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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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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原则

伦理原则范文第1篇

首先,我国医学检验中的伦理学研究尚浅,由于历史因素、工作性质因素等,许多检验人员都没能重视医学检验中的伦理问题。其次,很多医疗工作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再次,检验结果回报周期过长。检验结果回报周期指的是从申请检验项目开始到检验结果取回的过程,其中最受关注的是从实验室收到标本到发出报告的标本周转周期。标本周转周期越短说明实验室工作效率越高,但很多医院的这个周期时间却很长。最后,不合理的检验通知单发放容易造成患者隐私的暴露,当前有些小型医院会将检验报告统一放在某处,需要患者自行领取,这就给其他人随意翻阅的机会,可能无形中会暴露了患者的隐私。

2医学检验中的伦理原则

2.1自主原则

在采集检验标本之前,应与患者或患者家属进行沟通,向其介绍医学检验的作用和注意事项等,以免影响标本的检验结果。比如有些患者会过分担心自己的检验结果情况不佳,或因为怕痛等其它原因造成焦躁不安,这种情绪可能会影响标本的采集过程,或者通过神经体液的调节作用影响检验结果。因此,在标本采集前还应该给予患者心理疏导,帮助患者排除焦躁情绪。并以自愿自主的原则进行标本采集,对于一些损伤性和风险性较大的检验,比如骨髓穿刺等,就需要患者自愿签署同意书,并与患者家属做好沟通交流,争取家属的理解和合作,避免发生医疗纠纷的可能。此外,对于一些涉及患者隐私的标本,如尿检、便检、检查等,要给患者提供合适的标本采集场所,并做好标本回收工作。另外,一些昏迷病危的患者在进行标本采集时,尤其是无人陪同时,要尊重患者的隐私权。

2.2不伤害原则

有时患者使用的治疗药物会影响检验结果,比如:氯化钾、血清蛋白、葡萄糖注射液等,会引起血钾、血清蛋白值以及血糖的假性偏高。但在进行标本采集时如果为了保证检验的准确性而片面的要求患者停药,可能会给患者带来病情变化的风险。因此,在采集标本前,应该根据患者的实际需要和病症的变化,在保证疗效的前提下,给予患者调整治疗方案,并给予个性化的检验方案。另外,在采集标本时,应该充分考虑到患者的个人体质差异,一方面要保证标本采集的数量和质量,另一方面也要最大可能的减少患者的痛苦,慎重选择标本采集器具,避免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痛苦。

2.3保密原则

保密原则就是指医务人员帮助患者保守医疗秘密,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伦理原则,也是医疗界最古老的一条医德规范。在医学检验中,它要求检验人员要遵守两方面的保密原则:

①不随意打听患者隐私,保密在检验中得知的患者信息;

②对于一些可能会给患者带来沉重精神打击的检验结果,应对患者保密。

2.4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本是指每个公民在社会上都享有同样的权利,享有公平分配的卫生资源以及参与权和使用权,而在医学检验中,公正原则更强调公正的内容,即在检验的各个环节当中,各个样本享有的待遇是相同的。

2.5有利原则

伦理原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医学检验;伦理原则;探讨

随着我国医疗事业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对疾病的理解和认识也逐渐加深,由于疾病与分子和细胞具有直接关系,因此,医学检验在临床治疗中的作用也更加突出[1]。医学检验的主要目的是对人体内的排泄物、分泌物、体液以及血液中的致病因子进行分析和研究,通过这些活性物和因子的活性和质量变化,推断出疾病的发展和发生,帮助医生正确判断病情,采取针对性治疗,缓解患者的痛苦。

1医学检验中的医学伦理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医学检验已经成为现代医学的关键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为疾病的预防、康复、治疗以及诊断提供科学依据,并且科学选择实验项目,为患者解释检验结果,为医生开展临床治疗提供科学而正确的信息[2]。在医学检验的发展中,一些现代化设备和仪器逐渐得到应用和推广,检验人员在关注检验项目质量控制的同时,对医学伦理没有给予充分重视,认为医学伦理只是简单涉及到护理人员和医疗人员,因此,对医学检验中存在的医学伦理缺乏探索和思考[3]。在医学检验过程中,医学伦理是对检验工作中的道德行为、道德意识以及道德关系的说明和概括,其对医学检验的规划化和科学化起到关键的指导作用,是促进医学检验工作发展的关键基础。

