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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十七大“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的精神,巩固*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成果,落实*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点做好几项工作:
(一)各单位召开一次理(董)事会,按照民政部文件的要求做出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制定本单位深入开展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具体措施,明确领导负责,明确专人落实。
(二)各单位要积极开展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做到“五上墙”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墙,职业许可证上墙,规章制度上墙,服务承诺的内容上墙,公告栏上墙。公告栏内容包括: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审计报告以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有关情况。
(三)各单位要积极开展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做到“五公开”即: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规章制度公开、财务状况公开、重大活动公开。通过向社会公开有效形式,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公信度。
二、工作时间安排
(一)动员实施阶段:
1、召开理(董)事会,制定本单位管理意见。(20*年1月9日—20*年1月31日)
2、完成“五上墙、五公开”工作。(20*年2月1日—20*年4月30日)
3、完成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总结。(20*年5月1日—20*年5月31日)
(二)工作检查阶段:20*年6月1日—7月31日。
(三)督促整改阶段:20*年8月1日—9月1日。
(四)总结上报阶段:20*年9年2日—9月30日。
三、加强管理完善服务
(一)区社团办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的意见》民发〔2007〕145号,认真组织实施,组织人员深入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开展。
(二)区社团办将依据法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对未达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违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向社会公式。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加强领导,制订措施,认真落实。
(二)要制定工作制度。在自律与诚信建设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在活动中创新和改进本单位的各项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提升自身的发展水平。要将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工作,形成制度,长期坚持,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形成本单位的特色。
(三)结合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认真总结本单位完成情况,将书面总结及电子版于20*年5月31日前报*市*区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四)公告栏内容和“五公开”内容要留存电子文档和影像资料,作为档案备查。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完善民办学校设置和管理,促进我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市区内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包括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所列职业和国家新颁布的职业)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设置职业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职业培训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第四条职业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技能培训质量,培养合格技能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五条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
(二)学校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理)事会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
(三)有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1、应有一定规模的培训能力,所开设的培训项目在2个以上,场所、设施、设备的设置应能满足不低于(200人/年)的办学规模。
2、办学场所须在市区内,房屋产权清楚。租用的培训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有办公用房,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教学面积不少于校舍建筑总面积80%);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培训机构的实践教学设备权属应为自有;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5、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评估应以举办者自有培训场所的房产、培训设施设备等与办学有关的资产)。
(五)有与所申请的职业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1、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不得在校外兼职。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工作和法律法规。
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3、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4、配备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六)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较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培训。
第三章设置申请
