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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庭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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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庭工作总结

法院民事庭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做为一名人民陪审员,参加本次培训交流,我深感荣幸。受*县人民法院委派,我向各位领导、各位同行介绍我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不妥之处,请批评批正:

一、基本情况

*县法院共有人民陪审员12名,男10名,女2名;40岁以下2名,41-50岁7名,51岁以上3名,国家职工8名,个体工商户1名,农村基层干部3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5名,中专以下文化程度5名,初中文化程度的2名。

二、参与审理案件情况

自2005年5月正式上岗以来,各位陪审员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参与审理各类案件363件,占到我院审结案件总数的12.75%。涉及刑事审判中的盗窃、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民事审判中的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他们发挥具有较高个人素养和丰富社会阅历,熟知社情民意等方面的独特作用,表现出了对案件判断的独到之处,克服了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使审判工作更加贴近社情民意、贴近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使裁判更加合情、合理、合法,增强了我院裁判的社会公信力和认同感。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363件案件中,上诉的3件,仅占0.83%。在各位人民陪审员和全体法官的共同努力下,我院的案件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案件的上诉率逐年下降,涉诉上访案件逐年减少,人民群众的满意度逐步提升。

三、人民陪审员管理运行情况

我院12名人民陪审员,三个基层法庭所在地各分布2名,就近参与审理案件。县城所在的镇和机关单位分布6名,参与刑事庭、民一庭、民二庭的案件审理。所属业务庭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年终汇总到政工科,院财务发给办案补贴,每30件。对成绩优秀的,每年还要给予奖励。

对于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由政工科负责,会同县司法局每半年进行一次。每次确定一个主题,选择本院审判经验丰富的老法官或资深律师进行讲授,根据需要组织大家进行讨论,加深理解,提高学习效果。每年工作总结中,专题安排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半天,组织各位陪审员交流经验,谈体会,总结全年工作,促进陪审员工作逐步走向正轨。

对各位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情况,院政工科定期进行考察,及时了解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情况,纠正参审工作中“情感好恶习不理性”、“客随主便不独立”、“随意乱讲不慎言”等不良现象。2007年底,对一名调往公安机关的人民陪审员及时进行了免职更换,保证了陪审工作的合法性。

四、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因经费不足,对人民陪审员的出庭补助,还停留在一个较低标准,相当一部分人民陪审员只将参与审理案件看着一种历行公事,“准法官”角色转换很不到位,导致参与庭审“陪而不审”,合议案子“客随主便”等现象仍然存在。

法院民事庭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审判 证据交换 举证责任

一、前言

(一)调研的目的及原因

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认定侵权证据一直是确认侵权事实和赔偿数额的根本,关系到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受侵害的知识产权能否给予保护以及保护的程度。为使知识产权审判能更妥当地适用《证据规定》并充分发挥真实证据的证明力,尽量避免知识产权举证、认证的困难,我们对四川省的几个中级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证据问题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研,结合调研中知识产权审判面临的问题,对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证据规则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通过归纳、整理和总结调研中的主要问题,并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从而提出解决此种问题的建议,希望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证据问题能通过证据规则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来得到解决。

(二)调研的时间、地点、方法

调研时间:2012年10月—2013年3月。

调研地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武侯区人民法院、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调研方法:参与法院调查会,个别访问,现场观察,阅览人民法院报的知识产权案工作总结,文献法。

二、调研内容及所发现问题之概述

此次调研报告主要以对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调研为基础,从而用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方式检视局部地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首先,从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网检索2010年至2013年四川省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文书,并不间断地浏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尽可能多地获取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状况信息及司法实践上法院对证据的采纳情况和标准。其次,为了解知识产权案件的有关审判经验,与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审判人员进行交流,并将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进行对比研究。再次,通过电话沟通与面谈,尽可能参与法院组织的与知识产权案相关的调查会和工作交流会。最后,阅读近年来与知识产权审理司法实践相关的文献著作,如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蒋志培著,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实务问答录》等。目前随着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方针、市场经济和法制环境等的飞速变化,可以从对知识产权案审理效果状况的研究里,考察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保护体系应对知识经济不断发展所带来的挑战的能力。