2当前医学检验中存在的伦理问题

2.1缺乏相关教育

医学伦理是医学的关键组成部分,但是在当前的医学教育中,很多学生对医学伦理并不了解,即使一些医学院开设了医学伦理这一课程[4]。但是由于工作性质、历史原因等因素的影响,这一课程并没有得到学生和教师的重视。

2.2检验废弃物处理不当

检验废弃物包括废水、分析仪器、菌种以及标本等,如果对废弃物处理不当,会对医院环境带来影响,导致出现环境污染的情况,甚至引导患者的交叉感染,为患者增加痛苦。

2.3泄露患者隐私

保守患者个人隐私是最重要的医学伦理,而在一些小医院,一些检验人员会随意将检验单放在别处,让患者自己领取[5]。在领取过程中,患者可能会随意翻阅他人检验单,进而知晓检验结果,进而泄露患者隐私。同时,一些医院的检验人员采用点名发放检验单的方式,如果遇见重音或者重名的情况,也容易泄露患者的个人隐私。

3医学检验中的主要伦理原则

3.1自主性原则

在采集标本前,一些患者由于担心检验结果对自己不利,进而心理压力较大,在骨髓穿刺以及抽血等创伤性采集过程中,会出现焦躁不安等情绪,这种负面情绪会对检验结果带来直接影响或者间接影响[6]。因此,在采集标本之前,检验人员要与家属以及患者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向他们详细介绍注意事项以及医学知识,帮助患者减轻思想负担,缓解患者的负面情绪。针对一些具有较大创伤性和风险性的采集,例如骨髓穿刺等检验,要签订知情同意书。同时,检验人员要耐心以及认真听取家属以及患者的意见,充分尊重他们的建议权、选择权以及知情权,在获取家属以及患者的同意和理解后,积极争取家属和患者的配合与协作,避免出现医疗纠纷[7]。在检验实施过程中,如果有涉及到患者隐私的项目,例如阴道细胞标本、尿液标本以及标本等,检验人员要提供给其适当的采集场所。如果是一些意识障碍或者住院重病患,特别在没有陪护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检验人员要尊重其知情权和隐私权。在检测监本时,检验人员不能进行检测项目之外的项目,不能利用职务的便利,窥探患者的隐私,增加没有申请的检测项目。如果患者询问检测用途以及项目,检验人员要及时告知患者,并且正确以及耐心地解释结果。

3.2公正原则

公正是社会上每个公民都具有基本权利,即享受医疗资源使用和分配的权利。在医学检验过程中,公正不仅简单的指检验形式方面的公正,同时也指检验内容的公正。检验人员要保证医学检验的所有环节,平等而公正的对待每份标本,不能利用职能便利,做出不公正的行为。

3.3有利原则

当前,随着我国科学技术和医学技术的发展,医学检验的手段与方法不断增加,对检验人员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以及责任感也提出更高的要求[8]。在采集标本过程中,检验人员要做到慎重严谨,并且根据检验要求,保证采集准确无误、考虑周全,根据检验的注意事项和目的,确保标本规范性以及有效性的。例如在采集肠炎患者的粪便标本的时候,检验人员要采集沾有黏液的粪便;又例如在采集尿路感染患者标本的时候,要采集初段尿液标本。同时,在采集标本的过程中,检验人员要尽量用对患者带来最小伤害以及最小代价的方式,获取最理想的采集效果。例如在采集患者末梢血液的时候,为了满足医学检验的需要,不选择静脉采集等体内获取标本的方式,通过采集排泄物的方式,也可以实现检验目的。在送检过程中,检验人员要做到及时、规范以及仔细,标本容器要贴好标签,标签内容包括检验项目、标本接受时间、标本采集时间、标本类型、患者床号、科别、年龄、性别以及姓名等,严禁出现检验内容和标本混淆的情况。在采集标本和送检过程中,要防止标本出现浓度变化、成分破坏、成分分解以及污染等情况,避免会对检验结果造成影响[9]。同时,在送检中,检验人员要防止标本出现过分摇动以及跌落的情况,进而破坏标本的有效成分,给临床治疗造成误导。实验室要对标本进行逐个分类和登记,防止出现标本遗失和混淆的情况。同时,如果标本出现明显污染、明显干燥以及采集量过少等情况,要及时与患者沟通,重新采集标本。如果出现申请单的床号、科别、姓名与标本不符的情况,要进行认真的核对和查找。在标本检验中,检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对标本做出科学判断,进而保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在检测中,检验人员要确保仪器稳定运行、质控合格。如果不能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可靠,不能立即开展检验工作。同时,检验人员要充分考虑患者的特殊情况,在选择检验技术的时候,要以患者利益和临床需要为前提,不能盲目迷信新技术。

