校铁路培训系统成熟,但缺乏具有针对性的城市轨道交通培训系统,部分非铁路直属职业院校虽有城市轨道交通相关专业,但面临着设备缺乏的情况。所以,辽宁省内相关高职院校也迫切需要专门的技术团队,专业的培训基地支持教师、学生培训功能。

 

三、区域共享型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建设

 

根据交通运输部和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交通运输主干专业及专业群“十二五”建设方案》和《交通运输主干学科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以城市轨道交通实际岗位要求和设备使用、维护要求为基础,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建设了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已被辽宁省交通厅确定为“十二五”期间交通运输教育与培训重点建设项目。

 

城市轨道交通实训中心以实施“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入手,建立起集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三大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实训基地。

 

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可实现涵盖行车、乘务、站务、机电、通号等五大岗位群技能培训,包含运营仿真综合实训室、PLC控制实训室、列车驾驶仿真实训室、模拟驾驶实训室、车站控制实训室、车辆段信号楼实训室、OCC实训室、车站业务实训室、票务实训室、AFC拆装实训室、屏蔽门拆装实训室、转辙机实训室、联锁设备实训室。各实训室建设情况如表1所示。

 

四、区域共享型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三方共享方案

 

1.政府共享方案。完善的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可为辽宁省城市轨道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辽宁省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管理体系建设、辽宁省轨道交通企业设备维护标准、辽宁省城市轨道交通从业人员准入资质、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评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等行业管理支持。

 

2.企业共享方案。完善的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可为辽宁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提供相关岗位员工能力提升培训、校企共享培训教材体系开发、运营企业相关岗位专业技术改进支持。

 

3.院校共享方案。完善的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可为辽宁省相关高、中职业院校提供师资技能、学生实习培训服务,也可举办国家级、省级等各类城市轨道交通技能大赛。

 

三方共享方案图如图1所示。

 

五、结论

 

实训基地开放和共享已成为我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能够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2],也可避免实验室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现象。区域共享型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的建设,将为本地区“政府、企业、院校”三方协同、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技术范文第3篇

交通运输专业课程

《工程图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结构力学》、《测量学》、《汽车构造》、《汽车设计》、《汽车理论》、《热工与发动机原理》、《液压与气压传动》、《机械设计》、《汽车制造工艺学》、《机械原理》、《单片机原理与应用》、《土质学与土力学》、《道路建筑材料》、《路基路面工程》、《公路勘测设计》、《桥梁工程》、《交通工程学》、《交通规划》、《交通控制与管理》、《智能交通》、《现代物流学》、《大学英语》、《高等数学》、《大学物理》、《运筹学》、《城市轨道交通与站场设计》、《列车牵引计算》、《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设计》、《轨道交通信号原理》、《地铁车辆结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运输市场营销》、《城市轨道交通票务管理》、《城市交通规划》、《项目投资与评估》、《交通运输组织学》、《管理学营销学》、《财务管理》、《运输经济学》、《交通运输设备》、《交通运输技术管理》、《交通运输商务管理》、《交通运输企业管理》、《交通港站与枢纽》、《交通运输法规》等。

交通运输专业就业前景

1、交通运输专业学生主要学习运筹学、汽车学、物流学,交通运输组织学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交通运输技术管理、车辆工程、物流管理、信息管理的基本训练,使学生具有运用运输技术设备,车辆设计制造,汽车运用技术,合理组织运输生产以获得最佳社会与经济效益的基本能力。

2、交通运输专业培养的就是能够研究生产交通运输设备,组织、规划和管理交通运输生产,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业人才。

3、交通运输专业毕业生可到国家与省、市的发展规划部门、交通规划与设计部门、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工程公司等单位从事交通运输规划、交通工程设计、交通控制系统开发等方面的工作,也可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从事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

本专业培养具备运筹学、管理学、交通运输组织学等方面知识,能在国家及省、市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等从事交通运输组织、指挥、决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与经营管理的高级技术人才。

培养要求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运筹学、管理学、交通运输组织学等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2.掌握一般的最优化方法和计算机在交通运输、车辆工程中应用的基本技术;

3.具有交通运输组织指挥、交通运输企业、企业生产与经营的基本能力;

