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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住宅修建比较混乱
根据我国的土地政策的有关规定,任何土地的建设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格按照国家的规划进行土地审批。事实上,农村宅基地的土地属于当地居民集体所有,农村的建设住房用地相对来说有很大的自由性。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存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问题,土地资源浪费、占用耕地等现象突出。
(二)农村住宅面积超出规定
由于农村村民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出现了很多住宅面积超出规定的现象。根据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修建住宅的土地有规定的标准,不能随意进行“霸占”,但是农村仍然有很多村民霸占住宅用地进行违规建设。再加上相关部门的管理不规范,从而使农村宅基地的取得具有无偿性,因此诱发了一部分村民牟取暴利的心理,造成普遍的一户多宅的现象出现。
(三)农村宅基地监管不力
国土部门和住建部门是农村宅基地的主要管理部门。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住宅部门很少对农村的宅基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在村民心中,只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才是他们修建住宅的管理部门,而其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却远远不到位。由于我国的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很大比重。因此,农村的住宅面积也占我国土地资源的很大比例。国土资源的工作人员严重缺乏,管理经费又不能落实,加上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了农村抢占土地现象的监管不力。
(四)农村宅基地审批不严格
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建筑住宅,而且宅基地的用地面积也要符合规定的标准。但是根据调查得出的情况,一般村民向村委会申请住宅用地,村干部不管村民现在拥有几处住宅,都会非常容易的通过审批。国土部门的监管工作也只注重形式,只要是乡镇政府的领导签字,都会对其给予宅基地手续的办理。
二、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问题出现的原因
(一)农村规划不合理
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规划不合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当前许多村干部缺乏规划理念,村里不会搞长期规划,即使墙上挂着一些规划方案也只是为了应付上层领导的检查和监督,根本不会按照规划去实施。随着农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村民在老村子外面又建立了新的住宅,造成了老宅基地荒废的现象越来越多。二是有些村庄虽然进行了规划但是科学性不高,有很多经济条件好的村民在城里购置了新房,但是仍然拥有农村的宅基地,并不把村里的宅基地补换给集体,并且村领导也不主动的收回他们的宅基地,而是任由他们“霸占”,加之这些村民又不会重新修葺这些老房子,造成很多村里的宅基地废旧、杂乱无章。
(二)农村干部不重视
农村的村干部是农村宅基地的直接管理人,部分村干部的法制观念不强,以个人的感情影响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按照国家的土地管理要求进行宅基地的审批;部分村干部的工作原则不坚定、怕得罪人的思想比较严重,影响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程序;部分村庄对宅基地管理没有制定具体的条例,没有形成书面形式的审批规定,许多都是口头协议,遇到不配合新农村建设的“钉子户”,不能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理,而是搁置不管,使问题越来越严重。
(三)农民法制观念淡薄
当前农村村民的法制观念仍然很淡薄,对一些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不清楚,认为“只要我在这个地方建房,这块土地就是我的”,缺乏集体意识。也有很多村民存有传统的观念,认为老的住宅不能进行拆迁,怕影响风水。农民法制观念淡薄也经常造成邻里之间的住房矛盾,影响村民之间人际关系的和谐,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的国土资源管理局应在每年的地球日和土地日等节日,在其管辖的范围内围绕“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这一主题开展宣传活动,使农村居民详细地了解和掌握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使老百姓真正做到知法、用法和守法,坚决杜绝违法用地、占地等事件的发生。同时,各地政府应加大对土地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其做到真正为老百姓服务。
(二)合理规划布局
地方政府应根据当地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农村布局,对农村的土地资源使用情况进行科学规划,严格地控制农村土地的使用规模,确保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同时,政府应聘请专业人员对农村居民的房屋建造情况进行详细规划,有效避免农村住宅建设过程中土地资源的盲目使用和大量浪费。
(三)加大执法力度
政府应考虑地方的实际情况,完善土地执法体系,通过多部门的共同努力,有效杜绝农村的违规建设问题。土地管理部门应严格执法,一旦发现农村存在违规建设、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应立即进行查处,使违规用地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使老百姓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此外,政府要特别加强对基层土地使用情况的巡查力度,严格查处各种违法乱建现象,如果发现较为严重土地违规使用的问题,应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严格规范程序
在农村宅基地管理过程中,农村宅基地管理部门应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对宅基地的申请成员进行严格审核,保证宅基地批准人的地位,确保只有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申请人才能得到宅基地的审批。县、乡人民政府应根据相应的审批层级进行逐层审批,对符合批准要求的宅基地应及时进行相关信息的,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结语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不含区,下同)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3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办发[]104号)精神,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
