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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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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办法

无线电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无线电管理地方立法对国家立法的立、改、废工作具有重要借鉴价值。无线电管理地方立法具有从属与自主两重性。一方面,无线电管理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相比,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一般要以中央无线电管理法规为依据,或不能与其相抵触。另一方面,在立法功能上,无线电地方立法一般都负有贯彻和实施中央无线电管理法规的责任,同时也有补充中央无线电管理法规以及先行一步为中央立法积累经验的任务。研究当前我国无线电管理地方立法中的制度创新,对于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第二,无线电管理地方立法是我国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刘利华提出要加快建立健全无线电管理四个体系,其中第一个体系就是建立完善的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在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中,地方无线电管理法规、规章是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研究无线电管理地方立法,尤其是地方立法中的制度创新,对于完善我国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无线电管理地方立法对进一步推动地方无线电管理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地方无线电管理法规、规章一方面是在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是在结合当地无线电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制定的。无线电管理地方立法进一步巩固了当地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同时又对实践中遇到的法律真空地带、法律模糊地带和亟须在地方立法中确立的制度进行规定,旨在解决地方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突出的难点问题。如《贵州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办法》、《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定密切结合本地实际,有较强的针对性,对全国地方性立法产生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2.我国无线电管理地方立法中的制度创新

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及2014年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到“创新”,创新对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样,由于立法是一个立、改、废不断循环往复、螺旋式上升的动态过程,因此立法工作也需要创新,地方立法工作更需要创新。中央立法只是完成了某种“初级制度化”的使命,这就在客观上为地方立法预留了空间。地方立法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完成对中央立法的“再制度化”。再制度化对于无线电管理地方立法而言,就是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规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在中央层面出现的法律真空地带,根据各省(区、市)自身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所谓地方立法的制度创新,是指在无线电管理法规、规章中,一项条款首先是在地方立法中创立,并且该条款的内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中影响较大,能够构成一项制度。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无线电管理地方立法中所涉及的制度创新主要包括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多元分配方式、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基站站址专项规划及基站共享四个方面,以下分别论述。(1)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多元分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无线电频率的分配方式为指配,即行政审批的方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无线电频率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传统的单一依靠行政审批的频率分配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资源价值和有偿使用原则的多元分配方式势在必行。在已出台的14部无线电管理地方法规中,规定了频率资源可以招标、拍卖的法规有9部,分别是福建、云南、江苏、山东、广东、海南、黑龙江、天津和广东深圳。最早在地方立法中规定频率资源多元配置方式的是《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该条例于1998年颁布,第15条规定:“无线电频率资源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无线电频率可采取划拨、招标或拍卖的形式指配。指配和使用无线电频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频率管理的规定。”2009年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将频率资源的使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即“对无线电频率用于非经营性业务的,采用直接指定的方式进行分配、指配;对无线电频率用于经营性业务的,采用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进行分配”。此后出台的一些无线电管理地方性法规也明确规定频率资源可以招标、拍卖,并将频率资源的使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由于无线电管理工作核心任务是对频率资源的管理,其他管理对象都是基于对频率资源的管理而衍生的。在无线电频率日趋紧张的状况下,福建省开创性地规定了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多元分配方式,属于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为今后国家立法中对频率资源的多元分配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奠定了基础。(2)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在无线电管理工作中,对无线电设备的管理属于源头管理,加强无线电管理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对无线电设备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颁布时,在总则部分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都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而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在无线电管理实践中,由于质量监督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缺乏从事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指标检验的专业执法人员和相关技术设备,因而难以有效地对市场上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管理,造成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的无序状态。另外,国家已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的监管职权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监管又“无法可依”。近年来,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工作实践中,也认识到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鱼龙混杂,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源头管理的无序,不仅使后期无线电管理行政成本大大提高,且管理效果欠佳。在这种背景下,迫切需要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积极探索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的新方式,并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确立下来。目前,我国多数无线电管理地方法规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都进行了规定,但内容有所不同。比如,《无线电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销售相关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建立销售登记制度;《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生产、销售相关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建立登记制度;《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34条、《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生产、销售相关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登记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事先备案;《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36条对相关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者、使用者、销售者都作了规定,并要求使用者进行核准登记。在无线电管理地方规章中,《甘肃省无线电管理办法》第16条、《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第22条、《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25条、《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23条、《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办法》第32条,均规定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销售实行备案制度。(3)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在无线电管理领域,专门规范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是《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8年3月28日颁布。这是一部创新性的法规,它不仅使云南省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有法可依,同时对国家和各省(区、市)在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中的主要创新性制度包括:编制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根据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划定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区,并将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要求涉及电磁环境保护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必须进行无线电电磁环境测试和电磁兼容分析;建立无线电电磁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无线电电磁环境状况;相关部门要加强保护和治理电磁环境,用于防治无线电电磁辐射污染的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正常运行。我国无线电管理地方立法中规定电磁环境保护制度的具体情况是:云南、山东、湖北、深圳、黑龙江、天津、7个地方法规规定了涉及电磁环境保护的重大建设项目论证制度。此外,湖北规定了加强电磁辐射监测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护制度;上海规定了无线电电磁环境临时保护区制度。(4)基站站址专项规划及基站共享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是城市基础设施之一,已经成为继水、电、气、道路之后的第五城市发展要素。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市民希望在任何情况下自己的手机信号能满足需求,但又担心基站的辐射对自己的身体产生不良影响,对无线电基站辐射的投诉也逐年增加。近年来,随着移动通信的加速普及,基站的站址资源日益匮乏,续约基站的难度加大,新建基站的周期越来越长,面临的阻力越来越大。同时,受市场竞争因素的影响,电信运营企业在基站建设方面往往不能共建共享,造成基站的重复建设和资源的浪费,且日益增多的基站对城市建设和城市景观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通过地方立法,将基站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纳入城市规划体系,并编制基站站址专项规划,确认基站在城市建设中的法律地位,引导和鼓励电信运营商合理共享基站站址资源,这已成为大势所趋。《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26条到第30条对基站站址专项规划及基站共享进行了规定,其中第26条明确规定“市规划部门和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将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纳入城市规划体系,并编制基站站址专项规划”。《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编制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在目前无线电管理地方法规和规章中,除《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对无线电站址(基站)资源规划、基站共享进行规定外,《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政府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资源共建共享;《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基站站址的共建共享;《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6条、第28条规定,政府部门鼓励和支持无线电通信基站的共建共享;《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10条明确了基站资源共建共享的要求。从出台时间上看,这些地方法规和规章都是在2009年及之后颁布的。

