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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预警防控监测的运行机制和救助体系,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食品药械突发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消除食品药械突发安全事件带来的危害,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确保人体饮食和用药(械)安全有效,促进食品医药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预案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和《**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群体健康损害,或可能构成威胁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械突发事件的预警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 **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区食品药品安全预警防控监测方案(试行)》,负责本区药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现场指挥,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和牵头处置,局内各相关股室队按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五条 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食品药械突发事件实行监督管理。要贯彻依靠科学技术防范食品药械突发事件发生的方针,实施科学监管。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强日常监督、监测和评价,密切关注药械在使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及相关危险因素,促进合理用药,保障人体用药(械)安全有效。
第六条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相结合。建立预警和控制事件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出现食品药械安全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价、早控制”。 食品药械突发安全事件的预防、监测与控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七条 根据引发事件的主题不同将食品药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分为三类:一是食品群体性安全事件;二是药品不良事件;三是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四是药物滥用不良事件。根据食品药械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并实施分级响应。
ⅰ级:特别重大食品药械突发事件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药械突发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ⅱ级:重大食品药械突发事件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的;
(2)出现食品药械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50人,且有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或伴有药械滥用行为;
(3)出现3例以上死亡病例;
(4)省人民政府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药械突发事件。
ⅲ级:较大食品药械突发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市辖区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体饮食用药(械)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发生率高于已知发生率2倍以上;
(3)发生人数超过30人,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或伴有滥用行为;
(4)出现死亡病例的;
(5)省级(含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药械突发事件。
ⅳ级:一般食品药械突发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县(区)辖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体饮食用药(械)安全带来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内,无死亡病例报告的;
(3)市级(含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药械突发事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领导全区食品药械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事件发生后,局成立指挥部,在市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指挥部由区食品药监局局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食品安全协调监察股、药品器械监督股、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办公室负责人组成,负责事件处置的领导、组织与协调。职责如下:
(1)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
(2)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对发生人员伤亡的食品药械突发事件,协助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有关证据材料,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4)做好引发不良事件的食品、药品或医疗器械的取样、留样和送 检工作。
第九条 下设机构与职责:
(1)食品安全协调监察股
协调辖区内有关部门承担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测与评价工作;收集、汇兑、上报辖区内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分析、预测食品安全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
(2)药品器械监督股
对药品不良事件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传达指挥机构的各项指令,协助指挥机构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组织对有关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负责收集、核实、初步评价不良事件,并按要求向市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分中心报告;配合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并决定采取停止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的药品或医疗器械组织部署市场监控;向区指挥机构汇报事件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应急措施。
(3)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对药械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协助指挥机构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并决定采取停止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的药品或医疗器械组织部署市场监控;向区指挥机构汇报事件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应急措施。
(4)办公室
传达指挥机构的各项指令,协助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应急预案;负责通讯、交通工具、经费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新闻信息。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文件、新闻稿的审核,负责提供法律、法规支持
第三章 监测、预警与报告
第十条 食品、 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戒毒机构发现食品药械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卫生局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
第十一条 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站组成我区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网络体系;
