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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
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第五条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目标,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经贸信息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有害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依法处理举报和投诉,并反馈结果。
第二章 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
第十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为三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弃织物、废弃电子产品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应当专门处置的废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废弃物。
鼓励有处理条件的住宅区等场所将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厨余垃圾可以纳入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系统进行收运和处理。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在充分征求意见、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信息、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驻深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本单位为责任人;
(二)住宅区,全体业主为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业主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责任人;
(四)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洁;
(二)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和地点;
(三)对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报送数据;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体育馆、公园、电影院、音乐厅、图书馆、机场、客运站、地铁、火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市政路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学校,医院等,应当回收产生的废灯管并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处理。
第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置标准和分类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有条件的果蔬集贸市场实行果蔬菜皮就地就近处理。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
(三)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五条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妥善处理,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类投放。
第十六条 住宅区内的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相对集中分类投放。
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确定,并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告知。
第十七条 本市设立生活垃圾资源回收日,住宅区在资源回收日当天集中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
资源回收日的实施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及标准。
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三章 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理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基础设施的建设,做到生活垃圾收运规模运营和区域全覆盖;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并向社会公布服务企业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有害垃圾收集、运输、贮存的技术规范,避免环境污染。
第二十一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标示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持证上路,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的执法检查。
第二十二条 分类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
(二)有害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企业处理;
(三)其他垃圾按照规定采用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市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委托专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的运行情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负责废玻璃、废塑料等可回收物分类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
经贸信息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引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
第二十四条 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应当优先采用焚烧方式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逐步降低卫生填埋的比例。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管理实际,制定产品及包装物设计、生产的特区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列入循环经济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引导消费者节约用餐,低碳消费。
