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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经济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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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经济的定义

微观经济的定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商法

一般来说,近年来绝大多数研究人员已经将国际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学学科对待,但是对于如何定义国际经济法、如何确定它的研究范围,一直是众说纷纭,争议不断。我国的法学界对于这方面的研究较晚,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对外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这一学科的出现成为必然,在国内早已成为高校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本文拟对这一方面的不同观点进行总结、分析,希望可以对这一课题的探索和研究有些裨益。

关于国际经济法定义和范围研究的观点很多,归纳起来,目前的观点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经济的国际法”,这是一种偏重狭义的说法,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众多分支中的一个,应该严格参照国际公法的规则进行划分和研究。传统的观点,一般认为国际公法是用来调整国与国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军事上的、政治上的、外交上的诸多方面的关系的,基本不涉及经济方面的关系。但是目前世界上国际关系的主体已经是经济关系了,随着经济关系的不断增强,越来越需要一种新的法律分支来规范和限定如何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这就产生了国际经济法。支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欧洲、日本的一些学者:如英国的著名学者G・施瓦增伯格、詹姆斯,法国的弗洛里、朱亚尔、卡罗,日本的金泽良雄等。他们的主要观点是用来调整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等等)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分支就是国际经济法,而将用于调整跨国私人商业事务交易的法律称为“国际商法”或者“国际交易法”。我国支持这类观点的主要有北大的王铁崖、外交部的史久镛等人。笔者认为,这类观点严格区分公法与私法、国内法与国际法,以避免在学科研究上出现重复、交错和混淆,这样的学科体系安排显得结构十分合理。但如果从独立的一门学科的角度出发,这种观点就不是很理想了。因为国际法主体间的经济关系也是离不开个体涉外经济活动的,甚至就是由这些活动组成的,如果不包跨所谓的“国际商法”的范畴,就难以构建一个全面完整的学科体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经济的法”,这是一种偏重广义的说法,也是曾经是国内研究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就是用于调整一切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种跨国经济关系包括国与国之间的、各国对本国涉外经济活动的和跨国商事主体之间的所有经济关系。涵盖的范围涉及到国内法、国际法、公法、私法等等许多法学部门,因此,国际经济法应该是一种跨学科多门类的边缘性学科。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美国的一些学者,其中以美国著名学者杰塞普的“跨国法”理论最成体系,成为这一观点的理论基础,这种理论摒弃了传统上过于严格的法律学科划分,坚持用综合法,将所有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都囊括在内。国内支持这类观点的学者以姚梅镇教授为主要代表,目前国内的大多数国际经济法教材均采纳梅教授的观点,但也有不少反对的声音。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既有优点:即打破了学科界限,便于分科导向,便于思维方式的转变,避免了使研究进入狭义的胡同,有益于实践需要,有益于独立学科的建立和发展;也有缺点:涵盖范围的过于广义使得研究的内容、理论、逻辑、体系显得庞杂分散,教师很难在课时内将这些东西教授给学生,学生也接受不了。在全球化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客观上,很需要重新对国际经济法学科的界定进行重新定义和反思。

第三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经济规则法”,简单的说,这是一种“规则法”。主要的观点是这种法既需要能够管制各国对本国涉外经济活动,也要能够协调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因此,能够综合这两方面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法律的总和才可以是国际经济法。这种观点也是来源于美国,其中美国国内的国际经济法权威杰克逊教授是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目前美国国内的法学教育界,一般都沿用这种观点的理论进行教学,国内的主要代表是南开大学的左海聪教授。随着经济的发展,近些年开始,支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开始增多,学界从法律定性、调整对象、使用范围、使用方法、产生发展、法律实践、教学研究等各种角度进行讨论,认为可以把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分解为调整国际经济管制与协调关系的国际经济法和调整跨国商事主体交易关系的国际商法。相对于狭义说和广义说,笔者更赞同第三种观点的“规则说”。这种说法能够将国际经济法从传统的国际公法中剥离出来,形成了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综合性的法律体系。这必将能够满足国际经济法研究范畴中既涉及国家间、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也涉及各个国家对本国涉外商事管制这一事实,对这一学科的学科建设、教学实践、科学研究都有更加科学合理的帮助。

当然,法律学科的划分绝不是固步自封的,也需要适应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法律本身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改变也会影响具体的定义和划分。区别必要的交错、不合理的重复、甚至是定义范围的混乱,使理论和实践能够兼顾,才是科学划分法律学科的依据。不管是狭义说,还是广义说,都在一定的时间和范畴内起到了相当的作用,但是无论从理论角度,还是从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规则说”都更能适应目前的时展,国际商法从国际经济法中分离出来独立构建一个法律学科已成为必然。

参考文献:

【1】 G・Schwarzenberger, the Province and Standard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J]. International Law Quarterly, 1948,(3):404-405

【2】 左海聪.国际经济法基本问题论纲[J]. 法学评论,2009年,(1)

