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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报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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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报告管理办法

企业年度报告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股权激励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其目的在于建立对公司管理当局的长效激励机制,减少成本,是目前解决公司问题的有效手段。随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公司法》的修订,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3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系列法规的颁布,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运作的制度环境逐步完善。股权激励对于缓解我国上市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问题、推动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与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其应用指南(以下统称“股份支付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则规范了上市公司股份支付交易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本文选取2010年沪深两市实施股份支付计划的73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从股份支付方式及工具类型、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股份支付计划的修改情况、可行权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的运用、股份支付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视角来分析股份支付准则在我国上市公司应用的总体情况,继而探讨我国上市公司执行股份支付准则过程中在会计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若干问题,最后是完善股份支付准则的对策建议。

二、股份支付准则在我国上市公司应用的总体情况

2010年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中实施股份支付计划的上市公司共有73家,占如期对外披露2010年年报报告的上市公司的比重为3.43%。而2009年披露股份支付计划相关情况的上市公司占如期披露2009年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的比重为2.82%。可见,与2009年相比,2010年实施股份支付计划的上市公司的比重有所提升。

(一)股份支付方式与工具类型

按照股份支付的方式和工具类型,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而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最常用的工具有两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而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的义务的交易,最常用的工具也有两类:模拟股票和现金股票增值权。

在实施股份支付计划的73家上市公司中,以权益结算的上市公司共有68家,以现金结算的上市公司为8家,有3家上市公司同时具有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以权益结算的上市公司中,以限制性股票作为支付工具的上市公司共有17家,以股票期权作为支付工具的上市公司为52家,永新股份同时具备两种支付工具。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所占比重依次为25%、76.47%,与2009年两种支付工具所占比重(依次为19.51%、82.93)相比,限制性股票的比重略有增加。以现金结算的上市公司共有8家,支付工具均为现金股票增值权。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倾向于选择股票期权作为支付工具,而较少采用限制性股票和现金股票增值权。从股份支付工具类型的变动趋势来看,限制性股票所占比重有所增加。

(二)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定方法、模型选择与参数假设

上市公司股份支付交易中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如果某些股份和股票期权不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上市公司应考虑通过估值技术来确定这些股份和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对于授予职工的股份,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其股份的市场价格计量;如果其股份尚没有公开交易,上市公司则应考虑其条款和条件估计其市场价格。对于授予职工的股票期权,因其通常受到一些不同于交易期权的条款和条件的限制,因而在许多情况下难以获得其市场价格;如果不存在条款和条件相似的交易期权,上市公司就应通过期权定价模型来估计其所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

在以限制性股票作为支付工具的17家上市公司中,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主要有授予日或授予日前一日股票的收盘价(4家)、授予日股票收盘价扣除授予价格(4家)、基于授予日股票收盘价根据B-S模型计算所得(3家),其他6家上市公司没有明确披露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披露的内容多为股份支付准则中的原则性条款,如“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本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等。在以股票期权作为支付工具的52家上市公司中,披露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确定方法的上市公司共计44家,其中43家上市公司采用估值技术,所选择的估值模型为B-S模型(41家)和二项式模型(2家),其他8家上市公司未明确披露其所授予的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而是采用了股份支付准则中的原则性条款。在43家采用估值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上市公司中,仅有23家上市公司详细披露了其所采用的估值模型的参数假设,比例为53.49%。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采用估值模型来确定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是因为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资本市场,并且如上文所述,股票期权由于特殊条款和条件的限制而不同于资本市场中的交易期权。

(三)股份支付计划条款和条件的修改

股份支付协议生效以后,上市公司不得随意对股份支付计划的条款和条件进行修改。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股份支付计划条款和条件的修订做出了严格的限定: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上市公司依据前款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在实施股份支付计划的73家上市公司中,35家上市公司在2010年对股份支付计划的条款和条件进行了修订,其中34家上市公司因2009年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激励对象离职等而调整了股份支付协议中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仅有1家上市公司延迟了股份期权的最后可行使日期,该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延期的原因是由于根据股份期权计划及特殊目的股份期权计划中相关条款所规定的强制性禁售,该等期权未能行使”。