第二十六条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押金返还、以旧换新等措施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包装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第二十七条 鼓励废弃织物进行资源性回收再造。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深圳读书月活动中开展废旧书籍赠与或者交换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纳入节能周全国低碳日等环保活动的宣传内容,集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的宣传推广。
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宣传教育计划,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教育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幼儿园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知识教育,将分类和减量知识教育纳入环保教育相关内容,组织开展校园系列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实践活动。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纳入本单位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妇联、团委(义工联)、工会、科协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鼓励、支持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活动,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三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会员单位落实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有关要求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评级考核或者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优秀住宅小区评定的标准及评分细则。
第三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适时在黄金时段或者显著版面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并将对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按规定程序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三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信息、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计量称重工作制度,逐步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重量统计。
第三十四条 本市实行辖区生活垃圾限量排放制度,并适时将限量排放要求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辖区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重量统计信息作为支付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资金的依据。
生活垃圾限量排放和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与经贸信息、环境保护、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台账,汇总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报送的相关数据,并按规定向区主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信息、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加强监管。
第三十七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社会监督员制度。
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选择一定数量的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志愿者等。
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并被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经贸信息、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应当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将记录纳入征信系统。
对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社区、家庭和个人,可以给予表扬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的,处3000元罚款;
(二)未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或者地点的,处20xx元罚款;
(三)未记录或者未如实记录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排放情况的,处20xx元罚款;
(四)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处3000元罚款;
(五)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的,处5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分类投放或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
个人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主管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以抵扣罚款。
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混合收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处10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生活垃圾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一)运输车辆未标示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的,处20xx元罚款;
(二)运输车辆未保持密闭、整洁、完好的,处3000元罚款;
(三)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堆放、遗漏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处5000元罚款;
