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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制度环境 境外审计 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特殊性质的企业,正是由于这种特殊的地位和贡献,在一些OECD国家,国有企业仍很大程度上代表该国的GDP、劳动力市场及资本市场。国有企业的发展状况不仅取决于本国的宏观经济政策,还取决于政府对国有企业监督做出的特殊制度安排。审计作为监督方式之一,在考察国有企业经营绩效和国有资产整体的保值增值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审计制度作为实施审计的基础环境,会对审计产生整体影响。国有企业审计制度的合理程度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有企业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同时也对会计盈余的操纵空间和审计风险有重要影响。因此,了解国有企业所处的特殊制度环境对剖析境外国有资产审计存在的问题有所启示。本文从政府机关对国有企业的审计职责安排和国有企业境外审计制度两个角度深入分析了制约国有企业境外审计的瓶颈因素,并提出改进建议,以推进境外国有资产审计顺利进行。
一、主要政府机关的国有企业审计职能配置
政府职能就是政府根据社会需求,依法对社会生活领域进行管理的职责和功能,这种职能通常分为政治职能、经济职能和管理职能(张立民、聂新军,2007),而政府审计职能是按照社会对政府审计的需要确定政府审计应当履行的职责和功能,是一种理想的潜在的政府审计能力(刘莉莉,2008),因此,政府审计职能属于政府管理职能范畴。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负有国有资产审计监督职责的政府部门主要是审计署、国资委和财政部。审计署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监督是法定职责。《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而对于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依据2010年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也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务院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目前审计署对国有企业开展财务审计工作主要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专项审计调查准则》等业务准则和《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对中央企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依据是《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在对中央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时,由于审计机关审计力量有限和审计人员的相关专业知识不足,就会要求社会审计力量加入国有企业审计领域,补充政府审计力量的不足。基于这一现状,2006年6月28日审计署《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了审计署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和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再结合《审计法》的相关规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可以看出,审计机关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国有企业审计后,可以再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监督。
国资委是生产型中央企业的管辖机构,对中央企业的经营管理负有直接监督责任。国资委的审计监督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国务院外派监事会对中央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直接监督,类似于过程监督,另一种是国资委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国有企业的年度决算报告进行审计,类似于结果监督。2000年实施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赋予了监事会较大的审计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在:第一,审计范围比较广。不仅有权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还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审计时间安排比较自由。可以定期审计,也可不定期专项检查。第三,审计权限比较大。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时,除了可以使用社会审计的所有审计方式外,还有权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并听取企业负责人的汇报。监事会对中央企业的财务监督是实时的过程监督,这种实时监督不仅依靠监事会自身发挥作用,还与国务院其他部委如财政部等联合一起,形成强大的监控网络,这些部委之间相互沟通中央企业的运作情况,随时互通信息,为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一旦发现企业经营行为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时,监事会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报告。第四,如果监事会认为某些事项比较重要,可以建议监事会管理机构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或向国务院建议由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总之,外派监事会对中央企业进行财务监督已成为一种比较认可的监督制度。
除了外派监事会进行直接审计监督外,国资委还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央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进行结果监督。2004年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由注册会计师对中央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计,国资委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为配合这一规定的实施,国资委连续了一系列补充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招标和轮换做出进一步说明,包括《中央企业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施行办法》、《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统一委托审计管理办法》、《中央企业统一委托审计评标计分体系》、《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解答》、《关于中央企业2006年财务决算审计备案的通知》。笔者认为,由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央企业进行审计与一般意义上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有较大差异,在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事务所审计年限、事务所的职责分工和审计范围等方面做出了不同规定,反映出国家强制性干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特点。