4.熟悉国家关于交通运输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5.了解交通工程设备及交通运输组织管理的发展动态;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技术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维护建设运营单位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外省、市相连的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公共客运系统。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综合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将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设施设备保护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独立建设或者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管理。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需要。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一节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市产业规划相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线路控制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控制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规划控制区。

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适应线网建设及运营的需求,预留必要的空间、结构等建设和运营条件,确保足够的疏散能力和便捷的换乘条件,与周边互连互通,促进各线路之间及与周边交通、建筑物和相关配套设施之间的协调发展。

编制城市轨道线路控制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道路网、公共交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等交通配套设施及用地需求,使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有效衔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首末站、分期建设起点站、有条件的中间站应当配套相应的公交、社会停车设施,与城市轨道交通同步规划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办理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土地的出让、划拨手续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规划控制范围,出具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区间风井、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及地下结构对建设项目的控制要求,由规划主管部门将其作为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附件。

第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配套的公安警务、消防、安防等设施项目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同步规划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节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依法使用地表以下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要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的影响,其上方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应当保障其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的安全。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四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并符合保护周边建(构)筑物的技术规范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通行设施的设计与建设应当满足老年人、残疾人通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 鼓励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通道与周边建(构)筑物之间互连互通,相邻的连接通道应当按照便利共享的原则合理利用。

已开通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建筑物的业主要求与车站交通互通的,应当依法报请有关部门审批,有关部门进行审批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

第十七条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及综合开发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由相关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改市政设施及管线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了解管线设施情况。相关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应当提供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通信和人防工程、建(构)筑物等管线、设施的档案资料。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管线综合设计,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统一实施管线迁改或者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产权单位、总承包单位实施,并委托测绘单位同步完成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竣工测量资料提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建(构)筑物、人防工程及管线等档案资料的,有关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和产权单位应当如实及时提供和配合。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应当对沿线涉及的建(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进行调查,根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编制监测方案和专项安全保护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施工影响。做好建设工程涉及的道路、河道、桥梁、管线、交通安全设施等设施设备的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

建设单位需要派员进入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建筑物内进行调查、监测、鉴定的,应当事先向业主、实际使用人发出通知,业主、实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编制交通组织方案,避免或者减少工程施工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初步验收,并组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

试运行及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评审申请,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合格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一年。

试运营期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相关部门组织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三十日前书面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应当设置相应的专用车道标志、标线,并在必要路段进行物理隔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禁止其他车辆通行的标志、标线。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平面交叉路口设置停止线、警示标志、有轨电车车道线,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禁止超高、轴载质量超限车辆驶入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的标志、设施。相关交通信号灯应当在保障平面交叉路通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轨电车优先通行的要求设置。

第三节 综合开发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本体工程用地(上盖)与周边土地的综合利用进行研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范围。

第二十五条 需要对城市轨道交通场站进行综合开发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的城市设计,由规划主管部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范围内的用地,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进度同步规划、联动供应、立体开发。

对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范围内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综合开发。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运营单位可以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综合开发,设置商业、民用通讯、广告等经营设施。

运营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经营项目,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输功能和公共服务功能,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企业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以及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定期对运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设施设备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三)按照运营服务标准和实时客流需求,提供安全、有序、便捷、高效的运营服务;

(四)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运营、规范服务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保证主要行车岗位工作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五)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六)公布服务承诺,保证服务质量,保障安全、正点运营,实际运营未达到承诺水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改善措施;

(七)做好运营数据统计分析,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和运营信息;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

(二)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三)对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安全行车、车站设施、列车设施、站容秩序、票务管理、投诉处理、遵章守纪、社会评议等方面进行考核,运营服务年度评估报告;

(四)受理社会公众对运营服务质量的投诉。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和消防安全工作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运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制定安防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制定和公告乘客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四)及时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变化,以及其他相关公共交通运行情况编制运营计划。运营计划调整对运营服务水平有影响的,应当报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地铁、轻轨管理范围以车站出入口边沿为界,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对车站出入口边沿以内的范围履行环境卫生管理和秩序维护义务。

地铁、轻轨车站出入口边沿以外和有轨电车开放式车站区域的畅通及秩序维护工作由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电力、通信、供水、燃料供应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用电、通信、用水、燃料等需要。

第三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的适当位置设置导向标志,并可以与其他城市道路、交通等公用标志组合设置,新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导向标志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同步实施。

