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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性质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国信办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特点和问题,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编制而成的我国第一部针对信息化工程提出的系统性管理规范,也是今后一个时期从事政务信息化建设的部门和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的法规性文件。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
出台管理办法力求通过对重要环节的严格把握,对需求分析、资源共享、招标投标等关键点实行有效控制,努力做到需求不清的项目不批,贪大求洋的项目不批,做不到互联共享的项目不批,提高电子政务工程质量,发挥国家投资效益,实现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
出台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原因
出台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首先是扎实推进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后,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作用日益显著,已经步入了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的发展阶段。但也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严重制约了电子政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需要通过制定管理办法来明确立项规则,强化项目管理,约束政府投资行为,遏制盲目建设风潮。
其次,是规范审批程序和要求的需要。项目审批时间过长是目前项目建设单位普遍反映的突出问题,通过研究,我们发现最主要的是项目建设单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符合审批要求的立项或可研报告,许多时间被用在对项目方案的反复讨论、调整和修改中。这其中虽有申报部门缺乏项目组织经验,申报、审批部门间缺少有效沟通等方面的原因,但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规则不清、程序不明造成的。因此,有效解决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时间长的矛盾,必须从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明晰审批规则、改善审批服务这一关键环节入手。
第三,是强化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的需要。电子政务工程与传统基础设施项目有着完全不同的建设管理特点和规律。电子政务工程从任务提出到建设、营运,目前均为同一政务部门,项目建设后能否发挥应有效益,取决于政务需求的挖掘深度和现行法规、管理体制对系统的支持程度。因此,需要有比普通基建项目更为严格的制约和管理机制,做好立项前的咨询服务尤其重要。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正文和附件两大部分。其中,正文共九章三十八条,主要是对国家电子政务工程的项目审批管理、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验收评价管理、运行管理等重要环节的程序和管理进行规范,对项目建设主体和审理、监管部门的责任、权力做出明确规定。管理办法有四个附件,均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操作性规定,包括:项目建议书编制大纲、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告编制大纲、项目验收大纲。管理办法中对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全过程进行了规范,具体解读如下:
什么是国家电子政务工程
第二条 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涉及的部门及分工
项目建设单位: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项目审批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项目审批部门职责: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的约束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须严格执行项目的建设流程和验收流程。
建设流程应包括:申报和审批管理、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验收评价管理和运行管理。
验收流程应包括:初步验收(初验前可组织分项验收或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工程后评价。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的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
第七条 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申报:建设单位提出立项申请。
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其中,项目建议书不属于必需环节,即在一定条件下,可省略该步骤。同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是同步申报内容,不是先后关系。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的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变更投资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少量调整且其调整内容未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需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部分进行定量补充说明。
调整额度:超过10%与未超10%的操作环节截然不同。未超过,则只需在初设报告中单列章节说明调整情况,如超过,则必须重新申报项目可研,一般此审批时间会较长。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遵从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
第十八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
注意进口产品采购:如果国产设备不能完全满足项目需求,需要进行进口设备采购,应按财政部财库[2007]119号文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向财政部报批,周期在30天左右。
监理依据:强化了信息系统监理的工程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项目上半年和全年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加强过程中与项目审批部门及财政主管部门的联系,为后续项目整体验收打好基础。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应用需求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编制、专家咨询评审等工作。项目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批准下达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计入项目总投资。
前期工作经费:需要注意前期工作经费的归垫。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的验收评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验收和后评价制度。
第三十条 电子政务项目应遵循《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附件四)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
两个阶段: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包括工程、技术、财务、档案等四个方面;
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工作大纲》要求自行组织;
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其组织成立的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
对建设规模较小或建设内容较简单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的半年内,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初步验收工作。
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将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项目审批部门应适时组织竣工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根据电子政务项目验收后的运行情况,可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建设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后评价。
