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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当前证券市场发展形势的迫切需求
证券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场所,也是信息的聚散地。确保证券市场正常有序运转的核心基础是一套完善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可靠的信息与投资者的信心是证券市场的两大关键因素。然而,目前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信息质量不高,尤其是财务会计信息常常存在着误导、虚假和重大遗漏的情况,已成为当前证券市场的一大顽疾,也给注册会计师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诉讼,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又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一直是西方法律界和会计界的热门议题。而我国涉及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才刚刚开始,相应对该问题的研究也处于起步阶段。从我国目前对违规事务所的处理看,主要是行政处罚。除了验资诉讼涉及到民事赔偿外,证券市场中各违规事务所,尚很少涉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对于投资公众来说,最为重要的其实就是如何保护其经济利益。如果不追究民事责任,不管对事务所的惩罚多严重,都不会挽回其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很难增强其投资信心。其实,从各国近几年的发展来看,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已是一种主流。
二、虚假审计报告认定的法律标准
虚假报告的认定标准是明确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过程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会计界与法律界的诉讼争议中存在分歧与困惑的焦点所在。因为各自职业特点的限制及相互的不了解,对以哪种标准来衡量审计报告的可否信赖,注册会计师和法律专家难以达成共识。
从会计界的观点来看,判定虚假审计报告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22条的规定,判断审计报告是否虚假的关键是看其是否严格遵循了执业准则、恪尽职守。从该条可以推导出:如果存在严格遵照执业准则也不能发现的错弊,则注册会计师依照本法规定已经尽到了应有的专家注意义务,不再承担法律责任,换言之,审计报告就不是虚假的。按照《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8条和第9条、《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以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八号——错误与舞弊》的规定,会计界对审计报告的真实与否的界定主要是从审计程序角度来认定的。认为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固有的限制,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错误与舞弊。由于审计技术本身的一些特点,如抽样审计、重要性判断的运用,以及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而确定的对其依赖程度等,使得注册会计师即使恪守执业准则,也不能保证发现公司所编制财务报告中全部的虚假或隐瞒之处,也就是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并不意味着已经完全没有错弊,但只要仍在审计重要性标准控制之下,不会影响报告使用者进行决策,就不影响审计意见的客观公正性。即使因第三方经济利益受损而发生诉讼,也只能由被审计单位承担会计责任。也即判定审计报告虚假的关键是:①执业过程没有恪守执业准则;②不符合审计重要性要求。
不过,公众常常认为,虚假报告就是内容与事实不符,没有那么多前提条件。法律界也有许多专家对此不理解,认为法律着重的是结果而不是过程,只要结果存在与事实的不符,就应该认定为虚假报告。因此对注册会计师一再以行业准则来解释不能接受,认为注册会计师所强调的执业过程真实合法在法律上不能构成抗辩理由。
在各国法律界的研究及司法实践中,对“虚假报告”的内涵,有这样一个比较一致的观点,即构成法律客观要件的虚假陈述应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内容上存在虚假陈述,二是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我国在《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中首次确定性地使用了“虚假陈述”一词,其含义涵盖证券公开文件披露的各种不当行为,包括不实陈述、遗漏和误导三种。不实陈述指在信息公开文件中作了“明知不实”或对事实作出错误评价的陈述;遗漏指完全或部分地不公开法定公开事项,或者没有合理根据而不公开法定事项以外的事项;误导性陈述则指公开的事项虽为事实,但由于陈述存在缺陷而使公众产生多种理解,可能形成与事实完全不同的理解。关于重大性问题,目前在法律界依然是一个探讨中的问题,定量性的标准很难找到。但从定性上来讲,大家一般比较认可美国证券法的观点,即能够影响理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且该信息已经决定性地改变了投资者所获得信息的组合。将该问题延伸至审计报告的认定上,即认为虚假报告的判断标准应该有两个标准:一是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告资料存在虚假陈述内容(存在虚假陈述),二是该虚假陈述足以影响报告使用者据以进行营运决策(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笔者认为,将“存在虚假陈述内容且该内容可能导致报告使用者错误决策”列为认定报告是否虚假报告的法律要件,是符合法理的。
那么审计重要性与法律判定标准“重大性标准”之间有什么异同呢?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的规定,审计重要性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对特定的被审计单位,判定的审计重要性越低,需要收集的审计证据越多,而相应的审计风险就越高。对审计重要性的运用,主要取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计划阶段根据对客户的初步评价进行的职业判断和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根据收集到的客观数据进行的适当调整。审计重要性的运用合理与否一部分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能力,另一部分取决于是否尽到了合理的专家注意义务。如果这两者均能恪守,则不可能出现导致报告使用者作出错误决策的虚假信息,除非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财务资料中存在掩饰很好的虚假,而后者则不是注册会计师所能控制的。