3.结束语

无线电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201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本市对重点无线电台站的电磁环境实行重点保护。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其保护范围,明确保护要求,并在编制固定无线电台站布局规划时一并予以明确。重点无线电台站周边的建设活动,应当服从其电磁环境的保护要求。”但是,随着上海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最初建设在城郊结合部、郊区、农村地区的许多重点台站与周边地块开发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无线电干扰日渐频繁、干扰范围也呈现蔓延趋势。为此,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联合组织编制《上海市重点无线电台站布局和保护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由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牵头成立项目组,组织具体编制事宜。

编制背景:将台站融入城市发展

为加强对重要台站的无线电磁环境保护,原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曾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规划了上海市收发信区。然而由于当时规定的收发信区未曾形成明晰的保护技术要求及相关精确控制线,随着上海的快速建设,加之增加了大量新台站,因此事实上收发信区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同时,我国无线电台站保护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大多是从无线通信行业出发进行编制,且大部分颁布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很少考虑到与城市建设的有机融合,因此难以满足不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理应重新进行研究和规划。

鉴于上海市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以及无线电台站普遍面临的问题,亟需对重点无线电台站的布局和保护进行专项研究,将之纳入城市整体规划范畴,从而协调好城市建设发展和重点无线电保护之间的关系。

现状分析:因势利导保障安全

为做好专项规划的基础数据收集,项目组对各个重点台站单位进行了专题调研,各单位反映了无线电台站在日常工作中起到的作用和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建议。

民航台站。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下设通信导航监视处,负责上海虹桥和浦东二大运输机场、五个通用机场的通信导航日常保障工作。民航共有100多个无线电台站,包括全向信标台、测距仪台、航向台、下滑台、无方向信标台和指点标等无线导航,空管近程一次监视雷达,空管远程一次监视雷达和空管二次雷达等区域空中和地面监视,气象雷达和气象风廓线雷达等气象监测,以及地空话音通信、地空数据通信和卫星通信等地空通信。随着浦东机场第四、第五条跑道的建设,为提高上海空域的使用效率,现正在筹备建设上海终端管制中心,促进上海“四个中心”建设。

在民航无线电台站的使用中,主要问题包括受到周围无线电磁环境恶化和无线电磁干扰的影响,引起系统性能下降;民航导航经常受到广播电台的干扰,影响航运安全;工科医(ISM)设备对民航无线电台站影响大,且较难控制。导航台站还受到城市建设方面的影响。例如,随着上海轨道交通向临港新城的延伸,原本处于农村地区的书院全向信标/测距导航台面临轨道交通带来的电磁干扰。鉴于该导航台承担浦东机场进、出航班区域导航(RNAV)功能,又担任虹桥机场部分航班进离场飞行程序控制功能的特殊情况,迫使民航管理部门不得不紧急要求地铁该区段暂停施工,并要求地方政府部门尽快协调解决对导航台的干扰问题。随着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其附近六灶导航台也面临影响,将无法正常工作,不得不考虑迁址。

因此,在保护规划方面,建议加快开展重点无线电台站的保护规划和机场区域电磁环境保护规划的研究工作;在无线电监测基础设施方面,建议加快推进机场区域网格化无线电监测网的建设,提高无线电干扰排查效率;在机制方面,建议在机场区域设置非民航无线电发信台站前需首先征求华东空管局的意见。

海事台站。上海海事局的主要职责为保障海洋运输及船舶进出的平稳、安全,同时负责船舶间的语音通信。在出现安全事故时,船上发出的救援信号将通过海岸电台接收并发送至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安排抢险救援。航海保障主要包括安全通信和常规通信,前者主要是船舶安全而后者承担船舶的调度工作。上海海事局的重点台站主要有海岸电台以及吴淞海事处的VTS台站。其中,海岸电台承担着预警和救援的重大任务,在2012年完成了21万多次的通话。而上海海事局吴淞海事处负责长江领域的通航工作,环境复杂、话务流量大,每天平均承担595次公话。

