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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现行体制下,预算执行审计的局限性和存在缺点同样非常明显,阻碍了审计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挫伤了审计人员积极性,值得引起重视和改进。
一是审计部门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部门和机构,独立性不强,“下审上”理直气不壮。一些违规问题本身就是政府一手操作,如超预算追加经费(本级追加),都有政府的抄告单位;如调节税种、空转、基金未纳入预算管理等也都是政府出于完成任务、做大业绩而所为。而且在这种体制下,国税部门不能审、金库不能去,一些纳税大户是条管单位,县级审计也不能去,形成了审计真空区和空白带,导致监督对象的缺位和审计内容的缺失。
二是两个报告不一致,信息不透明、不公开。送到政府的审计报告很多内容被修改和删除,等到了人大代表手中,报告就变得晦涩和隐约其辞了。具体单位变成了××单位,具体事例变成了某种现象,报告变得隐密和温和,审计的“杀伤力”大减。迄今大多数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报告未向社会公告,阅读报告还是部分人的“专利”,这也与人民要求获得信息的公开批露知情权有很大差距。
三是审计时间滞后,事后监督效果打折。现行的预审都是第二年的四、五月开始实施,这时候大多数项目资金已经投入运行,等到审计发现问题时“木已成舟”,宝贵的国家财政资金被浪费,能追回的微乎其乎。
四是审计力量薄弱,县级审计人才结构单一,人员老化,绩效审计难以开展。随着国家对中西部转移支付力度逐年加大,各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很多,如水利、粮食、退耕还林、乡村公路、茶叶、企业技改、民政、再就业,每年审计所能涉及到的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加上审计本身存在人员少、人才结构单一、人员老化情况,更觉得审计时有力不从心、捉襟见肘之感,能做到对资金真实、合规性审计已经很不容易,开展绩效审计可谓难之又难。
预算执行审计任重道远,困难再多,还是要继续走下去,并要不断拓宽审计人员视眼、增强审计人员素质和信心、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我想是否能在以下几方面有所突破和改进:
一是加强上下级审计机关的联系,形成审计资源共享局面。对于预算执行审计中本级审计机构不能审计的条管单位,由上级审计机关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对本级审计机关不能处理的超预算追加、调节税种等本级政府违反预算法行为,上级审计机关要严肃查处。
二是在审计中抓住重点和热点,求得预算执行审计每年有突破。财政资金每年有重点、有热点,要求审计人员有较高的职业敏感性,每年的审计报告能突出重点、热点,让报告不再年年“老面孔”,以保证审计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三是要提高审计人员素质,逐步开展和推广绩效审计。通过培训、自学、激励等机制,培养更多的拿得下预算执行审计的综合性人才,逐步将真实性、合规性审计推向绩效审计,让宝贵的财政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意见和建议是指审计机关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中,查出违反财经法律法规以及管理不规范等行为,提出的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的审计意见和审计整改建议。
第三条区审计部门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工作,由区审计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督办。区财政、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地税、国税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协助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工作。
第四条实行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联席会议制度,区政府办、组织、监察、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地税、国税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审计整改情况,提出协调解决审计意见建议整改关问题的建议,并对被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五条区审计局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审计意见建议的整改情况。
第六条区审计局及有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依据下列审计文书,督促和办理审计意见建议的整改:
(一)向区政府提交的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二)在对下级政府财政决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其他各类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中查出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单位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
(三)根据审计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审计建议书;
(四)发现案件线索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审计移送处理书;
(五)区审计部门依照审计程序查出问题下达的其他有关审计文书。
第七条区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第八条区审计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应当依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应当依法作出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区审计部门对发现的应当依法由有关主管部门纠正和处理的问题,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建议书。
第十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依法应当缴纳的款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规定缴入关账户。涉及追缴税款、滞纳金或收缴国有资产收益的,除被审计单位已准备缴纳以及区审计部门认为被审计单位能够落实外,区审计部门在对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决定书的同时,应当抄送给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地税、国税等部门,建议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地税、国税等部门及时收缴落实,并于60日内将协助办理落实情况书面通知区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要在审计决定执行期内书面向区审计部门报告整改方案、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
第十二条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与同级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区审计部门可建议财政部门在预算安排和预算调整时抵缴,或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计决定事项。
