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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进入到小康社会体系之下,对社会保障服务也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这同样给社会保障管理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为此,在社会保障管理信息化建设期间,不断寻求新技术与新手段已经成为重要任务,在确保社会保障部门数据资料能够被很好收集与整理的基础之上,推动了社会保障管理信息化建设进程。
一、云计算相关内涵与特点探究
1、云计算相关内涵。云计算属于一种信息资源处理方式,该种方式将信息数据分解布置到大量计算机服务器群组成的资源处理池当中,之后池中的各种应用系统,会对信息数据进行一定的转化,将其处理成以计算能力、存储空间与软件应用等形式为主的各种服务。用户也会依据自身的需求,利用网络终端来获取相应的服务,并不需要安装任何的应用系统。对于云计算的基本原理,将所需要的计算分配在较多的分布式计算机当中,利用互联网快速传输性能,将大量数据的处理,从单个的计算机转移到所设立好的计算机群当中[1]。云计算功能的实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的能力,一是数据资源存储能力,二是分布式计算能力。
2、云计算特点体现。第一,具有可靠性的特点。“云”的极端与存储能力比较强大。立足于技术应用角度,应用云计算要比其他设备更加可靠安全。第二,具有拟化的特点。作为云计算基础技术的组成部分之一,虚拟化将云计算中的基础硬件设备容量扩大,同时在此基础之上,建立了一个云计算平台,通过该平台将信息资源简化,并且能够对软件系统进行重新的配置[2]。第三,具有通用性特点。云计算支撑下的系统应用,可以随着云计算的变化而变化成新的应用,同时也可以通过相互组合,而形成新的应用。
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化中云计算的应用研究
社会保障信息化是指,将计算机、网络以及通信技术作为载体,与社会保障制度新的形式相结合,并在社会保障领域当中提出新的任务与要求。如今,在社会保障管理信息中应用云计算,使得IT环境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在应用云计算服务以后,IT环境功能实现以下几点:首先,实现了五保合一功能。由于在应用云计算以后,社会保障业务的各个系统集合到了一定的应用服务层,并实现了“五保合一”的目标,同时由低到高形成了三种形式,一种是共享基础数据库,该数据库有参保单位和个人基本信息库两个部分[3];第二种为合理调整公共业务,在该业务中有人员登记、资格申报以及费用征缴等方面的业务;第三种是参保人员与缴费单位的信息数据出现动态变动的时候,在五险中,信息便能够快速的变更,必要时还会出现联动情况。其次,实现了社会保障一体化功能。社会保障云计算平台高度软件、系统以及数据的统一,不仅实现了共享目标,同时也实现了使用同一个基本信息库、集中管理基本信息等目标。另外,实现了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功能。尽管我国应在很多地区开展了异地业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但是跨统筹区甚至在全国范围内的统筹工作,还讯在着一定的信息建设困难。可云计算的应用,给数据的合并与统一提供了一定条件,这不仅能够在极大程度上避免出现人员两地奔波情况,同时在实现全国发行设备保障方面有着积极意义。在社会保障管理信息化建设当中应用云计算,不仅能够提升其工作效率,同时也能够改善服务标准,这给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而要确保云计算应用的作用能够被充分的发挥出来,还需要设置相应的平台层,这能够在构建社会保障云计算平台方面发挥这积极意义。当前,在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实施期间,我国社会保障管理方面还缺少统一的、具有全国性质的社会保障支持技术系统[4]。这与英宝云,张玉瑛在《浅谈档案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性》一文中的观点有着相似之处。在社会保障体系技术支持的背景之下,社会保障管理规范化进程不仅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同时在提升社会保障服务质量与工作效率房间有着积极作用,在不断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进场方面有着一定的意义。
总结:随着近年来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云计算已经被应用在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当中,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云计算的应用,改变了原有的IT环境,不仅实现了多样化的功能,同时其作用的发挥,也为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此,我国社会在发展期间,必须给予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应用云计算高度重视。
参 考 文 献
[1]王晓琪.社会保障管理信息化中云计算的应用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3,(12):23-78.