对于此次调研发现的问题作出如下总结:第一,通过参与调查会以及采访个别知识产权庭的审判员,发现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导致当事人取证、举证困难,致使当事人被迫采取非法手段取证,最终导致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采信,甚至连权利人身份都难以被认定进而导致其得不到保护;第二,通过参加工作报告会及进行个别采访,总结出由于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各自具有其特殊性,而调研中的80%的基层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均出现认为知识产权的举证特点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反而导致有些权利被泄露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第三,通过参与出庭旁听案件以及阅览知识产权文书网,不仅是在调研地及至全国各地的法院,在知识产权案审判中90%多的法院都会面临知识产权及证据专业性鉴定的问题。

三、知识产权案审判中的证据问题之分析

首先,调研中发现案件审理中的举证问题导致证据交换和采纳困难。第一,当事人举证的困难主要表现在:部分知识产权具有公开性,很多渠道均能获取,为侵权人实施侵权创造了便利;侵权往往是背后进行,知识产权侵权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这就导致知识产权诉讼举证困难,于是当事人便采取欺诈等方式获取知识产权诉讼证据或者依赖于法院进行证据保全,但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具合法性,法院无法实行证据交换。第二,知识产权诉讼中,专利和商标权稳定性不强,原告所有人地位会因无效宣告或撤销而变化。在其丧失所有人地位后也就丧失其原告地位,以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案件为例,在调研中高达60%以上的专利在一审甚至终审后出现“新的证据”导致权利维持或宣告无效,因而往往确权或无效文书刚生效,就必须改判或再审。由于原告身份的不稳定导致证据基础不稳定,使证据交换失去意义,进而使基层法院降低证据交换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中的使用率。

其次,调研中对举证责任制度实践问题的分析。第一,根据专利法和证据规则的规定,“新产品”方法专利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对于“新产品”之外的专利侵权仍适用一般规定,由于方法专利侵权的无形性且被告又不承担证明责任,原告往往难以取证,增加法院审判定案的难度。第二,在审判中,由于方法专利侵权、侵害商业秘密案涉及到保护商业秘密,原告不能接触被告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因此实践中被告也会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致使难以确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如何既能对证据进行充分质证,又能切实保护被告的商业秘密,是受案法院比较棘手的问题,专利法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也会因此落空。

再次,调研中对知识产权及证据的专业性技术鉴定问题的分析。证据规定第61条用司法解释在诉讼制度中规定专家辅助人制度,不仅弥补当事人专业知识的欠缺,保障其诉讼上的正当权利,也有助于法官准确认定事实,但目前缺乏必要的立法规制,该制度在实践中有以下问题:第一,审判中对专家辅助人独立诉讼地位的认识不足,调研中我们发现,有的法院将专家辅助人等同于证人甚至与鉴定人混同;第二,鉴定结论的采信程序存在不足。审判实践中,由于鉴定人员不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当原被告对鉴定结论质证时,法官无法作出判断。从省高院和成都中院审理上诉案件看,40%的案件上诉理由都是鉴定结论不可取;二审裁判有50%60%的案件未采纳一审鉴定结论;第三,鉴定的内容还有待厘清。有的案件在委托鉴定时,没有很好地区分是专业技术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委托鉴定的是专业技术问题,不能是法律问题,否则就会造成法院审判权的“旁落”。如在审理专利侵权案时,对专利技术是否成熟也委托鉴定等。

三、知识产权案审判中的证据问题之解决策略

针对调研中发现并总结的问题,通过实践调研和理论探讨、分析及研究,提出以下几个完善建议和观点:

