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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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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

环保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湛江;循环经济;执法;保障

中图分类号:F127;F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7-0303-02

2004年,湛江市制糖企业、湛化股份公司开始发展循环经济;2012年湛江市调顺电厂中水回用工程正式投运;2013年东海岛发展“隔墙经济”,把钢铁、石化项目的排放物如废水、废渣、废气、余热等互为利用、循环使用,循环经济发展如火如荼。但近几年湛江市也发生了很多严重污染事件:2007年湛江市东海岛附近海域发生重油污染;2012年霞山观海长廊附近海域严重富营养化;2012年华德力化油汽厂夜晚偷排刺鼻废气;2013年作为湛江市饮用水源地的鹤地水库被省环保部门挂牌督办。现在落户湛江市的钢铁、石油炼化、造纸、火电厂等都是重污染项目,只采用末端治理无法解决问题,唯有走循环经济发展之路。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为核心的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是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由于行政执法天然的执行力和行政效率,在湛江市发展循环经济中应该发挥重要作用。

一、湛江市发展循环经济的行政执法保障现状

湛江市是海港城市,循环经济执法主体除了环保部门外,还有海事、渔政等部门。自2009年《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湛江市循环经济行政执法工作逐渐地展开。湛江市环保局在2011―2012年做出行政处罚46件,但从2013年至今未作出任何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机关的不作为使其在百姓心中公信力下降。另外,湛江市环保执法信息公开不充分,行政执法依据没有及时更新,无任何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信息;湛江市废气自动监控、废水自动监控形同虚设;无法查询,重点污染源基本信息、污染源监测、总量控制、污染防治、排污费征收、监察执法、行政处罚、环境应急等更查询不到。海事、渔政部门官网涉及循环经济执法的信息也很少。

二、湛江市发展循环经济的行政执法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为提高GDP,湛江市引入了高污染、高能耗的钢铁、石化项目。在GDP作为领导政绩的唯一指标大背景下,地方政府更追求经济效益,有时会对环保部门施压,干预环保执法,致使环保机关把关不严。很多企业虽然购置并安装节能减排设备,但为了降低其使用成本,这些设备并未真正投入使用,只是作为应付检查的工具。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不能有效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非但没有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反而在一定程度阻碍了循环经济的发展,使得对循环经济发展的行政执法保障作用难以实现。

(二)执法水平低、执法手段单一

排污企业与执法机关“躲猫猫”,排污企业能事先获取执法机关现场调查的时间,在执法机关实地现场检查时关闭或隐藏排污设备,按环保要求进行生产,但检查过后又继续排污。也有企业排污管道隐秘,用一般方法根本查不出污染源,导致执法机关明知其排污但苦于没有证据,无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更有企业暴力抗拒阻挠环保执法,致使出现执法取证难、执行难。因目前违法成本低于污染治理成本,不少企业一再违法排污。而到2015年之前,环保部门不能直接对企业进行查封、扣押、行政代执行等强制措施或开大额罚单,导致循环经济执法机关面对违法行为常常束手无策,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三)循环经济执法主体职责界定混乱

我国在循环经济执法领域实行的是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多层次的执法体制。执法主体林立、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分散、容易造成执法混乱,环保部门除行使环保执法权外,还要对环保、渔政、海事、公安、林业等其他多个部门的环保执法进行规划,协调、监督。但是,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对环保部门如何监督其他部门,拥有哪些监督权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致使在实际执法中形成无法弥补的执法空挡;其他部门只忙于自身主要业务,不愿履行环保执法职责,环保部门既无法监督这些部门、又不能具体行使这些部门的执法权力[1],导致相互扯皮,争权推责,严重影响了循环经济执法效率和效果,影响循环经济的发展。

三、湛江市发展循环经济的行政执法保障不力的原因

(一)执法依据操作性不强

循环经济法大多是倡导性、方向性、概括性、原则性规定,缺乏实施细则和技术型规范。如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但如何鼓励,以何种方式鼓励,鼓励额度为多少,国家和地方的立法都没有明确标准[2]。虽然循环经济相关法律规定了哪些是违法行为,但由于未规定或规定较轻的法律责任,使执法机关无法可依,导致法律无法实施。