【3】 P・Jessup. Transnational Law[M]. 1956:106-107

微观经济的定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关节镜;复位钢丝固定;陈旧性胫骨髁间棘骨折;新鲜胫骨髁间棘骨折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交通事故的发生日趋频繁,再加上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胫骨髁间棘骨折的发生率也呈现上升趋势[1]。以往的治疗方式即切开关节进行复位固定存在许多弊端,如引发畸形愈合、活动受限、着骨不连等并发症。目前,人们逐渐将关节镜下复位钢丝固定用于移位的胫骨髁间棘骨折的治疗,已得到广泛的认可[2]。我院将该手术方法用于陈旧性及新鲜骨折治疗,以探讨其临床疗效。现报告如下。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临床研究对象 选取我院2011年1月~2013年1月收治的30例移位的胫骨髁间棘骨折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其中15例为陈旧性骨折患者,作为研究组:男性9例,女性6例;年龄15~54岁,平均年龄为(30.7±3.6)岁;6例I型,8例Ⅱ型,1例Ⅲ型;15例新鲜骨折患者作为普通组,男性8例,女性7例;年龄14~60岁,平均年龄为(29.8±3.3)岁;7例I型,6例Ⅱ型,1例Ⅲ型。两组患者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等一般资料对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可进行客观统计学对比。

1.2 病例纳入及排除标准 病例纳入标准:根据Mckeever-Megers的标准将骨折移位程度分为I型(骨折块移动轻微)、Ⅱ型(骨折块往后掀起)、Ⅲ型(完全移位)。排除标准:韧带损伤、膝关节周围骨折。

1.3 方法 两组患者均使用关节镜下复位钢丝固定进行治疗。注意事项:①首先进行常规的检查,尤其对于陈旧性胫骨髁间棘骨折患者,要彻底清理关节腔并使创伤面新鲜,使之在关节镜下能清晰诊断;②在进一步实施手术时,要尽可能保留胫骨髁间棘骨的骨质;③检查韧带是否松弛,如果松弛,则需要恢复张力后再进行复位固定;④钢丝应位于骨折块的前方,最后要再次检查确保手术进行无误。在术后不定期对患者进行随访,了解患者骨质的恢复情况,并结合患者的具体情况,鼓励其进行运动训练,由伸屈膝关节、下地行走逐步向骑自行车等加大力度[3]。

1.3 观察指标 骨折愈合情况以膝关节正侧位的X线片作为评估参考,详细记录其愈合时间,两组最后一次门诊测得膝关节伸直受限度、屈曲度及Lysholm活动等级评分[4]。

1.4 统计学处理 所有数据经统计学软件SPSS19.0予以分析处理,以P

2 结 果

2.1 两组的骨折愈合时间均为8~16周,研究组骨折愈合平均时间(11.1周)与普通组(10.8周)相仿,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2.2 两组最后一次门诊测得的膝关节伸直受限度、屈曲度及Lysholm活动等级评分较术前均得到显著改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详见表1。

3 讨 论

胫骨髁间棘骨折复位固定的方法较多,经常使用的是空心螺钉、缝线和钢丝固定。这几种方法各有利弊,虽然空心螺钉固定不容易使骨骺板损伤,但只适用于骨折块比较大的患者,且需要配合其他器械[5]。缝线这种传统的手术方式,拉紧的程度极为有限,在手术过程中往往出现断线。相比较而言,钢丝固定能有效掌握拧紧程度,操作简单,固定可靠。但也切忌不可使用过细的钢丝。而通过关节镜进行手术,具备更加清晰的手术视野,有利于判断损伤的具体情况,以此做出正确的诊断治疗。近年来,借助关节镜治疗越来越受到青睐。新鲜性胫骨髁间棘骨折由于治疗不及时,或是治疗方式不恰当,常常演变为陈旧性骨折,对于陈旧性骨折的治疗效果存在争议。

综上所述,关节镜下复位钢丝固定治疗陈旧性和新鲜的移位胫骨髁间棘骨折,都能得到良好的临床疗效,值得应用推广。

参考文献

[1] 张翼飞,张志刚,陈德生.胫骨髁间棘骨折的治疗进展[J].中国骨肿瘤骨病,2011,10(6):607-611.

[2] 赵跃文.胫骨骨折不同固定方法比较[J].当代医学,2013,19(32):119.

[3] 翟云雷,于海洋,崔西龙,等.关节镜下双线四点固定治疗胫骨髁间棘骨折[J].临床骨科杂志,2012,15(5):545-547.