这些差异性规定主要有:(1)通过公开招标或企业推荐报国资委核准,由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特别是对于国有控股企业,由于有其他股东的参与控制权,《规则》建议采用企业推荐报国资委核准确定。公开招标方式在定价方面给了国资委较大定度的空间,容易滋生寻租行为,而由企业推荐报国资委同意的方式也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国资委当家作主的现状,因此,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准备阶段就体现了国家干预注册会计师对央企审计的倾向。(2)特别规定了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和审计年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原则上统一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接,根据中央企业集团子企业分布地域较广的现实情况,可由企业总部委托多家但上限不超过五家。承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限不少于2年,并且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连续审计年限不超过5年。这种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做出的强制性规定并没有合理的依据,央企集团的子公司少则十几家,多的可达几十家、上百家,有的企业主体资产分布在海外,仅五家或者更少的审计师审计,审计力度远远达不到深入现场查出高风险领域的重大错报漏报问题的程度,而对审计年限做出规定也没有必然带来央企审计质量的提高(汪月祥、孙娜,2009)。(3)明确规定参与中央企业集团审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职责。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审计工作量一般不低于50%,负责整体审计工作的安排和审计质量控制,对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负最终责任。(4)扩大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一般意义上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是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附注,而对央企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还包括国资委要求的专项审计事项和央企要求的其他专项审计事项。(5)中央企业审计标准的多元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的审计标准主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对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的相关要求,这些标准比一般上市公司审计的标准要多,注册会计师执行央企集团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远远超过单个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一批审计技能过硬的注册会计师队伍才能承接这类审计业务。(6)审计报告类型和披露内容存在的差异。通常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如果国资委提出了专项审计要求,就还包括专项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发表保留意见,企业应当将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说明,而如果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企业应当以专项报告的形式予以说明。这两种做法都将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报告中属于说明段的内容以特定的形式对外披露,与一般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不同。在审计报告的内容方面,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中应当对应纳入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企业对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作重点说明。笔者认为,这一特殊规定具有合理性,考虑到了大多数中央企业有多个境内外子公司,有的子公司对集团公司有重要影响,管理层将有重大影响的境内外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就不能客观反映整个集团的经营状况,如果将该情形在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不仅可以规避境外子公司未纳入合并范围带来的审计风险,明确审计责任,还可以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和审计信息。
2000年7月1日的《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这说明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质量进行监督是法定职责,如果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财政部就能依法对国有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不过,财政部还有更重要的职责,就是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一个国家的任何一项工作都是在本国的政治、经济、法律框架下进行的(廖洪,2007),因此,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审计制度是否合理对国有企业审计实践和国有企业的保值增值有重要影响。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以来,财政部在制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制度方面有哪些成果,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笔者将国资委成立前后由财政部的国有企业审计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整理,到目前为止,财政部的9个关于国有企业审计的法规中,有效的仅有三个,分别是《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财政部关于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抽审的通知》和《关于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进行抽审的实施意见》。三个法规的共同特点是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了规范。《若干规定》主要对国有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双方审计关系人的审计行为,包括审计委托方式、约定的审计范围、审计收费方式和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等做出了要求。后两个法规主要从监督的角度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如何抽查进行了规范。笔者认为,仅仅依据财政部目前有效的三部部门法规对中央企业集团的审计行为进行规范还远远不够,主要表现在:第一,中央企业集团资产庞大,经营业务的复杂性和境内外的子公司分布地域广泛性,决定了集团财务报表编制的难度大,注册会计师要对集团财务报表进行有效的审计,既要强化自身的审计技能,更重要的是,需要国有企业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支持,使注册会计师审计国有企业有章可循。第二,目前有效的三部法规中有两部法规属于抽审性质,真正规范国有企业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规只有一部《若干规定》。