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由申办者向审批机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简况、拟办学校名称、拟任法人代表、校长、办学校址、拟设专业、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办学形式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举办的,应提供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办学,还应提交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明文件);个人举办的,应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对公民个人和外地市社会组织申请办学的,还需由本市有经济能力的社会组织或公民提供经济担保。担保协议应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并经本地公证部门公证。(担保资产额不能小于申请民办培训机构的注册资金,并签订担保协议和出具担保人的相关证明材料);联合出资举办的,提供联合办学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调解解决方式,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三)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理)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董(理)事会成员花名册、身份证和简历;举办者与其他成员的聘用协议书。
(四)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以及校园安全应急预案等项制度)。
(五)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租赁总面积、租赁期限和租赁用途)。消防部门出具合格的证明,教学场所必须要有两个保持畅通的疏散通道(场所分配使用说明书)。
(六)拟设置专业相对应的教学设备、设施清单(注明详细名称、型号、数量和权属),以及教学设备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七)每个专业的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授课时数、教学安排、使用教材书目、考核方式。
(八)办学资金证明应提交法定资产评估和验资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九)拟任校长的资格证明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核准表》。资格证明包括简历表、身份证、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十)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的花名册及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其中财会人员应另提供从事财会资格证书;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证书。)
(十一)所设专业的专兼职教师花名册及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相对应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十二)使用规范名称,即“市+字号+(专业领域)+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且中外文名称应一致;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填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审批表》。
以上所提交材料中的各类证照、文件,均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对不宜留作档案的原件,可在审批机关核对后予以退还。所有复印件均应由原件所有者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用途。
第八条培训机构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合法、公正的聘用合同,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第四章评估审批
第九条审批机关受理举办者的办学申请后,组织专家对举办者提供的办学申请材料以及实际办学条件和办学能力进行实地评估认定,并根据本市职业培训发展规划、结构布局和需求等进行审批。
第十条经批准的民办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规范。名称一般应为“市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不得称做“XX学院”。
第五章变更与终止
第十二条民办培训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举办者。须按办学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并在进行学校财务审计清算后,由决策机构董(理)事会等作出变更决议,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批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新举办者方可开展办学活动。
申请变更举办者,需提供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决策机构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
3.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清算报告》;
4.资产变更验资报告;
5.举办者变更的有关协议书;
6.新举办者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7.新决策机构成员名单;
8.变更后的新办学章程;
9.变更登记表。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须进行离任财务审计,经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拟任新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
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决策机构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
5.变更登记表。
(三)变更机构名称、办学范围(办学层次、办学专业)。由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登记表。
3.拟变更的新名称需先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预核。若扩大办学范围,需提供师资、设备、教学大纲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四)变更校长(负责人)。由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校长的报告;
2.拟任新校长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
3.变更登记表。