第十二条 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加强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环节监管,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通过日常监管和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信息分析,做好食品药械突发事件的预警工作。预警级别参照第七条分级方法,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预警。同时,在接到上级有关部门、毗邻市(区、县)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预警通报后,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 任何事件发生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以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为根本原则,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包括:1、立即着手开展调查,将事件情况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3、协助卫生、公安等部门做好救治和维护社会稳定;4、做好有关资料、证据的收集和保护;5、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6、做好上级指示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事件分级,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应急响应。按照分级处置原则,省、市、县(区)根据食品药械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应急响应。高层次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低层次应急响应自然启动。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上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在上级的指挥下,做好应急工作;一般(ⅳ级)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在市局的指挥下,做好应急工作。在区内发生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启动应急预案程序:
1、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对所涉食品药械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以下工作:①依法责令立即暂停生产、经营、使用该食品、药品或医疗器械;②依法封存所涉食品、药品或医疗器械;③协助卫生、公安等部门做好救治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④做好有关资料、证据的收集和保护;
2、立即会同**区卫生局组织核实以下情况:事件发生地、事件、不良事件表现,发生人数和死亡人数;食品、药品或医疗器械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在本行政区域的销售、使用情况,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以及市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分中心报告;麻醉、精神药品群体滥用事件,会同区公安部门调查并报告市公安局;涉及疫苗接种的,及时与区疾病控制中心沟通;
3、监督实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采取的紧急控制措施,对已经确认为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引起的不良事件依法进行处理;
4、向区人民政府汇报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在24小时内填报《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或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或《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表》,同时按要求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食品、药械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住院病人不足5%,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论证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其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事件,由省人民政府以上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较大(ⅲ级)、一般(ⅳ级)事件,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七条 对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应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单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监督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发生责任单位实施整改,及时跟踪、通报整改结果。
第十八条 对事件预防、报告、评价、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并报送上级部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保障监督、监测网络有效运转,负责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向社会公布电话、网址等,方便公众及时上报发生的事件;建立完善部门间信息沟通方式,保证及时互通事件信息;启动应急预案后,监督、监测网络应落实专人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通畅。
第二十一条 组成由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人员、专家等组成的应急处置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技术鉴定和现场处置设备,保证食品、药械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事件处置与技术鉴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开展应急工作所需要的物资、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机制,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物资缺失或报废后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和储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应急体系建设和日常工作经费区财政承担。所需经费列入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财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管理,以保证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四条 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食品、药械突发事件应急常识,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和合理用药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和责任意识,使公众能正确对待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促进合理用药,避免、减少和减轻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引导媒体正确宣传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避免引发恐慌;要组织开展药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应急处理水平和应对药械突发事件的能力;要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报送资料要求:
(1)药品经营企业:
事情发生、发展、处理等相关情况;
药品说明书(进口药品需提供国外说明书);
质量检验报告;
是否在监测期内;
⑤典型病例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⑥报告人及联系电话。
(2)医疗卫生机构:
事件描述:
发生时间、地点、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名称、批号、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主要表现、诊治过程、转归情况、在该地区是否为计划免疫药品;
典型病例详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
报告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六条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和调整。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重大缺陷时,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及时组织修订。
建立无惩罚护理缺陷报告制度:护理部统一设计《护理不良事件报告登记本》,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日期、时间、班次、工作年限、客观过程、原因及后果,并将不良事件呈报纳入病区护士长的工作职责,以使护理部能及时、准确收集到病区在用药治疗过程中现存的风险信息和潜在的风险问题,确保风险事件能及时、如实呈报,营造科室“安全文化”氛围,培养全院护士风险防范意识和对用药流程再造内涵及意义的认识。