(四)可行权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的运用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指出,可行权条件是指能够确定企业是否得到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使职工或其他方具有获取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利的条件;反之,即为非可行权条件。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或业绩条件。服务期限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才可行权的条件。业绩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且企业已经达到特定业绩目标才可行权的条件,具体包括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

在我们所研究的73家实施股份支付计划的上市公司中,4家上市公司选取期限条件作为可行权条件,17家上市公司选取业绩条件作为可行权条件,其他52家上市公司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没有明确披露可行权条件。从17家上市公司披露的业绩条件来看,16家上市公司选取了净资产收益率和(或)净利润增长率作为行权指标,仅有1家上市公司选择股价增长作为行权指标。可见,我国上市公司在设计行权指标时倾向于选取财务指标。鉴于财务指标的缺陷,上市公司在设定行权指标时应该力求指标的多样性,正如《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鼓励我国上市公司同时采用市值指标和行业比较指标。

(五)股份支付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任何会计准则的实施都会产生一定的经济后果,股份支付准则也不例外。从我们的统计数据来看,2010年上市公司股份支付业务对净资产的影响为15.64亿元,占实施股份支付计划的上市公司净资产总额的0.12%;对利润总额的影响为11.08亿元,占实施股份支付计划的上市公司利润总额的0.44%,说明我国上市公司2010年股份支付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较小,也在某种程度上表明股份支付准则实施的经济效果良好。

三、股份支付准则在我国上市公司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股份支付准则,结束了我国上市公司股份支付交易长期缺乏统一规范的局面,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趋同。从股份支付准则的实施现状来看,股份支付准则有效地规范了上市公司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但由于股份支付准则本身的不完善、上市公司对股份支付准则的理解不够透彻等原因,上市公司执行股份支付准则过程中在股份支付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方面仍存在若干问题。

(一)股份支付确认中的问题

股份支付准则规定,如果企业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企业应当:(1)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2)在取消或结算时支付给职工的所有款项均应作为权益的回购处理,回购支付的金额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费用;(3)如果向职工授予新的权益工具,并在新权益工具授予日认定所授予的新权益工具是用于替代被取消的权益工具的,上市公司应以处理原权益工具条款和条件修改相同的方式,对所授予的替代权益工具进行处理。可以看出,股份支付准则并没有对股份支付计划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作出任何原则性规定,或者可以理解为股份支付准则默许上市公司不需要对股份支付计划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进行会计处理。

从我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中可以发现,上市公司对股份支付计划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转回在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兴发集团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明确披露“董事会通过《终止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实施的议案》,冲回已计提的股份支付金额2 693 978.98元”;名流置业亦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本公司2009年度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于业绩考核指标不能达成,该激励计划确认终止实施,冲回2009年确认的费用150 000.00元”。学术界对股份支付计划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强行取消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持有不同的观点。支持不转回前期已确认的成本费用的学者认为虽然股份支付计划被上市公司强行取消,激励对象没能行权,但这不能改变上市公司接受并消耗了激励对象所提供的服务的客观事实。在会计处理上,需要将股票期权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以反映并不存在发行在外的股票期权。而有的学者认为上市公司应该转回在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因为激励对象所提供的服务并不能增加上市公司的价值。可见,股份支付准则在股份支付计划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上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股份支付计量中的问题

在我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定方法中,如上文所述,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三种:授予日或授予日前一日股票的收盘价、授予日股票收盘价扣除授予价格以及基于授予日股票收盘价根据B-S模型计算所得,而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则主要是采用B-S期权定价模型。但在B-S模型中各家上市公司对模型参数的选取却不尽相同。对于无风险利率,上市公司选取的替代指标有“对应剩余期限的国债利率”、“1年期定期存款税后复利率”、“银行间市场4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交易所1年期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等。对于预计波动率,上市公司选取的测算依据有“上市首日至授予日股票波动率”、“公司股票2003年10月27日至2006年10月25日历史区间的日收益率并扣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的异常波动后计算所得的公司股票波动率”、“根据授权日前三年的年度历史波动率”、“根据公司上市以来截至2010年10月25日的年度波动率”等。同一估值模型,但选取不同的输入参数,所得到的股票期权公允价值有所不同;不同估值模型,即使选取相同的输入参数,所得到的股票期权公允价值也有所不同。这样,上市公司就可以通过对估值模型和输入参数的选择来操纵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和股权激励费用,从而有机会操纵公司业绩和进行盈余管理。因此,股份支付准则应尽快明确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详细确定方法,如采用估值技术确定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应明确估值模型输入参数(如无风险利率、预计波动率等)的确定方法。