后评价认为建设项目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项目后评价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效益评价、项目影响评价、项目过程评价和项目持续性评价。
项目效益评价是通过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所产生的实际效益与可行性研究时所预测的经济效益的比较,评价时常预测是否准确,项目投资是否值得,并以项目投入使用后实际取得的数据为基础,重新计算项目的各主要投资效益指标,与当初预测值进行比较,从分析效益目标实现程度和产生的偏差的原因中总结经验教训,找出改进措施,为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和投资决策水平服务。
项目的影响评价主要是指对项目给所在地区经济、社会、技术
和文化等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价。主要是从项目的外部作用和影响来分析和评价特定项目的优势和缺点,分析项目对国家或地区社会发展目标的贡献和影响。
项目的过程评价是根据项目效益和影响评价中发现的变化和问题,对照项目立项时所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分析和评价项目执行过程,从中找出原因,总结经验教训。过程评价主要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令、制度和规定,对项目的工程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进行分析。其主要内容包括:前期工作评价;建设实施评价;运营评价;投资执行评价;管理工作评价;技术服务和配套投入评价。
项目的持续性评价是分析项目在建设投入完成之后,项目的既定目标是否还可以持续;项目是否可以顺利地延续进行下去。持续性要考虑政策变化、技术因素、社会文化因素的变化对项目持续性的影响。
项目后评价的结论应该是定性地总结项目的成功度。项目的成功度一般分为五个等级:非常成功的项目,成功的项目,部分成功的项目,不成功的项目,失败的项目,是项目评价专家组对项目后评价的定性和集体结论。项目成功度评价的程序:首先确定评议专家,选定评价因素及其指标,专家个人打分,集体评议,数据处理,得出结论。
项目评价的三个阶段采用的方法没有太大的区别,一般均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项目评价从决策的角度看,其核心内容主要是项目的市场评价、技术评价、经济评价和环境评价等。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电子政务项目资金等,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文由收集整理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工程监理产生的背景
在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强化了信息工程监理的政策依据,对信息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支持作用。
信息工程监理产生的原因
近年来,我国在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系统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是,在信息系统建设的过程中也陆续暴露了许多问题,如:不能满足设计需求、工期拖延、资金超预算、信息泄露等。更严重的是近年来在信息工程建设领域出现了一些“豆腐渣”、“半拉子”工程,极大地浪费了信息化投资。为此,我国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和领导机构在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对所发现的问题给予密切关注并且采取了有效措施,在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中引入监理制就是其中一项重要措施。
信息工程监理的定义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在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其主要作用和目的是通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基于职业谨慎”的工作,力求在计划的质量、进度、投资以及信息安全的范围内实现信息系统建设目标。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将不是,也不能成为任何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单位的工程承保人或保证人”。监理阶段主要包括工程招标、工程设计、工程实施和工程验收四个阶段。
信息工程监理的发展历程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应该说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息化质量管理标准,它为我国提高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率、工程质量、技术性能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同时,也对国际信息化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参考价值。它主要经历了以下发展历程:
1999年,原信息产业部在起草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相关文件的同时,也开始着手筹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
200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2002】47号文件转发的《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中,明确提出了“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实行招标制、工程监理制”。
2002年11月,原信息产业部部信【2002】570号文件
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共六章,二十二条。
2003年3月,原信息产业部部信【2003】142号文件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
关键词:环境保护、排污费、专项资金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排污者根据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质量和数量征收费用的制度。这一制度是西方国家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其含义是运用经济手段要求排污者承担污染对社会损害的责任,把外部不经济内在化,其目的是促使排污者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实行排污收费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是环境管理中重要的经济手段之一[1]。征收排污费不仅强化了环境管理,促进了工业污染防治,为防治工业污染开辟了一条可靠的资金渠道,因此,排污费资金的使用是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三者之间的关键环节,提高排污费的使用效率,是有效发挥排污收费制度这项经济手段的一个重要环节。
1982年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2]。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征收的排污费,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第十条规定:“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应当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的综合性治理措施”。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可适当用于补助环境保护部门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但不得用于环境保护部门自身的行政经费以及盖办公楼、宿舍等非业务性支出。
依据原有排污费资金使用相关制定,排污费资金的使用是和排污费收入总额及其组成相联系的,其中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80%用于污染源治理,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20%和四项收入用于环保部门自身建设,这一制定在制定之初是完全符合当时的国情和环保部门的实际情况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排污费资金的使用制定存在明显的弊端,如随着排污收费数量的增加,污染源治理资金理应随之增长,但实际上每年排污费收入的50%甚至更多都用于换本部门自身建设,并且随着环保事业的发展,环保部门人员、设备等日益壮大,自身建设资金需求明显增加,污染源治理资金远不能满足污染治理的资金需求,致使一些技术成熟、急需治理的项目因资金原因立不了项,因此容易造成环境治理的恶性循环;同时,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使用中,由于当时的有些规定不完善,因政策原因造成资金积压,使资金在财政金库滞留,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因此,2003年国务院公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3]。该条例规定: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一)重点污染源防治;(二)区域性污染防治;(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并依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简称为管理办法)[4]中规定,收缴的排污费要列入环保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应当按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申报程序进行申报和管理。具体使用程序如下:各级财政、环保部门每年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污染防治重点,编制下一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使用指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应当提交经费的正式文件和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果是申请贷款贴息还需提交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各级环保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财政、环保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材料状况联合下达项目预算。财政部门按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极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实施。