海岸电台依靠短波通信、天波反射,对天线场地的要求比较高,设台都是在上海市郊。但是随着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天线场地附近的道路建设和房地产开发正在给海岸电台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如位于浦东新区张江团结乡的收信台周边200米范围内有一级公路、二级公路;1.5千米范围内有中型工业区,存在工业设备电动机干扰。而目前市重大工程中环线建设也需穿越张江天线技术区,在市有关部门的协调下,现正采取临时性技术措施。同时,在天线技术区附近,还有大量住宅项目正在进行建筑用地申请,新增建筑群势必将引起海岸电台工作性能的下降。

随着上海市城镇化进程,上海海事局无线电台站与周边地块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目前处理纠纷的主要方式是依靠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法规和管理办法来执行。建议在市级层面对上海市收发信区进行重新规划,将保护范围内的台站尽量集中,这既对重点台站起到切实的保护效果,也可释放周边土地进行合理开发。但是在未落实搬迁前,仍需对现在的重点台站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铁路台站。上海铁路局下属4个办事处、17个直属车站、9个车务段、4个客运段、5个机务段、4个供电段、11个公务段、1个大机段、4个车辆段、5个电务段和1个通信段。铁路专用无线电通信系统包括列车调度常规通信系统、GSM-R系统、站场调车无线通信、铁路公安调度指挥系统,以及车号自动识别系统、机车同步控制系统和列车安全预警系统等。铁路无线电技术发展的总体思路是扩大GSM-R网络的覆盖水平,对既有的450MHz进行改造,推进模数技术升级。

铁路无线通信系统的安全级别较高,因而GSM-R系统的工作带宽需要扩展,对于无线台站保护也需要建立长效机制。建议尽快出台重点台站保护规划,加强铁路部门无线通信频段的电磁环境监测、安全保障和干扰查处,形成长效协同机制。

天文台站。上海天文台主要从事天体测量工作,目前建设的65米天线基地、25米天线基地属于国电天文网主要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研究和重大监测任务。

鉴于25米、65米射电天文天线接收的都是来自太空的微弱小信号,其观测谱分布和检测极易受到地面无线电磁环境影响,包括地面移动通信系统、周边道路、车辆、输电线等都会使数据出现误差。建议开展对射电天文天线基地的保护性规划研究,从规划入手依据技术标准和上海市电磁环境现状进行评估,提出保护性措施。首先,加强保护性监测,重点监测3GHz以下的频段。其次,采取保护性管理措施,审批基地附近其它台站时需考虑天文台的要求。最后,对出现的干扰进行测试、查找,建立联络机制,保证国家高科技、高投入的天文台正常运行。

气象台站。气象业务关系民生及社会的各方面,气象预报设备和手段信息化程度高、专业性强。上海市气象局现有无线电台站14处,分布在上海市区和郊县,主要包括风廓线雷达和探空雷达。上海气象局的大多数气象台站可正常工作,但部分台站出现扰情况。例如位于宝山的探空雷达经常受到不明来源的无线干扰。由于该台站涉及到国际的气象数据交互以及台风监测,因此需要尽早查处。同时,为增强对于对流层和平流层的检测能力、增加气象探测准确度,气象局近期还拟新建X波段的小雷达,以补充低空领域的气象探测能力。但由于上海的无线电磁环境复杂,无线频谱资源紧张,拟新建探测雷达的理想工作频率较难协调,如改频将大大减弱其探测能力和探测距离,所以成为亟需解决的难题。

主要目标:专业技术打造精细管理

根据对各个重点台站单位进行的专题调研,项目组明确了上海市重点无线电台站布局和保护工作的主要方向和目标。

建立重点台站的“一站一档”数据库。重点台站的所属行业和部门涵盖海事、航空、天文、铁路、文广、气象等众多领域。长期以来,这些领域并未形成全市综合性重要台站数据库。零散无序的基础资料不仅使工作开展缺乏相关支撑数据,而且常常在新增台站时对于发信台与收信台之间的自干扰也无法做到提前预判。随着2010年市政府实施《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无线电管理工作向着精细化、信息化、可视化方向转变,而准确、全面的重要台站数据库无疑是开展好重要台站工作的基础。

基于纳入重点台站定义和范围清单的各台站调研表,结合“一站一档”的管理要求,2013年3月,市无线电管理局向各设台单位下发了“一站一档”的管理要求,从而详细记录、确认各台站的设备参数、技术指标和环境因素,为建立各重点台站信息数据库提供了依据,为台站保护距离的评估提供初步的模型参数。

建立保护控制线、形成保护技术规范。重要台站由于所承担的功能不同,其重要性和行业要求也不同,需要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同时,为与上海城市建设管理相适应,需要划定相应的保护控制线。将抽象化的保护要求落实到具像化的保护控制线,将实现重要台站保护与上海城乡规划建设要求的无缝衔接,从而使目前“碰到问题再解决”的被动保护方式向“保护控制线前置”的主动保护方式转变。

关于无线电重要台站的保护技术规范大多出台时间较早,且没有考虑目前大规模城市建设带来的挑战性因素,为实现重要台站的保护要求与上海建设国际大都市的发展要求兼容并存,有必要通过行业部门讨论和专家论证形成适应上海情况、具有上海特色的保护要求。

