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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校基建; 内部控制; 问题; 对策
一、高校基建财务管理的现状
(一)高校基建财务制度依据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因此高校基建会计根据财政部1995年颁发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进行核算和管理。2009年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将基建账纳入高校(大账),进一步规范基建财务核算,对高校基建财务核算提出了新要求。
(二)高校基建财务管理体制
一种是校长领导下由财务处全面负责,财务处下设基建财务科;另一种是基建、财务、审计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指挥部,挂靠基建办,接受校财务监督。
(三)当前高校基建财务现状
目前各高校的基本建设已初具规模,学校基建财务核算也进入至关重要的资产清缴、交付使用阶段,但大部分高校的基建项目,由于资金来源性质不同、资金不到位等各种原因,只能停留在建筑安装投资成本,甚至是预付款成本。
二、高校基建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人为加大建设成本
项目合同是与承包单位总公司签订的,项目施工却是总公司下属项目部,工程款也是以项目部的收据要走;个别项目部为少向总公司缴管理费,与建设单位协商,采取甲供材料不计入工程结算值方式结算;项目迟迟不定案,不及时与施工单位对账,核对已付工程款和材料款占合同比重,项目定案前付款比例超出合同值或达到提报值的90%或95%还要付款,项目超付现象时有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没有严格按工程总概算控制严重超支,招待费也没有按管理费总额的10%控制支出;很多项目已投入使用却迟迟不定案结算,贷款利息资本化时间随之延后;因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及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后期应计入日常维护费用的计入建设成本,导致建设成本加大。
(二)未对基建项目全过程实施控制
一个基建项目的确定往往以基建人员为主,编制项目建议书、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施工设计、竣工验收等环节,都是由基建人员完成。财务人员只管按合同规定付款、记账、算账、报账,对于违反项目决策程序、合同不合理变更、随意挪用基建资金等不合理现象财务监督实施不力。
(三)未对投入使用的竣工验收项目及时进行竣工财务决算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是确定基建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近几年来,大批基建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却没有相应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或交付使用资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四)基建、审计、资产、财务等部门协调度不足
作为高校的内部管理机构,基建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工程施工管理,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工程跟踪审计和工程决算审计,资产部门主要对完工后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管理,财务部门主要是付款、记账和竣工财务决算。由于专业分工细化、部门利益分散化造成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及时,信息不对称、各部门相互误解等。如项目没有资金预算就开工建设,资产转账不及时,竣工项目定案不及时等。
(五)基建财务人员能力单一
目前基建财务复合型人才匮乏,从基建会计核算情况来看,由于许多会计是半路出家,缺乏系统的基建会计、工程预决算和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等方面的知识,从而导致在会计科目设置和账务处理中出现不规范的行为,不能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成本,难以满足会计核算需要。
(六)缺乏对基建财务风险控制的有效机制
近几年,高校大规模新建、改扩建校区,动辄几亿甚至几十亿的资金,国家拨款不足10%,大量投资为学校自筹,国有资产不能抵押,高校资金运作风险很大;基建项目概预算粗糙,为取得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批复,投资规模报小建大;项目变更缺乏论证,随意性大,“先斩后奏”,建设成本增加,财务监督失位;边建边改建完后再改变用途,资金不到位造成工期延误和浪费,导致建设项目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
三、加强高校基建财务管理的建议及对策
(一)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度
基建财务人员首先要掌握基建项目审批程序、项目批准文件及合同。其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招标合同,施工企业若将合同进行分解和转包,财务部门可拒绝付款。支付工程款收据或发票章必须与合同章相符。学校应制定变更项目预算审批权限,确实因设计变更需要追加预算,须经有关会议同意后,按实际发生数或费用预算定额确定变更后的预算增减额。项目完工后,财务部门应及时核对、审查工程款的支付情况,核对工程项目决算审定书中的甲供材料及设备是否按规定全额扣除,数量及金额是否正确等。
(二)实施工程项目全过程财务参与、监督、控制
实行基建项目全过程的控制,充分发挥基建财务管理职能是实现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应当从制定项目建议书、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决策、勘测设计与概预算、招投标与合同签订、监理、采购、工程结算、竣工验收与决算等各个环节对工程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控制,并找准关键控制点,实施重点控制。
(三)成立专门小组,联合各外部单位,对投入使用的验收项目及时进行竣工财务决算
高校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学校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资产处应成立专门小组,联合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第一,准备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可研报告及批复文件,发改委批复投资计划,项目施工设计资料(包括施工图、勘查设计图等),相关施工、采购、设计合同文件,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决算报告书等资料;第二,开展自查,有无不应在基建项目中列支的各项费用,有无超概算超标准的各项支出,有无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内容或主要功能等情况;第三,归集整理项目各种档案资料,逐项清点核实施工现场和库存的材料物资;第四,梳理账务,清理各项债权债务;第五,合理分配待摊投资,正确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第六,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以审计报告为依据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组织项目验收,交付使用新增固定资产。
(四)加强部门之间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
基建部门要及时通报项目进度、变更情况,以便财务合理安排资金、审计及时监督;财务部门要经常与基建、审计等部门进行沟通并经常通报项目款支付情况,避免超付;国资部门对已竣工验收项目要及时登记交付使用资产,对已使用但未办理财务决算的资产采用暂估价方式调整资产。
(五)配备专业会计人员,加强会计人员业务技能培训
加大对基建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多渠道全方位地加强基建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使基建财务人员不但能够熟练掌握基建项目的一般程序和基本流程,而且还熟悉基建财务制度和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工程概预算、工程招标、工程投资计划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向广深型和多能型发展,成为具有创新思维和开拓精神的高层次的基建财务管理人员。
(六)建立对基建财务风险控制的有效机制