按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程序,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资助形式是采取事前或事中,但这样就会容易产生截留、挪用、随意改变资金的用途和私设小金库等违规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问题。因此,可以采取事后资助形式对申报项目进行无偿补助或贷款贴息。这样可以有效杜绝截留、挪用、随意改变资金的用途和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对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工程改造积极性的提高,并保障项目工程的施工进度,也有利于保障项目工程的质量。
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环保部门对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形式审查后,并经专家评审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环境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按其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统一排序,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财力状况联合下达项目预算。换而言之,财政和环保部门联合下达拨付给项目申报单位的环境保护专项补助或贷款贴息的资金,是根据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结果以及项目轻重缓急程度来决定给予项目最终的补助金额。补助金额的多少,以及项目所获得的补助金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多少,即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分配将直接影响到污染治理项目实施完成后的效益评价和绩效评估的。这样就需要制定一套科学、严谨、全面的专家评审准则,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全面系统性的评估评审,对同类型的申报项目做出客观公正和合理的评审结果。这样既有利于公平公正对待所有参与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也有利于提高企业对落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优化升级改造积极性,促进了环保事业的发展,使有限的排污费资金发挥最大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总之,排污费资金的使用是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三者之间的关键环节,对于促进企业的污染治理、凑集污染治理资金和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等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排污收费制定[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1982.
xxx,男,汉族,1955年10月出生,xx祁县人,毕业于xx矿院,大学文化,高级工程师,历任xx市经济委员会副处长、处长、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局长,现任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党组书记,xx省煤炭协会常务理事、全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理事;20**年被评为xx省煤炭科技专家、优秀煤炭科技工作者等光荣称号。
多年来,他认真践行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工作,开拓进取,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他先后荣获xx市劳动模范、省安全生产立功个人、20**年连续三年省政府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先进个人等光荣称号。
九十年代,xx市作为省会城市、全国能源重化工基地,由于技术结构重型化,形成产品结构的重型化和不合理,造成全市调整产品结构步伐艰难,xxx同志在摸清全市技术机构的底数情况下,对xx市的工业技术结构进行了现状分析,提出了xx市工业技术结构调整的思路和对策,撰写的《xx市工业技术结构现状评价》、《xx市工业产品结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全市工业技术结构的调整、促进工业技术结构的优化、推动全市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获得了省市科技二等奖、一等奖;近几年,xxx同志先后主持编写了建国以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小煤矿安全知识读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汇编》、《xx市煤炭工业可行性研究报告》,撰写的《以人为本安全为天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出了当前安全监管的有创新且行之有效的做法,发表于《中国安全生产报》,先后被《xx安全监管》、《鲜红的党旗》等杂志转载;由于现行的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矿山安全保障的规定过于笼统,对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具体,处罚力度不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执法队伍难以操作,导致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制止。20**年,他组织制定《xx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减少矿山安全事故,保障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促进xx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积极贡献。目前,《xx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大批准实施。多年来,通过他带领安监局全体同仁努力工作,推动了xx市煤炭行业及全市安全生产逐年好转,创历史最好水平,得到国家局、省政府的表彰。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措施 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月30日正式颁布实施。原先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于1993年,其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要求。《管理办法》总结了十多年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实践,并根据新的上市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新规定中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新的、更为细致的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第四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可以说,这两条规定体现了证监会要求公平信息披露的要求。
公平信息披露(fair disclosure)的反面对应非公平的选择性披露(selective disclosure),是指当上市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上市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非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以前,许多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实行差别对待政策,即往往把一些重要信息,诸如公司盈利情况预测等,以电话或者小型见面会的形式,先行披露给证券分析师或机构投资者,这就是所谓的选择性信息披露。机构投资者通过获悉这些非公开信息,可能获得更多利润或避免损失。选择性信息披露违背了市场主体有权公平获取信息的原则,从而使得部分人可以借机牟取高额利润。