建立安全有效的用药护理流程:根据给药原则,抓住三查七对这个基本要求为切入点,细化三查七对的具体操作流程,从医嘱输入、转抄治疗输液单、医嘱核对,到加药、静脉输液、更换输液、发口服药;从危急症孕产妇的抢救到医生下达口头医嘱的执行等每个环节都制定了详细的操作流程。如《静脉输液流程》,《输液更换流程》,《口服给药流程》,《医嘱核对流程》,《口头医嘱执行流程》,《妇产科特殊药品管理流程》等。首先选择产科、妇科各一个病区进行1个月试点,以方便医生、护士执行减少用药治疗缺陷为准则,得到试点科室医生、护士的认可后形成规范的《护理给药流程的手册》。然后组织全院护士培训,用护理讲课、护理查房、操作示范、情景剧表演等形式,加深临床护士对给药操作流程的掌握,用药流程再造在临床顺利推行。
制定妇产科特殊用药标识及使用规范:如催产素诱导宫缩引产,妊娠高血压硫酸镁静脉滴注降压治疗,过敏体质患者使用抗生素等,制作各种醒目药物标记,悬挂在患者床边,起到护患双方提醒和警示的作用,护士在巡回护理患者时一目了然,孕产妇本人及家属也高度重视,防止由于医生、护士交班不仔细而发生意外情况。同时为了防止拿错药,对于妇产科的一些特殊药物实行单独存放,用醒目标识贴在存放药品的柜门上,并且全院各科统一存放地点,医院内新上岗护士、转科护士能很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缩短适应期,胜任护理工作。
建立护理流程再造后的检查考核标准:护理部根据规范手册分析考核标准,每月重点进行全院护理用药流程的落实情况和质量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个人、科室进行单独跟进调查,了解执行中的难点,如果是流程不合理增加了护士的工作,再进行反复修改,在不违反相关医疗、护理常规制度的前提下简化流程,取消多余环节,逐步完善各项制度与流程。
护士用药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得到较大提高,护士自身价值得到较好提升。通过用药流程再造意识,增强了护士防范和识别用药安全的意识及能力,提高了护士自我管理的能力,增强了护理人员的责任感,护理人员由原来的怕出错到现在的积极思考潜在的风险因素,对可能出现的用药差错环节,让护士共同参与改造,在遇到不熟悉的药物时能主动阅读药物说明书,与医生共同把好用药质量关,既丰富了护士的相关药学知识,使所学知识得到充分应用,实现了自身价值,又保障了患者的用药安全,提高了患者的满意度。
完善了妇产科用药安全流程,规范了护理行为。通过妇产科用药安全的护理流程再造,使轮科护士和年轻护士更快掌握了专科用药的知识和护理操作技能,在处理危重症患者时能有条不紊,减少了盲目紧张情绪。护理工作的对象是人,任何不规范的护理行为,最终的受害者都是患者[3]。通过用药安全管理和护理流程再造,强化了护士风险意识和责任心,明确了职责范围,克服了随意性,使护理行为规范化、合理化,保障了患者的安全,有效降低了护理用药差错的发生。
护理管理者的观念得到了较大的转变。护士长由原来的怕呈报护理缺陷转变为现在的积极呈报,及时地将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呈报到护理部。护理部也转变管理理念,从原来重视对发生问题的护士进行处罚到客观地认识护理风险的存在,注重对风险因素的分析和对不合理护理流程的改进或再造。并且统一制定了用药差错上报细则及考核管理办法,避免了平时护士长在管理过程中怕得罪人的为难情绪,体现出公平、公正、公开管理的意识,并积极思考潜在的风险因素。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苏政发〔*〕10号)精神,认真分解落实《江苏省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明确责任、细化任务、落实措施,切实做好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环节治理,提升食品安全控制能力
切实加强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治理,确保食品安全。
(一)深化种植养殖环节治理。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安全农业工程,加强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建立无公害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2006年新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200万亩(100个),其中绿色食品基地50万亩,有机农产品基地5万亩;建设无公害畜禽标准化示范基地20个。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步伐,新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300万亩,畜禽产地200个,水产品产地30万亩;新认证无公害农产品300个、无公害水产品30个、绿色食品150个、有机农产品60个。实行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对蔬菜农药残留和畜产品中“瘦肉精”残留、水产品药残等开展定量定点的例行监测工作,建立月检月报制度,合格率均较上年有所提升;实施出口食品“公司+基地”模式,提高出口动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数量,力争比上年增加20%。建立全省农业生态环境和认定产地、认证产品GIS实时监管体系,为建立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体系提供依据。
(二)严格生产加工规范。认真实施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组织实施糖果制品、茶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13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继续开展肉制品、乳制品等10类食品无生产许可证的查处;做好对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相关产品实施市场准入的准备工作。完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任务,加强数据分析汇总,分析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研究改进办法和措施。建立全省食品生产企业数据库以及分布图,实施电子监管;组织实施集中整顿,对普查企业进行A、B、C、D分类监管,扶持A类,帮促B类,整顿C类,关停并转或依法取缔D类。
(三)强化流通环节监管。集中开展依法清理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工作,全面摸清食品经营主体情况,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建立健全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和经济户口管理制度;继续推进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企业六项自律制度,构建食品安全防范体系,全省大中型市场、商场、超市和专业批发市场自律制度实施率达到90%以上,农村地区及个体工商户达到75%以上。组织实施定向和不定向食品质量监测,加大食品市场治理和规范力度。
(四)切实抓好餐饮消费卫生安全工作。认真组织实施《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城市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率达95%以上,餐饮单位及农村学校食堂达80%以上;修订完善《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规章,进一步规范食品卫生行政许可行为。
二、突出重点,综合整治
以粮油、肉、菜、果、奶、豆制品、水产品、饮用水、保健食品、儿童食品、食盐及消费者投诉多的食品为重点品种,以城市社区、城乡结合部、乡镇农村、校园及周边为重点区域,以制假售假、无照经营、滥用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等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为重点对象,以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及季节性消费为重点时段,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有效净化市场环境。
(一)继续实施“放心粮油工程”。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进一步提高“放心粮油”的覆盖面。加强市场粮油质量监督检查,强化陈化粮监管,严禁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实施粮油品牌战略,培育我省粮油品牌。
(二)加强屠宰场(厂)整治。完善肉类产品监管法规,修订《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制定生猪屠宰场(厂)建设规划,抓好牲畜定点屠宰场(厂)清理整顿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肉类检验检疫规范及票证管理制度,依法查处生猪私屠滥宰、注胶注水等违法行为。实施出口肉类屠宰企业驻厂兽医制度,出口肉制品原料必须来自出口食品卫生注册厂。研究制定可行措施,强化对私宰肉、病死猪肉的防范监管工作。加强对宾馆餐饮部、酒楼、饮食店、学校、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食堂畜禽产品管理,确保肉品团体消费安全。
(三)严把出入境食品安全关。进一步完善进出口动植物源性食品检验检疫监管体系建设,加强出入境食品的检验检疫,严把国门,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流出。开展进出口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的动态评估,做好对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应对工作。
(四)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为重点,依法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开展集中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排查饮用水安全风险,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实施监测,及时掌握城乡饮用水水源环境、供水水质状况,并定期检查。加快农村饮用水工程、城市供水设施建设,有计划地推进城乡供水管网和设备的改造、更新。加强饮用水应急救援工作,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强化桶装、瓶装饮用水监督管理。