目前,高校领导未能充分认识基建财务人员参与学校资金管理的重要性,高校领导有责任去建立健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如:资产管理制度、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工程变更审批制度、供材采购管理制度、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等),将基建财务内部控制工作落到实处;落实教育部严禁高校进行风险性投资的规定,对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应对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建立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高校基建资金的监管,对高校基建资金往来、资金管理情况应定期与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并将基建资金安全管理作为评价财务管理状况的主要指标之一,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合理控制贷款规模,严格按照教育部与财政部规定的高校贷款的原则使用和管理贷款资金,以防范财务风险。
【参考文献】
[1] 黄平.新形势下高校基建财务管理问题的思考[J].洛阳理工学院学报,2009(6).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提高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使用中央投资为主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水利部直属单位自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水利审计部门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二、审计内容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包括: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
第五条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成本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的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及原因;
(二)实际投资完成额;
(三)概算审批、执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概算调整的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等;
(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原因,并审查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计划外投资的情况;审查弥补资金缺口的来源,有无挤占、挪用其他基建资金和专项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列支的内容和费用摊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
(二)交付使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依据;
(三)交付使用的递延资产的情况。
第九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情况,所需资金和额度的留存及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情况。
第十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情况;
(二)尚未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情况;
(三)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四)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呆帐坏帐的处理情况等。
(五)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投资包干节余数额是否准确,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及物资采购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招标;
(二)所订合同或协议的相关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全面履行;
(三)合同变更、解除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
(四)对违约者是否依照有关条款追究责任等。
三、审计管理
第十三条由水利部及相关部门组织或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由水利部审计室负责组织审计。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主持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水利审计部门负责审计。
第十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可以由水利审计部门组织水利基本建设的专业审计力量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也可以由水利审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
水利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办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参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应当具备会计、经济、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
社会审计机构受委托承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将参加审计人员的名单及执业经历等资料书面报委托的水利审计部门审查和备案。
第十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在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前,应通过相关经济合同预留部分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下达后再予清算。
第十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竣工决算审计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水利审计部门的审计调查,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未经审计,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办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可以作为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二十条列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前进行预审。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将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本单位根据审计结论进行整改的情况书面报上级水利审计部门。
四、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水利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十日内向其主管水利审计部门提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书面申请。水利审计部门应在接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竣工决算申请后十日内提出安排意见。
第二十二条水利审计部门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事先拟定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当于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三日前送达。
第二十三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或被其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并按照审计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批复资料;