[2]殷海华.社会保障管理信息化中云计算的应用研究[J].信息技术与信息化,2014,(11):95-96.
Abstract: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informationalization construction of equipment support, the connotation, construction content and key technology of equipment support should be scientific understood in theory. In the base of the concept of equipment support informationalization, the collectivity object and main matters are put forward, the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imary technology, finally expounds how to perform information management.
关键词: 装备保障;信息化;信息管理
Key words: equipment support;informationalization;information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1-0205-02
0 引言
当今世界上主要军事强国,无不加快装备保障信息化建设的步伐,纷纷调整军事战略,制定新的建军方针,迈开了由机械化军队向信息化军队全面转型的步伐,努力占领保障领域信息化的制高点。面对全球信息化的浪潮,实现我军装备保障信息化建设的全面发展,是新的历史时期我军装备保障建设的一项战略性任务。
1 装备保障信息化定义
装备保障信息化[1],指在军队最高领率机关的统一规划和组织下,在装备保障领域依托国家、国防信息基础设施,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广泛利用装备保障信息资源,系统改造以机械化为主要特征的传统装备保障,不断提高装备保障能力和效益,最终实现装备保障形态由机械化向信息化变革的进程。
该定义指出装备保障信息化必须在军队最高领率机关的统一规划和组织下进行,其主体是装备保障系统中的所有人员、物资、装备、设施及其相关的环境等,其发展是一个滚动发展的动态过程。
2 装备保障信息化建设概述
2.1 装备保障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 进入到“十二五”时期,军队的战略地位和使命任务都发生了变化,全军进入到了战略转型的重要时期,在这种形势下,装备保障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为:
以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和先进装备保障理论为主导,以信息网络为基础,信息资源为核心,信息人才为依托,构建信息化的装备保障体系;建设覆盖各级各类装备技术保障机构的,高度融合、高效运行、高度安全的导弹保障网;逐步实现保障管理科学化、保障指挥自动化、保障供应精确化、维修保障精益化,实现装备保障领域内的“C4ISR”;促进维修保障政策的创新发展,实现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保障能力跨越式发展,最终达到装备保障综合、快速、高效、精确的目标。
2.2 装备保障信息化建设的内容
2.2.1 信息网络建设 装备保障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就是建设先进、安全可靠的信息网络,这是实现装备保障信息化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发挥装备保障信息化整体效益的关键。因此,装备保障信息网络建设在装备保障信息化建设中应处于重点发展的主导地位。
2.2.2 信息设施设备建设 信息设施设备是实施装备保障信息化的手段,是装备保障能力高低的重要标志。装备保障装备信息化建设就是利用信息技术改造和发展保障装备的过程。既包括运用信息技术对现有保障装备实施改造和改进,也包括研制和配备新型信息化保障装备以及加强装备保障装备信息化建设。
2.2.3 装备保障信息资源建设 装备保障信息资源是装备保障信息化建设的核心要素,深入开发和广泛利用装备保障信息资源,既是装备保障信息化建设的核心任务,也是装备保障信息化建设取得实效的关键。装备保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程度是衡量装备保障信息化建设水平的一个重要尺度。
2.2.4 装备保障人员队伍建设 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队伍建设是我军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装备保障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方面。人才是装备保障信息化建设的成功之本,对装备保障信息化建设其它工作的发展速度和质量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是装备保障信息化建设的关键要素和根本保证。
3 装备保障信息化建设的主要技术
3.1 数据仓库技术 数据仓库是一个面向主题、集成、时变、非易失的数据集合,支持管理部门的决策过程[2]。装备保障信息系统经过多年建设后,会积累海量的数据。但如果在系统建设之初,没有很好地考虑各系统的有效集成,从而使这些数据分散在多个独立系统中,形成众多的“信息孤岛”。这样以来,信息分散、无法共享,数据完整性、一致性得不到很好地保证,数据应用水平不高,难以为决策者提供综合、高效、准确的信息。数据仓库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它除了提供传统数据库的数据收集、记录、分类、排序、存储和查找管理功能之外,更重要的是针对原始数据的不同性质和格式,建立独立的、面向不同用户需求的智能、数据映射、数据挖掘和数据融合处理的功能。
