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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周晓沸监督街道财政必须三管齐下
目前,人大监督街道财政工作法律上未作明确规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找出合理、合法的方式。现阶段,只有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人大工委和人大代表这三方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发挥好各自作用,这项工作才有可能做好。
一是必须得到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支持。每年县级人大常委会在听取财政预决算报告前,要求财政部门在汇报时把街道财政情况单列一块,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能有所对照,审议发言更有针对性;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财政审议意见时,也同样应把对街道财政的意见单独列出,以便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应处理。
二是街道人大工委要注重监督形式。人大的监督工作属于法律行为,其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求很高,这就要求街道人大工委在开展财政监督时必须注重必要的形式,要因人、因事的不同,选择不同的监督形式和切实可行的监督方法,如通过组织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配合县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上下联动执法检查、重大问题提请县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审议意见等形式和方法,将财政监督的着力点和归宿始终放在提高监督效果上,通过监督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三是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要发挥主动监督作用。要在街道人大工委组织下,听取街道办事处的预决算等报告,对街道办事处本年度拟采取的组织财政收入措施表明态度,提出意见建议。同时将建议意见抄告县级人大常委会,使一些重要的建议意见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县的预决算报告时向政府反映,认真督办。另外,人大代表还可以在统一组织下,采用列席会议、参加评议、执法检查、重点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对街道办事处财政工作进行监督。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唐宇荧地方人大要善于发挥各方作用
笔者以为,对街道财政实施监督,地方人大要善于发挥各方作用。
一是要发挥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作用。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街道办事处作为县(市、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它的预算是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等同于部门预算。因此,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重视加强对街道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监督,在参与和审查部门预算的编制时,要提前介入。
二是要发挥街道人大工委的作用。街道人大工委作为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经过授权可以依法履行监督街道财政的职责。因此,街道人大工委要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加强对日常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如要求街道财务部门每月报送预算收支月报表,街道办事处每半年汇报预算执行情况,对重大项目资金的使用和重点领域的支出实行跟踪监督等。
三是要发挥审计部门的作用。对年度预算执行结果,可以指定街道内审机构进行审计;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也可要求本级审计局对街道年度预算执行开展审计,对重大项目、重点资金的使用情况作专题审计或审计调查,从而为人大监督提供更详实的依据。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大常委会 刘家华县级人大应全方位监督街道财政
根据政府是同级人大执行机关的宪法规定,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享有监督权,当然也有权对本级政府派出机关街道的财政管理享有监督权,而且县级人大对街道财政的监督权应该是直接和全方位的:
第一,在政府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时,县(市、区)人大应该要求其将各街道以部门预算的方式一同纳入本级预算,并依法由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形成有法律效力和执行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县(市、区)人大应当委托各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对街道的收入情况、费用开支、工作绩效等进行监督与考核,可以对社区服务组织及企业的服务进行评估与测定,以确定预算是否科学和合理,以便在调整预算和来年预算编制时加以改进。
第三,县(市、区)人大还可以要求区财政、审计、税务等职能部门凭借其人才、信息和技术的优势从不同的角度对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服务性组织进行行政监督。特别是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就各街道执行其预算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作出审计报告。
第四,社区居民是街道办事处服务的享用者,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在监督街道财政问题上,县(市、区)人大应当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反映的问题应依法进行核实和处理。
宁波市镇海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杨 杰街道人大工委应规范操作程序
街道人大工委作为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关,通过授权,对街道财政应该履行监督职责。关键在于加强调研,规范操作程序。