首先,完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证据规则第37条,“交换适用的案件类型为证据较多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一般属于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的案件,通过证据交换需明确做到以下几点:确定无争议的事实和争议焦点,同时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庭前交换的证据的质证意见,采纳无争议事实并拟定争点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确定;当事人对于公证证据的质证能力不强,在此情况下,法官应当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期限来提高质证能力,尽量避免后续诉讼中因证据证明力的问题带来麻烦;如上文总结,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的诉讼基础具有不稳定性,双方当事人都可能不断提交新的反驳证据,如果反驳证据较少并对案件事实不具有实质意义,法院举行证据交换就会加重法院和当事人负担。如果由法院针对案件情况灵活处理,则能充分体现证据交换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固定争点、提高效率的功能。

其次,对举证责任分配应有特殊规定。法院审判中必须明确: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权利人完全不承担举证责任。如方法专利的权利人只有在证明自己享有方法专利权,对方制造了相同产品后,并说明依自己的专利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是新产品时,才实现举证责任倒置。此外,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保护商业秘密不能成为被告拒绝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的理由。对于商业秘密诉讼,权利人要承担证明商业秘密及被告使用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抑制或极其接近,而被告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的证据的,可以认定被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商业秘密。因此,现行知识产权专门法及证据规则需就此作出规定。

再次,关于技术性鉴定结论的完善建议。第一,法院审判过程中需要明确专家辅助人独立的诉讼地位和作用;第二,对于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技术问题的主观内容和客观内容,法官应尽量加以区分和作出明确判断;第三,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标示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对于确实存在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询,或鉴定人员被申请回避的事实,鉴定结论一般不予采信。

四、结语

知识产权本身便不同于传统民事权利,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仅通过简单地适用现行证据规则难以妥善解决纠纷,而且司法实务中还存在执法标准不一的情况,“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为妥善解决知识产权审判中面临的证据问题,促进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效率提升,针对两年多来四川地区有关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问题进行调研。文章结合知识产权审判的具体特点,对审判过程中所发现的举证、认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方式,以期在理论上为深入研究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张倩颖.知识产权诉讼整的若干证据问题研[J].太原科技大学,2011.

[2]蒋志培.知识产权审判中证据认定应把握的几个问题[J].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6,(06).

[5]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4辑)[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5).

法院民事庭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2017年是从学校毕业的第五个年头了,从一个什么都不懂的大学生,成为了一名执业律师。一路走来,身上的书生气被慢慢洗掉,多了一些世态心,见到了社会善恶,也看到了的人间冷暖。

这一年来,我在参加所里组织的各项培训的同时,也积极参加了所内及所外组织的培训,学习了法律服务方面的工作技巧,也学习了网络条件下的办公软件,用技术驱动法律。对过去的2017年,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总结:

1、 对我而言,2017年是颇为忙碌的一年,我了不少案件,其中有惊喜,也有不足。每个星期都要去法院开庭是我未曾预料的,随着案件数量的积累,我在案件的思路上也有了一定的转变,对那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了更加丰富的理解。诸多案件中有两个案子给我惊喜最多,一个是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成功使一个跟了两年的案子依法被省高院改判,让当事人的利益得以维护;另一个是一个综合各方面因素极有可能败诉的案件,经过我们认真庭前准备及庭审发问,最终胜诉,避免了当事人赔偿的结果。而让我觉得不足的是,在案件中,我对案件的整体把握不全面,需要进一步改进。

2、2016年,我成为了四级大律师,但是年初制定的学习目标和工作目标完成不够好,2017年需要再接再厉。我的工作小目标中有一项,就是谈一个律师费能达到一万元以上的案子,但是很遗憾,案子是谈成了,但是律师费只完成了目标的二分之一,因此2017年还需要加倍努力,完成这个小目标。

2016年我的业务学习情况不是很好,只读了三本书,参加培训学习也不够,2017年要尽可能的多涉猎相关书籍,不断增强知识水平,提升业务能力。

3、 2016年我协作了不少案件,涉及刑事、民事、行政领域,但是自己的独立案源相对较少。在我的案件中,绝大多数是为其他律师协办的案件,协办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学习积累的过程,非常感谢同事们的帮助,让我在协办过程中学习思考和进步。希望在2017年里,我能够开拓一定案源,签一个自己的顾问单位。

