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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事业财务管理概论:行政事业财务管理的特点、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实施行政事业财务管理的基本方法;确立行政事业财务管理体制的原则。
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定员定额的概念、制定及管理;单位预算的编制、审批及执行程序;财政拨款和事业收入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支出及具体项目的管理。
三.国有资产和负债管理:国有资产的概念和分类;事业基金、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债的概念及管理要求;应缴财政预算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
四.财务清算和财务报告:财务清算的原因和分类;清算财产的估价和变现;财务清偿和剩余财产分配。行政单位财务报表的主要内容及编制方法;事业单位财务报表的主要内容及编制方法;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制和审批。
五.财务分析:财务分析的作用、要求和形式;偿债能力、资产管理能力及盈利能力分析;财务报表分析的应用;杜邦分析体系;我国国有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部分公司财务管理
一.财务估价:货币的时间价值及计算;债券的概念、价值及必要报酬率;股票的概念及价值计算;风险和报酬;资本成本和资本结构。
二.投资管理:投资项目评价的基本方法;投资项目现金流量的估计;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投资项目的风险处置
三.流动资产管理:现金管理的目标及最佳现金持有量;应收帐款及信用政策的制定;存货经济订货量的基本模型及扩展。
四.筹资管理:资金需求量的预测;筹资的渠道和方式;股票筹资与债券筹资的比较;短期负债筹资的主要形式;营运资金政策的选择。
五.股利政策:利润的构成与分配;股利分配政策的类型;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的比较;目标利润规划。
第三部分审计
一.基本概念:审计的概念和种类;审计的职能和目标;审计的方法和程序;审计业务约定书与审计范围;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职业规范和审计责任。
二.内部控制及其测试与评价:内部控制的目标与要素;内部控制测试;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建议书。
三.企业会计报表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审计准则;企业主要会计报表的审计;流动资产审计;长期投资审计;固定资产审计;无形和递延资产审计;流动负债与长期负债审计;所有者权益审计;收入、费用及利润审计。
四.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基本类型;审计报告准则;审计报告的编制;期后事项;特殊目的审计。
五.内部审计:适当的审计程序;舞弊的发现;舞弊调查。
第四部分统计基础
一.集中趋势和离散趋势:集中趋势的测度;算术平均值、调和平均数、几何平均数、中位数和众数;级差、平均差、方差和标准差。
二.概率和概率分布:概率的基本概念及计算;离散型和连续型随机变量及其概率分布;三种常用的离散型随机变量的概率分布;正态分布。
1.真实的审计报告、通告、公告的产生是政府审计机关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所应具备的基本标准。
2.真实的审计结果是国家和人民所期望的、体现民力、体现民意要求,维护和巩固民主政治体制的要求。民主共和国的成立、成长和壮大需要无数的建设者、捍卫者;政府审计人员是无数建设者、捍卫者所信赖的共和国公有资产和公共事务的保护神,要履行职责让他们看到以真实的审计结果为基础的真实的审计公告、通告、报告,就会让国家放心让人民满意。
3.真实的审计结果也是对政府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能履行最好的检验。政府审计职责规定政府审计既有经济监督职能、经济鉴证职能,又有经济评价职能。充分发挥多种职能,不仅需要审计人员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忠诚的责任感,还需有高超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二、确保政府审计结果真实性的方法
1.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其财政资金的来源渠道,通过预(决)算书是很明确的,有“发源地”,经过支流、干流和主流,资金流逐步增大宽度和流量,最终流入“国库”这一财政资金的“湖泊”。这是一个资金流程图,政府审计机关应将这张流程图用在审计程序、审计方案设计的设计图中,要在头脑中时时装着这图,循着这图,将每一个细节都理清、理顺,理出结果,真实地反映出财政资金积累的全过程及积累量,不含一点虚、不掺一点假。
2.“国库”——财政资金存蓄的“湖泊”,有以前年度留存的,有本年度流入的,而且还有本年度流出的,甚至还有形成的出、入相抵以差额反映的。另外财政收支寅吃卯粮也是存在的。因此,将这许多形式的资金量划分清楚,各就各位,并与预算进行核对是紧要的任务,以确保其流出、流入量对、来源对、去向对以及结余对,为此政府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必须提供一份真实的审计结果,这样才能把好关。
[关键词]:国有资产监管、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审计监督
2003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⑴ 该条例的公布,标志着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已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条例》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等几个方面规范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该条例也同样适用于对报业的资产监管。
根据《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目前,报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手段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漏洞,给少数别有用心的人造成了可趁之机,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情况还较为严重:譬如笔者曾参加了对报社原办公司的清理审计工作——报社曾在1992年—1994年全国兴起大办公司热潮时,投资开办了数十个下属公司,但清理审计时却发现,除仅一家公司盈利6万元外,其余全部亏损,且诉讼缠身,净亏损额加上法院扣划损失共计348.28万元;90年代斥资1000多万元兴建的九江新闻大厦被查明施工单位虚报造价,且至今闲置,不仅不能带来任何效益,每年还要支出不菲的人员工资、管理费、养护费等;在审计中,还发现九江新闻培训中心原主任侵吞公款,涉嫌经济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从被审计期间看,在1990—2000年仅10年时间,国有资产流失金额便高达数百万元之巨,而审计范围还未全面铺开。凡此种种,令人震惊。(注:引自江西日报社《审计报告》)由此可见,报业资产监管势在必行。如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搞好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堵住国有资产流失的黑洞?笔者认为,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清产核资,搞好国有资产的登记工作
全面清查、核实国有资产。具体来说,就是对各类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进行全面清查和登记,查清国有资产价值总额;对单位占用的国家资本,包括所有者权益和未分配利润,要进行全面核实,以明晰国有资本金确切数额。这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搞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前提。只有把这项基础工作做好,才能掌握第一手的准确数据,才能为下一步实行规范化管理创造条件。譬如报社每年都举办类似“记者节” 、“读者节” 、“某某论坛”之类的活动,经常收到诸如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之类的赞助品,价值不菲,而这些赞助品并没有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结果被一些干部当作私人物品使用,甚至离职后都未交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造成流失。因此必须加强国有资产的清查工作,严格将其登记备案,以摸清家底,做到心中有数。如果国有资产所有者弄不清基本情况,掌握不了资产的真实状况,要想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是不可能的。
二、进行产权界定
因工作需要,国家曾给报社提供了一些房产用于办公、培训与宣传,但其产权并不明确。报社虽然迄今为止仍在使用这些房屋,但房屋产权权属有的手续不齐全,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办理任何手续。而且与房屋产权紧密相联的土地权属亦是模糊不清,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不知是属于行政划拨还是属于出让性质。这就给今后留下了隐患,也使得居心不良的人有空子可钻。因此,当务之急是对其进行产权界定,明确划分包括房产在内的产权归属,从法律上明确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方。如果手续不全,一定要将该办的各项手续补齐,以杜绝觊觎者的非份之念。
三、严把“评估关”
对拟用于投资、合资、合作的国有资产,应多方考察后,选择资信好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全面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法规,严把“评估关” ,特别要注意防止“少评” 、“漏评”和“私评”,并严格防范个别人员私自左右评估结果,将国家财产用于人情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体系⑵