3.4保密原则

保守患者秘密是医学检验中非常关键的伦理要求,其是医学伦理最具生命力、最古老的医学道德。在检验实践中,检验人员要遵守以下保密原则:首先,要保守患者信息,不主动打探患者的个人隐私,也不对外泄露患者的个人隐私;其次,对于可能会对患者造成严重精神打击的结果,要遵循医师的要求对患者保密。

3.5不伤害原则

在治疗的时候,患者会使用到多种不同药物,但是一些药物会影响到检验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例如清蛋白、葡萄糖以及氯化钾等,会引起血浆蛋白、血糖以及血钾的偏高。如果只是简单地选择停药方式来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会对患者带来一定的治疗风险。针对这种情况,检验人员要采集标本之前,要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变化和治疗需要,在确保治疗效果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检验方案。在采集标本时,例如腹水、胸腔积液、骨髓以及血液等标本,需要通过穿刺的途径获取,因此,检验人员一定要结合患者的个人体质,在获取方便、标本质量的同时,合理选择穿刺器材和部位,减少对患者造成的创伤,缓解患者的精神负担和肌体痛苦。在进行穿刺采集的时候,检验人员要注重安全,按照要求进行消毒,防止出现血液交叉感染的情况。

4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医疗行业的发展以及人们素质的提高,社会和公众对医学检验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因此,检验人员一定要充分适应行业的发展,加强对医学伦理的理解和认识,在工作中遵循伦理原则,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参考文献]

[1]罗冰,郑均,杨国斌.医学检验中的伦理原则探讨[J].医学研究生学报,2014(2):179-180.

[2]黄龑.高新技术在临床检验应用中的伦理研究[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4(3):347-349.

[3]李月华,李梅.分析医学检验中的伦理原则[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5(17):202.

[4]李颖,白子军.浅议医学检验中的伦理原则[J].临床医药文献电子杂志,2015(16):3355.

[5]范波,方兴.检验危急值临床应用中的医学伦理思考[J].中医药管理杂志,2014(11):1783-1784,1790.

[6]陈慧芬,吴瑛婷,樊民胜.浅谈医学检验中的伦理[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2(1):29-30.

[7]梁红艳,李正军,姜晓峰.检验医学中的伦理道德教育[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4(2):20-23.

[8]戴云,王颖,张评,等.浅谈献血招募工作中的医学伦理原则[J].北京医学,2008(10):628-629.

伦理原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危重患者;护理;伦理原则

Ethical principles in critically ill patients nursing application

Li QiaoLi

【Abstract】 In critically ill patients in the nursing process, often product except for medical other than some problems such as human nature, ethics, as a caregivers should correctly weigh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and respect the interested patients with independent right, fair to assign the use of public health resources, thus make the nursing work in critical patients more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Key words】In critical patients: care: ethical principles

【中图分类号】R39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1)01-0082-01

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护士会面临比较复杂的伦理问题,除应遵守普遍的医学伦理准则如:“人道主义,以患者为中心,生命第一”的原则外,还应遵守自主原则、无害原则、以及诚实、守信、公正等原则。如果应用不同伦理原则产生冲突时,护士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权衡利弊,然后选择对患者最有利的方面,更恰当地做出伦理决策。

1 伦理原则

护士应根据《国际护理学会护士伦理法典》,遵守护士“促进健康,预防疾病,协助康复和减轻痛苦”的基本职责,并遵守以下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1.1 自主原则强调每个人都有权利根据自己价值观和掌握的信息资料,自主地做出决定并采取行动,其实质是对人的尊重。最能代表尊重患者自主的方式就是知情同意。

1.2 有利原则强调一切为患者的利益着想,尽量做对患者有利的事。由于医/护患之间在掌握医学/护理知识上的不平等,患者处于脆弱和依籁的地位,医护人员应该帮助患者治疗和治愈疾病,恢复健康,避免过早的死亡,解除或减轻痛苦。

1.3 无伤害是指不给患者带来本来可以避免的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损失、疾病甚至死亡。无害原则主张不应对别人施加伤害,特别是无力保护自己的人们(如昏迷患者,精神病患者等)。

1.4 对患者讲真话是医护人员的一种义务,也是尊重患者自的表现。对患者讲真话后患者才可以知道某种监护措施的所有潜在风险和利益。然后,做出决定,否则,患者的自主原则就不可能实行。