从审计重要性和法律重大性的涵义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二者的异曲同工之处。二者从概念上是一致的,均认为可能影响报告使用者进行决策的信息是重要(或重大)的,也是判断报告是否可认定为虚假报告的要件之一。不同的是,审计重要性是贯穿于审计始终的,是在财务报告到达公众之前,由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判断对客户财务报告的公允性进行鉴证,对审计重要性判断得准确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而法律重大性标准则相对确定一些,它是在财务报告已经到达使用者且已经发生争议时需要考虑的一个指标。此时发生虚假陈述的信息是什么已很清晰,报告使用者据以进行的决策也已经明确,判断该信息的重要性是否足以影响报告使用者的决策相对要客观与简单一些,法律重大性标准更注重的是结果。但法律重要性标准依然是一个主观判断,其中依然蕴涵财会技术要求,对这种判断的作出还需要参考审计重要性。从这一意义来说,如果法律重大性与审计重要性一致,则审计报告依然是客观公允的,不构成虚假报告;如果法律重大性与审计重要性不一致,说明注册会计师或是职业能力不够、或是未能恪尽职守,报告构成虚假报告。由此,我们对虚假报告的认定标准的讨论可以下一个结论,即虚
假报告的认定有两个法定要件:其一,报告涉及内容存在虚假性陈述;其二,虚假陈述存在重大性。
三、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性质分析
法律责任的性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在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是明确的委托合同关系。如果虚假报告损害的是客户的经济利益,则注册会计师应负违约责任,在这一点上,争议不大。在注册会计师与第三方利益关系人(即财务报告使用者)之间的法律责任的性质问题上,各国学者的观点是不一致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所采用的主流法律构成是“将确认为纯粹财产损失的违约责任的保护扩及第三人”,同时也利用良俗违反的侵权责任作为补充。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专家出具虚假报告对第三方是一种侵权行为,专家对第三方负有信赖义务,该义务基于第三方对专家的信赖而产生。我国《证券法》规定,专家对其所出具的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未对法律责任性质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其宗旨分析,我国也认为专家对第三方所应承担的是侵权责任。
在证券市场中,注册会计师只是受托制作专家报告者,他与利益第三方之间不构成任何合同关系。如果依照合同违约来追究,会受到合同责任相对性原理的制约,操作性差且不合法理。如果直接据以追究专家的侵权责任,则不仅可以因直接追究赔偿责任而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还通过明确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来迫使其更加谨慎地完成工作,充分发挥其社会鉴证职能,保证其超然独立性。
审计报告是由作为专家的注册会计师在充分调查取证、严格审查的基础上出具的。基于对专家专业技能、职业道德、社会声誉及其执业行为准则的社会普遍接受性等因素考虑,报告使用者不可能不充分信赖专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报告使用者对发行公司真实财务状况有知情权,知情权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发行公司与注册会计师。由于报告使用者不能直接接触发行公司财务资料,其本身在实现知情权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法律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第三方的利益,同时为了防止受信人即专家滥用其权力,就要求受信人对第三方负有信赖义务。基于这一法理,专家出具虚假报告构成对第三方的侵权责任,应承担因此而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它直接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责任方式和赔偿范围等诸多因素。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虚假报告可以归类于一般侵权行为,相应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即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不过,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专业技术性太强,对其行为的过错认定比较困难,且依照一般过错原则设置的举证责任给原告带来了难以完成的证明责任,原告几乎不可能以确凿的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有过错。因此笔者认为,此处更适用的是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引申出来的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其实是适用过错原则的一种方法,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只有行为人证明自己确实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过错责任的特殊性就在于它转移了举证责任,一方面免除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认可了行为人举证反驳的法律效力,有利于其进行有效抗辩。
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注册会计师承担对利益第三方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报告被认定为虚假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未尽应有的谨慎(亦即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可能是未能恪尽职守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规定)、报告使用者(在此限于原告)发生了经济损失、该损失与注册会计师所出具报告中的虚假陈述内容存在因果关系。从法律角度来说,以上四个要件,任何一个不成立就不能构成侵权,因此,在诉讼过程中,诉辩双方必须证明自己的主张。
1.审计性质不同大型基建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一般由项目所在地的政府审计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由于大型基建项目工程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因此相应的审计工作也特别繁重,且持续时间长,在审计过程中,一般会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承担部分业务工作,但组织协调、审计结论与审计决定的出具等关键工作仍由审计组织部门直接承担,因此,这种审计属于政府审计的范畴。本文所指的项目第三方跟踪审计,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开展工作,属于社会审计的范畴。