街道人大工委要加强对街道财政运行的跟踪关注,针对热点问题开展调研,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参加一些专项审查、专项调研,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对于街道财政预决算情况,首先是进行合法性检查,是否符合预算法的收支平衡规定、会计法的账务处理准则等等;其次是合理性检查,看支出安排是否合理,是否体现党委和政府的要求;第三是检查是否符合本街道办事处的实际,特别是在一些重大项目的确定和较大数额的支出上,加大“话语权”分量,并提出在调研中人大代表和居民普遍关心的相关问题和意见建议,使街道财政始终在人大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下。
奉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原 杰监督街道财政必须打好“组合拳”
对于监督街道财政,奉化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概括起来一句话:努力打好“组合拳”。
一是出台监督意见,这是成功的基础。2003年,奉化市人大常委会针对撤镇建街道后街道财政处于监督真空的状况,在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及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街道财政工作监督的意见》,政府部门据此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对街道财政监督工作的目标、对象、内容、形式和要求等都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使街道财政监督有据可依。
二是确定监督机构,这是成功的关键。市人大常委会和街道人大工委上下配合、分工协作进行监督。平时的监督工作主要由市人大常委会授权街道人大工委负责,包括审阅街道财政预算、重大工程项目的确定等;市人大常委会主要是进行抽查,并在一年一度的人代会上,要求市政府报告关于各街道财政工作情况,并列出详细的财政收支情况表。
三是落实监督责任,这是成功的保证。即把监督街道财政工作情况列入年末人大工作考核范围,与各街道的年终奖金挂钩。如在去年年终考核时,发现有个别街道制定财政预算时,没有及时征求街道人大工委的意见,而且重大工程项目确定也没有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考核组除了在反馈时指出,同时还进行扣分处理。
宁波市江东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高露露应尽快完善街道人大工委职能
目前,一些撤乡镇建街道的地方,财政支出有上亿元,如果缺乏有效监督,易造成对街道财政监督的漏洞,当务之急是应尽快完善街道人大工委监督街道财政的职能。
首先应制定街道人大工委监督街道财政的试行办法。一要明确授权街道人大工委可以监督街道财政,二要确定街道人大工委监督街道财政的范围、内容和方式,三要规范向人大代表汇报的内容,包括街道的财政收入、支出、预算管理等方面情况,同时要求附有街道办事处上报报表、预决算的报告等。
其次应加强街道人大工委与县(市、区)人大财经工委及财政、审计部门联系。仅靠街道人大工委本身的力量不足以应付专业性强的财政监督,必须要借助外力,及时知道审批、审计的情况,有效掌握街道财政运行的动态。
再次是,街道人大工委要加强学习,按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把监督街道财政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作为县级人大的派出机关,一旦受权监督街道财政的职能,必须及时掌握整个经济的运行动态,针对街道财政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提出人大监督的新思路、新办法,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下期话题:常委会会议可不可以安排“无主题发言”?
农村财务审计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文从剖析南平地区农村财务审计人员专业素质,业务培训,审计实施等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农村财务审计面临困境的四项保障措施,探索保障机制的三项途径,破解难题寻求对策。
关健词:
农村财务审计;问题;对策
一、目前农村财务审计现状
南平地区乡(镇)机构改革后原农村经营管理站更名为会计服务中心,核定职能是“负责乡(镇)、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及村(居)财务管理”,但农村财务审计、农经统计、农民负担监督等职能,仍由会计服务中心承担。2015年南平地区村委会换届,经济责任审计总金额达80亿元(2012年至2014年),面对如此庞大的金额,农村财务审计人员匮乏,职能弱化等问题日益突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专业审计人员匮乏
2014年农经统计年报显示,南平市所辖10个县(市)农村经营管理站从业人员仅32人,136个乡(镇)会计服务中心从业人员354人,其中临聃人员66人,南平市所辖行政村1649个平均每人负责5个村,而这些从业人员大多身兼数职,以我街道办事处为例核定人员编制5人,从事农村财务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仅1人。
(二)审计业务培训少
由于缺乏业务经费,基层工作人员极少接受审计业务培训,在村级组织换届时临时从各乡(镇)抽调人员集中学习1天,三年之间1天的集训要提高参加审计的人员专业素质非常困难。
(三)调查取证困难
我街2015年村组织换届经济责任审计总金额34074.36万元,在审计过程中涉及经济问题调查取证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相关人员不敢说真话,不原作证,部分行政村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四)审计报告质量不高
审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影响审计报告的质量,受各种因素干扰审计人员出具审计报告时避重就轻,不敢披露问题,使得村级组织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鉴于以上四点要破解农村财务审计困境,需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二、完善落实现行保障机制
(一)配齐人员
机构改革后乡(镇)会计服务中心职能转变为村(居)财务及所辖事业单位的日常帐务处理,原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的工作仍由会计服务中心承担,我街核定人员编制5人其中2人不在本岗,2人从事其他财务工作,确保在编人员到岗到位,配齐农村财务审计人员成为当务之急。
(二)加强培训
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不应少与72学时,培训形式可长短结合,鼓励参加自考、函授拓宽乡(镇)基层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审计技能。财政部门单独编制农村审计培训经费,确保业务培训的正常进行,切实提高审计技能。
(三)创新审方式
鉴于机构改革后专职审计人员、业务经费不足的实际情况,在目前条件下村集体组织审计可采用县(市)统一组织,抽调人员组成审计工作组,各乡(镇)送审,也可采用县(市)组织分片就地审计方式。
(四)强化监督问责
首先完善反馈制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村集体组织征询意见,核实查证;其次强化公示制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有条件的村可延伸至自然村的村民聚集地公示;最后建立问责制度:上级审计机构与纪检部门对审计报告中披露的违规违纪事实,逐项追踪落实整改措施,依纪对责任人问责,违法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改革探索长效保障机制
