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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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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范文第1篇

一、总体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结合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从**7年起,用2年时间完成全市42.49万平方米D级危房改造任务,确保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建立健全高效协调开发性金融运行机制和政府信用贷款偿还机制,做到“用得好,管得严,还得上”,实现政府信用贷款的按期偿还。

(二)主要任务。

改造42.49万平方米D级危房,实施571个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7年计划完成投资13100万元,改造D级危房21.24万平方米;**8年计划完成投资13163万元,改造D级危房21.25万平方米。

二、规划编制及资金需求测算

各地教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在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5年底农村中小学实有D级危房实际面积和单位平方米改造成本,科学合理制定改造规划,确定改造资金需求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运用因素分析法,将**6和**7年中央、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分解至各县(区),两者之间的缺口作为贷款申请额度的上限。

根据《安徽省**5年底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规划》,改造42.49万平方米D级危房,资金总需求为26263万元。

三、贷款的程序、还款和利率

(一)借款及用款主体。根据《**6年第14号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将本项目作为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纳入《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项目的借款主体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担保集团),用款主体为县(区)人民政府。

(二)贷款额度。

在上述贷款总额度内,根据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核通过的各县(区)《**5年底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规划》和核定各县(区)贷款申请额度的上限,各县(区)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等因素,在申请额度上限内申报贷款,准备项目材料。

(三)贷款程序。

各县(区)在核定的申请贷款额度上限内,按照《安徽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由用款主体向借款主体申请开行贷款,并办理相关签约和提款手续。

(四)还款。

贷款本金的主要还款来源为今后省级财政安排给用款主体的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抵扣后偿还。其中对于有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的11个县(区),贷款本金的偿还由省财政厅从今后省级安排给地方的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中抵扣。

(五)利率与利息。

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争取国家开发银行适当优惠;贷款利息由各县(区)政府承担,在每季度付息目前7天将应付利息提前支付到省担保集团指定的账户,由省担保集团按时向开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按要求向省担保集团出具还款承诺函。

四、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组织领导

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纳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体制。

县级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项目的领导、总体规划的制定,贷款利息的偿还。县级教育、发改、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日常工作,具体负责项目立项、勘探设计、招标管理、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资金使用、竣工验收、决算审计、档案管理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区)建设、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予以配合。

各市相关部门审核、汇总、上报所属县(区)D级危房改造总体规划;负责检查和监督所属县(区)项目实施情况,并及时上报。

省教育厅负责拟定利用开行政策性贷款改造农村中小学现存D级危房项目的方案;指导各地制定D级危房改造的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各地总体规划、D级危房面积及实际需求等因素,提出各县(区)贷款额度的建议;加强项目建设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每年省级应配套的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保证开发银行贷款本金的偿还;审核贷款项目的配套能力、偿债能力,核定各县(区)项目贷款额度。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政策性贷款使用方向及项目建设程序,审查借款主体上报的申贷项目和资金筹措方案;指导政策性贷款的使用,做好建设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省建设、国土、审计、监察部门各司其职,在房屋鉴定、招投标、学校选址、项目资金审计、责任追究等方面予以积极配合。

(二)项目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项目实行县(区)长负责制,县(区)长是第一责任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

现有D级危房在2年内全部得到改造;做好B、C级危房的维修、维护,降低或消除B、C级危房向D级危房的转化率,确保校舍安全。

继续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实行扶持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71号)等有关文件,减免建设收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优化建设环境,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和实施成效。

(三)实施原则

项目实行以县为主“五统一”的项目管理模式,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勘探、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决算审计;项目建设实行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四)具体实施

各县(区)根据省确定的贷款额度控制数和两年建设任务,确定项目学校和分批次申贷额度,在完成相关程序后,与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委托贷款合同》或三方借款合同,获得贷款资金,实施项目建设工作。

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确保校舍质量,防止超标准、华而不实。县(区)教育局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查、设计单位进行项目的勘察和图纸设计。图纸设计除应符合《公用建筑设计规范》外,对疏散楼梯设置、护拦高度、走廊宽度等的设计还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所有新建校舍的设计使用年限应在50年以上。

项目承建单位的确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对于单体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或单个项目投资额小于50万元的较小项目,应按照区域集中的原则进行打捆招标。施工单位确定后,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项目建设要认真贯彻《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规范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和设计图文施工,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

项目实行监理制。项目施工监理工作由县(区)教育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的相关条款,认真履行监理职能,对建筑材料质量、施工工艺、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等进行全程监督。

土建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整理好该项目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向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报送申请验收报告。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项目建设完成后,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相关档案资料移交有关部门保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地教育、财政部门应按月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开发银行、省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担保集团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表,并确保数字真实可靠。

(五)资金管理

项目贷款资金进入各县(区)校舍维修改造(危改)资金专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6〕6号)以及省有关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集中支付,不得下拨至乡镇和学校,不得挪用或用于偿还债务。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勘探、设计、招标、监理等费用,应按规定记入项目土建成本,不得因此增加学校负担。所有项目竣工验收后,应组织竣工审计,按审计结论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手续。

