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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村级财务问题,影响到基层社会秩序,村级财务审计是当前村务监督的重要议题。文章基于受托经济责任理论,通过村级财务审计、CPA 审计与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分析,从四个方面,即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报告体系创新、责任村委会建立、村级财务审计模式和绩效管理制度和监控体系,探讨CPA服务村级财务的实践路径。以便发挥CPA 审计功能,监督财务公开透明,以便构建良性运行的经济秩序。
关键词 :村级财务审计;受托经济责任;村级财务
由于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内部控制不相容职务相容等制度设计缺陷,和执行过程缺乏相互牵制等制约的内部监管漏洞,村级财务账目信息公开度和透明度低,给集体资产被侵蚀、资金被挪用、资产的流失提供了条件。最终使村民集体利益被侵害,财产安全受到威胁,进而影响干群关系和基层社会秩序良性运行。而具有独立性的CPA 参与村级财务审计,既有利于村级财务审计目标的实现,也是自身发展的契机。现有的CPA参与村级财务审计模式,受托经济责任观是有普适性的审计动因学说,与审计前提与目标相关(蔡春、李江涛,2008),其内涵随着当今社会的前进而不断的拓展,对于不同的组织,去建立相适应的审计模式(机制)则是受托经济责任内容发展充实的必然要求。基于受托经济责任观理论基础,分析CPA 审计与受托经济责任,以及村级财务审计与受托经济责任的关系,并探讨CPA 服务村级财务审计的实现路径。
一、村级财务审计与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关系分析
(一)审计关系与受托经济责任的关系分析
受托经济责任要求受托人的行为应对委托人负责,这一要求构成了审计功能的基础,而审计则是被用作强化受托经济责任履行过程的手段而被运用(Tom Lee,1986)。现代会计和审计,随着受托经济责任的发展而发展,理解清楚受托经济责任,是现代会计和审计发展的关键(杨时展,1991)。审计和受托经济责任的关系,是一种相依相伴的关系(秦荣生,1995)。审计的目标和功能应该随着受托经济责任内容的增加而拓展,为了确保拓展后的受托经济责任能够全面且有效的履行,审计的功能必须与拓展后的受托经济责任相匹配。
(二)村级财务审计与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关系分析
随着经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之间产生了实际分离,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之间与经营管理者实际上也形成了一种委托和的经济责任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中的成员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然要求对经营管理的情况进行审计。
村级财务审计就是以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为基础而存在的,村级财务审计主要涉及到对公共权力和资源进行分配和利用的监控,所以,村级财务审计的核心是对公共权力的阳光运行进行监控,不断促进公共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对各利益主体的诉求做到妥善处理。因此,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村级财务审计结构和运用适当的村级财务审计机制,发挥其监督、鉴证、评价职能,有助于弥补村级财务监督资源的短缺,保障村民利益,密切干群关系,达到社会良性治理的目的。
(三)CPA 审计与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关系分析
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是受托经济责任重要类型之一。ASOSAI(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指出,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指管理公共资源的当局或个人对资源管理情况进行报告,并要说明自身履行所应承担的经营和财务责任等义务。如果按照此界定,公共受托经济责任也应强调报告责任和行为责任两方面。村级财务中,村委会向村民充分披露,并证实村级公共资源应用的合规性与合理性,是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重要要求。随着村委会支出规模和项目的增加和村民参与村务愿望的加强等,其行为责任的要求以3E为基础,向环境性、社会性等要求不断的拓展,其报告责任同样不断拓展,两种责任相互匹配。
在村级财务审计中,CPA审计对公共受托经济责任起到的作用存在一定的必然性。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中出现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时,传统的村级审计难以解决村级财务公开时存在的问题,所以,由政府部门主导的村级审计之外,将CPA业务引入村级财务审计中,CPA参与经济管理活动,并对农村财务的公开进行监督和检验,对村级财务中各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进行调节,不仅是受托经济责任随村级财务审计发展而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CPA行业也在村务审计业务的发展中取得了契机。以村级公共受托经济责任为基础,将CPA引入到村级财务中,拓展了其审计功能。
二、CPA服务村级财务审计的实现路径
(一) 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报告体系的创新
