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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问题;优化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7月7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数据,2014年1月至4月,40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共为2,534家上市公司出具了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其中,标准审计报告2,450份,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57份,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2份,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5份。可见,非标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84份,占3.31%,非标报告的数量和比例都较2012年度(89份,比例为3.57%)有所下降。
上市公司比较喜欢标准审计报告这样的审计结果,但那2,450份标准审计报告对应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就一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吗?因为从震惊世界的安然事件、世通事件到我国红光实业、黎明股份、银广夏等一系列上市公司舞弊案大大削弱了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的信赖,这些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都经过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但注册会计师却没有客观公正的指出其舞弊现象。主要是因为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使审计的结果偏向被审计单位也就是上市公司,对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错误或舞弊处理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一、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委托模式是上市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聘请注册会计师的委托权属于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决定聘请注册会计师的费用等问题。但由于现行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很多时候并没有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一)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审计是在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前提下产生的,审计关系的产生源于公司的委托关系。审计人、委托人和被审计人三方组成独立三角关系。审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被审计人的经济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委托人提供客观真实的审计报告,审计人应独立于委托人和被审计人。
在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中,由公司的所有者委托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虽然在上市公司审计中股东大会是委托人,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大股东(控股股东)控制股东大会,进而控制董事会,而控股股东又在很大程度上与公司的管理层重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100家上市公司进行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董事、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总裁或者财务总监,只发现4家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没有重合,重合率占了样本总体的96%。这样身为委托人的股东大会就不能代表大多数股东的意见,成了大股东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流于形式,大股东又参与公司管理,管理层既是公司的决策者又是管理者和监督者。这样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都是大股东或者管理层。审计委托模式中的稳定三角关系变为了直线关系,使审计人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最终,独立审计不独立。
(二)实际委托方缺乏审计意愿。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其财务报表信息使用者包括股东、债权人、客户、政府部门和潜在投资者等。为了保护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利益,增加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的年报必须进行审计,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成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定审计业务。由于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实际委托人是大股东或者管理层,大股东控制上市公司,他们很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情况,对大股东而言,财务报表审计没有实质意义。如果不是公司法强制规定,上市公司不可能花冤枉钱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来审计自己的财务报表。
(三)注册会计师因经济利益使独立性受损。在我国,董事长代表董事会行使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一些公司名义上是由股东大会负责注册会计师的选聘,实质上注册会计师的选聘仍是由董事会具体执行,股东大会只不过履行批准的程序。由于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实际上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在委托、雇佣注册会计师。管理层不仅有权决定聘请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还有权决定审计费用的多少及何时支付。这种委托模式直接影响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由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直接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费用,形成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被客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雇佣,从而两者之间形成一种实质上的经济利益关系。
在我国,目前审计市场是买方市场,审计市场竞争过度,市场的审计资源有限,而市场的竞争者众多,而且目前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执业质量、人员素质差距不大,竞争激烈。在如此严峻的市场环境下,生存问题已取代独立性成为注册会计师的首要考虑。这样是否有客户、审计收入多少决定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能否生存。审计收入多少是制约会计师事务所客观出具审计报告的重要因素。由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决定注册会计师的经济来源,可能会出现要挟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审计报告”否则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现象。如果前期审计费用未予结清,且金额较大,则注册会计师易受经济利益威胁而影响审计独立性。注册会计师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不得不在一些问题上做出让步,损害独立性。
