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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本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五条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把关、热情服务、廉洁自律。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下同)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根据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装。用于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安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三)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四)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五)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六)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章食品生产许可
第二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负责高风险食品的生产许可;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及具体办法,并对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依法组织本辖区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并对审查发证工作负责。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核查、产品质量检验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送达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权责一致、层级负责的原则,分别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责任。
第二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根据各类食品的不同特性和相关标准,制定并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做出规定。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按照规定程序分批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获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企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如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二十六条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6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发出后,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成核查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在20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2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派观察员监督核查工作质量。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要求在现场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在封样后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在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企业对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复检的书面答复。除国家标准规定不允许复检等客观情况外,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复检。
复检应当采用核查组封存的样品,按照原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判定。承担复检的检验机构由受理复检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中确定。
第三十条由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审核企业材料,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做出许可决定前,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企业材料前,应当在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许可前抽查。
第三十一条对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对现场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公告,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国家认监委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可免于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
已通过HACCP认证等国家推行的食品认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可免于或者简化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并换发证书。
第三十五条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组织必要的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提出申请。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三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省级和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食品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档案材料的保存时限为4年。
第四章食品质量安全检验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第三十八条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按要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按审查细则的规定执行。
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比对检验。
第三十九条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确定强制检验的频次,并组织实施。
已通过HACCP认证等质量稳定的大型企业、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查连续合格的企业,应当减少强制检验的频次。
对尚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且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控制要求和手段、不具备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应当加大强制检验频次。
第四十条承担本细则规定的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置或者依法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经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者通过实验室认可,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承担本细则规定的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标准和技术法规等要求实施产品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负责。