如果校长同时是民办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即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办理。
(五)变更办学地址。由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实地考察。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报告;
2.办学场地证明材料;
3.变更登记表。
以上五项变更事项不可同时进行。如民办培训机构在一年内连续变更(一)、(二)、(三)项内容的任何二项,都应按新的办学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凡有变更项目的民办培训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换领新证或由审批机关在副本上填写变更记录。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内容,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民办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办学。
(一)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培训教学活动的,举办者或校董(理)事会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十五条民办培训机构终止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民办培训机构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需办理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进行税务登记。将刻制印章的式样、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民办培训机构必须依据《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职业(工种)、层次及办学地点开展培训。
第十八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理)事会,作为培训机构权力(决策)机构。培训机构实行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办培训机构应按审批机关核准的学校章程规范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
第十九条民办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须同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二十条民办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培训项目、办学地、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民办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前向原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报备案的材料一致。民办培训机构未经备案或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审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未能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有关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在交费时应将有关退费办法向学生进行公示,并与学生签订退费协议,退费时依照协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办学有关档案。主要建档资料包括:学员学籍管理制度、学籍卡片和学员结业成绩档案;批准设立和登记的文件资料、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设置的专业、实施性的培训教学计划、选用的教材;教学管理制度;相关部门的年检(审)资料;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等。
第二十三条接受职业培训的学员,经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发给由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学员,由审批机关颁发给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突发事件与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民办培训机构凡发生突发事件或学员发生安全事故须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审批机关。对于瞒报、不报的民办培训机构将根据已发生情况的程度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者将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审批机关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民办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督导、评估,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民办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独立或联合其他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责令期限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培训机构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校址、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的;
(三)非法颁发或伪造培训结业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的;
(九)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培训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
(十)办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学校管理混乱,未主动采取措施改进的;
(十一)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十二)未按照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十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检查的;
(十四)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关键词: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 预算会计 权责发生制 基金会计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12-165-02