(一)改变管理体制提高独立性
从专业角度看,农村财务审计业务可从农业局剥离改由县(市)审计局主管,乡(镇)设置农村财务审计机构,人事编制隶属审计局,实行县(市)垂直管理,建立统一、独立的农村财务审计机构,提高审计的独立性。
(二)引入多支审计队伍提升专业性
从队伍结构看,应从打造三支队伍入手提升农村财务审计的专业性,一是乡(镇)基层农村财务审计机构,这是现阶段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中坚力量其地位不可替代,因此,必须重视这支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二是县(市)审计局的专业审计人员,这支队伍人员配备齐,业务素质高,可以作为乡(镇)基层的业务指导及补充力量。三是注册会计师,这支专业素质高,独立性强的审计队伍,将是农村经济发展后引入审计力量一项可资探索的模式,我街城关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产评估即采用此模式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探寻保障审计经费多种摸式
从经费来源看,一是财政拨付,各级财政在编制财政预算时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编制专项业务经费,保障农村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二是村财支付,对于村集体组织根据需要自行要求由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其经费由村财支付。三是申请援助,对于村集体组织确需由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而村财无力支付的,可通过申请政府经费补助和社会中介机构减免审计费用加以解决。
作者:徐捷 单位: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会计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
[1]王金凤,贺旭玲,房德东.农村财务审计面临的阻力、牵引力及举措[J].中国农业会计,2012(09).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市辖县、市)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独立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条*市审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的内部审计工作,各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一)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和国家事业单位;
(二)地方金融机构;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
(四)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五)市、县(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六)经济较发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部门、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直接管辖的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审计工作统计报表、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与本部门、本单位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事先应当征求同级审计机关的意见;任免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权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资产、负债、损益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建设项目的预(概)算和决算;
(四)经济效益;
(五)内部控制制度;
(六)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与履行;
(七)国有资产的运行状况及其质量;
(八)内部组织结构变化、产权变更引起的合并、分立和企业拍卖、抵押、租赁、破产等有关的经济活动;
(九)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经济岗位、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
(十)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一)直接管辖的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委托和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十二)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协议制订、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和效益情况,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行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行业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七条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及村(居民区)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审计电算化工作。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的主要职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合同、协议等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检查、审核被审计单位的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参加生产、经营、财务、经济管理以及与审计任务相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有关经济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九)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及时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直接管辖的审计机关反映。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行以下审计制度:
(一)根据所在部门、单位的规定,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二)按照“先审计后兑现”、“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推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三)按照“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对基建、技改工程的预、决算推行必审制度。
(四)对重要经济活动或重点部门实行定期审计制度。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收集审计证据,保证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充分性;
(四)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同意;
(五)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意见,报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定;
(六)起草审计意见书,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其中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规章制度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还应提出审计决定;
(七)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
(八)对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审计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应当抄送直接管辖的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
(一)损失浪费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提高经济效益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违反财经法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贪污受贿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理完毕的审计事项,应当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建设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和国有资产完整,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政府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建设项目实现必审制。市审计局依法对全市范围内所有政府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或审核)监督。审计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或跟踪审计等方式进行。对工期较短、投资较小的单项工程可只实行工程结算审计。未经市审计局竣工结算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市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将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预算、招标文件(完整的资料)、施工合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其相关附件、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签证、单项或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初步验收)等资料在形成后一周内抄送市审计局。
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下的政府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安排内部审计人员审核或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审计。
二、政府建设项目在初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向市审计局申请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应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及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报表后进行。
三、政府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工程施工图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施工中发生的设计、施工变更情况;
(三)工程量的计量情况;
(四)分部分项工程预算定额套用情况;
(五)工程取费情况;
(六)材料实际使用情况;
(七)材料设备采购、供应情况;
(八)其他事项。
四、政府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建设项目执行法人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经济合同制、项目监理制等制度的情况;
(二)设计内容的变更、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项目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四)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六)项目设备、材料采购管理、使用情况;
(七)项目是否按规定计提和缴纳国家税费;
(八)项目的设计、监理情况及费用收取的合法性;
(九)项目施工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其他事项。
五、政府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
(二)建设收入情况;
(三)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情况;
(四)交付使用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五)项目尾工工程投资情况;
(六)竣工决算情况;
(七)投资效益情况;
(八)其他事项。
六、程序合法、管理规范的一般政府建设项目,审计局从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特殊项目如规模特大、工程极其复杂、单位工程较多的,审计时间酌情约定。
七、市审计局实施审计后,应出具工程竣工结算、项目预算执行或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市审计局应当在进一步核实后,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或做出不予采纳的说明。
八、市审计局根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发现问题需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依据,并抄送有关单位。