股份支付准则要求“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等后续信息作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我们在对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的研究过程中发现:我国已实施股份支付计划的上市公司均没有详细披露确定可行权权益工具最佳估计的依据,所披露的内容多为股份支付准则中的原则性条款。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最佳估计涉及会计估计,需要上市公司财务人员的专业判断,影响到某一会计期间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的数额,因此,股份支付准则应该为上市公司确定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最佳估计提供指引。

(三)股份支付披露中的问题

管理办法和股份支付准则均规定了上市公司应披露的股份支付信息。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报告期内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和行使权益的情况;因激励对象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股份支付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股份支付有关的下列信息:当期授予、行权和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期末发行在外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当期行权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以其行权日价格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股份支付准则还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股份支付交易对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至少包括下列信息:当期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当期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当期以股份支付换取的职工服务总额及其他方服务总额。可见,管理办法和股份支付准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股份支付信息既有重合又相互补充,但两者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股份支付信息均不够详细,在股权激励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下,这些信息越来越难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求。

我国上市公司基本上按照管理办法和股份支付准则的要求披露了股份支付信息,但很多上市公司对这些信息的披露多是采用股份支付准则中的原则性条款,而没有结合本公司实际状况详细披露上述信息。从上文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46.51%的以股票期权作为支付工具的上市公司没有披露在确定股票期权公允价值时所采用的估值模型的参数假设,没有明确披露可行权条件的上市公司的比例高达71.23%。这可能与上市公司认为其已在股权激励草案(预案)中披露了上述信息相关,但是从信息使用者角度考虑,上市公司理应在年度报告中完整地披露股份支付信息。

四、建议及结语

为解决股份支付准则在上市公司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升股份支付准则在上市公司的实施效果,首先我们需要修订股份支付准则和公允价值计量相关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广义而言,会计确认包括初始确认、后续确认和终止确认,可以说会计确认是一个动态持续的过程。股份支付准则规范了上市公司股份支付交易的初始确认和后续确认,但没有详细规定终止确认的相关问题,只考虑了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情况,但没有考虑如何对股份支付计划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进行会计处理。为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防止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行为,股份支付准则应尽快明确股份支付计划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会计处理方法。此外,对于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股份支付准则可以适当列示可供上市公司选择的方法,以及这些方法的适用前提。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的不完善,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在确定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时选用估值模型,股份支付准则或公允价值计量相关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应当明确说明各种估值模型的应用前提以及模型输入参数的选取依据,以防上市公司利用估值模型来操纵股权激励费用及其在各会计期间的分摊。因此,股份支付准则和公允价值计量相关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应在现有基础上尽量细化相关规定,为上市公司股份支付业务的会计处理提供指引。

其次,我们可以从加强外部监管角度来规范上市公司股份支付信息的披露。在外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基于信息披露成本的考虑会尽量减少任何信息的披露,而从报表信息的信号传递功能来看,上市公司会尽量增加好消息的披露,而理性地疏忽坏消息。从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股份支付信息的披露不能仅仅依靠上市公司的“自觉”,而更应该强调外部监管的作用,实现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的契合。外部监管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核、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和年度报告的鉴证、财政部门对上市公司实施股份支付准则的监管以及资本市场投资者的监督等。

企业年度报告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状

1 股权结构不合理。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不合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权结构的过度集中。据统计,地方政府在城市商业银行中的平均持股为32%。最高的达到60%,中小股东根本没有话语权。二是大股东主体虚拟。由于大股东为地方政府,缺乏一个真正明确的、以利润为目标的股东主体。