(四)混合运输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的,处10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处理其他垃圾或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产生二次污染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累计处罚3次或者3次以上的,取消其生活垃圾处理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处理有害垃圾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经贸信息、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住房和建设、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要求,制定配套政策和标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在家庭生活或者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包括剩菜剩饭、菜梆菜叶、瓜果皮核、废弃食物、废弃蔬菜、盆景植物、残枝落叶等。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垃圾强制分类深圳迈入垃圾强制分类时代。昨日(6月3日),深圳市、区城管部门联合举办全民分类时代邀您共同见证深圳家庭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会。全市共分为1个主会场和10个分会场,多位市民共同见证了《家庭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据了解,对于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或个人,主管部门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6月4日《羊城晚报》)
今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要求46个城市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包括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在20xx年底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5%以上。但从目前出台的措施来看,均没有像深圳这样带有鲜明的强制特征,例如北京,以再生资源和厨余垃圾等分类进行划分,并没有惩罚性配套措施。
深圳的措施显得更严厉,除了相关部门将会把《指引》发放到深圳市每个家庭,以引导市民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外,还将加速推进住宅区(城中村)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规范设置,计划今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并配套完善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此外,在住宅区分类投放设施、生活垃圾分类后处理上甚至细化到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对各类垃圾的收集、投放、运输、处理等都有详细规定。
最引人瞩目的,还是对未按规定投放将受处罚这一条。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公示垃圾分类投放时间或地点的,处20xx元罚款;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处5000元罚款。单位或个人未分类投放或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不难看出,深圳在垃圾强制分类上独树一帜,因为到目前为止,深圳是所有46个被要求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的先行城市中,最先出台未按规定投放将如何受到处罚的城市。
班级管理工作量化考核评分细则
为了进一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提高我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必须不断加强学校各项工作的管理水平,巩固和发扬我校的良好声誉。将竞争机制引入到班级的管理,激励各个班级之间形成你追我赶,争先恐后的竞赛热潮,促使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特制定细则。
一.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
1.迟到一人次扣0.1分,早退一人次扣1分,旷课一人次扣2分。
2.上体育课迟到、早退一人次扣1分,旷课扣2分。
3.上音乐课、微机课、实验课等课程,迟到扣1分,旷课扣2分,上课不守纪律扣1分,破坏公物扣1-5分。
4.每出现一人次被随意撵出教室现象扣1分。
5.体育课不穿运动服,而穿皮鞋、高跟鞋、凉鞋、佩带不必要的饰品等,每出现一人次扣1分;不给老师请假,随意出操场上厕所、去商店、上街道买东西、打电话、与外界联系等,每出现一人次扣1-2分;翻墙外跑1人次扣1-5分。
6.放学后不及时回家,六点以后还无故不离开学校,每出现一人次扣1分。
二.集会时的出勤及纪律等情况
1.全班不按时集合扣1分;
2.虽按时集合但吵吵嚷嚷迟迟静不下来扣0.5分;
3.集合后仍有讲话声,每发现一人次扣1分;出操场队伍不整齐,进楼、上楼有拥挤现象扣1-5分;
4.会上说话或打闹一人次扣0.1分;
5.不专心听报告,随便看书的一人次扣0.1分;
6.周一升旗时,每出现一人次讲话(初一、初二不佩带红领巾)、不穿校服(运动衣)、班主任不进队伍管理等等现象者扣1分。
三.服饰与公物保护等情况
1.男生留长发,女生烫发一人次扣0.1分;
2.有染发现象者,一人次扣1分;
3.有奇装异服现象者,一人次扣0.1分;
4.佩戴与中学生行为规范要求不符的如十字架、护身符之类的项链、手饰、服饰等等,每出现一人次扣0.1分。
5.在黑板、布告栏等处涂抹乱画一人次扣0.2分;
6.在课桌及室内外墙壁上涂抹乱画一人次扣0.5分;
7.踢门、砸门或踢墙一人次扣0.2分;
8.用劳动工具打闹一人次扣0.2分;
9.损坏学校一草一木一人次扣0.5分;
10.损坏教室实验仪器一人次扣0.5分;
11.电灯、风扇和水龙头常开不关扣0.2分;
12.教室门窗不按时关锁一人次扣0.2分;
13.浪费粮食一人次扣0.2分;
14.打坏一块玻璃一人次扣0.5分;
15.随便乱拧暖气阀一人次扣0.2分;
16.在教室或走廊内打球,且把球踢到墙壁上或门窗上一次扣0.5分;
17.随便卸掉日光灯上的启动器一人次或丢失一个启动电器扣0.2分;
18.丢失水桶簸箕一次扣0.5分。
四.早操与眼保操情况
1.进教室后不是认真看书、读书、写作业,而是说闲话、打闹、甚至抄袭他人作业者,出现一人次扣一分。
2.按规定早晨留人值日打扫卫生时,教室2人,清洁区3人,若无故超出一人次扣1分。
3.早操时楼前集合不快速、整齐,不数不够,不是排队整齐带进操场者扣1-5分;
4.早操前10分钟班主任不到位组织学生者,扣1分;
5.早操集体迟到者扣1-5分;
6.站位不准确、注意力不集中,每出现一人次扣1分;
7.做操不认真、动作无力、懒散者,每出现一人次扣1分;
8.班主任仅站在队伍后,不进队监督管理者扣1分;
9.队伍中出现讲话,戏闹现象,每发现一人次扣1分;
10.全班5人以上被留下受批评者扣1-10分。
11.做眼操时有一人次睁眼不做或不认真做扣0.1分;
12.眼操操无人管理,纪律较乱扣1-2分;
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研究员
北京联合大学台湾研究院客座教授
中国改革开放论坛理事
近期,海峡两岸就ECF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后续协议展开协商,其中最受关注的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协议与服务贸易协议的签署是最为重要的工作内容,也是最为艰巨的重大任务。目前海峡两岸对此已有不同的主张与思维,可能影响到后续协调的顺利进行。
首先,海峡两岸在货物贸易协议方面的认知差距甚大。在货物贸易协议方面,台湾方面的主张不是签署一揽子的或整体性的两岸货物贸易协议,即在―定时间后完成两岸90%左右的关税减让与零关税目标,而是采取阶段性的“次早期收获计划”模式。台湾经济部门负责人表示,在ECFA货物贸易协议中,仍坚持将农产品贸易开放进口、关税减让与零关税排除在协商之外,不协商,不谈判,仅主张将剩余的5000多项工业产品项目分阶段降税,力争在短期内将5大泛用塑胶、整车及面板等台湾关注的强项产品纳入早收清单,实行“立即”降税。显然这不是大陆所希望与主张的,大陆希望按照国际FTA或类FTA的国际规则,签署整体性的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协议,即一揽子解决,确立零关税时间表,逐步建立海峡两岸自由贸易区,实现两岸经济的整合或一体化发展。