第四十二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检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企业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服务,不得拖延,不得刁难企业。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第五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与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用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记载接受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式样(见附件1)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并加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部门印章。
第四十四条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名称变更后20日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变更审查和材料上报,由原发证部门在10日内核批。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企业提出补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
第四十六条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即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以“质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Safety缩写“QS”表示,其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见附件2,以下简称QS标志)。
第四十七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没有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四十八条企业使用QS标志,表明企业承诺其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消费者使用或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各自的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企业使用QS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QS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贴)。
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五十一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五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情况,及时依法作出撤销、撤回和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将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食品质量安全监督
第五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持续地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保证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对其所生产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并应当明确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
第五十五条企业采购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时,应当验明标识,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并建立进货台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情况和国家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报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新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应当在使用前索取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留存备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注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批号、购货单位名称、销货数量、销货日期等内容。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保存企业购销记录、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应当保存3年。
第五十六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连续停止生产加工获证产品1年以上的,重新生产加工时,应当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重新现场核查的申请。
第五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投产前由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五十九条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备案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识上还应当按照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状况、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巡查、加严检验、回访、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年度报告审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一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档案,详细记录企业基本情况、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及企业监管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十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制度。根据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六十三条对食品生产企业及其生产活动实行巡查。巡查时,应当如实记录企业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巡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及产品质量状况,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抽查应当重点抽查存在倾向性质量问题的区域、质量不稳定的企业以及微生物、重金属、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等重点指标。
第六十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进行加严检验。