(四)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
(五)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
和资料;
(六)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资料;
(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内控制度;
(八)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
(九)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十一)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终结后,应当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水利审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提出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第二十六条水利审计部门应及时下达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按照审计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6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告水利审计部门。
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作为主持组织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的审计依据。
五、罚则
第二十七条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违反基本建设规定和财经法规的,水利审计部门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水利审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干扰、阻止、破坏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审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和制止,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审计人员办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的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第三十一条给予少量中央资金补助的项目和全部由地方资金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审计办法。
[关键词]高校基建;财务管理;财务监督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2-0081-02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基本建设规模迅速扩大,投资的方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各高校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按照主管部门指令及计划组织实施基本建设,改为从自身发展需要组织基建工作。建设资金的来源也由国家和地方的单一投资转化为由学校自筹和银行贷款为主、国家和地方投资为辅的筹资方式。基建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则由比较简单的收付核算转变为更为复杂的成本效益核算方式。这种模式的转变,为学校的快速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但也带来了不小的风险,对学校的基建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高校的办学规模进一步扩大,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数量日益增多,投资数额不断加大。许多高校的新校区建设,投资额都在数亿元至数十亿元人民币以上。
所以,加强基建财务的管理,增强或强化基建财务的监督功能,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益,更显其紧迫性和必要性。在这种情况下,对基建财务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也随之提高,需要具有更为扎实的财会知识,进一步提高工作责任心。同时基建财务人员能够全面理解、贯彻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关于加强高校基建财务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了解和掌握基建项目建设一般程序、招投标、概预算等相关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有利于抓好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高校各项基建项目的按时、保质、顺利地竣工并交付使用。
1 加强投资计划的科学管理,做好基建项目执行前的有效监督
高校的建设项目要满足教学、科研、实验所需的各种功能,做到项目布局合理,功能完备;在资金的投入上要达到以最小的投资成本,获得最大的效益。因此,高校基建财务部门在建设项目确定前应与基建相关管理部门紧密联系,做到事前参与预测和决策,对项目建设书中的财务分析和预测结论的可靠性进行分析。积极参与项目决策的全过程、勘测设计与概预算、招投标与合同签订。根据学校自身的财务情况及银行筹资情况,通过了解和掌握建设项目概算投资额或工程项目合同投资总额,对计划部门所制订的年度基建计划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合理的建议。主要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1)积极参与工程项目前期的立项考察认证、重大经济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2)积极参与项目设计施工图的预算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项目工程量的准确性、定额套用的正确性、费用计取和汇总的合理性。了解施工合同与设计文件、年度投资计划内容的一致性,审核有无计划外工程或任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标准等非正常情况发生。
(3)积极参与招投标、开标、定标等阶段的工作,了解项目施工队伍的人、财、物三方面的情况。细致了解工程的特点、工期、概预算价格和承包方式,进而了解与供货或生产单位签订的设备、材料合同是否是工程项目建设所必需的,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积极掌握预付款、工程材料进度款及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条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从财会角度对结算办法以及与财务有关的条款,提出合理建议。
总之,基建财务部门应通过前期细致深入的工作,对于可能存在的问题,要依据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将其解决在经济活动发生之前。
2 加强工程进度、资金支出管理,发挥财务的过程监督作用
过程监督是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最重要的监督环节,主要是对支付款项的监督。在基建计划任务下达后,高校基建财务部门应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对基建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因实际施工而作出的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情况,要仔细审核,及时调整(追加或减少)投资资金。通过资金的拨付,监督建设计划的执行进度和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以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和投资效益。特别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根据各建设项目相关管理部门复核会签的工作进度资料,认真核对与年度计划和设计文件是否相符,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等,坚持按工程进度合理结算工程款。
(2)对于工程建设中随时可能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要仔细核对是否需要、有无浪费等情况发生。