3.2 交互式电子技术手册 交互式电子技术手册(IETM)技术集数字化技术、因特网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于一体,是新时期实现装备保障信息化的关键技术之一,有利于充分利用装备保障信息资源,创新装备保障手段,不断提高装备保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以IETM推动装备保障的数字化和信息化,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对工作效率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防部就将F-16战斗机的750000页技术文档制作成为39片光盘,在其他一些武器系统也积极采用IETM,取得了很好的效益[3-4]。
3.3 装备保障管理信息可视化技术。装备保障管理信息可视化指综合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与通信技术、图形处理技术、人机交互技术等技术手段,将装备保障资源、保障过程、保障状况、保障信息及战场环境等以文字、图形、图像和动画等直观、形象的方式展示给装备保障指挥员,增强装备保障指挥员的认知能力和决策能力的过程[5]。实现装备保障管理信息的关键技术有:①数据挖掘技术:数据挖掘的目的就是从大量数据中自动发现知识。在装备保障管理信息可视化中,根据既定目标和存在的问题,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可对大量的装备保障数据进行探索,揭示隐藏其中的规律,指导实际的装备保障工作。②智能决策支持系统:智能决策支持系统利用人工智能和专家系统技术在定性分析和不确定推理上的优势,充分利用了人类在问题求解中的经验和知识。装备保障管理信息可视化中的智能决策支持系统不仅能模拟人的思维方法和决策过程,为装备保障指挥员提供更加人性化的决策建议,而且可借助专家系统调用以往相似问题的经验和知识,提供对于新问题的决策建议,在决策的全过程为装备保障指挥员提供支持。
4 装备保障信息化管理
随着装备信息网络建设和资源开发,装备保障信息的内容将与日俱增,如何利用好这些装备保障信息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只有通过合理的、有计划的、有组织的管理使用好装备保障信息,才能最大效益地发挥信息的保障功能,促进装备保障信息化建设。
4.1 管理内容 装备保障信息管理的内容分为日常信息管理和战时保障信息管理两大部分。
4.1.1 日常信息管理:日常信息管理包括基础信息管理、业务信息管理和日常办公信息管理。基础信息管理主要指序列信息、装备性能信息等;业务信息管理主要指:装备管理信息、保障机构信息、计量、化(试)验信息、远程技术装备实力统计信息等;日常办公信息管理主要指:公文处理信息、工作计划信息、规章制度信息管理等。
4.1.2 战时保障信息管理:战时保障信息管理包括战
前准备阶段、战斗实施阶段和战斗结束阶段的导弹保障信息管理。战前保障信息主要指装备供应保障、技术保障、保障力量部署等;战中保障信息主要指装备消耗补充和技术准备、战损抢修计划制定、保障力量部署调整等;战后保障信息主要指装备消耗补充和拟制相关军用文书等。
4.2 管理方式 装备保障信息管理方式有依法管理、分级管理和专人管理三种方式。
4.2.1 依法管理:装备保障信息的内容和类别较多,信息量大,要做好装备保障信息管理的工作,首要的就是要建立健全法规,用法规来统管保障系统内部的各类信息。装备保障机关要依据国家和军队信息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制定出符合装备信息管理的具体的规章,各级保障部队要在信息管理法规的框架内,进行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若需要制定专门的信息管理制度时,应报上级批准后方可实施,但不得与上级法规冲突。各部队单位要坚决落实装备保障信息管理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管理装备保障信息,若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有困难或更好的管理经
验,应及时逐级上报。
4.2.2 分级管理:分级管理就是在各级装备保障机关
保障信息管理体制的框架内,实行分工管理,各负其责。总部级装备保障机关负责装备保障信息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全军范围内的信息统管,各军种装备保障机关负责本级装备保障信息的管理和所属部队的装备保障信息的统管。部队要抓好本单位装备保障信息管理,对于个别专业、特殊装备的信息,需要进行特别管理时,可进行升级管理。
4.2.3 专人管理:装备保障信息工作随着装备的发展和保障工作的需要,越来越显得重要。因此针对装备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对装备保障信息的管理必须实行专人管理,并应尽快建立一支装备保障信息管理的专业人才队伍,同时,实施专人管理要做到定岗定位、定职定责、科学管理、注重实际、安全保密。
5 结束语
装备保障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在全军的统筹规划下,以“着眼打赢”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需求牵引,优选发展路径,坚持“开拓创新”的工作思路做好装备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规划和计划,满足部队转型建设对装备保障提出的新要求。
参考文献:
[1]杨学强,黄俊等.装备保障信息化建设概论[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11:23-25.