乡镇(办事处)政府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宅基地的规划、用地报批和农民违法占地建房的监管工作,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监管力度。对管理不力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完善规划,引导农村村民建房合理布局
各地要抓紧完成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认真执行《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的规定,市区一、二级控制区内不再单独批准使用宅基地,不得兴建单门独户住宅。三级控制区内符合建房条件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周边的荒地。
三、认真审查,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省、市和地方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的建房条件,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后无异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市政府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以及城镇居民到农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不得批准。
四严格程序,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
农村宅基地需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以“先补后占”的方式落实补充耕地。依法办理转用手续后(或农村宅基地为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办事处)进行逐级审核,城区政府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在宅基地审核过程中,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审查、放线和验收“三到场”,严格认真把关。
一、申请人郭增岭称2005年5月在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承包的土地370平方米被村委会擅自批准给他人做为宅基地使用,并且在建房过程中曾多次找到村委会要求停止建房,村委会不支持我的请求反而同意将房屋建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向法庭提讼,要求村委会返还自己的承包地370平方米,并赔偿经济损失,而且负担诉讼费用。
二、案件处理方式
(1)郭增岭与北河村村民委员会没有签订该土地承包合同,村委会有权统一管理和批准该空闲地的使用,郭增岭无权干涉。
(2)北河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本村村民建房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侵犯郭增岭的合法权益,应驳回郭增岭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郭增岭承担。
三、对此案例的分析
此案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有些农民对有关涉及农村的法律法规条文理解不够,缺乏法律常识造成的。首先,申诉方将村里批准给他的宅基地在未经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该宅基地和剩余土地卖给他人建房,已违反了土地法的有关规定。其次,申诉方在放弃管理和使用该370平方米空闲地后又要求村委会退还,并阻拦村委会将该地批准他人建房,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四、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北河村村民委员会是否侵犯了郭增岭的合法权益问题。
针对焦点问题。
(1)本案争议的370平方米空闲地是否是郭增岭的承包地问题。
1992年2月,因郭增岭与其父母关系不和,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当时经村委会同意土地部门审批将其耕种的土地划分一部分做为宅基地,但郭增岭并没有在此建房而是不经村委会同意将宅基地以高价卖给了本村村民,房屋建成后,郭增岭没有将房屋使用面积以外的370平方米土地耕种和管理,而是放弃了该地的经营权,2000年4月村里统一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也没有将该土地面积登记在郭增岭名下。更没有签订过土地承包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等……”。规定,因此郭增岭没有与被诉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享有对该地的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应不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2)北河村村民委员会是否侵犯了郭增岭的合法权益问题。
由于当时郭增岭放弃了该地的耕种和管理,所以经当时的村委会研究决定,将该地划为空闲地由村里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禁止弃耕撂荒承包地,对弃耕的经济组织应当组织耕种,不得撂荒,承包农户连续2年弃耕的发包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由此可见,该空闲地实属村集体土地,村里有权收回统一管理和使用,任何人不得干涉。因此北河村村民委员会将此地批准他人做为宅基地没有侵犯郭增岭的合法权益。
工业化与城市化是不可抵挡的历史潮流,但是目前,伴随着城乡间不平衡发展,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农村土地利用问题突出,农村空心化现象已经十分普遍。进入21世纪,我国城市化发展的脚步越来越快,农村城镇化程度也越来越高,同时农村空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范围越来越广。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农村劳动力空虚,土地利用率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滞后,空心村教育、养老问题都受到挑战,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农村空心化现象愈演愈烈。农村空心化带来的危害也越来越受到学术界、政府和社会的重视,对农村空心化现象的研究已显得十分必要。
一、农村空心化的内涵和现状
针对农村空心化的基本概念和科学内涵,学界一直以来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专家学者分别从土地利用的角度、城市化背景、村庄空间布局、形成原因等方面定义了农村空心化现象。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基地研究员刘彦随比较完整地定义了农村空心化:“农村空心化本质上是城乡发展转型过程中,由于农村人口非农化引起‘人走楼空’以及宅基地普遍‘建新不拆旧’,新建住宅逐渐向外扩展,导致村庄用地规模扩大、闲置废弃加剧的一种‘外扩内空’的不良演化过程。”[1]