近年来,全球性政府管理改革带来了巨大的改革动力与压力,我国预算管理制度因而也在不断出台新的改革措施。随着财政体制改革速度的加快,我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在其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凸显出会计在结构和核算等方面的问题,如何进行改革,这是我国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不断研究和关注的重点。
一、我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体系结构不够合理
建国以来我国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一直沿用预算会计名称,还没有真正建立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这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关系密切。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财政机关、政府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他们只关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这在当时是适用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会计信息使用者已扩展到了广大公众和纳税人,其要求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他们更关注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政府责任的履行情况,各级人大要代表民众借助会计信息对政府工作作出评价,这样,政府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称为预算会计就显得狭隘了,预算会计体系显得越来越不适应。
(二)“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有一定的局限性
现行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依然采用收付实现制已经不能适应改革的需要。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会计信息不能准确反映,不利于规避风险。目前,我们的支出仅反映出实际支付的部分,而那些当期已发生却尚未支付现金的部分没有反映,这很不利于及时发现问题。(2)不利于正确处理年终结转事项。尤其是实行国库支付制度后,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会出现由于种种原因而导致当年的工程款或费用无法支出,从而只好作为年终结余处理,导致年终结余出现了虚增现象。(3)不能很好地进行成本和费用核算。在实务中,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长期债务不预提利息,无形资产在确认时一次性摊销,使得不同会计期间的业务活动成本高低悬殊。
(三)会计核算内容不规范,隐性负债、资产反映不实
1.对在用固定资产没有计提折旧。固定资产耗用时不计提折旧,这会导致:(1)不能如实反映单位的资产状况。在使用后固定资产会损耗,但其账面价值却始终不变,与实际价值日益背离,导致我们虚估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总额和基金总额。(2)无法对价值进行合理的补偿。由于没有计算出固定资产的实际损耗程度,因而我们无法根据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进行更新。
2.核算对外投资的方法过于单一。目前,我们只使用成本法核算核算股权投资,没有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之分。实际上,很多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比例较大,有的占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资本,有的已实际拥有被投资单位控制权,如今对这类投资业务依然采用成本法核算,这明显不能合理、准确地反映投资价值。
3.政府的基本建设拨款未进行核算。由于制度规定的缺失,大部分的行政事业单位等非营利组织,将基建会计和预算会计分列,使其分属于不同的会计系统,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分设银行账户,分别进行会计核算。这使得在同一组织下,人为地将一个会计主体分为了两个会计主体。实行部门预算后,预算单位的所有收支已统一纳入综合预算编制,这使预算管理口径与实际核算不符,很不利于自筹基建款与基建拨款的统筹安排,也不能完整地反映资金使用和预算执行情况。
(四)预算会计对限定用途资金没有发挥会计应有的监督作用
专项资金应该专款专用,可是在一些部门里,预算会计只是体现了簿记作用。财政部门的角色长期局限于分配资金,没有对预算单位具体如何使用资金进行有效记录与监督,这是导致一些人挪用公款,甚至于贪污的主要原因。
(五)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不充分
1.没有现金流量表。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没有编制现金流量表要求,这就不能较好地了解单位的货币资金周转情况,也无法揭示投资活动和单位筹资产生的货币资金变动情况及原因,不利于管理者合理调度和使用资金。
2.会计信息真实性因报表项目列示的不够科学而受到影响。现行资产负债表中所采用的“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的平衡公式编制资产负债表,将时点会计信息与期间会计信息混同编报。这既不符合资产负债表的定义,也违背了明晰性原则,使资产负债表与收入支出表内容重复交叉,让人费解;此外,资产负债表项目不像企业会计报表按流动性分类,而按会计科目顺序排列,也没有按时间区分长短期负债,这不利于对财务报告和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有必要提供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
由于财务报告的提供方与使用方之间的立场往往不一致,为了保证财务报告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保证客观公允地反映各部门的受托责任及业绩,考虑财务报告的质量问题是很有必要的。因此,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事务所以其中立、公正的身份,对各部门的财务报告进行依法审计,并提供公允、客观的审计报告,使之能取信于信息使用者。
二、对我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的设想
(一)建立中国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