[2]杜家兴,徐宗昌,王铁宁,杨学强.装备保障数据仓库与数据挖掘研究[J].计算机工程与应用,2004,(9):225-227.
[3]刘琳娜.基于本体的武器装备IETM研究[D].西北工业大学,2007.
第一条为了促进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管理,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产业发展以及信息安全保障和相关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市场、立足创新、深化应用、注重效益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信息化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培养和引进信息化人才,普及信息化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息化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信息化建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等与信息化有关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信息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信息化规划与项目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规划中的公共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本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信息化发展规划的要求,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财政投资为主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在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前,应当由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未经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得立项和安排资金。
第十二条申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二级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甲、乙级单位资质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四级企业资质或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丙级单位资质的,经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无资质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揽信息化建设项目,禁止伪造、转让、出租或者买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制度,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并按国家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在验收时应当听取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财政投资为主的信息化项目,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者组织专家定期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信息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信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对信息产业重点项目给予扶持,建立信息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自主创新,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信息产业政策、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和信息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引导信息产业发展。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享受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经州(市)以上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经税务机关依法批准后,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参与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国家标准的制订。
第十九条加强电子政务工作,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促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工作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企业信息化发展指南,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方面广泛应用信息技术,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科学技术、技术改造、农业发展等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引导和扶持相关领域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并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逐步建立和完善商业信用、在线支付、物流配送和安全认证体系,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应当保障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安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从事电子交易服务的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对经营主体利用其网站从事的经营活动负责监督,并负有下列职责:
(一)定期核验经营主体的身份信息、经营凭证和信用程度;
(二)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措施,保障电子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三)对要求保密的信息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四)其他保障正常经营活动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培训,建立信息服务体系,加强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大信息服务的支持力度,推进农村信息化,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市场、科技、教育、卫生、保健等信息服务。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政策和措施,扶持和引导社区信息化建设,构建社区信息平台,改善社区服务。
第二十五条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广播电视、金融保险和公共事业等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推广应用信息技术,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章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发公共性、基础性的信息资源,建设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开展公益性信息服务,扶持社会力量开发信息资源,支持信用中介机构依法采集和整合企业与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基础信息资源交换标准和信息服务标准,组织建设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促进信息资源的共享和综合利用。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培训,对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资源共享交换制度,向本级政务信息平台及时提供有关信息;涉及公共管理、重大政策和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信息,应当及时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