微观经济的定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管制;规制;监管;干预;调控;市场监管法;市场规制法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0023803

1管制、规制与监管

管制、规制与监管都是英文“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对于日本学者的著述倾向于将它译为规制,如金泽良雄在《经济法概论》一书中第一编第四章所谈及的问题就是“经济法中的规制”,植草益的《微观规制经济学》等。对于英美学者的著述则更倾向于使用管制,如丹尼尔•史普博的著作是《管制与市场》,施蒂格勒的《产业组织与政府管制》等。而在国内的经济学著述中,管制与规制的运用也无统一的规范,如王俊豪所著《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马昕等所著《管制经济学》,谢地所著《政府规制经济学》,王雅莉所著《公共规制经济学》,张维迎的《管制与信誉》等。在经济法学著述中,结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学者们大多数使用的是市场规制,如漆多俊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十章所述内容即是“市场规制法原理与制度体系”,监管在经济学领域很少见,但是在法学领域,有的学者将市场监管法和市场规制法并列为微观经济法范畴,是干预市场微观领域的不同手段。如卢炯星认为,市场监管法与市场行为规制法同属于微观经济法范畴,但两者却各有不同。有的学者认为,在与法律密切联系的层面上,管制、规制与监管并无本质区别,既包括与此相关的政策,也包括为实施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还有学者认为:管制原意是指有系统地进行管理和节制,并含有规则、法律和命令的基本含义,通常理解为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限制,要比监管的范围大的多,监管只是管制的一种,是从维护安全,降低风险角度进行的管制。管制与规制并无不同,只是“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而已,无论管制更多的适用于政策性讨论也好,规制侧重于管制法律表现形式也好,这些区别对于实质性研究并无意义,因此我们的研究重点不应该是刻意追求到底是该用规制还是用管制,而是应当着眼于经济运行的整体来掌握适用的范围以及与其他经济管理方法的区别。

1.1管制(规制)的性质

丹尼尔•耶金在他的一书《制高点――重建现代政府与市场之争中》写到的管制(规制)在战前与战后被接受的程度和内容有非常大的差别,这是什么原因呢?在查看了相关资料后得出这样的结论:战前的管制(规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管制,政府的手伸向市场的各个微观领域,因此它指的是对微观经济领域的直接监督和管理。而凯恩斯主义则将政府从微观拉向宏观,主张管理总体经济而不是具体的市场运作。因此,凯恩斯主义被赋予了另外一种名称“政府干预”,用与区分政府管制(规制)。丹尼尔•史普博认为管制是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者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者特殊行为。金泽良雄认为规制可以理解为是对于一定的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秩序,而起到限制的作用,经济法规制的对象就是经济生活涉及到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循环的全部过程,并包括与此有关的金融、运输等。维斯卡西认为,政府管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对个人或组织的自由决策的一种强制性限制,政府的主要资源是强制力,政府管制就是以限制经济主体的决策为目的而运用这种强制力。植草益认为,政府管制是社会公共机构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我国学者王俊豪则将管制定义为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政府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制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因此,管制(规制)的性质是对微观经济领域和主体的干预。

1.2监管及市场监管法

监管,有学者将其解释为监督和管理,但其并不是监督和管理的内涵的简单相加,而是有特定的含义。国外有学者认为:监管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经济个体自由决策所实施的强制性限制。国内也有学者认为:监管就是由监管者为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被监管者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和主动的干预和控制的活动。卢炯星给监管下了这样一个定义:监管就是市场运作的条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为目的,政府对市场经济行为的干预和干涉,或者说,监管就是政府根据法律制定与执行规章的行为,因此,市场监管就是监管主体制定各类市场的行为规则,并通过执行这些行为规则来减少市场失灵、构建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市场监管法作为经济法需要研究的一个新兴领域,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与市场的矛盾不断加深,而逐渐进入法学家们的研究视野中。目前学界关于此方面系统化、专门化的研究不多。但是,市场监管法在微观经济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调整市场在运行过程中,监管主体对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市场监管法不仅是市场主体进行市场运营的准则,也是市场监管主体依法监督、持续审慎监管、有效监管的依据,对于保障市场的安全与秩序、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公平有效的竞争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对市场监管法进行研究的学者们一致认为,它是属于经济法,而且应当是经济法的独立组成部分。它与市场规制法虽然都是调节微观经济的法律,但是作用的领域却各不相同。经济法学界注意力普遍集中在体现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宏观调控法和维护市场竞争的微观市场规制法,对于市场监管法很少提及,这在各个法学著述中可以发现大多学者将经济法的内容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如漆多俊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学》,邱本的《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等。有的则用市场规制法包含了市场监管法,但是对于两种微观领域的调控措施又没能很好的协调两者的差异。在研究微观经济立法时,没有必要区别市场规制与市场监管,因为微观经济活动的配置应该交给市场,政府只是在市场失灵时的一个次优选择,所以微观经济领域的立法就应该本着少管,间接管理的原则。当需要管理一项经济事务时,根本不用区别是规制范畴还是监管范畴,我们的着眼点应该是什么时候管以及如何管的问题。