第六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六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存在的不符合必备条件的问题改进情况实施回访。回访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第六十八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发现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当立即报送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可以直接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十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由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等构成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机制。
第七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快速反应机制。针对突然发生的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应当立即组织情况调查和产品分析,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扩大,并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
第七十一条对不安全食品实行召回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主动召回已出厂销售的有问题食品;企业不召回的,由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召回;企业拒不执行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告召回。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严重违法行为企业公布制度,定期公布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企业名单。
第七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通过查阅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对比等方式,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报告是否客观、公正、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刁难企业的,企业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
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从事企业必备条件的核查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食品检验人员实行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核查人员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高级审查员和技术专家。
第七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制定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考核标准,统一培训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师资,统一组织注册审查员和高级审查员的考核注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检验人员考核发证。
第七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检验人员的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检验人员的注册管理。
第七十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需要,可确定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
技术专家是指未取得审查员注册证书,但可以为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提供技术咨询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时,不作为核查组成员,不参与核查结论的决策。
技术专家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未经批准、备案的人员不得作为技术专家参加核查工作。
第七十八条核查人员、检验人员经注册或者批准备案后,方可持证上岗。未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核查或者检验工作。
担任核查组组长的审查员必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二)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三)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第八十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一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三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八十六条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撤销生产许可,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给予警告。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八十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
第九十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九十一条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二条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3万元以下罚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二)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四)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
(五)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
第九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
(二)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
(三)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账的;
(四)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
(五)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
第九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本细则第二十条(二)、(三)、(四)、(五)、(六)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反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九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认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存在应当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行为的,要立即暂扣其生产许可证。
暂扣许可证期限为7日(产品检验时间除外)。对经依法调查决定不吊销的,暂扣的证书应当及时发还企业。
第一百条企业或者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承担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一百零二条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本细则规定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在决定吊销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按规定程序报总局核准。决定吊销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前,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程序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