九、市审计局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同时要对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等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市审计局在实施政府建设项目审计中,遇特殊情况、特殊问题可以聘请专业人员或组织社会造价咨询机构协助实施。
十一、政府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专项经费,由审计局提出经费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综合财政预算,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十二、市审计局要严格加强工程造价审计人员的管理,严格依法审计。根据工程造价审计工作任务重、难度大、专业性强的特点,市审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程造价审计人员与其核减率挂钩的绩效考核办法,进行绩效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绩效考核办法由"市规范津补贴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十三、符合有关规定设立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内审的重点要放到事前咨询和事中把关。
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内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府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十四、建设单位、招标办要将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建设项目管理中有关涉及到甲乙双方权力、义务、自律的规定(要求)转换成招标文件、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写进招标文件和勘测、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合同。
十五、政府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市审计局工作,认真履行有关义务。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由市审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对审计发现建设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违规问题,市审计局依法可以通报或者公布有关情况,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同时写进有关单位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存入责任人的人事、廉政档案。
十七、对于审计中发现有下列问题的,由市审计局出具审计建议书,提出处理、处罚或进一步查处意见,或依照有关程序,移交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未按相关规定要求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三)建设单位未及时将市政府关于本市政府建设项目管理的具体规定、要求转化为有关条款写进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造成审计监督明显被动、或损失的;
(四)擅自修正招标文件的;
(五)违反实事求是原则,与施工单位签订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单等结算依据的;
(六)擅自决定修正暂定价,造成工程结算价格明显偏高的;
(七)未经规定程序审批,项目决算超过项目概算10%或500万元以上的;
(八)建设单位违规多预付工程进度款,造成审计、结算被动,或资金流失的;
(九)建设单位将应送市审计局审计的政府建设项目,送中介机构审核,或未经审计局审计擅自结算工程款的;
(十)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及时申请审计局安排审计,或申请审计局审计后,经审计局催交审计资料仍不完整、及时报送审计资料的;
(十一)有关管理部门违规履行职责,造成工作明显被动或社会负面影响较大或财政资金损失的。
十八、监察和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政府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同时要积极协助审计局加强政府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认真对待审计建议书或移送处理建议书,并按照规定书面向审计局反馈其建议或移送的处理结果。
十九、为了促使施工企业依法施工,加强对有关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结算编制水平,抑制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施工单位送审的"工程竣工结算"核减率达到10%以上的,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编制该工程结算书的造价人员所在的行业组织,纳入该工程造价人员职业档案,由行业组织实现自律;
(二)施工单位送审的"工程竣工结算"核减率达到15%以上的,对施工单位实行超过15%以上部分核减额10%的惩处,以示自律。对施工单位的该项惩处资金,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支付工程款时扣抵;
一、审计资源共享性差的主要表现
(一)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未能发挥龙头作用
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可以说是所有审计项目的“龙头”,尤其是在审计过程中采集的预算外财政专户数据库、国库支付中心数据库,经过整理、筛选之后,可能为其他审计项目提供审计思路或审计数据(传统审计方式也基本如此),如预算外财政专户数据库包括清雪费、城市居民卫生费、学杂费等各项收费记录和往来资金结算票据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出售记录,可能是其他审计项目所需要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未能较好为其他审计项目提供必要资料。
(二)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不统一
在实际工作中,各审计组对同一性质违法违规问题的定性和处理处罚,有时并不统一。此外,也经常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对同一类被审计单位的同一种行为,有的审计组认定为违法违规问题,而有的审计组没有当作违法违规问题。
(三)财经审计法规未能有效共享
很多基层审计机关未能实现财经审计法规的统一电子化管理,而是以审计人员个体为单位,自己管理曾经查阅和积累的财经审计法规,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另外,由于学习不够、信息获取渠道不畅等原因,在财经审计法规未统一管理的情形下,有的审计人员仍在使用废止的文件却毫不知情。
(四)各审计组之间未能互相提供疑点和线索