(五)清理整顿保健食品市场。加强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严格执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做好新增保健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认证工作。严格保健食品生产规范,建立保健食品生产情况动态监管制度。组织开展全省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全面清理整顿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在保健食品中非法使用违禁药物、添加剂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食盐管理。以保障食盐安全和持续消除碘缺乏病为目标,以防止工业盐、无碘盐、硝盐、土盐冲击市场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严格食盐定点生产许可,加强监测和检查,碘盐覆盖率及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加强食盐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诚信教育面达90%以上,食盐安全承诺书签约面达90%以上。
三、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监管工作机制
(一)加强网络建设,健全监管体系。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体系。研究制定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加快推进农村现代流通网、监管责任网、群众监督网建设,坚持统筹城乡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针对农村食品生产、市场及餐饮消费情况,开展一次全省联合执法检查。
(二)建立和完善预警与应急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快速处置能力。制定《江苏省食品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规划》,建立完善全省食品安全监测和预警系统,加强食品安全监测网点建设,增加监测品种、扩大监测范围,推进监测信息的交流与共享。选择部分高风险食品品种进行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试点,逐步了解和掌握食品危险性评估技术。制定预警和处置预案,健全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做好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加快制定和完善《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为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法制保障;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制度,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强化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修订完善《江苏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发挥评价杠杆作用,促进责任到位、措施落实、典型示范、问题整改。
(四)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和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省级及地区性信息平台,加快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统一。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的归集、管理、分析和综合利用,为制定食品安全规划、政策和工作措施,增强监管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针对性提供依据。认真抓好粮食行业和无锡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完善生产经营质量信息及经营信用档案。
深化公立医院改革,让群众看病就医更实惠
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扶持和促进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精神,围绕“十二五”发展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出台具体实施意见和措施。
(一)优化公立医院布局。严格规划刚性,控制区域综合医院数量和个体医院规模扩张;明确公立医院的类别、数量、规模和布局;进一步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和职责分工。
(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公立医院工作量补助的办法进行修改完善,探索建立公立医院长效监管和激励约束机制。合理调整公立医院收入结构,明确政府办医、部门监管、医院运营责任。
(三)进一步加快中医科建设。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院全部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进一步规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建设。做好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让中医中药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服务机构建设更加完善,中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防治重大疾病中的作用更加显著。
(四)加快重点临床学科发展、薄弱临床学科建设。加强重点专科建设,建立学科发展激励机制,促进医院内涵建设,加强专业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儿科建设,加强儿童呼吸机等设备配置和儿科人才培养,争取儿科床位补助;加强重症医学科建设;加强急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开展院前急救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充分调动院前急救积极性。
加快医疗事业发展,让群众看病就医更满意
(一)继续深入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在区医院选择3—5个病种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充分利用电子病历等信息化手段,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和监督。
(二)做好重大医疗救治工作。做好卫生资源共享,整合区急诊抢救资源,统一医疗急救规范,做好医疗急救队伍的技术培训,提高我区医疗急救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并完善急救体系建设,建立急救服务规范、急救网络设置原则,开展急救人员培训,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建立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各级医疗机构应及时规范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的医疗救治情况。根据“四集中”的原则,重点加强重症、危重症病例的医疗救治工作,努力提高救治成功率,降低病死率。
(三)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水平。加强村卫生所改造提升工程,实现一村一所目标,实施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继续开展创建示范乡镇卫生院和示范村卫生所活动。积极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开展乡村医生规范化培训。改扩建2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一步提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能力。探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公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间的分工合作机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托大医院的龙头和技术辐射力,实现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达到资源共享、服务基层、共同发展、造福百姓的目标。
(五)继续做好“三下乡”工作、“千名医师”对口帮扶活动。在活动中间注意做好宣传、组织和督导,使“三下乡”活动、支医活动开展的扎扎实实、确有成效,起到为群众办实事的作用。继续把卫生技术人员下乡与职称晋升和执业注册挂钩,进一步做好区级医院对口支援山区卫生院和开展双向转诊工作。促使区级医院在输出技术服务的同时,也同时输出管理经验和服务理念。真正把城区的医疗服务和医疗水平带到广大农村,使城区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落到实处。
全面提升医院服务,让群众看病就医更便捷