2.审计的内容与重点不同大型基建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注重对项目决策、建设程序的监督,防止违反决策程序、擅自立项行为的发生;注重对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确保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保值增值过程中责、权、利的统一;注重研究制订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程序、方式方法、处理处罚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统一标准和口径,以严格的程序、有力的手段,加强审计业务管理,提升审计质量和水平。本文所指的项目跟踪审计,注重加强对项目建设程序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重点在于合同的执行方面和工程造价的控制,目的在于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规范化程度。
3.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数量不同大型基建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对象一般为列入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计划的独立项目,工程规模大,审计时间长。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第三方跟踪审计项目规模相对较小,但数量多、种类杂。
二、实行项目第三方跟踪审计的必要性
1.有利于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传统的项目审计是一种事后的审计监督,一般安排于项目即将交工或交工后进行,仅涵盖施工和工程结(决)算两个阶段。而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包括了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工程结(决)算和运营管理等阶段,从整个项目周期来看,传统的项目审计模式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不能全面反映项目各阶段经济活动的审核监督情况。以合同签订阶段为例,由于没有审计人员的事前参与,有些承包合同条款不严密,不规范,存在不少漏洞,如工程范围比较笼统,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和费率未作详细约定,工期、质量、违约责任不清等。特别是一些闭口包干合同,对包干范围、质量要求、调整手续等没有明确约定,导致包干项目包不住,闭口合同形同虚设,最终仍按实结算,很难真正控制工程造价。由于施工项目的不可逆特性,经常出现事后审计发现问题难以得到纠正的现象。而项目第三方跟踪审计实施全过程监督,从前期工作阶段即参与其中,由独立第三方及时就各阶段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对工程造价进行准确审核,最终形成审计报告。从项目管理五大要素,即质量、工期、造价、安全、环保方面考察,跟踪审计以控制成本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为目标,以提供全过程监督和咨询服务为手段,间接促进项目的质量、工期、安全与环保,充分体现了审计监督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提高了项目管理水平。
2.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的成效传统的项目审计由于采用静态操作模式,一般仅对承包商上报的工程结(决)算报告和过程计量支付文件开展审计工作,事前和事中基本没有审计人员参与,由于介入时间晚,审计人员无法准确掌握项目全过程情况,对隐蔽工程以及工程变更、材料采购情况,往往缺少有力的审计证据。由于存在上述问题,在审计过程中经常发生与承包商方面的扯皮现象,以致于影响审计结论的及时准确出具,给项目管理和审计相关各方的后续工作带来诸多不利影响。而项目第三方跟踪审计采用动态监督模式,全过程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在前期工作阶段即可对委托方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提出咨询意见,形成较为完善规范的合同文本;及时准确地完成对隐蔽工程、材料采购及工程变更的审计,为最终的决算审计打下良好的基础;并能及时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提请委托方改进完善,从多方面提高了审计工作的成效。
3.有利于弥补委托方的技术短板和人员不足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工程技术方面的人员,以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专业为多,而上述列入跟踪审计范围的项目涉及专业多,数量繁杂,且近年来,新技术、新材料层出不穷,仅靠经营管理单位自身的技术人员,常常难以适应工作的需要,通过委托独立第三方开展项目跟踪审计,有利于借助社会技术和管理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委托方的技术短板和人员不足。
三、项目第三方跟踪审计的主要阶段和内容
第三方跟踪审计伴随着项目实施全过程,一般可分为开工前准备、过程实施和工程结(决)算三个阶段,跟踪审计在不同的阶段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工作内容和重点各有侧重。现以高速公路大修项目的审计内容和要点为例,作一简要分析。
(一)开工前准备阶段的审计内容和要点1.审查项目建设程序和审批手续是否合规完备;项目所需的资金是否已列入已经审批的年度预算,资金是否落实。2.审核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设计依据是否充分、可靠,设计文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等。3.审核概算设计文件内的工程项目有无漏项,预算中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定额套用是否符合规定,工程计价是否合法、合规、准确,预算调整是否规范等。4.审核招标文件是否完备,并参加招标过程重要活动,审查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是否合法有效。5.在委托方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前,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重点关注合同内容是否合理合法,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重要条款表述是否准确,经过审核提出书面意见,以备委托方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完善。此阶段的工作重点在于对前期工作的相关建设程序进行审计,对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进行审核,以及时掌握情况,提出改进建议,确保项目前期工作合法规范,便于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后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过程实施阶段的审计内容和要点1.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检查项目是否严格按照预算开展,有无超出批准预算范围外的投资等问题。2.审查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审查各项内控制度的制定是否合理、有效,是否能够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如工程支付及变更审批制度、工程验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管理制度等,保证项目运行程序规范、资金使用合规。