第三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的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按照设计方案设置,不得影响安全及服务标志的识别和设施设备的使用、检修,不得挤占疏散通道。

广告设施设计及使用的材质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广告设施的设置或者维护作业不得影响正常运营。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范围内设置商业设施、拍摄影视资料或者从事其他可能影响行车安全、客运服务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节 客运服务

第三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证空气质量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符合国家标准,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

(二)按照国家标准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减轻车辆运行的噪声污染;

(三)出入口、通道、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引导标志齐全、易识别;

(四)在列车内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专座;

(五)维护车站和车厢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应当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施和人工售票窗口,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施完好,安排工作人员引导乘客购票、乘车,及时疏导客流,高峰期增加运营车辆。

第三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

(一)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车到达、间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三)在车厢内醒目处张贴乘客守则;

(四)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因故延误,及时通过多种信息方式告知乘客。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提供问询服务,车站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询时,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解答。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躺卧、乞讨、收捡废旧物品;

(三)踩踏座椅、追逐打闹、弹奏乐器;

(四)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五)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六)在车厢内进食;

(七)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陪护下进站乘车。

第四十一条 禁止乘客携带以下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

(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

(三)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四)运货推车、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五)导盲犬之外的其他动物;

(六)其他影响安全运营的物品。

第四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执行并予以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票务规则:

(一)持有效车票进站乘车;

(二)义务兵、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盲人及其他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可以持有效证件免费乘车;

(三)一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携带超过一名的,应当按照超过人数购买成人全票;

(四)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五)乘客应当接受运营单位的票务稽查,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

第四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完善投诉受理制度,设立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扰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秩序或者影响运营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运营单位举报,公安机关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节 应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应急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

因故延误或者中断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暂时无法恢复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第四十七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

因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措施仍然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城市轨道交通部分区段运营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停止全线运营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组织乘客疏散,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突发事件,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电力、通信、供水、地面公共交通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尽快恢复运营。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一节 保护区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下列区域为地铁、轻轨的控制保护区范围: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直升电梯、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线缆管沟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下列区域为地铁、轻轨的特别保护区范围: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直升电梯、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线缆管沟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第五十条 下列区域为有轨电车的特别保护区范围:

(一)地面线路轨行区,含轨行区上方供电接触网范围内;

(二)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其中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四)通信基站、变电所、车辆基地、电缆通道、连通车站的地下通道出入口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第五十一条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运营单位提出,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

(一)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构)筑物;

(二)建设勘察、钻探、打桩、挖掘、爆破、地基加固、地下顶进、灌浆、打井、降水、基坑开挖、锚杆及锚索等;

(三)堆土、取土、大面积堆载等大量增加或者减少地面载荷的;

(四)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泄洪排水、采石、挖砂、打井取水等;

(五)敷设、埋设、架设管线、沟渠、线杆、隧道或者设置跨线、架空作业等;

(六)在过江(河)隧道段疏浚作业;

(七)移动、拆除或者搬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八)其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的作业。

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人防、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相连接的通道工程、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工程,以及已经规划批准的或者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扩)建并已经取得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条件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活动,依法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办理许可手续时提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安全保护方案应当报经受理行政许可的部门组织论证后实施,论证会应当邀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参加。

依法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保护方案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未经运营单位同意的,不得擅自从事相关作业活动。

运营单位认为建设、施工活动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风险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在施工前委托具备监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受影响区域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监测。

第五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做好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工作,有权进入保护区内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停止危害,并立即向建设、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置,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二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会同公交企业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公交接驳预案,报市应急、公安、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等主管部门备案;

(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和应急系统,配置建设、运营应急救援基地,配备安全可靠的设施设备;

(五)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和事故预防、报告、处理制度;

(六)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第五十七条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对进站乘客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保护受检查人的隐私;

(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设施设备,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程;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物品。

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在实施安全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或者违法携带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二)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强拉、敲打站台门及车门,强行上下列车,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或者活动平台逆向行走,长时间逗留并堵塞通道;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闸机、站台门等设施;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装置;

(五)擅自移动、遮盖或者污损警示标志、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六)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风亭、风井、接触网等设施投掷物品;

(七)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八)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风亭、风井、冷却塔外侧五十米内以及高架线路桥下空间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十)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禁止其他车辆擅自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及其禁入区域。