(3)根据现场管理人员签收证明仔细对照合同,核对实际到货的品种、规格、数量等,审核无误后方能办理支付。
为了充分发挥财务会计的监督职能,高校基建财务人员务必树立高度的责任心,适当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实际调查,了解、核实工程进度,设备、材料到货的实际情况,力求做到手勤、腿勤、嘴勤,坚持设备、材料等钱货两清,防止工程、设备、材料款超付现象的发生。
3 加强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强化财务决算的管理功能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后,基建部门要及时组织工程的交付验收;对临时设施和材料要及时进行清理,通过竣工决算的初审、终审,严格控制工程成本。竣工决算是基建财务决算的基础,基建与审计部门都要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完成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基建财务部门应根据项目工程决算书,参考施工合同、补充合同的条款和变更签证手续等,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审查工程量的计取、定额套用是否与标书要求一致,及时核对分包工程及甲供材料、甲供设备的结算情况。
(2)审核甲供材料及设备是否按规定全额扣除,有无重复计量,数量及金额是否正确。
(3)应分类、分项目及时核对、审查工程款项的支付情况。
(4)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财务人员据此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
摘 要 本文通过笔者在事业单位基建项目审核过程中遇到的情况进行分析,对我市基建项目出现的问题举例说明如何审核,并对审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说明。
关键词 事业单位 基建项目 决算
在目前国际和国内经济形势瞬息万变之际,如何加强事业单位基建财务管理,集中我市事业单位有限的物力、财力办好事、办大事,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同时,加强事业单位基建财务管理,也是适应我国财政制度的客观需要,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建设节约型机关的必然要求,更是预防和遏制事业单位出现腐败行为的需要。笔者就日常负责工作过程中所遇到的情况,探究如何在基建项目决算方面进行审核,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材料申报初期
在基建项目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初期,按规定建设单位需要把竣工财务决算函和报表等相关决算材料交到财政部门审核。在这个阶段,主要是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几个细节是建设单位财务人员需要注意的:财务报表中所列明细科目,尽可能做到与工程概算明细项目、招投标文件明细项目划分相衔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情况及资金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等情况的审核说明;概算、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等为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做好准备工作。
二、材料审核阶段
这个阶段是整个基建项目决算的核心和关键阶段,是确保基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让项目建设公开、公正、公平的必经阶段,为了使得资金使用透明度提高,让有限资金发挥最大作用,笔者认为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格把关预算审核
审核时尽量做到细致和亲力亲为。审核时普遍都会遇到所谓的“三超”现象,即建设项目概算超计划、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为此,笔者一直坚持尽量取得审核资料中的立项资料、建设工程中的图纸,实地进行比较核算。通过这样的亲身勘察,往往会查出一些被审项目中没有被计算的、影响建设成本的因素,例如:有的建设项目开始申报时为求成功,争取上项目,或为减轻税费负担,人为压缩概算、预算;一旦项目批下来,又把投资额度加大。有的项目更是先斩后奏,搞计划外工程,使得实际情况与计划脱离。因此有必要加大对基建项目预算阶段的审核,从根本上杜绝类似现象的出现。加强事业单位对基建项目预算审核工作的重视,改变忽视基建项目预算的思想,为基建项目预算审核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事业单位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事业单位基建项目的预算审核一定要规范科学,同时基建项目预算的审核工作是事业单位基建项目的重点,预算审核工作的严谨性和准确性,能够及纠正基建项目预算中不合理的项目,减少审核中有可能产生的损失,建立良性的基建项目的运营环境,完善基建项目预算审核的工作,可以有效地促进建筑工程项目顺利进行,更加有利于基建预算发展的需求。
(二)加强工程费用审核
工程费用不可掉以轻心,需多次复核。个别事业单位为了不影响拨款,使得决算报表顺利通过,对于年终决算往往都根据需要作一些财务调整,其中工程费用的数目经常会出现不清晰的情况;对于工程费用中各支出的合法性,是否有混淆经营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都需要仔细核查费用中待摊投资内容,发现出现问题的数目,要及时核减。整个施工阶段,应根据建设方的委托要求,随时提供定量与定性的工程造价综合性咨询服务,进行阶段性工程费用审核,分别出具阶段性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审计报告)。加强施工期间费用审核,不仅能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整个工程造价,对施工阶段的工期、质量控制等都能起到促进和保证作用,使工程准确、真实。
(三)监管项目资金往来,提高基建投资效益
在基建工程中,需要购进大批材料物资,但建设过程中却存在管理不严、浪费严重等现象,从而导致材料增加,建设成本重复计算,多计费用的问题发生。材料的往来交易还涉及到不少单位。身为财会人员,必须要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这方面的成本核算,审核时重点关注款项的变更是否存在挪用的情况,应付款的余额除了应付未付的工程款外,判断是否存在建设单位预留了支出或隐藏了收入的可能。部分建设单位对项目材料审核工作没有做到位,于是出现了在项目建设中频繁变更设计的现象,导致了投资额的增加。部分施工单位利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结算知识的缺乏,采用多计工程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等手段,不断增加工程量,使工程投入越来越多,从而加大了建设单位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压力。因此通过对项目资金往来审核,可以对于不合法或者含糊部分需要在审核报告中进行披露。加强对往来账目资金的监管,保证基建的投资效益。
三、材料复核阶段
材料复核阶段需要做的主要是查漏补缺,把好最后一关,认真负责写好审核结论,在审核时必须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时刻保持职业谨慎和风险意识,力求达到竣工决算所要求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事业单位基建项目材料审核阶段的准确性是决算审核的重点。基建项目内容多,项目造价是整个基建项目的重要内容。因多种因素,基建项目设计概算中容易出现错误,有些设计不按规定、出现很多漏项、基建项目中的设备及材料价格与市场价格不符等原因,都容易使基建项目的信息不准确,使得材料概算审核的数据出现较大的失误。在材料审核时,应依照设计文件、图纸及有关项目的复核计算方法,按照规定包含的项目、计算标准等,分专业分别进行计算、核对。如标注不清楚的和在设计中还有没明确的设施等情况,应及进行沟通,依据实际状况,按照有关部门的调整指数,参考项目价格变动因素,对项目材料复核进行调整、修正,复核后的材料预算应如实地展现基建项目内容、条件和实际信息,防止计划设计与项目预算严重脱节。有些基建项目没有考虑分项工程的设计,而且没有设计图纸,致使项目工程设计决算人员也容易忽略了这部分,间接的形成了审核漏项。因此,必须提高事业单位基建项目材料复核的准确性,把忽略的部分补充到总核算中,让材料复核阶段后的资料能准确反映基建项目的实际情况。
四、材料决算审核阶段