最近几年我国会计审计准则发生了巨大变化,很多内容与国际准则基本上趋同,而《若干规定》在2004年,规定的内容没有跟上最新形势的变化,对注册会计师实施国有企业审计很难发挥指导作用。第三,从我国国有企业发展形势看,国资委成立以来,大力推进中央企业合并重组,中央企业集团已从最初的189家合并至2010年上半年的125家,这意味着央企集团数量变少而资产规模在变大,集团内部的各种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审计的复杂性在增加,这些现状都从客观上要求我国政府应当尽快健全国有企业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比较完备的国有资产审计法规才能为大型国有企业开展境外审计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其他政府机关的审计职能安排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与中国证监会合并成立新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由于国家控股的各类公司制企业是不承担政策目标、以市场效率取向为主的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杨肃昌,2003),因此,在监管范围上,凡是在我国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的国有上市公司都是证监会的监督对象,接受与非国有上市公司相同的监督管理。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审计监督方面的规定主要与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比如,国有上市公司均应遵守《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年度报告进行审计。在监管方式上,中国证监会不直接参与国有上市公司的审计,而是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同对全国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许可证管理,间接保证年度报告的审计质量。体现共同监督作用的法规例如2003年财政部、证监会的《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中就对中注协的《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补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是行业自律性组织,负责管理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各项工作。在中央企业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扮演裁判和运动员两种角色,既可能接受委托进行年度决算报告的审计也可能对年度决算报告的审计报告进行再审计,这就使得中注协在国有企业审计中只能发挥辅助协调作用。体现辅助协调作用的法规例如1999年8月中注协的《关于积极配合完成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抽审工作的通知》。
其他政府部门如国家税务机关和工商管理部门也会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查,这种审查需要遵守《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标准,通常以强制性和临时性突击检查为主,与审计监督有本质差别。
三、国有企业境外审计制度安排
境外审计是审计国际化发展的表现形式,是国有资产审计职能的延伸,境外审计质量的好坏与国有资产审计体制是否合理、职责履行是否到位关系密切。对境外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管的政府机关主要是审计署、国资委和财政部,这三个部门的境外审计法规主要内容如下:
审计署主要依据《审计署境外审计工作内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境外审计,可以是财务收支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境外审计的目的是以财务收支的真实性为基础,促进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国资委的境内国有企业审计主要通过外派监事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并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国资委开展的境外企业审计根据《规则》和5号令《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审计师进行审计,同时境外企业及其境内母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开展境外审计。可以看出,国资委虽然提出了境外企业按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审计,并且允许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但没有对境外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有效性以及怎样利用境外审计师的审计工作成果提出建议。财政部对境外企业如何审计曾产生过争议, 1998年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不对境外企业进行审计”,但由谁审计没有明确。2000年又《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将该规定变更为“由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2004年财政部将这两个法规废除,重新《若干规定》,并明确提出“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所在地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可以看出,财政部最终就“由境外审计师审计”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且全盘认可境外子企业经境外审计师审计的工作成果。
从以上法规看出,境外审计的法律法规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审计署对审计境内的国有企业可以依据《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但是进行境外审计时,能够直接指导境外审计工作的只有《管理办法》,不能直接依据《审计法》,因为该《管理办法》的一些规定与《审计法》的规定并不一致,例如《管理办法》认为境外审计可以是财务审计也可以是经济责任审计,而《审计法》认为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审计只能是财务收支审计。再如《管理办法》认为境外审计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名义进行,而《审计法》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可见,审计署将境外审计看作为另一种独立的审计类型,进行境外审计也有另行遵循的标准――《管理办法》。笔者认为,目前仅仅将《管理办法》作为审计署境外审计的遵循标准并不可取,该《管理办法》仅是内部试行,适用范围小,权威性不大。从时间维度来看,《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是2002年,已经陈旧过时,完善修订已迫在眉睫。从范围维度看,该办法仅在审计机关内部有效,该标准的权威性和公平性令人质疑,这是制约政府审计机关进行境外审计工作比较重要的问题。2.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审计主要遵循《规则》和《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并提出境外企业审计要走两条线,即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同时进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监事会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那么进行境外审计时,是否有必要将内部审计与境外审计师审计结合起来,以利于监事会成员从境外审计师了解更多境外企业的实际情况,没有明确的规定。3.财政部全盘接受境外审计师的审计报告不可取。因为境外审计师的审计报告是否合理适当并没有公认的评价标准,如果境外审计师被境外企业收买审计意见,出具失真的审计报告如何处理,这些问题监管部门还没充分考虑。4.财政部认为境外企业应当由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审计师进行审计,而国资委认为在央企进行年度财务决算时,实体在境内的境外子公司由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审计。可以试想,如果境外子公司由央企统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而同时也接受了境外审计师的审计,境内审计师是否可利用境外审计师的工作成果,如何利用等值得探讨。5.我国约有10%的央企境外子企业设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马绍尔群岛等离岸区域,这些区域的法律极力保护公司股东的商业秘密,并不对外披露公司财务报表信息,如何进行境外审计也是应当考虑的问题。