2干预与调控

干预一词在国家与市场的博弈过程中似乎历来就被视为国家或者政府的一项权力,在读了丹尼尔•耶金的《制高点――重建现代政府与市场之争》一书后发现,在英美国家,管制与干预有过一次巧妙的交锋,而分水岭就是1929年的经济危机。此后大多数文献都使用的是干预,以区分危机前的管制。探究其中的原因,是凯恩斯和他的著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所引起的变化。众所周知,经济危机后,美国民众强烈呼吁政府出来“主持大局”,他们一方面迫切希望政府能够利用自己的权力增加就业、降低通货膨胀、恢复市场等,而另一方面,特别是曾经一度控制市场的资本家们,害怕政府的介入会影响到他们的活力和发展,不想再回到20世纪初那种被管制的时代,更不需要一个什么都管的政府。因此,在这种踌躇中,管制逐渐淡出美国人民的经济生活,政府发现他们试图再次激活管制的计划有些力不从心。

调控一词在西方很少被使用,而在我国的经济学和经济法学领域被使用的频率很高,特别是当与另外一个词――宏观一起使用时,就构成了通说认为的国家调整经济的两大手段之一,即宏观调控。调控与上述的干预在特定语境下有着同样的内涵,就是国家对宏观经济生活的管理与监督。

2.1干预

即使是对政府干预最具权威性的斯蒂格利茨的著作《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中,也没有对干预一词进行解释。但是他有一段形象的描绘来说明政府干预是对的,这对于理解干预有一定帮助:保险公司不能完全区分高风险与低风险的客户,对同样巨额财产保险收同样的保险费吸引的往往是高风险的客户,低风险的家庭买保险的可能性比较小。有那么多高风险客户,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巨大,所以公司进行“干预”限定保险范围,不让人们想保多少就保多少,这样做可以激励人们安装防火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来降低火灾风险。又如劳资关系,纯市场体系,假定雇主掌握每个雇员的大量信息,那就可以经常调整工资以便使每个人生产出最多的产品,偷懒的工资少于勤快的。但是雇主并不掌握所有这些情况,所以走捷径采取某些“干预”,如补贴午餐费,以提高积极性从而提高平均生产效率。从中文词义来讲干预的意思是过问别人的事情。干预是一种外在力量的影响,市场有着自身的运作机制如供求机制、价格机制、价值规律等,政府对其进行干预的确是一种外来权力的干涉,相对于政府来说,市场的确是“别人的事情”。在看看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发展历史,由于过度的竞争导致垄断妨碍了自由的市场环境,于是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先有市场和市场失灵从而产生了经济法。这也足以说明,在私有制度国家,使用干预一词是非常的贴切,虽然即使学者们也没有做如此的区分,如马克•波尔曼在他的文章《美国联邦政府的历史演变与国家的经济角色》中谈到19世纪末政府的经济政策时使用的是:干预的加强,并没有使用当时流行的词语管制。在国家与市场不断协调的今天,用干预来表示宏观领域的调节,用管制来表示微观领域的管理更加符合经济发展的方向。

2.2宏观调控

漆多俊给宏观调控的定义是:国家用以调节经济的各种引导促进方式发达并形成系统后的综合体现,是国家运用引导促进系统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国家从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角度,运用国家计划、经济政策和各种调节手段,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活动,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由于国家经济调节的本质是宏观和总体的,作为国家调节基本方式之一,国家所运用的引导促进方式也主要是对社会经济宏观和总体上的引导和促进。国家引导促进的主要着眼点和目的是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总体运行,所实施的措施重在影响社会经济的全局,而不仅仅触及某些局部和个体。宏观调控的作用方式具有指导性,并非强制干预或者直接参加经营活动,而是按照宏观规划目标和方向,给社会经济活动者以指导、鼓励、帮助和服务,引导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调控本身具有内在力量自发作用于外在的意思,中国政府相对于中国的市场经济来说是一个内部的力量,是政府建立了市场,并且运用自身的权力来规范市场运行。可以说是自己建立自己管理。因此用调控代替干预来说明政府在宏观领域的调节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历史和国情。

3我国的选择――以规制(监管)为重心的探索

中国经济政策的选择和发展方向以及经济法的制定,应当有自己的特点,不能一味的效仿英美国家或者采用单一的手段,而应该是:立足宏观调控,微观领域重在研究哪些规制(监管)是现阶段必须但是长远要“退出”的,哪些无论是现阶段和长远都要“退出”的,哪些现阶段很“弱”而长远需要加强的,哪些是现阶段和长远都是必须的。并且完善和发展宏观调控法、以及市场规制(监管)法,明确二者的界限,发现二者的联系,从而能够灵活的运用于实践当中。

在研究经济立法时,我们要有这样一个逻辑起点:具体的政府市场经济活动和经济立法到底是怎样一种关系。徐杰老师用了一个很贴切的词语――互动。首先要考虑政府经济活动及其变化是如何影响法律体系的建构和运转,其次是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又是如何影响政府管理经济秩序的形成。在经济立法研究过程中,应当把政府规制(监管)视为研究的重心,这不仅因为宏观调控的理论研究远远丰富于对微观经济领域的研究,更重要的是,政府规制(监管)是直接作用于各个市场主体和具体的经济活动中,一旦政策有所偏差,市场参与者将是最直接的受害者。微观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是主导,所以对于市场规制(监管)的研究更侧重于个案的分析。我国有着很深的计划经济传统,如何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现代市场经济中的规制(监管),这也是为什么政府规制(监管)确实应当成为经济法研究重心的深刻的体制原因。