具体而言,针对CPA 服务村级财务审计,新的村级集体经济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报告体系包含:第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需要提供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度的预算资金执行情况相关信息,为预算资金执行情况的开展提供信息载体;第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年度会计报告。主要反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和运营状况的信息;第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及目标实现情况报告。通过提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经营活动的信息和目标实现程度,来反映对上级及本村规定的遵循情况,和政策执行效果;第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社会责任报告。对自身环境、经济和成员贡献的一种表达和梳理。
由于审计工作形成的审计成果(主要表现为审计报告)主要是给广大村民看的,而他们绝大多数是非专业人士,因此,CPA应该出具详式审计报告,而不是像公司年报审计那样出具格式化审计报告,报告结构安排、词句用语应通俗易懂,对于村民关心的村级收入和支出等信息,信息量应充分。可以在审计报告后附审计报告使用说明,更好地满足村民对村务公开、透明的需求。
(二)受托经济理念的树立,责任村委会的建立
可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进责任村委会建立:第一,村级财务目标经济责任的确定与经济责任履行报告体系的建立;第二,以目标经济责任为导向,构建以经济责任履行报告体系为基础的村级财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第三,完善村级财务经济责任审计的运行机制和深化村级财务审计的关系;第四,公告与有效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相关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进行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村级干部考核和提拔的重要依据,进而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村级财务审计中的作用。
(三)CPA 审计导向的村级财务审计模式的构建与实施
构建良好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CPA 审计有利于强化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村级财务审计的本质功能在于保证和促进村级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CPA 审计导向的村级财务审计模式强调从评估村级财务审计状况入手,CPA审计导向的村级财务审计模式立足点在村级财务审计评价之上,通过对村级财务审计状况的分析,据以识别审计重点,并估算审计风险,进而进行基本审计程序的实施,编制审计报告。此前,应该深入研究以下几点问题,为村级财务审计导向的CPA 审计模式的开展提供理论支持:
第一,村级财务审计状况的评价方法。村级财务审计状况的评价方法可从公司财务审计评价方法的思路出发,从廉洁反腐、村务公开、内部控制、乡村治理责任、经济绩效、可持续发展等维度考虑;第二,审计的重点识别和风险估算。CPA审计要成为村级财务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同样受到村级财务审计状况的影响。所以,CPA审计导向的村级财务审计模式不仅需要关注更多相关者在村级财务审计结构中的利益保护,而且还需要考虑村级财务审计结构中其他相关者与审计本身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构建绩效监控体系
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欲使CPA 更好的服务村级财务审计,须在村级财务审计方面,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传统的财务审计仅仅就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进行判断,而对于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绩效审计进一步对此提供了解答:
第一,以绩效目标为导向。对绩效目标的确定方式和方法进行深入研究,为村级财务绩效审计的评价提供导向和依据;第二,绘制绩效评价体系。对其绘制要考虑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即需要全面反映人、村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不可片面用经济指标对村级财务审计发展进行评价,而应关注乡村经济和乡村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第三,建立以村级财务审计为导向的绩效监控体系。村级财务审计应该利用宏观优势,调动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资源,构建以村级财务审计为导向的绩效监控体系;第四,建立绩效责任追究机制。因为责任追究机制是绩效管理制度的重要机制保障,则在建立时应注意:对各责任主体及其权责要明晰;建立合理、公正、科学的绩效责任评价机制;并逐步建立全方位和多层次的绩效责任追究监督机制。
课题名称:
青海省社科规划一般项目(编号14028)研究成果;青海民族大学2014年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西宁市城东区村级财务审计问题研究”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沈燕萍,李军,沈博雅. 藏区国家基层政权建设及成本实证报告[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14.12:231.
[2]于文波.基层审计服务惠农政策落实的定位选择[J].审计月刊,2013(4):18-19.