无线电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作为促进城市信息化发展、提升城市竞争力和影响力的重要手段, “无线城市”建设受到各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同时,作为在3G发展初期促进3G产业快速成熟和应用普及的良好契机, “无线城市”建设也倾注了运营商的极大热情。去年以来,以厦门等城市为代表的“无线城市”建设先行者,开创了无线城市在中国的“3G+WLAN”建设模式:但另一方面,无线城市在中国还处于发展初期,无线城市的监管尚待加强,盈利模式尚待摸索,业务应用和服务水平尚待丰富和提升。

为更好地促进“无线城市”在国内的发展,本期特别推出“无线城市的建设与运营”专题,与业界人士共同探讨“无线城市”的特点和内涵、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监管政策、网络建设策略、运营模式、“3G+wLAN”融合方案、业务应用、未来发展方向等。

1 前言

由于我国至今对于“无线城市”尚未出台任何明确的政策及法规,因此,如何监管“无线城市”存在较大的岐义。各地政府信息化管理部门基本将“无线城市”定义为提高城市信息化水平,消除数字鸿沟,提高城市竞争力的城市信息化网络,由政府信息化部门主导与管理;而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为, “无线城市”是城市电信基础网络的延伸与发展。建设与管理应由通信主管部门主导,其监管也应遵循通信业的成熟政策与方式。

因此,正确定位“无线城市”成为如何实现监管的前提条件。根据原信息产业部《关于“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含义和范围的批复》中的表述:“《电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中“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是指为向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通过有线或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发射、传送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网络基础设施,以及“区分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和非公共网络基础设施的标准在于,前者服务于社会公众,后者服务于特定人群。而无论其权属关系为何”。可见, “无线城市”应属于“公共网络基础设施”,依据《电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接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和行为管理,即由当前工信部与各省、市、自治区通信主管部门监管”。

按此思路,当前“无线城市”的监管存在诸多问题,如“无线城市”建设与运营主体的资质、项目招投标、设备进网、工程质量监督以及频率资源应用、信息安全等都需要研究与廓清。

2 “无线城市”建设与运营主体资质的监管

尽管“无线城市”的建设与运营存在多种模式。但经过国外的实践和国内的试点,目前国内基本存在两种模式:其一,由基础电信运营商投资建设与运营,如厦门的TD+wi―Fi模式;其二,由政府与电信增值业务服务商出资共建,由电信增值业务服务商运营,如上海嘉定“无线城市”网络由中电华通公司建设。政府承诺建成后购买部分资产并授予承建商独家运营权。

“无线城市”作为城市的“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移动电子政务、移动电子商务、公众移动信息化、移动电子社区以及无线城市管理和应急联动等服务,按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无论哪种模式,其建设与运营单位的资质都是重要的监管内容。

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无线城市”经营者必须取得电信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使用规定》中还明确,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分为“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其有效期为5年。还有某些“无线城市”经营者将其网络视为覆盖社区及建筑的驻地网,即使如此也要按照原信产部《关于加强对电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应获得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因此,提供“无线城市”相关服务的运营企业,必须严格在电信业务许可的范围下运营和建设相关设施,严禁无许可或超范围经营,相关经营活动应当按规定接受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履行有关义务。

按照以上规定衡量,建设和运营“无线城市”的基础电信运营商的资质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是,在各地由政府主导,由非基础电信运营商建设和运营“无线城市”中,运营商的资质却与上述的管理规定颇有差距。比如,某公司负责承建运营了我国两个超大城市的“无线城市”,该公司虽然获得了3.5GHz固定无线接入的许可证,但其在建设运营“无线城市”时采用的是2.4GHz无线局域网,明显属于超范围经营:而负责另一城市的“无线城市”建设的某公司,虽然具有1.8GHz实验频率许可,但尚未获得相关无线接入运营的许可证,应属无证建设与运营。上述运营企业的违规经营行为扰乱了我国通信市场的运营秩序,而“无线城市”的监管缺失则给我国的信息安全和城市信息化发展留下了巨大的隐患。随着“无线城市”的建设和发展,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跟进,明确建设经营“无线城市”相关业务及应具备的许可要求,规范运营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监管,避免企业资质监管空白的出现。

3 “无线城市”建设的监管

“无线城市”作为通信类网络进入监管范围,其项目建设的招标投标也应按相应规定进行管理。按照原信产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首先明确了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部门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接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初审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机构的编标和评标能力;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行业各专业评标专家进行资格管理”。目前的现实状况是,除基础电信运营商投资建设与运营的“无线城市”外,凡由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与非基础电信运营商合作的“无线城市”项目招标投标几乎都不通过当地的通信管理机构,而是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管理,容易发生不规范行为。