第十三条区审计部门向有关部门发送的审计移送处理书,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依法予以办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有关部门认为不能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并退回移送资料。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对审计移送处理书不予办理的,区审计部门应当提请区政府或建议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区审计局应当将审计重要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将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列入政府督查范围,督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六条对审计意见建议整改实行问责制度,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意见建议整改的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整改措施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问责。
第十七条组织部门应将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存入干部管理档案,作为干部提拔、调整、任用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将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存入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廉政档案。
第十八条区审计部门对各部门单位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依法予以公告,充分运用社会力量督促审计中查出问题的整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项目审批文件多、开发项目周期长、开发环节复杂、开发产品固定、涉税复杂等特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业务流程
(一)前期准备阶段,注重项目策划
1、取得相关证件,归类入档,以便在项目开发期间、清算期间供管理者及政府相关部门调阅,其中:
文件、证书:发改委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人防建设审批文件、土地使用权证等。合同类: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计合同、勘察合同、监理合同、测绘合同、审计合同。其他类:可行性研究报告、策划方案、环境评估报告、规划设计总平面图、预算审计报告等。
2、及时入账、正确核定税种
按照财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价款)和按国家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契税、土地登记费)记入“开发成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入账时应结合土地使用权证、出让合同、土地出让(转让)票据、契税票据、银行付款单等审核受让土地面积是否正确,是否有政府事后返还土地价款因经办人员问题,造成未计入收入总额情形。若受让土地属分期分批开发,按占地面积法或建筑面积法合理或税务部门确认的其他方法计算分摊。可能涉及税种:契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
(二)开发实施阶段,真实、合理、正确核算开发成本、统筹运作资金、规避税收风险
1、统筹运作资金,控制经营风险
房产开发企业资金前期投入较大,筹集资金渠道形式主要为:金融机构贷入、投资者投入、非关联企业(个人)借入,关联企业(个人)借入,集团公司统借统还等。企业可按贷(借)入资金记入“短期借款”,入账时应结合贷款(借款)合同,银行进账单,确认还款期限,做到资金既不短缺也不冗余。
借款利率方面,投资者投入的机会成本最低,但向金融企业以外借款因涉及票据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实际发生利息费用与计税金额会产生差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关联企业利息扣除按照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第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方面,凡不能提拱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计算扣除。若企业既有金融机构贷款,又有非金融企业借款,则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金额只能按金融机构提供的利息费用,据实扣除,增加企业税负。
从购入土地使用权开始,到项目竣工验收为止,利息费用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竣工验收后发生的利息支出作为企业期间费用。
2、真实、合理、正确核算开发成本,控制财务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过程环节复杂,周期长,涉及外部监督管理部门众多,有必要结合所在行业要求和企业自身特点,建设与实施内部控制制度。
开发成本分四项:“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主要核算规划费、设计费、勘察费、测绘费、报批报建费、七通一平支出等建造前发生的费用;“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主要核算桩基工程、土建工程、门窗工程、水电工程、工程监理、装修工程等建筑与安装工程支出;“开发成本-基础设施费”主要核算开发区内供水、供电、供气、排污、道路、照明、绿化等必要设施费;“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主要核算开发区内居委会、会所、物业场所等公共设施;“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主要核算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如工资、折旧费、办公费等支出。按照企业财务制度,财务入账时需关注:
根据签订的工程合同、工程结算报告、工程决算报告、工程造价审计报告,结合“预付账款”、“应付账款”查看已取得发票已入账或已实际支付工程款未取得发票情况;杜绝多付款、提前付款和不按规定付款;付款方、发票开具方、合同方需同一主体;已开具的发票是否符合当地税务机关对工程发票的规定;采用甲供材方式的,取得施工方开具建筑安装发票时是否包含了甲供材料的材料款,应核实甲供材清单,避免重复列支,一般来说,开发企业提供甲供材,施工方应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按照现行税法,建筑安装工程不论合同如何签订,必须以工程所用的原材料,人工工资,其他费用合计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若施工方未实际缴纳,开发企业承担扣缴义务风险。
可能涉及税种:印花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三)销售环节,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正确核算收入,合理安排税款
1、取得相关证件,归类入档,为清算提供依据
证件类: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公共配套设施移交证明、分户房产证。其他类:面积测绘计算报告、房地产销售合同等。
2、正确、及时核算产品销售收入,按期纳税,防止税收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取得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工程款抵顶、视同销售收入、其他收入。前期筹划时先确认合理的销售方式,对不同的销售方式确认销售收入应作出具体规定,如:内部单据转移流程、合同签订、收款方式、入账时点等。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根据销售部门提供的台账、不动产预售发票、银行进账单,分列明细计入“预收账款”科目,账面不结转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税法作为收入计算税金,按照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确定,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定金”当期增加金额作为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计算依据,也作为业务招待费 、广告及业务宣传费计算依据。
