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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4月11日
一、引言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2月18日通知,要求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年报审计工作。中注协表示,在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要特别关注ST公司、所处行业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具有较强相关性的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充分关注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并实施进一步程序;应当了解管理层对其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及是否计划采取或者正在采取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措施,并考虑改善措施能否消除对其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疑虑,要对公司持续经营改善措施的可行性做出独立的职业判断,并考虑对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的影响。
由此可见持续经营在审计工作中的重要性,解决持续经营审计程序面临的困境也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如何客观分析持续经营审计目前所处的困境及形成原因,并相应采取规范持续经营审计行为的对策,最终提高审计报告的使用价值,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持续经营审计面临的问题
(一)持续经营审计披露的信息过于简化。由于持续经营审计信息披露会对企业造成无法预测的重大影响,所以被审计单位为了获取有利于自身的审计意见和信息披露,往往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施加巨大的解聘压力。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一般都选择性地披露影响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部分重大疑虑事项,而且对重大疑虑事项的金额和后果尽可能不进行量化。由于持续经营审计披露的信息过于简化,导致财务报表使用者的信息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
(二)不同审计意见类型的信息差异不明显。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适当,但存在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并且被审计单位已经按会计准则进行充分披露时,应出具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但如果企业同时存在多项重大不确定性事项,即使被审计单位按会计准则进行了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也应该出具无法表示审计意见,而不是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尽管准则明确要求,对已充分披露持续经营能力信息的企业一定要考虑重大不确定性事项的广泛性来确定审计意见的类型,但根据最近几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上市公司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分析结论,持续经营能力遭质疑但已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所获得的审计意见类型,八成以上是无保留意见加强调事项段,无法表示审计意见寥寥无几。从审计结果看,加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可以说是天壤之别。无保留意见意味着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及财务报表披露最终获得了注册会计师的认可,而无法表示意见则正好相反。对获得加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两类公司的有关信息进行比较后发现,这两类公司在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疑虑事项以及持续经营能力信息披露方面,却并不存在显著差异。显而易见,不同类型审计意见披露出的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信息并不存在明显差异,这无疑会给会计信息使用者根据审计意见类型进行决策带来极大的困难。
(三)持续经营审计的强调事项段“老调重弹”。一方面对于这些企业来说,如果注册会计师对其持续经营能力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很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过度反应,采取收缩信用、不予贷款或改变交易条件等措施,从而加速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恶化,使本来还有希望渡过难关的企业很快就面临破产清算的境地;另一方面如果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企业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或强调事项段中没有充分披露企业持续经营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而后企业倒闭,财务报表使用者也会会计师事务所。所以,为了避免企业加速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同时为了规避被财务报表使用者带来的诉讼风险,注册会计师一般会连续多年使用加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既提供了令企业满意的审计意见,又含蓄地提示了会计信息使用者所应关注的企业持续经营风险。
三、原因分析
(一)现行审计准则不够完善。按照我国现行审计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全过程中重点关注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全面考虑包括财务、经营以及其他方面等是否存在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疑虑事项或情况,并且对于在财务报表中已经充分披露持续经营能力信息的企业,也明确要求根据重大疑虑事项的广泛程度选择不同类型的审计意见。虽然持续经营审计准则经过修订日趋完善,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现行准则在列举重大疑虑事项时使用了诸如“巨大”、“过度”、“巨额”等需要注册会计师大量主观判断的表述,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和可操作性。由于判断标准过于模糊,导致注册会计师主观判断的随意性过大,不同类型审计意见的可比性不强,造成投资者无法通过区分不同类型的持续经营审计意见进行决策,最终降低了审计报告的可信度;二是现行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如果在审计报告中提及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则应披露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疑虑事项及可能产生的后果,但是对于披露的详细程度以及是否量化并未加以规范,这就促使注册会计师在披露这些相关内容时避重就轻,只作最简单的披露。
(二)经营的评估难度较大。原因如下:一是由于注册会计师在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及其披露时,必须考虑包括所有重大疑虑事项和诸多应对计划在内的很多因素,而且评估持续经营所依据的各项假设和应对计划等因素都涉及对未来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预测,所以评价持续经营能力的难度可想而知;二是由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要进行大量且复杂的估计和判断,因而评估过程应当聘请经验丰富的专家协助工作,但会计师事务所往往以节约审计时间和审计成本为理由,很少将聘用专家列入现实选择。
(三)注册会计师的诉讼风险较低。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注册会计师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其中威慑性最强的是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首先,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民事赔偿责任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承担,而不需要注册会计师个人承担。虽然部分注册会计师因为同时是事务所的出资者,最终也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注册会计师能够有幸成为事务所出资者的毕竟是少数,所以绝大部分注册会计师根本不需要承担个人民事赔偿责任;其次,由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选择的组织形式基本都是有限责任制公司,即使注册会计师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者,其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上限就是其投入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与其业务收入以及违规造成的损失没有任何关系;再次,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如果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如果出具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以看出,即使违规行为被,注册会计师可能承担的最严重的刑事责任就是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较低的诉讼风险无形中成为注册会计师违规行为的助推器。
四、对策建议
(一)增强审计准则的可操作性。具体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采用量化的判断标准。审计准则在列举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疑虑事项时,应尽可能地结合使用绝对数、相对数或绝对数与相对数相结合的判断标准,如准则规定财务疑虑事项中的“大股东长期占用巨额资金”可以考虑在采用量化标准后变更为“大股东占用资金三年以上,并且占用资金数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10%以上”,其他事项的量化标准也可依此类推;二是规范持续经营能力的信息披露。为了保证持续经营信息披露的清晰性和完整性,注册会计师首先应从财务、经营以及其他方面对重大疑虑事项和相应的应对计划进行分类详细披露;其次,对重大疑虑事项和应对计划应进行定性化披露,对涉及金额和预计影响也应进行定量化披露;最后,注册会计师还应增加对应对计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的审计评价,以增加审计报告的使用价值。
(二)引入破产预测模型和专家评估制度进行持续经营能力评估。一是引入破产预测模型。破产预测模型要求使用包括负债比率、流动比率、净资产收益率和资产周转速度等多项财务指标以及现金流量等作为预测模型的变量,可以对企业是否处于破产困境进行较为全面科学的预测,从而避免注册会计师评估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时的主观片面性;二是引入专家评估制度。该制度应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评估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时必须使用专家的工作成果,而且应具体规定专家的评估程序和所应承担的评估责任。
(三)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的违规处罚力度。加大违规处罚力度的措施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补充注册会计师个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条款。法律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审计失败一旦被认定,负责审计实施、督导和复核责任的所有注册会计师均应承担相应的个人赔偿责任,并且应以造成的损失金额为计算依据,从严规定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二是增加违规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刑事责任。对故意提供虚假持续经营能力证明文件的注册会计师,由于其违规行为具有故意性,所以无论其情节严重与否,都应规定其承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出具持续经营能力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注册会计师,由于其违规行为只具有过失性,因而可以适当从轻处罚,规定其承担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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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分析
一、引言
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难度,导致了审计风险。因此,企业持续经营审计问题也就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1].我国自1997年出现首份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以来①,这类审计报告大量出现。从1998年12月《独立审计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以下简称《准则》)征求意见稿到2003年7月正式颁布实施《准则》修订稿[2],几年来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发表的审计意见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本文的根据《准则》修订前(1997~2001年)和修订后(2002—2004年)两个时间段,对我国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展开研究。