另外。为了确保通信网络建设的质量,实施了《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按照《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的要求, “无线城市”选用的设备或系统必须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而各地“无线城市”所选用的Wi-Fi设备虽然有的取得了进网许可证,但相当部分不符合我国具有WAPI功能的规定,其中包括基础电信运营商布局的Wi-Fi“热点”覆盖网络。另外。按照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在室外环境使用的2.4GHz的Wi-Fi设备必须按无线电台站报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此点在“无线城市”建设中几乎被完全忽略。特别是在“无线城市”的无线城域网骨干技术中,除基础电信运营商选用3G技术外,大多选择了WiMAX或Mesh(无线网状网) 技术,但是至今我国无线电主管部门尚未为WiMAX或Mesh分配频率,电信主管部门也未为其发放进网许可证,可是wiMAX或Mesh却在“无线城市”建设中大行其道,置于进网许可证监管制度之外。至于“无线城市”工程质量的监管,基本是各地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在行使职责,而不遵守《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以及“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规定。

4 “无线城市”频率资源与信息安全的监管

目前,在“无线城市”建设中无线电频率的使用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首先, “无线城市”本身并不是规定中的无线电业务,因此无线电主管部门并未为“无线城市”分配专用的频率;第二,我国对WiMAX或无线Mesh并未准许进入公众电信网,特别是无线Mesh技术虽然作为正式的标准写入了802.16a和802.15.4,802.11系列的Mesh标准也正在制定中(802.11s),但目前尚没有公认的规范;我国也未给WiMAX或无线Mesh分配相应的使用频率。所以,在我国无论WiMAX或无线Mesh使用3.5GHz固定无线接入频率,或使用为SCDMA专用的1.8GHz无线接入频率都是违规的行为。第三,就“无线城市”广泛应用的wi-Fi而言,我国规定2.4GHz~2.4835GHz用于无线局域网,同时该频段与蓝牙、点对点或点对多点扩频通信系统以及工、科、医等非无线电通信设备共用(也称开放频段)。由于频率拥挤以及各种业务的彼此干扰,应该说很难保证服务质量。

在“无线城市”中最为严重的监管“漏洞”是信息安全。目前,国内各“无线城市”主要是采用wi-Fi技术来实现,而Wi-Fi标准在安全性上存在严重先天缺陷,将会给我国的政府部门、公共事业部门和广大的宽带无线互联网用户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曾有用户对Wi-Fi的网络安全性进行了现场试验,通过其中一台带有Wi-Fi网卡的笔者本电脑向外界发送邮件和通过MSN聊天,专业人士则使用另一台带有Wi-Fi网卡的笔者本电脑通过一款无线局域网扫描工具进行数据包的抓取,轻而易举地破解了用户的邮箱密码和MSN的聊天内容。上述信息获取的工具在互联网上随处可见,简单易学。绝大部分配有无线网卡的笔记本电脑在安装一些扫描软件后,即可监视“无线城市”网络中所有用户正在传输的数据。而真正的网络黑客会通过更专业的工具在“无线城市”网络上获取更多的用户信息,对用户的隐私造成更大程度的侵犯。随着“无线城市”的网络越来越多,这种隐患必将爆发,使公众和政府信息安全面临前所未有的威胁。

为解决无线局域网络安全问题,我国于2003年推出了WAPI标准。相比Wi-Fi标准而言,WAPI的安全性更高,它采用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公开密钥体制的椭圆曲线密码算法和秘密密钥体制的分组密码算法。实现了设备的身份鉴别、链路验证、访问控制和用户信息在无线传输状态下的加密保护。所以,为保障信息安全,建设采用wi-Fi技术的“无线城市”时应优先考虑兼容我国的WAPI标准,以确保用户利益不受损失。

我国早在2003年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颁布了《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无线局域网产品)》,并计划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后因国际协调等原因而延期。该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独立的无线局域网设备(无线接入点、无线网络适配器、无线网桥、无线路由器、无线网关、无线鉴别服务器、包含鉴别功能的无线访问控制服务器等和其他设备);集成或内置了无线局域网设备的产品(PC机、笔记本、PDA、数码相机及摄像机、绘图仪、投影仪、扫描仪、复印机、打印机、电视机、DVD、电冰箱和其他设备);提供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软件产品。内容包括认证模式、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程序、认证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和收费等。在2005年1月,财政部、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又联合下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政府部门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即WAPI标准)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通知要求从2006年2月1日开始执行。但是。由于监管的缺失以及出于市场的考虑,致使我国“无线城市”大多没有遵循政府的指令而未采用WAPI标准的无线局域网产品,即使基础电信运营商的wi-Fi“热点”也不例外,使“无线城市”的信息安全形势更加严峻。直至今年,三大电信运营商才明确表示在未来建设wi-Fi热点”时一律采用WAPI标准设备。

无线电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随着无线电事业快速发展,公用移动通信在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特别是3G通信产业的应用和发展对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规划和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通信基站作为移动通信网络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之一,其建设和布局不仅应充分满足通信覆盖和承载容量的需求,同时也应符合现代化城市建设总体发展要求,体现与城市景观和人居环境的和谐统一。然而,在现代化城市发展进程中,基站建设不断增加,铁塔和建筑物上架设的天线随处可见。无线基站和天线的增多也带来了不少的负面问题,如市区建筑物顶部天线林立,特别是在天线密集的区域更是显得杂乱无章,严重影响了视觉环境。另外天线在建筑物顶部,也会给越来越注重“绿色环保”的居民带来一种不安全感,与此同时,新型城市的建设对市容景观要求不断提高。如何在保证网络性能的基础上,使基站选址和天线的架设符合市容景观的要求,乃至成为城市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是通信运营商和政府共同面临的新课题。为此,长沙市无线电管理局认真履行市通信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针对基站建设和管理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创新管理办法,采取一系列新举措,在推动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集约化、景观化建设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积极探索基站建设和管理新模式,取得了较好成绩,并积极推进和组织完成了2011年~2030年长沙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工作,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整体规划。