4、 在2017年不仅要低头办案,也要抬头仰望星空。在研究案子的时候,马律师经常告诫我,不要只顾着做案子,案子有的是,做是做不完的。做案子的时候,不要只局限于一个案件中,要进行分类,同一类情况,看看其他人是如何分析的,对案件进行透彻的了解。同时进行总结,深入分析,取精华,去糟粕,留下有用的。以后做同类案件,便会如鱼得水。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谨记教诲,把每一个案子做到不留遗憾。

法院民事庭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涉美婚姻;法律思考;比较研究

 

中美婚姻法律制度的差异,中美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势必对缔结涉美婚姻产生障碍,许多法律层面的实务性问题需要认真把握。

一、中美法律关于结婚规定之异同

(一)结婚条件的异同

美国1970年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规定,英语论文 结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一方由于无智力或智力不健全,或由于酒精、或其他致人麻醉的物质的作用而没有能力表示同意,或一方是在暴力或胁迫下,或在有关婚姻的重大问题上受到欺骗的情况下,所缔结的婚姻无效。第二,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年满l8周岁可以结婚。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获得其父母或监护人或法庭的许可后,也可以结婚。第三,结婚的三种禁止条件:①一方尚未离婚的,禁止结婚;②直系血亲之间、兄妹或姐弟之间禁止结婚;③伯父、叔父、舅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或姑母、姨母与侄子、外甥之间禁止结婚。除此之外,美国许多州还规定了其他禁止结婚的条件,主要包括:同性不得结婚;堂(表)兄妹之间、堂(表)姐弟之间不得结婚;直系姻亲之间不得结婚;患有性病者不得结婚等。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条与美国法律规定基本相似,体现了婚姻自由的立法精神。第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一条比美国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要晚一些,符合中国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国情。第三,禁止条件: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不得结婚。这比美国法律规定更加宽泛、更加完备,充分考虑了优生优育的立法原则。

(二)结婚程序的异同

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规定,结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①结婚申请。②结婚批准。③结婚准备期与结婚批准有效期,该法第204条规定,除法庭命令自签字时起即生效的情况之外,在本州内结婚的批准在签字之日起三天后开始生效,有效期为180天。即当事人必须在结婚申请获得批准以后的第3天到第183天这一期间内举行结婚仪式,否则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④举行结婚仪式,该法第206条规定,举行结婚仪式的方式多种多样,但不得采取私人性质的结婚仪式。也就是说,结婚的男女须在牧师等神职人员、法官或政府官员面前依法举行婚礼。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相对美国法律规定而言。我国法定的结婚程序相对简单,既不需要结婚准备期与结婚批准有效期,举行结婚仪式也不是必经的法定程序。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规定,下列四种情形宣告婚姻无效:第一,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婚姻;第二,一方有性生理缺陷的婚姻;第三,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第四,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婚姻。另外,美国法律还规定虚假婚姻为无效婚姻。虚假婚姻多数发生在移民领域,即美国之外的公民欲通过与美国公民结婚而移民美国。美国法律规定了两种可撤销婚姻的状况:一方精神或身体不健全的婚姻;一方受胁迫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没有虚假婚姻属无效婚姻的规定。关于可撤销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此,中国可撤销婚姻的情况限于受胁迫一种,性无能及拒绝性生活不能成为婚姻可撤销的法定理由,仅作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参考依据。

二、中美法律关于离婚规定之异同

(一)离婚理由的异同。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

将“婚姻关系无可挽回的破裂”这一无过错理由作为离婚的唯一理由。留学生论文 但到目前大多数州实行的是有过错与无过多相结合的离婚制度。美国法律规定了三种无过错离婚理由:第一,分居。指婚姻当事人依法解除同居义务但仍然保持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第二,不和谐。指当事人达到不可能维持正常的同居生活以及婚姻关系。第三,婚姻关系无可挽回的破裂。