二、改进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
解决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问题的关键就是使委托人与被审计人真正分离,委托人正确的行使审计委托权,使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人不存在经济联系。对于独立的审计委托人,很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从公司内部确定一个合适的机构作为审计委托人;另一种是在公司外部确定一个合适的机构作为审计委托人。
(一)从公司内部确定一个合适的机构作为审计委托人。这种思路比较引人注目的是建立审计委员会(余玉苗,2000),即在上市公司内部成立一个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作为委托人,由其直接聘用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决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酬及其支付形式;被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对其负责。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取这种形式有一定的困难,这主要是由于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它的经费、独立董事的报酬实际都来自于被审计单位内部,他们很难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独立,经常会受制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这样,我国绝大多数公司为满足上市的要求而聘请的独立董事并不“独立”、“懂事”,往往只起到“摆设”的作用。总之,建立审计委员会在我国并不能优化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达到预期的效果,增强审计的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
(二)在公司外部确定一个合适的机构作为审计委托人。这种思路能使上市公司管理层失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向注册会计师支付审计费用的权力,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不再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上市公司管理层也就无从对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施加影响。这种思路主要有三种具体实施模式:
1、财务报表保险模式。财务报表保险模式是上市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保险,由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的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并支付审计报酬,保险公司根据对上市公司的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承保金额和保险费率,对于因为财务报表的不实陈述或漏报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投资者赔偿。这种模式在我国不太适用,因为如果强制实施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负面冲击,出现保险公司垄断,同时不能防止保险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合谋,也不能减少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合谋,此外我国缺乏发达的风险评估市场,不利于保险公司对投保的上市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并据以确定保险费率。
2、由证监会行使审计委托权。审计监督管理委员会模式,是指由证监会设立的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作为审计委托人,采用招标方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此模式下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代表社会公众行使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和监督权,上市公司每年将审计费用上缴证监会,由他根据招标决定费用的发放。这种模式主要缺点是证监会是国家机关,有时候会为了刺激低迷的经济,或者为了宏观调控,可能会对一些审计结果有偏好,同时还会导致证监会权力膨胀,容易出现证监会官员的寻租行为。如果采用此模式,需加大监督成本和反腐成本。
3、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审计委托权。这种模式下,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审计委托人,采用招标方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上市公司每年将审计费用上缴注册会计师协会,由他根据招标情况决定费用的发放,注协对由其委托的审计业务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管。这种模式的主要缺点是,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关系密切,例如事务所的所长或注册会计师可能是协会的会长,这样在招标时一些事务所有优势,会存在不公平的情况;另一方面虽然中注协严格来说是一个非盈利性质的协会组织,但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带有一定的行政性质,受财政部的监督和指导,容易受政府的影响。
对于由证监会或者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审计委托权的模式,笔者还是比较赞同的,二者都用招标方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平竞争和规模化发展,并且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证监会具有权威性,易于监管和制约,注册会计师协会比较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会计师事务所资质和审计人员的素质,拥有事务所审计质量的检查权,具有实务可操作性。如果采用这些模式,要创造条件抑制其缺点,如需要加大监督力度和加强反腐。当然,也可以将这两种模式结合起来。
优化现行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有着重要意义,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独立性,改善民间审计环境,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哪种模式符合我国国情,能发挥最好的作用,还需要下功夫研究。
主要参考文献:
[1]黄一鸣等.关于现行独立审计委托模式的缺陷及重构的研究[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4.6.
一、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是一种特珠险种。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对象是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其保险责任为: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被保险人注册会计师在其承办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未能履行其业务上应尽的职责和义务,造成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内可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责任条款的有关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鉴定由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投票表决,全体委员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5名、政府代表1名、律师1名、保险公司理赔专家2名。