四、改进国有企业境外审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政府境外国有资产审计的法律制度
审计署、国资委和财政部作为中央企业境外审计的主要监督部门,制定的部分法规有待进一步改进,主要表现在:第一,审计署目前实行的《管理办法》属内部办法,适用范围小,权威性不大,应当对其进行全面修订或者新的境外审计暂行办法,扩大境外审计的影响,提高境外审计的法律地位。无论采取哪种方式《管理办法》,都应当在法规中增加境外审计目标、境外审计程序、境外审计范围、境外审计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必要内容,以增强适用性。第二,协调《管理办法》与《审计法》的不一致之处。《管理办法》认为境外审计可以是财务审计也可以是经济责任审计,而《审计法》认为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审计只能是财务收支审计,两者的不一致适当调整为佳。第三,建议财政部增加国有企业境外审计暂行条例等类似的行政法规。目前财政部的国有企业审计方面法规很少,有效的只有《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财政部关于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抽审的通知》和《关于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进行抽审的实施意见》,这三个法规时间较早,很多内容跟不上会计审计实务日新月异的变化,并且国有企业审计的这些法规都没有涉及境外审计问题,导致国有企业境外审计法律法规非常缺乏,这方面的法律规范很有必要。第四,建议财政部修订《若干规定》的部分条款,增强该法规在境外审计方面的适用性。例如将第二条“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所在地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修改为“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由我国与东道国的政府部门协调相关法律后再执行”,这样就避免了我国注册会计师开展境外审计“无章可循”的问题。再如第九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如果国有企业设立境外企业,境外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是否可以由境外审计师进行没有规定。建议修改为“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由境内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考虑该国有企业会计信息保密性后,根据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情况,决定由境内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
(二)建立境外离岸区域的审计合作制度
我国上市央企有部分境外企业设立在离岸区域,这些区域的法律监督制度比较宽松,容易出现监督缺失,建立该区域内中央企业境外资产的审计监督合作是当务之急。建议我国应当与该区域的政府协商签订审计监督协调方面的协议,通过双方政府的协商,努力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进入离岸区域开展审计,解决该领域的境外央企缺乏审计监督的问题。Z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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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五制 提高 审计整改 成效
一、改变原有的整改运作的必要性
审计作为一项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发现问题是一回事,发现的问题能否真正得到解决则是另外一回事。审计整改不仅是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更是审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蒙混过关、流于形式、缺乏刚性约束、不问责的原有整改运作不仅掩盖了审计整改的本质,而且导致审计整改成效大打折扣。由此,必须转变审计整改思路,扭转审计发现问题的被动整改局面,以提高审计整改成效,保障公司依法治企运行。
二、“五制”运作的具体做法
(一)推行整改跟踪制,实现动态管理
1、召开联席会议促进整改
由公司领导牵头,召开审计、人力资源部、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确保联席会议分工具体明确、责任界定清晰、人员落实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真正形成部门联动、促进审计整改的整体合力。
2、审计过程中边审边改
为了使审计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公司审计过程中召开业务分析会,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急需改进和容易改进的问题进行讨论分析,做到边审边改,力争将问题解决在审计现场。
3、现场审计后即审即改
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意见书未下达前,公司召开审计办公会,对审计问题定性进行讨论,提出针对性整改意见,做到即审即改。
4、审计意见书下达后组织整改
审计意见书下达后,公司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依据审计意见书下发的时间,初步列明项目整改时限表,制定年度跟踪督促整改计划。针对审计过程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认真梳理分析,制定整改方案,组织整改工作,一方面要求审计部多向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请示汇报,及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加强审计整改;另一方面要求审计部加强与责任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及时掌握责任单位对审计结果和审计建议的反馈意见。
5、整改验收后持续跟踪整改
审计组进行现场整改验收,对三大评价项目进行整改评分,分别为审计整改组织情况、按审计意见整改情况、对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每个评价项目中各项目赋以不同分数,乘以不同的整改率,累计相加后得出整个项目的整改评分。公司根据整改评分分析整改情况,强化审计整改的协调与后续跟踪服务,对尚未采纳的建议、尚未完全整改到位的问题整改验收后仍然持续跟踪整改。
(二)实行清单销号制,落实已整改到位问题
1、核对佐证材料判定整改初步到位
2、现场整改验收确定整改得分
对被审计单位实施现场验收,主要内容为被审单位是否采纳审计建议、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问题是否整改到位,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举一反三,依据现场验收情况确定整改得分。
3、对已整改到位的问题执行清单销号程序