一般指婚姻双方因无法协商的差异而造成破裂,导致不能恢复的程度。规定了四种有过错离婚理由:通奸;虐待;遗弃;其他各种离婚理由,如重婚、不人道、、有罪判决、酗酒、吸毒、恶疾等。

我国《婚姻法》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同时,还对现役军人离婚、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离婚作出了特别规定。

这些规定符合我国国情,体现了有过错离婚理由与无过错离婚理由相结合的立法精神。

(二)离婚程序的异同。在美国,离婚必须通过法庭进行,不能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一致同意离婚,也要法庭裁判。美国法院一般只有在无过错离婚的案例中,才适用调解程序,但对于涉及子女监护和探视问题,一般都进行调解。美国法律规定了离婚抗辩制度,所谓离婚抗辩,又称离婚的限制或阻却离婚的事由,指一方配偶即使有离婚理由,但他方也有一定的事由存在,法院应据此理由不准离婚,也被称作被告在离婚诉讼中有权提出抗辩,以阻止离婚的判决。

我国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两种:协议登记离婚与单方诉讼离婚。对于离婚合意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到一方户口所有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必到法院办理。第二种途径,是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而一方坚持离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与美国婚姻家庭法相比,我国离婚程序显得简洁而具有原则性和灵活性,但法条规定比较抽象,操作更多依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三)离婚后果的异同。美国法律大体规定了四个方面的离婚后果。第一,身份上的后果:主要包括再婚的自由、姓氏的变更和子女的监护。关于子女监护,<统一结婚离婚法》第402条规定,法院应使有关监护权的决定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要考虑的因素有:父母一方或双方在监护问题上的愿望;子女在监护人选问题上的愿望;子女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其兄弟姐妹及其他对子女最大利益有影响的人相互之间的作用和关系;子女对家庭、学校和居住地的适应;所有有关监护关系者身心健康状况。第二,财产上的后果。主要是对财产的分割、扶养费的给付等。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法律规定,结婚后双方获得的所有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均享有不可分割的一半利益。同时,美国广泛实施婚前财产协议,几乎所有的州均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就财产处理自行达成协议并签署相关协议书,内容包括共同财产如何分配、债务债权的承担等,但离婚协议须经法院审查批准后方能生效。关于一方对另一方的扶养,《统一结婚离婚法》规定,在离婚诉讼或在扶养费诉讼中,只要发现当事人一方离婚后,财产拥有情况不足以维持其合理的生活需要,并且因抚养子女原因不能工作或即使工作也不能达到上述需要就可以判令有能力支付的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扶养费的数额根据具体的因素考虑。第三,离婚损害赔偿。《统一结婚离婚法》没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一些州的损害赔偿制度是通过判例的形式体现的。第四,子女抚养。美国法律规定,父母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费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可自行约定,否则法院不予认定。如何确定抚养费的数额,《统一结婚离婚法》规定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子女的经济来源;监护父母的经济来源;婚姻解除前子女的生活水平;子女的身体和感情状况以及受教育所需要的费用;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的经济来源及其生活需要等。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就明确规定了离婚后子女的身份后果。法律尽管没有明确规定离婚双方之间的身份后果,但在司法实践中,离婚双方从离婚之日起就有了再婚的自由。关于财产上的后果,《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一般一人一半,这一点,与美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基本一致。

关于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给付,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形:其一是经济补偿,《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其二是经济帮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商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虽然是经济帮助,但与“扶养”概念显然不同。《婚姻法》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离婚后对子女产生的民事责任依然有连带赔偿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这一规定为离婚家庭的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提供了制度保证。

三、缔结涉美婚姻需要着重考虑的几个问题

通过对中美婚姻法的比较,笔者认为,尽管中美婚姻制度有许多共同点,但差异显而易见,而这些差异源于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宗教背景,如果形成冲突,往往难以调和。因此,缔结涉美婚姻应着重考虑以下问题。