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总体情况
(一)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数量
根据笔者统计,我国从1997年第一份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意见审计报告出现以后,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数量呈上升趋势,从1997年的3份,到2004年的68份,占各年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比重由3.19%上升到50%左右②[3].其中两次较大幅度的增长出现在1998年和2003年。由1997年的3份增加到1998年的20份,明显地折射出1998年《准则》的对注册会计师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审计意见的。尽管《准则》对1998年的审计报告没有法定约束,但已产生实质性的影响。2003年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报告较2002有较大增长,而2002年相对于2001年则变化不大,这也部分地折射出2003年《准则》修订稿的颁布实施对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的影响。2003年独立审计准则修订稿颁布实施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意见审计报告占当年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比重高达52.34%。
(二)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意见的类型
1997~2004年期间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有298份出现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意见,其中带解释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共107份,保留意见18份,带解释说明段的保留意见74份,否定意见4份,无法表示意见的95份。
通过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意见类型的进一步分析,有两个问题值得引起注意和思考。
一是出现了否定意见。重庆会计师事务所对渝钛白1997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成为我国第一份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发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而这份颇具“勇气”的否定意见恰恰是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事项的。随后1998年、1999年、2000年各出现一份。其中代码600833的上市公司商业网点连续两年(1999、2000)被出具了否定意见,且均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事项有关。
笔者发现,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在1997~2004年的8年问仅仅出具了4份,且均发生在2003年《准则》修订之前。值得思考的是,修订后的准则是否使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逃离”了否定意见的条件范围,还是修订后的《准则》进一步明确了判定审计意见类型的条件,使注册会计师发表该种意见类型的比率大大降低了。
二是无法表示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出现率居高不下。在带解释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带解释说明段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与无法表示意见五种审计意见类型中,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占总数最多,其次就是无法表示意见类型。《准则》修订前上市公司因持续经营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所占当年持续经营不确定审计报告的比例较高,在1/3以上。
无法表示意见对注册会计师而言是比较乐意选择的,但这种意见在西方国家受到一定程度的批评和限制。
无法表示意见,无疑是承认注册会计师在经过一番劳动后并无收获,这是报告使用者所不愿看到的,但可以把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无法表示意见看成审计委托双方的一种计谋:对注册会计师而言,规避了一定的审计风险;对委托人而言,完成了委托、对报告使用者有了交代。
值得关注的是,审计中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无法表示意见,2002年较2000年和2001年有较大幅度的降低,且2002—2004年的出具情况稳定在23.21-27.94%之间,由此也可以推论,《准则》修订稿关于对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修改对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有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三)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意见表述出现的位置
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意见中明确提及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情况来看,一方面注册会计师能够运用专业判断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困境和经营困境等发表意见,但另一方面也看出注册会计师所发表的此类意见在意见类型上存在差异,在表述形式上也各有不同。有相当比重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属于带解释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或带解释说明段的保留意见。
《准则》修订前,有55份审计报告在意见段之后提及了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占这一期间130份此类意见的42.31%。《准则》修订后,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表述在意见段之后的要远远多于在意见段之前的,有107份审计意见在意见段之后提及了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占这一期间168份意见的63.69%。
在注册会计师明确提及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问题上,由于通常把注册会计师以拒绝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类型出具的报告视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如果仅仅出具了带解释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或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说明段列于带解释说明段保留意见的意见段之后,那么很可能给信息使用者造成一些误解甚至误导。这种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表述差异可能由于被审计的上市公司在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上确实存在着差异,但也有可能是由于注册会计师以严重程度较低的意见表述方式向被审计上市公司妥协造成的。
以往对上述问题已经作出了一定的关注和研究。陈朝晖认为,在持续经营不确定性较大、财务报告又没有进行充分披露的情况下,发表保留意见或带说明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是不正确的[4].孙铮、王跃堂通过描述性分析提出,近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确实存在着运用说明段改变审计意见性质的倾向,他们认为原因一方面来自于上市公司的要求和压力,另一方面是注册会计师主观上认为说明段为其改变审计意见的性质、推卸责任提供了途径[5].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会计师办公室也认为对于持续经营审计所存在的最大问题是“量刑不准”[6].如果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表述形式不当,很可能对投资者准确理解会计信息造成误导,产生不利的后果。
由此,笔者认为《准则》在此方面的规范作用并不如所期望的那样。有必要在考察上市公司财务因素的基础上考察其他因素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表述行为的影响,为审计报告使用者正确理解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发表审计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行为提供必要的依据。
三、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来源
审计报告是审计的最终产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上市公司、会计准则或制度、审计准则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修订后的《准则》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考虑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的落脚点,即充分关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这一变化贯穿于修订后的全部准则,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为此,这里仍根据《准则》修订前和修订后两个时间段,分析检验修订后的《准则》在评价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方面的可操作性是否真正达到预期的效果。
(一)来自《准则》修订前的证据
通过对《准则》修订前的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类型的分析,笔者发现,这一期间因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和公司停产而被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怀疑的情况占绝大多数,超过了60%,其余依次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无法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大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占用资金或提供帮助的承诺、存在数额巨大的或有损失影响了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子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影响了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没有遵守银行贷款协议、公司的股权置换频繁、募集的资金未按规定使用以及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影响了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等③。
(二)来自《准则》修订后的证据
在进行《准则》修订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来源分析时,我们将来源按照修订后的《准则》中所列示的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加以分类,更加具体地检验修订后的《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帮助和指导作用。《准则》修订后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是各种因素的综合结果,修订后《准则》仍以被审计公司的财务状况作为注册会计师需充分关注的中心,表明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恶化是注册会计师在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时考虑的主要因素。
笔者也注意到,因存在“对外巨额担保等或有事项引发的或有负债”事项而被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意见的数量较之《准则》修订前大为增加④。修订前的《准则》将“存在数额巨大的或有损失”一项列为注册会计师应予以关注的“其他方面”,而修订后的《准则》将其作为“存在因对外巨额担保等或有事项引发的或有负债”列入“财务方面”需关注的事项,更加具体化了。
通过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来源分析,有几点值得注意:
1.注册会计师比较注意分析资产质量,例如关注资产的获利能力。另外,因存在大量巨额担保或债务诉讼,被审计公司的资产冻结、抵押、质押现象较多,注册会计师对此表示关注也是重视资产质量的表现。这也可以进一步说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尽可能“揭开现象看本质”。
2.上市公司不仅存在《准则》所提及的大股东长期占用巨额资金的现象,关联方占用资金的现象也较为严重,且存在一部分因应收关联方款项的收回的重大不确定性被注册会计师提出持续经营疑虑的审计报告。由此,笔者认为在今后的《准则》完善过程中应进一步关注关联方。
3.被审计单位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在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段中被多次提到,说明存在着通过减值准备进行利润操纵的现象。
四、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的分析,对我国1997-2004年期间注册会计师明确提及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报告状况有了一个比较客观的认识。分析的目的是为了揭示问题,这里主要揭示《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的审计报告所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意见没有明确提及持续经营不确定性