被审计单位之间的经济活动一般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同类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核算和经济业务也存在着可比性,但在各审计组之间未能互相提供疑点、线索和可以互相借鉴的基础信息,致使很多隐蔽的违法违规问题未能发现,或者是明知被审计单位有某种违法违规问题,但因证据不足而无法查处。目前,个别审计人员比较注重审计线索的收集,并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但这仅属于个人自发性的活动,未能形成审计机关内部整体效应。
(五)各审计组之间未能充分交流审计经验
经过多年的实践,每名审计人员都积累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审计技巧和方法,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审计组之间未能充分交流审计经验,使审计机关的整体审计质量受到影响。尤其是目前基层审计机关出于培养审计干部和人力资源整合的目的而实行轮岗,常有不同的审计组先后审计同一类别的被审计单位,有时候审计机关也同时派出多个审计组开展某一类审计对象的审计,对同类被审计单位如医院、学校、街道办事处等,很多审计方式和技巧是通用的,在这种情况下,充分交流审计经验更为重要。
二、建设基础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的必要性
(一)是审计管理机制创新的需要
审计管理水平低是制约基层审计工作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我国审计与国际现代审计的主要差距所在。创新审计管理机制,强化审计管理,首先就是要坚持“一盘棋”工作思路,对审计资源进行科学整合,最大限度地发挥审计机关的整体效能。
(二)是提高审计质量的需要
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是审计机关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通过加强共享,整合审计资源,能够促进多出精品项目,为全面提升审计工作质量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是规避审计风险的需要
审计机关是执法部门,若法律法规运用不准确,势必影响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另外,会计核算中心或国库支付中心成立后,行政事业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更加隐蔽,“就账目查账目”的审计方法所形成的审计报告,有时不能全面揭示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貌,给审计工作带来很大风险。
(四)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需要
审计工作专业性强,内容复杂,各阶段的审计工作量都比较大,而审计资源共享可以减少很多重复性的工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五)是培养年轻审计干部的需要
内容丰富的审计资源数据库,对青年审计干部来说是重要的教科书,有利于提高年轻审计干部的业务水平,为审计事业的发展提供后备力量。
三、应建设哪几个审计资源数据库
基层审计机关应按照《审计署20__至20__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的要求,在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下,挖掘审计业务需求,建设好以下几个基础性的审计资源数据库,为审计业务开展提供良好的支撑。
(一)财经审计法规数据库
现有法律法规查询软件尽管提供了数以万计的记录,但过于庞杂和兼顾通用,多数并不适合审计机关尤其是基层审计机关,软件更新的效率有时也难尽人意,因此,根据工作实际建立一个“小而精”的财经审计法规数据库很有必要。
(二)违法违规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数据库
违法违规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数据库的建设,可以保证定性和处理处罚的准确性和统一性,同时也方便审计人员查询,减少审计报告阶段的工作量。
(三)审计线索数据库
审计线索数据库的建设,使各审计组互相利用彼此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疑点、线索和其他有借鉴价值的基础信息,形成线索联动机制的整体效应,可以为查处“小金库”和其他不易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开辟一条便捷的通道。
(四)被审计单位数据库
被审计单位数据库,应列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政 财务隶属关系、执行会计制度类别、银行账户建立情况、人员编制、机构设置、下属单位、业务流程、收费情况、以前年度审计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方便审计人员在审前调查时参考使用,在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重点和方法时参考使用。
(五)审计经验数据库
该数据库主要管理审计方法和技巧,如某类被审计单位适用哪些特殊审计方法,需要重点审计哪些资料,常见哪些问题。通过审计经验的交流,共享审计智慧,提升审计机关整体工作水平。
(六)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资料数据库
该数据库主要根据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过程中采集的国库支付中心数据库、预算财政专户数据库(一般含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收入记录和各种票据出售记录)生成,在全年项目开展过程中,可根据被审计单位随时筛选相关的数据,并应用在当前开展的审计项目中。
四、如何建设好审计资源数据库
(一)全员参与审计资源积累
所有审计人员应破除“私”心,要认识到共享资源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行为,是提高审计机关整体工作水平的大事,将自己掌握的审计资源无私奉献,积极参与到审计资源数据库建设中来。
(二)指定专人管理,及时更新
审计机关应指定专人管理上述几个基础数据库,根据各审计组上报的财经审计法规、违法违规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审计线索、被审计单位资料、审计方式和技巧等数据,及时动态地维护审计资源数据库,并将更新后的数据库下发给各科室,供其在审计中查阅、使用。
(三)纳入考核范围,确保数据质量。
审计机关应将审计资源数据库建设情况纳入单位年度考核中,采取奖惩结合的方式,督促和鼓励审计干部积极上报审计基础资源数据库所需信息,积累数据资产,使数据库内容不断充实和丰富。
(四)开发具有较好检索功能的管理系统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外托或自行开发具有多种检索功能的信息管理系统来管理数据库,使审计人员在工作中能够快捷、方便地检索几个审计资源数据库中的信息并加以应用。visual foxpro、access都是比较简单的数据库管理系统,也带有较好的程序开发功能,基层审计机关可以充分利用计算机骨干人员的特长,应用这些相对简单的小型数据库管理软件开发一个适合本单位使用的管理系统,在开发过程中,应注意设计好数据结构,并精心构思多种适用的检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