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1.1基础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准入管理制度。制定“准入”制度的意义在于设置了基地创建的“门槛”,从“源头”上提高了基地建设的水平。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建立生产管理体系,责任到人,管理到户,自上而下形成了生产管理体系;实施耕作轮作制度,根据实际制定合理的轮作计划,采取少耕、免耕和保护性耕作等先进技术保持土壤肥力,确保土地可持续利用;完善生产管理档案制度,研究制定了便于生产管理的册、簿、图,按照基地农户有绿色食品生产者使用手册,村、乡、县有田间生产管理登记簿,乡、县有地块分布图和基地分布图的模式进行统一管理。投入品管理制度。制定了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以政府文件下发并有效实施;建立了农业投入品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并明示基地允许使用、禁用或限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建立了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基地管理者随农时深入农户、田间现场检查,从源头上把好投入品使用关,有条件的创建单位还建立了农业投入品专供点,实行连锁配送和销售跟踪记录管理。在病虫草害防治上积极引进并推广农业防治、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技术;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对农业投入品使用及农业投入品市场不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杜绝了违禁农业投入品进入基地。技术服务管理制度。依托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建了技术小组,利用专家大院、农业技术咨询110等形式为基地农户传授绿色食品技术标准和生产操作规程,帮助基地农户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产业化经营管理制度。产业化经营是标准化基地建设的基本原则,而基地企农对接制度的执行效果对产业化经营有着直接影响。从实际情况看,基地企农对接制度首先体现在龙头企业和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形式上,主要有契约联结、服务联结、资产联结等三种形式。通过相互制约,使三方紧密结合,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
1.2验收管理制度。重点是把握以下环节:首先审核基地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创建期满,达到了标准化基地创建要求;自查结论合格;创建档案真实健全;达到了标准化基地创建目标。其次明确验收依据。包括农业部已的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或规范、《关于创建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意见》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再次严格验收程序。认真执行听取汇报、资料审查、实地检查、访问农户和产业化经营企业、逐项评分、验收总结等规定的验收程序,对基地验收情况做出结论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最后坚持验收标准。从资料审查到现场核查,每一环节都严格执行程序和标准,做到检查过程不落项,验收标准不降低,严守最后一道防线。
1.3基地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监管办法。先后出台了《标准化生产基地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措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明确监管内容,重点加强对基地环境、生产过程、投入品使用、产品质量、市场及农户生产档案等进行监督和检查。认真开展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基地农户、组、村、乡(镇)、县(市)自下而上开展生产管理自查。
2.绿色食品质量管理制度的主要特征
绿色食品质量管理制度体系贯穿于全省绿色食品发展的始终,并直接影响和促进了全省绿色食品健康快速发展。2012年,全省绿色食品总产值1330亿元,占全国的1/6;实物总量首次突破3000万吨,占全国的1/5;绿色食品认证面积达到6720万亩,超过全国认证总面积的1/4;国家级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5390万亩,为全国总面积的1/2,是全国最大的绿色食品生产加工基地。从面上分析和典型解剖看,全省绿色食品质量管理制度涉及绿色食品发展的全过程和各个层面,且衔接紧密、相互配套,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制度体系,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
2.1质量管理制度的全程性。从绿色食品产业链条看,其质量管理制度是一个由多环节构成的制度体系,包括生产基地质量管理、产品加工质量管理和生产销售质量管理等方面。而实际上,每个环节还包含多个管理层次,如生产基地质量管理,就包括原料种植过程、收获过程、加工过程、销售过程等都是基地的组织者、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各项制度的制约和监督下进行的。基地生产前阶段,主要有环境评价制度、环境检测制度、组织管理制度。基地生产过程阶段,主要有生产管理制度、投入品管理制度、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基础建设管理制度。基地原料收购、加工和销售阶段,主要有产业化经营管理制度,包括基地建设单位出台的支持龙头企业收购原料的政策措施、原料生产订单、原料收购合同或种植协议等。
2.2质量管理制度的多层次性。绿色食品质量管理制度是一个体系,而且具有多样性和多层次性的特征,并从绿色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制订层面延伸到基地农户、生产企业和市场销售的管理层面,再由制度执行效果层面延伸到绿色食品生产和经营的各个层面。以绿色食品生产基地质量管理制度为例:从制度制定层面看,有组织管理制度、验收制度、监督管理制度;从基地管理层面看,有生产管理制度、投入品管理制度、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基础建设管理制度;从制度执行效果层面看,主要有产业化经营管理制度,包括基地建设单位出台的支持龙头企业收购原料的政策措施、原料生产订单、原料收购合同或种植协议等。这三个层次的制度并不是截然分开的,有些制度是相互交叉的,有的是由一个层次独自实施或者执行,有的是需要各个层次综合实施或者执行。从各地情况看,制度体系这一多层次特征比较符合绿色食品质量管理的实际,消除了制度执行的盲点和薄弱面,把涉及绿色食品质量管理的各个层面、各种组织都纳入到制度的覆盖之中和约束之下,这也是绿色食品质量水平不断提升的一个关键因素。
2.3质量管理制度的可操作。从各地调查情况来看,方便操作是绿色食品质量管理制度体系的另一个显著特征,特别是在绿色食品生产基地,这种可操作性非常符合现行的农村生产关系实际,符合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体制。因为绿色食品基地建设的主体是农民,政策的制定和制度的确立必须以农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特别是由于在大多数生产基地分户经营的形势下,如何通过制度的制定指导和规范农户全程、全面按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生产,是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考虑的问题。对整个绿色食品质量管理而言,制度体系对绿色食品发展和管理更为重要,各项建设制度不能停留在纸上,必须落到实处。从各地情况看,近年来,各地针对现阶段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实际,在制定制度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农村生产关系的特点,力求制度简易化、可操作。
3.绿色食品质量管理制度的组织与实施
绿色食品质量管理制度重在实施和落实。在总结多年经验的基础上,着眼长效机制建设,大胆创新管理思路,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质量管理制度组织与实施模式。