笔者在收集2001-2004年期间我国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资料过程中发现,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存在的是:通过审计意见表述,可以发现存在对被审计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注册师对事项作了说明,说明的理由完全符合《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但却没有明确提及持续经营存在不确定性,也未指明被审计公司是否对此进行披露。2001-2004年期间共有21份这样的审计报告,几乎包含了所有的意见类型,如带强调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带强调说明段的保留意见,同时还发现一例带强调事项段的无法表示意见。
意见的理由也非常充分,可以归纳为:(1)子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停顿;(2)因巨额担保涉及诉讼引发的或有负债;(3)巨额逾期借款,且未办理展期手续;(4)连续三年亏损,遭受退市警告,股权置换;(5)资不抵债;(6)累计经营性亏损数额巨大、严重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存在因对外巨额担保等或有事项引发的或有负债;(7)主营业务萎缩,现金流量不足;(8)营运资金出现负数;(9)母公司长期占用巨额资金;(10)应收关联方欠款;(11)经营活动停顿。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对被审计单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合理性做出评价,甚至连“持续经营”的字眼都没出现。笔者认为这是没有尽到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表现。
(二)强调事项段的运用不符合要求
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在无保留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提及持续经营问题,但是笔者发现无论用修订前或修订后的《准则》衡量,有相当一部分带强调事项段的运用是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准则》规定,强调事项段的表述应包括:(1)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以表述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2)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这才能构成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理由;(3)不应使用附加条件的措辞。这三要点缺一不可,但经过,笔者发现部分审计报告在这几方面做得却差强人意。
一是理由不充分,判断不明确。一些审计报告对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避重就轻或没有充分披露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事项;有的披露了部分重要事项或情况,而对其他重要事项或情况只字不提,给会计报表使用人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一些审计报告在强调事项段中没有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作出实质性判断,只是提及上市公司认为可以保证持续经营。
二是存在带有附加条件措辞的强调事项段。一些审计报告在强调事项段中使用了附加条件的措辞,例如,某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为:“……若未来上述担保事项无法妥善解决,往来占款不能及时收回,贵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将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还可以经常看到这样的措辞“除非能够获取财务支持,否则公司的持续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这种假设对审计报告使用者没有任何意义。任何一家公司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持续经营都不能进行下去。而这样做的结果,只能使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的判断变得模糊,使审计报告使用者更加疑虑,违背了对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评价的初衷。
(三)对管理当局相关披露的表述
根据《准则》的规定,被审计管理当局是否在会计报表中适当披露对自身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成为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还是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分界点。其中有两点是要求注册会计师重点关注并作出明确表述的,一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是否作了披露;二是所作的披露是否符合准则要求。
对于前一点的关注尤为重要,因为这将涉及审计意见类型的选择。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未作适当披露,则应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同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由此,应关注意见段之后的强调事项段,是否存在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未作披露却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未作披露应在保留意见段前说明却在强调事项段中评价的审计报告。另外,出具的保留意见中,是否存在没有在意见段前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的现象。笔者在分析《准则》修订后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与保留意见后发现,对于未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管理当局是否披露的情况,2002年共有10份,2003年7份,2004年仅有1份,而这一期间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与保留意见、且在意见段后表述持续经营情况的分别为28份、38份、46份,无论从数量还是比重来看,这种现象均呈好转之势。
笔者对《准则》修订后三年沪沪市强调说明段中对管理当局的表述情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统计分析,发现《准则》修订后沪市分别有4家、3家和2家上市公司的年报,虽发表了无保留意见,但经查阅会计报表,管理当局并未对持续经营事项作出披露。值得注意的是,2002年的4家中有1家注册会计师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管理当局已作披露,而2004年的2家也为同类情况。由此可以看出确实存在利用强调事项段改变意见类型的情况。这9家上市公司本应被出具保留或否定意见,如此的结果只能大大降低审计意见的质量。对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的情况分析中发现,2004年有了改观,4家上市公司应在保留意见段前的说明,却出现在强调事项段,这也呼应了上述问题中强调事项段的运用。
同时笔者也发现部分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虽然对持续经营情况作了披露,但是并不符合《准则》要求的“适当披露”。《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适当披露:(1)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2)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可见需做出披露的有三要点:(1)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或情况;(2)改善措施;(3)明确指出自身存在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此三点均具备,才能称之为“适当”。
部分披露不适当的原因是出于管理当局改善措施表述不当,有的没有任何改善措施,有的虽有改善措施却不能令人信服,形同虚设。例如,一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是这样披露的:“,虽然公司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如申请银行贷款核销,寻找目标公司拟进行资产重组,以便公司摆脱财务困境,为公司今后寻求出路。但是,基于上述事项的存在,本公司的持续经营将受到重大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大部分表述不当的情况是不能满足上述要点(3),对于这一点,可以理解,被审计单位当然不想主动承认自身在持续经营能力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但是这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如果此方面揭示不当,无形之中扩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审计风险加大。2004年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当局的披露情况的说明情况较往年有了进步,但对其披露的质量的把关仍不能令人感到乐观。
同时笔者也对发表了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但在意见段前发表持续经营意见的情况作了分析,《准则》修订后,此类意见并不多,其中2002年4份,2004年1份,2003年没有。5份中,2002年的3份未指明管理当局是否在会计报表中对持续经营情况作出披露,其余两例,均指明管理当局已在会计报表中作了披露。面对后面的情形,到底在意见段后表述还是在意见段前表示值得注意,审计意见的质量值得思考。
(四)评价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的表述
在关于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表述中,有两点是不能或缺的:一是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理由;二是对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的明确判断。在上述分析中,可以发现部分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在这两方面或多或少存在问题。
1.表述过于“委婉”。部分上市公司的审计意见在持续经营问题上表述得过于委婉,简单提及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但又不直接触及持续经营问题,以至于审计报告使用者无法读懂注册会计师到底要告诉人们什么信息。人们要通过查阅会计报表才能知道这些审计意见是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的重大不确定性进行说明。
2.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未作充分说明。在上面关于审计意见来源的分析中,将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的理由,根据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在财务、经营、其他等方面的重大疑虑事项或情况作了详细的统计分析。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虽有个别无法表示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充分说明了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大多数审计报告在这方面也作了一定的说明,但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导致许多审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不充分,不能令人信服。
审计报告行为的规范离不开《准则》的规范和约束,从本文的分析和可以发现,我国关于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还很不规范,应加强跟踪研究,并完善相关法规。
①本文的分析限于A股上市公司,所指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意见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提及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
②1997~2000年数据来源于李爽,吴溪。证券市场中的审计报告行为:监管角度与经验证据。北京:中国财政出版社,2003:147—150;2001~2004年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数据是笔者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资料查阅得到。
③1997—2000年数据来源于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首席会计师办公室、上海证券交易所编著。注册会计师说“不”——中国上市公司审计意见分析(1992-2000)。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2002年;2001年数据由笔者根据当年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分析得出。
④笔者根据2002—2004年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分析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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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庄恩岳。中外审计准则比较[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2004[S].北京:经济出版社,2004.