1.5 守信原则包含了保密和保护患者的隐私。保密是指有关患者的信息只能让参于该患者医护人员知道。对患者忠诚和守信是作为护士的基本要求,是与患者建立良好关系的纽带和基础。

1.6 公正原则是指在医护过程中物品和服务的公正分配。人人平等是传统以来医护人员对待患者的态度,并体现到伦理守则和工作中。

2 危重患者护理中的伦理原则

2.1 护理行为遭到患者的拒绝的伦理决策。重症患者病情危重,由于躯体严重不适或强烈的不良心理反应,常会拒绝各种护理操作。如护士为了帮助术后患者尽快恢复,要鼓励患者翻身、咳嗽、深呼吸和早期活动,而患者却因疼痛、睡眠不足或希望独处而拒绝时,会产生有利原则经常会与自主性原则的冲突。患者有对其个人健康问题做出决定,对医护人员所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措施进行取舍的权利。在重症监护室,护士的许多护理活动都可能存在这种冲突。此时护士必须权衡利弊,把有利原则排在优先地位。

2.2 隐瞒实情行为的伦理抉择。护士是否有时需要向患者隐瞒实情呢?对于患“不治之症”且预后不良的疾病,危重疾病和需要做大手术的患者,如果患者心理承受力较差,告知实情反而引发患者的悲观、绝望心理,此时应该注意保护性医疗制度。即对患者从轻告知或保密。如果这种伤害比告知实情造成的伤害要轻,根据“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对患者保密可以得到伦理辩护。另外,对患者保密,虽然违背了护士的义务和尊重患者自的原则,多数患者是能够理解和接受的,因为他们认为家属完全可以代表自己的利益。

另外,护士是不是为了替患者保密就可以对患者家属或他人隐瞒实情呢?如果为患者的信息保密会伤害到他人时,则应另当处理。比如为艾滋病或其他传染病患者的病情保密时,就可能造成其家人或其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护士必须权衡各种伦理原则并分析行动结果可能带来的危险和利益。有些特殊情况下的行动可起到指导作用。

2.3 有创监护技术应用中的伦理问题。由于有创血压监测可以提供更多的信息,可能比无创血压监测对患者更有利。然而,这种方法对患者也有不利的因素,如插管导致疼痛,费用比无创血压监测高,还可能发生穿刺部位感染、败血症、空气栓塞或血栓形成等并发症。医护人员在选择应用这些高新监测技术时,应用于确实能从中获得益处的患者,应用过程中还应严密观察可能发生的并发症。一般而言,如果患者可由监测中受益且在知情同意下接受某种监护措施,既不构成伤害,反之有益。无害原则应作为医护人员首要的伦理原则。

2.4 生命是否继续维持的伦理依据。患者有对自己疾病的认知权,也有对自己疾病处理措施表达意愿的权利,面临死亡的患者有选择死亡状态的权利。从实质上说,自是患者权利中最为基本的一种权利,是体现患者生命价值和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如果患者家属或其法定人以表明患者在某一伦理问题中的价值观与主要愿望,而医护人员未将患者的愿望或利益列入伦理决策时,即构成对患者的伤害。如果患者已事先表示能安详无痛苦的走完人生旅程的意愿时,根据我国“新世纪护士伦理守则”,护士可尊重濒临死亡者的意愿,提供可增进其身心舒适的措施,不再施行创伤性的治疗,减少对患者的伤害,帮助其安详而尊严地离世。危重患者如果意识失,成为脑死亡、植物人或不可逆昏迷,则只能由家属代替。

2.5 资源分配是否合理问题。在开放市场经济条件下,可得资源的分配方法常由金钱所决定。护理人员不得过分关心患者的经济状况,不是根据病情的需要而是对不同支付能力的患者,从态度上,设备使用上区别对待,个人如果有钱就能获得最好的服务。胆是,对没有经济能力的患者拒绝救治却违背了人道主义的原则。护士应根据公正的原则,使每个患者都受到平等对待,公平地利用卫生资源,获得平等的照顾和治疗,以及整个过程中得到生理和心理需要方面的支持。如何保护患者的自,如何公正分配护理保健资源等,对伦理原则在重症监护的应用进行初步探讨,为临床护士进行护理伦理决策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Linda DU.Joseph KD,.lynne AT,et al..Essentials of critical care nursing,St.Louis:Mosby-Year Book,1992.15~29