二、推广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具有现实意义。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委托者和事务所的利益,有效解除委托者与事务所的后顾之忧,意义十分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提高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加速与国际惯例接轨。事务所脱钩改制后,成为市场竞争主体,要独立承担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面临的风险很大。通过这项举措可实现与保险公司互助互保、共担风险的机制,大大提高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在一些发达国家,投保责任保险是会计师事务所一项极为重要的保护措施,如果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不投保责任保险,在加入WTO后将难以同国外同行竞争。
2、有利于落实《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但是,多年来保险领域一直是一片空白,事务所脱钩后,仍沿袭原来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方法,潜在风险很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出现填补了保险领域的空白,使《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得以落实。
3、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向合伙制过渡。虽然,我国法律允许设立合伙制事务所,但由于合伙人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大部分事务所仍为有限责任制。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建立为注册会计师执业在经济上提供了保障,可坚定事务所向合伙制过渡的决心。
4、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事务所投保后,一方面,其执业风险由保险公司和事务所共同承担,保险公司为确保自身利益,会对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以防止那些执业水平低、职业道德差的注册会计师故意转嫁风险;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成为被保险人后,在某种程度上会对其审计行为起约束作用,加强其规范执业的意识,有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
5、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公信力。由于公众对审计责任的认识并不十分清楚,导致事务所放松了对执业质量的控制,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客观、公正性也受到了广大审计报告使用者的质疑。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推出,进一步落实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报告使用者应负的民事及经济责任,有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
6、有利于确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目前,由于相关的法律约束尚不健全,在诉讼中可能会出现司法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判罚不当的现象,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的建立可对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进行鉴定,能使判决结果更合理、更科学。
7、有利于资本经营。资本经营是会计服务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普遍偏小,无法与国际会计公司竞争。通过资本经营,可使一些有实力的事务所以执业责任保险为依托,迅速成长,能早日出现国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推广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应解决的几个问题。
虽然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出现具有广泛的意义,但由于刚刚起步,还处在试点阶段,有些问题需要认真解决。
1、过失行为的概念模糊,不利于明确保险责任。到目前为止,我国相关法规和《独立审计准则》尚未对过失行为做出明确的界定,许多场合在涉及该问题时,多引用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教材中的有关论述。笔者认为,这至少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作为一本教材,虽在理论界有一定的权威性,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它只对过失行为进行了一般性描述,缺乏案例解释,可信度和说服力差,将其作为评判标准不够合理。此外,它未明确推定欺诈与重大过失的关系。过失行为相关规定的不够完备,无疑为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设置了障碍。
2、民事责任确定原则不统一,增加了责任鉴定的难度。目前,职业界和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判定的分歧主要在过错和因果关系两方面。就过错而言,职业界主张主观过错说,提倡程序真实;而法律界主张客观过错说,只要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就应承担法律责任。就因果关系而言,理论界认为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与客户在经营中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可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而法院则认为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与第三者的损失有因果关系。这些不一致,为鉴定审计责任增加了难度,不利于该险种的推广。
CPA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因工作疏忽。过失或违约给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应给予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这种保险以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以第三人请求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赔偿为保险事故,其保险金额即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向第三人所赔偿的损失的价值。这里的第三人是指审计委托方以及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利害关系人。CPA职业责任保险所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违约责任即合同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审计一方违反规定义务造成审计委托方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间接责任是指审计一方违反规定的义务造成审计报告利害关系人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是明确审计责任与义务的标志。违约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是指审计人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一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也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积极推行职业责任保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1 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法》的贯彻落实