[3]李爽,吴溪。中国证券市场中的审计报告行为:监管角度与经验证据[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4]陈朝晖。论持续经营不确定性[J].会计研究,1999(7):15—22.
一、围绕审计中持续经营假设问题的主要争议
1、持续经营的保证责任由谁来承担——公司管理层还是审计人员?
现有的相关准则和法规基本上都明确规定:评价并且在必要的条件下披露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管理层的责任。这种制度安排体现了公司管理层拥有的信息优势,然而在现实中必须考虑到管理层往往不愿意主动披露公司持续经营方面问题的事实。而审计人员具有相对独立性,有能力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并能及时向投资者报告和披露,所以投资者往往希望审计人员能够评价和披露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因此,很多国家在相关审计准则中也明确了审计人员有评价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责任。另一方面,会计职业界为避免承担过度的责任,通常在审计准则中把审计人员对于持续经营考虑的责任限定在可控范围内。然而司法程序的进行往往并不以会计职业界的行业规定为最终依据。鉴于诉讼风险,审计人员不得不在审计中对持续经营能力格外重视。
从上述,笔者认为,持续经营保证责任的分配,取决于公众和会计职业界“角力”的结果,是审计期望差的突出表现,这个结果本身也是动态的,将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并以一系列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
2、对几个具体问题的界定。
(1)审计意见类型和持续经营披露方式。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究竟是“编制报表基础性的假设”,还是“重要的内容”?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决定采用何种审计意见类型的首要标准。如果认为持续经营只是重要的内容,根据其对财务报告的程度就可能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然而,如果认为持续经营是一项基础性的假设,那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就可能让投资者感到迷惑。因此,针对“在审计人员受到被审计单位主观或客观环境的限制时”的情况,在我国此次持续经营审计准则修订中,删除了原有准则中允许采用的保留意见。
另外,管理层和审计人员对于公司持续经营的评价结果的披露方式也是一个比较关键的问题。审计准则规定一般采用说明段方式披露。如英国《审计准则第130号——财务报告中的持续经营基础》(SAS NO.130)中提出“只要审计人员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有显著的疑虑,即使审计人员没有否认采用该基础编制报表,那么他们也必须在审计报告中采用说明段的形式加以强调和说明”。我国新修订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提出将持续经营问题作为必须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
(2)持续经营期限应该如何判断?
持续经营假设不可能是一个“永远”的概念,因此“可预见的将来”便在实际操作中应运而生了。这个概念一定程度上从时间上界定了审计人员的责任范围,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难以把握,并且在事后难以评价,因此在具体准则中,“可预见的将来”的概念逐渐被具体的时间长度所代替。
英国SAS No.130中提出:“如果管理层对于持续经营能力评价的期限短于财务报告日期后的一年,并且没有对此进行合理的披露,那么审计人员就应该在审计报告中进行披露”。我国的审计准则也规定“本准则所称可预见的将来,通常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但在实际运用“一年”概念时,仍会遇到大量的不确定性。例如,何为持续经营不能维持的日期——是申请破产日期还是宣告破产日期?营业周期如何判断?如果公司在一年加一天的期限内仍能够持续经营,审计人员是否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这些都是会计界和界亟待解决的问题。
(3)对于持续经营,审计人员采用“主动”还是“被动”的审计?
审计往往倾向于采用被动的审计方法——即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不采用专门的审计手段和方法。如Mautz和Sharaf提出的审计假设之一就是“如果没有明确的相反证据,对被查来说,过去被认为是正确的,将来也将被认为是正确的”。只要审计人员没有发现“反面的证据”,就可以接受持续经营假设,无需采用专门的审计方法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审计。
在审计准则方面,美国SAS No.59不要求采用专门的审计程序查找可能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实质性疑虑的环境和事项,并且认为,其他审计目标的审计程序同样可以用来评价持续经营能力。我国的审计准则也没有强调必须采用专门的审计程序来收集持续经营假设适用性的相关证据。笔者认为,这是出于保护会计职业界的考虑。但从一般司法实践来看,判断审计人员是否足够“谨慎”的标准往往是假设一位谨慎的审计人员在相同情况下应该采用何种手段。在实务中,审计人员为避免审计风险,往往采用更为主动的审计方法。
(4)判断持续经营所依据的信息范围如何确定?
公司一旦出现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况,审计人员“应该掌握什么信息”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其是否应当承担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美国SAS No.59规定“审计人员应该综合考虑执行审计、收集审计证据、完成审计过程得到的结果,来判断是否存在使审计人员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实质性疑虑的情况和事项”,并且“对于这些情况和事项应该获得更多的信息,以及获得能够减轻审计人员这种疑虑的证据”。
然而,新和全球化的进一步,使公司之间的经营活动变得更为复杂,公司持续经营的因素越来越多。公司经营一旦出现,审计人员往往成为公众指责的对象。笔者认为,职业界应该完善审计准则体系,一方面尽可能详细列举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以提示审计师,另一方面明确界定范围,保护审计师免受来自“后验优势”的种种责难。
在此次我国审计准则修订中,新准则仍分财务、经营和其他三个方面,沿袭了旧准则列举的情况,但是去掉了“其他迹象”项。这一修改体现了“规则化”倾向,使审计人员评价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时考量的信息范围有了一个明确的界限。因而在发生诉讼的情况下,审计人员可以利用审计准则向法庭表明自己的恪尽职守。但现实中,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很难在审计准则中一一列举。新准则采用“通常包括”的措辞,从而给予审计师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职业判断的空间。
二、在环境下审计人员的应对措施
面对不断扩大的经营风险因素范围和有限的信息,审计人员急需的和工具来更有效地获取信息,评价持续经营问题。
传统审计关注交易,难以捕捉到经营中动态的本质。而风险导向审计是对传统的、以交易为基础的审计模式的发展。在风险导向审计的一般基础上,毕马威进一步提出了“风险导向战略系统审计”。该方法的核心思想是“通过更广阔的战略系统视角,将审计人员的注意力吸引到被审计客户的系统动因上”。通过公司采用的经营战略和经济定位、公司与外部经济因素联系的强度(包括客户、供应商、投资者和监管者)以及公司在竞争中所处的地位,审计人员能够对公司战略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并进而发掘妨碍战略目标实现的内外因素。如果公司没有充分控制住这些因素,这些领域就成为检查的重点。
财务理论的发展也为审计人员发现问题提供了新的工具。如“破产预测模型”可以帮助审计人员注意到那些传统审计程序难以探测到的公司发生持续经营问题时表现出的财务状况问题。当然,在审计过程中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对审计过程进行规范的记录,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是将持续经营问题导致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的必要条件。
三、几点思考