公司要求审计部定期收集各部门反馈意见,对审计整改工作做到动态管理,实行整改情况周通报机制,分类做好问题的统计、记录、跟踪,梳理完善整改资料,确保各单位提供的佐证材料依据充分、完整,同时组织各专业部门对整改问题举一反三进行实地验收,并对确实已整改到位的问题进行清单销号。
(三)执行整改约谈制,制定未整改到位问题的措施
在约谈会上,各专业部门逐条研究反馈问题,各专业分管领导逐一解决未整改到位遇到的困难,逐条制定整改措施。经过重点约谈和一般约谈后,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呈现整改成效。
(四)开展审计问责制,强化审计整改责任
1、M行警示教育营造良好整改氛围
公司组织审计部牵头,召开各部门、基层单位认真学习责任追究办法, 进行警示教育,强调落实审计问题整改,不能止于一次性的约谈,要让约谈产生震慑效应、使约谈机制长效化,对整改不力、查处问题违规的部门就必须从严追责问责,提升整改的效率性、对违规者的震慑性。
2、对违规问题进行问责考核
违规问题的问责考核,分为主要责任考核和关联责任考核两部分。通过明确划分主要责任单位和配合责任单位主次责任和程度,将问题整改的责任落到实处,有效避免了部门间的相互推诿、扯皮、信息不畅导致整改效率下降的不利因素。
(五)建立审计成果运用制,督促审计成果运用
1、把整改落实情况列入各项考核
公司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列入各项考核中,大力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在三个月的整改期限结束后在公司内部系统中公布整改结果。
2、审计、财务、人资开展联合检查
公司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年底召开整改回头看工作布置会,对年度审计对象集中开展回头看检查,建立审计成果运用制制,组织审计、财务、人资每年开展二次联合检查,做到“彻查彻改”,切实破解“屡审屡犯”顽症。
3、审计部协同各部门、基层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通过自查自纠工作共发现33项主要问题(含县公司),具体问题57个,已整改问题52个,整改率达91.2%。
4、审计部协同监察部开展企业经营情况检查
审计部每年至少对下属公司财务、工程、人事等方面开展一次经营审计,并对其上年度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总体管理水平作出评价。同时审计部协同监察部每年开展县公司和下属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对依法治企不规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整改率达95%。
关键词: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9-0178-03
一、企业集团概述
(一)企业集团的含义
一般来说,企业集团是一种以大型企业为核心,以经济技术或经营联系为基础、实行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领导体制,规模巨大、多角化经营的企业联合组织或企业群体组织。
(二)企业集团的特征
企业集团在结构形式上,表现为以大企业为核心、诸多企业为、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在联合的纽带上,表现为以经济技术或经营联系为基础、实行资产联合的高级的、深层的、相对稳定的企业联合组织;在联合体内部的管理体制上,表现为企业集团中各成员企业,既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又实行统一领导和分层管理的制度,建立了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在联合体的规模和经营方式上,表现为规模巨大、实力雄厚,是跨部门、跨地区、甚至跨国度多角化经营的企业联合体。
二、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
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是企业集团为界定各方面财务管理的责权利关系,规范理财行为所确立的基本制度,是企业集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的模式及选择:
(一)集权式(完全集中制)模式
对企业集团产生重大影响甚至较大影响的事项的决策权均集中于集团总部。集团总部对成员企业采取严格控制和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二)分权式(完全分散制)模式
集团总部在保持重大决策权的前提下,将许多重要事宜的决策权更多地授予了子公司或成员企业。分权制是将决策权分散于各成员公司,成员公司拥有充分的财务管理权限,集团总部只起控股股东的作用,对成员企业以间接管理为主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二层权力结构层面,全部权力独揽于母公司或管理总部。集权与分权只在于第三、四、五权力层次,如果子公司等成员企业在第三、四、五层次上拥有了大部、甚至全部的自,则体现为一种分权特征,否则为集权型 。
(三)混合式(介于两种极端方式之间)
实践中采用较多的是集权式和分权式相结合的混合式财务管理模式。
(四)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模式的选择
1.根据企业集团的不同类型选择不同的财务管理体制模式:(1)对于资本型的企业集团来说,属于资本型的子公司以及涉及资本运作活动的公司大多实施集权式管理;不涉及资本运作或纯粹属于生产经营实体的子公司一般采取分权式管理;(2)对于产业型的企业集团来说,在集团总部或者控股的核心企业具有强大的产业优势且各成员企业产生高度的依附性,集团总部有相当大的决策权的情况下,通常实施集权式管理;反之,在集团总部没有独立选择权的情况下,通常实施分权管理;(3)对于管理型的企业集团来说,企集团总部可信依托资本纽带关系顺势对成员企业采取集权式、分权式或混合式的管理体制。
2.根据企业集团的不同发展阶段选择不同的财务管理体制模式:(1)企业集团初创阶段,通常采用集权式管理体制,以最大限度减少管理风险;(2)企业集团初始发展阶段,各项工作逐步进入轨道,通常采用集权式总体框架下的有限分权管理体制;(3)企业集团快速发展壮大阶段,通常分权程度扩大乃至采取充分分权管理;(4)企业集团成熟阶段,集权与分权管理互相交融,并顺应环境变化不断改变与创新。
3.根据企业集团的不同战略规划选择不同的财务管理体制模式:(1)对与集团核心能力、核心业务密切相关的成员公司的经营活动通常采取集权式管理体制;(2)对与集团核心能力、核心业务关系一般甚至没有影响的成员企业通常采取分权式管理体制。
三、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制度是财务管理体制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实现财务管理体制的最基本的载体。企业集团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财务规章和制度,要求成员公司严格执行,以实现对成员公司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控制。
(一)企业集团通常普遍采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框架
1.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包括:财务系统组织框架、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如《财务人员岗位职责》、《财务管理中心组织架构图》等 );财务人员培训管理制度;财务人员绩效考核制度;财务人员外派(委派)管理制度;财务垂直管理体制;财务资料移交管理制度等;其中,“财务垂直管理体制”是财务管理工作组织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证财务部门独立开展业务,保证财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的重要措施之一。其执行要点:(1)分支机构财务人员的人事(招聘、录用、晋升、辞退等)、考核、薪酬(定薪、调薪、奖罚以及薪酬给付)等,均由总公司决定,而不是由财务人员所在单位决定。分支机构的全体财务人员都是由总公司委派;(2)分支机构财务部门向总公司财务中心报告工作(可以不同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但财务部门的工作成果(如会计报表)应当同时向本单位领导和总公司报送;(3)财务部门必须按总公司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开展工作。凡属财务职能本身的工作,财务部门不受本单位的干涉。