台湾方面在ECFA协商或处理相关议题上,一直主张遵守国际规则,按WTO规则办事,尤其是在处理两岸签署投资保障协议问题上更是如此,希望纳入国际仲裁机制,但台湾现阶段的主张显然是不符合国际规则的。ECFA的早期收获清单已经与国际上的早期收获清单有很大差别,一般FTA是将部分农产品降税或零关税列为早收清单,但海峡两岸没有,台湾还完全拒绝对大陆开放农产品市场,而且只有大陆单方面对台湾部分农产品实施零关税。同时,早期收获清单中的工业产品比例过大,而且台湾的优惠规模是大陆的数倍之多,在国际上也是很少见的。国际上从来没有所谓的“次早期收获清单”降税或零关税做法,没有在实施早收清单后又提出新的早收清单,而是签署货物贸易协议后采取逐步降税做法与降税时间表。台湾的这种主张与做法存在巨大的政经风险,可能让海峡两岸迟迟无法签署一个整体性的货物贸易协议,无法确定建立两岸自由贸易区的时间表。显然,台湾方面是以“利己主义”与“单边思维”来处理货物贸易协议问题,只强调什么货物开放,什么货物不开放,什么应纳入,什么不应纳入,完全忽视大陆的主张与经济利益,也没有长远的、宏观的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建构与两岸经济一体化发展规划,是典型的短期行为,不足取。
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 为实施公安部、国家标准局颁发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生产、维修、销售各种防火、灭火设备、装置、器材设备、材料、涂料(浸料)等消防产品(以下简称消防产品)的单位,均须通过《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和本细则,服从管理和监督。
个人不得经营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销售业务。
第三条 市公安局消防处是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市标准计量局指导,其职责是:
1、对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销售企业进行审查;
2、组织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3、审查消防产品广告;
4、查处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5、调查消防产品质量事故,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市建立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检验站),受市公安局消防处领导,业务上接受市标准计量局的指导,其职责是:
1、对消防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验,填发检验证,向有关部门报告消防产品质量情况;
2、对评优产品提供检测数据;对获奖产品建立技术档案,进行定期复查;
3、主持或参与本市消防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工作;
4、对产品质量争议进行仲裁检验;
5、承担消防产品的其他委托检验;
6、指导生产、维修单位的质量检验工作,参与培训、考核检验人员;
7、协助市公安局消防处查处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第五条 在本市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必须先经市公安局消防处审查批准,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申请变更生产、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时同)。外地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来京举办联营的,须持有所在地区省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报市公安局消防处审查批准。
第六条 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完整的产品图纸、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生产设备、工艺装置;
2、有正常生产所必需的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具备必要的产品检验和测试手段,有专门的检验人员和场所及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生产消防产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专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执行市公安局消防处和市标准计量局正式的企业标准。新产品投产前,须经市公安局消防处审查批准;其产品技术标准报市公安局消防处和市标准计量局审定。压力容器类的消防产品,须符合国家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消防产品的生产单位,必须建立产品技术档案和出厂检验记录;出厂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并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第九条 消防产品的维修单位须按有关技术质量标准维修消防产品。对需要充气、装药的产品,充气、装药前,要进行耐压试验。经维修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除尚有使用价值、经质量监督检验站批准,可继续使用或改作他用的以外,维修单位应填写报废单,通知送修单位。
第十条 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1、购入消防产品时,须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经销外地消防产品,须向市公安局消防处备案,并附送产品生产地省级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的检验证明(或复印件);销售国外产品,须经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批准。
2、不准销售未批准生产的、检验不合格或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消防产品;
3、因储运、保管的原因,质量下降、影响使用的消防产品不得出售。
第十一条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须按产品技术标准进行监督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受检单位应为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复验一次。市公安局消防处和市标准计量局认为必要时,可报请公安部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复验。
进出口的消防产品的检验管理工作,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消防产品进行监督检验的成本费,由受检单位负担。仲裁检验费由责任一方负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由市公安局消防处令其限期改进,追回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外,应视情节轻重,由市公安局消防处分别给予责令停产、没收产品和非法所得等处罚,或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直至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
2、长期不具备生产、维修条件,或连续三次抽检产品不合格的;