我国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问题已经开始受到审计职业界的重视。1998年初,普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我国上市公司宝石A1997年度财务报表,以该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具有重大不确定性为由,出具了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基于对我国目前现实情况的考虑,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进一步强化持续经营信息的披露。公司能否持续经营,对于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是至关重要的。如前所述,管理层在信息上具有明显优势,因而由其承担最根本的评价和披露责任是合理的,但从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的具体情况来看,管理层仍然缺乏披露的动机。一项表明,在我国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提出披露要求以后,仍然有1/4的公司没有披露,而且大多数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流于形式;甚至,还出现过恶意掩盖公司无法持续经营的案例,其中比较典型的是红光虚假上市的例子。从这个角度来看,强化持续经营信息披露是必不可少的。
其次,进一步细化持续经营的披露标准。20世纪90年代,英国在伦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指引——针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披露》中,提供了非常详细的标准,以指导公司管理层如何判断是否应该采用持续经营假设,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合理的披露。美国审计准则将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信息归纳为:持续的亏损;可能导致财务困难的其他迹象;内部因素;外部因素。制定这样相对详尽的标准一方面为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审计人员评价持续经营能力提供了重要,可以达到保护审计人员的目的。与此相对照,我国审计准则在这方面的规定比较粗略,仅列举了财务、经营和其他三方面的信息,很难涵盖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全部,因此有必要加以细化。
关键词:审计价值审计鉴证价值审计保险价值
一、引言
人们最初对审计的需求是始于其鉴证作用的。Chow,Kramer&Wallace(1988)认为,至少存在三种审计服务需求的动因,审计可以减少成本;向外部投资者传递企业未来前景的信息,如审计师会发表持续经营问题的审计意见,并把有关讨论称之为信号传递假说;为投资者提供某种形式的投资损失补偿,即保险假说。前两种动因便是审计的鉴证作用,其价值表现为鉴证价值;后一种动因便是审计的保险作用,其价值表现为保险价值。本文研究的重点是审计鉴证需求和保险需求的动因、审计鉴证作用和保险作用以及审计的鉴证价值和保险价值。本文审计价值的定义是:投资者对审计前后企业价值评价的差值。
二、审计的鉴证需求
(一)审计需求的信号传递动因 审计需求的信号传递动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好消息的信号传递作用:审计质量的高低对股价的影响。由于有了强制审计的规定,人们不能根据有无审计来判断企业质量的高低,这样自愿审计的信息传递动因消失了。但人们可以通过审计师提供的服务质量的高低来判断企业质量的好坏,从这个意义上看,审计仍然具有信息传递作用。假如潜在投资者认为,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较高,那么,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市场,聘请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的股票就能够得到较高的市场定价(Titman&Truman,1986;Datar,Felthman&Hughes,1991)。(2)坏消息的信号传递作用:关于持续经营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经验研究。经验研究表明审计师的持续经营意见具有相当的信息含量(Frost,1994;Chen&Church,1996;Jones,1996)。这些研究的内在结论是审计师关于企业持续经营的专家意见传递信息给资本市场,然后资本市场把这个信号反映到股票价格。然而,这些研究存在缺陷。在美国若审计师发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那么投资者在审计失败后可以从审计师那里得到损失补偿;若是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表示了意见,那么投资者将得不到或得到很少的损失补偿;这样,上述研究没有考虑股价中的保险因素的影响。O'Reilly et al.,(2000)控制了保险因素的影响,证实了审计信号传递作用的存在。
(二)审计需求成本动因 审计需求成本动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审计机制是一种降低成本的监督机制。Jensen&Meckling(1976);Simunic&Stein(1987);Watts&Zimmerman(1983)和Francis&Wilson(1988)认为,已审计财务报表降低了成本。从而产生对审计鉴证的需求。Dopuch&Simunic(1982)认为,审计是具有成本优势的、有竞争力的减轻冲突的机制。Jensen & Meckling(1976)将成本定义为以下三项的总和:委托人的监督费用(Monitoring Expenditures)、人的担保费用(Bonding Expenditures)以及剩余损失。按照Jensen&Meckling分析,企业契约的委托成本产生于企业所有者与管理者以及所有者与债权人之间的冲突。Jensen&Meckling(1976)所界定的所有者是指不占有信息优势的股东;管理者是具有剩余索取权的管理层,同时也是占有信息优势的股东。在所有者与管理者的冲突中,所有者的监督费用是指所有者为了使自己对管理者的行为放心,而监督管理者产生的可能支出。就审计机制而言,担保费用就是管理者负担的审计费用。在成本的理论框架中,审计监督推动了所有者――管理者契约安排,从而使所有者能够获得分工(即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的利益;依据Jensen&Meckling(1976)的观点,审计师在验证信息方面比所有者具有成本优势,由此引发了对审计机制的需求。所有者与债务持有者的冲突是指债权人担心自己的财富被股东侵占。因为管理者直接受雇于股东,所以管理者维护股东的利益,从而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正是由于存在所有者――债务持有者的冲突,所以债务合约设定了很多限制条款。Palmrose(1984);Eichenseher&Shilds(1986)以及Simunic&Stein(1987)认为长期债务合同引发了对企业高质量审计的需求。(2)成本与审计质量相关性的经验研究。关于成本与审计质量相关性研究,Francis&Wilson(1988)和DeFond(1992)利用管理者持股比例(Managerial Ownership)、奖金计划(Bonus Plans)、股权分散度(DiffusionofOwnership)以及杠杆比率作为冲突程度的替代变量;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变量,认为的审计质量较高。管理者持股比例越高,管理者与所有者的利益越来越趋同。如果管理者持股比例较高,那么管理者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就较小。Simunic&Stein(1987)的研究结果与预期一样;而Eichenseher&Shilds(1986)的研究与预期相反,发现管理者持股比例越高越转向审计。理论分析认为,若奖金计划基于会计信息或者企业的股权较分散,那么管理者与所有者的冲突较大,从而6P企业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较大。但Palmrose(1984)的经验研究结果却显示奖金计划的类型和股权分散度与审计质量的相关性并不显著。在Palmrose(1984);Eichenseher&Shilds(1986)以及Simunic&Stein(1987)等文章中都假设,杠杆比率与选择有正相关关系,然而研究结果各异。Eichenseher&Shilds(1986)的研究结果支持了假设;Simunic&Stein(1987)的研究结果表明杠杆比率与选择有负相关关系;Palmrose(1984)的研究结果表明杠杆比率与选择无显著的相关关系。(3)成本与审计收费相关性的经验研究。低成长性企业拥有较高的自由现金流(FCF)意味着该企业管理者存在非价值最大化的行为,如增加在职消费,操控会计数字等,所以成本高(Jensen,1986;Shleifer&Vishny,1989;Lang et al.,1991;Christie&Zimmerman,1994);同时,审计师认为该企业固有风险高,要付出更多的审计成本,从而增加该企业的审计收费(Gul&Tsui,1998)。Gul&Tsui(1998)的研究表明在对六