建议以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取代预算会计体系,使之附合国际惯例。新的会计体系的构成模式应借鉴美国做法,由政府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构成,其体系涵盖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主要有国有、民间非营利组织。国有非营利组织主要是国有事业单位,其资金主要源于财政预算资金,其核算方法和报告形式接近于政府预算会计,关注的是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结存情况,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财政预算的约束性和限制。因此,应将其纳入政府会计范畴,继续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于经过改制后已全面走向市场,并已与财政脱钩的事业单位,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非国有事业单位可执行我国在2004年8月财政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调整现有的会计确认基础,逐步引入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有利于准确的成本和费用核算,促进资产、负债管理的持续性管理;有利于客观地评价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绩效,能更好地监管国有资产,提高非营利组织的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在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中应逐渐引入权责发生制。在运用中,可对全部的金融资产、部分负债项目以及反映绩效的项目采用权责发生制,还可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予以确认,使社会保障支出需求在各会计期间得以均衡负担。
(三)改进会计核算方法及内容
1.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折旧是反映受托责任的必然要求,也是实行权责发生制和实现净资产保全的必然结果。可以在“专用基金”增设二级科目“折旧基金”项目,固定资产的净值就是它与固定资产的差额。
2.按对外投资的期限和目的分别进行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的核算。对于拥有控制权或占被投资单位资本50%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可参照企业会计的权益法进行核算。
3.为了能提供关于基建资金方面的会计信息,满足相关各部门的需要,应把基本建设拨款纳入单位的财务统一核算。
(四)加强对限定资金的控制,建立和发展基金会计
在基金会计模式下,每一项具有限定用途的财务资源都可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单独记录和报告,这就划清了各种具有专门用途的预算资金的界限,保证了专款专用原则的有效地执行,便于加强政府和预算单位财务资源的管理。我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应根据公共财政框架和基金管理要求,建立政府公共基金会计、国有资产基金会计、社会保障基金会计等。这有利于制衡权力,促进法治,防腐倡廉,同时也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
(五)完善财务报告制度,使之与国际接轨
1.编制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能提供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形成和使用情况,对分析单位财务资源的形成与运用有着重要意义。只有编制了现金流量表,才可以有效解决当前现金流量信息方面的缺失,也才可以满足进行决策时对经济前景预测的需求。
2.调整资产负债表报表项目。通过调整,使时点会计信息(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与期间会计信息(收入和支出)得到科学、规范的反映;同时要把项目按流动性分类,以利于进行相关的财务分析。
(六)形成定期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鉴证的机制
审计鉴证的实质是检查单位受托责任及管理公共财政的业绩是否全面履行,是否按相关规定有效执行和控制收支预算。因此,我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必须增加定期审计鉴证的要求,以保证其可靠性和真实性,确保各单位合规合法地履行受托责任,并通过提高政绩来取得社会公众、相关部门的信任。
参考文献:
1.蒂文・A芬格乐著.张纯译.财务管理(公共、医疗卫生和非盈利机构组织).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2.刘玉廷.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若干问题[J].会计研究,2004(09)
3.邹玉香.我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的结构与构建.市场研究, 2009(10)
4.吴小彦.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问题研究.安徽理工大学学报,2006(3)
5.徐国民.我国预算会计体系应改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 财会经济,2006(4)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资金运作;中国青基会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3)05-0046-06
市场化的推进,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社会管理的创新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平台。作为第三种力量参与社会发展管理的非营利组织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化趋势,如何有效地运作自身的资金对组织的独立性和目标的可实现性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组织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财务分析作为探寻组织发展规律和未来趋势的重要工具,对分析组织运营发展现状,探寻完善组织资金运作方法提供了可靠的数据支持,因此通过对非营利组织相关财务指标分析可以窥视非营利组织资金运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有效地运作策略,保障组织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从中国青基会财务分析观其资金运作现状
(一)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介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为“中国青基会”,英文译名为“China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CYDF”)是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中国青基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面向中国以及许可中国青基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进行公众募捐。1989年3月、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全国少先队工作委员会联合创办青基会,旨在“通过资助服务、利益表达和社会倡导,帮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长环境”,倡导“社会责任、创造进取、以人为本、追求卓越”。
基金会的主要业务涉及资助符合本基金会使命的服务项目;开展符合基金会使命的海内外募捐活动;开展和资助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支持并组织实施青少年研究和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研究;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开展与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友好交流与合作;投资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活动。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所开展的活动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比如耳熟能详的“希望工程”、“保护母亲河”“古诗文诵读”等等。