(一)完善医疗服务模式。从抓“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基本规范”入手,增强医护人员的责任意识,狠抓各项核心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全面规范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优化医疗服务质量。将以区医院创建“二级甲等医院”为契机,提升区医院综合水平,一是逐步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到2011年底,区医院本地病人复诊预约率达到50%,其中口腔科、产前检查、术后病人复查等复诊预约率达到60%。二是优化医院门急诊环境和流程,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改善医院急诊设施和条件。开展错峰服务和分时段诊疗,简化就医手续,缩短群众等候时间。完善门诊信息管理平台,公开医疗服务信息。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人,可开具2-4周的处方用量,方便慢病患者配药和就医。急诊病人抢救推行“三先三后”,即先救治后检查、先抢救后分科、先抢救后收费。确保急诊抢救“绿色通道”畅通无阻和救治的及时有效。三是广泛开展便民门诊服务。逐步开展双休日及节假日门诊,充实门诊力量,延长门诊时间。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进基层医疗机构的社保卡就诊一卡通及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建设。
(二)逐步推广优质护理服务。以合理配置护士人力、实行责任护士制度、规范提供分级护理服务为三大核心,进一步扩大“优质护理服务”范围,深化护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推进护理垂直管理体制,建立符合护理工作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和用人机制,实施与绩效考核挂钩的薪酬分配制度。以高危科室为重点,扩大专科护士培养面。完善护理事业发展保障机制,加强临床护理服务支持系统建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合理调整护理服务价格。
(三)加强医药费用控制。按照省、市、区制定的相关规定完善措施、开展工作,重在制止乱检查、乱收费、高收费等违法违纪的现象,而不是要降低法律授予的收费标准,从而规范收费行为,树立卫生行业形象,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的问题。配合纪检监察、规划财务做好违法、违规、违纪收费的监管和查处。一要加强控费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控费管理制度。各基层单位要成立“费用控制领导小组”,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督促问题整改。二要规范医疗收费行为,依托于“一卡通”建设,建立医院信息管理系统,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全部全部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医院所有收费都应开具合法的正规票据,严禁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三要实行价格服务公开,在门诊大厅设立价格服务公示栏,向社会公示常用中西药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布举报电话,实行住院收费一日清单制。真正使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得到维护落实。
(四)努力改善医患关系。进一步加强医患沟通,切实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选择权等各项权益。妥善处理与新闻媒体的关系,主动向社会医疗服务、科技创新、典型事迹等方面的信息。严格规范医院投诉管理,落实“首诉负责制”等各项工作制度,建立投诉责任追究机制,对发现医疗差错的当事人要严肃查处。积极应对、认真处理各类医患矛盾纠纷,配合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公安等部门做好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努力将各类医患纠纷的处理引入合法化渠道。努力形成部门协作合力,共同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2011年,所有一级以上公立医院都要达到“平安医院”建设要求,6月底前全部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做好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狠抓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让群众看病就医更放心
(一)提升核心制度执行力。结合“三城同创”活动,组织开展核心制度落实情况明查暗访和医政管理相关规范标准执行情况抽查活动。在全区基层医疗单位开展以“加强内涵建设、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为主题的管理年活动,以此为契机,全面推动基层医疗机构管理上新台阶。按照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抓好督导,按照《区医院管理年活动考核细则》开展相应工作。对全区各医院医疗质量的薄弱环节、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督导检查,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促使各医疗机构自觉的抓好医疗质量的环节控制,提高整体医疗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规范综合医院的管理,提高质量管理和督查力度。2011年我区基础质量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医院感染控制、临床合理用药、新病历规范执行等方面。定期开展医疗质量点评工作,进一步健全医院内部管理体系,完善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健全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管理。落实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对在重大医疗纠纷或事故中被认定负有责任的医疗机构和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充分发挥各质控组织的作用,建立基础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基础质量管理培训。
(三)加强医院药事管理。一是积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严格执行目录外药品比例,实行目录外用药备案管理。除区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外全部药品统一实行零差率销售,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率,零差率销售情况及让利情况实行季报。二是严格执行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集中配送,统一组织结算;严格执行第七批药品集中采购规定,对于第七批药品目录外药品采购实行严控准入,并报我局医政科备案。三是各医院应制定有《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严格实行“一品两规”、“两票制”,建立药品引入和退出制度,《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应动态管理,每年至少调整一次。四是重新成立基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组),并加大培训力度,今年内将对新成立的药事小组进行专业培训两次以上,规范药品采购程序,规范医务人员用药习惯。五是推进医院合理用药,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与医院评审评价工作结合,对于抗菌药物管理和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医疗机构,要一票否决;六是对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抗菌药物费用占药费总额的百分率进行排名和公示,对排名靠前的医院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诫勉脾话或行政处分。
(四)强化医院感染控制。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和知识全员培训,全面提高医务人员的院感控制意识和能力。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管理规范,加强医院感染科规范化建设。加强专职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专职人员的业务素质及管理能力。落实医院12个重点部门院感质量控制工作,重点加强介入治疗室、手术室、内镜室、口腔科等院感高发科室管理。继续加强血液净化机构管理,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妥善处置并指导各地规范处置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报告。结合“三城同创”测评任务,切实做好医疗垃圾的分类收集、暂时贮存工作。
强化服务要素监管,让群众看病就医更给力
(一)严格医疗机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减少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加强日常不良行为监管,规范医疗机构间合作、协作行为,落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加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一是严格执行《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年4月底完成对对我区所有在册医疗机构摸底、清查,做到不漏不少,心中有数。二是严厉打击,规范市场秩序。2011年5月—10月对医疗市场进行专项整治,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加大力度,查处大案要案,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建设一支业务精干、政治过硬、办事高效的监管队伍。三是加强宣传,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对于无证行医,必须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要选择典型案例,通过活生生的教训教育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生命,爱护别人,爱护自己。要向群众宣传到无证非法诊所就诊的危害性,使得广大群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远离无证非法诊所,提高对自己的健康和生命负责的意识。四是把好医疗广告的初审关,加强对医疗机构宣传的监督管理,对误导人民群众就医的宣传、虚假医疗广告、未经卫生厅批准的违法广告,依法从严处理。