【关键词】内部审计 独立客观 服务 增加企业价值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03年开始陆续一系列准则、指南,内部审计发展从财务审计到经营审计,从查错防弊到提供增值服务,由防护性到建设性,不断进行着角色转换。2013年又进行了修订,至今发展过程中此次修订最大的变化是从“监督和评价”转变为“确认和咨询”,更加注重给公司带来的增值服务,帮助决策层管理层确认风险,改进业务,提高运营效率。同时同社会审计一样,风险导向审计理念贯穿整个准则体系。
内部审计对公司管理举足轻重,怎样才能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呢?
一、做好内部审计工作首先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组织架构、提高内审人员综合素质,搭建好内审工作的基础
内部审计部门隶属于董事会,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和监督。准则中明确规定内审部门不能挂属财务部门下面,不能合署办公。董事会应对内审部门保持足够的重视,增强其实际工作中的独立性、客观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保持诚信正直、遵循客观性和保密原则等《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要求。内审人员不光需求财务专业人才,同样的工程类、业务类、产品质量、法律、信息技术等人才同样需求,这样容易破解审计过程中遇到的种种专业问题。无法专职的,可以组成临时审计小组进行项目审计。在内部审计实际工作过程中,可能受到部分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的实施、结果等各方面干涉, 要坚持初衷,保持客观、独立性和应有的职业判断。最重要的还是要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不断接受继续教育,及时掌握知识、政策的更新变化。
制定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内审工作手册、实务指南(流程图、访谈明细、调查问卷等)等,便于规范指导日常工作,以及作为考核工作的标准。
二、严格按照准则要求,针对公司特色有的放矢地开展具体审计工作
(1)制定明确清晰的审计计划:审计计划一般包括年度审计计划和项目审计方案。年度审计计划应依据公司内部审计中长期计划,配合发展战略需要,依据风险评估状况、审计资源配置等,确定具体审计项目及时间安排。年度审计计划编制完成后应经审计委员会核准,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项目审计方案要对实施具体审计项目所需要的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人员分工、审计时间等作出详尽安排。进行审计项目前,必须做好审计方案,对审计项目已经有初步的风险评估,需重点确认的内容有哪些,审计目标明确。
确认项目审计方案后,应提前对审计项目进行前期准备,资料搜集,比如可索取ERP、财务软件、办公OA等查询权限,预先对项目相关的预算、会议纪要、工作总结资料进行搜集,对外审评价报告或者结论的利用等。一方面进行基础的了解及底稿填制,另一方面在审计重点的把握上做到有的放矢。
(2)递交审计通知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最迟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告知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者人员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
审计通知书应对审计范围、具体内容、审计时间,以及需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等。告知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应依据要求提前准备好资料,已节约现场时间,提高效率。
经授权,对于出于审查效果考虑需突击审查的单位或者部门,可不提前下达审计通知书。考虑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采取此做法还需慎重。
(3)内部审计实施阶段:采取有效审计程序,索取审计证据,完善工作底稿,出具标准的审计报告。审计程序包括检查、观察、监盘、访谈、函证、计算、分析性程序等。进驻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后,首先要进行深入了解具体情况,观察实际运作流程,一定要到现场去。必要时可修订原来的审计方案。检查审批签字是否合规,观察仓库物品摆放,出入库流程,对存货进行监盘,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对银行、海关、客户等第三方进行函证;对报表指标进行分析性程序等,通过各种审计程序来互相验证。审计证据:应具备相关性、可靠性、充分性。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电子证据等。审计过程中应注意审计证据的索取以及保存。
审计工作底稿:执行的审计程序、索取的审计证据、得出的审计结论均应详细的记录在审计底稿中。 对于不同性质的审计项目,公司出了统一的标准要求外,可不断完善底稿模板,绩效审计、内控审计等统一设计不同的审计底稿模板,以提高工作效率。工作底稿要符合准则要求,具有法律效力,能保护自己,成为有力证据。
结果沟通: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初步结论和审计建议进行讨论和交流。取得对方确认,对有异议的,应及时进行核实并给予答复。
审计报告:实施审计程序结束后,应对得出的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建议编制审计报告。并报送被审计单位、部门管理层。审计报告是内审工作成果,是所有工作付出的结晶。对最终审计报告的评价即是对工作成果的评价。好的审计报告言简意赅,重点突出、逻辑清楚。现象、后果、原因、建议,一目了然。
后续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采取纠正措施合理有效的进行改正。内部审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后续审计。不然发现问题却没有解决问题,依然没有达到审计的目的。
归档:工作底稿、索取的审计资料等均应编制索引、取得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盖章,归档保存。
(4)有效利用外部审计:提高审计效率。与外部审计多沟通,交流学习审计技巧、弥补法律法规知识,对内控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对于交叉重叠的审计范围应避免重复工作。内审与外审相互补充、相互利用。
(5)注意工作技巧、沟通技巧:处理好被审计部门、单位的关系。访谈是沟通的重要环节,访谈对象从一线工人到管理人员到公司高层,拿捏好其中的度对开展工作至关重要。不能太僵,重要信息索取不到,不能太亲密,立场不坚定,没有原则,这样就没有公信力。