(一)心理预期与现实反差。俗话说,婚姻不是儿戏,涉外婚姻更应慎重。有些人特别是女性对缔结涉外尤其是涉美婚姻相当期待,把和美国人结婚与幸福快乐等同起来,有的甚至当着炫耀的资本,带有明显的功利色彩。事实上,相对国内婚姻而言,涉美婚姻的不确定性更高。这主要是缺乏共同的文化传统,双方在语言、习俗、信仰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很难获得认同感和归宿感,倘若不能逾越这些障碍,就会发现与美国人结婚并非自己想象的那样美好,心理预期与客观现实就会产生落差,其结果必然是身心疲惫,原来盼望的婚姻很可能会在痛苦中结束。

(二)国籍和永久居住权。本文前面谈到,美国法律规定虚假婚姻为无效婚姻,而虚假婚姻主要是针对涉外婚姻而言的,目的是限制美国之外的公民通过与美国公民结婚移民美国。美国移民法案规定,美国之外的公民如果想通过婚姻移民美国,必须在美国居住相当长的时间,一般要求两年以上。这里有两种情况:第一,有的人与美国人结婚只是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拿到签证或绿卡,到美国深造或定居,其结果往往事与愿违。第二,有的人与美国人结婚,本身并没有移民美国的故意,但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国籍和永久居住权问题迟迟不能解决,导致长时间的两地分居,婚姻基础势必动摇。同样的,美国人通过婚姻到中国定居也存在这样的问题。

(三)缔结婚姻的程序。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工作总结 因此,第一,如果可能,尽量在国内办理结婚手续。第二,如果在美国办理结婚手续,要注意几个关键问题:①既要熟悉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关于结婚方面的规定,又要掌握结婚对象所在的州的特殊规定。②申请结婚时,要按照美国法律的要求,提供齐全的资料,防止申请受阻。③尽量在结婚批准有效期举行婚礼,避免重新申请带来麻烦。④一定要通过公众场合举行正式婚礼,以获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第三,无论在国内或是在美国办理结婚手续,最好举行婚前财产公证,签订婚后财产分配与处理协议,这也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方式。

(四)离婚风险的承担。权威部门统计表明,涉美婚姻离婚风险较高,这既有前面提到的心理预期难以实现的问题,也有对方存在严重过错的问题,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美国法律对离婚的规定过于简单,即法院确认离婚的唯一条件为婚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这就出现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离婚随时可能发生;二是离婚存在风险。第一,定居美国的婚姻双方当事人不能协议离婚,因为美国法律规定,婚姻的解除必须采用诉讼离婚的方式,不承认诉讼外的协议离婚,所以离婚必须到法院判决。第二,由于适用法律不同及管辖权争议等原因,某些当事人离婚可能会困难重重。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案件管辖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说明,如果涉美离婚案件一旦由美国法院管辖,且对方不予配合时,就有可能成为马拉松式的离婚诉讼。第三,财产调查受到限制,执行希望十分渺茫,财产分割难以落实,夫妻扶养义务多数为空头支票。第四,子女监护和抚养问题难以协调,特别是在离婚后一方回国定居的情况下,这一问题尤其突出。无论子女判给哪一方,都可能出现这样的结果:有监护权的一方经济负担沉重,而另一方的探视权将会受到损害。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建议当事人寻求专门咨询机构或有此专长的资深律师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编写委员会.婚姻家庭与社会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2]编写委员会.婚姻司法解释kg,~l指南[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5.