[2] 兰礼吉.应用护理伦理学: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307~311

[3] 邱仁宗.护理伦理学:国际的视角..中华护理杂志,2000.35.569~573

[4] 葛洪刚,兰迎春,王书福等,医学高新技术应用的社会效应与伦理原则.中国医学伦理学,2000.13(5):58~60

[5] 周青山,涂仲凡,关于心胸重症监护病房的伦理思考.中国医学伦理学,2002.15(2):45~50

伦理原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发展伦理;区域生态文明;区域生态文明共享;伦理原则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2)04-0065-04

发展伦理以人类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为根本价值原则,它是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指导和内在动力。区域生态文明共享是区域发展过程中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模式,主要有局部和全局共享、发达和后发共享、代内与代际共享、国内与国际共享模式。加强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是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推进区域合作、交流、共赢、发展,增强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必由之路。区域生态文明不能囿于区域经济与生态环境关系的应然性论证,而是多种伦理关系与价值要素的统合。当前,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突出的问题是缺乏发展伦理共契与价值共识。

一、发展伦理与区域生态文明建设

发展伦理以人类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为根本价值目标,它是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指导和内在动力。发展伦理主要就是对人之生存和发展的实践环境和行为进行整体性的价值评价、并施予积极的价值干预和规范。从伦理文化层面而言,生态文明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从发展的角度而言,生态文明无疑应该成为发展伦理的一个基本内容,或者说生态文明是发展伦理之树上的花朵和果实。建设区域生态文明,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需要以发展伦理为指导,从价值目标导向、价值评判和价值原则对其进行三个维度的观照。

首先,发展伦理为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价值目标导向。发展伦理的目标指向是明确的,就是如何实现人更好地生存发展。“发展的目标是改善人类生活和社会安排,以便为人们提供日益广泛的选择来寻求共同的和个人的福祉。”[1]发展必定以人为目的,因此在发展中总是蕴含着“什么是好、什么是更好、什么是最好”的价值追问。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就是要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建立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以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质上,区域生态文明建设以调适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的伦理关系为宗旨,以持续、和谐发展为着眼点。发展伦理为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的价值目标导向是确定的、深远的和终极性的,即以“优化发展”为目的,以人的生存发展、生活幸福为旨归,对人之变化着的生存境域进行价值批判和选择,在历时性、多样性、境遇性的发展过程中,实现对人之生存关怀的肯定。

其次,发展伦理为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过程提供价值评判。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实践活动过程,而实践活动的正当性总是需要价值合理化加以保障。将“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置于“发展伦理”的视域之中,就意味着必须对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实践进行价值评判并承担伦理责任,它迫使人们去思考诸如此类的问题:区域生态与经济社会如何协调?发展中的公平公正问题如何解决?经济利益是否是发展的唯一目标?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孰轻孰重?发展是局部优化还是整体进步?对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实践过程的发展伦理省察,实质上就是价值合理化的过程,这是确保区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

再次,发展伦理为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共享提供基本的价值原则。发展伦理旨在说明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贫富差距愈拉愈大的少数人发展,都不过是“伪发展”和“反发展”。发展伦理为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共享提供基本的价值原则:一是发展必须公平合理。倡导公平合理的发展将有利于处理人类在代内和代际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代内平等和代际公平。二是发展必须以人为本,发展成果应当惠及所有人。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其最终目的也是要让其成果惠及所有人。正如阿玛蒂亚·森指出:发展“可以看做是扩展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2],即发展的实质在于扩大个人和社会的选择自由。从此意义上说,没有基本价值原则的维系,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必然就会偏离正当轨道。

二、发展伦理视域中的区域生态文明共享

伦理原则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尼各马可伦理学》和《道德原则研究》是关于伦理学的两个经验性读本。但是,与休漠哲学相比,亚里士多德哲学有着浓厚的形而上学特质,这使得两人讨论伦理学问题的方法既有共同点,也有差异之处,从而最终导致两人在许多具体问题的看法上,有着诸多可比较之处。本文在分析这两本著作的基本方法的异同之处的基础上,试图对两人关于以下两个问题的看法作些比较性的分析:一、关于理性在道德中的作用和道德评价的最终依据;二、对一般“法”与具体案例的冲突的解决方法。