在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有轨电车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其他车辆行驶时不得妨碍有轨电车正常通行,不得停放或者临时停车。

第六十条 有轨电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驶速度不得超过城市轨道交通的限速要求。在非专用车道行驶时,不得超过道路限制的最高时速。

有轨电车驾驶人应当在有培训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有轨电车驾驶证。

第六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建立交通事故快速处置机制。有轨电车运行中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运营单位应当迅速处理,相关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积极配合。

有轨电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并迅速报警。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事故双方应当记录事故现场状况,事故社会车辆应当立即撤离有轨电车车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第一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九至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的;

(二)未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以及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的;

(三)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及整改的;

(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主要行车岗位工作人员以及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未按规定设置、配置各类标志、器材、设备,或者未定期检查、维护标志、器材、设施设备的;

(六)发生运行故障,暂时无法恢复运行,未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的;

(七)在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

(八)停止运营,未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和向社会公告的;

(九)未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和换乘指示的;

(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因故延误,未及时告知乘客的;

(十一)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十二)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证确属运营单位责任的乘客投诉,每一百万乘客人次超过五次的;

(十三)未遵守运营服务规范和承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六十三条 乘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至六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至五项规定之一的,拒绝其乘车,已乘车的,责令其下车,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乘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 乘客超程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其超程部分补收票款。

乘客无票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

(二)持伪造证件乘车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票的。

第六十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由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运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铁,是指适用于地下、地面或者高架在全封闭线路上运行的大运量或者高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方式。

(二)轻轨,是指适用于高架、地面或者地下在全封闭或者部分封闭线路上运行的中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方式。

(三)有轨电车,是指适用于地面(有独立路权)、街面混行或者高架的中低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方式。

(四)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冷却塔、车辆、车站设施、车辆基地、控制中心、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技术范文第5篇

关键词:和谐社会;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模式

中图分类号:F29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7)01-0060-03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推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条件,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城市交通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最为现实的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商贸活动的日益繁荣,机动车数量迅猛增加,居民出行频率加快,给城市交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城市交通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性的难题,其主要表现为交通拥挤、阻塞;交通事故增多;环境污染;运输效率下降[1,2]。勿庸置疑,城市交通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城市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3]。建设节约型社会,要保存稀缺资源,尤其是土地资源。城市土地资源是有限的,一个城市不可能提供大量的土地用来修建道路,即使能够提供修建道路的土地,而道路的增加远远滞后于车辆的增长速度和居民的出行需求。交通最终的目的是实现人和物的转移,而不仅仅是车辆的移动,要在现有的城市道路空间环境中解决车辆日益增多的问题,就应根据各种交通方式运送人和物的效率来分配道路空间的优先使用权。

从各国城市化发展的实践来看,轨道交通以其运量大、速度快、安全可靠、准点舒适的技术优势在美、日、欧等国家和地区已经成为主要的城市交通工具。

发展以轨道交通为骨干的公共交通网络是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必然的发展趋势,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交通的有效途径。加快建设城市轨道交通不仅仅在于解决交通拥堵,而且对城市经济结构的调整、城市形态的变迁、促进人们在出行方式上的社会平等都起着别的运输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1.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起步较晚。20世纪60年代,北京市采用浅埋开挖法修建地下铁道,于1969年10月建成我国第一条地铁线路,即北京地铁1号线,全长23.6 公里。1976年建成地铁2号线(环线),加上联络线,全长18.4 公里。1999年9月又建成地铁复八线(复兴门至八王坟),全长1 3.5 公里。从1965年开始建设,到1999年共计35年,北京地下铁道线路总长已达55.5 公里,共计车站41座,年平均建设仅1.6公里,发展速度很慢。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起步虽然晚,但是进入90年代中后期发展十分迅速,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已开通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有北京、上海、天津、广州、长春、大连、重庆、武汉、深圳、南京10城市20条线,运营线路总长444公里。全国48个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中已有20多个城市开展了城市轨道交通的前期工作,初步统计规划建设55条线路,长约1 700公里,总投资近6 000亿元。北京、上海、广州每年新增线路长度更是达到了30~50公里。目前,上海投入运营的轨道交通1、2、3、5号线,总长82公里左右、形成了“申”字形初始线路,日均承担客运量120万乘次左右,约占公交客运总量11%;北京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占公共交通总运营里程1%,其客运量约占公交客运量15%;初步显示了轨道交通快速和大运量的优势。经过近10多年的实践,一致认为城市轨道交通是解决中国大城市交通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途径。虽然我国城市轨道交通总体规模较小,但已经体现出了比常规的公共交通更高的运输效率。