《注册会计师法》第28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积极推进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有利于该法律的贯彻落实,同时,该险种的普遍推行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向合伙制过渡。
1.2 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提高抗风险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受当事人委托,是以独立身份从事鉴证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客观上存在较高的职业风险。而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存在规模小、管理不规范、执业质量差、经济实力弱等问题,事务所自身承担和规避风险的能力有限,面临巨大索赔危机。随着加入WTO后开放程度的加深,民事赔偿会越来越多,风险就更加现实。积极推进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实现互助互保,共担风险,可以大大提高风险抵御能力,有力地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快速发展。
1.3 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社会信誉
审计委托人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会考察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买过保险,以便今后一旦发生诉讼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投资人和债权人在购买股票,发放贷款时也会考察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购买情况,以增强投资和贷款信心。会计师事务所购买了职业保险有利于提高自身的社会信誉,从而吸引更多客户。
2 目前我国CPA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困境
自从2000年7月,深圳注协与平安保险签订了我国保险业的第一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协议书》以来,尽管上海、北京、广州以及其他城市注协纷纷效仿,该保险投保比例却很低。据调查,北京购买职业保险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足30%.浙江省仅有一家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天键、东方。万邦等知名事务所坚持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而没有购买职业保险。
笔者认为,中国CPA职业责任保险受到冷落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不够理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动机和本意来说,肯定不会故意做假,出现的审计失败,大多数由企业造假、会计责任、金融机构等执业环境因素造成的。但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一旦出现审计失败,往往没有办法继续经营,不是勒令停业,就是吊销营业执照,根本没有进行民事赔偿的可能性。
一、影响审计独立性因素分析
(一)制度层面的原因
1、现行审计委托模式。现行独立审计的审计关系,由审计委托人、审计人、被审计人三方关系人组成独立的三角关系。审计独立性主要受到管理者(被审计人)操纵审计意见的破坏,即管理者作为虚假会计信息的制造者和受益者,往往利用管理控制权及实际支付审计费用之便,胁迫、诱使审计人主动或被动放弃客观的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与事实上的审计委托人――公司的管理层之间具有相关性而非独立性。面对自己“衣食父母”合法或非法的操纵会计信息行为,注册会计师往往被置于两难的境地,从而影响其审计意见的公正性。
2、非审计业务的展开致使审计不独立。近年来,事务所实际上大多是以提供咨询服务为名参与了公司管理层的管理决策,或者说,激烈的独立审计市场竞争强迫事务所提供了有损其独立审计人形象的超会计师服务,实务中它明显地向企业利益倾斜,特别是在税收筹划、会计政策选择方面。被审计单位与会计师间的这种关联关系已经威胁到审计独立性。
3、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与监督权分离。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往往属于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而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权却主要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或会计监督委员会来行使。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主要是看注册会计师是否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时间完成审计工作、提交审计报告,而对审计报告的质量,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受专业能力的限制,而无法监督。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检查,因缺乏激励机制而没有监督的积极性,监督的独立性也很低,实践证明其监督的效率是很低的。
(二)市场层面的原因。注册会计师行业客观上是一个竞争激烈的行业,在事务所之间过度竞争的现实条件下,审计产品被迫处于卖方市场的地位,价格不能作为价值的市场表现被反映出来。如果注册会计师仍然坚持原则,就有可能丢掉“饭碗”。此外,某些客户从满足自身不正当利益出发,常常选择诚信不高的事务所为其服务或对原提供服务的事务所以种种理由进行变更威胁,使独立审计市场成为典型的“柠檬市场”,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三)政府管理层面的原因
1、政府过度干预致使审计无法独立。回顾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市场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市场的发展,主要是政府行政力量推动的结果。应该说,政府干预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市场尚不成熟之时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它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挂靠制下建立起来的天然“母子”关系,导致审计市场的畸形发展,一些审计业务的介绍甚至审计结论都是政府参与的结果。这势必影响审计的独立性。
2、权力寻租影响审计独立性。寻租是指个人或团体为了争取自身经济利益而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从而以某种政府允许的方式在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中获取超额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寻利活动。根据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政府干预会导致权力寻租,表现在审计市场有两种情形的寻租,对审计独立性产生影响。一是有些地方借助于政府的行政干预,使一些会计师事务所被人为地置于地方政府的保护之下,实行审计市场的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二是有些地方政府基于政治动因和经济动因,利用证券制度的不完善,包装上市,指使或迫使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使注册会计师丧失了应有的独立性,甚至成为舞弊行为的同谋。