1.以制度和机制为保证,有序推进和支持基站建设长沙市政府成立了通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动引导和督促运营商基站集约化、景观化建设,深入有序开展了加强共建共享监督管理,并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有序推进和支持基站建设。(1)突出国家战略,有效保障TD网络建设。TD-SCDMA技术是我国通信业第一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3G国际标准,对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长沙市政府多次召开TD网络建设工作会议,布置相关任务,并将其纳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和审批等环节上进入“绿色通道”。同时,长沙市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无线电通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开放楼顶和路灯、广告牌、公共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提供站址资源用于基站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将通信网络建设用地作为公共设施用地给予支持。(2)成立了市通信领导小组。为解决通信运营商基站建设“选址难、建站难”等方面的问题,长沙市政府于2009年7月19日,专门成立了通信领导小组,通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长沙市无线电管理局。各区、县(市)政府,长沙警备区司令部,市建委、公安、城管、规划、环保、物价、国土、园林、电力部门,市电信、移动、联通分公司等为成员单位,协同做好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及时解决基站等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实现资源共享。2011年,因工作需要和人事异动,根据长政办函[2011]183号通知,长沙市政府决定调整长沙市通信领导小组机构,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办公室仍设在市无线电管理局,保持了工作的连续性,为通信基站建设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3)制定颁发了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2月3日《长沙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由长沙市通信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并正式颁布实施。该细则确立了集约建设、景观设置的基站建设模式,强化了运营商间的共建共享及景观设置要求。它对加强长沙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维护移动通信用户、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公用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4)明确了路灯式通信基站建设及审批流程。长沙市创新基站建设模式,无偿提供城市路灯及广场灯等市政公共设施资源用于基站建设,为支持和规范路灯式通信基站建设,制定下发了《长沙市路灯式基站建设及审批流程》。进一步明确了路灯式通信基站定义和建设原则,对审批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提出了建设要求,简化了审批流程,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目前长沙市政府已联合审批路灯式基站建设计划682个。路灯式通信基站是指建设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城市广场、景(园)区、居民小区等公共区域,寄挂在路灯杆或景观塔上的仿路灯型通信基站。

2.以规划为先导,对通信基站设置和审批进行规范化管理通信基站是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是一项必须坚持的长期性、基础性工程,必须放在率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近年来,长沙市加大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集约化推进力度,对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管理贯彻“以民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在建设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取得了不少成果。(1)把通信基站纳入城市建设整体规划。为了提高基站管理的科学性,长沙市加强了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市长张剑飞主持召开办公会,专题研究移动通信基站规划和建设问题,指示由长沙市无线电管理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该专项规划市政府委托工信部电信规划研究院已编制完成,2011年11月11日,市规划局组织了2011年~2030年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内容主要包括:通信管网、通信基站、局房、光交接箱及室内分布系统)专家评审会并原则通过。该专项规划报批后,将纳入“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把信息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整体规划,在长沙乃至全国还是首例,必将进一步加快推进“数字长沙”、“无线城市”的建设步伐,对于长沙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通信基站建设及健康发展定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2)建立了通信基站建设联合会审和规划评审制度。①?建立基站联合会审制度。在基站建设方面,长沙市建立了由市无委办、规划局、城管局、环保局、园林局等部门组成的会审小组,定期对各运营商申报的基站建设计划进行联合审核,由通信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了会审制度。“会审”制度将相关职能部门集中到一起,加强相关职能部门间的沟通和交流,大大提高了审批效率。“会审”以基站建设“符合科学规划、符合集约建设、符合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对基站建设中离中小学校、居民居住区较近的计划进行严格把关,对重点区域提出了隐藏化和景观化的建设要求,对各运营商分别有需求的站点,提出集约共建的要求。②?进一步完善了通信规划评审制度。依据通信基础专项规划,要求市城乡规划局在建筑规划设计评审阶段安排通信主管部门代表参加设计评审,对不符合通信规划设计要求的设计方案应责令修改,从制度上保证通信专项规划落实到位。(3)注重抓好通信基站的科学建设,明确了基站拆迁补偿办法。①?基站建设结合长沙的地形地貌来科学规划布局。长沙市规划局将基站设施规划落实到分区规划中,并在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将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落实到控规中,使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能够落实到位;同时通信基站设计要求科学合理,适应不同区域的通信需求。②?明确了基站拆迁补偿办法。长府阅[2012]9号《关于长沙移动通信基站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要求:负责通信基站拆迁相关部门必须提前3个月通知通信运营商,按“谁拆迁谁负责在该区域内提供基站建设场地的原则”和“拆一补一”的原则,在完成替代基站开通后,再将原有基站拆除,保证区域内通信不中断。要按政府相关规定对拆迁通信基站进行适当补偿;同时应建立相关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明确责任部门和执行部门,确保基站拆建到位。