(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资金运作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市场化改革的推行,社会和政府管理机构对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力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5年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规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特点及其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张基本报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等内容。非营利组织为适应这种社会需求,主动披露自身财务信息,增加了自身的信息透明度,社会的信任度会不断得到提升。
非营利组织运作受到自身特殊性的影响,不仅考虑到自身的收益,更要考虑到社会价值的实现,有效地平衡两方面的资金投入和运作,进而有利于组织的良性发展。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是全国性公募基金,通过其官方网站每年向社会提供审计报告以披露其财务状况,使公众真实详细了解其资金的来源和运作,监督其发展运行状况。
1.总体规模
根据中国青基会2006年到2010年的审计报告可以看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资产规模是不断扩大的,净资产不断增加,固定资产比率逐年下降并维持在较低的水平,组织的可支配资金充足,资金可运作范围广阔。伴随着青基会规模的扩大,基金总额的提升,组织的总收入增长率呈现明显的上下波动的趋势,除2009年出现了负增长外,都保持了稳步增长的趋势。2008年汶川地震,青基会开展“希望工程紧急救灾募捐行动”,使当年的捐赠收入达到40,115.01万元,超过年度预算的234.29%,而2009年青基会的捐赠收入恢复常规水平,2008年的过度增长致使2009年的总收入增长率出现负值。(见图1.1总收入增长率)中国青基会资产大规模的扩张使组织资金管理运作面临挑战,收入出现疲软现象,如何有效的保持资金收入的平稳增长成为组织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2.资金来源渠道
作为面向社会募款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中国青基会在2006年到2010年从未获得政府补助,捐赠收入是组织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除2007年,每年捐赠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均达到90%以上,2009年更是高达97%以上,这些捐赠收入主要来自组织的募捐收入和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自愿的资源性捐赠,可见中国青基会的公众支持率很高,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在强大的筹资能力背后,青基会受自身章程规定的限制,投资收益能力略显一般。2006年至2010年,青基会投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一直处于5%以下,除2007年达到了11.98%,投资收入超过2000万元外(见图1.2投资收益率),其余年份投资收入都在200万元上下,保持相对平稳的态势。相比之下,美国福特基金会几乎全部依靠资金投资运作收益维持组织的经营发展,不面向社会筹集资金,形成自给自足的良性运作机制。较低的投资收入使得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对外依存度很大,在没有外界的支持下很难依靠自身运作维持组织的持续发展。
中国青基会虽然没有政府补贴的支撑,但是具有很高的社会公众支持率,这使得中国青基会的资金一直处在良性运行的状态。但强大的筹资能力和高比例的社会捐赠收入致使中国青基会资金充裕,缺乏自给自足的投资意识,投资能力相对较弱,资金筹集渠道相对单一,对维持组织长远稳定发展存在一定的影响。
3.筹资效率
非营利组织的资金大部分来自捐赠,筹资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组织的绩效和资金的筹措能力,反映组织的发展潜力。从筹资效率图(图1.3筹资效率)中可见,中国青基会的筹资效率指标由于受到捐赠收入占总收入的较高比例影响呈现出指标数值趋势相同的情况,而且两组指标的数值结果也比较相近,可见中国青基会的筹资效率一直处在较高水平。从2006年起,青基会的筹资效率逐渐提升,受2008年汶川地震的影响,当年的筹资效率达到了顶峰,之后平稳下降,仍保持较高的水平,可见中国青基会已经具有了相对稳定的筹资渠道和有力的筹资方式,并逐步形成了低投入高产出的筹资模式。
4.公益性指标
公益性是非营利组织的重要特征,通过公益性指标反映一个组织是否为公益组织以及组织的公益程度。青基会从2006年到2010年的公益事业支出总额占上年收入总额的比例基本达到80%以上,除2009年受到2008年收入翻倍增长的影响,公益事业支出比仅达到了50%左右,但当年的公益事业支出总额也占到当年收入的80%以上,远超过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70%(图1.4公益性)。同时工资福利和行政费用的支出比例远低于国家标准的10%,中国青基会的资金使用效率较高,员工具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使得中国青基会的资金运作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
通过上述对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运作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青基会的组织规模不断扩大,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但资金筹集渠道相对单一,运作能力相对较差,同时组织凭借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较为有效组织管理,保持着良好的运行状态,能有效的实现社会职能,完成社会使命。
二、影响非营利组织资金运作的因素
非营利组织作为提供社会服务的重要主体,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的资金运作能力受到组织内外部多方因素的影响。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财务分析较全面地展示了组织资金发展的现状和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具有代表性地反映了我国现今非营利组织资金运作的状况,为探寻影响我国非营利组织资金运作的因素提供了有效的参考。
(一)政府政策
政府政策对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具有指导性作用,而我国针对非营利组织资金管理的办法分散在各种法律和条例中,少数条款还存在一定相互制约,导致非营利组织在自身资金运作管理中难以取舍,无所适从。同时政府职能的缺位和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非营利组织在从事资金运作时缺乏有力的监督,资金运作的目的性受到社会的质疑。