(四)独立审计者层面的原因
1、经济利益的诱惑。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提供会计服务的中介机构,同样也是一个追逐利益的经济个体,而注册会计师同样也是一个具有理性选择能力的“社会人”。在收益与风险的博弈中,当获取的收益远远大于为风险付出的代价时,注册会计师自然会选择为了收益而放弃职业道德。
2、注册会计师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人具有随机应变、投机取巧、为自己谋取更大利益的行为倾向”。根据信息经济学对问题及信号传递问题的研究,在委托人授权人为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而从事的某项活动的契约关系中,由于委托人无法直接观察到人的行动过程,只能了解到人行动的结果,因此就产生了问题。问题实际上是一种人的机会主义问题。其一是道德风险,是指人在委托人无法获得完全信息的情况下选择有损于委托人利益的行动,如注册会计师与企业经理人串通起来,欺骗企业的所有者;其二是逆向选择,指人有意在签约时隐瞒自己的私人信息,最终使委托人无法准确了解真实信息,导致“劣币驱逐良币”问题。
二、完善审计独立性对策
(一)针对委托人错位、委托人利益多元化及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与监督权分离的问题。笔者建议在审计委托关系中加入第四方――保险公司。在这种审计委托模式下,上市公司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保险,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的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承保金额和保险费率。对因为财务报表的不实陈述或漏报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投资者进行赔偿(设定一定的免赔额)。由于独立性是一种风险,就应该建立合理的保险,即由上市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通过保险公司作为媒介,来联系被审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不仅割断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依赖,而且保障了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与监督权合一,提高了审计效率。
(二)针对非审计业务的展开致使审计不独立问题,笔者建议调整审计业务范围。混业经营是破坏审计独立的首恶。当审计师介入到企业的管理中时,势必影响审计师的心态,影响其保持独立、客观和公正。为了避免审计师事务所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最激进的改革方式是禁止审计事务所提供非审计业务,或者通过以下措施加以解决:一是披露审计报酬和非审计报酬的数量和比例;二是限定审计师从单个客户获得收入的最高数额,即通过客户的多元化,减少审计师对特定客户的依赖性,以增强其独立性。
(三)针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致使审计无法独立问题,笔者建议政府与市场互补。由于市场本身存在着天然的缺陷,单靠市场难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但与此同时,并非市场中出现的一切问题政府都能有效地解决,市场经济中的政府也不是万能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市场与政府的博弈空间会逐渐地让渡给市场,政府应该起作用的地方,就是培育市场,完善市场,最大限度地利用市场。
(四)针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缺失问题,笔者建议应加强对审计的监管,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1、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研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及审计结果应对社会公众负责。如果注册会计师因丧失独立性而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应受到法律的惩罚。法律责任对维护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意义重大。可是我国现行的各种法规中对这方面的规定恰恰是最不完善的,这给具体的司法判决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应加以明确。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独立性
一、审计质量
目前学术界关于审计质量的定义可谓众说纷纭,并没有一个明确而统一的结论。目前得到较广泛的认可的是DeAngelo(1981)的定义,她把审计质量定义为注册会计师发现客户的会计系统存在违规现象并且报告这些违规现象的联合概率,并提出注册会计师发现客户系统存在违规的可能性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技术能力和收入;而报告违规现象的可能性则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Watts & Zimlnerman(1953)也认为,对审计人员服务存在需求取决于人们对报告违约行为概率的评价,而审计人员报告违约行为发生的概率取决于:(1)审计人员发现某一特定违约行为的概率;(2)审计人员对已经发现的违约行为进行报告或披露的概率。
张龙平(1994)提出审计质量具体表现为审计人员的质量和审计过程的质量,最终体现为审计报告的质量。其核心是审计工作在多大程度上增加了会计报表的可信性。
二、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现状分析
(一)审计聘任制度的扭曲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
Watts & Zimmerman认为在一个良性的、自发需求的市场上,市场总是需要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如果市场制度设计合理,作为审计服务的提供方,也必然会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来占领市场,而审计市场的集中度也会不断提高。具体表现为审计服务提供方一会计师事务所一愿意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审计服务的需求方一直接表现为上市公司一需要高质量的审计服务。
然而在我国,情况并非如此。我国证券化市场最初由政府出面筹建进行管理,因此在很多方面都带有非常强的政府痕迹。由此造成的结果是,上市公司的很多行为不是面对市场的,而是面对政府和管制机构的,即只要符合或满足政府管制机构的要求,企业就可以取得最佳的成本效益比。当只需要一份监管部门能够接受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时,上市公司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通常会远离高质量的事务所;进而言之,如果提供方没有动机去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或者市场无法区分事务所审计服务的质量,这样上市公司无论选择哪家事务所,都不会有本质的差异。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措施不完善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是提供审计服务决定审计质量高低的直接因素,因此在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控制体系中,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目前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控制措施只有1997年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该准则虽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全面质量控制和项目质量控制程序,但只是从总体上作出要求,并没有涉及到具体的控制措施。从财政部历年来的会计信息质量抽查中可以看出,虽然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承上升趋势,但总体来讲良荞不齐,部分事务所存在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不当等问题,出具的审计报告未能揭示被审计单位存在的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