3.以共建共享为理念,深化景观化改造,促进移动通信和谐健康发展景观化基站主要是指采用特型天线、隐蔽、遮挡等多种手段,在保证无线网络质量的同时,对基站的外观天线、馈线、连接线架进行景观化,使基站的外观与城市环境协调一致,避免视觉污染和辐射恐惧,以保证通信覆盖和质量。推进景观化基站建设,有利于实现城市与信息化建设的和谐发展。(1)对影响市容的基站进行美化改造,支持文明创建工作。针对长沙市主次干道各类天线林立、对全市景观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张剑飞市长批示要求限期提出整改措施,并加强督促检查。为美化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市城管执法局对通信运营商在市区11条主干道及二环线两厢影响市容的已建通信基站进行了摸底,确定拟对143处基站进行美化改造。确定的整改原则与方式为:与城市景观相一致;分期、分批、分时段进行整改;谁建设谁整改。多家天线基站共楼顶的,经协商后,由一家单位负责组织施工,按照市通信领导小组审定的天线改造设计方案,重点采用排气管型美化天线和集束天线两种方式进行整改,通信运营商按照市政府要求及时整改到位。该项整改措施的推行,为美化城市和“文明创建”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2011年长沙市被评为“全国文明城市”,总分在省会级城市中排名第一。例如对时代帝景基站的改造,该站位于河西金星大道时代帝景楼顶,采用6根排气管式一体化美化天线,该产品天线部分净高2.5米,总高3.5米,直径16~20厘米,选用建筑物楼顶上常见的排气孔形状,结构设计极具美化效果,采用国际上最先进的集成化馈电网络设计,一体化成形,美化隐蔽性相当好,能很好地适应周围环境(见图1)。改造前效果改造后效果图1时代帝景基站改造情况(2)在橘子洲公园打造景观通信基站共建共享典范。橘子洲地域特殊,曾经在洲上通话会同时收到多个基站信号,但因信号强度相当导致切换频繁,通话质量很差,无法正常接听电话;电信与联通公司在洲上没有基站,80%的区域无法正常通话。为此,长沙市政府委托长沙市无线电管理局牵头,协调运营商推进共建共享,彻底改善橘子洲通信环境。原计划建设133个全部采用仿真型天线的基站,经3次优化,最终确定,建设39个“仿真环境”移动通信基站,经政府各职能部门联合会审并报市领导批准建设。2011年4月20日通信基站正式开通运行,在橘子洲上实现第一处真正意义上的3家通信运营商“共建共享”的基站。橘子洲公园移动通信基站成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新基站与周边环境协调,和橘子洲景观一致,完全融入景区景观中,得到有关领导的高度赞扬。目前,长沙市无线电管理局正协调通信运营商与岳麓山风景区管理局共建景区内短信平台,努力为创建国家5A级景区创新服务内容,为景区游客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对该项工作,长沙市领导给予了充分肯定。工信部,中国电信、移动、联通公司来湘考察,参观了橘子洲仿真基站建设成果,给予高度赞扬并建议向全国推广(见图2)。图2橘子洲公园景观天线效果图(3)洋湖公园片区及橘子洲公园二期通信基站建设正抓紧推进。2012年2月28日,长沙市通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政府办公厅、市规划、城管、环保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通信运营商在先导区洋湖公园召开洋湖公园片区及橘子洲公园二期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联合会审会。洋湖片区北依岳麓山,东临湘江,是长沙市南二环线与南三环线的围合,与湖南省政府隔江相望,总规划面积19.8平方公里,是集酒店、办公、商业于一体的中部区域性总部经济基地及与之配套服务的生态湿地公园和绿色宜居社区,是城市、湿地生态及人居和谐发展的生态示范新城区,它和橘子洲公园一样,是人文与自然环境相结合的一个典范,也是长沙的一张名片,因此,各级政府和领导都高度重视洋湖片区及橘子洲公园综合通信网的规划和建设。会上各部门对基站建设方案充分体现了“共建共享”、“美观和谐”和“信号无缝覆盖”的建设思路予以肯定,方案进一步优化审批后实施建设,真正体现湖南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两型社会”建设理念。(4)加大无线电科普知识宣传力度,让公众理解和支持基站建设。在积极推进基站科学管理、和谐建设的过程中,长沙市无线电管理局始终把群众宣传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为该项工作的实施营造了良好的社会基础。一是要求通信基站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和国际标准执行,真正维护群众的利益。二是做好宣传工作,通过长沙网络设备改造升级,做好舆论的正确引导与宣传,逐步消除市民对电磁辐射的恐慌,将长沙市政府和无线电管理局编制的《无线电管理及移动通信中的电磁辐射宣传手册》发放到政府各部门、每个街道及社区,宣传普及无线电科普知识。三是坚持公开的原则,确保通信基站建设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要求环保部门做好检测并将结果及时向公众公布,促进通信基站建设和谐发展。

4.为建设人民满意城市、推动信息化与城市和谐发展作贡献未来长沙市无线电管理局将围绕“建设人民满意城市”的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基站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促进《长沙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和“2011年~2030年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实施。进一步提升基站建设的景观化、集约化水平,并通过强化共建共享来实现基站站址的总控制,以促进基站设置与市容环境的和谐统一,保障移动通信网络的覆盖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城市建设和社会生活日益增长的需求,推动移动通信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实现政府、运营商、用户的共赢。通过管理流程优化、管理手段丰富、规范标准完善、创新实践拓展,为构筑公用移动通信和现代化城市建设和谐发展的新格局作出更大贡献。