财务垂直管理体制在实践中也遇到一些问题:(1)“双重领导”。对分支机构财务部门的管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交叉和重叠现象,容易引发矛盾;(2)对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需要其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又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实践中往往无法达到此要求。
2.财务管理工作的体系保障。(1)信息反馈体系,包括财务报告管理制度、财务分析制度、电算化管理(财务信息化管理)制度、统计管理制度、例会制度、定期报告制度等;(2)管理体系,包括预算管理制度(如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建设)、会计核算制度(如会计准则的使用、行业会计核算办法等)、财务(战略)规划管理制度等。
3.财务管理工作的方法保障,包括工作流程、工作指引,税收管理规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如各类成本、费用、收入的收支审核、审批;分级授权或“一支笔”等),发票管理规定,会计档案管理等。
4.会计内部控制管理。(1)会计信息质量,包括对账制度、凭证复核制度、合并报表制度等;(2)经营活动管理,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3)货币资金管理,包括印鉴管理,开、销户管理,网银业务管理,结算中心(资金部门)资金管理(包括资金统筹、投资、融资管理、资金计划、现金和有价证券票据收付、资金档案等);结汇、付汇、离岸业务管理;(4)实物资产管理,包括:财产盘点和管理;货权管理控制;进出仓管理等;(5)债权债务管理,包括客户授信评信、往来核对制度、催收制度、赊销管理制度;(6)成本费用管理,包括工资福利、用车、差旅费、通讯费、业务招待费等项目的报销标准及程序等。
5.财务管理的风险管理,包括财务稽核制度等。
(二)内部审计监控
对于企业集团来说,内部审计是建立在企业集团公司内部并且服务于企业集团管理当局的一种独立的检查、监督和评价活动,它对企业的内部牵制制度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同时又对会计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对资产的安全、完整,对企业自身经营业绩、经营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企业集团需要通过内部审计,加强对会计的控制和现监督。
1.内部审计控制机构的设置。通常来说,企业集团的内部审计控制机构可以由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两个层次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作为作为董事会的一个常设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而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向审计委员会和集团公司负责人负责,提交审计报告。
2.内部审计的种类:(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2)专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及人员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审计查处。(3)专项审计。是对某个具体项目的审计,其他不涉及,通常包括:1)管理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经济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并深入剖析。2)效益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益性、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价。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查和客观评价。
一、明确监管思路,认真贯彻落实新的经济户口管理制度
经济户口管理基本思路:积极行政、依法履职,创新手段、科学监管,整合资源、落实责任,狠抓日常监管、注重长效管理。各地要在近年实施经济户口管理的基础上,按照上述思路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贯彻执行新的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年着重要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做好相关制度的修订工作。新的经济户口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正式下发后,各地要结合监管实践,根据新制度的规定,修改完善原有操作办法和制度,着力建设系统的监管制度。
(二)加强对重点热点行业的实地检查。年内各地要对列入重点行业的市场主体必须进行一次以上的实地检查。对被省、市局列入热点行业管理的市场主体,凡有关部门要求我们配合进行实地检查的,要积极配合,切实做好实地检查工作,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并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对各地自行标注的热点行业,按照各地的要求实施实地检查。
(三)切实完成必查事项的检查工作。经济户口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必查事项,各地要根据检查时限,采取不同的方法落实检查工作,并在电脑中录入检查情况。
对其他市场主体,由各地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地实际,组织好检查。
(四)重视检查记录,确保每次检查都留有痕迹。各类检查凡有纸质记录的都要注意保存,以备抽查;凡能够电脑录入的,都要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录入。
(五)加强督查考核。市局于11月15日前对县级局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督查考核,各直属局、分局对基层分局(所)的考核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及时通报考核结果。考核要突出“检查实”和软件运用情况。对考核数据有疑问的,要进行必要的实地检查考核。通过考核督查,推进经济户口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各类专项检查
认真组织好各类专项检查,各地重点要抓好以下三点:
(一)抓好政府重视和社会关注的专项检查。目前政府最为重视,社会也广泛关注的是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各地在配合有关部门实施专项检查时要特别重视。要继续抓好化工生产专项整治,对已列入政府关闭名单的企业,要加强监管;应当采取措施的,要及时依据工商法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需要责令变更或注销的,要及时发出责令通知;依法应当吊销执照的,要及时吊销;案后需要回查的,要及时认真组织回查。
(二)注意研究专项检查的规律性,加强专项检查的整合工作。监管的科学性要求尽可能减少具有突击性质的专项检查,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监管的需要,有些带有全局性违反工商法规的行为,不采取必要的专项整治,难于遏制其漫延的势头。**年,省、市局提出要加强专项检查整合后,各地做了有益的探索,实践证明:哪个地方整合工作做得好,那个地方检查就能落到实处,基层监管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就强。各地要认真总结这方面的经验,继续加强专项检查整合工作。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提高检查的计划性,减少基层的忙乱现象。
(三)准确及时反馈监管信息。凡是文件中明确要求上报专项检查情况报告和统计数据的,各地要及时上报。对统计数据要认真填报,对统计数据存在逻辑错误或明显与事实难于相符的,要认真核查。对专项检查中查处的典型案例和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每项专项检查涉及的市场主体,一定要做到户口清,状况明,检查实,依法处理。
三、强化年检功能,把好市场主体检查关口