(二)缺乏对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监督、追责机制

循环经济执法需要专业人员,湛江市急需此类人才,最现实的途径是内部培养,但在循环经济执法内容上无培训、无考核,造成循环经济执法水平无法提高。虽然目前有一整套对循环经济执法者的监督体制,但除了上级循环经济执法部门监督和政府监察部门监督有效外,其他监督很多无法到位:人大基本不监督;本地新闻媒体大多是官方媒体不敢监督;社会大众监督是大多只能发发牢骚;法院对循环经济行政诉讼往往不予立案或驳回;即使通过循环经济问题得以赔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几乎无人受到行政处分。

(三)缺乏高效的循环经济执法高效联动机制

当环保部门责令企业关闭时,工商部门可能未吊销营业执照,导致排污企业关而不停;当环保部门可能遭遇暴力抗拒执法时,如果公安机关不及时到场,环保部门的执行力将受挫。虽然2010年湛江市环保、工商、城管、国土等七部门曾创新建立过环保执法协调新机制,但后来并未持续发挥作用。而且湛江市是港口城市,循环经济违法行为往往需要更多执法部门如海事、渔政联合执法,循环经济执法只依靠单方面力量是无法完成的,随着东海岛各生产建设项目的开发,环保执法部门单一执法显得越来越显得单薄,建立稳定长效的联动共责机制越来越受到关注。

四、完善湛江市发展循环经济的行政执法保障的对策

(一)增强循环经济执法依据的可操作性和强制力

循环经济法律应在新环保法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循环经济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措施和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环境污染违法成本,无论是对循环经济违法的企事业单位,还是对负责管理监督的政府部门,都应更加清晰地明确其责任及处罚办法,循环经济立法还需在信息公开、公益诉讼、政府职责以及行政处罚方面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以提高循环经济法的执法透明度、精确度和执行度[3]。

(二)完善对循环经济执法主体的培训和考核淘汰机制

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执法保障的主体需要具备深厚的循环经济相关专业知识、丰富的循环经济违法调查经验,而目前湛江市循环经济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知识和能力结构与此要求还有很大距离。所以需要对他们开展相关培训,对培训考核合格的,准予其行使执法权;对考核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培训,直至考核合格。而且这种考核需要是全国统一的考核,避免流于形式。考核与循环经济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的收入(奖金和补贴)挂钩,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予以淘汰,不能从事循环经济执法工作。通过此种方式提升环境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4]。

(三)完善对循环经济执法主体的追责机制

循环经济执法保障是否有效,取决于执法机关是否有动力积极开展循环经济执法活动,完善的追责机制会提高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动力。现行的循环经济法律鲜有关于循环经济执法主体违法时的追责机制的规定,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首先,对引咎辞职制度进行具体细化的规定。新环保法虽然规定了引咎辞职制度,为向循环经济执法机关追责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引咎辞职”是形式性的还是永久性的等问题,法律没有进一步规定,应尽快出台细则加以完善。其次,引入民法的连带责任制度。当循环经济联合行政执法有违法行为时,各执法机关及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连带责任,防止各执法机关互相推诿、逃避责任。最后研究杜绝地方政府对循环经济行政诉讼的干预的机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行政诉讼的异地审判制度,降低循环经济行政诉讼驳回和不予立案的比例。

(四)完善长效且高效的循环经济防治联动机制

2014年修改的环保法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湛江市位于两广交接部且是海港城市的特征增加了防治联动机制健全的难度。这种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如何建立,目前虽没有实施细则的规定,但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建立循环经济执法联动机制。根据行政服务中心的设立思维,并结合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契机,建立网络循环经济执法联动平台,环保、海事、国土、渔政、工商、公安等部门都安排专人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各执法部门同时了解情况,同步反应,迅速沟通出台解决方案。其次,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执法、司法联动责任机制。循环经济执法机关对环境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后,要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缝对接,保护循环经济执法机关的执法尊严。

参考文献:

[1] 李玉基.论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J].法学,2011,(4).

[2] 王爽.中日循环经济合作分析[D].长春:吉林大学,2009.