公开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九条收集、提供网络信息应当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制作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和使用未经信息权利人许可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信息。
第三十条信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采集和利用信息。合法的信息受法律保护,未经信息所有者授权或者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保护信息资源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或者商业秘密的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
第三十三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本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公安机关备案,并根据审核的安全保护等级进行建设和管理。
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的信息共享与通报,建立信息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督促网络与信息系统的运营和使用单位,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
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安全专项规划,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建设应当使用依法认可、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产品,信息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应当报保密和密码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查。
第三十七条网络与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自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信息安全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关系国计民生、社会稳定的基础信息网络,重要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调整信息化发展规划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进行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无资质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建设项目,或者伪造、转让、出租或者买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项目完成后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电子交易服务的单位未建立投诉、受理机制,或者未对经营主体利用其网站从事的经营活动履行监督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及时向本级政务信息平台提供有关信息,或者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信息化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信息化,是指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历史进程。
信息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基础通信管线、公共信息网络、公共信息资源库和信息安全保障基础设施。其中,公共信息网络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通信、计算机、有线电视等公共信息网络。
首先,检察业务信息化建设是新时期下检察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信息化建设是科技强检的关键。大力推进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提高检察工作水平,实现科技强检,以信息化带动检察业务和队伍建设,是检察业务的必然选择和使命。近年来,我国信息产业发展迅速,信息技术被众多行业和领域看作是新世纪变革的重大机遇和挑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发展计算机领域信息技术,已是势在必行,刻不容缓。以信息化建设促进检察机关的办公办案自动化建设,可以使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不断提高。伴随检察机关局域网的逐渐建成与不断完善,实现信息量的增加、资源共享、发挥网络潜力和资源共享等优势,已成为检察信息化建设发展的迫切要求,干警们可以通过网上工作平台,处理检察业务,全方位地履行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能。
其次,加强检察信息化建设是时代要求和检察工作发展的必然必然趋势。要正确履行检察职能,就要发展检察科技,改变传统的检察工作方式和工作流程,转变观念,提高思想认识。向检察科技要战斗力,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实现科技强检,就要紧跟时代步伐,高度重视检察信息化工作,抓好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建设带动检察工作的发展。科技兴检要始终坚持面向检察业务,攻坚克克难,着力解决侦查、批捕、、监督、预防等检察业务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要不断强化科技意识,重视技术开发和运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积极探索和实践,促进检察科技工作的发展,增强对检察科技的有效需求。科技兴检,必须面向全社会和全国检察机关,通过各种方式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信息资源,建立自己的专线局域网站,同时,也要积极促进与上下级检察院之间以及各省、市之间检察科技的资源共享。还要积极建立与公安、法院、司法、监狱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二、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开展步骤
如今的检察工作,不论是办公还是办案,都离不开现代技术的支持,因此,要紧随时代步伐,努力做好检察技术工作,努力发挥检察技术在检察政务、业务工作、队伍建设等检察业务工作中的保障作用。尤其是信息网络化信息时代的来临不仅需要有一定的机制和制度来保障,还需要有先进的设备和掌握先进技术的技术人员。目前,基层检察院承担着大量的具体工作,如今的检察工作已离不开计算机与网络,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更离不开技术的支持。
(一)建立业务工作、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建立检察信息网络、构建管理和服务平台,为检察业务信息化建设创造一个基础的大框架首先要整合资源,充分利用和提高原有资源的使用率,减少资源浪费。然后应不断加大硬件投入,增加高配置计算机的绝对数量,为办公办案软件的推广应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同时,通过培训使计算机技术人员尽快掌握软件的安装、前后台设置、调试及常见故障的处理等技术问题,建立一个全面广泛的网络化信息系统。除此之外,检察网络上还应设立交流的平台,改变原来的传统通讯方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更为直接、迅捷、方式多样的多媒体通讯。网络会议、电子邮件、视频交谈、文件、图片的即时传送等网络交流方式可以使各级检察机关之间建立更为广泛、紧密的联系,完成和运用远程视频会议系统,利用基于网络的视频、音频等数据传输功能的通讯方式实现跨地区、部门大型工作会议,以及远程可视案件讨论、远程预审、审讯监控和指挥、业务培训等活动。