农村空心化是城乡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形态,在中国当前经济、政治体制背景下,有一定普遍性、复杂性、特殊性,必须结合其形成的政治、体制因素对其定义。农村空心化是在我国特有的城市化背景下发生的,由于农村人口快速向城市流动、土地管理制度不合理、法律制度不完善和乡村管理规划不足,导致农村人口、土地、产业,以及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呈现空心化并引发一系列社会负效应的不良过程,空心村则是这一演化过程的必然结果,主要表现为:
(一)农村人口空心化
所谓农村人口“空心化”是指:“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流入城市,导致农村人口下降和农村青壮年人口比例下降,农村剩下的人口大多数是老人、妇女和儿童。”[2]2002年,四川省农村劳动力大约为3 948万人,外出流动就业人员1 236.5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3l%[3]。这使得四川农村劳动力空虚,并且根据调查显示,大多青壮年村民外出就业,只有“老残病弱”留守农村。
根据图1-1,中国乡村人口总数变动趋势上,显而易见,自1995年我国乡村达到最高点后持续下降,自此中国农村人口呈现历史性的下降趋势。1980年中国农村人口大约为7.9亿,而到1995年已经上升到8.6亿,此后,农村人口数开始下滑,到2012年已经降到6.4亿人,17年间减少了近2.2亿农民。不仅如此,自1995年起17年间,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也在持续减少(见表1-1),已从3.5亿降至2.6亿,越来越多的农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而是外出打工、经商或是求学。
(二)土地空心化
土地空心化,即土地抛荒,新建住房乱占耕地,劳动力流入城市,人走屋空,弃置耕地,导致的土地资源浪费,耕地面积不断减少的状态。2000―2009年之间,农村新建住宅2.24亿平方米,农村人均住房面积也自24.8平方米增至33.6平方米(见表1-2),但是许多农村知识青年、青壮年都进城务工,因此宅基地荒废现象十分严重。
(三)农业产业空心化
以来,国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推动经济体制改革,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我国自2006年1月1日起取消农业税,可是种地效益仍然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上,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一些有知识、有技术的农村人也不愿意留在农村,更愿意进入城市工作、学习。根据表1-3,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在2010年为397 983.3亿元,比2005年扩大2.1倍,而2010年第一产业总值比2005年扩大1.8倍,第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逐年下降,农村投资发展空间狭小,农村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导致农村产业空心化。
二、农村空心化成因的法律分析
(一)城乡二元结构
1.城乡二元户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城乡居民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对人口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建立了城乡二元户籍制度。1984年10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长期在城镇务工、经商、办企业的农民,在具有住所的前提下到集镇落户定居,放宽了对农村人口流动的限制。90年代开始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速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农村宅基地闲置现象开始出现[7]。
现行户籍管理制度虽然已成半开放态势,但是城乡户籍仍然有别,在城镇工作的农村户籍人口不能与城市居民获得同样的医疗、养老、生活保障和受教育待遇。同时,离乡的农村人口仍然有承包土地、拥有宅基地的权力,不过他们不从事农业生产,导致耕地撂荒,农村宅基地闲置和废弃。
2.城乡二元土地制度
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改革开放后,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对土地享有承包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限于不改变集体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闲置、废弃耕地也能得到合理利用。现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使农地处于分散和低效利用状态,经营农地的比较效益逐步降低,因此占地建宅的机会成本低,新建宅基地增多。
虽然农民依法享有对农村宅基的使用权,使用权也是可以转让的,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是经本村委会同意;二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村人;三是转让人必须是户口已迁出本村或“一户多宅”的宅基地使用者。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明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四是受让人无宅基地;五是宅基地使用权须与住房一并转让,不能单独转让。这些条件使得农村宅基地退出和房屋交易异常困难,迁移城市的原农村居民在农村的房屋长期闲置[8]。
3.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
城乡不均衡发展,致使城乡社会保障不公平,农民没有办法享受和市民同等待遇的保障制度。从总体上看,城镇已经基本建立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相比农村“家庭保障”与“土地保障”相互结合、相互补充的社会保障制度,更为完善全面,农村目前很少或基本没有失业保险、住房保障等社会福利,显然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不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和较高的城市生活门槛,使农村劳动力短期流动,造成宅基地季节性闲置;农村宅基地转让困难,迁移城市的原村民的房屋长期闲置,一边享受城镇的社会保障,一边继续占有农村宅基地的社保功能,双重占有社会资源。
(二)土地管理使用法律不完善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是在已形成空心状态的空心村,“一户多宅”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与农村宅基地制度不合理有很大关系。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正是这种取得和使用方式,使农村人对土地使用十分不珍惜,经常会发生超占、多占和闲置的情况,浪费农村土地资源,阻碍农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我国法律严格限制农村土地的流转,但是对土地闲置和抛荒却未做出明确约束。而且,土地流转作为一种市场行为,需要建立相应的流转市场和中介组织,为土地流转提供有效服务。但是由于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市场不健全,中介组织匮乏,造成农村土地闲置、抛荒问题严重。