环保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形势下;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1 当前采油安全监督工作现存问题分析

1.1 管理不到位,各类安全事故依旧发生

采油作业过程中绝大多数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管理不到位、各级人员责任心差、现场安全监督不力所造成。如各类安全活动的开展、安全学习以及安全检查等安全工作流于形式,安全工作仅仅“停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没有真正落到实处;“重经营轻管理”,造成基层安全管理工作“说起来重要,忙起来忘掉,做起来不要”的被动状态,对安全工作存在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缺乏现场安全监督和现场检查力度,留下事故隐患;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学习、培训和落实力度不够,造成了政令不通,致使一些安全管理制度在基层没有得到落实。

1.2 人为与客观因素导致安全问题不可避免

首先是习惯性违章及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差导致人的不安全行为,是采油安全管理隐患存在的关键因素,习惯性违章的潜在性、顽固性、传染性、排它性根深蒂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太差、安全意识不高,导致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发生;其次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因素,也是发生事故的关键因素之一,物的不安全状态既反映了物的自身特性,又反映了人员素质和人的决策水平。物的不安全状态的运动轨迹,一旦与人的不安全行为的运动轨迹交叉,就产生了事故发生的时间与空间。

2 加强采油安全监督工作的措施

2.1 加强综合业务学习,确保采油厂安全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由于采油厂从事采油安全监督的并不是专业出身,大部分是由技术人员转过来的,因此为安全监督人员提供不断学习提高的工作环境,加强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非常重要,采油厂上下也是高度重视,尤其是随着安全环保监督检查的深度与广度不断增加,对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技术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大增强了基层安全管理人员业务知识学习的迫切感。因此,采油厂定期举办相关的安全监督专业知识培训与学习,从而帮助相关人员扩展自己的专业领域,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受到了采油厂基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欢迎。

2.2 修订采油安全监督检查标准,、落实安全监督职责

近年来,采油厂颁布了《采油厂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等各项规定, 从制度上明确了监督检查依据的规章制度、标准,并将现场问题规定了A、B、C三类进行处罚与奖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在执行上暴露出了以下问题:一是由于这些制度和标准的内容繁多,不利于检查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获取与掌握,二是细则中原则性的语句太多,具体或量化的描述太少,对安全环保工作的指导性不强;三是对检出的问题采取ABC分类法带有一定的主观性,经常与基层人员因问题级别发生争议。针对以上问题。采油厂决定重新制订安全环保检监督检查标准,着重解决了“章节及内容设置”、“现实情况与标准要求”、“检查条款的覆盖度”、“作业系统与其它系统处罚额度的接轨”等方面问题,先后经过“初稿提出”、“专题会议修订”、“网上征求意见”、“专家、领导咨询”阶段,编写出征求意见稿,并再次在全厂范围内征求意见。最后经安全环保委员会讨论通过,从而基本做到了“章法对应、标准清晰、奖罚明确、方便操作、利于学习”。

采油厂在总结《采油安全监督工作检查考核细则》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按照上级要求的有关新的精神,及时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补充的重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加了“职业卫生”和“环境管理”专篇,二是为加强承包商监督检查,补充了“侧钻(大修)安全环保管理的内容,三是结合采油厂《单井管理规范》要求,丰富了单井检查的内容。在细则的实行中,针对查出的问题责任追究与处罚问题,采油厂还补充出台了《关于对安全环保监督检查所查问题的责任落实的原则》,明确了对管理部门、三级单位、基层单位、岗位人员的考核,指出了对问题的形成一时难以定责时的处理程序。

2.3 强化业务指导,确保采油安全监督工作全面实施

在开展安全监督工作过程中,采油厂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采油厂不同阶段的安全环保管理工作重点,对采油厂日常生产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主要方式为现场写实和资料检阅方式。采油厂职能部门在现场检查问题的同时,开具隐患整改通知单,按规定进行考核;资料检查就是按HSE管理体系关于记录管理的要求,对现场资料的符合性进行评定;检查时还辅以提问或考试形式,评估基层单位贯彻落实各项安全活动的情况和岗位职工对岗位危害因素及事故防范措施等的掌握情况。整改意见下达后,各级职工要认真履行职责,各基层单位扎实整改各项安全环保活动,强化采油厂各施工作业环节中的安全监督,最大限度地做到了及时发现与整改事故隐患,从根本减少或杜绝安全违章现象的发生。