3.1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实施中的主导作用。各地普遍成立了农业及绿色食品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农业的领导牵头,吸收农业、环保、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领导参加,负责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组织和落实。这一做法,有效地避免了制度落实的“盲区”,以及“扯皮”、“推诿”现象,也逐步形成了多部门协调一致,合力管理绿色食品质量的良好局面。
3.2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在制度实施中的骨干作用。针对绿色食品产业链条长,经营分散,管理难度大等问题,各地采取部门联动,分段落实,合力管理的办法,确保了制度的效果。主要是政府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具体表现为职能部门充分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绿色食品质量管理工作。如工商部门通过开展“红盾行动”,重点打击假冒伪劣和不合格“三品”产品;质检部门则通过“亮盾行动”,对绿色食品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状况定期开展检查,防止不合格的产品进行市场。同时,注意协调和组织农业系统的植保、药检、土肥、农技等单位,重点开展基地阶段的监管,严格按标准控制使用量和使用次数。这种统分结合,部门联动的监管模式,切实堵住了监管工作中的漏洞,有力地维护了“三品”产品质量安全。
3.3充分发挥农户制度实施中的主体作用。针对现阶段农户分散经营的实际,各地注意运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和方式,充分调动农户参与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的积极性,实现由“管理我”到“我监管”的转变。重点是在全面推行“五统一”(统一品种、统一投入品、统一栽培方法、统一田间管理、统一技术指导)生产模式的同时,建立健全以确保“三品”质量安全的“农户联保责任制度”。即在“三品”生产基地特别是绿色食品标准化基地,以若干农户为单位,建立联保责任制,户与户之间,相互监督,诚信生产,确保每个基地农户都能诚信种植,严格按照标准生产。一些地方还注意从强化农民主动参与绿色食品质量管理入手,通过细化和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农户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星级文明户”评选等激励和制约手段,引导农户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价值观,讲诚信、讲道德,牢固树立按照标准生产绿色食品为荣,不按照标准为耻的荣辱观。
关键词 柑桔;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现状;措施;对策;湖北巴东
中图分类号 F326.13;S6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01-0352-02
巴东县隶属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距三峡坝址65 km。全县国地面积3 219 km2,其中耕地面积4.2万hm2,全县12个乡镇,491个行政村,总人口48.5万人,农作物种植面积7万hm2,柑桔面积7 333.33 hm2,其中基地柑桔面积2 000 hm2,2003年被国家农业部列为柑桔优势产业区。
长期以来,由于受到传统农业和小农经济的影响,巴东县柑桔生产存在三大主要问题:一是没有按照标准生产,柑桔建园质量差,耕作粗放,产量低,一般为3 000~6 000 kg/hm2;二是乱用农药,导致农药含量时有超标,柑桔不仅质量差,而且威胁到消费者身体健康;三是价格低廉,好的年景2元/kg,若遇丰年,价格较低,甚至会出现滞销。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制约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降低了桔农生产积极性,同时制约着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巴东县从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柑桔)标准化生产基地入手,采取制定工作方案,颁布基地管理办法,统一操作技术规程,严格农事操作纪录,使各项创建工作落到实处,从而取得了明显的质量安全效果和经济效益,确保了农民增产增收。
1 基地建设现状
创建绿色食品原料(柑桔)标准化生产基地面积达到2 000 hm2,主要分布在东壤口、官渡口、溪丘湾3个乡镇,涉及21个村,140个组,5 428户,农业人口21.7万人。其中东壤口镇基地建设规模为1 000 hm2,涉及10个村,44个组,1 960户,1个专业合作社,2个柑桔场。官渡口镇基地建设规模为666.67 hm2,涉及7个村,65个组,2 325户,溪丘湾乡基地建设规模为333.33 hm2,涉及4个村,31个组,1 140户。基地的建设和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提升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了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柑桔)标准化生产基地,提高了农民生产技术水平,增加了产量,提高了质量,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农民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实现了稳定增收。基地2011年柑桔平均产量18 t/hm2,总产量3.6万t;产值4.32万元/hm2,总产值8 640万元,比全县柑桔平均增收3 600元/hm2,总产值增收720万元,基地农户人均增收331元。在促进当地农民增收的同时,提高了长江沿岸的森林植被覆盖率,有利于涵养水源、水土保持,明显改善三峡库区生态环境,经济、生态、社会效益十分显著。
2 基地创建措施
2.1 建立规范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体系
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制定了巴东县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柑桔)标准化生产基地的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发展规划,基地建设集中连片,绘制了基地分布图,并对基地田块进行统一编号且设置标示牌。健全了县、乡(镇)、村、户生产管理体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三级技术管理簿册齐全,农户生产管理档案规范。并发放了《农户生产记录表册》 6 000册、《巴东县绿色食品原料(柑桔)标准化生产基地技术手册》6 000份,编写了《农户生产记录表册》《巴东县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柑桔)标准化生产基地技术手册》,了《巴东县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柑桔)标准化生产基地生产技术规程》,做到了基地农户每户1本《巴东县绿色食品原料(柑桔)标准化生产基地技术手册》和《农户生产记录表册》。
基地建立了统一投入品供应和使用、统一生产操作规程、统一优良品种、统一田间管理、统一收获的“五统一”生产管理制度。县土肥站在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下,统一良种实行区域化布局;对基地全面实施测土配方,发放配方肥逾2 500 t,指导基地农户以使用有机肥(全部进行高温无害化处理)为主,根据配方合理施肥;在县水果股、植保站的指导下,基地乡成立了植保防治服务队,实行统防统治,推广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农业防治技术。部分乡镇还投入了基地创建专项资金,如溪丘湾乡投入10万元用于绿色基地创建工作,强化了生产管理。统一编制了《农户田间生产管理记录表》,发放到基地每家每户,要求基地农户及时、如实记录,并经常组织人员抽查。
2.2 健全服务队伍,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体系
巴东县、乡(镇)技术指导小组明确分工,逐村举办技术培训班;县农业局从水果、环保、土肥、植保等股室抽调技术专家组建基地创建技术专班,分乡(镇)巡回进行技术培训,聘请专家授课等形式,对基地企业营销人员、合作社社员、技术推广员、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绿色食品知识培训[1]。对培训记录加强收集整理,结合“三万”下乡活动广泛宣传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有关知识,并建立培训考核制度,确保每户至少有1名基本掌握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的明白人。各相关乡(镇)成立了技术服务队,对整枝修剪、果园管理、病虫绿色防控等进行有偿服务。