3、不按产品质量标准生产、维修的,出售无产品技术标准、不合格的或无合格证的产品的;
4、弄虚作假,或因忽视产品质量造成产品质量事故的。
外地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在京销售不合格产品、无技术标准的产品的,由市公安局消防处会同销售单位所在地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和市标准计量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消防产品认证合格评定机构
从事合格评定服务的机构(认证机构不是合格评定机构)。(本定义引自GB/T27000-20xx合格评定词汇与通用原则)
我国消防产品合格评定机构是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是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可的消防产品认证机构。目前开展:火灾报警设备、消防水带、喷水灭火设备、汽车消防车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工作;灭火剂、灭火器、防火门、消火桂、消防水枪、消防接口、消防应急、灯具、防火阻燃材料、可燃气体报警设备等消防产品的型式认可工作。同时负责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的信息和日常管理。
关键词: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控制
引言
贵州属于典型的喀斯特地形地貌,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主要特点是路线长、面积广,施工子项目繁多,管理难度极大,其中计量支付管理层一直将公路工程的计量与支付管理视为最大的问题。造成这个问题有以下原因:一方面计量与支付项目以及计算方法种类繁多,另一方面参与人员人多且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本文通过对工程前期、工程计量及支付过程中的问题,提出一些看法进行探讨。
1、计量支付的具体要求
首先,必须要真实、确切地填写《中间计量表》,对计量表上记录的数据进行计算,并附有相应的计算公式、简图以及相应的备注,经承包人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签章。凡是与公路工程计量有关的相关报表、凭证以及月度报表连同《中间计量表》、《中间计量汇总表》等有关资料的复印件提交给驻地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承包人应将公路工程相关的计量资料保存完好,以便需要时进行核查。
其次,对一次性就可完全计量的工程必须要提交《中间交工证书》;对于中间需要分次计量的,必须要提供质量检验凭证;对于需要分次才可完全计量的工程,在最后一次完全计量时要提交《中间交工证书》。
最后,为确保公路工程计量的真实性、准确性,应根据合同的要求建立健全公路项目台账管理。项目台账需要以合同文件、施工设计图纸、经审批补充完善的设计图纸、工程数量清单、技术规范以及工程变更令等为依据来建立。
2、计量支付管理现状分析
2.1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意识薄弱
公路项目企业经营管理者以及相关计量人员普遍存在对计量支付管理重视不够的问题。经营管理者对计量支付的管理投入不足,落后的计量方式因为资金的不足而无法更新,使计量人员的计量工作量大。同时,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执法不严,不严格律己,对待承包人随意性较大,存在随意破坏合同文件约定的现象,不严格遵守行业细则以及合同条款的规定。这样会导致计量人员无法按照合同的规定以及岗位的职责规定去完成计量工作,使得计量管理存在较大漏洞。
2.2计量方法缺乏统一标准
从目前情况来看,公路工程的计量支付方法缺乏统一的标准,很多企业都是根据计量人员的个人喜好采取不同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这给计量的质量以及管理带来巨大的影响。计量工作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完成大量的数据核对工作,因而公路工程的相关管理者应制定统一的计算方法以及采用统一的计算公式对工程进行精确计量。统一的计算方式以及计算公式能加快计量人员的工作进度,提高计量工作的效率,同时也有利于相关审计人员对计量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2.3计量条款以及实施细则不规范
公路工程主要是依据国家制定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投标文件范本》的规定进行工程计量,然而,由于各个公路工程所处的地理位置、地质条件、气候条件不同所产生的与工程有关的专用条款(招标文件范本)会因此而不同。专用条款一般会将条款中的计量规定及条款废除,而制定专门的计量条款,但是由于各个地方的专门条款只需经过地方的部门及专家审核,缺乏规范性及科学性的审核,条款的技术水平较低,条款中存在较多的漏洞,甚至是自相矛盾。同时,虽然有部分工程使用的是通用的计量条款,但是又对计量条款进行相应的补充,造成合同执行过程缺乏相应的套用公式,使得计量核算存在较大困难。此外,公路工程计量实施细则也仅对分项工程的计量做出了规定,对分项工程以下的细目没有进行明确、详细的规定,而收款方一般主要是只能对细目进行收款的,这使得支付方与收款方的认识不统一,容易引发纠纷。
3、计量支付管理对策
3.1加强工程前期计量支付的管理
加强公路工程施工前期的计量支付工作,首先计量支付工作人员必须要掌握工程图纸、合同文件以及招投标文件,深刻理解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掌握相应的应用软件,及时上报发现的问题。其次,要建立健全计量支付台账。建立台账前,认真审核工程数量表以及工程图纸,并将审核的结果上报给设计单位或者是业主。对相关项目部门的竣工资料进行综合考虑,明确分部、分项以及单位工程的划分。最后,根据复核的清单工程数量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台账以及工程数量明细台账。在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台账以及工程数量明细台账前,要对分布、分项以及单位的工程进行划分,尤其是要确定分项工程的划分,计量支付工作一般都是以分项工程作为基本单位的。在工程划分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3.2加强施工阶段的计量支付管理
加强施工阶段的计量支付管理,需要注意以下控制要点,首先要依据主要的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按照设计图纸所给定的净值以及实际施工情况结合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数量进行计量。其次,所计量的工程项目必须是工程项目数量清单中所列明的工程项目,除了变更的项目外,不允许超出清单所列的范围。再次,承包人必须要在完成工程项目之后,并要经过中间交工验收质量合格的工程,方可计量,如果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予以计量。最后,承包人所提供的工程资料、文件或者签章手续不完善的,不给予计量。
3.3树立正确的索赔程序观念
索赔是所有计量支付工程中最具有技巧性及最为复杂的一个环节,公路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应谨慎对待索赔工作,严格遵循索赔程序进行索赔。首先,监理工程师必须要对索赔的项目进行细致、全面的审查,根据现场的记录以及合同的规定,准确确定索赔的数额。其次,在承包商所承担的工程的合同中,找出相关的索赔条款,比如业主违约条款、调价条款、合同变更条款、不利条件的索赔条款、业主风险条款、保险条款、后继法规条款、工程延期条款以及未规定的检验条款等,以这些合同条款作为索赔的依据,获取相应的补偿及赔偿。
参考文献
[1]谢大伟,杨才金.浅谈公路工程计量管理[J].科技资讯,2010
[2]林谢敏.浅谈高速公路工程变更和计量支付方法[J].福建建材,2011
[3]杨涛,蔡金辉.公路工程的计量支付与管理[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