基本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 (期末国有资产总额 / 期初国有资产总额)×100%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保值,大于100%为增值。
通过建立指标考核体系,可以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能够促使经营者花大力气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效益,使国家宝贵的资源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促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此外,根据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体系,可以实行优胜劣汰机制,选拔出优秀的人才来进行报业资本化、市场化运作,真正将报业做大做强。
五、大力搞好报业内部控制建设,强化会计监督
必须高度重视报业内部会计控制建设问题,强化报社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的控制,严格约束报社内部涉及会计的所有人员,保证报社内部涉及会计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真正做到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严把“核销关”,对在账面上长期挂账的大额广告费欠款,应按照“少核销,多挂账,慎剥离”的原则慎重处置,按规定从严掌握呆坏账核销标准,符合标准的予以核销,暂不符合标准但确属不良资产的则实事求是地作挂账处理,继续催收,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六、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实行规范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审计制
为监督检查报业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情况,审计部门应每年定期对国有资产经营者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离任者还要进行离任审计。审计侧重点在于审查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国家投资是否达到保值增值?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国家应分得的利润是否及时、足额上交?如果发生亏损,应分析亏损的原因——经营者是否严格履行了其职责?是否存在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现象?经营者应承担哪些责任?审计结束后,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反映所存在的问题,敦促整改。如果是离任审计,必须贯彻“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不审计清楚,不得离任就他职,以明晰责任。
七、规范采购体制,大力推行集中采购与招投标管理
物资、设备采购中“回扣”现象由来已久,采购环节中收受回扣和贿赂,损公肥私的现象相当严重,不仅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了一些意志薄弱的干部,结果造成一些干部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邪路。因此,要规范采购体制,就应大力推行报社集中采购,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提供同质产品的前提下,由价低者当场中标,这样可使一些想搞歪门邪道的人无隙可趁,既为报社降低了采购成本,又保护了干部,使其不致滑向违法违纪的深渊。
八、严格挑选合作伙伴,精心呵护无形资产
报社有着良好的对外公众形象,尤其是党报,在公众中享有很高的威信。这是一项极富价值的无形资产。有些人看中了报社这块“金字招牌”,就利用这一点,以与报社的下属公司合作经营的名义,骗取了报社的信任,然后带着报社下属公司的印章到处签订合同、大肆对外担保,贷款,甚至行骗,然后逃之夭夭,结果报社与其合作不但没有赚到分毫利润,反而背上了沉重债务,惹上了一大堆莫名其妙的诉讼官司,最后还被法院判令强行划拨款项还债,不但经济上蒙受损失,且损害了报社的形象,。因此一定要严格考察意向合作者的资质与资信,对不诚信的企业,应坚决拒绝与之合作,以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九、加强诚信教育
为贯彻落实*年第七次厅长办公会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厅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年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和管理信息统计工作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和管理信息统计是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和管理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鲁财资[*]111号),厅里专门召开了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力量,结合本单位资产管理实际情况,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一)认真做好*年度资产清理登记和统计工作。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和资产核实等工作。要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不重不漏,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找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申报的资产清查、统计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责。
1.着重做好资产清查相关账务的处理工作。各单位对资产清查过程中清查出的各类资产盘盈、损失要按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认定批复,及时调整账务。
2.认真清理资产处置情况以及清查、核实经营性资产使用状况。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置资产。其中:房屋建筑物、机动车辆以及单价20万元以上通用和专用设备的处置,须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上报财政部门审批;其他固定资产的处置,也要按主管部门、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关处置程序。同时,对有经营性资产的单位,应详细、全面、真实披露目前对外投资和以出租、出借、内部经营等各种形式进行经营活动涉及的资产、收益情况、上报“经营性资产管理情况说明”。
3.认真清查交通运输工具情况。重点对本单位占有、使用车辆的产权产籍、具体用途、使用年限、规格型号和购置资金来源等逐一进行清理、上报。
4.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卡片。各单位要把*年度资产统计工作与进一步规范、完善固定资产卡片密切结合起来,在2007年度资产清查数据的基础上,全面、准确、细致地做好固定资产基础信息的整理工作,并参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登记造册,为下一步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管理做好准备。
(二)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做好资产统计报表审计工作。为保证工作质量,省财政厅安排中介机构对所有参加产权登记年检和资产管理信息统计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各单位要及时与有关中介机构联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同时予以积极配合。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本次资产管理信息统计工作分实施、审计、上报和审核四个阶段。
1.实施阶段(2月16日-2月28日),各单位根据资产清产统计的统一要求,拟定本单位资产清查登记具体方案,组织人员对现有资产认真清点,重新登记,完善台帐,整理会计凭证、资料,健全账卡。
2.审计阶段(3月1日-3月15日),各单位协助财政部门确定的中介机构,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占有状况表和资产统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3.上报阶段(3月16日-3月31日),各单位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情况,使用省财政厅统一下发的资产统计软件,认真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完成本单位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一并送厅财务处。
4.审核阶段(4月1日-4月20日),厅财务处对各单位上报的数据、资料进行集中审核、整理、汇总工作后,经厅领导审签后,并上报省财政厅。
二、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各单位要以这次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和管理信息统计工作为契机,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根据《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119号)和《山东省农业厅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鲁农财字〔*〕85号),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确定专人管理,明确岗位责任,并于5月底前报厅财务处备案。