转眼之间,2017年上半年已悄然而去,回顾半年来的工作,我个人工作以豫达矿业成本核算、报表编制、申报为中心,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1、 配合外部审计人员,完成2016年财务审计工作。
2、 根据审计报告,做好年度财务报表、国资决算报表的申报工作。
3、 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确保准确、及时报送会计资料。
4、 按时编制记账凭证、及时登记账簿、总帐与明细账、日记账及时核对,做到准确无误。
5、 每月月末结账,准确计提各项费用和应交税金,确保按时足额申报上缴。
6、 根据企管部要求,做好预算及成本分析。
7、 每月按时上报资金预算及执行情况。
8、 编制财务报表,保证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按集团公司要求准时上报。
9、 定期装订会计凭证、账簿、银行余额表并妥善保管归档。
10、分析企业财务成本利润的收支状况,及时反馈变动因素和实际存在问题。
11、做好201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12、做好2015年度预缴所得税退回工作,退回税款11.80万元。
所谓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对上市公司进行业务审计时,双方之间平等地遵守相关职业规定,注册会计师独立于客户。注册会计师是否独立,直接影响到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和公允性,在评价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与审计客户之间的关系,是评价审计报告质量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确保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独立于被审计的客户,美国萨班斯法及证券法规定,两者之间不能存在以下的关系:(一)投资关系。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合伙人、开办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向审计客户进行投资。(二)雇用关系。这是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成员,与被审计的客户之间,不应该存在雇用关系。当存在这种现象时,则认为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缺乏独立性。(三)业务关系。除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的客户存在当前的审计业务关系之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成员不能与被审计的公司存在其他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否则,则认为该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不存在或者受到了影响。
为了判断审计的独立性,需要寻找一般的判断标准。美国SEC的一般指南指出,在判断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是否存在时,需要考察以下因素:该注册会计师与审计客户之间是否存在着共同利益或者利益冲突;从事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是否是曾经向自己咨询过的财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管理过被审计的客户,或者隶属于该审计客户;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曾推荐过被审计的客户。这些因素一般被认为会影响审计师的独立性。对于上述任何事项肯定的回答,虽然不能直接否定审计独立性的存在,但由此产生的审计报告的可信性,则存有较大的可疑性。在实务中,与被审计客户有上述关系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实施审计时,应尽量进行回避。
二、注册会计师的选择和委托
要使注册会计师代表公众监督公司的财务运营,必须对原有的注册会计师选择和委托模式进行彻底改革,使注册会计师从一开始就远离公司的管理层。对于变革的方向,学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股东选聘独立审计师,即股东通过一个类似于“权争夺”的程序,根据审计师的信誉和报价,决定审计师的人选,期限一般以5年为宜。这样能够有效地切断公司管理人员与独立审计师之间的联系。由于我国还没有引进“权争夺”制度,这种观点在我国实施的难度较大。
第二种观点认为,外部审计师应当由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委托,使审计师独立于公司管理层。我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采用的这种立场。
我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52条规定,在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在审计委员会中,虽然独立董事占多数,并且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但是,由于执行董事往往代表自己或者所属团体的利益行事,而独立董事代表的则是投资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利益,即代表的是他人的利益,并且这部分人时刻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审计委员会到底能在多大的程度上独立于公司管理层,则存在着疑问。笔者认为,由于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仅与公司的审计以及相关的内部控制审查有关,因此,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全部应由独立董事担任。这样,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独立董事独立性不够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公司的董事与公司的管理层并没有明显的界限,当外部的注册会计师面对的委托人均为独立董事时,他们在心理上则可以完全摆脱公司管理层的影响,从而为独立审计提供了良好环境。在缺乏共同利益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审计失败有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为了避免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自然会谨慎行事,很难成为公司进行财务欺诈的帮凶。