2.4 坚持奖惩考核的公并透明,促进多种检查形式参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在问题的通报与考核上,采油厂主页开辟“安全监督检查”专栏,分设“日报” 、“旬报”、“月报”三个板块。日报以网上通报的方式,所有通报的问题均附有图片;日报的问题在次日晨会上通过多媒体再进行通报,对问题类别,违犯条款、整改措施及期限、处罚额度及所查基层队的承包科室长、复查情况等公示给与会领导。旬报的主要内容是对一句来检查情况进行讲评,对下旬的监督检查计划做出安排。月报则是对一个月进行全面考核,是提交经营管理部门进行奖惩兑现的依据。监督检查方式多样化方面,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开展了“基层队解剖式技术分析检查”。以基层队为检查单元,进行解剖检查。解剖检查前,监督站提前一周对被套单位的管理干部、班组长、生产骨干进行专项培训,到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集中进行拉网式细致检查,检查结束后对该基层队管理存在的个性问题和共性问题分类进行分析,公告全厂,督促其它基层队针对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做好自查自改。

二是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环保先进班组”验收检查。采油厂持续开展争创“安全环保先进班组”活动,对安全先进班组进行奖励。每逢季度末,都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基层推荐的班组进行检查验收,全场排序,差额评选。

三是参与HSE管理体系的内审。在采油厂组织的HSE管理体系内审时,监督站人员都做为骨干人员参与其中,并把审核和培训教育融合在一起。在审核的同时,对基层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傲进一步的标准强化培训, 并和受审核单位的员工一起讨论怎么落实这些标准,完善工作流程。

四是组织并参与各类综合检查、专项检查、节前检查、验收检查和夜查。近年来,采油厂把重大施工项目的开工验收制度化,要求作业大修、侧钻井、活动注汽、站内施工等必须进行开工验收。由于不同形式的检查,带动了不同部门的参与,不仅促进了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标准的宣传、落实,还可以帮助基层发现各类事故隐患,利用各部门的专业优势和行政资源,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再类问题,有效的防止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3 结束语

采油安全生产关系到企业能否高效持久稳定发展,而如果安全监督工作不到位,采油生产就会导致事故,因此建立起经常性的、有效的监督机制,搞好基层安全,充分发挥基层安全监督员的作用,强化监督检查,确的安全职责,对于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的至关重要。

环保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污染源自动监控 管理 基层环保

中图分类号:TU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5-215-01

传统的环境监管手段已难以满足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具有自动、实时、在线等特性,是实施环境监管的新方向。通过鼓励和推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将辖区内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全部委托第三方社会化专业运营单位管理,有效解决了人源不足和管理成本居高不下的问题。

一、构建高效管理团队

1、强化组织领导

专门成立了市北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监察大队大队长任副组长,各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计划制定、有效性材料的审核、现场执法、比对监测等相关工作。

2、强化队伍建设

邀请专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重点讲解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控设施监测比对的相关技术要点、自动监控设施各参数的设置以及去除具有造假功能的隐患。

二、构建规范制度

1、管理制度化

按照规范,科学设定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初步确立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日巡检、周汇总、月通报”工作模式。

2、现场检查规范化

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和监督考核表,使现场检查项目齐全,行为规范。对自动监控设施显示的超标数据、对人工监测超标数据、对弄虚作假和人为破坏自动监控设施等违法行为取证规范[1]。

3、数据审核严格化

切实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重点抓好现场检查和比对监测工作,确保自动监控数据准确可信、真实有效。

三、构建数据应用体系

1、继续将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用于排污收费,使排污收费更加客观、公正。

2、将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直接用于行政处罚和奖励[2]。改变了以往以监督性监测报告为主要依据的执法模式,大大提高了环境执法的工作效率。

四、存在问题与不足

1、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增强

据初步统计,2007年以来环保部先后了5个部门规章、12个技术规范[3],但是在实际管理工作中,现有法律制度基本多为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层级较低,且禁多罚少,导致部分对违法行为不能给予有力度地制裁,同时环保部门又面临行政诉讼的高风险;现有法律网存在监管“盲区”,如对第三方运营单位缺乏有效的制约,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经常遭遇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法律的实施细则亟待配套,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如何用于环境执法、排污收费,如何认定不正常运行均没有明确界定。

2、管理还没有常态化,执行力有待提高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涉及监测、监察等多个部门,工作专业性强,管理经验还需积累、机制还需完善。首先,在基层环保部门管理职责不够明确、协调管理不畅、责任人不固定。其次,管理规范缺乏统一标准,管理工作存在随意性,特别是异常数据等情况的认定等方面尚未制定统一标准,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在环境执法、排污收费等方面的应用规范性亟待加强;最后,计量认证工作严重滞后,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基本上均未经过计量部门的周期性计量检定,其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与合法性始终产生异议。