基建项目的竣工决算审核工作是控制工程造价的最后一关,也是较为关键的一关。为做好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工作,应建立起分类分级审核制度,在由建设单位财务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并自行进行决算基础上,再由政府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进行进一步的评审,从而形成相互监督的制约机制,确保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的贯彻执行。同时,工程决算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因此不能只看图纸计算工程量,应将看图纸计算与现场勘测相结合,深入到施工现场了解整个施工过程以及所采纳的方案与工艺,这样才能够提高审查的准确性,使工程决算真实可靠。根据有关规定,工程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报竣工决算书和工程财务决算报表。然而在实际情况中,有的项目工程竣工已交付使用很长时间,但施工单位却迟迟不报审竣工决算。竣工财务决算书和决算报表不及时报审,给审核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因为时间太久,决算资料未必会被保存得很完整,项目现场也不能真实的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项目竣工结算不及时,就不能及时结转固定资产,从而造成单位资产的不实。因此需要完善基建项目决算的规章制度,在问题产生时有法可依,有据可依,完善的制度可以更好的规范基建工程项目决算审核的工作状况,提高对工程决算的重视,科学的发展工程管理工作。同时审核人员应不断的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及时掌握与概算编制有关的各种政策性法规及指导意见,提高项目决算审查的业务水平,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加对工程审查的责任感,在事业单位基建项目的决算工作中开展自律、自检、自审、自查,提高基建项目决算审核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为事业单位提供全面可靠的工程数据信息。
五、总结
总之,事业单位基建项目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应本着以项目为根本,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基建项目决算的法律法规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督审核,以基建项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目的,切实地提高事业单位基建项目决算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根据基建项目的决算依据,加强、规范基建项目的审核制度,以促进事业单位基建项目决算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于洪.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基建资金管理的探讨.当代经济2010.
[2] 吕丽娟.对全面提高基建财务管理水平的探讨.中国总会计师.2009.
一、援疆资金是指根据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口支援新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我市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对口援助新疆的资金。
二、援疆资金的筹集与分配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统筹、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援疆资金的筹集。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统筹”的原则,年~2015年援疆资金按市、县(市、区)和台商投资区地方级一般预算收入剔除城市维护建设税、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后的3‰比例筹集,其中:年按2009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执行数增10%筹集,2012~2015年按年递增8%筹集,增长比例如有变动,另行通知。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一轮对口支援新疆工作的意见》(委〔2010〕14号)要求,援疆项目五年规划三年完成的要求,五年援建项目资金筹措必须在年-2013年完成。各级财政应按规定将援疆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财政设立援疆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
四、援疆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各族群众基本生活条件,重点解决游牧民定居、双语教育、基层卫生等基本民生工程以及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干部人才培训工作项目方面。
五、援疆资金的安排要根据我市援疆项目规划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落实具体项目,年初安排的项目计划资金不低于年度资金总量的90%,用于统筹调度、机动安排的项目资金控制在10%以内。
六、使用市援疆资金的具体项目,由市援疆前方分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方分指挥部”)于每年初根据援疆工作进度提出年度项目安排计划,经市援疆援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援疆援宁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提交市援疆援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七、概(预)算的审核及资金下达。市财政局负责对前方分指挥部提供的项目概(预)算审核情况进行把关,报经市援疆援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项目概(预)算安排下达到前方分指挥部,作为项目投资控制和审计、决(结)算的依据。
八、资金拨付。前方分指挥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概(预)算,按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报送市援疆援宁办。市财政局根据市援疆援宁办的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前方分指挥部设立的援疆资金专户。
九、前方分指挥部收到项目资金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其中基建项目应根据项目进度情况适时拨付,同时应预留10%的基建资金余款。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财政部门审核的,待项目审核结束后再行拨付;不需要财政部门审核的,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行拨付。
十、前方分指挥部负责现场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基建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项目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等基建财务有关规定执行,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对象、内容、审批程序、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等事项。财务规章制度应经市援疆援宁办审批后执行。
十一、前方分指挥部要根据有关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账簿,按月编报会计报表,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十二、前方分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月内提交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其中需要财政部门审核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十三、援疆资金应专款专用,依法按规定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援疆资金,不得违规超范围超标准使用援疆资金。前方分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经费另行安排。
十四、市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援疆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实行追踪问效,及时了解援疆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及时报告,确保援疆资金使用合理和安全。援疆资金的使用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