2 “三会四权”形同虚设。根据《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内部都建立了所谓的“三会四权”的治理架构。但是。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政府干预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时有发生,股东大会往往流于形式:董事会基本上是通过听取行长报告来对银行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不直接进行决策;由于行长是政府任命,常常出现董事会和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制约的局面。从当前城市商业银行的普遍情况来看,其内部的三会四权的治理架构可以说是形同虚设。

3 信息披露不完善。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绝大部分尚不具备上市的条件,因此在信息披露工作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没有解决。许多城市商业银行年报在内容和格式上存在不规范现象。对会计报表附注不够重视,在风险方面尤其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非常少。信息披露存在巨大“缺口”。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除了存在上述公司治理问题以外,还存在激励机制不足、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外部监督不足等问题,了解和完善其公司治理的制度性基础,对于改善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分析

1 关于股权结构。根据《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的最大股东为地方财政。其他出资人实际运作中基本上都是当地国有企业。也就是说,国有成分占有绝对多数。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地方政府表现出较强的金融控制力,从而使城市商业银行变成地方政府的准行政部门,导致盲目投资和金融风险积累,很难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会、经营班子形成约束机制。

应该说2002年后,随着民营资本进入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主体突破了地域的限制。股权结构开始逐渐分散。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地方政府的股权比例出现明显下降,民营资本参股比例有所提高。但是,随着民营资本投资比例增加并取得实际控制权后,在城市商业银行内外部制约机制原本就不到位的情况下,民营资本急功近利的逐利性特征显现出来,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治理问题开始凸现。

2 关于外资参股。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中资金融机构逐渐有所开放。2003年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人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人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外资金融机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在带来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同时。还在董事会层面强化了制衡关系。从各外资人股城市商业银行的情况来看,各行均为外资方提供董事会席位。增加外资话语权。强化双方合作与技术协助,对城市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但是。由于所占股权比例和董事会席位有限,外资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十分有限,很难起到点石为金的效果。

3 关于信息披露和外部监督。2004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提出了详细的要求。自2004年11月起,银监会多次下发文件、通知,针对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试点工作中的不足进一步分类明确了要求。但从目前来看,由于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受众群体十分有限,很难受到市场公众的监督,因此,其外部监督主要来自于监管部门的监督。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应接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4 关于股权激励。关于商业银行的股权激励问题,目前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相关的条款或规定,对银行高管实施股权激励和薪酬制度改革,虽然许多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在进行尝试,但也只有部分上市银行才获得批准。

三、推进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推进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加快上市步伐,有效改善城商银行股权结构、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以及完善公司高管激励体系,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1 有助于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改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城市商业银行通过上市公开募集股份,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关于股票发行上市制度,投资主体范围得到广泛扩展,国内外战略投资者的介入将使公司股权结构得到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起到重要作用。根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后,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向上市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比例将突破25%的限制,从而有利于境外机构加大股权投资比例,增加其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强化治理结构的内部制衡机制,提高治理效率。

2 有助于改善信息披露,强化外部监督。城市商业银行作为崭新的市场主体上市后,将会极大强化公司的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全面性,并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上市后。城市商业银行除了要遵循银行监管机构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和相关财务制度,还要遵循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因此,将大大提高其披露质量和水平。

企业年度报告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1.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等,通过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3.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4.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5.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6.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二)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7.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对企业进行年检。企业须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每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8.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对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罚,并通报给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相关部门。

9.按照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逐步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

10.放宽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要求,原则上市场主体可以房地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证明文件,即可办理工商登记。

11.放宽经营场所的登记要求,允许“一址多照”,在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允许“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辖区域的,企业可以增加经营场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住所”后标注,可以不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1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具体规定,对我市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13.逐步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二、推进“先照后证”试点

通过“先照后证”试点改革,理顺证照关系,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市场监管效率。实施“先照后证”改革是我市作为全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先行试点城市最核心的工作内容。