有了这样一个逻辑起点,我们的研究应该遵循这样的逻辑不断深入:(1)国家规制(监管)市场经济的度;(2)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如何影响经济立法;(3)我国经济法应该有怎样一种体系框架。

3.1确定政府规制(监管)的度

理论界对于这方面的研究从来就没有间断过,可是并没有太大的突破,因为面对千变万化的市场活动,要作一个定量分析是非常困难的,而且这个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在受许多因素影响下,不断维持这一种动态平衡。

3.2规制(监管)程度对经济立法的影响

法律规范对政府规制(监管)权限的界定以及对政府取得、行使规制(监管)权程序的规定,在加大了政府管制成本的同时,又对政府管理活动形成了监督,因此在防止政府过度规制(监管)或者滥用规制(监管)权方面具有提高政府管理效益的作用。但是由于政府规制(监管)要发挥作用主要还是依赖政府机构主动行使权利如处罚权,因此规制(监管)的效率又会因这一制度安排而降低,在这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政府规制(监管)失败。因此,我国经济立法应当一方面加强对政府权力的限制,防止权力寻租的出现如将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调整范围,另一方面在一个个具体经济法律关系中努力发掘传统法律救济的资源,关注行政处罚、私人诉讼以及公益诉讼等多种救济手段的有效结合。

3.3我国政府规制(监管)发展前景

在放松规制(监管)还是加强规制(监管)上,理论界普遍认为,应当放松经济性规制,加强社会性规制。笔者认为,加强社会性管制是不置可否的,因为社会性管制涉及劳动保障、消费者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公共物品的提供等方面,这些都是与社会利益息息相关的领域,所以加强社会性规制(监管)是增加社会福利的有效途径。对于经济性规制(监管)是要放松还是加强,可以从事情的本原即政府规制(监管)的原因来入手,分析是否需要管制、管制多少的问题。当一项经济活动需要政府干预的成本大于收益,或者政府干预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的,那么在此领域就可以放松规制(监管)或者让政府放手而完全交给市场。在有些领域,并不是一概而论是放松规制(监管)还是加强规制(监管),应当结合市场经济发展趋势以及我国经济发展环境来考虑。例如,电信行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传统理论认为自然垄断行业由于存在定价悖论、效率悖论、负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缺陷,所以现阶段政府进行规制(监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随着中国加入WTO,电信市场的开放势在必行,允许国内外新企业进入,强化市场竞争力量对经济效率的刺激作用,从而使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成为一种普遍规律。电信行业是一个需求弹性很小的领域,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电信市场的放松规制(监管)是一个慢慢放手的渐进过程。

参考文献

[1]金泽良雄,满达人译. 经济法概论[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2]漆多俊. 经济法基础理论[M].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

[3]吴弘. 市场监管法的基本理论问题[J]. 经济法论丛, 2006,(5): 29.

[4]丹尼尔•史普博. 管制与市场[M]. 上海: 上海三联出版社, 1999.

[5]金泽良雄,满达人译. 经济法概论[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6]王俊豪. 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3.

[7]卢炯星. 经济法中的市场监管法若干理论研究[J]. 经济法论丛, 2006, (5):2830.

[8]现代汉语词典[K].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2.

微观经济的定义范文第4篇

作者:计根林,曾毅,熊利泽,施宇翔,熊东方,徐宁,胡胜,李杰

【关键词】 腋路臂丛神经阻滞

【Abstract】 AIM: To compare the onset time and the success rate of a multiple point injection for axillary brachial plexus block performed by using two methods of nerve localization: paresthesia elicitation or nerve stimulation. METHODS: Each of the major nerves of the plexus was located by elicitation of a paresthesia (Group PAR; n= 48) or by nerve stimulation (Group PNS; n=48) and injected with 8 mL of local anesthetic solution. Time of blocking, onset, beginning of surgery and total anesthetic period was recorded respectively. RESULTS: The time recorded in Group PNS was significantly shorter than that in Group PAR (91% vs 76%; P

【Keywords】 nerve stimulator; brachial plexus block; lidocaine; bupivacaine

【摘要】 目的: 比较异感定位或神经刺激定位对腋路臂丛多点注射阻滞的起效时间、成功率以及并发症. 方法: 以神经刺激定位法(PNS)或诱发异感法(PAR)定位臂丛神经主支,于各点分别注入8 mL 20 g・L-1利多卡因和7.5 g・L-1布比卡因合剂,观察和记录阻滞操作时间,阻滞起效时间,可行手术时间及总的麻醉时间. 结果: PNS组各项时间均明显短于PAR组. PNS组的完全阻滞发生率较PAR组高(P