**年度企业年检工作,在认真落实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省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年检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工商企〔**〕31号)的同时,还要注意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利用年检对重点热点行业企业特别标注进行核对、修订。按照新修订的经济户口管理办法,特别标注由注册部门负责。为了做好准确标注,打好经济户口管理基础,年检时对已换发注册号的企业,要以企业提交的前置许可证件为准,进行核对。对标注不准确或有遗漏的,及时进行调整;一个企业涉及两个以上重点热点行业的,有几项就标注几项;市(县)确定的热点行业与省局重复的,按省局要求标注,不得重复标注。
(二)加强重点热点行业专项许可证件的审查。企业年检要按照《企业年检办法》对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的行为进行审查外,着重审点、热点行业的企业提交的前置许可证件,是否合法有效;被许可主体名称是否与经营执照的企业名称一致,许可证件的期限是否过期失效;未能提供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过期失效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提交有效许可证件,或责令其办理变更相关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三)加强对企业注册资本到位情况的检查。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按照规定实行分期到位的,要认真检查公司是否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对不能按期足额缴纳的,要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企业提交年度审计报告,按照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33号)明确的范围办理,总局年内另有通知的按总局通知办理。加强公司注册资本的管理,各地要结合企业年检加强对注册资本“两虚一抽逃”行为的查处。
(四)采取多种方式实施企业年检。要为企业申报年检创造方便,企业可以到登记机关申报,也可以进行网上申报,鼓励和支持企业网上申报。各地要重视网上年检系统的运用,要有计划地组织企业进行网上申报年检,扩大网上年检的宣传面。对大型企业、分支机构较多的企业,也可采取预约年检、集中年检、上门年检等多种方式办理。各地可根据本地企业年检的实际情况,有重点、有计划地对一些企业进行实地检查,特别是重、热点企业和新设立企业,要作为实地检查的重点。
(五)要加强年检数据的统计分析。**年度年检结束后,各地除了要总结年检工作情况外,更要突出年检情况的分析,从中发现一些普遍性的问题,以及日常监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充分发挥企业年检定期、逐户检查的作用。
四、主动配合,促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用联动监管实施办法》。要及时配合省、市局信息中心向省公共信用数据库报送工商监管信息。各直属局、分局监管科要坚持每月20日前将核对需修改或暂时不能上报的信息报市局企业处,逾期不报的视同无异议。
(二)重视部门间的联动监管。省局正在开发证照联动监管软件,在软件未正式推行运用前,对有关部门告知或年检中发现的撤销、吊销专项许可以及专项许可期限届满的,要及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确保不留隐患。对监管中发现的无照经营涉及前置许可需要移交有关部门的,要及时移交。
(三)实施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约束机制。省局已拟制了市场主体信用约束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相关管理部门运用市场主体监管信息的责任,凡由工商机关授予市场主体重合同守信用、知名、著名或驰名商标,诚信单位,文明市场,文明个体工商户等荣誉称号的,都要查询数据库监管信息,市场主体有违法记录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以予限制;凡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是否有违法行为,要求工商部门出具意见的,都要按照规定程序查询监管信息,并据实提出书面意见;凡涉及工商部门在登记管理中,对相应违法记录或警示做出限制的,都必须依照规定进行限制。要加强信用约束行为的记录,各地要制订相应的制度,明确约束记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在社会管理中的约束、限制作用。各地要按办法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上报市场主体信用约束信息,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每季度上报一次。
五、重视业务建设,不断提高条线干部监管水平
经济户口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出台和相配套的软件正式完成后,省、市局将做好新制度的落实和新软件的推广,并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认真组织好业务培训。培训重点为经济户口管理办法、四项制度和与之相配套的管理软件。省局要重点组织好对省各直属局业务骨干的培训;市局要组织好县级局和工商分局(所)业务骨干的培训。此项工作拟在一季度完成。
(二)广泛开展技术练兵活动。通过培训使每个涉及此项工作的人员都能熟悉制度,熟练操作相关软件。各地要在去年开展练兵活动的基础上,针对新制度、新软件开展更加广泛的练兵活动,可组织不同形式的业务考核,强力推进监管软件运用。各地可通过督查强化运用,促进练兵活动的有效开展。
“天天马士基”的推出,让作为行业领跑者的马士基为行业重新制定了游戏规则,也将自己提升到竞争对手难以企及的地步。中国远洋必须紧随其步伐,否则盈利将困难重重。
两种收入模式
中远集运和马士基船运在规模上排名仅差两名,但从金融危机爆发这五年来看,中远集运的平均毛利率水平落后于马士基航运10%以上,它们的盈利能力为何会相差如此之大?这从它们的收入模式中可窥一斑。集装箱航运收入由单个TEU收入、运力规模及船舶周转率决定,它们之间不同的因素组合,结果也大相径庭。
马士基航运虽然规模庞大,但单个TEU(标准集装箱)的“吸金”能力丝毫不逊于比它小巧几倍的中远集运。2012年,马士基航运单个TEU的收入高达9075元,而中远集运的单个TEU的运费收入仅为5003元,前者是后者的1.8倍。马士基航运“吸金”不但强,而且显得“轻巧”。通过对马士基航运和中远集运船舶周转率(集装箱处理量/总运力规模)对比,2012年后者运力周转率是前者的1.6倍(表1)。
马士基航运收入模式为高TEU收入+低运力周转率,而中远集运正好相反,低TEU收入+高运力周转率。这两种不同的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为什么二者的毛利率相差如此大。
首先是同等规模下马士基产生了更多的收入,这从二者相关数据可以看出,马士基航运与中远集运的收入比要大于运力比(表2)。相反,同等收入规模下,中远集运产生了更多的成本。集装箱运力周转率高,那么多项与此相关的变动成本会提高,如集装箱的装卸搬运费、储藏费,船舶的码头费等。根据马士基航运的成本分析,这些成为占集装箱总成本的40%(图1)。收入及成本的一正一负差距就造成两种收入模式下盈利的巨大差异。
实际上,它们不同的模式正凸显了在全球竞争格局下,它们对市场定价权和号召力的不同。
从中远集运的2012年航线分布来看(表3),中国境内和亚洲区内的货运量占其总运量的52%,而马士基在此航线上对应的运量为29%(已将马士基航运的西亚和中亚航线也并入亚洲区内,表4),由于不同航线之间的盈利性往往相差很大,所以马士基在全球主要航线上更均匀的布局增强了其获利及对抗风险能力。
实际上,就同一航线而言,中远集运单个TEU收入也落后不少,拿中远集运单个TEU收费最高的跨太平航线来说,其2011年和2012年的单个TEU收入为7624元和8436元,比马士基航运所有航线均值的9120元和9075元少16.4%和7%,可以肯定的是,与收入较高的马士基的跨太平航线相比,中远集运的单个TEU收费相差更远。
此外,运费费率不同、附加费不同、往程和返程的TEU容积利用率不同都会导致单个TEU平均收入的迥异。而这些因素取决于它们各自的经营能力,服务品质、航运成本、运力利用,这些因素是各种“软实力”的表现。相比马士基航运,中远集运全球化之路还长。
不同的多元化控制结构