2.3 加强农业投入品市场监管,保证绿色食品生产安全体系
巴东县领导小组制定了基地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严禁在基地农田灌溉水和农田保护区附近堆放固体废弃物,禁止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生产基地及其附近建设污染生态环境的项目,确保基地周边10 km内无污染源;建立了农业投入品公告制度,根据农业生产季节,定期公布基地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允许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实行了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在3个基地乡镇各建立1个农业投入品专供点,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由乡镇专供点(承诺严禁在基地销售绿色食品生产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统一供应,从源头上保证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2]。县农业局组织农业综合执法大检查,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乡(镇)、村成立了监管队伍,随时抽查《农户田间生产管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2011年,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农业执法部门在基地开展宣传活动3次,出动车辆8车次,人员30人次,对基地农资市场联合执法行动6次,严肃查、处证照不全或违规经营国家禁用农资的违法行为。
2.4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基地标准化水平体系
巴东县的绿色食品原料(柑桔)标准化基地具备了天然的生产条件,水分供应主要依靠自然降雨灌溉,水质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基地上风向20 km和方圆5 km范围没有污染源企业,基地环境质量检测完全符合ny/t391-2000《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的要求,并筹资逾500万元,新建蓄水池258口(装水量5万m3),修建和硬化村级公路88 km,田间人行步道96 km,安装、打蜡生产线一条[3]。
2.5 培育龙头企业,提升基地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巴东县政府制定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奖代补办法,大力培育龙头企业。在基地建设过程中,坚持产业化经营和政府推动相结合,积极推行“公司+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4]。在产业化经营上,积极拓展服务领域,组织乡镇农户与巴东县纤夫果园、巴东县楚峡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巴东县仕平柑桔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收购合同逾5 000份,公司与基地农户签订订单生产面积2 000 hm2。按照比市场价格高0.5元/kg的价格优质优价收购基地产品,同时实行货款两清。各企业通过自主创新,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并已申报绿色食品认证标志4个,还有3个正在申报过程中,实施绿色营销,努力提高农民收入,增强企业效益。
3 发展对策
3.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户认识水平
单家独户分散种植,农民素质不高,农户生产积极性不高,影响标准化工作的推进实施。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深入扎实地开展“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进农户活动,大力普及绿色食品知识,努力提高全社会对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的认识水平[5]。尽快通过成立专业协会等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形式,把农户联合起来,扩大生产规模。实现由“公司+基地+农户”向“公司+基地+协会+农户”经营模式的转变。同时,要加强宣传、培训和示范工作,尽快普及提高广大农户的科技文化素质。实施种植农户补贴政策,建立健全农业标准化生产激励机制。尤其要转变农户思想观念,让其自觉掌握和推广标准化知识,从根本上推进巴东县柑桔标准化生产建设工作的开展。
3.2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农业标准化体系不健全,特别是标准化监督、检测机构不完善,不能适应消费市场的需要和农业标准化发展水平的日益提高。故应继续建立健全各项投入品监管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加快巴东县检验检测中心建设,建立长效监管机制[6]。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合同约束力,探索基地农户规范管理的有效形式,落实基地各生产单元专职监督管理人员,确保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工作顺利进行,不断提高生产基地质量安全水平。
3.3 加大生产基地资金投入,完善基地基础设施
由于生产基地建设资金不足,在新品种良种引进、试验示范、标准技术推广等方面的工作开展困难,培训工作缺乏仪器和设备;道路、排灌沟渠等配套设施不完善,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差,导致基地防涝防旱能力低下,不能有效抵御自然灾害,做到旱涝保收。因此,应加大生产基地建设资金的投入,以确保基地建设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3.4 制定相关措施,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
绿色食品原料生产缺乏有机肥,龙头企业在仓储和收购资金方面存在问题,因此应加大绿肥和农家肥生产,并争取财政资金的扶持。必须建立专门的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基地办)和生产服务体系,并制定出相应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努力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大力扶持产业龙头,积极推行订单生产;努力调动企业进行绿色食品生产的积极性,及时抓好绿色食品认证申报工作。
4 参考文献
[1] 张海彬,鲜小红,黄昀,等.柑橘标准化生产推进模式研究[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1(3):40-43.
[2] 徐赛禄,俞锦发.顺昌县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柑橘)标准化生产基地通过国家农业部验收[J].福建农业,2010(12):14-15.
[3] 于钟平,叶鸿恩.当前广西柑橘生产值得重视的几个问题[J].广西园艺,2003(5):3-5.
[4] 牛先前,郑国华,林秀香,等.建产区柑桔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J].福建热作科技,2011,36(2):45-50.
如何才能制定出适合饭店自身的管理制度与方法呢?最重要的就是要认识各种管理制度和方法,了解各种制度产生的背景,深入研究各种制度适用的条件适合,不要先入为主。管理方法一定要适合饭店的环境,由于各饭店的环境不同,因此不可能有那一种管理制度能适用于各饭店。即使在同一饭店内部,对不同部门的员工有时也要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管理制度也有时间性,饭店住所的情况常随时间的不同而变化,管理制度和方法必须因时、因地、因人而变。
饭店一般采用的管理方法有:组织图表、工作种类、工作规范、工作时间表等等。
1、组织图表
组织图表表示了岗位和职责的基本分类和关系,是组织形式的机构图,但有某些局限性,如各层次的职权范围和职责,地位相同的两个职员之间的非直线关系或不同部门的职员之间的间接关系皆不明显。由于这个原因,各种工作的描述和组织手册是对组织图标的重要补充说明。
2、工作种类