    一、《尼各马可伦理学》与《道德原则研究》的经验主义立场与方法比较

    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以下简称《尼各马可》)和休漠的《道德原则研究》(以下简称《研究》)是历史上关于伦理学的两部名著。从传承的角度看,有许多可加以比较之处。在《尼各马可》中讨论德性问题时大体上采用了经验主义的立场和方法。一方面,他在分析某一品质的定义和内容时,并不试图从形而上学的角度展开论述,他总是先尽可能列举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于这些品质的定义和内容的流行观点和看法,然后对之加以逻辑地考察和分析,最终抛弃那些经受不住这种检查的观点和看法,保留那些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见解。

      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们在道德实践中准确领会和把握德性目标时,也不能靠形而上学的分析,而是应诉诸于经验和实践。在他看来,我们只有在具体的经验性的情景中,才能确立中道,使行为符合德性要求。因此,亚里士多德在文本中处处强调“实践智慧”(也就是“明智”)的重要性。

    然而,在《尼各马可》中除了这种经验主义的立场和方法外,贯彻全书的、还有另一条线索:亚里士多德对灵魂及其结构的形而上学处理。

    我们可以直接从作者对幸福的界定中看出这一点。在《尼各马可》第一卷中,亚里士多德展开了如下论述:伦理学的最高目标是至善,至善就是幸福,那么什么是幸福呢?“幸福是灵魂的一种合于完满德性的实现活动。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广义的“德胜”指的就是事物“好”的或“善”的(good)形式,而万物运动的过程就是把这种“好”的或“善”的形式作为目的,向着它发展,最终把这一目的由潜能变为现实。所以,灵魂的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就是把自身被先天规定为善的属性(即是“德性”或“自然德行,’)作为目的,向着这一目的(即是“合乎德性”)运动和发展。所以,我们要想达到幸福这一至高目标,就必须先搞清楚我们的灵魂中的那些作为先天存在的善的属性。

    亚里士多德在考察灵魂时首先将灵魂划分为“无逻各斯”的部分和“有逻各斯”的部分(具体情况,在下文需要之处再详加分析),我们需要使这些作为潜能的属性各按其善,在实现活动中变成现实,达乎完满,即是幸福,这也是伦理学的最高目标。因此,在讨论各种德性时,亚里士多德虽然强调具体实践中的经验性因素的作用,但又总是以“合乎逻各斯”、合乎“高尚(高贵)”作为下定义的潜在前提。例如,人该如何(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追求肉体需要的满足,在何种程度上追求理性沉思的乐趣,这都取决于“灵魂”的诸要素在其中的结构。而灵魂的诸要素在其中的结构,又是由自然先天地赋予我们的。所以,我们可以说,在这种意义上亚里士多德最终又从经验主义的出发点回到了形而上学的立场上来了。

    与亚里士多德相比,休漠在《研究》中的经验主义立场就较为彻底。在《研究》的第一章中,休漠一开始提出自己要讨论的主要伦理学问题时,就直截了当地宣称了他的解答方法,即“我们只能期望通过采用实验的方法和通过从特定事例的比较中推演出一般的准则来获得成功。 “我们将分析形成日常生活中我们称之为‘个人价值’(personal merit)东西的各种心理品质的那种复合……并将考虑那如果被归于任何个人则意味着对他不是称赞便是谴责、并可能影响对他性格和作风的任何颂扬或讽刺的每一种习惯、情感、或能力。如果说引文中的“分析日常生活”揭示了休漠与亚里士多德研究问题的相同出发点的话,那么,这里休漠要寻找的道德的最终评判标准则揭示了他与亚里士多德的差别所在:休漠在此明确说明,规定人们进行评价的依据是“习惯、情感、或能力”,而不是合乎逻各斯的灵魂的善的“德性”。而休漠的这种“习惯、情感、或能力”,在他自己看来,无非是某种经验性的感觉。

    所以,在探讨道德问题的方法上,休漠的经验主义立场与亚里士多德相比更为彻底。这种区别导致两人在讨论以下两个具体问题时往往得出既相似又不同的结论。

    二、关于“理性在道德实践中的作用和地位以及道德评价的最终依据”问题的解答比较

    两部著作关于理性(推理、思考、考虑)在道德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看法有着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即在道德实践中,人们往往是事先确立一个行动的目标,然后依靠理性帮助在实践中准确地命中目标,使行为得以合乎目标。所以,理性在道德实践中的作用仅是确立手段,而不是制定目的。

    所以,两人均认为,一个完全符合道德标准的实践活动应包含两个因素:好的(价值上好的、善的)目的和好的(适于达到目的)手段。但两个文本展开论述时的具体角度略有不同,亚里士多德强调在道德实践中我们应如何运用理性,而休漠又强调了在对行为做道德评价之先,我们如何运用理性分析行为中的事实和关系。