【关键词】 腋路臂丛神经阻滞;神经刺激仪;利多卡因;布比卡因

0引言

臂丛腋路单次阻滞为临床广泛使用之技术,操作简便且并发症少. 然而,臂丛腋路单次阻滞极少能阻滞臂丛所有主要分支,阻滞完善率较低,且其成功率与神经血管分隔定位法无关[1-2]. 多点阻滞法能显著提高臂丛腋路阻滞的效果[3-5]. 虽然神经刺激仪定位单次阻滞的临床效果与“异感法”相似,但可使腋路臂丛多点阻滞成功率明显提高以及起效时间缩短[2,3,6],为此,我们的研究旨在比较2种神经定位方法对腋路臂丛阻滞成功率,起效时间及其副反应的影响,为临床提供参考.

1对象和方法

1.1对象选96例ASAIII级,年龄(22~41)岁,拟在臂丛阻滞行前臂、腕和手部择期手术患者进行前瞻性研究. 手术侧上肢既往有神经损害,神经病变不纳入本研究.

1.2方法监测心电图(ECGII)、无创血压(NBP),以及血氧饱和度(SpO2),阻滞前10 min静脉滴注咪唑安定1 mg,芬太尼50 μg. 随机分为以下2组:异感组(PAR),48例,以诱发异感法定位4条臂丛主支(肌皮、桡、正中、尺). 神经刺激组(PNS),48例,用神经刺激定位仪确定4条臂丛主支的部位. 患者仰卧,臂外展90°,前臂置于仰位,在胸大肌与腋窝交界处触及腋动脉搏动. 两组均以长为50 mm 22号短斜面的绝缘针(stimulplex Braun, Melsungen,德国)定位. PAR组:腋动脉处上方垂直刺入神经血管鞘,通过异感定位正中神经,随后在动脉下方同一水平刺入定位桡、尺神经,喙肱肌表面以麻醉肌皮神经. PNS组方法同PAR组,正中与肌皮在腋动脉上方定位,桡与尺在腋动脉下方定位,刺激阈电流定为0.3~0.5 mA,频率2 Hz,据特定的肌肉收缩定位臂丛神经分支,肌皮神经:上臂收缩屈曲;桡神经:腕和指伸展,正中神经:腕、屈曲,内旋,食、中指屈曲;尺神经示:小指屈曲,拇指内收;定位精确后于各点分别注射8 mL(7.5 g・L-1布比卡因和20 g・L-1利多卡因等容积合剂).

两组中凡3支未能完全定位的患者不纳入本观察组. 阻滞时间指第一次刺入与将其拔出的时间,于阻滞结束后10, 20和30 min,在神经支配区内以针刺法评估阻滞效,若30 min时肘以下所有感觉区域无痛,为阻滞完全,反之阻滞不完善. 潜伏时间指阻滞结束与患者可开始手术的时间,总麻醉时间指实施阻滞时间与潜伏时间之和,阻滞成功率以30 min后患者完全阻滞的百分比表示,对各神经分别也做了30 min时效阻滞效果评估,并观察急性神经损伤和其他并发症发生率.

统计学处理:计量资料用x±s表示,用SPSS10.0软件进行检验和χ2检验.

2结果

因神经不能全部定位而被排除者,PNS组有2例,PAR组有5例,两组间手术部位、时间及一般情况无明显差异(Tab 1). PNS组的阻滞操作时间,阻滞起效时间,总麻醉时间均短于PAR组(Tab 1). 首次阻滞后神经阻滞效果,PNS组完全阻滞率较PAR组比较明显增高(P

表1神经阻滞情况以及操作和起效时间(略)

Tab 1Characteristics of the block and perfomance time and onset time(略)

表2首次阻滞后30 min麻醉成功率(略)

Tab 2Success rate of analgesia 30 min after the primary block(略)

3讨论

腋路臂丛单点阻滞较难使手术所及区域阻滞完善,而多点注射技术使臂丛完善阻滞成为可能.

Baranowski等[6]PNS组桡神经阻滞成功率为72%,肌皮神经为59%,Rucci等[7]桡神经阻滞成功率为76%,肌皮为60%. 本实验桡神经96%,肌皮神经为98%,且证实神经刺激仪较异感法成功率高,异感或PNS对腋路臂丛多点阻滞成功率无明显差异[6]. 我们的研究显示DNS较PAR更具优势,因我们阻滞臂丛神经的4个分支,故本实验能更好阐明多点PNS神经阻滞的高成功率. 另因神经刺激定位较客观,排除患者因紧张,恐惧等影响医生对异感的判断,从而使阻滞成功率提高[8]. PNS组阻滞起效时间明显短,表明局麻药离各神经分支较近. PNS组阻滞出现时间与以往同类报道相似[2,3,6],本组中4支神经的定位简便,且无需患者配合,与其他研究相比,本实验操作时间较短,可能是因为有助手帮助,阻滞前10 min给予镇静镇痛,节省操作时间,从而使其总麻醉操作时间减少.