3.对施工承包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审查合同双方是否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工程有无违规分包、转包;施工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隐蔽工程验收程序是否完备,记录是否完整;工程变更理由是否充分、合理,变更审批程序是否合规,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完善。4.中期计量支付工作审查。审查中期计量支付程序是否规范,施工单位上报的文件是否完备,监理单位有无按规定认真审核鉴证,业主单位有关职能部门有无按程序进行审核;申请付款的金额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资料是否完整,工程形象进度是否与实际相符,计量计价是否准确,防止出现超付工程款现象。5.对材料、设备价格和质量进行审核控制。审查材料、设备的采购价格是否与市场价格相符,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有无相应的制度和流程,相关制度和流程是否得到严格执行,防止施工单位所购材料、设备以次充好,对工程质量产生隐患。此阶段的工作重点在于对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对中期工程计量支付、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变更及材料设备采购与价格控制进行审计,为下一阶段的审计工作打好基础。
(三)工程结(决)算阶段的审计内容和要点1.合同内工程款的审计。由于工程规模、发包方式等的差异,目前常用的施工承包合同大致有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预算价合同等三种。以工程量清单单价合同为例,在进行工程结算时,以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来计算最终的工程造价,这就要求审计时对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进行严格的审核,防止出现多报工程量、重复计算工程量及错误套用单价的现象。2.工程变更的审计。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在所难免,而工程变更会对工程决算产生较大影响,因此要审核变更项目的审批、签证手续是否齐全;核实变更增加的项目是否已包括在原有项目的工作内容中,防止重复计算。在此基础上,审核变更工程量;依据定额,根据项目变更特点,核定变更工程单价,最终确定工程变更总价。3.工程结(决)算送审报告的审计。主要审查送审资料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结算书的计价、计量、计费是否正确,对遗留问题的处理是否合规等。在前两个阶段的工作基础上,此阶段的工作重点在于对工程结(决)算资料进行汇总审计。审计的依据是:项目有关的施工、设计、监理合同,技术规范,设计图纸,项目管理手册,现行国家及地方建筑、市政、公路等计价定额,交通部《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审计单位依据上述规范、条例、制度和合同,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核减项目及核减额,与承包商进行沟通商谈,最终形成经承包商和委托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如工程规模较大,并能形成独立资产的项目,还需要对该项目的设计、监理、检测、管理等费用进行审计,形成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四、项目第三方跟踪审计工作中应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1.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建立健全跟踪审计管理制度是有效实行第三方跟踪审计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制度先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结合自身特点,从跟踪审计工作的目标、审计范围和内容、机构保障、各方职责及具体工作流程等方面建立健全项目第三方跟踪审计管理制度,以保证审计工作制度规范,流程清晰。其中,由于高速公路运营期的工程项目数量繁多,且存在路桥设施新旧程度和交通流量的差异,以及经营管理工作需求的不同,各单位的项目规模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有的项目如大修,总投资可能达几千万元之多,而小的零星改造工作,可能只需几万元投资,所有的项目都进行第三方跟踪审计,显然没有必要,也不经济,因此,应根据各单位项目的特点,本着“抓大放小”和“应审尽审”的原则,规定单项工程的送审标准,年初即根据已经批准的年度预算,会同审计单位编制跟踪审计计划,明确全年送审项目数量、工程概况、计划开工和交工时间,便于审计单位及早制定具体的审计工作方案。
2.选择胜任、负责的审计单位并签订完善的委托合同是第三方跟踪审计成功实施的关键。应从中介机构的资信等级、专业力量、审计方案和以往审计业绩等多方面进行考察,科学合理地选择审计单位,并签订完善的审计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作流程和费用结算办法。委托合同中应明确要求审计单位成立与项目相适应的审计工作组,配备相应的工程、财务和法律专业人员以满足审计工作的需要。从总体上讲,对跟踪审计人员的要求主要有四点,即独立公正的审计立场、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专业胜任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只有具备以上素养,审计人员才能有效开展跟踪审计工作,按计划完成审计任务。关于审计费用的结算,可采用基本工作费加审核提成的方式。由于跟踪审计工作量较大,对于审计单位而言,配备人员多,工作耗时长,因此,应根据预计的年度送审项目情况,双方核定基本工作费用,以保证审计单位的合理效益。同时,可根据送审项目的送审金额或核减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提成,以提高审计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意识。
3.委托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是第三方跟踪审计顺利推进的保障。第三方跟踪审计工作涉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审计单位,各方依据施工承包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和审计委托合同开展各自的工作,由于上述合同内容各异,但又基于同一个项目,因此工作界面上相互交叉多,在实施第三方跟踪审计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很多需要协调的事项。作为委托单位,应成立以财务部门牵头、项目承办部门人员参加的审计工作协调组,负责审计过程中的协调配合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有:选择审计单位;审核审计方案;督促审计单位按时到位专业人员和开展工作;及时提供项目有关资料;通知审计单位参加项目相关活动;督促承包商按期报送计量支付、工程变更和工程决算等文件;按程序要求完成业主单位各项工作;确认最终审计报告等。日常工作中,应进一步明确项目相关各方的责任。审计单位的职责在于监督与咨询服务,其参与招投标过程、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把关、审查工程支付文件、审核工程变更及对材料采购价格进行审计等活动,都是为完成审计目标所进行的必备程序。但审计单位进行的相关工作,并不能代替或减免设计、监理单位的工作程序和应尽的工作责任,更不能代替项目管理方即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职责。需要明确的是,承包商上报的最终决算材料,应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项目承办部门先行审核后,再予送审。在没有形成最终审计报告前,不得组织项目验收和工程款的最终支付。