    在这里,保证好的手段,需要的是理性的推理和思考。可好的目的从何而来呢?亚里士多德解答这个问题时仍求诸于他的关于灵魂的理论,而休漠则直接诉诸于情感。

    亚里士多德认为,在灵魂的有逻各斯部分里,有“智慧”、“理解”等均为“好的”品质,而无逻各斯部分则有着“勇敢”、“节制”等或好或坏的品质以及各种欲望,而好的品质就被称为德性,但还不是真正的现实的德性,它们只是人生而具有的“自然德性”。就是这种天赋的自然德性成为我们道德实践中的“好的目的”的来源,行为若以这些自然德性为目的,假之理性(明智)成功地策划(考虑),使得行为能准确地命中目标,那么自然的德性就在这种实现活动中变成真正的德性了。

    显然,亚里士多德在此求助于自己的灵魂结构理论,把道德价值最终归于灵魂的先天要素,这种处理问题的方式显示了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的哲学气质。但就像其实体学说存在着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的矛盾对立一样,亚里士多德对“好的目的”的理论解释也显出了其伦理学体系的矛盾,即什么是好的品质呢?既然亚里士多德为了解释道德价值的根基而假设了一整套的关于灵魂的先天原理,那么道德的根基、好的品质,看来似乎就必须从其先天原理那里获得规定了。但事实恰好相反,道德价值的根基在于先天原理,而先天原理的根基却在于后天经验,即好的品质、德性,就是受称赞的品质,是值得称赞的品质。在此,《尼各马可》又留给了我们一个不彻底的解答。当我们追问,某一品质值得称赞的依据是什么呢?我们就无法在《尼各马可》里得到满意的答案。

    对于这个问题,休漠在《研究》中给予了回答。当然,他是从自己的立场上回答的。休漠认为,“理性或判断力要么判断事实,要么判断关系,它单独不足以产生任何道德的谴责或赞许。因此,他“将德性界定为凡是给予旁观者以快乐的赞许情感的心理活动或品质。“道德性是有情感所规定的”。理性的作用是“给我们指明品质和行动的有害的或有用的趋向”,而对这些行动和趋向进行谴责或赞许的,是一种情感即人类普遍拥有的“同情心”,那么,若问人们的情感基于什么原则去赞许或谴责一种品质呢?对此,亚里十多德没有给予合理的解答,而休漠的回答是:基于品质和行为的有用性或有害性(完全经验主义的立场)。“个人价值完全在于拥有一些对自己或他人有用的或令自己或他人愉快的心理品质。……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对人类的行为举止作出任何颂扬或讽刺、赞许或责难时,这些原则仍然被我们委婉地坚持着。

    三、对一般法律条文与具体案例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的解决方法的比较

    在《尼各马可》与《研究》两本著作中,在讨论“公正”(正义)德性的问题时,两位哲学家对法律均有所论述。他们都认识到了如下问题:普通的法律条文,作为一般性的陈述,在处理具体案例时,有时会产生某种尴尬现象。比如我们可能会发现,在某些时候如果人们严格坚持法律条文来对具体案例做判决的话,会显得不合情理,甚至有违公正。那么,这时我们具体该怎么做呢?下面我们会看到,针对这种现象,亚里士多德和休漠为我们提供了解决问题的两种不同思路。

    在《尼各马可》中,亚里士多德对经验世界尤其是人事的纷繁复杂性是有深刻体会的。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尽管由于法律陈述公正,所以守公正之法就是公正的,而且,守法的公正甚至就是德性的整体;但是,由于法律仅是“一般陈述”,而“人的行为的内容是无法精确地说明的。”所以,“法律制定一条规则,就会有一种例外。“在处理这些例外时,若严格依照法律,就会出错,会作出不公正的判决,这时,我们就要以“公正”本身而不是陈述公正的“法律条文”作为标准,来处理具体案件。而如此做,就叫“公道”。公道虽然偏离了法律,但却更为严格地j咯守了最终目标:公正。所以,公道本身就是公正,是一种较好的公正(相比法律的公正或守法的公正来说)。