我国1998年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营利组织的资金运作和投资经营行为,违背了非营利组织在适应市场化浪潮中发展自身,谋求独立的初衷,阻碍了非营利组织的自身健康良性发展。此外,我国对基金会的投资增值也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2004年3月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基金会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但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第二十九条中就明确规定了基金会年公益支出的最低比例:“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营利组织的投资额度和范围,将非营利组织的投资领域限定在股票、基金、债券等无形资产上,控制了组织资金运作的自主度和投资的领域。同时,透过《基金会管理条例》可以看出非营利组织在不违反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投资运营自由,但这部分自由也受制于组织自身的章程以及投资的安全性,例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章程中明确指出组织可以投资的范围和金额。
(二)组织形象
资金来源严重依靠社会捐赠的非营利组织,其自身声誉形象的建设对组织的运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相对于营利性组织来说,非营利组织市场竞争性差,自身独立生存能力较弱,抗风险能力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组织资金投资运作的能力和信心,使得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面临一系列筹资风险、用资风险、竞争风险、市场风险和形象风险等。良好的社会形象可以为组织筹集更多的资金,有效抵御这些来自组织自身和外部环境的风险,并将这些资金有效利用在公益事业发展中,发挥组织的社会效益。中国青基会利用自身的品牌声誉和社会影响力,每年通过“希望工程”项目筹得大量资金建设希望小学,资助贫困儿童上学,实现其组织的社会公益目标。但是,受到投资决策机制不完善和投资监管制度缺失的影响,非营利组织很难控制投资决策失误的风险和投资收益被挪用到非公益性用途的风险。一旦非营利组织投资决策失误,将对组织的声誉和社会形象造成严重的损害,影响到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组织获得社会捐赠的能力,减少组织的资金收入,影响组织的运作和发展。缺乏监管的非营利组织很容易将筹集的资金和自身投资所获资金挪为他用,改变其公益性的发展目标和社会价值,影响其长远的资金筹集能力和社会公信度。因此只有有效地抵御内外部的风险,保持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纯洁性,才能更好地发展组织,服务社会。
(三)专业型人才
非营利组织的特殊性使得组织发展不仅需要具有特定素质的工作人员,他们具有高度的利他主义的奉献精神,强烈认同组织使命,还需要具有专业知识和特定技能的人才,他们懂得资金运作管理,投资风险的分散,能够有效帮助组织发展运作。
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许多员工的工作目的仅是就业,而不是组织的目标和使命实现,更缺乏很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利他主义精神。同时,非营利组织中缺乏职业化的专职人员从事相关领域的经营管理,这些专职人员包括会计、项目管理者和投资理财者等工作人员,这些人才的缺乏直接影响到非营利组织的专业化经营和发展。青基会虽然建立了财务与资产小组,但资金的投资运作能力还相对较弱,组织的资金来源依旧依靠捐赠收入。缺乏职业化的管理和规划的非营利组织对所筹资金的运作力不从心,资金的投资选择多交由第三方机构,组织失去一定的自主性和掌控能力。此外,缺乏专业型的投资人才使得非营利组织投资意识差,宁愿选择将所筹资金放入银行生息,也不会贸然选择投资,导致组织的资金运作能力差。专业化的人才运用能有效帮助非营利组织进行资金的运作,规避投资风险,为组织创造更大的收益,进而使组织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保障非营利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四)投资目的性
我国法规政策规定非营利组织投资要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进行保值增值工作,禁止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非营利组织往往仅停留在字面上,认为非营利组织即不营利的组织,组织不应该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所以非营利组织在进行自身资金运作时经常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组织资金运作幅度和范围。
非营利组织并非不可以营利,而是经营所获资金不当作分红分配给组织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结果很容易转变用途,影响到组织的声誉,降低组织的社会公信力。这使得公众更加不信任非营利组织,加深误解,使得非营利组织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受到广泛的质疑,很难取得预期的效果。同时,非营利组织领导由于受到组织资金经营运作结果的诱导,容易使组织的资金运作产生目标替代风险,忽略组织的社会责任和公益性目标,使组织投资目的发生本质的变化,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影响组织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此外,盲目地投资可能会给非营利组织带来不必要的市场风险,致使组织面临资金亏损的问题,不符合非营利组织投资经营的原则,同时也会受到公众的强烈谴责,影响组织的社会声誉,从而影响组织长远的活动开展和目标的实现。
三、非营利组织资金运作策略
随着非营利组织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逐渐变得复杂,大量营利性机构涌入非营利领域,对非营利组织的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了挑战。为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提升自身的比较竞争优势,资金的运作越来越成为非营利组织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命脉。基于青基会的资金运作现状和影响非营利组织资金运作因素的分析提出非营利组织资金运作策略,具体而言:
1.开拓多元化筹资渠道。非营利组织的筹资应突破长期以来依靠政府捐赠的单一渠道,在充分利用政府政策的同时,有效地拓宽组织筹资渠道,建立面向社会的多元筹资网络。这要求非营利组织建立良好的公众形象,提高组织诚信度,主动分析目标市场与顾客群体,设计宣传使潜在捐款人满意的服务项目,同时通过服务项目培养新的潜在捐款人,拓展筹资领域。同时,组织应善于灵活地辅助运用名人营销、媒体动员、政府号召、网络推广等方式扩大筹资人群,降低募捐成本,提高筹资效率。