PNS组完全阻滞率高与其对桡神经、肌皮神经阻滞成功率高相关. PNS组患者刺激肌皮神经引起的肌肉收缩,而PAR组则采用盲探法向喙肱肌注射,我们认为以神经刺激法定位阻滞该神经更为可靠,精确. 虽然PAR组桡神经均被异感定位获阻滞,但PNS组的桡神经阻滞成功率高于PAR组,可能是正中及尺神经较表浅,易被局麻药浸润,然而,桡神经及肌皮神经位置较深,需要精确定位方可成功阻滞.

臂丛神经的起效时间与神经粗细,长短以及类型相关[9,10],所以多点阻滞顺序应按其解剖特征依次阻滞,我们认为首次正中神经,肌皮神经为最后[2],可提高多点臂丛神经阻滞效果. 研究报道多点阻滞无神经损伤之并发症[2,3,6]. 近期文献[11]示多点注射仅有1.7%发生短暂神经功能障碍,与Selander等[12]用单点注射相似. 因此,拔针与再定位与神经损伤无关,异感所致神经损伤作用亦尚无定论[13],异感可能表示为穿刺针刺入神经组织,并可能增加持续神经损伤的危险,故一些学者建议神经阻滞时不应找异感,但无文献[14]示异感可增加神经损伤无明显相关. PAR组静脉刺伤率明显较高,4例腋路血肿,行局部压迫治疗后缓解. 推注局麻药前虽经反复抽吸测试,注射速度也慢,PAR仍各有4例表现出血管内注射症状,提示术中应加强生命体征的监测.

本研究示在应用多点刺激技术时,使用神经刺激仪具有定位准确,操作时间短、起效时间快、神经阻滞更完善和并发症少等优点,特别是对桡神经和肌皮神经阻滞也具一定优越性.

【参考文献】

[1] Hill DA, Campbell WI. Two approaches to the axillary brachial plexus: loss of resistance to saline or paraesthesia[J]? Anaesthesia, 1992;47:207-209.

[2] KoscielniakNilsen ZJ, StensPedersen Hl, Knudsen Lippert F. Readiness for surgery after axillary block: Single or multiple injection techniques [J]. Eur J Anaesthesiol, 1997;14;164-171.

[3] Herman C. Comparison of transarterial and multiple nerve stimulation techniques for axillary block using a high dose of mepivacaine with adrenaline [J]. Acta Anaesthesiol Scand, 1999;43:398-404.

[4] KoscielniakNielsen Zj, Hesselbjerg L, Fejlberg V. Comparison of transarteria and multiple nerve stimulation techniques for aninitial axillary block by 45 ml of mepivacaine 1% with adrenaline [J]. Acta Anaesthesiol Scand, 1998;42:570-577.

[5] Paqueron X, Bouaziz H, Macalou D, Labaille T, Merle M, Laxenaire MC, BenRamon D. The lateral approach to the sciatic nerve at the popliteal fossa: One or two injections [J]? Anesth Analg, 1999;89:1221-1225.

[6] Baranowski AP, Pither CE. A comparison of three methods of axillary brachial plexue anaesthesia[J]. Anaesthesia, 1990;45:363-365.

[7] Rucci FS, Boccaccini A, Doni L, Pippa P. The orthogonal twoneedle technique: A new axillary approach to the brachial plexus [J]. Eur J Anaesthesiol, 1995;12:333-339.

[8] VadeBocouer TR, Riegler FX. In defense of the nerve stimulator [letter] [J]. Reg Anesth Pain Med, 1998;23:229-230.

[9] Peter JD. Anatomie et histologie des fibres et des troncs nerveux: effects secondaires des anesthesiques locaux sur les fibres nerveuses. In: Lafaye G, ed. Precis dAnesthesie losoregionale [J]. Paris: Masson, 1994:39-50.

[10] Gaertner E, Kern O, Mahoudeau G, Freys G, Golfetto T, Calon B. Block of the brachial plexus branches by the humeral route: A prospective study of 503 ambulatory patientsproposal of a nerve blocing sequence [J]. Acta Anaesthesiol Scand, 1999;43:609-613.

[11] Fanelli G, Casati A, Garancini P, Torri G. Nerve stimulator and multiple injection technique for upper and lower limb blockade: Failure rate, patient acceptance, and neurological complications [J]. Anesth Analg, 1999;88:847-852.

[12] Selander D, Edshage S, Wolff T. Paresthesia or no paresthesia [J]? Acta Anesthesiol Scand, 1979;3:27-33.

微观经济的定义范文第5篇

一、广泛实行加速折旧法的必要性

1、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进程中,呈现出许多疑难症结,其中之一“瓶颈”问题是大部分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债务占企业总资产的75~95%,而自由资金只占5~25%,庞大的债务资本进行着不断的叠加,日渐上升的负债率不仅拖曳着企业前进的步履,而且危及着银行体制的转换,企业高债务经营负担大,造成其生产经营成本升高,经营运作困难,资金都拿去还债了,还能剩下多少用来更新固定资产呢?