大所审计的低成长性企业中,自由现金流的成本与审计收费有显著的正相关性。Gul&Tsui(2001)的后续研究认为,在低成长性的企业中,若董事持股比例较低(意味着股权分散,冲突比较强),那么自由现金流的成本与审计收费的正相关性较强。
(三)审计信息价值:审计鉴证价值 Dye(1993)认为,审计的价值是两部分组成的:一是信息因素价值,即审计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决策效率;二是责任因素价值,即在审计失败的情况下,报表使用者拥有向审计师索偿的权利。Tom Lee(1993)从社会和经济两个层面探讨了审计的鉴证作用。本文主要关注审计鉴证经济层面的作用。Tom Lee引用Wallace(1987)关于审计经济作用的论述,审计有利于提高企业理易的效率。这个定义与Dye(1993)的审计信息价值的界定大同小异。因此,审计具有信号传递和降低成本两种鉴证作用。具体地说,审计产出(即鉴证信息产品)有信号传递和降低成本的作用;笔者把审计产出的两种作用所产生的价值称之鉴证信息产品价值,简称鉴证价值。本文的鉴证价值便是Dye(1993)所言的信息因素价值;两者的不同只在于名称,实质内容是一致的,所以在本文中,两个概念可以相互替换。另外,本来信号传递意义包含信息价值的信号传递和保险价值的信号传递两种意义;但根据前面分析,除非特别说明,本文的信号传递意义仅指前者,即信息价值的信号传递。
三、审计保险需求
(一)审计保险价值的涵义 前文论述了Dye(1993)所谓的信息因素的价值,即鉴证价值。现在将重点关注Dye(1993)所说的第二类价值,也就是审计的保险价值。审计服务需求的保险动因(或审计保险价值)来源于审计能给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提供某种形式的补偿(Chow,Kramer&Wallace,1988)。然而,此动因的存在要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法律制度允许投资者可以从审计事务所获得一定程度的投资损失赔偿;二是审计事务所和审计师拥有足够的资本补偿投资者的投资损失(O'Reilly et al.,2000)。以前的研究文献一般把这种审计需求理论称之为保险假说(Insurance Hypothesis)(Kellogg,1984;Wallace,1987,O'Reilly et al.,2000)。由于美国满足审计保险价值存在的制度条件――投资者拥有法律上的受偿权利,如果研究者可以证明审计师赔偿能力和审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变化能够影响审计价值,笔者得出结论:审计保险价值是存在的。因此,对审计保险价值的研究主要是从两大方面人手的:一方面是审计师赔偿能力的变化对审计保险价值的影响,这主要有两种方法进行考察,即是观察审计事务所破产前后的客户市场价值的变化;对比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富的多寡说明审计保险价值的存在。另一方面检验不同的审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审计保险价值的影响,主要方式是研究审计意见的不同导致对企业价值不同的评价。一般情况下,出具非标审计意见(MAO,Modified AuditOpinion)审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很少以至于无。
(二)审计师赔偿能力的变化对审计保险价值的影响 其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比较分析:(1)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破产前后比较分析。Menon&Williams(1994)和Baber,Kumar&Verghese(1995)是较早通过经验研究方法检验审计保险价值的研究者,他们都是针对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第七大会计师事务所Laventhol&Horwath(以下简称L&H)的破产来观察原L&H客户股票价格波动的情况。他们的研究都表明,由于L&H宣布破产,L&H客户的股票价格都遭受不正常的负回报。Menon&Williams(1994)认为L&H的倒闭使得审计的保险价值消失,进而直接导致其客户的股票价格下跌。然而,Baber,Kumar&Verghese(1995)认为,L&H的倒闭会使投资者怀疑审计师先前审计的质量,而这也可以解释Menon&Williams所发现的股价下跌现象。所以,Baber等人断言L&H的倒闭而导致客户股票下跌的原因不仅是由于保险价值的消失,而且有另外的可能性――审计的信息价值(或鉴证价值)也降低了。(2)不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的财富多寡的比较分析。在某种意义上说,深口袋理论(Deep PocketsTheory)也是一种审计保险价值理论。Simunic&Stein(1996)认为,由于六大(现为四大)在审计业务中有较多财富,所以承担了更多风险,六大充当了投资者的深口袋。深口袋理论,原指审计师或审计事务所作为连带赔偿责任的承担者,投资者可以从审计师那里获得投资损失补偿。后来概念扩大为,审计师(或审计事务所)规模越大或越富有,投资者越有可能获得投资损失的赔偿。在集团诉讼高涨的时期,一些投资者及其律师往往把审计事务所当作保障投资损失赔偿的深口袋。
(三)不同的审计师民事赔偿责任对审计保险价值的影响 其主要体现于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和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比较分析。Johes(1996)发现,审计师对处于财务困境客户的财务报表发表不同的审计意见,会导致不同的市场发应。若是发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则客户股价上升;若审计师对客户经营的持续性表示了意见,那么客户股价下跌。在此研究中,Johes认为产生以上结果的原因是,如果审计师对客户的持续经营表示了意见,那么表明审计师以专家身份向投资者传递客户未来前景不妙的信息。所以,投资者调低了企业股票价值评价。但O'Reilly et al.(2000)认为,既然审计师已经在审计报告中提醒投资者对客户的持续经营状况进行关注,当未来客户真有什么不测,审计师就不大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投资者也就很难得到损失补偿。这样,审计保险价值就大为降低了,股价自然下跌了。根据O'Reiuy et al.(2000)的分析,我们很难将审计的信息价值和保险价值分离,从而单独证明保险价值的存在。但我们至少可以推断审计保险价值是很有可能存在的。
(四)对前述所用研究方法的改进:设计新的研究方法检验审计保险价值的存在性 前述的研究都不能直接支持审计保险价值的存在,因此,有些学者改进了经验研究方法,以控制审计信息价值的影响。Willenborg(1999)是通过对IPO公司的发展阶段划分控制审计信息价值(或审计质量、鉴证价值)对发行价的影响。作者把IPO公司分为发展阶段企业(DevelopmentStage Enterprise,DSE)和非发展阶段企业。根据SFAS NO.7的定义,如果一家公司只是致力于开拓新业务,并且它的主营业务还没开始,也没有实质性的收入,那么这家公司就是发展阶段企业。对于发展阶段企业,投资者不大关心它现时的财务状况和盈利情况。因为发展阶段企业此时的主营业务与未来不一致,所以不能通过现时的财务信息判断未来。这样,财务信息的审计质量(或鉴证价值)高低对投资者来说就没有多大意义。此时,投资者更关心企业发展计划的可行性与合理性,更关心在企业经营失败的情况下,能否从审计师那里获得补
偿。从这个意义上讲,发展阶段企业的审计价值主要是保险价值。Willenborg(1999)发现,发展阶段企业IPO的低价发行与持续经营审计意见显著相关。由此,Willenborg(1999)验证了审计保险价值的存在。另外,O'Reilly et al.(2000)改进了Johes(1996)纯粹的档案研究方法,试图通过实验研究方法排除信息价值的干扰。在实验中,他们提出了三个实验控制条件:投资者可以从审计师那里获得投资损失赔偿;行业专家认为公司是可以持续经营的;审计师发表两种审计意见,一种是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另一种是持续经营的审计意见,即认为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风险很大。在这种实验控制下,无论审计师的审计意见是什么,投资者都认为企业是持续经营的。所以审计的信息价值完全被剔除在外。然后,他们让财务分析师分别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对公司股票估价。实验研究结果表明,前者的股票评价显著地低于后者。因此,O'Reilly等人的研究直接支持了审计保险价值的存在。
四、影响审计保险价值的因素:法律制度和会计师事务所财富
关键词:经营风险 重大错报风险 风险评估 业务循环