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在规划时往往从解决城市交通堵塞的角度出发,只认为它是大运量的运载工具,规划及客流预测等前期研究等方面理论上没有突破,方法手段比较落后,造成轨道交通线路布局不尽合理,与城市功能布局缺乏整体的协调配合;城市轨道交通新技术的研发资金投入不足;在交通技术标准、发展模式上盲目强调大运量、高标准,造成不必要的资源、资金上的浪费;既有轨道线路、站点内换乘通道不尽合理,零换乘的设计理念没有充分体现;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配合没有很好地解决;运营管理费用高,城市轨道交通投资效益回报达不到预期目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人才缺乏,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

2.面向和谐社会的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策略

2.1科学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我国城市人口密集,内聚力很强,特别是城市中心区具有人口密度、建筑密度、交通密度等三高特征,形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快捷、安全、大容量的交通通道。一旦交通条件改变,制约因素消除,城市结构将会发生大幅度的改变。具有强大输送能力的轨道交通在城市结构变迁中将发挥重要的诱导作用,其规划建设将直接影响城市土地发展的空间方向和功能水平。因此,轨道交通系统对城市土地发展具有强大的刺激作用。城市结构改变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人口的疏解。但是我国城市传统的以步行、自行车为主的交通方式,限制了城市人口的有机疏解。城市轨道交通不仅能及时疏解大量密集人群,而且由于其对沿线区域的可达性的大大提高,对居民产生巨大的吸引力,可以诱导人们远离市中心居住,从而促进城市结构的改变,促进城市副中心的建设,分散大城市的中心区功能,减少市中心的压力。

在规划轨道交通线网时应结合城市的地理结构、人文景观、人口规模、用地规模等,尽量避免或减少轨道交通给城市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其适合城市未来的发展。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对城市的土地开发、交通结构、经济发展和城市环境的影响特别长远。因此,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与可操作性是轨道交通建设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做好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较为科学地预测线网中各条线路的客流量,对线网中各条线路交通走廊,敷设方式(地下、地面或高架)、要经过仔细比选,以科学的态度从各种各样类型的大、中客运量轨道交通类型中分析判断和筛选出适合各自城市发展的基本类型。在规划时注重做好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发挥组合效率和整体优势,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将轨道交通的规划与新城区的规划有机结合,让规划的每个站点都发展成为一个新的人流、物流、商流集散中心,形成各级城市副中心。

2.2正确选择适合自身发展模式的轨道交通类型

很多城市对修建轨道交通项目积极性很高,但对现代化轨道交通的类型认识不足。在选择轨道交通类型时,往往脱离本地区实际情况,过高估计客流量,选择过大的轨道交通类型。有时还受到专家咨询引导失误的影响,片面强调采用最高最新技术模式和技术措施,造成投资经费愈来愈高,项目建设难以启动。

一般来说,城市轨道交通可分为地下铁路、城市轻轨、有轨电车、市郊铁路、自动化导向交通和磁悬浮交通系统等。各种轨道交通方式具有各自的优势和特点,如表1所示[4]。

由上表可以看出:在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城市轨道交通因其独特的优势,理应发挥骨干作用,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的逐步发展和完善,最终达到分担城市公共交通客流50%以上的输送水平,并逐步吸引使用个人交通工具的乘客于轨道交通中,不断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乘客的总量,使“公交优先”的政策得到充分的体现。当然,对每个不同的大城市,应该根据各自不同的城市规模、经济、环境以及对客运量的需求,结合各种轨道交通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优势,来选定适合其发展的一种或几种轨道交通。

2.3合理确定轨道交通线网的规模

在进行城市轨道交通的线网规划时,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根据城市的现状及其发展规划、城市的交通需求、城市经济的发展水平等,从宏观上合理的规划轨道交通线网的规模。线网的合理规模是指线路长度总量的宏观控制。研究和寻求经济而有效的规模,可以防止盲目性;同时使线网方案比较时具有同等量级的可比性,因此线网合理规模分析是线网规划的一个重要质量控制点。