销售完工开发产品,根据销售部门提供的销售台账,测绘报告、银行进账单,审核销售面积与销售单价,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转销预售发票,转出“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定金、应付账款-工程款抵顶”科目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可能涉及税种: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3、合理安排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及时、正确确认收入,规避税务核查风险,减少现金流出,有利于企业管理层统筹资金,增加股东财富。
AB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为一家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经营贷款、票据承兑、贸易融资、项目融资、信用证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兼营诉讼保全、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该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的列报格式和方法执行保险公司报表格式和附注规定。该公司所得税缴纳地点为地方税务局。
该公司注册资金1亿元,公司成立后,由于业务尚不能开展,有1年左右时间的筹建期间。与生产型企业有购置设备材料的需求不同,担保公司筹建期间的资金由于没有明确的用途,资金几乎全部闲置,考虑到投资的风险比较高,公司财务经理决定购买银行的保本的理财产品,收益比较固定,也远远高于活期存款的利息,根据公司的业务进度,资金闲置时间至少为1年,为此,他做了如下测算(见表1):
根据测算的结果,AB担保公司非常有必要投资理财产品,但是,财务经理的疑问是:如果进行该投资,是否产生相关的纳税义务,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何完成,账务处理可能涉及到具体业务的处理,如所得税会计如何操作,报表的编制,该收益如何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等。为此,财务经理确定了理财规划的基本思路:企业筹建期间会有一定金额的闲置资金,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需要根据资金运用的时间需求,综合运用投资工具,为企业争取到最大限额的收益,但是,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式时,需要综合考虑理财方式相关的会计、税务规定,以便权衡筹建期间理财的成本和收益,为企业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二、筹建期及理财收益性质的界定
财务经理首先需要明确两个问题,第一,筹建期的时间范围和业务范围界定,第二,理财收益业务性质及纳税业务的界定。
对于筹建期的时间范围,会计制度、会计准则都未予以规定,主要执行税务的规定,这符合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定位。按照我国法规体系构成,税法属于第一层次,即法律,会计准则中的基本准则属于第三层次的部门规章,具体准则属于第四层次的规范性文件,会计准则按照税法的规定执行,符合法律体系中下位法遵循上位法的规则,因此,筹建期的时间范围应该遵循税法规定执行。
现行税法没有明确界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现行税法仍然认可该提法,国税局2011年在热点问题解答中进一步明确了筹建期的具体界定“一般情况下商业企业应以取得第一笔收入为生产、经营开始之日起算筹建期的结束。工业企业应以开始投料为生产、经营开始之日起算筹建期的结束。”
按照上述解释,该企业的筹建期应该是以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算筹建期的结束。企业目前的阶段属于筹建期,应作为开办费核算和反映。
AB担保公司打算购买的理财产品收益是银行投资到票据市场、股票市场等的收入为支撑的,那么,AB担保公司的理财收益是视同利息收入,还是视同投资收益呢?如果视同利息收入,和存款的利息一样,是没有纳税业务的,但是,如果视同投资收益,就会产生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如果单位从事股票买卖应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税率5%,营业额为卖出价减去买入价格的余额。
所得税纳税义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票红利等权益性投资以外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投资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理财收益的会计核算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账务处理解释:本科目核算包括企业在筹建期内发生的开办费,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可见,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与以往开办费进入“长期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科目不同,开办费不再作为资产,直接列支为费用,这是2006年准则的一大变化,主要的原因是由于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执行资产负债观,强调资产必须具备能够带来预期经济利益流入的特征,而开办费属于沉没成本,由于无法再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而不再列为资产,而先前开办费列支为“长期待摊费用”是源于1992年11月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将支出分为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的规定,由于开办费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因此将其列支为一项资产。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理财收益的性质并不重要,只要该收益产生于筹建期间,就应作为筹建期间费用的递减,该业务发生后初始确认的账务处理直接反映为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或者采用更能反映经济业务实质的处理方式,即红字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蓝字借记“银行存款”。
AB担保公司在该业务后续确认时即资产负债表日需要考虑该业务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根据所得税准则的规定,该利息收入连同其他开办费一并核算的结果即开办费的账面价值为零,而计税基础无论是按照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还是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分期摊销处理,都会产生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额,该差额应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反映。
该理财收益在现金流量表中应作为哪部分反应呢?筹建期间,如果产生存款利息收入,作为筹资活动中的“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但是,该收益是属于理财产品收益,是将其列入筹资活动中的“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合适,还是投资活动中的“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更恰当呢?