(三)法律观念淡薄
农村建房的随意性,很大程度是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的。现行土地法虽然对宅基地建设做出约束规定,但是执行力度不够,法律政策落实不下去;农村普法宣传贯彻不到位,村民对宅基地使用的法律观念淡薄;我国土地法未规定有偿使用宅基地的制度,而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性,促使更多村民盲目、随意建设住宅,“一户多宅”和“一户多房”现象严重。
农村青年人流入城市,留下的都是需要提供更多法律保障的老人、儿童和妇女,他们的法制观念淡薄,不能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今为止,我国法律针对留守儿童、老人尚未专门立法,这一方面的立法空白难以保证合理安置留守儿童、老人,相比社会保障体系较为完善的城市,加速了人口向城市流动。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管理;措施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0文献标志码:A
1 宅基地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宅基地管理上,随着相关管理政策的逐步推进, 农村宅基地管理不断规范化,在宅基地管理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某些环节上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导致了宅基地管理还存在很多问题。通过对存在的问题分析,探讨了提升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的相关对策。
1.1 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管理难度增加
国土资源部于2004 年以部门意见的形式,颁布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法律自身的效能相对比较低,这与立法较为完善的城市房地产管理对比来看, 宅基地管理立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导致法律存在真空,内容也不细致。宅基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的不完备性,导致管理难度进一步增大,特别是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 很难得到有效的解决,给执法带来一定难度。现在建设用地行为违法多,农村村民违法用地是宅基地管理混乱的重头戏,农民建房选址存在盲目性,未批先占、不批亦占现象严重,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有关规定的滞后,加大了宅基地管理难度。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面的规范性政策文件数量少,目前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依据仅限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和个别条文,这些法律法规和文件,操作性不强,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相互之间缺少衔接,因此造成宅基地管理上的不规范,给土地行政执法和民事司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1.2 宅基地规划存在滞后性,“空置住宅”现象普遍
宅基地规划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一些政策未落实到点上,也没有针对村庄布局展开深入详细的规划,规划所起到的控制、引导作用并不够,也不能科学确定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与布局,这势必在某种程度上减缓城镇化的进程, 使得农村宅基地在使用上呈现失控的态势。相关资料显示, 农村存在大量的“空置住宅”,特别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进一步提速,相关的配套设施不能实现与时俱进,宅基地管理未步入良性轨道。
1.3 居民点布局混乱,浪费土地现象严重
农民建房浪费土地现象严重,基本上没有统一规划,哪里地势好就在哪里建,选址多数选择在自家的承包地、自留地或交通较为便利的道路两旁,有些城郊村见缝插针,造成农村居民点布局分散,没有形成集中布局的形势。新房旧房错综复杂,极为混乱,且占用耕地较多,环境质量低劣。多数村庄建设缺少科学合理的总体规划,村庄的平面布局、规模、空间结构都缺少科学性,造成土地的严重浪费。
1.4 一户多宅和超占现象严重,“空心村”、闲置、空置宅基地较为普遍
据调查,现在农民超占现象严重,约15%的农户拥有多处宅基地,空置住宅面积不断增加。农民在新的地点建房,但旧房又拆除,形成了的空心村。在某些地区各种特权人群利用各种关系和优势,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一户多基和超占面积现象更为突出。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在目前相关配套改革滞后的情况下,农村住宅空置现象更为普遍。
1.5 产权不明晰,宅基地流转机制缺失
由于宅基地相关配套工作的滞后,导致农村宅基地情况不清,产权不明,宅基地缺乏规划。农村集体土地非法入市,农民私自出租宅基地、非法转让,私下协议,未办理合法手续,农村宅基地的市场流转面临体制性制约,但经济利益驱使隐形交易的存在,宅基地和住宅的非法交易禁而不止,交易量呈增多趋势。缺少必要的指导与规范,出现的隐易行为,严重制约了土地市场的正常运作,并且也加剧了农村宅基地流转中的产权纠纷,扰乱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剧了土地权属混乱和产权纠纷,增加了土地管理的难度。
2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措施及对策
2.1 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推进农村宅基地的集聚化建设步伐
首先,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从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际出发,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的法律,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土地流转、宅基地登记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其次,推进农村宅基地的集聚化建设步伐。按照城镇化、经济发展实际情况以及工业化的实际情况,预测农村的用地规模、居民点实际数量。然后充分结合土地规划的修订工作与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完善乡村的规划,设立专门的资金来编制具体的村庄建设用地规划,全面发挥好对村庄的引导与控制作用,一定要实事求是,开展分类指导,科学规划城乡建设性用地,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点用地,改善农村面貌。而对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发展好的地区,可以尝试将其纳入到城镇规划,采取整体搬迁方式,逐渐实现向城镇集中。而针对那些零星的住宅区、靠近城镇的区域,都不能盲目推进农民生活公寓化,对远离城镇的村庄,也不能强力推进居民生活公寓化,需要从生产、生活的实际出发,创建中心村。