1 公平信息披露规则出台背景
以前,证券分析师等中介机构是中小投资者获得信息的主要途径,因此上市公司将非公开信息向其进行披露是很常见的,各国虽然均通过立法明确禁止泄密行为,但对于选择性信息披露则没有命令禁止。为了保证中小投资者在信息知情权方面的公平性,确保证券分析师的研究报告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美国证券监督委员会(sec)首先在2000年8月通过了一项新规定,从2000年10月23日起,美国上市公司公开财务信息时,对证券分析师和中小投资者一视同仁,即以往上市公司与证券分析师和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先行沟通不复存在,中小投资者将与他们一同分享相关信息。此即是同年10月美国正式生效的公平披露规则法案。可以说,美国的这一行为对于世界各国在如何公平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方面起到了很好的借鉴作用。
目前对于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要求主要体现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上海与深圳证券交易所2004年修订的上市规则中的部分条文就体现了公平信息披露的精神。2006年8月,深交所先后了《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上市公司、相关披露义务人非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同时要求上市公司不得私下提前向证券分析师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漏或泄漏。这次《管理办法》将公平信息披露原则规定在总则部分,是第一次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确认该原则作为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2 公平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内容
从新颁布的《管理办法》和《指引》中,我们可以看到证监会所要求的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重大信息”的概念。
《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在该条第二款中,又较为详尽地列举了公司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地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地购置财产地决定、订立重要合同等20种可以作为重大事件地情形。虽然《管理办法》没有直接规定上述重大情形应予以公平披露,但是结合第四十二条中上市公司不得通过业绩说明会、调研会等形式向任何机构透漏非公开重大信息地规定,上述重大事件应当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2)“非公开信息”的概念。
我国深交所出台的《指引》对“非公开信息”的定义相对较为宽泛
,即认为,公开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经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非公开信息。显然,针对目前我国中小板市场上信息披露较为混乱的情况,《指引》采取严格的公开信息披露规定,将有助于维护投资者的信息公平。针于这一点,笔者认为,证监会应当将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已公开披露的且被市场误解的信息采取私下提供澄清式的定义或量化解释的行为视为一种“非公开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
(3)披露时机方面的规定。
在披露时机方面,《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以及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报告时,应当及时履行披露义务。还规定,在重大事件难以保密、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出现传闻或者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但是,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主要涉及临时报告提出的时间,用来规范公平信息披露的时机还有所缺陷。例如,上市公司无意中将重大信息透漏给特定对象,而没有在市场上出现传闻或者发生估价的异常波动,则是否需要按照公平信息披露原则进行补救?上述情况都可能破坏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对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得信息的权利造成侵害。
3 公平信息披露规则的应对措施
首先,随着《管理办法》和《指引》的出台,表明证监会对于公平信息披露和规范证券市场的决心。虽然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诚信意识普遍缺失,实际施行难度可能较大。但是,不可否认,加强公平信息披露监管实乃大势所趋。所以,投资者不应心存任何侥幸,而应充分做好相应的思想和行动准备。
其次,股票分析师在与上市公司董秘以外的其他高管、供应商与销售商接触时,应注意对可能获得的非公开重大信息进行辨别与保密;应避免通过不同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一线人员打探消息;在撰写研究报告时,应注意研究报告中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可获得性。
4 总结
从整体趋势看,各国越来越关注信息披露的公平性问题,公平信息披露原则正是这一趋势的体现。随着《管理办法》和《指引》的颁布,中小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将有很大的提高,这极大的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促进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的科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技术创新计划(以下简称创新计划)是在国家财政、金融政策支持下,引导和吸收社会力量,加快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国家计划。
第三条创新计划围绕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针对国家产业及产品结构调整中的突出问题,通过开展技术创新,重点解决产业中的共性、关键性和前瞻性技术,并有效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产业优化升级,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创新计划包括产业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产学研联合开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技术中心建设、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和新产品试产等内容。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是创新计划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提出技术创新发展规划;
(二)组织确定创新计划重点领域,项目指南;
(三)编制和下达年度创新计划;
(四)组织、协调创新计划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作为项目主持单位,负责本地区创新计划的组织与实施;部分中央企业作为项目主持单位负责创新计划中本企业(集团)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项目主持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创新计划项目的汇总及申报工作;
(二)组织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和审查工作,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目标责任书;
(三)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
(四)将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国家经贸委;
(五)承担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创新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三)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
创新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项目责任人;
(二)编制并向项目主持单位提交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申请表、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立项建议书和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与项目主持单位签订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目标责任书,并严格执行;
(四)准确、如实报告项目年度实施情况和经费安排;
(五)接受主管部门和项目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和检查;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提出建议;