五、监督检查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范文第2篇

(一)规划引导,控制规模。挂钩试点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申报、统一实施。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新地块选址应避开地质灾害等危险点,并与城乡规划、乡村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协调,确保项目区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二)集约利用,优化布局。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群众自愿,先建后拆。挂钩项目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做到依法报批,先建后拆,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农民意愿发生变化的,按照复垦多少验收多少的原则,相应核减城镇建新区使用的挂钩周转指标,不搞大拆大建和强拆强建,切实做到项目实施前农民自愿、实施中农民同意、实施后农民满意。

二、实施模式

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安置”原则,村、组充分征求群众意愿,确定建新区地址,实行统规统建。由乡人民政府和项目涉及村两委负责组织完成新区住房建设和拆旧复垦工作。农户根据家庭人员情况按《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自行选择户型,并提交自愿参与挂钩项目申请书、签订统规统建协议书。

由群众推荐群众代表组成村建房委员会,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和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下,采取委托方式,由有成功经验的投资建设单位为群众代建。农户与委托代建单位签订房建合同,农户缴纳拆旧复垦保证金和按建房进度缴纳一定比例的建房款至村建房委员会并委托乡财政所代管(比例由代建单位、村建房委员会、农户集体协商)。

房建价格由代建单位、村建房委员会共同协商,并明确代建单位和农户的有关权利义务(形成书面材料交乡人民政府政府)。项目所有手续完善后,乡人民政府和村两委组织代建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规划和基本建设程序,完成房建和附属设施建设工作。

三、用地政策

(一)拆旧复垦。申请参与挂钩项目的农户必须全部拆除旧宅一切建筑物并复垦。

(二)拆迁补偿。凡农户原有旧房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按要求拆除复垦后,政府将按照相关政策给予适当补助。对建新区被占地农户涉及的房屋、土地、青苗及其附作物乡人民政府按照现行国家征地政策进行补偿补助。

(三)建房用地。在项目调查摸底阶段,要积极引导农户节约集约用地,集中修建住房。农户拆旧建新用地面积根据《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按照农村家庭户籍人口计算,人均建房用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人均综合用地(含配套的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标准核定。

四、资金来源

增减挂钩项目农户房屋建设和拆旧复垦资金由农户自筹和相关政策补助解决。乡人民政府根据县上相关文件,待农户拆旧复垦验收完毕后根据农户拆旧建新置换的土地增量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政策以相关文件为准)。

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还可以享受相关政策补助:属于地质灾害搬迁安置对象的,按规定给予地灾搬迁补助;属于异地扶贫安置对象的,按规定给予异地扶贫安置补助;属于危房改造安置或新农村风貌整治对象的,按规定给予危房改造或风貌整治补助;属于民政优抚对象或残疾人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相关补助资金由乡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整合,挂钩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后,乡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兑现给符合条件的农户。

五、实施程序

项目经批准后,由乡人民政府和项目村两委组织代建单位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须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后依法使用挂钩结余指标。

六、工作职责及机制

乡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主导、国土搭台、部门联动、统筹规划、整合资金、整体推进”的总体工作机制,并成立领导小组和十个工作组(附件1、2)。如遇人员变动,换人不换岗。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范文第3篇

为实现老有所养,涉县在邯郸市率先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确定为全国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由财政出资补贴30元,引导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下岗失业人员,他们按年龄分为“4050”人员和非“4050”人员两类,对“4050”人员,补贴社会保险总费用的三分之二;非“4050”人员,补贴保险总费用的一半。

让贫者有其屋。2009年以来,涉县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发放201万元住房补贴款,保障低收入家庭1765户,保障人口3850口。对生活困难、住房条件差的残疾人家庭,户均补助7000多元进行危房改造,使人均住房面积达到50多平方米。投资6500多万元,财政补贴资金200多万元,建设了740套廉租房,满足了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在解决就医难上,涉县连续投资3500多万元,改扩建农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使其成为集疾病预防、基本医疗、应急功能于一体的农民健康服务中心。筹建了肿瘤防治中心,定期开展免费肿瘤普查,对肿瘤患者进行一次性救助3000元。2009年,该县再次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个人缴费标准由财政补助80元提高到120元,提高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报销比例等。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范文第4篇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控制,切实解决农民住房困难问题,加快城市化进程,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快速发展,构筑和谐社会,经十届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针对当前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民住房困难问题,按照“服从规划、集约用地、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原则,采取提前安置和按村庄整治规划要求新建、危房改造等形式,逐步解决农民住房困难问题,以减少重复建设,节约、集约用地,为城市发展留足空间。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办事,强化控制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江省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严格控制各类违章、违法建设,减少重复建设,优化资源配置。

2、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不同区域的功能和特点,实行分类指导。总体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城市规划控制核心区内的“城中村”;第二类为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城郊村”;第三类为城市规划控制区外的“城外村”。根据分类指导原则,当前重点解决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城中村”、“城郊村”农民住房困难户、危房户的住房困难问题。

3、坚持节约用地,两限两控原则。必须十分珍惜土地资源,加强规划控制,限定对象、限定地域、控制建房面积、控制建房高度。根据现有城市拆迁安置房源、政府承受能力和农村宅基地情况,分轻重缓急,逐步解决。