社会募捐固然是非营利组织获得资金收入的重要渠道,但非营利组织更应根据自身活动范围和特点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通过对组织活动相关的副产品和周边产品义卖、转赠等工作,为组织自身创造资金,提升组织的独立性。同时,非营利组织应加强与企业的合作,谋求建立长期的战略伙伴关系,从中获取自身发展需要的资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与宝洁公司合作12年,截止2008年底,青基会已从宝洁公司获得捐款4600万人民币从事“希望工程”项目的运作,同时,获得援建150所宝洁希望小学。这样的合作关系不仅提升了公司的社会形象,得到了公众的认可,也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争取了更多的资金,更有效地实现其社会价值。另外,非营利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还应该争取政府的支持,无论是资金的帮扶还是政策的倾斜,都对组织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合理投资降低风险。非营利组织要分散投资风险,形成立体化的投资方式,丰富投资产品,维持长期可持续的资金收入,保障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如青基会一般采取资本运作方式进行投资,获取投资收益以实现资金的保值与增值,同时,青基会也会选取房地产、高新科技、农业、医疗等领域进行分散投资,以求保障资金的可回收性和安全性。然而,非营利组织的自身特性和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决定了组织需要投资安全性高、风险小的项目,以保障组织收益的稳定性。因此,在非营利组织进行投资的过程中,不仅需要考虑投资项目的收益风险,更应考虑组织自身面临的社会风险,合理优化投资组合,在不损害自身利益和社会声誉形象的前提下,使组织获取最大的投资收益,或者在满足组织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将投资风险降至最低,以保障组织的长期可持续的发展。
非营利组织可以转变投资思维,跳出原有自身投资的思维定式,谋求与企业和政府的长期战略合作。通过参与企业的投资生产,注资企业的经营,获取相关的生产经营权或者分红权,为组织创造长期稳定的收入。非营利组织也可以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为社会提供一些准公共品,以此获取自身的资金收入,维持组织活动的正常开展和组织自身的经营发展。
3.安排合理支出结构。非营利组织的支出包括项目及活动支出与行政支出,前者是组织最主要支出,根据国家规定应占到年度总支出的70%以上,后者则应该低于年度总支出的10%,因此对行政支出比例的有效管理,间接影响着组织的资金运作和生存发展。所谓的合理的支出结构是指组织将绝大部分资金用于项目及活动支出的前提下,保证必要的行政支出。过高的行政支出意味着组织获得资金只够维持自身生存,并挤占项目支出,反映组织的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低或适应市场竞争的生存能力差,组织不能有效的开展自身的活动,实现社会效益。相反,过低的行政支出意味着高经费赤字风险,组织处于透支的状态,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组织对社会贡献越大时,组织的经济负担越重,面临的风险也越大,组织可能走向崩溃的边缘,不利于非营利组织长期健康的可持续发展。合理的支出结构使组织处于效率相对较优的状态,有利于维持资金的稳定性,保障组织的长期可持续运作。
此外,非营利组织应该建立完善的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和透明化财务监督机制,从资金的源头开始对组织的资金运作采取规范化的管理,以求高效地运作组织已有的资金,形成良性循环的资金运作链。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团队对组织投资风险的控制和投资收益的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专业化的管理可以使组织有效率地利用现有资源,挖掘潜在目标,开拓未知领域,为组织长久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总之,非营利组织应在充分认识和利用政府政策的同时提升自身资金市场化运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拓展自身业务范围,降低投资风险,增加投资收益,谋求财务上独立于政府和社会,为更好的实现组织的社会使命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Cyril F·Chang,Howard P·Tuckman.Financial vulnerability and attrition as measures of nonprofit performance [J].Annals of Public &Cooperative Economics?熏1991?熏62?穴4?雪?押655.
[2]David Lewis.The Management of Non-government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s[J].London?押 Rouledge?熏2001?押72-73.
[3]Yuri Khodjamirian.Capital Stucture of Nonprofit Organisations?押A Dynamic Framework[D]. London?押Cambridge University?熏2008.
[4]冯艳.非营利组织财务风险管理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7,4.
[5]徐宇珊.我国基金会资源特征的指标构建——基于年度财务报告的分析[J].学会,2007,5:23-25.
[6]张玉磊.困境与治理?押非营利组织的市场化运作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08,3.
[7]常存芳.非营利组织资金运作与管理的研究——以慈善事业为例的分析[D].秦皇岛:燕山大学,2006,12.
[8]刘莉莉.我国非营利组织(NPO)市场化运作模式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0.
[9]贺毅.非营利组织财务绩效评价研究[D].长沙?押湖南大学,2007.
[10]张彪.非营利组织可持续发展的财务策略[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3,1(121):81-83.
[11]P.B.弗斯顿伯格.非营利机构的生财之道[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1.
[12]陆道生,王慧敏,毕吕贵.非营利组织企业化运作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13]罗湘,魏震,谭可.我国非营利组织资金困境分析[J].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5,(21).
[14]张雁翎,陈慧明.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的筹资效应分析[J].财经研究,2007,(11).
[15]朱宇.非营利组织财务绩效模糊综合评价研究——基于我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分析[J].财会通讯,2009,(9).
[16]盛常艳.论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绩效管理体系[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6).
[1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EB/OL].http?押///article/zwgk/fvfg/mjzzgl/200709/20070900001726.shtml.
[18]基金会管理条例[EB/OL].http?押///article/zcfg/200804/2008040001354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