(二)严格医务人员执业管理。医师护士执业考试、注册、变更注册已成为医政科长年性、琐碎性的工作。为规范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树我局的工作形象,将进一步规范窗口服务,加强对注册管理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做好医师护士注册、变更工作。强力推行医师定期考核,医师定期考核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法定的医师考核制度,也是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2011年将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完善考核方案,继续对适龄医务人员开展以“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为主要内容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单位的岗位责任制结合、与本人的晋升评优结合,为医疗质量持续改善建立良好的人本基础。加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依法查处无证执业、超范围执业等行为。贯彻执行《护士条例》,努力改善护士执业环境。完善相关规范制度,强化护士执业行为管理,配合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的实施,规范医院护理员队伍建设与管理。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和《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汇总如下:
第一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及省有关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布局;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布局和安全发展规划;新设立企业和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厂址选择、总体布局及周边安全间距等依照适用范围分别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及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等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建设和监理,有关的设备、设施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制造,项目的建设和试生产应当依法通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取得试生产备案意见书,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现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和设施未经设计或者承担设计的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安全诊断,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
(三)不得采用国家及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不得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国家对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或者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厂区内建(构)筑物、装置、设施间的安全距离,厂房、仓库等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厂区道路设置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六)新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规定;现有厂区内消防设施的配备、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七)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根据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在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
按照《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等标准要求,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应传输到相关的控制室或操作室,并与工艺报警区分。按照《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等标准要求,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按照《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等标准要求,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等标准要求,在厂区安装防雷设施。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标准要求,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要求,设置电力装置。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等标准要求,配备个体防护设施。厂房、库房等建(构)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标准的要求。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安全色》(GB2893)等标准要求,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志,等等。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应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装设紧急停车系统。在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工艺装置部位,应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新建大型和危险程度高的化工装置,在设计阶段要进行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提高工艺装置的安全可靠性。
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台账,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八)根据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要求,制定设备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实施预防性维修程序,及早识别工艺设备存在的缺陷,及时进行修复或替换,确保设备设施的完整性和运行可靠,防止小缺陷和故障演变成灾难性的物料泄漏或安全事故。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依法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对风险较高的系统或装置,加强在线检测或功能测试,保证设备、设施的完整性和生产装置的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行。
加强公用工程系统管理,制定并落实公用工程系统维修计划,定期进行维护、检查,供电、供热、供水、供气及污水处理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使用外部公用工程的企业应与供应单位建立规范的联系制度,明确检修维护、信息传递、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程序和责任,保证公用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安装、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和档案。
(十)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对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对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实施安全管理。
(十一)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法规规定和《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的要求,全面加强工艺安全信息管理,从工艺、设备、仪表、控制、应急响应等方面开展系统的工艺过程风险分析,针对工艺操作中的风险制定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按规定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修订和培训,对工艺参数运行出现的偏离情况及时分析,保证工艺参数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时得到纠正。加强生产装置紧急情况的报告、处置和紧急停车以及泄压系统或排空系统有效运行的管理。
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鲁安监发[2009]63号)的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和化工装置开停车环节的安全管理。