[关键词] 高校;内部审计;外包;探析
[中图分类号] F239.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07- 0005- 02
近年来,在高校审计工作实践中,越来越多的高校通过内部审计外包委托完成审计项目。高校的内部审计外包通常是指高校将本单位的内部审计职能或任务全部或部分委托给第三方实施。通常第三方一般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造价咨询公司等。
1 高校内部审计外包的依据
IIA对内部审计的最新定义是:“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这一定义中没有强调实施审计的审计主体,即只要能为组织实现改善管理、增加价值的目标,内部审计服务也可以由第三方提供。《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十九条也明确指出:“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上述理论和政策为高校内部审计外包提供了依据。
2 高校开展内部审计外包的现实需求
(1)有限的审计资源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审计需求。学校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需要跟进到哪里,需要监督的范围增加,但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却没有实现同步的增长。统计资料表明:教育部直属高校财政补助收入从2005年的320.51亿元增加至2009年的715.59亿元;江西省高等教育经费的总额由2005年的51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108亿元,5年内已经增长了一倍多;王青逯(2007)指出,2005年末统计数据显示,吉林省属46所普通高校,设有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有24所,有内部审计职能的有22所;李学岚 等(2011)调查的辽宁省20所高校中,有8所高校是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处级建制;有12所高校内部审计机构与监察、纪委等机构合署办公。可见审计部门在高校中属于较为精简的部门,审计人员较少。仅仅依靠有限的内部审计人员很难完成日益增长的审计任务,即使完成也不能保证审计的质量和效率。
(2)审计人员的单一专业结构不能满足内部审计增值服务的需求。高校审计原来主要是预算执行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工程审计,随着高校资金规模的不断增长、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上述传统审计已不能满足高校发展的需要,高校需要内部审计提供更多的管理审计、绩效审计等方面的内容以提升高校管理水平,防范发展中的风险。高校的内部审计人员初期基本都是财会专业出身,专业单一,后期因高校建设的需要,增加了工程审计人员,但基本都属于单一专业的人才,而缺乏适应上述新的审计要求的复合型人员,短时间内高校难以培养出上述人员,由于编制等因素的限制也不可能通过全面引进上述人员来满足需求。
3 高校内部审计外包的形式选择
一是主要考虑高校自身规模、审计机构的情况:在单位规模较小、未设立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很少或是兼职人员的情况下,宜采用全部外包的方式,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内审职能;在设立审计机构、审计人员配备较为齐全的情况下,可以采用部分外包的方式,以提高实现内部审计职能的质量。二是考虑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对于常规性的、开展较为成熟的项目,如财务收支审计、预算执行审计等可以采用全部外包的方式;对于涉及单位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项目,比如绩效审计、管理审计等可以采用部分外包的方式,发挥内审与外包的协同效应。
4 高校内部审计外包质量控制
一要把好社会中介机构的“入门关”。社会中介机构称职与否直接关系到内部审计外包的质量。在选择社会中介机构时,尽量采用招标的方式,邀请更多的机构前来投标,扩大选择面。在考察中介机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特别要避免在选择时一味注重事务所的规模,认为规模越大越好。要重点关注相关的行业审计经验、专业知识与技能,相对于中介机构对企业审计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理论和实际操作体系,目前对于高校等事业单位的审计理论和操作体系还不完善,未做过此类业务的中介机构往往套用、借鉴企业审计经验,不能切合高校的实际情况。还要特别关注审计项目经理及团队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审计项目经理和团队完成审计项目现场实施,是审计质量的第一保障。在实践中建议高校根据所要实施的审计项目规模分类招标不同的中介机构,形成中介机构库。
二要把好项目实施中的“过程关”。确定实施审计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后,要及时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审计目的、范围、质量要求等关键指标,对于合作内审的项目,要明确内审、外审各自的任务、职责。在审计准备阶段要搞好审前调查,共同制订具有针对性的审计方案;合同签订后实施项目过程中,即使是全部委托内部审计也不能当“甩手掌柜”,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时关注项目的进展,保证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客观性;及时进行社会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对象、管理层的沟通、协调,把握审计目标的实现过程。
三要把好项目的结果――“报告关”。审计报告是审计实施的最终成果,是审计质量的最终体现。在审计外包中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审人员更应注重复核是否抓住主要问题,发现的问题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审计评价是否客观公正;审计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另外,对于审计报告撰写的格式、语言也要严把质量关,中介机构往往按照标准格式出具报告,但内部审计报告往往需要向学校的决策层、管理层报告,要使审计报告既让领导、专家看懂,又便于负责具体工作的部门和人员按照报告进行下一步的工作。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光远,瞿曲.内部审计外包:述评与展望[J].审计研究,2005(2).
[2]吴海华.高校内部审计外包的探讨[J].中国证券期货,2011(8).