4、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程序原则。在规划控制和有序疏导过程中,各部门、乡镇、行政村必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按规范程序操作。

三、基本政策

1、城市规划控制核心区范围内的“城中村”:该区域内的农村村(居)民、社区居民住房一律不准翻建、扩建、迁建和新建。凡符合危房户、困难户条件的农民,一律采取“自愿申请,提前安置,量力而行,分步解决”的办法予以解决。由农民自愿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根据政府现有拆迁安置房源情况分步予以解决,安置补偿标准参照当年有关拆迁政策,原有的房产土地同时收归政府所有。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建设局负责制定。

2、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城郊村”:该区域范围内的农民住房危房户、困难户,按照“服从规划,一户一宅,两限两控,拆旧建新”的办法予以解决。符合住房困难户或危房户的对象,自愿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行政村根据其现有宅基地情况和群众实际困难程度,按轻重缓急,逐步安排。各行政村按照村庄整治规划,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村边空闲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坚持建新拆旧、一户一宅的原则,统筹安排建房宅基地。具体实施细则由县规划局负责制定。

3、城市规划控制区外的“城外村”:该区域应本着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村庄整治,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生产生活质量的原则,鼓励群众向中心镇、中心村集聚。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有关政策和村庄整治规划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4、规划控制区和核心区的范围,根据城市规划修编和重大项目建设情况需调整的另行公布;住房困难户和危房户的标准根据农民住房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状况,需变动的另行公布。

四、基本程序

1、由群众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委会初步审核通过后根据现有条件和群众实际困难程度提出安排方案,并经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安排方案须经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2、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五、法律责任

1、县建设、规划、国土等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规划控制,加强依法行政,加大规划控制力度,体现规划的严肃性。

2、各乡镇必须加强规划控制和土地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情况的检查,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违法建设要依法及时查处。

3、对规划控制、土地管理、住房安置等过程中、失职渎职、,以及参与违法建设、妨碍公务等行为的党员干部,县监察和司法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4、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依法查处。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工作的,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范文第5篇

一、切实做好“强基育人”战略工程。

按照残联章程规定和上级要求,切实配强镇残联理事长,残疾人专职干事、委员,加强镇、村残疾人工作者政治和业务培训力度,提高服务残疾人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深入推进“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

各村(社区)应当配备从事“量服”工作的专门人员,加强“量服”宣传和典型案例收集总结,认真按照省、市、县残联要求深化入户调研,深化服务方案和发展方案的制定、落实,进一步提高“量服”质量和水平。今年的考核重点是“落实履盖率”、“二代证残疾人办证比例”、“入户督查情况”和“发展方案质量”。省、市、县残联将加大检查、指导力度,分别随机抽查入户到残疾人家庭,并通报“量服”推进情况。

三、加强与县残疾人康复服务联系,加大康复服务项目内容,造福更多残疾人。

(一)对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贫困白内障患者,全部推荐实施免费复明手术。

(二)组织全镇12岁以下脑瘫儿童,6岁以下聋儿进行专家筛查,对具备条件的实施脑瘫康复手术和人工耳蜗手术,纳入康复救助项目。

(三)推荐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股骨头坏死置换手术,假肢安装手术,矫治手术。

(四)加强社区(村)康复活动场所建设,培训社区康复协调员,积极开展社区康复训练活动,为残疾人配备各类辅助适配器具,帮助其改善行动能力。

(五)配合县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要在巩固实施好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成年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盲人按摩、中医理疗、残疾人日间托养和工疗、满足全镇精神残疾人免费门诊用药等项目的基础上,充分挖掘和组织资源,积极探索实施聋儿培训、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智残儿童康复训练、盲人定向行走训练、言语残疾人手语训练、残疾人亲友护理训练等服务项目,丰富和拓展服务内容。

四、深化残疾人扶贫基地和就业基地建设,大力实施残疾人扶贫解困民生工程。

通过资金扶持、项目支持、培训指导等有效措施,在条件成熟的村建立涵盖工疗、日间托养服务内容的残疾人就业基地,积极探索建立扶持残疾人个体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新机制,扶持和促进更多残疾人就业、创业。

继续实施“阳光家园”工程,将全镇符合要求的四类一级残疾人全部纳入“阳光家园”关怀范围。积极落实上级要求。组织实施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扶贫贷款贴息项目、残疾人机动轮椅燃油补贴项目、“温暖万家行”项目和其他服务项目,用足用够各级政府和部门对残疾人的关怀、帮助政策。

五、积极宣传残保法和省残保法实施办法。

严格执行“按1.6%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新规定,配合财政和地税部门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力争残保金足额征收。

六、切实做好残疾人教育和维权工作。

各级残联组织和残工人员要高度重视,主动教育和引导残疾人自力更生,自尊自强,着力培育残疾人自强意识、感恩意识和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的法制观念,为构建和谐社会尽责、努力。

七、各级残联要加强残疾人文化体育工作。

加强文化、艺术、体育人才的发掘和培养。村(社区)残协要适时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残疾人生活,为省、市残运会准备和输送竞技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