(十二)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确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建立档案。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实行厂级领导干部联系点管理机制,联系人应每月至少到联系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建立企业、管理部门、基层单位和班组的监控机制,制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加强安全管理。
(十三)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以及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七、第十八条的相关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十四)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以及储存所用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应当符合《条例》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及省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7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的规定,辨识、申报本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依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告知牌告知检测结果,并将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等标准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并确保完好适用。
(三)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T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管理。
第四条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第五条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设置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与生产调度分开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部门)。
(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定,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三)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的规定要求,配备符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且至少有一名具有3年化工安全生产经历,或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服务。
(四)设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主任或组长、分管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从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到各职能部门、车间、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网络中的每一个单位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至少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会议,听取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汇报,研究、决策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一)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内容与其职能相匹配。
(二)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内容与其职务、岗位相匹配,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一岗一责”。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其安全生产职责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4号)等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职责,并符合企业实际。
(四)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级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及全体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保证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量化的指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将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到各级组织(包括各个管理部门、车间、班组等),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定期考核,保证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有效完成。
第七条 根据企业的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管理;3、安全投入保障;4、安全生产奖惩;5、安全培训教育;6、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8、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9、风险评价;10、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11、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12、变更管理;13、应急管理;14、开停车管理;15、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16、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包括消防管理;17、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设施、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监视和测量设备、仓库、罐区、建(构)筑物安全管理等;18、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管理;1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20、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21、检维修管理;22、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吊装、破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盲板抽堵和其他危险作业管理等;2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24、职业健康相关管理;25、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26、承包商管理;27、供应商管理;28、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29、厂区交通安全管理;30、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31、文件、档案管理;32、自评。
(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明确责任部门、职责、工作要求,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负责人组织审定并签发,并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
(三)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将有关规定转化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规范全体员工的行为。
(四)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时机和频次,定期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工会代表进行评审和修订,注明生效日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每3年评审和修订一次,若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订完善后,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学习,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有效贯彻执行。
第八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一)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应当涵盖企业所有操作岗位,各项规程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技术负责人审定并签发,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二)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将有关规定转化为岗位操作安全规程的具体内容,规范岗位操作人员的行为。