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企业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规定、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七条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
第八条企业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议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监督企业内部审计质量与财务信息披露;
(三)监督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
(四)监督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
(五)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接受有关方面的投诉;
(六)审议其他重要内部审计事项。
第九条未建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做好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监察(纪检)、财务、人事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企业总经理负责;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企业所属单位应当设立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专职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内部审计岗位资格证书;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出资人财务监督和企业管理工作的需要,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按企业内部分工参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或者未规定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有关内容组织进行内部审计;
(四)对企业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五)组织对企业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单位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对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企业及所属单位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企业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企业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十)对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来源、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检查;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监督应当根据企业的内部职责分工,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五条为保证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和完整,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省国资委相关工作要求,对下列特殊情形的所属单位组织进行定期内部审计工作: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不适宜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特殊所属单位;
(二)依据所在国家及地区法律规定,在境外进行审计的境外所属单位;
(三)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内部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及所属单位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的评价工作,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进行。
第十七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及其所属单位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做好社会中介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的监督。
第十八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相关审计工作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及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董事会授权可暂予以封存;
(六)企业董事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应当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报经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
第二十二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二十三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上报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企业应当根据审定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报告(决定)。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若对企业下达的审计决定书有异议,可以提请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省国资委申诉。
第二十六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二十七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年向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二十八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三十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一条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报告(决定),给企业造成损失浪费的,企业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机构及时反映情况。
第三十二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下列工作事项应当报省国资委备案:
(一)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二)企业所属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向省国资委报送专项报告。
第三十三条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按照省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对企业及所属单位发生重大财务异常等情况组织进行的专项审计,应当向省国资委提交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省国资委、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企业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七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秘密,。
第三十八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三十九条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企业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十条企业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并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对于企业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企业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除按规定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者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的有关责任外,同时还相应追究企业审计委员会相关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于、、、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企业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省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企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各企业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