论文摘要摘要:在我国经济转轨的同时,虽然初步建立了会计监管体制,但并未实现对会计的有效监管。文章针对现行会计监管体制的局限性进行了一些创新性的探索,希望对完善我国会计监管体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所裨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会计监管体制出现了很多缺陷,如监管不力,效率不高等诸多新问题。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应通过制度创新,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会计监管体制。要实现会计监管体制创新应通过对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标准和监管责任的创新来实现。
一、会计监管主体的创新
(一)我国会计监管主体的目前状况分析
从我国目前状况看,会计监管主体总体上坚持“政府监管-行业监管”的二元监管模式。就目前的监管模式而言,一方面表现出监管主体较多而造成监管的效率降低,甚至形成“监管真空”。各级政府的财政、审计、税收、工商行政管理等诸多执法监管部门从自己的职能出发,自成监管体系。这样不但未强化会计监管职能,形成相互配合的监管体系,反而使会计监管本身应有的权威性有所削弱,降低了监管效率。另一方面政府角色无处不在,行政干涉尤为严重。
(二)会计监管主体的创新,重在创建监管主体
1、创建三位一体化的会计监管模式。会计监管主体是会计监管活动的执行者,作为会计监管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摘要:监管者和被监管者没有什么依附关系和利益关系;具有法定的权威和强制力,可以对违法的被监管者实行强制制裁。从这两个条件可看出,政府作为会计监管主体,虽然具有和任何组织无法比拟的优势,但由于存在着复杂的人际关系和,政府对会计监管也无法发挥出理想的效果。同时我国的行业自律组织规则不健全,也不可能像美国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实行行业监管。因此要解决好官僚性和制度性的矛盾新问题,可寻找能弥补政府监管和行业监管缺陷的市场组织,这种组织可由财政部和行业联合授权成立,并不存在垂直关系的独立“第三方”来充当,创建“政府监管-独立监管-行业监管”的三位一体化的会计监管模式。
2、创建基于三位一体模式下的独立“第三方”。这种独立“第三方”和政府、行业自律组织有着很大的区别摘要:组织行为的效力主要依靠公众信用和国家最高财政机关赋予的权力来支撑和维持;这种组织不是像市场主体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是实现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由于该组织的资金主要依靠自己筹集或国家财政拨款等,在资金的来源上,切断了独立监管机构和资金提供者的直接联系,可以避免资金的提供者干预独立监管机构的正常运行。因此由权威独立性、目标公允性和经济独立性三者之间权衡成立的独立“第三方”,可以逐渐形成以独立监管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原则的监管模式。在形成“政府监管-独立监管-行业监管”的三位一体化监管模式后,以财政部为代表的政府组织应适当放权,制定好职业技术规则,同时政府利用强制性和权威性优势对独立“第三方”和行业监管组织实行“再监管”;独立“第三方”可利用其权威性直接对注册会计师和企事业单位会计的执业进行监管和审查,促使他们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以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主的行业监管组织,制定具体的职业规则以弥补官方规定的不足并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认定,监管独立监管以外的活动。同时我们应该看到这三种监管力量并非相互独立,以独立监管为主也不是独霸监管,而是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监管的。比如摘要:政府可以对于独立监管“第三方”的监管结果进行再监管和再审查和接受独立“第三方”无法完成的非凡监管任务,从而提高行业的监管效率。
二、会计监管内容的创新
(一)我国现行会计监管内容的分析
会计监管内容是指在会计监管活动中,监管主体对监管客体实施监管活动的范围。目前我国的会计监管内容不仅包括监管单位会计的会计行为,还包括监管从事会计工作的相关人员。即从会计凭证、账薄等会计资料的生成到会计报表的形成这一过程,也包括在这个过程中处理会计资料的会计方法和会计政策等都纳入监管范围之内。这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我们应充分地看到,过分强调对会计活动过程的监管会使得监管的成本过高,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会计监管内容的着力点分散,监管不到重点,形成“高成本-低效率”的模式。
(二)会计监管内容的创新,重在监管关键环节
对企事业单位会计的监管范围应该把着力点放在以财务会计报表为载体的会计信息上,重点监管非凡经济业务的处理和各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对轻易造假的关键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对国有企业及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要影响的单位直接监管。比如摘要:在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界限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对资产所有者的监管,明确界定各部门的检查权限,确定各部门的检点,落实好对会计事务所的再监督和再管理,以高效率和低成本为原则,实现监管工作的高效率。同时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终产品,审计意见是审计报告的核心,其正确和否决定着审计报告的质量。所以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以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为目的,着重监管审计报告。同时在保持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方面,会计监管主体也应着重监管资格认定、考试准入、后续教育等关系到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力的关键环节。