(五)积极推进“先照后证”试点改革

15.减少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市政府公布我市保留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保留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之外的前置审批事项一律改为后置审批。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未列明的行业、事项及未提及的审批、监管部门,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也一律改为后置审批事项。

16.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包含了部门对应的国家级审批事项、省级审批事项、市级审批事项、县(区)级审批事项以及部门交叉审批事项。对不属于同级许可部门审批事项的,同级许可部门应明确告知市场主体对应的上、下层级审批部门,并将最终许可结果信息反馈发送至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17.市场主体办理工商登记时,除涉及市场主体机构设立审批事项保留前置审批,其余涉及市场主体经营项目、经营资格的前置许可事项,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由工商登记的制度。

18.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指无需取得行政许可即可从事经营的项目);对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指需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的项目)的,市场主体需向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统一标注“在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按许可部门核定的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19.实行“先照后证”登记的市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时应提示其申办相关行政许可。我市的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未建立起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实施书面方式,抄告相关行政许可机关。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于受理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对许可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将许可或不许可的信息书面抄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确不具备许可条件不能颁发许可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20.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建成后,对已领取营业执照并需取得许可的市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过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向相关部门及时推送相关信息,主管部门应通过该系统及时认领并督促市场主体申办许可。

21.市政府制定出台《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先照后证”试点工作方案》、确保我市“先照后证”制度实施后,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之间,前端告知和前后端工作的顺利衔接。

(六)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22.深入清理行政许可项目,进一步推进涉及工商登记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主要从设施设备、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外,不得以注册资本数额作为行业准入的条件,不得要求对注册资本进行验资,不得对发放行政许可的数量和时间作出限制。

23.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对能通过事中、事后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研究,提出取消或保留为后置的意见,切实防止变相审批。

24.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督促中介组织公开服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依据,推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机构纳入政务服务平台规范运行。

三、严格市场主体监管

严格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共享和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七)加强市场主体后续市场监管

25.要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强化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26.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行业管理分工,对主管行业承担起监管职责,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和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其中,经营项目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经营项目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各许可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审批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负责依法予以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

27.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信用披露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市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针对市场主体存在的共性问题,积极开展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能。

28.市政府制定出台《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市直涉及行政许可相关部门分别研究制定本部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明确各部门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

(八)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

2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住建、房管、国土、公安、环保、安监、商务、文广、城管、消防等相关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30.相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在各自职能职责范围内,对我市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监管。

(九)建设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

31.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我市的工商登记数据库为基础,由市工商局构建市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作为我市工商登记和各行政许可部门许可信息、监管信息共享的载体。该系统由“一个中心,两个平台”构成,即一个数据中心,一个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和一个部门协作监管平台,该系统同时支撑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32.数据中心。在市工商局中心机房建设全市市场主体信息数据中心。

33.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公示我市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34.部门协作监管平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准确地通过市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部门协作监管平台共享交换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年度报告、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监督管理和信用约束联动响应机制。

35.市政府适时制定出台《市场主体信息管理办法》,为我市工商登记制度“先照后证”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跨部门业务协同应用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各县(区)政府要加大投入,为推进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保障。

(十)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36.经检查发现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给公安、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

37.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38.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十一)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

39.明确各级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40.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41.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十二)强化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和企业自我管理

42.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

企业年度报告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目前,全球锆矿资源储量主要被澳大利亚、南非等国家所掌控,二者所占全球锆储量的比重分别达到40%和27%,而我国锆矿的探明储量仅50万吨,占全球锆矿资源的比重不足1%。

锆作为一种稀缺性资源,被广泛地应用于电子、陶瓷、玻璃、石化、建材、医药、纺织以及日用品等领域。由于具有惊人的抗腐蚀性能、极高的熔点、超高的硬度和强度等特性,锆在航空航天、军工、核反应、原子能领域也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

目前,全球锆矿资源储量主要被澳大利亚、南非等国家所掌控,二者所占全球锆储量的比重分别达到40%和27%,而截至目前,我国锆矿的探明储量仅50万吨,占全球锆矿资源的比重不足1%。