从2007年起,我国开始实施《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为新准则)。新准则的生效不仅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趋同于国际审计准则,而且开创了我国以传统风险导向审计转变为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新局面,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理念、审计程序以及审计责任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诞生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萌芽于现代企业经营活动和相应审计环境日趋复杂的20世纪90年代,当时,传统风险导向审计缺陷日益明显,学术界、实务界纷纷展开讨论以寻求新的解决方法及思路。1997年毕马威研究小组提出BMP(Business Measurement Process)审计模式;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提出BEAT(Business Environment Analysis Template),在此基础上安永形成了全球审计方法(Global Audit Methodology);原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开发出了以“经营审计”为名的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技术;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开发出以“普华永道审计方法(Price Water Rhouse Cooper's Methodology)”为名的审计方法;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开发出以“AS/2”为名的审计方法。虽然这些审计方法在名称以及具体操作细节中均有细微差异,但基本原理相同,均体现了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理念和原理。
国际审计和保证准则委员会(IAASB)为应对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巨大压力和提升审计业务水平,参考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的先进方法适时地对现行审计风险准则作了一系列重大修订,并于2003年10月了新国际审计风险准则:国际审计准则第315号(ISA315)“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ISA330“针对评估的重大错误风险实施的程序”;ISA500(已修订)“审计证据”。与此同时,IAASB据此对其他准则作了或正在作相应的修订,2005年新国际审计准则对于风险评估的步骤和环节有了具体的规定。新的国际审计准则的变化不仅要求实务界了解并接受这一变化,更重要的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对风险的认识的转变,以及审计理念的转变。
二、关于审计风险的认识
原国际审计风险准则中,审计风险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审计风险模型为: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并要求根据此模型来计划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最终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水平。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是以战略观、系统观为指导思想,注册会计师通过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从而对风险作出职业判断、评价被审计单位的风险控制。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中对风险的认识主要有以下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其风险指企业的经营风险。所谓经营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或经营情况,如经济萧条、决策失误或面临着同行之间意想不到的竞争等,而使企业无法达到投资者期望值甚至无力归还借款,资不抵债而不能持续经营的风险,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以四大为代表的大型事务所。国内以谢荣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指以被审计单位经营风险为导向;另一种观点认为,风险导向审计中的风险指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其审计风险模型是: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准则制定机构和监管部门,如国家审计和鉴证准则委员会在其颁布的新准则中明确地介绍了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设计和实施的程序。两种观点的共同点都是评价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但前者的立足点是经营风险,强调对被审计单位生存能力和经营计划进行分析,将发现的报表中的重大错报风险视为经营风险的副产品。后者的根本立足点是重大错报风险。众所周知,按国际审计准则要求设计的审计工作是为了合理保证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风险。新风险模型的构建更有助于直接引导注册会计师,时刻围绕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来设计和执行审计程序,以最终实现合理保证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事实上这两种观点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是考虑问题的着重点和落脚点不同。经营风险大的企业其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一般也会较大。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与现行审计发展更稳合,与现行审计目标的定位更相符,有利于履行审计责任和实现审计目标。虽然许多经营风险最终会产生财务后果并因此影响财务报表,然而并非所有的经营风险都产生重大错报风险,经营风险和重大错报风险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笔者认为,以重大错报风险为立足点更为合适。本文拟以新准则中关键环节“将发现的风险因素同认定层次可能发生的错误相联系”的具体实施方法为研究对象,并以潜在风险因素中的行业状况为例进行分析。
三、基于业务循环的重大错报风险评估
(一)重大错报风险的涵义 风险评估包括检查、调查、询问、穿行测试等多种方法,但核心方法的是分析性复核。传统风险导向审计对于信息再加工重视程度不够,分析性复核主要用于报表分析,现代风险评估以分析为中心,分析性复核是最为重要的程序。
对于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笔者认同“基于业务循环的审计风险评估方法”,即通过在以内部控制为导向的审计中,运用内部控制测试下业务循环的理念将“宏观”风险因素与“微观”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之间建立对应关系,通过“中观”环节使新准则的精神在实务操作中得以实现。首先,审计人员在准则的指导下了解企业及其环境的信息后,再考虑所了解的信息即前面提到的“宏观”风险因素是否会对该企业的某一个或几个业务循环产生影响,怎样影响及程度如何。即先将各种风险因素分配到业务循环中,在业务循环层次上筛选和分析风险因素,由此将风险具体化进行初步风险评估。然后,要进一步深入到具体业务循环的各个相关、对应账户(即账户群)中,进一步分析该循环所受到的风险因素的影响会如何具体作用在循环中的各相关账户和认定上,是否造成各相关账户的重大错报风险,将风险通过上述两步具体化到账户和认定层面上。最后,由于每个业务循环包含的账户可能交叉重叠,因此在穷尽了每个可能对业务循环造成影响的风险因素,并分析各循环中的具体账户和认定所受到的影响之后,需要再以各单独账户为对象,综合该账户可能受到的来自各业务循环的相关风险因素的所有影响,从而最终得到认定层次上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
对业务循环造成影响的风险因素很多,如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企业所处的地理位置,距离市场的远近,生产经营的季节性和周期性,市场对产品的需求,企业的文化和经营理念,所采用的财务政策以及经理人员的个人素质等。笔者对可能的风险因素之一――行业状况中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和周期性,用业务循环风险评估对某制造企业作出具体分析。
(二)筹资与投资循环 当企业从生产经营淡季向旺季转变的过程中,为了在旺季有足够的存货来满足对产品大幅度上升的需