(三)明确评审和修订岗位操作安全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组织进行评审和修订,注明生效日期。岗位操作安全规程至少每3年评审和修订一次,若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应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四)岗位操作安全规程修订完善后,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学习,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岗位操作安全规程,确保有效贯彻执行。
第九条 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和安全生产培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法规规定和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明确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制定并实施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计划,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和改进。
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实施持续不断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定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定期组织开展管理部门、班组的安全活动、基本功训练,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教育。
(二)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学化工类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学化工或者安全工程、安全管理等相关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并定期复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和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依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经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入厂和进入现场作业,并保存记录;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并保存记录。
第十条 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一条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二条 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企业应当对安全评价过程中查出的问题或隐患进行原因分析,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时间、责任人,及时进行整改和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保存相应记录;并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编制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为用户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危险性鉴别与分类,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并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危害告知。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或委托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机构,向社会提供本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的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参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编制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并及时进行评审修订。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备案,并通报当地应急协作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二)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救援队伍,实行分级(厂级、车间级)管理,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伍的职责。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建立应急通讯网络,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畅通;为有毒有害岗位配备救援器材柜,放置必要的防护救护器材,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记录,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三)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主管部门报告。
(四)应当向与本企业有关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十五条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一)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和《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的要求,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全面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采用相应的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估(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订和落实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符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三)制定并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管理(法规标准、人员、机构等)方面的变更,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规定的变更程序加强管理。任何未履行变更程序的变更,不得实施。任何超出变更批准范围和时限的变更必须重新履行变更程序。
(四)化工装置的检维修管理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吊装、破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盲板抽堵和其他危险作业的许可管理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关于加强化工装置检维修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86号)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规定。
(五)生产厂区、操作工、动火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等,应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鲁安监发[2007]115号)的规定。
(六)加强对承担工程建设、检维修、维护保养的承包商的管理,对承包商的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加强管理,建立合格的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承包商作业时要执行与企业完全一致的安全作业标准。
严格执行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并定期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
(七)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依法查验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八)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加强安全事件管理,对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况、泄漏等),按照重大、较大、一般等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安全事故事件报告激励机制,鼓励员工和基层单位报告安全事件,强化事故事前控制,关口前移,消除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九)安全检查的形式、内容、频次、职责分工以及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验证、记录等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