前瞻产业研究院数据监测中心的数据显示,锆矿产量增长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较大,2005-2007年间,全球锆矿产量增长迅速,锆矿开采的复合增长率达21.87%,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和2009年,全球锆矿产量出现连续下滑。2010-2011年,锆矿产量随着宏观环境的逐渐趋好而恢复增长,但仍未达到2007年的水平。2011年全球锆矿产量为149.2万吨,其中我国产量仅为10万吨。

鄂黔五省调控磷矿开采总量 准入门槛提高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近日正式下发《关于印发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开发联创齐争“五项创新制度”的通知》,正式此前鄂湘川黔滇五省共同通过的关于磷矿的五项新制度。新制度将对磷矿实行开采总量调控,提高磷矿资源开发准入门槛,规范矿权投放管理等。

这将对鄂湘川黔滇五省大型磷矿企业形成利好。澄星股份、湖北宜化等磷概念公司或受益。

五项创新制度分别为《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开发准入管理办法》、《鄂湘川黔滇磷矿矿业权规范投放管理办法》、《鄂湘川黔滇磷矿年度开采总量调控管理办法》、《鄂湘川黔滇磷矿监管联查联控办法》、《磷矿企业社会责任年度报告制度》。

根据通知,五省将实施磷矿年度开采总量调控管理,以磷矿年度开采总量与市场需求总量相适应,促进磷矿资源有序开发及合理利用为目标,根据资源禀赋条件、市场需求、产业政策等,对开采总量进行限定和调整。

同时,五省也提高了磷矿开发的准入门槛。对磷矿矿业权人主体要求为: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30%,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磷矿矿业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大、中、小型磷矿山年生产规模分别在50万吨、30万吨和15万吨以上。

据了解,我国磷矿资源主要分布在云南、湖北、贵州、湖南、四川五省,储量占全国的78.3%,产量占全国的92%。文/孟斯硕

国土部降低页岩气招标开发门槛

民资可参与开发

国土资源部近日公布第二轮页岩气招标方案,开放总面积为2万平方千米20个区块。与首轮招标相比,国土部降低了“准入”门槛,民间资本也可参与进来。

所谓页岩气是一种非常规天然气,在美国近些年“页岩气”革命使得其国内的天然气价格大幅下降。

此次公布的区块分布在重庆、贵州、湖北、湖南、江西、浙江、安徽、河南八个省市。

此次方案规定,凡在中国境内注册,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3亿元以上,具有石油天然气或气体矿产勘查资质、或与已具有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的内资企业和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均可投标。

国土资源部10日公告,面向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公开招标出让页岩气探矿权。本次招标共推出20个区块,总面积为20002.16平方公里,分布在重庆、贵州、湖北、湖南、江西、浙江、安徽、河南8个省(市)。这是国土部首次面向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就页岩气探矿权举行公开招标。文/钟晶晶

■ 相关链接

页岩气

是一种非常规天然气资源。较常规天然气相比,页岩气开发具有开采寿命长和生产周期长的优点。据业内人士判断,中国的页岩气储量可能超过美国。

企业年度报告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经理人股票期权;人力资本;拟新增资本准备

一、引言

(一)经理人股票期权的发展

早在20世纪40年代,美国已有公司实施经理人股票期权计划。在195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国内税收法案就规定,来自经理人股票期权的利得可以按照长期资本利得而非普通收入课税,为此,一些公司引入了限制性的经理人股票期权计划。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主要工业企业都采用股票期权。但美国企业经理人股票期权的大行其道还是在20世纪90年代。剧统计,到20世纪90年代末,《财富》500强中90%以上的公司都对高级经理人员采取了经理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经理人股票期权报酬占经理人总报酬的比重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1/5上升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1/3。法国、英国及日本等发达国家也相继引入经理股票期权制,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我国在20世纪末也进行了股票期权试点。例如,武汉国资公司从1999年开始,在完善了薪酬制的基础上选择了三家上市公司进行了股票激励试点。具体的实行方式是每年把企业家法定代表人应获得的年薪收入中的风险收入的70%转化为期股。该股票的表决权由国资公司代为行使,且不得上市流通,但是企业家法定代表人拥有这部分股票的所有权,除限制流通外,享有股票其他的一切权力,包括分红权、增配股权利等。2006年1月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股票期权的定义,即是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股票期权不能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二)经理人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现状