(二)要重点培养网络技术骨干型人才,加强信息化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检察机关应该重视技术人才培养,并根据检察业务需要,积极引进各类技术人才。特别是考虑到随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信息技术人才的短缺将会直接影响到检察院的信息化进程,因此要将培养骨干技术人才作为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工程。可以从各部门挑选了一些计算机基础较好、操作能力较强的干警作为信息化技术人员,从网络化应用和管理方面进行强化培训,再由他们负责所在部门的信息化应用、维护、日常指导工作。信息化的建设与发展还必须从长远目标出发,建立起全面的信息化队伍。因此,还要狠抓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为信息化的建设、发展、维护管理等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保障,要坚持“全员参与、立足岗位、注重实效”的原则,从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干警的接受能力和培训内容等方面统筹兼顾,循序渐进地开展培训。全面加强检察机关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网络技术能力,才能为信息化建设创建坚实的基础。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得到了重大的发展。检察机关肩负维护社会稳定、惩治刑事犯罪、维护司法公正等众多责任。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检察机关也必须与时俱进,把握科技发展的最新趋势,全面贯彻高检院科技强检的任务,大力加强检察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
一、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性
信息化建设能够将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队伍建设有效的整合为一体,促进其他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使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并且能很好地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大力推进检察信息化,是促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和保障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保证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要求和必然选择。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开展科技强检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高科技信息技术服务检察工作,实现办公自动化、办案现代化,更有力地打击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的公正和统一。
一是能提高工作效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高科技信息技术能够规范工作程序,减少大量的重复性工作,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能够更好的实现资源共享,加强检察宣传、检察学习为打造学习型检察机关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是能提供技术保障。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高科技信息技术能够更好地为侦破案件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可以对整个案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能够与办案人员时刻保持联系,能够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一举一动,能够更好的应对突发事件。
三是能整合信息资源。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高科技信息技术能够更好的整合案件信息,通过建立完善的数据库可以调用各种检察工作需要的信息资源,也能让领导对整个检察机关的办案情况及相关业务有个更好的掌握和控制。
二、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
一是大数据和“云计算”在检察院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应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经费投入力度较大,检察机关为各项业务配备了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以满足工作需要,但由于不同业务间的硬件需求是不平衡的,各类服务的应用峰值出现在不同的时间段内,导致服务器和存储器交替出现空闲时段的情况。另一方面,部分经费紧张的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又无法达到检察工作的要求。此外,我们也可以应用其他政府机构建设的能够满足信息化安全需求的基础设施云服务,或者将检察机关的“云计算”服务提供给其他行业使用。
二是大数据和“云计算”在业务平台建设方面的应用。案件办理、案件监管、信息共享等应用系统的研发和运维是各地检察机关较为头痛的工作,在探讨案件管理模式的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案件管理中心和办案部门双重案件监管力量的作用,保证案件质量是检察院在不断探索的新方向。如果吸收信息技术中的云计算概念和模式,检察机关在对案件进行集中管理和监控的过程中一方面充分发挥案件管理中心的案件监管职能,另一方面充分重视办案部门自身利用案件集中管理平台管理和监控案件的能力建设,使每一个办案部门在案件管理中心的统筹下,都变成案件管理的“云”,以更低的资源投入,发挥最大的案件管控效果。
三是大数据和“云计算”在信息共享方面的应用。如何在信息化建设中提升信息共享、利用的水平,增强案件资源的共享,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也是各个检察机关的重点研究方向之一。“云计算”环境的部署,可以利用区域性的信息化技术优势创新资源利用服务模式,构建新型的办案方式和学习环境。依托部署在“云”中庞大的案件资源体系,借助可定制的学习平台,辅助办案平台,各级检察机关可以利用个性化服务将“云”中部署的案件资源分类,编辑不同的专题,提供横跨多种操作系统平台且功能强大的学习和辅助办案服务,帮助利用者获得更为专业的案件检索和个人学习功能。
三、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信息技术运用中注意问题
一是加强各个部门、各个环节的沟通和制约。强调整体性、协调性。实行信息化就是为了使现有的检察工作能够与信息时代接轨,适应现代社会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因此,在业务工作中,加强各个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是提高检察队伍对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要进一步充实、引进专门人才,壮大检察信息化人才队伍,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机构。积极推行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切实采取有效办法,解决技术人员的职级待遇,用优厚的政策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有意识地选调、培养一批既懂信息技术、又懂检察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建立完善全国和省级检察机关信息化人才库,充分发挥全国检察机关信息技术讲师队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