这又回到该理财收益的实质,究竟是否属于投资呢?财务经理认为应该保持和税务的一致,从纳税的角度,该业务不属于投资业务,则产生的收益就不进入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因此,应该反映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
四、理财收益的税务处理
对于理财收益的营业税纳税义务,财务经理咨询税务机关得到的答复是根据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决定是否缴纳营业税,如果理财收益来源于投资国债所得免缴营业税,否则应该缴纳5%的营业税,因此可以判断该担保公司应承担5%的营业税纳税义务。根据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规定,该收益免征所得税。因此,即使缴纳5%的营业税,仍可以获得高于定期存款2倍多的收益。
对于开办费的后续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也有明确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五、理财收益的审计监督
2010年3月10日,银监会、发改委和财政部七部委联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了必要的规范。其中文件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AB担保公司应该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主要关注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被广泛引用的是美国会计学会(AAA)1972年在其颁布的《基本审计概念公告》中给出的审计定义,即“审计是指为了查明有关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认定与所制定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度,而客观地收集和评估证据,并将结果传递给有利害关系的使用者的系统过程”。
可见,审计就是首先要确定被审计对象应该执行的标准,然后去运用审计技术去对比被审计对象实际执行与标准规定是否一致,最后将实际执行和标准之间的对照结果报告给委托人。
审计准则规定:财务报表审计的目的是提高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这一目的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得以实现。就大多数通用目的财务报告框架而言,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执行审计工作,能够形成这样的意见。这里所谓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就是企业执行的会计信息编制标准,
一、矛盾和问题
(一)现行体制严重制约着预算执行审计发挥应有的作用
从现行体制来说,县级审计局受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以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但审计干部的使用、任免、调动权在县上,审计经费也由县财政拨付,审计的独立性没有保证。如此以来,县级审计局充其量也不过是县政府的“大内审”,下级监督上级,难度不言而喻。当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县领导往往从维护本县利益和顾及面子的角度,对问题的反映和处理进行干预,使审计执法经常畏首畏尾,处于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失去了审计监督的权威性,打击了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审计内容不全面
《审计法》赋予了审计机关监督同级财政预算执行的神圣职责,却没有给足相应的权力。如县国税局是不属于县级审计局的监督对象,因此,国税机关征收的税收中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无权核实;部分企业上划后,县级审计局不能审计,成为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盲区”;地税系统垂直到省后,不配合审计的现象较为突出。往往寻找种种理由和借口,拒绝提供本级财政安排的业务经费、代扣代征手续费入账使用情况等审计资料,这些情况直接影响着审计内容的完整性,成为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雷区”。
(三)审计技术手段落后
随着会计电算化的普遍开展,县级审计部门审计技术手段明显滞后。一是硬件配备落后,达不到计算机审计的目标要求。二是软件利用滞后。三是人力资源单一,缺乏计算机审计方面的人才。
二、做法和体会
(一)争取领导重视支持是做好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保证
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要求紧,审计重点经常变动,为搞好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发挥好审计监督地方经济服务的作用。县审计局在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中及时向县人大和县政府进行汇报,反映工作中的一些矛盾和困难,争取领导的理解和支持。审计报告多次被人大、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县人大每年还就审计中反映的一些重点问题进行督查,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反响;财政部门对审计中反映的问题认真进行了落实整改,预算支出的追加程序逐渐规范,专项资金的报账程序逐步完善,票据管理逐步理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
(二)精心谋划准备是做好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
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功”。为了扎实做好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每年年初,县审计局都要了解财税部门前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支出重点,并按照当年上级审计机关、县人大、县政府对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有针对性的审计方案,做到重点突出、任务明确、责任落实,确保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严密细致实施是做好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关键
能否组织好审计实施是整个审计工作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县审计局为保证审计实施快速、有效、稳妥地进行,按照“账户入手、下审一级、摸清家底,突出重点、查深查透,揭示问题、促进管理、服务全局”的总体要求,严把三关。一是严把审计重点关。本着“常审常新”的工作思路,县审计局每年都要根据财税改革和领导指示调整确定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重点。二是严把审计方法关。三是严把审计查证复核关。实行主审、审计组组长、兼职复核员、分管领导、局审计业务会五级复核制度,确保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质量。
三、思考和建议
(一)改革现行审计管理体制。体制上的矛盾是制约审计职能充分发挥的关键。一是变双重领导为垂直领导,保证人员、经费的相对独立;审计体制由“行政型”向“立法型”转变,由各级人大常委会直接领导,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二是在现行审计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加强“上审下”和“交叉审”的力度。减少行政干预,打击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国家政令统一和财经秩序,增强审计揭示问题的广度和深度。
(二)科学划分审计管辖。为使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做到应审尽审,科学划分审计管辖,为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排雷”、“扫盲”,使每一个应审单位均置于县审计局的监督之下。
(三)加快审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步伐。一方面要加大硬件建设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快审计软件研究开发及推广使用进程。建议审计署结合“金审工程”,组织全国审计和计算机精英力量,在统一标准和规范的基础上,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计算机审计软件的研发和统一推广使用步伐,为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