1974年,马士基决定开展集装箱航运业务,并从该公司发出了第一只集装箱运输船“斯温堡·马士基号”,马士基航运的竞争优势来自半个世纪的市场锤炼。在探讨中远集运落后于马士基航运的原因时,首先要对比中远集团与马士基集团多元化控制结构不同,在马士基集团的多元结构下,航运公司独立性远比中远集运强,这对促进其竞争能力有着重要的作用。
马士基集团能安稳度过百年,与其成功的多元化战略相关。考虑到全球产业链的转移及竞争环境的变化,马士基集团在2002年开始逐渐剥离了橡胶、塑料、医疗设备等亏损行业。由于造船厂的竞争优势不复存在,2012年马士基又关闭了其有着95年历史的造船厂,目前还正在逐步出售LNC/储油船公司。船运、码头、石油及天然气、能源勘探正成为马士基投资最多的领域,大概70%的资金投资于这四个领域(图 2)。
马士基集团要求每个公司按市场化独立运作,并要求它们在市场上保持领先地位,并保证盈利及现金流。马士基集团不断剥离回报率无法能够匹配其风险及成本的公司,这些公司不断被剔除后,马士基集团整体风险被降低,更多的资源可以投向保留的领域。
与中远集团多元化控制结构不同的是,处于所有不同业务公司的控制顶层是马士基集团,这本身就是一家上市公司。这样的结构下有利于上市公司旗下每个业务公司按市场化独立运作,结果是降低上市公司整体风险的同时,也有利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而央企中远集团却是将不同业务分割单独上市,由处于组织结构顶层的中远总公司进行控制,这样各上市公司因经营范围的狭窄而加大了经营风险,同时独立性也大为受限。
此外,与中远集团内部较大比例的关联交易不同的是,马士基集团旗下的船运公司、石油及天然气公司、集装箱码头公司之间虽有关联交易,但它们之间的交易金额相对于集团总收入占比较小。马士基集团合并报表显示,2009-2012年内部关联交易占合并抵消前总收入的4%-6.6%,从这个方面也反映出各业务公司较强的独立性。
行业领跑者的艰难变革
马士基航运巨大竞争优势更是离不开其良好的家族企业管理体系,“小心驶得万年船”的座右铭一直贯穿百年马士基的发展始终。
马士基家族第一代和第二代创始人是公认的商业天才,他们通过牢牢地参与和控制公司的日常管理,来保证企业各部门权力的行使与分配,很长一段时间内,各公司高层采用合伙人制度,无论是公司董事会主席还是CEO,都是马士基的“雇员”,这被认为是和其他公司有很大差别的地方。在马士基第三代中,公司管理团队全部由家族外的人组成,家族人员通过两大家族基金牢牢掌握企业控制权并监督董事会。
马士基家族对高层管理人员管理极其严格,2000年马士基航空公司违反竞争法而被罚款4亿克朗(挪威货币单位),为此马士基·穆勒解雇了马士基航空公司的合伙人兼董事会主席,与此同时,公司的CEO也被辞退。而2005年马士基以23亿欧元将全球第三大集装箱船运公司—铁行渣华收之麾下,因暴露出官僚及突出的管理问题,使得为公司效力37年之久的集团前CEO及合伙人杰斯·索德伯格提前下岗,尽管其曾公开表示要到2009年退休,但马士基·穆勒并没有让他等到那一天。
最为重要的是,有着严格管理的马士基还具有自我变革及创新精神,这对庞大的航运公司安然度过金融危机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2006年马士基集团收购铁行渣华后,对航运公司盈利极为重要的航线调配及信息系统出现严重问题,直接造成航运公司业绩下滑,马士基·穆勒决心对集团进行自我变革。变革的目的就是让马士基在日益竞争剧烈的环境中重新成为行业领跑者。
改革从最艰难的组织最顶层开始,自2003年马士基·穆勒宣布将董事会主席的职位移交,这一过程整整用了4年。这是马士基集团成立100多年以来,集团经营事务第一次由家族以外的人掌管。
接着,马士基·穆勒更改公司CEO选拔方式。2007年11月,马士基集团前CEO杰斯·索德伯格正式离任,接任者为嘉士伯前CEO—尼尔斯·斯米德加(简称“安仕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这是马士基集团有史以来首次从外部招聘毫无航运经验的CEO,目的就是要打破旧的领导阶层结构,为公司注入新的血液,公司在同年还更换了6名执行董事中的3位。
安仕年对公司进行了大规模的流程再造、全面重组及精简、建立新的“绩效文化”,并加入绿色环保行列,向员工和公众加大开放力度。2008年马士基船运公司就裁减了超过船运公司全球雇员的10%的4500人,整个财年马士基为流程再造共投入一次性成本2.5亿美元。
金融危机后,马士基更是加快了变革的步伐,马士基航运公司在全球业务架构上进行“扁平化”处理,变革的核心就是以客户为中心,提高运营效率,关注盈利性,并非单纯比拼市场份额。如马士基航运将在中国的信息中心从深圳搬到成都,在节省成本的同时提升对客户的反应速度,并将员工的绩效考核指标进行彻底改革,将利润指标贯彻到每一位员工。
2011年,马士基航运在亚欧航线上首推“天天马士基”服务,并承诺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送达,将对货主做出相应赔偿。正是这一创举,“天天马士基”给顾客带来来了史无前例的密集、可靠服务,这也是马士基航运高水平的单箱收入的重要保证。
2015年三季度前,20艘全球规模最大的、绿色环保1.8万吨3E船舶将加入“天天马士基”服务,马士基表示将有机会削减约10亿美元成本,届时,马士基航运或将把行业的竞争水准提高到同业难以企及的地步。
中国远洋的变革?
2011年审计署公布的对中远集团2009年度审计结果表明,中远集团经营决策不规范、内部管理体系混乱。虽然这不是专门对中国远洋的审计,但我们可以从这个特定角度来看中国远洋及中远集运。
审计报告指出:中远总公司附属企业在购买办公楼重大投资中,未履行必要程序就先行实施;中远集团的“三重一大”投资项目甚至未规定金额标准,重大招投标及部分大额物资采购各自为政;中远总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存在使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违规使用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挪用住房维修基金、公司部分领导班子违规在兼任董(监)事的下属公司领取薪酬;中远总公司2家附属企业未经资产评估,就处置账目净值近10亿元的废旧船舶。
审计也指出中远集团集装箱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缺乏统一规划,系统间衔接控制机制不健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多个问题。需要指出的是,除了管理层、员工的素质,全球性的船运和物流公司的未来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强大的全球信息系统,对集装箱航运尤为如此。
尽管上述相关问题在审计中显示已做出了整改,但要成为像马士基集团这样百年全球标杆企业,中远集团远不止修修补补这么简单。
中远集运盈利能力远低于马士基有深层次问题,中国远洋或许也需要一场“艰难”的变革。
马士基航运重返盈利之道
2012年集装箱航运市场暂时有所好转,中远集运在运力增加13%、单箱成本同比下降8%的情况下,取得了11个百分点的毛利率的大幅上升,尽管如此,中远集运最终还是以-6%的利润率告亏。
而马士基航运仅凭运力规模增长4%,一举扭转亏损,其盈利之道又何在呢?
全线提高全球航线运费。2012年,马士基进行了较大的运费调整,除欧洲区下降1%外,其全球所有航线都进行了运费上调。2012年马士基航运的平均运价提高1.9%(表4),延续其一贯的单个TEU高收入水平。
马士基航运全球航线运费的上调,其底气离不开良好的客户满意度,通过“天天马士基”,马士基航运的服务品质得到很大提升。自2011年开始以来,“天天马士基”的平均准点率维持在98%以上,2012年,马士基航运的整体准点率也处于91%的高位。随着“天天马士基”的逐步推广,马士基航运将航运竞争水平提高到对手难以超越的水平。
马士基也通过拆船、闲置运力等方式积极调整其运力,以此支持其运费调整政策,2012年马士基航运在欧洲航线上撤出部分运力,正是这一积极主动的举措,才使得欧洲航线的运价能够保持在一个可以接受的水平。
大幅提高新兴市场份额。由于亚欧航线市场前景暗淡,马士基航运业务比重也一路下滑,从2010年的38%降低至目前的24%。所幸的是,马士基在新兴市场早已提前布局,填补了传统主航线的萎靡。
2012年亚洲区内航线的运载量同比上涨19%,成为表现最为亮眼的地区,其次,拉丁美洲航线的货量也有10%的年度增长,中西亚地区增幅也达7%。通过多年的不断调整,马士基亚洲区航线所占运载量份额从2007年的4%增长到2012年的7%。拉美航线比重则由2009年的12%增长到2012年的14%。
马士基航运对新兴市场加强攻势,目前又有17艘新轮船投入使用,这些新轮船也主要投向新兴市场例如非洲和拉丁美洲,以进一步巩固其在本地区的竞争优势。
提高效率、压缩成本。2012年,马士基通过削减营业成本、总部人员大裁剪、加大对集装箱免费使用期限的管理,并通过IT对全球航线船舶的高效配置等手段将单箱成本降低了1.7%。
最值得称道的是,在燃油费同比上涨7%、业务量扩大4%的情况下,马士基航运燃油费总支出同比下降1%,单箱燃油成本更是降低了11%。除了营运效率不断提高外,这还同其长期绿色环保战略相关。马士基航运现通过使用全球最大的3E级别船舶,将使马士基运营更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