无线电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无线网络安全;防范策略

无线网络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无线网络技术在社会各个领域都有着广泛的应用,由于无线网络有着组网灵活、快捷高效的优点,使得无线网络技术容易被大众接受。对比传统的有线网络技术,无线局域网结合无线通信技术与计算机网络优点,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无线多IP通信网络模式,使得通信模式从传统固定化转变为移动化、个性化媒体信息方式,由于无线网络能够像传统有线局域网一样能够建立以太网与令牌网络。因此,无线网络在流量发送与接收过程中存在许多不安全因素。

1无线网络安全问题

1.1网络公开性过强

无线网络传输的本质是有线射频技术将网络信号通过介质进行传播,是在无线电波传播的基础上,建立的一种开放式物理系统。由于无线电波传递的局限性,使得无线局域网都存在着信息接收范围。在这个范围内,用户可以通过无线网络接收器获得射频信号,但是如果范围过大,超出家庭或企业的范围之外,那么网络攻击者就能够通过连入无线局域网,对无线网所有者造成威胁。

1.2用户防范意识不强

我国目前大部分无线网络都没有采取合理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根据不完全统计,社会上大概有50%左右无线网络都没有使用加密措施。没有设置加密功能,可能会使得用户使用的体验上升,但是不排除不法分子对网络进行攻击,由于无线网络的开放性较强,无线局域网所有者浏览信息以及个人数据都能够通过无线网络攻击方式窃取,对无线网所有者隐私权造成严重的威胁。

1.3拦截、窃听网络资源

目前,无线网络攻击者主要攻击对象是未使用加密措施的公共无线网络,攻击者主要攻击方式是通过将其主机为802.11的无线网络进行网络设定,将公共模式调节成监听模式,再使用相关窃听软件,对监听数据进行网络终端分析,最后直接获得需要的数据,这类监听方式对未加密网络的攻击性极高,能够获取全部用户网络信息。除此之外,攻击者还能够使用一些特殊终端分析软件来对通信进行监听,目前社会上已知的主要攻击设备是TCPDumpl、Ethrea。通过这类终端分析软件获取WEP密钥,为攻击者网络资源的获取打开通道。

1.4防止服务攻击

目前,大部分无线网络都是基于无线网络协议802.11上建立的,由于无线网络的特殊性,在无线网络协议中存在一个巨大的安全漏洞,这个漏洞就是网络协议可以被其他设备干扰并更改。网络攻击者可以在此漏洞基础上更改无线网络安全协议,让网络主机无法判断外来者身份,使得网络出现崩溃的情况,资源与信息的传递受到阻碍。由于攻击设备频率的可更改性,能够让网线局域网的无线频谱出现紊乱,将大量网络信号大规模输送到集体无线网中,导致整个网络环境的崩溃。

2无线网络安全的防范策略

2.1合理安装无线设备

由于无线局域网传播介质主要是依靠空气进行传播,在无线局域网覆盖的范围内,所有的无线终端设备在此范围内都能够连接到无线网络。因此,用户在安装无线网络设备过程中,需要考虑到自己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位置进行安装,确保使用范围能够被局域网覆盖,限制外来用户的访问。

2.2应用网络加密技术,建立用户认证连接模式

用户安装无线网络的过程中,需要修改原定的用户密码,而且需要不定期进行密码的修改,防止恶意无线终端连接到无线局域网,对用户的个人隐私数据进行窃取。目前,通用的无线网络机密措施主要是通过DSSS技术进行加密,DSSS技术能够通过高频率的无线电波,防止不被认证用户的干扰。除此之外,用户也可以通过WEP以及WPA加密模式对无线网络进行多重保障,避免攻击者的入侵,其中WEP加密是以40bit密钥进行编码的加密措施,由于其加密的特殊性,使其与其它加密措施有着很大的不同,但是由于其算法强度低、变换率较差,导致WEP加密模式较易被破解,但是WPA加密模式相比于WPA加密模式更加严谨。目前,国家上无线网络普遍使用的加密模式就是WPA,这种加密模式算法严谨,可变性强,使得不被授权终端设备很难连接到无线网络。

3结语

随着社会互联信息化的程度不断加深,无线网络逐渐取代有线网络,而无线网络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得到人们重视。由于无线局域网传输介质特殊性,使得无线网络安全性难以得到保障。企业与个人无线网络设定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不仅要对无线网络进行加密处理,更重要的是选择合理的安装位置,综合实际使用范围进行考虑。总而言之,无线网络不存在绝对安全性,只有相对的安全性,只有用户增强网络安全防范意识,通过完善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方位考虑,改进技术管理办法,建构真正意义上的安全无线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1]杨天化.浅谈无线网络安全及防范策略[J].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02:67~70.

[2]陈亨坦.浅谈无线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在高校网络中的应用[J].中国科技信息,2008,17:90+94.

[3]朱学兵,李爽.浅谈无线网络安全防范策略[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