2、当今世界高科技日新月异,采用新技术的周期日渐缩短,而企业要在强者如林的市场经济中站稳脚跟,就应该加大对新技术的开发和新产品的投资,使新技术和新产品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以利于开拓市场。但是,现在不少企业始终处在高价购买别人技术的被动局面,自己开发和消化先进技术的能力很弱,其中很显然的原因就是企业的自由资金不足,造成开发费短缺。

3、据英国权威预测机构Consensus Forecasts(以下简称CF)预测2005年全球通货膨胀适中,2005年全球通货膨胀率将达2.4%,比2004年的2.5%略有下降,基本维持在温和通货膨胀的水平上。亚太地区将继续保持适度的通货膨胀水平,2005年维持在1.2%。因此,我们国家的货币投放不会有大的增加,企业的资金紧张状况不会有多大的缓解。

综述以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所出现的困境,不外乎一个自由资金少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这个“瓶颈”问题的有效措施是加大实施加速折旧法的范围。我国现行财会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或工作量,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或产量)法计算。如符合有关规定,也可采用加速折旧法。即我国的折旧方法体系仍然以直线折旧法为基础,但允许某些特殊行业采用加速折旧法,显然,这一规定与当前继续深化改革、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需要不相适应。实行加速折旧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能使企业尽快获得积累和更新技术改造资金,从而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增加自由资金,提高经济效益,解决高负债的难题。另外,国家将继续实行货币紧缩的财政货币政策,客观上也为加速折旧法的推广使用提供了前提,因此。将仅在少数特殊行业实行加速折旧法推广到大多数行业中去,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经之路。

二、广泛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可能性

1、从西方国家使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来发展本国经济的成功经验来看,广泛采用此法有利于微观经济的发展,同时又促进了整个国家经济的腾飞。

美国1954年,在其税法中明文规定,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到了80年代,税法中的税收条例又规定:对于1980年12月31日以后,1986年12月31日以前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应使用加速成本回收制(ACRS),而对于1986年12月31日以后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应使用加速成本回收制修正案(MACRS),ACRS与MACRS实际上是更为迅速的加速折旧法。

日本在20世纪40年代,即战后恢复国民经济时期,允许其企业使用加速折旧法,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注入了活力,使国家经济的腾飞达到了惊人的速度。

事实上,西方大多数国家对其企业都在不同时期不同程度上采用过加速折旧法。这说明,国家可根据本国的国情,经济环境的具体状况,适当调整和扩大使用加速折旧法的范围,以刺激本国微观经济的发展,而当前,正是我国扩大使用加速折旧法的大好时机。

2、从加速折旧法的优点看扩大采用本法的可能性。

任何比以预计使用年限为基数的普通直线折旧法划为可折旧成本更快的折旧法,都可叫作加速折旧法(Acceterated depreciation),主要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他们有如下优点:

(1)被誉为是“合理和系统”的折旧方法。合理性表现在:a.符合资产效用递减规律。b.符合收益与费用配比原则。c.符合固定资产使用成本(包括维修费用和折旧费用)平衡原理。d.符合稳健性原则。系统性主要体现在使用加速法计提年折旧额,具有一定的规律。在双倍余额递减法中,它是等比数列;而在年数总和法中,它是等差数列。

(2)使用固定资产的早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实质上推迟了企业所应缴纳的所得税,这等于给予了企业若干年的无息贷款。国家的财政收入在短期内虽然会因此减少,但是,从长远来看,企业利用这笔资金继续发展生产,可能使企业的经济实力增长有所加快,企业活力增加,效益提高,最终国家的财政收入也必将增多。况且,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在这一关键时期,将企业推向市场,使之成为市场的主体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也是对现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的必由之路,为鼓励企业自身尽快发展,国家有必要采取一系列优惠倾斜政策,扩大使用加速折旧法则成为这一系列优惠政策之一。

(3)美国著名会计学家查特菲尔德认为,加速折旧法是抵销通货膨胀影响的有效措施或缓冲手段,它能使企业迅速取得固定资产重置的资本以更新其设备,改进其技术,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以上优点说明,实施加速折旧法是可行的。

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广使用加速折旧法的几点建议

1、根据我国的国情,经济环境,财政承受能力,逐步推广使用加速折旧法,在目前可先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实行,然后再推广到小型国有企业,其他性质的企业中去,这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不能急于求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不同的行业,针对其特点,采取不同的加速折旧法,以体现国家的政策倾斜。

2、利用折旧年限机动灵活地调整加速折旧法,因为缩短折旧的时间也是一种变相的加速折旧法,也可使企业迅速收回国有企业生产投资。

3、不排除在不适合使用加速折旧法的企业采用其他折旧的方法,也即应建立我国合理的折旧体系,包括直线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但笔者认为,加速折旧法应该逐渐成为主要的折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