    但休漠却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与亚里士多德完全不同的思路。这种差异源于两人对“公正”德性(《研究》中,曾晓平译为“正义”)的不同界定。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守法的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德性的总体,而且是针对于他人的品质。休漠当然也认为正义是社会性的(即亚里士多德所谓的“针对于他人”的)德性。但,休漠远不认为正义就是社会性的德性的总体,他认为正义德性只是社会性的德性的一部分。而且,这一部分与其他社会性的德性不但存在着差异,甚至有时会发生冲突。在论述正义德性与同样作为社会性德性的仁爱德性之间的差异时,休漠做了如下对比。

   休漠说,“人道和仁爱这两种社会性的德性发挥作用是通过一种直接的趋向或本能,这种趋向或本能主要着眼于打动感情这一简单的对象,而不理会任何体制和体系,亦不理会他人的协力,模仿或榜样所产生的后果。”人道和仁爱常常“使他们无暇去考虑其余的人类在类似情况下的情感或行为。”“在所有这些情况下,社会性的激情都是着眼于某一单个的个别对象,仅仅追求所爱和所敬重的那个人的安全和幸福。”但是,与人道和仁爱德性的要求相反,正义德性必须考虑的唯一对象或其唯一的目标是公共的效用。它的益处因此不是着眼于“单个人的每一个单个行动的后果”,而是“社会整体或其大部分一致赞同的整个体制或体系。

    下面,休漠就在此基础上明确地指出他针对一般“法”与具体案例产生冲突时的看法。从字面上看,这种看法与亚里士多德似乎是一致的。他说,“一切规范所有权的自然法以及一切民法都是一般性的。”而“不考虑有关个人的性格、境况和关系,不考虑……特定的后果。”但联系上下文仔细体会,我们就会发现这种论述与亚里士多德的论述之间的重大差异: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不考虑具体境况,指的是法作为一般陈述,不可能完全照顾到具体细节(属于无奈之举);而在休漠看来,法本不必考虑具体的特定的情况。因为正义本身就是着眼于公共的效用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如若考虑细节,那么,细节与整体利益之间常常会产生冲突,反而更不利于法对整体利益的保障。所以,在面临法与特定情况的冲突时,亚里士多德选择的是:由于这种冲突是无奈之举,所以就要尽力克服,以公道(这一更优越的公正)来纠正法律的缺陷,以达到更完满的善。而休漠却主张,为了确保公共的利益,确保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规范的权威性,我们只能牺牲具体的利益,容忍“正义”所产生的恶,休漠说,“如果由此在大体上善多于恶,那就足够了。

    针对亚里士多德与休漠的这种差异,我们也可以从两人的基本哲学观点的差异之处找到原因。如前所述,亚里士多德从思辨的形而上学的立场出发,在实践中,致力于对“善”(《尼各马可》以“善”为首发章)和完满幸福(《尼各马可》以幸福为结局章)的追求,因此,他强调要尽可能地克服所有的恶,以达到思辨体系的绝对完满。而休漠则从彻底的经验主义立场出发,认为经验的世界不是完满的世界,也不是整齐划一的世界,即使承认世界是由上帝所创,这个世界也同样有着各种缺陷和冲突。“甚至宇宙的一般的法则,尽管是由无限的智慧所计划的,也不能排除其每一次特定的运行中的所有灾难或不便。所以,休漠认为,为了整体利益,我们在特定案例中必须严格遵从法律的判决,而不能对这种判决有所更动。在牺牲个体利益的情况下,我们尽可能地维系社会整体的或大多数人的利益。这就是一个经验主义者的眼光。

    本文觉得,两位哲学家各自的解答其实均有各自合理的、恰当的理由,需要我们认真地对待和反思。更何况,如果仔细地阅读《研究》,我们会发现,休漠之所以如此解答,是因为他有着更深远的考虑和祈望。那就是,“如果我们承认(这其实是自明的),一个特定的正义行为的特定后果可能既有害于公众也有害于单个人,那么结果就是,人人在接受正义这一德性时必定着眼于整体的计划或体系,必定期望他们的同胞以同样的行为和举止相呼应。这是一种向所有人发出的呼吁。休漠说,这些其他的社会性的德性,尤其是人道或仁爱“不理会任何体制和体系,亦不理会他人的协力,模仿或榜样所产生的后果”。休漠因此认为,为社会整体利益计,在这些社会性的德行与正义相冲突时,人们应该支持正义。因此,休漠在此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观点,即符合某些社会性的德性的实践行为,虽然对该行为的特定的对象是有利的、是善的,但如果对社会整体会产生某种坏的影响,或者即使作为单个的实践行为,它们对社会并无坏的影响,但如果其他人也如此行事时会对社会产生某种不良后果,我们就应该对之进行严格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