在轨道交通项目决策前阶段,要切实考虑城市的经济发展情况及财政状况,提出经济合理的轨道交通线网规模,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如何确定合理的城市轨道交通交通线网规模是城市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及轨道交通运营部门共同关心的问题。它为后续确定线路布局、网络结构及优化、估算总投资量、总输送能力、总经营成本、总体经济效益等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模的因素中,有的可以量化,有的无法量化,所以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的线网规模要采用定量计算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2.3.1根据公共交通客流总量确定规模

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满通需求的需要,城市远景年的公共交通预测总量,体现了城市公共交通的远景需求规模,是决定城市快速轨道建设总量的重要的、可量化的指标。

以公共交通客流总量计算路网线路总长度L总[5]。

L总=αQ/q (1)

其中:L总:路网中规划线路总长度(km);α:城市轨道交通远期在公共交通总客流量中分担客流的比重;Q:远期公共交通预测总客流量(万人次),可以通过传统的交通需求预测四阶段法进行预测获得;q:线路负荷强度(万人次/日公里)。

2.3.2根据面积线网密度计算

轨道交通的面积线网密度实质上表示了轨道交通线网的覆盖面。市中心区和市边缘区线网密度有所不同。轨道网密度由市中心向外应逐渐降低。居民利用轨道交通的出行时间由三部分构成:①起点到车站的时间;②乘坐轨道交通的时间;③由车站到目的地的时间[5]。

各城市可根据其规划的城市中心区用地面积和城市区用地面积,推算由轨道线网面积密度确定的轨道交通线网规模,这也反映出城市用地规模对轨道线网规模的影响作用。

L总=δ中A中+δ外A外(2)

其中:L总:路网中规划线路总长度(Km);δ中:城市中心区面积线网密度指标(Km/Km2);A中:城市中心区用地面积(Km2);δ外:城市区面积线网密度指标(Km/Km2);A外:城市区用地面积(Km2)。

2.3.3改进模型――考虑城市经济及地理形态的组合匡算模型

上述两种方法在匡算轨道线网规模时考虑的因素不全面,公式(1)在匡算轨道线网规模时仅仅只考虑了居民的出行需求,公式(2)在匡算轨道线网规模时也仅仅只考虑了城市中心区和区的土地面积,而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模不仅与居民出行需求和城市土地面积有关,而且还与城市经济和城市地理形态有关,因此,合理的轨道线网规模匡算模型中应该包含以上提到的所有因素。考虑城市经济及地理形态的组合匡算模型如下:

L总=1/2β1β2[(αQ)/q+δ中A中+δ外A外] (3)

其中:L总:路网中规划线路总长度(Km);β1:城市经济修正系数;β2:城市地理形态修正系数;α:地铁及轻轨远期在公共交通总客流量中分担客流的比重;Q:远期公共交通预测总客流量(万人次),可以通过传统的交通需求预测四阶段法进行预测获得;q:线路负荷强度(万人次/日公里);δ中:城市中心区面积线网密度指标(Km/Km2);δ外:城市区面积线网密度指标(Km/Km2);A中:城市中心区用地面积(Km2);A外 :城市区用地面积(Km2)。

此方法体现了城市交通需求、城市人口规模、城市用地规模、城市地理形态、城市的经济条件等主要因素对轨道交通线网规模的影响作用。

3.结语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不可能完全照搬任何一国的轨道交通技术体系,只有立足于自我,坚持博采众长,把借鉴、消化、吸收国际上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与研发、试验验证、自主创新相结合,系统集成,才能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世界一流城市轨道交通技术体系,才能经得起运营的考验,历史的检验。

促进社会和谐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我国城市化进程和机动化进程中解决城市交通的理性选择。只有科学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确选择适合自身发展模式的轨道交通类型及合理确定轨道交通线网规模,才能真正改善解决我国城市交通拥堵的局面,同时也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重要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王炜,杨新苗,陈学武.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规划方法与管理技术[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

[2]肖志国,李杰,张正亚.单向交通条件下的公交优先适应性分析[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5,22(2):159-163.

[3]广晓平.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战略的思考[J].甘肃科技,2000,(9):12-15.

[4]陆化普,朱军,王建伟.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研究与实践[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1.

[5]毛保华等.城市轨道交通[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广晓平(1962-),男,山东曲阜人, 兰州交通大学交通运输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