(八)项目完成后,及时向项目主持单位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第三章计划编制
第八条编制创新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相结合,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推动产业技术进步;
(二)以开发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为重点,形成系统配套,加快产业技术升级;
(三)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加快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联合,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
(五)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
(六)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九条编制创新计划的依据为: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三)全国技术创新纲要;
(四)全国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整体部署;
(五)近期技术创新发展重点;
(六)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规划。
第十条编制创新计划的程序为:
(一)国家经贸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经济运行情况以及产业技术发展方向,确定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指南,内容包括当年发展的产业技术领域、研究开发重点和技术创新目标等。
(二)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指南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项目申请表和项目立项建议书等申报材料。
(三)项目主持单位根据项目指南和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上报国家经贸委。
(四)国家经贸委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筛选,提出评审意见。
(五)国家经贸委根据《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重大项目组织招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六)国家经贸委根据评审意见或招标结果,组织编制并下达年度国家技术创新计划。
第十一条申报新产品试产项目的,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申请表,并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技术总结报告、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用户意见和检测报告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审查后报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组织专家评审后,编制并下达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
第四章计划实施
第十二条创新计划的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目标责任制。
第十三条创新计划下达后,项目主持单位应当尽快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目标责任书。
第十四条项目主持单位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组织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目标责任书,因故延期履行的,应当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并保证项目实施的各项条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创新计划项目开始实施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项目主持单位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总结,包括项目进展、资金落实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安排等,并由项目主持单位汇总后报国家经贸委。
第十八条对重大项目应进行中期评估,其结论作为项目继续实施或调整的依据。
第十九条创新计划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项目主持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项目主持单位报国家经贸委批准后依据项目目标责任书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计划下达文件、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目标责任书、项目验收申请、项目总结报告、有关测试报告、工业性试验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和有关成果、专利、查新报告和技术标准等。
第二十一条创新计划项目主持单位在组织项目验收时,应组成项目验收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组不应少于7人,其成员应当是熟悉本专业并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内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和工程方面的专家,并且具备优良的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具体意见。与验收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成果,可以在项目验收时按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创新计划项目验收后2年内,项目主持单位应对项目进行跟踪。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创新计划的项目资金由多渠道筹措组成,主要资金构成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自有资金、金融贷款、市场融资,项目主持单位补助资金和国家拨款等。
第二十五条对国家拨款的项目,地方也应给予相应的拨款支持。
第二十六条国家资助拨款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制定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项目主持单位应将当年项目经费下达、落实和使用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六章计划调整
第二十八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当予以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需求发生急剧变化的;
(二)技术经济指标已低于国内已有同类技术的;
(三)同一项目同时列入其他国家级科技计划的;
(四)实施项目的主要经费不能落实或挪作他用的;
(五)与其衔接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难以落实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七)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管理不力的;
(八)因其他原因应予调整或撤销的。
第二十九条出现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项目需要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项目主持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由项目主持单位提出意见报国家经贸委批准。
第三十条出现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项目应予撤销的,项目主持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撤销处理意见,报国家经贸委批准。
第三十一条国家经贸委对项目进行评估后可直接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保证按期完成项目内容。延期项目未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再申报新项目。
第三十三条已确定调整和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作出经费决算按程序报批。对调整的项目应当按调整方案作出财务处理,撤销项目的剩余国家拨款应当如数上缴。
第七章成果管理
第三十四条创新计划项目取得的技术成果归属,按照项目目标责任书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技术创新成果推广应用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技术创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实物资产,应当按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技术创新项目取得的技术成果可以作为申请国家、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表彰奖励的依据。
第八章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