一般而言,任何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其实都可分为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环节,其中核心是会计确认与计量。经理人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应是指对经理人股票期权交易全过程的会计处理,包括经理人股票期权的赠与交易、经理人股票期权作废及经理人股票期权的行权交易等的会计处理。然而经理人股票期权赠与交易的会计处理中,股票期权的对应项目是什么,应如何确认存在很大的争议。在股票期权制度上相对成熟的美国流行的是费用观、利润分配观等,但反对者不在少数。Miller and Crystal(1994)曾对反对者的意见进行过综述,其中包括:股票期权不是给公司员工的报酬,而是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股权交易;难以准确计量股票期权的价值,股票期权费用化会伤害“小人物”(即最高管理层之下的员工)。我国则存在三种常见的会计处理:试点企业对经理人股票期权在增与时将其视为或有事项,如借记“长期应收款”帐户,贷记“预计股本”帐户等;采用三时点记帐法的企业则把股票期权放在备查帐中予以披露,借记“或有认股款”帐户,贷记“或有股本”帐户,两者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票期权溢价准备”帐户;国内专家学者提出的四步骤记帐法,大体与三时点记帐法一致,只是再加上股票期权等待期的会计处理,当市价大于行权价时,借记“递延酬劳成本”(股票市价―行权价)帐户,贷记“员工股票期权”帐户,市价下跌,作反向分录。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对于股票期权,企业在授予日不做会计处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的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但上述国内的四种会计处理都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其记帐原则与设置经理人股票期权的目的是不相符的。

二、经理人股票期权的会计确认

经理人股票期权的会计确认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经理人股票期权及其对应项目应确认为什么会计要素。会计确认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确认的项目要符合相关会计要素的定义,亦即应能反映所确认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经理人剩余的人力资本的投入是无形的,看不到,摸不着,并且其可能为企业带来超额收益。无形资产大致具有以下特征:①由企业拥有或控制并能为其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②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③无形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由于在监管上存在着客观的障碍,经理人在具体管理企业的时候是否使其人力资本得到充分发挥,对于股东或董事会成员来说是未知的,经理人往往只是投入其一部分的人力资本。所以经理人剩余的人力资本符合以上三个特征,故笔者认为经理人剩余的人力资本对企业来说就是未使用的无形资产,其价值由企业推行的股票期权的价值表现出来,故经理人股票期权赠与交易时的借方为“无形资产”,贷方为“拟新增资本准备――经理人股票期权”。

三、经理人股票期权的会计计量

(一)经理人股票期权计量时间的选择

目前,国内外对经理人股票期权计量时间的选择有两个主流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从赠与日起,经理人为将来能够行使期权开始向企业提供劳务,企业也开始因授予此权利而承担义务。因此,基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在赠与日就应该做帐反映此次经济活动。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经理人股票期权在赠与日仅仅是企业与经理人达成了一种契约,并没有发生实际的股票和现金的交付业务,经理人是否行权还要看行权价与行权日的市价的差额。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经理人股票期权计划主要是指确定的股票期权和不确定的股票期权。笔者认为,无论是确定的股票期权还是不确定的股票期权,从经理人股票期权赠与日开始,经理人开始投入自己剩余的人力资本,使股价尽可能高地超过行权价以便自己行权。因此,赠与日就应就是计量日,这与我国新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相一致。只是对于不确定的股票期权,先对其行权价和股数进行估计,按估计的价格和股数进行估价入帐,如果以后确定的行权价和股数与估计的不同,要做帐调整。

(二)经理人股票期权计量方法的选择

关于股票期权的计量方法,APB(1972)采用内在价值法。APB(1972)所定义的股票期权内在价值是指计量日这一天公司股票市价和行权价之间的差额。IASB(2004)和FASB(2004)规定,企业应该采用公允价值法来计量员工股票期权,当股票有市价时,基于股价并结合合约中的其他条件来计量股票期权;若股票无市价,则利用一定的估值技术来估计股票期权在计量日的公平交易价格。