2.2 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流转制度
首先,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尽全力打破传统性的宅基地使用区域界限,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向小城镇或者是中心村集中。统筹考虑好当地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广大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的差异。坚持采用农村宅基地的有偿性使用,并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先在经济发达城市进行试点,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在全国逐渐推行。其次,建立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当前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流转权限制在了村庄内部的集体性质的经济组织间,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去购买宅基地,这实际上是禁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也不能很好地创建城乡协调机制,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与此同时,大量的农民开始到城市内打工,农村宅基地的闲置量进一步增加。在科学的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框架内,农民在进城之后, 宅基地也将会逐渐变成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市场的有机载体,该市场的创建与完善,也有利于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创建农村宅基地使用方面的流转制度, 根据土地承包权的未来改革走向,适当调整农村宅基地产权的设置。认定每一块宅基地使用需要按照规划,进行新增或者是适当减少宅基地的使用面积。许可广大农村宅基地能在居民内部实现有序流转。全面建立与农村宅
基地流转相匹配的财税制度与土地产权制度等。
2.3 建立农民不动产登记制度,推进农村宅基地的整理
进一步确定在登记发证中的一些具体的政策界限,并且能实现彻底解决出现的超面积、一个住户多套住宅的情况,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步伐。在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全面普查后,建立档案。掌握当前的宅基地现状与未来发展的规划,实现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范化。土地管理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全面面推进农村宅基地的整理,开展增加城镇建设用地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互匹配间的试点工作。针对耕地资源储备相对匮乏的地区,可以将建设用地收益反哺到农村土地的整体利用上,使之成为新农村建设中建设用地整理的重要投资渠道,全面缓解土地整理方面的资金问题。
2.4 农民建房严格依法审批,实行一户一宅制
要严格规范审批手续,实行村民安置建房新模式,加强农村宅基地规划和用地计划管理。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民建房管理。建立宅基地审批“三到场”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宅基地审批程序。要提高效率,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拆旧建新制度。根据我国土地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如果一户农民拥有了两处以上宅基地就构成违法,并依法进行管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5 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整理规划,建立严格的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
农村宅基地管理,必须坚持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及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农村宅基地整理规划工作,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认真贯彻建设新农村的指导思想。对进行宅基地整理的村庄规划,要坚持以人为本,把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生产环境条件放在首位。强化宅基地规划在宅基地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强化批后监督的措施和手段,正确处理政府干预和市场机制的关系,充分发挥政府干预职能,建立严格的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宅基地的动态监管和权利保护。
2.6 强化基层国土部门的法律地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到位,在宅基地管理中,要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土地管理中的有效作用。并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为其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据。要加强宅基地立法体系建设,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并完善现行法律制度,现行的法律制度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虽然作了规定,但操作性不强,某些方面还不够完善。所以,加快宅基地立法工作,尽快出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
2.7 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和流转机制,尽可能减少占用耕地建住宅
要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和流转机制,首先是要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为农村废弃宅基地复垦整理创造条件。其次是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推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其三是建立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调整农村宅基地的产权设置。最后是建立规范、有序的农村宅基地市场体系,集中起来建设中心村。同时尽可能减少占用耕地建住宅,改变住宅和养殖混在一起的脏、乱、差局面,使村容村貌得到根本性的改观。尽可能的利用村内闲置地或者集中开发、治理老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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