三、会计监管标准的创新
(一)我国现行会计监管标准的分析
会计监管体制的标准就是实现会计监管的“尺子”以及实现监管的手段,目前我国的会计监管标准主要包括《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注册会计师法》等。从总体上看,通过这些会计监管标准的监管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新问题摘要:有的会计法律法规对会计监管的规定较为笼统,对经济业务活动只有定性的要求,缺乏定量要求,缺乏可操性。我国至今未出台一部有关会计方面的民事责任赔偿法,迄今为止,监管部门很少把会计信息的制造者、管理者和监督者纳入刑事责任的范畴之内,民事赔偿更是微乎其微。
(二)会计监管标准的创新,重在健全监管法规
我国现有的会计监管法律突出表现为偏重对违法违规者行政、刑事责任的追究,忽视对遭受损害的投资者的民事赔偿,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造假的成本很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违规者的侥幸心理。因此立法机关要创建一个有效监管的法治环境,以形成一套多层次、多方位的会计监管标准体系。会计监管标准创新有摘要:
1、立法方面尽快明确地把会计信息的制造者,管理者,监督者都纳入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尽快出台《会计法》实施细则,提高《会计法》的可操作性,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规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支持受害投资者向相关责任人提出民事诉讼并要求赔偿。同时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域性差异较大,各级地方人大和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具有适应自己特色的《会计法》实施细则和相应的会计行政规范。
2、随着市场经济向法制化方向发展,法院无疑将成为有关会计案件的裁判机构,所以积极推进司法介入,建立财税专业法庭。并且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专家鉴定委员会,该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同法医鉴定等司法鉴定报告一样,成为法庭的有力证据,同专业法庭一起裁决有关会计案件,这也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
四、会计监管责任创新
(一)我国现行会计监管责任的分析
会计监管责任主要包括对监管主体和监管客体的责任约束。从当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上看,对于作为监管主体的政府缺乏有效的责任约束,而是更多的强调对监管客体的责任约束,甚至有些经济法规对监管客体的约束也相对模糊,如摘要:《会计法》第四条规定摘要:“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指直接负责单位日常经营活动的单位负责人。在实际操作中,一旦会计信息失真,首先追究的往往是会计人员的责任,这种定位对会计人员来说,显然是不公正的,是会计职责不对称的表现。并且国家给予政府行业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权,却没有明确政府制定低效或者无效法规时应该承担的责任,显然政府的权力和责任不对等。
(二)会计监管责任创新,做到权责对称
从理论上、法律上重新界定有关会计责任,从法律上明确会计信息质量的第一负责人是对本单位工作全面负责的高层管理者,这样从法律上防止了“角色易位”。会计责任必须坚持权责一致和权责对等原则,做到会计资料谁认定谁负责,实行会计责任逐级转移的办法。即会计报表一旦被上级部门或有关负责人认可或审批,认可的部门或个人就必须要对该报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下级部门和个人可不承担负责。同时建立必要的会计监管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划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具体界限,以保证监管权责对称。在现实中,高层管理人员权限过大,和会计人员责任不对称,甚至有关负责人对自己的责任熟悉不够深刻,认为会计信息质量只是会计人员的新问题,而又出于种种目的,指使会计造假。所以建立必要的会计监管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划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具体界限,以保证监管权责对称。
参考文献摘要:
1、陈汉文.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准则探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2、马骏.体制不协调和监管瓶颈摘要:我国会计监管体制的演变及路径选择[J.会计探究,2005(10).
3、张建儒,王玉梅.完善我国有效的会计监管机制新问题探究[J.改革探究,2004(6).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审计。知识产权审计提供了一个公司无形资产的评估。审计帮助量化无形资产的价值,这种价值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那些资产的法律权利。审计检查并评估用来保护无形资产的程序的强度和缺点,及保证专属知识产权的安全。必要的时候,审计提供工具来发展附加的过程,增进现有的过程,采取正确的措施以保证未来知识产权的获得。审计也提供工具和过程来帮助使包括第三方权利在内的问题最小化。
二、什么时候应该采取审计。知识产权审计适用于很多情况。例如,审计适合于一次重要技术或产品获得之前。审计可以在一个技术公司构成的初期施行,用来设立系统的程序为保护和完善知识产权,特别是对于核心技术。审计也可以被用在企业生命周期中的重要关键点以保证这些过程的连续完整及探明其中的缺陷。
知识产权审计也和一项重要新产品的研发一起使用,特别是如果这种产品存在着可证明的违反其他知识产权的风险。例如,一个“克隆”或“兼容”的产品的生产通常会导致额外的违反声明的曝光。审计设立是必要的,或者评论“打扫空间”的程序的足够性,该程序在该产品生产中用来降低第三方权利侵权行为的风险。