2007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的新会计准则,规定金融工具必须用公允价值法来计量。目前计算期权的最常用方法B―S期权定价公式,经理人股票期权属于欧式看涨期权。假定在等待期间股票没有现金收益支付,则该期权定价公式为:

S为赠与日的市价;X为股票期权的行权价;r为无风险利率;t为赠与日时刻;T为行权日时刻。σ为股票预期收益率的波动率。

四、经理人股票期权的帐务处理

经理人股票期权的帐务处理分为四个步骤:

(一)经理人股票期权赠于交易日的帐务处理。经理人行权时,企业一般会将留在企业的股票卖给经理人或者企业在市场上买进股票再转卖给经理人,所以行权那一时点企业股本相对之前是增加的。因此,股票期权赠与交易日做帐应该如下:借记“无形资产――经理人股票期权”(通过B―S公式算出)帐户,贷记“拟新增资本准备――经理人股票期权”(股票面值×规定的股数)帐户,两者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票期权溢价准备”帐户。

(二)经理人股票期权赠与交易的本年度报告日及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日的帐务处理。因为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与股票市价(市价为年度报告日的股票收盘价)可能不等,产生的差额应该反映出来。如果市价大于行权价,此差额可视为企业应该给予股票期权持有人的报酬,所以在赠与交易的本年度报告日做一笔分录:借记“管理费用”(市价―行权价),贷记“资本公积――股票期权溢价准备”。市价低于行权价,做反向的会计分录。以后年度报告日做帐时“管理费用”是由新旧市价相减所得。

(三)无形资产摊销的帐务处理。由于经理人股票期权赠于交易时的价值记作无形资产,随着股价的上涨和经理人行权期的临近,在股票期权等待期间经理人的剩余人力资本在减少,所以应该根据企业摊销的相关规定进行摊销至行权日时“无形资产――经理人股票期权”帐户帐面价值为零。会计分录如下: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帐户,贷记“无形资产――经理人股票期权”帐户。等待期间各个年度报告日的会计分录同上。

(四)经理人股票期权行权日的帐务处理。如果行权日行权时,企业和经理人之间进行股票与现金的交换。股票的出售,使得“拟新增资本准备――经理人股票期权”转为企业的现实股本;现金的流入,使得“银行存款”帐户的增加。具体如下:借记“银行存款”帐户、“拟新增资本准备――经理人股票期权”帐户和“资本公积――股票期权溢价准备”(贷方的总和)帐户,贷记“股本”帐户,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帐户,差额=(行权日的市价―面值)×规定的股数。如果行权日经理人股票期权作废,则将前三个步骤的会计分录进行反向做帐冲销。

五、结论

经理人以剩余的人力资本投入企业,分享企业股价上升带来的超额收益,在本质上来说经理人是以其剩余的人力资本这一无形资产入股企业的,激发其剩余的人力资本投入的是经理人股票期权。基于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要求,理所当然,经理人股票期权的借方记做“无形资产”帐户,虽然与大多学者的观点不一致,但这一观点并不完全孤单,例如袁艳红(2007)。

本文的帐务处理符合谨慎性原则,其实已体现出费用观的思想。因为经理人股票期权的借方记做“无形资产”帐户的同时,在年度报告日通过摊销无形资产将其全部转化为管理费用。并且市价与行权价不等时,通过做帐相应增加或者冲减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的增加与利润分配观的借记“未分配利润”帐户,对各年度报告日(除赠与日之外)的会计报表是不影响的,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本文的帐务处理与利润分配观也是相通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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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蔡启明,钱焱.股票期权理论及实务[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

[3]刘智鑫.经理人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探讨[J].财会通讯,2007(5).

[4]赵敏,覃正.公允价值下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探讨[J].财会通讯,2007(5).

[5]吕兆德,马蔡琛.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会计处理与税制设计.财务与会计,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