法院民事庭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一、领导重视,责任落实,奠定维稳工作基础。为了确保各项工作井然有序的开展,顺利完成年度目标任务,镇党委、政府与各村(居)、综治成员单位签定了综治暨平安建设工作责任书,各村(居)也与各村民小组签订了综治工作年度目标责任书。年终镇对村(居)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考核结果与村干部绩效工资相挂钩,奖勤罚懒,目前,年党委政府对村居考核结果已经公示。各村(居)对村民小组也采取相似的奖励机制,积极调动大家的工作主动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形成了由被动干转变为主动抓的良好局面。

二、创新机制,注重化解,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确保地区社会稳定,镇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区委书记大接访”活动精神,集中精力开展了以“全力解决矛盾纠纷,消除隐患”为主题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一是强化矛盾纠纷隐患调处责任制。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和隐患的摸排调处,实行一般矛盾纠纷周报督办制和重点人员稳控一日两报制,对不稳定因素和隐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解决。镇主要领导坚持在每周党政例会上督办分管领导、联村领导对矛盾纠纷、隐患包保办理等情况,并研究安排限期解决问题的措施和督查意见。要求包保领导和责任人到户见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心与心的交流,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二是创新矛盾纠纷信息公开机制。运用政府门户网站、有线电视政务公开频道、各村居户外电子公告屏等宣传媒介,适时公布矛盾纠纷、事项和政府网站在线受理情况的受理过程和意见答复,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征求群众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得到进一步增强。截止目前,已公布6期《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公告》,群众反响较好。三是超前化解项目建设引发的矛盾和问题。今年以来,寨西商业街、镇科技文化活动中心等项目建设相继启动,征迁工作乃重中之重,为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党政联村、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夜以继日的进村入户,耐心细致的宣传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有关征地、拆本文来自转载请保留此标记。迁、补偿等政策法规,逐步取得广大群众对项目建设的理解和支持,有效避免了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解决了群众的后顾之忧。四是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今年9月1日因受“凤凰”台风等因素影响,寨西新村发生山体滑坡,导致挡土墙倒塌,临时工棚被压,在建的3户安置房受影响。镇政府及时启动了应急预案,镇长黄德顺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赶往现场,指挥迅速组织抢险,消除现场危害。月日,镇党委书记于亮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对灾害治理、受损处理等明确了责任主体,对下一步征求意见、安置群众、灾害治理等工作进行了详细部署安排。由于党委政府自始至终本着人民群众利益至上的原则,与群众充分沟通交流,争取了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使灾害治理等工作稳步进展,有效避免了矛盾激化和群众上访事件的发生。五是引导群众以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妥善化解疑难问题。今年以来,镇主要领导本着依法解决问题,主动引导群众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化解了一些多年未结的疑难复杂问题。如:年,冈村16组戴锦宣租用供销社仓库,从事食用油的兑换、加工和销售,于年月中旬某晚,携妻子突然弃厂而去,厂内机械设备及油品全被搬走,当时,存放在厂内的茶籽油、菜油达5000余斤,涉及冈村及大岭下等村近60户农户,戴锦宣另欠少数农户现金达2万余元。戴锦宣及其妻子至今去向不明。部分农户也曾联名写信到镇政府。此后,镇党委书记于亮到冈村调研时,进一步了解情况和群众诉求,在镇党政联席会上明确由镇司法所牵头,派出所协助,调查了解该事件的来龙去脉,会同村委会及时引导群众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司法所予以法律援助。目前,法院已该案件正在审理之中。此外,程胜财问题也多次在镇党政领导的亲自过问、接待和分管负责同志的直接协调下,已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以通过诉讼途径最终解决问题。据统计,年,全镇共排查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1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7%,调处成功114起。全年受理13起,较去年同期下降16%,已全部办结,全年未发生一起“民转刑”案件、和集体越级上访事件,也未发生一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人防为本,优化技防,全面构建防范网络。近年来,镇积极打造综治民生工程,进一步优化防控水平,通过组建专业治安巡逻队、建设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实现了“人防、物防、技防”协调联动。年底,我镇从退伍军人中择优录取6人,由政府出资10万元,成立了专业治安巡逻队,工资待遇全部由政府承担。一年来,治安巡逻队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在重点时段对重点单位、重点路段有针对性的开展巡防守护,使派出所对辖区逐步实现全时空、全方位、全覆盖的巡逻防控,预防和减少了各类违法犯罪的发生,增强了群众安全感。截止12月底,巡逻队直接抓获现行违