工作,种类是反映所需技能和职位职责的说明。对员工的定向培训,对完成工作评估,对制定工资等级,对确定职权和职责的范围都有帮助。工作种类说明包括鉴定数据、工作概要、指责和要求。
3、工作规范
工作规范是陈述一项工作要达到的标准,它包括工作责任、工作条件、个人资格等。
4、工作时间表
工作时间表是员工要完成的工作的概念,附有工作过程说明和时间要求,是经理与员工交流的一种方式。有三种基本的工作时间表,即个人时间表、日常时间表和组织时间表。工作时间表的内容包括:姓名、工作时间、职务、受谁监督、由谁换班、休息日、用餐时间、休息时间、各段时间要做的工作内容等。
现代厨房已不像过去那样只有一个房间。它以拓展为若干个房间(工作区域):制作热菜区、供应区、制作冷菜区、制作面包与糕点区。有利于洗涤各种餐具的洗槽储藏设备和存货的仓库;有办公室、更衣室及刷洗室。
一、认真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及日常监管工作
(一)生产环节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及两节专项检查
为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有力保障春节、元宵节期间食品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加强了重点品种和重点区域食品安全监管,针对节日期间消费特点,我局针对我县生产企业以肉制品、酒类、炒货、饮料、茶叶、糕点、粉条等重点品种,以食品生产集聚区等地为重点区域,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抽检力度,检点: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索票索证及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期间,重点检查原辅料采购验证、生产过程控制、添加剂使用、从业人员管理、出厂检验。肉制品生产企业要特别注意亚硝酸盐的采购、储存及使用管理。食品小作坊重点检查环境卫生、原料采购验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及添加剂使使用管理。累计检查食品生产企业**家,小麦粉生产企业**家,白酒生产企业**家,淀粉及淀粉制品企业**家,肉制品生产企业**家,罐头生产企业**家,糕点企业**家,其它食品生产企业**家。累计监督抽检**批次产品,已检**组。处理食品投诉案件**起。
(二)流通环节专项整治工作及日常监管工作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是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突破口,今年以来,我局继续加大食品专项检查及日常监管力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以元旦、春节市场、学校周边等为基点,以城区社区、学校周边、城区结合部为重点,以肉类、乳制品、酒类、儿童食品、粮油、农产品为核心,先后集中开展了元旦、春节节日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非洲猪瘟专项整治、开展了食用农产品销售规范治理等工作,每次的专项整治和检查都认真按照要求,重点检查和清理三无过期食品、不合格食品和傍名牌食品及手续不全,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履行了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制度等相关制度,督促严格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监督食品批发商、零售商严把进货关,要求其切实做到不进、不存、不销假冒、仿冒和劣质食品。
二、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的监管。
今年上半年,我局对食用农产品市场进行了重点监管,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对经营区域进行划分布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与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监督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定期市场食品安全信息,帮助市场开办者设计了日常监督检查表,要求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要全部备案,对交易量较大的食用农产品要进行快速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市场内公示,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要立即封存,进行处理,今年上半年,惠丰农产品批发市场共快速检测食用农产品4000余组。
三、认真落实抽样检测及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
今年上半年,我局加大了食品抽检检测的力度,与第三方抽检机构合作,上半年共抽检食品260余组,其中已出结果的100组全部合格,其余结果未出;共抽检食用农产品180组,其中2组不合格,现处于处置阶段;
今年上半年,我局继续认真落实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各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室按照要求进行快速检测,今年上半年,共快检食用农产品23700余组。
四、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培训及帮扶工作
开展了全县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负责人及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帮助企业制定各项制度,原辅材料进货台账、生产和销售台帐全部建帐;企业全部建立质量档案。深入企业一线现场指导,记录好监管内容,跟踪督促不符合项的整改落实。助企业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提升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意识;通过帮扶,有效地提高了企业的质量意识、生产管理水平和出厂检验能力,使企业自觉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出厂的承诺,对提高企业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起到积极的作用。
存在的问题:
食品行业存在点多、面广,量大,准入门槛低。部分企业重利益轻管理,无证经营、小作坊仍有存在。食品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且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力度、培训力度跟不上食品安全的需要。生产企业及食品经营户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及索证索票制度不到位。
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继续加大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力度及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使用非添加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打击无证生产违法行为;做好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管工作,对获证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做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及相关记录的完善,做好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建档及巡查及监督抽查工作,做到100%建立监管档案,100%抽检覆盖率,加大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巡查频次。
二是积极指导食品对小作坊规范发展,开展无证照食品小作坊的宣传教育,提高对证照重要性的认识,提升解决办证问题主动性,引导无证照食品小作坊将生产加工场所规范化,规范其生产加工行为,提高食品安全意识,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从源头保障食品安全;
三是继续加强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监管工作,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四是开展食品各项专项整治工作。
五是强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