三、营业禁止
近些年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除了从事上市公司财务审计这一主干业务外,又开发了很多新型的业务,非审计业务的迅速发展,对审计的独立性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从理论上讲,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公司,是不能进行诸如会计咨询等类似的非审计服务的,理由很多,最简单的理由是:审计企业向一个审计客户提供这些服务时,审计企业实际上有两个公司。对于咨询服务,审计企业的客户为公司的管理层,对于审计服务,客户是公司的股东,以及其它信赖其审计意见的人。很明显,对于服务的两个团体,注册会计师处于利益冲突双方的中间。审计师提供的非审计服务,大都与审计客户的财务报告的咨询、准备、制作有关,审计客户最后出具的财务报告其实包含着审计师的咨询价值,即财务报告中包含着审计师的利益。审计师对这样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无异于自己评价自己的工作,因而审计师的公信力大大降低,因此应当禁止审计师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
这一利益冲突会损害审计报告的可信度。但是会计职业界并不这样认为。他们主张,禁止非审计业务,将会影响注册会计师充分了解被审计客户的业务,从而损害审计的有效性。而且,如果会计公司不能对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很多有才能的职业人士将不再选择会计师这个行业。但在非审计服务迅速增加的1990~1999年之间,会计公司在招募和保持有技术的职业人才上,并没有出现困难,这种观点将无法解释。而且,虽然会计公司不能向其审计的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但其可以向其他会计公司所审计的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
美国萨班斯法只规定了9项审计公司不得从事的非审计业务,即:(1)帐薄管理服务;(2)财务信息制度的设计和执行;(3)保险统计;(4)管理职能;(5)人力资源;(6)经济交易人服务,对于审计客户的证券,注册会计师不得担任其经纪人、推销人或者包销人;(7)评估服务和公正意见;(8)内部审计服务;(9)法律服务等。虽然咨询服务没有被萨班斯法所禁止,但是审计企业不得向其审计客户提供咨询服务的观点还是被许多会计公司认同,最明显的例证是,在修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议案的过程中,美国五大会计公司中的三个发表声明,其审计业务与咨询业务进行彻底的分离。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立法,在立法中明确非审计业务的禁止性规定,不过,应当把咨询服务列为禁止的事项之一。
四、其它的制度保障
借鉴萨班斯法,为了进一步确保审计人员的独立性,还应设定以下制度:
(一)任期制度。为了确保独立,避免利益冲突,审计公司业务领导和监督指导审计的合伙人,实行任期制,即审计公司的负责人,不允许长期从事该工作,一般是5年一轮换。审计师也应当每几年一换,防止其与公司的管理层保持长期、密切的关系。从事公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离开原审计公司3年内,审计委员会应当禁止管理层雇佣该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审计。
(二)回避制度。即前一年参与公司审计的被审计公司的主要行政官员、财务或者会计官员,不能再参与本年度的公司审计。之所以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公司的官员与注册会计师相互勾结,实施财务欺诈;另一方面,也减轻了注册会计师进行独立审计的心理压力,为客观审计创造了一定的心理条件。
(三)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在年度委托说明书中,对上一年度的审计费以及该注册会计师对其提供的所有咨询费,进行公开披露。同时,公司还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对该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非审计服务是否会影响其审计的独立性所发表的看法。另外,专职注册会计师以外的人进行的审计工作,当超过了全部审计工作量的50%时,公司应当对此向公众披露。通过这种披露制度,一方面使公司的财务审计更加透明;另一方面,也强化了外界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下同)。
二、已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四)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开设店铺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三、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六)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七)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八)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十)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十一)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商业企业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六)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七)被并购境内公司有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备案材料;
(八)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九)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十)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十二)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十三)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十四)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五、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三)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