法犯罪嫌疑人7名,网上逃犯1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万余元。同时,镇以“数字”建设为契机,开展治安防控“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建设,与风景区建成了应急联动子系统,在全镇主干道、村民聚居地和各景区景点安装了45个数字视频监探头,在所有村居的主要路口都建立了治安电子提示屏,真正做到了“治安提示到村口”、“信息联网到宾馆”、“应急反应到村居”,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犯罪,提高了治安管理和防范水平,为全镇人民的生产生活营造了平安和谐的发展环境。据统计,年,全镇共发治安案件3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61.5%,共发刑事案件26起,较去年同期下降61%。无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四、规范管理,加强帮教,扎实开展矫正帮教。一是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每周电话汇报,每月书面汇报和集中培训学习及义务劳动,定期进行走访或个别谈话等制度,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及时帮助纠正错误。同时,实行每人一档,适时进行分等级分阶段管理,有针对性的采取矫正措施,开始尝试对他们进行心理健康知识的教育,从根本上逐步消除他们的违法犯罪念头。目前,经综合评议,除一人获批准长期外出务工,四名对象均被评定为普通管理等级,无一人重新犯罪。二是帮教安置工作重点突出。全镇共49名刑释解教人员,其中刑满释放34人,解除劳动教养15人,外出务工3人。为切实加强帮教力度,加强了对“重点人员”的联系、走访、衔接、帮教等工作,同时完善了一人一档资料,加强动态管理,最大限度预防其重新违法犯罪。为尽可能协调解决其就业安置问题,司法所与环卫所共同建立了镇第一个过渡性帮教安置基地。为鼓励支持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经司法所与工商所协调,居委会刚回归的程牡丹及时享受到工商费减收政策。

五、毗邻联防,协调配合,共同打造平安边界。为进一步打造平安边界,促进毗邻地区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今年,经镇与毗邻5乡镇深入交流、探讨,对年通过的《镇毗邻地区联防联调委员会章程》进行了适当修改、完善,重新签订了《镇毗邻地区联防联调联治暨平安边界创建公约》,使毗邻地区联防联调工作更与时俱进,推进镇创建平安乡镇、综治模范乡镇进程。

六、立足实际,拓展领域,着力开创工作新局面。为深入推进全镇综治暨平安建设各项工作,为旅游经济发展创造更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镇今年还重点开展了以下创新工作。一是对不良行为青少年采取包保帮教制。深入排查梳理全镇所有闲散青少年、服刑在教人本文来自转载请保留此标记。员未成年子女、辍学生、孤儿、流浪未成年人及外出务工人员留守未成年子女等特殊青少年,针对性开展的教育、管理、服务、救助等活动,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二是综治暨平安建设工作进景区。立足于平安景区创建思路,进一步拓展创建平安景区的内涵,全面开展综治暨平安建设工作进景区活动,为镇旅游经济持续发展创造稳定的“软环境”。三是平安创建进宾旅馆。创新平安建设工作机制,推进创建活动进宾旅馆,今年正着手试点开展星级宾旅馆创建活动,以提升其品牌效益和经济效益,明年准备将创建活动延伸到大型宾旅馆,扩大创建工作的覆盖面,同时,对已经命名的平安宾旅馆实行动态管理,以提升创建质量。四是平安创建与村民自治相结合。各村居新修订的《村(居)民自治章程》,均将村(居)民违规上访、违规用火、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法律边缘问题与所获集体经济利益挂钩,兑现奖惩。如芳村村《村民自治章程》规定,严禁违规上访,对第一次违规上访的,取消当事人1-3年的集体利益分配款;同一事由再次违规上访的,取消其家庭成员年所有的集体利益分配款等惠民政策。以上措施对有效遏制违规上访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