作为对法律方面的变化或新发展的回应,狭窄范围的知识产权审计可能是必要的。例如,一项关于扩大或澄清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法律决议被给出时,评估现有产品给公司知识产权带来的效果及潜在的其他权利的侵害行为是有必要的。
合适的审计范围通常是因环境而变的。例如,如果一个公司审计公司范围内的程序,为了获得、完善和加强它的知识产权,那么一项宽范围的知识产权审计是适合的。更狭窄范围的审计可能适合于以下情况。例如,一个公司正面临着可能的商标诉讼,以及一项限于手头上商标的调查,可能所有的都是被要求的。狭窄范围的审计也可能被限制于检查程序。例如,用来发展新式软件产品的“打扫空间”程序。
在交易中,如果买方对卖方发生兴趣,正打算一次获得其实际的所有权,那么全范围的审计可能是适合的。例如,买方应该调查卖方是否已经合适地获得了版权、专利、商标和产品的贸易秘密保护,卖方资产中任何的第三方权利的范围,产品是否可能侵害到第三方权利,以及卖方是否已经雇佣了离开自己竞争对手的雇员,在那种情况下可能导致诉讼。
三、应该由谁来执行审计。指定一个审计团队取决于审计的属性和范围。一个公司自己的人事可能足够熟悉需要审计的事实和其中的问题。总的来说,因为审计内在的法律属性,一个公司的内部法律顾问应该涉及审计。在许多情况下,公司人事可能没有时间或专业知识来执行一个全尺度的审计,从而外部法律人员应该被引进来执行审计。
当外部法律人员被使用时,这些法律人员应该拥有管理和执行知识产权审计的经验,以使过程尽可能的有效率和有效果,同时对公司的破坏最小。还要求法律人员有相关技术的专业知识。法律人员也应该在获得和管理那些通过审计而暴露的知识产权上有经验,同样还有怎样补救在审计中发现的所有法律缺陷的经验。审计团队应该有诉讼技能,因为如果诉讼具体化,审计寻找并揭示的典型问题和处理方法可能是相关的。例如,在一个侵权案件中。
一旦审计团队集合了,它应该致力于保证审计的结果而不是主要地帮助任何可能日后挑战被审计权利的第三方。然后,审计团队应该不懈地对客户保持敏感和致力于产品特权。
四、审计计划。对于大多数宽范围的知识产权审计,应该提前制定出审计计划。该计划应该定义审计调查的地点、调查范围、每个地点的负责人,以及期望报告的形式。该计划也应该定义出要评估的文件和人事。需要的文件和要评估的人事可能在审计之前不能具体得知,从而计划可能需要在审计开始之后进行修订。
五、内部信息收集。实际上,在每个案例中,大量的内部信息需要在审计师有效细致的调查前被收集和给出。需要的信息类型包括:
(一)关于资产属性的信息。这通常有助于审计团队获得被审计技术和产品的完全证明。对相关技术的历史纵览应该被给出;审计团队应当获得相关产品手册,广告和发行说明。就与交易相关的审计而言,审计团队应该全面收集所有被审计交易的细节信息,以及相关文件,诸如意向书、定期单据、购买汇票或特许契约。
(二)背景调查。在审计开始之前做一些内部背景调查将会很大程度上提高以后阶段的工作效率。例如,可能有些特殊问题关系到特定的法律必须被探究的。关于该问题的技术很复杂,以至于审计师有必要进行背景调查,尤其是在危险中的专利或是与发明者有关的问题。
(三)数据收集。应该指派公司里的一些人去协助收集和被审计项目有关的文件和信息,在审计开始之前,尽可能多的评估这些文件。根据审计范围,相关文件包括特许契约、维修契约、分销契约、政府合同、登记和记录资料、国家商业编码档案、雇员协议、顾问协议、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材料、新闻报道、出版的文件、竞争分析资料,以及市场文件。
(四)进入的后勤。因为审计团队可能需要调查一个产品的历史信息,活动的和存档文件都可能被检查,相关资料可能会被安放在该公司地方或国际的办公室内。这就要求有特殊的方法去获得那些存储在计算机媒体上的资料。如果审计是秘密进行的,那么资料的检查可能在下班之后或在特别指定的场所进行。
(五)审计结果的成文报告。如果情况是,成文的报告是特许的以及要求公布的,那么知识产权审计的结果通常应该被记录于一份报告中。该报告应该讨论在争论中的技术的发展历史,描述并评估知识产权在审计中被发现的缺点,建议并描述需要的和已经被实施的改进行动,并对委托审计的有关方面可能有的任何其他具体的信息需求做出回应。
如果审计是在收购交易中被执行,报告应该提供可得到的权利是否是收购方所需要的权利的信息,以及一个估值将被收购的权利的基础,推荐必要的改进行动,无论在交易完成前或是收购之后。
六、所有权问题。公司应该改进在审计中被发现的知识产权缺陷。来自顾问的所有权的分派可能需要被合适的机构保护并记录,或者所谓的作者或发明者可能放弃权利。一个雇员可能用他或她自己的时间发明出一项公司产品,而这发明的产权也需要被保护。
审计可能揭示虽然许可证缺乏,但仍通过吸收那些第三方拥有作品的元素而制造出派生产品。没有有效的许可证权利,公司创造出的派生产品上方就有一片乌云。吸收合并“公开可获得的”产品也可能造成乌云的产生,诸如公开来源的编码,编入软件产品以至于软件产品可以致力于公共领域。
审计可以显示主张与拥有专利的公司享有共有权的第三方,依靠这样的共有权,第三方将可以自由自主地利用专利而不需要公司的允许。公司可能需要买断共同所有人的产权。如果共有权涉及到版权,法律将暗示公司负有将利用共同工作得到的利润给予其他共同所有者的责任。如果公司不希望买断共有者的权利,则可能需要一份书面的协议,即共有者同意不再有责任将利用版权得到的利润分给其他人。
专利中被发现的潜在的缺陷可能需要通过另外告之专利局被修正,要求重新检查或重新专利,修正申请,或者改正证书。版权和商标申请的错误可能需要相似地被改正。
七、侵害问题。如果审计揭示了潜在的第三方权利侵害,要寻找许可证或者在争论中的产品可能要被适用于产品的专利“周围”被重新设计,或者技术可以被秘密交易,或者获得版权的产品可能被移去或再研制。在与交易相关的审计中,如果打算收购的成功导致了一场诉讼,那么从目前的拥有人或第三方那里获得部分或全部的赔偿是有可能的。在谈判中,买主控制的任何潜在的诉讼也可能被寻找。
当“打扫空间”的发展应该被用于生产一种新产品或其中的一部分时,审计可能揭示其殊的风险范围。或者,如果打扫空间的程序被应用以及审计揭示了程序中的缺点,产品的一部分可能需要被再生产,或者要对最终产品细致检查以确定是否有对另一个产品的实际上的相似。缺失的或不完整的打扫空间的书面陈述需要被修
正。
八、其他问题。如果一件产品的未来值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保持一定的关键人员,一些潜在问题可以通过发展契约或其他激励以留住这些人员来避免。如果首脑或者关键雇员在收购后不再留在公司里,然后顾问契约、未披露的协议或者没有完成的契约(可实施的话)可以减轻他们离开的严重性。如果有重要的合同可以限制关键产权的分配,则获得所有有关方面的同意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