求,各厂家会纷纷扩大其筹资规模,大量举借临时性款项,运用所筹集的资金大量采购原材料,以备生产所需。对循环产生的影响主要有:筹资规模进一步扩大,厂家通常会改变其筹资政策,由配合型筹资政策或稳健型筹资政策转变为激进型筹资政策,资金的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当审计人员对此进行审计时,要结合该公司财务报表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检查该企业所报告和披露的是否与审计人员所分析的基本符合,对于不符合的要作重点审查,可以进一步追加审计程序或者询问被审计单位管理人员,找出其原因何在,并对原因能否获得认可进行考查。如经过审查发现被审计单位的筹资政策由激进型转向稳健型的筹资政策,这时审计人员必须向管理当局咨询,并对管理当局的解释作出分析以决定是否认可其解释。该循环可能影响到的相关账户认定有:短期借款、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支及所得税。结合以上分析,该企业的短期借款应大幅上升,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收支也应有所上升。如果与以前年度相比,行业状况与市场状况都没有很大变化,上升幅度应该与以前年度本企业以及行业平均水平相差不大。如果发现本年的短期借款与以前年度相比有大幅度上升或是下降,则应引起注意,是由于本企业规模扩大所致,还是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下降所致或者有其他原因。审计人员应该尽可能在合理花费的基础上找出合理原因,否则就应视具体情况认定该企业的会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三)购货与付款循环 为了满足生产经营旺季市场上对于产品的大量需求,厂家会在旺季到来之前大量采购,准备足够的生产用原材料以及辅助生产材料,甚至会加大对生产线和劳动力的投入,产生大量的应付账款,容易引起企业现金流的短缺。对该循环产生的主要影响有:库存商品增加,应付账款增加,采购成本及一系列为采购而发生的费用增加。在审计该循环时就应该从这些方面着手,进行具体分析。可以通过检查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的相关文件,通过实地观察,获得有关库存原材料增加和生产线扩建的证据。该循环可能影响的相关账户认定有:预付账款、固定资产、存货、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在进行审计时,可以审查企业的采购合同,并结合采购合同和原材料的入库单等查找有无未入账的应付账款,从而在检查采购行为真实性的同时检查应付账款的完整性。如果发现企业在采购增加的同时应付债款与前期相比却减少时,应首先检查有无未入账的应付账款,其次还应对采购量较大而应付账款余额为零的供应商进行函证等。通过采取这些审计程序,最终判断该企业的会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四)生产循环 对于生产经营周期性和季节性明显的制造企业来讲,受到影响最大的通常是生产循环,随着生产经营旺季的到来,企业产成品的增加和存货价值的提升对该循环产生的影响主要有:产成品增加,存货市价上升、存货周转率上升,原材料周转率上升,在产品周转率上升,生产成本上升等,与此同时面对企业的经营风险,企业将加快生产计划政策,加快技术更新等措施以增强企业在销售旺季的竞争力。在审计该循环时要注意企业以上受到影响的各方面是否存在异常,如在审查时发现企业并没有加快生产计划,相反地缩小生产规模,此时审计人员应对此引起高度重视,找到具体原因并对其进行仔细分析,形成合理判断,在此基础上形成审计意见。如经过询问,管理当局对降低生产的原因解释为原材料缺乏而非实际生产能力的下降,审计人员就可以通过对库存原材料实地检查及市场上原材料的供应情况否定管理当局的解释。确定了对生产循环的影响后,再确定相应的可能影响的账户确认或认定有:存货、直接材料、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制造费用、待摊费用以及预提费用等。对于大多数生产经营受季节性和周期性影响的企业来讲,在生产经营旺季通常会雇佣大量临时工人,即使不增加现有工人的数量也会延长生产工人的工作时间。因此,这些企业此时的应付工资数定会比淡季大幅上升。如果经审计后发现企业应付工人的工资全年是平均的,就应当引起注意,是成本费用没有进行恰当地归属还是其他原因。必须找到合理的理由,否则不能认同该项关于应付账款的认定。
(五)销售与收款循环 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旺季的到来,市场需求加大,企业销售量不断上升,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也相应上升。企业应考虑改变信用政策,加快应收账款的收回。对该循环的影响有:销售额大幅度上涨,应收账款价值上升,周转率上升,企业改变信用政策,加快应收账款的收回,减少赊销规模。应看到销售上升的背后带来的应收账款的大幅度上升的危机,虽然从账面上来看产生了利润,但如果应收账款长期无法收回,企业很可能因为缺少营运资金和现有现金周转不灵而陷入财务危机。因此,应重点注意企业所采取的信用政策,检查坏帐的计提是否充分和适当,分析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在该循环可能影响的相关账户认定有: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等。在审计该循环账户认定是否正确时,以审查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收入为例。检查应收账款是否真实,有无多计。通过对那些应收账款金额大,账龄长以及经常发生交易余额却为零的客户进行函证来证实上述审计目标。对于主营业务收入不仅要通过检查实现上述审计目标,还必须对其进行截至测试,证实其所属期间以及计价的准确性。具体可以通过检查订货单、销售发票以及发运凭证来证明主营业务收入的真实性;通过商品价目表上的价格和定购单及发运凭证上的数量重新计算其计价的准确性。根据以上审计程序形成对会计报表的判断。
四、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及应用难点
要对重大错报风险进行正确的评估,必须要满足以下前提条件:第一,审计人员需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正确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是建立在对企业环境特别是与企业有关的环境充分了解、分析的基础上的,其对审计人员提出了较高要求,审计人员不仅需具备专业知识,掌握管理、统计等基本知识,还应对金融、法律政治常识有所了解。审计人员要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敏锐的判断能力,时刻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精神。第二,企业应做好财务基础工作,具备审计条件。被审计企业必须建立完整的凭证、账簿等财务核算系统和财务核算制度,做到账证一致、账表一致,使审计人员有基本的财务资料依据。第三,健全注册会计师组织管理体制,建立规范的执业竞争机制,使审计人员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这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是审计工作开展的基本前提,如果无法保证,整个审计工作就会失去意义,审计人员也就无法发挥其作用。第四,良好的审计环境、健全的各项法规制度、审计执业界同社会各界的良好联系与沟通、社会各界对审计工作的关泛支持,是正确处理重大错报风险的前提。审计是一项需要协同合作的工作,如果失去了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审计工作将难以进行,重大错报也将无从披露,审计就失去了其存在意义。
目前,在进行重大错披风险评估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以下应用难点:一是法制不健全,审计大环境状况不佳。由于我国目前法制不健全,经济生活的各方面都处于发展过程中,企业的重大错报风险较高,但没有得到有关部门和企业界的高度重视,注册会计师如果得不到全社会的配合就无法行使其职能。二是我国审计工作处于发展阶段,执业环境较为恶劣。审计市场的发展不平衡和我国的国情严重制约了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恶性竞争、互相压价,而罔顾审计风险,部分审计人员出具审计报告以客户的满意为标准,形成了买方市场。三是事务所负责人素质不高。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刚脱钩改制不久,大部分事务所负责人对审计风险缺乏必要的警惕,对审计执业界未来的发展方向缺乏思考。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市场的短期行为比较突出,即使审计人员能有效地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但在风险的控制方面仍无法达到预期目的。
作者简介:
程颖(1981-),女,四川荣县人,西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石学鹏(1982-),男,山西阳城人,西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邓川:《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两种视角及运用难点分析》,《当代财经》2005年第9期。
[2]顾晓安:《基于业务循环的审计风险评估专家系统研究》,《会计研究》200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