(三)行业间恶性竞争降低了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现有审计市场的聘任关系以及较为饱和的状态使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恶性竞争现象,采用同行压价、低价收费、拉关系、给回扣等手段,揽客和保客已成为事务所的头号任务。由于低价竞争及支付佣金、回扣等大大压缩了事务所的利润空间,事务所不得不采取减少审计时间、省略审计程序等方法降低审计成本,审计质量控制的政策与程序得不到有效落实;另一方面,恶性竞争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事务所对客户的强烈依赖感,使注册会计师失去了审计概念中最重要的独立性,加剧了审计质量的下滑。
(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面临的法律风险较低
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多是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其注册资本大都为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0万元。由于注册资本较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责任又很有限,因此,其在发表审计意见时就会考虑机会收益和机会成本的关系,由于受到的处罚微乎其微,而且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目前还不接受集体诉讼,中小投资者的赔偿请求权无法付诸于实施等,使得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面临的法律约束较为疲弱。
(五)多头监管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我国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是多方位进行的,证监会、财政部、审计署等各个机构都有权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管,结果各个机构之间的职能重叠交错,多头监管造成协调困难,最终导致无效监管。在处理处罚方面,由于各监管部门的监督结果不能相互认同,使得一些被发现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削弱了监督效率与效果。
三、改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的政策建议
(一)改革现有的审计聘任模式
可以借鉴美国财务报告保险制度,即上市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风险,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的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来决定承保金额和保险费率;对因财务报表不实陈述或漏报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投资者进行赔偿。这种制度从根本上改变了现行财务报表中的委托关系,改写了目前审计师利益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相矛盾的现状,取消了审计师与公司管理层的利益关联,增强了审计的独立性。
(二)完善违规法律责任体制
1.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必须从健全法律法规开始,加快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制建设,规范审计人员的执业行为。首先,修改《注册会计师法》并建立起完善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规范体系。其次,明确《独立审计准则》法律地位。保障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2.加大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风险。
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1)建立和完善民事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民事赔偿机制,使广大利益相关者可向违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责任人提出赔偿诉讼,而造假的审计人员须为其造假行为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2)设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出面,成立一个法律界、企业界和注册会计师业内人士组成的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专门负责在司法审判中进行责任鉴定。(3)建立审计失败揭示机制。通过社会媒介设立警示栏目,使证券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关心审计质量,并对严重失实者予以处罚,对经核实的举报实行重奖制,形成一种从社会公众到事务所,再到执业人员的连环制约链。
(三)加强事务所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1.改革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在有限责任公司制下,提升事务所审计质量存在固有的局限性,可借鉴国外先进的做法,逐步推行由有限责任制向普通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型。由于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利益与事务所的业绩和命运紧紧相连,更有压力和动力增强风险、责任、质量和品牌意识,自然也更加自觉抵御来自被审计公司管理当局的不当意志。
2.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
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首先要保证业务流程质量控制要到位。其中,在业务承接阶段,控制的重点是充分评价客户风险,将把不良风险的可能性降至最低。在审计计划阶段,控制的重点是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选派熟悉客户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流程且与客户无利害关系的审计小组成员执行审计项目,制订周密的审计方案。在审计实施阶段,要针对具体的会计报表项目,确定有效的实质性程序及其执行的范围和具体时间,以搜集充分的、有证明力的审计证据;编(下转第168页)(上接第164页)制完整、清晰的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测试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在审计报告阶段,控制的重点是根据审计程序执行的充分性和被审计单位未调整事项的重要性等发表适当的审计意见并撰写审计报告。此外,要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和事务所负责人的三级复核制度,保证审计质量。
(四)完善监管体制
针对政府多头监管最终导致监管无效的现状,可以借鉴美国建立一个公共会计监督委员会的做法,在现有的监管格局中增加一个独立的监管体系,一个过渡的措施是在中国证监会下增设证券市场审计监管部,赋予其注册权、准则制定权、监察权和处罚权等以协调财政部和证监会的监管职能。要加强监管的制度建设,将监管的目标责任落实到个人,引入公开披露制度,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应尽快建立起监管结果适时公告制度,在固定刊物或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告,并使典型案件的审理、听证和处罚公开化。
参考文献
[1]DeAngelo.L.E.1981,Auditor Size and Audit Quality,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eonomies(3):183-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