3、能力建设力度不够,监管水平有待提升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要提升监管能力,需要进一步对基层环保人员数量、培训机会、待遇等的倾斜力度。

五、对策和建议

1、要着力保障自动监控数据的合法性

推进法制建设,提高依法管理水平。进一步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法律地位,明确排污企业和运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填补立法空白;同时,及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细化应用的内容、标准和规范、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范围,使管理措施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加快实施计量认证,确保数据的使用更加有说服力。积极与计量部门进行沟通合作,加快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计量认证工作。可以根据监测指标、管理需求、技术条件等因素,分期分阶段实施,首先是由计量部门负责流量计的计量认证,其他COD、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指标由环保部门以有效性审核的方式代替,然后再逐步以计量认证替代有效性审核。

2、要着力保障自动监控数据的准确性

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的原则,切实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全力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和指导力度,切实提升企业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杜绝各种可能的作弊行为;同时要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对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施的违法单位,在依法予以查处的同时予以公开曝光,与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定、环保补助申请等挂钩。

加大对运营单位的监管力度。严格实施运维考核,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对运营能力差、装备落后、技术薄弱,不能保障运营质量的单位,逐步淘汰出运营市场,促进运营市场公平竞争、良性发展。

3、要着力加强自动监控管理队伍建设

借鉴江苏省、浙江省等地的先进管理经验[4],在三级站成立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管理队伍,进一步强化管理力量;加强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提高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稽查考核,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纳入减排体系考核。

参考文献

[1] 国家环境保护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典型违法案例 2015年.

[2]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2015年.

环保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化工 监理 环境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函[2011]821号《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列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试点省份的函》的精神,江苏省环保厅适时推出了《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环境监理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工作要求、具体范围、工作程序和监管要求,其中化工项目是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第二类建设项目。

一、开展化工行业环境监理的意义

近年来,由环保部门审批的化项目越来越多,但在项目审批后,如何保证建设项目在执行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过程中“不走样”,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环保部门监管力量相对薄弱,很难对每一个建设项目的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做到全过程监管,等到项目建成后,往往会留下诸多“遗憾”。而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化工项目的监管,更是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引入由第三方操作的环境监理新机制,可以有效的解决化工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除此以外,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还可以满足投资者对专业服务的社会需求。

二、化工行业环境监理的特点

1.相对于生态型项目,化工类项目施工范围较小,施工周期较短,主要为基础处理、厂房建设、设备安装、管道安装等,对外界环境造成的直接生态影响较小。

2.生态型项目的环境影响主要集中在施工行为产生的污染,而工业类项目环境影响更多体现在建成投产后生产过程的污染物排放,因此化工项目主体工程建设的符合性和配套环保设施的环保“三同时”是环境监理的重点。

3.化工类项目建设后实际情况常较环评出现调整,如主体工程生产规模、产品方案、生产工艺等,建成污染物排放情况变化,三废治理措施也需相应调整,环保监管难度加大。

4.化工行业涉及的产品种类较多,涉及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物排放源强等有着较大区别,甚至是相关的产品涉及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物排放源强也有着不同。

三、建设工程监理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区别

1.建设工程监理――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第737号文)明确提出:“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可见,监理是一种有偿的工程咨询服务;是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的;监理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合同及文件;监理的准则是守法、诚信、公正和科学。

2.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根据环境保护部门解释,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监理合同,对项目建设实行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技术服务的活动。

四、环境监理的工作程序

1.项目洽谈,与投资者签订环境监理合同;

2.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广泛收集化工项目的相关的资料,收集的资料主要包括:设计资料、环评报告、环保批复、应急预案等。同时进行现场踏勘,关注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关注项目的潜在影响和周围的敏感目标;

3.在收集资料的基础上编制环境保护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监理规划应明确环境监理工作范围、内容、方式和目标,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3.1工程项目概况

3.2实行环境监理的依据

3.3环境监理的范围

3.4环境监理的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和工作方式

3.5监理单位机构组织、人员安排、岗位职责

3.6人员、设施或设备进出场计划

3.7环境保护监理程序和工作要点

环境保护监理实施细则是在监理计划的基础上,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针对化工项目各分项工程编制可操作性文件。监理实施细则应明确:人员职责、监理重点、具体控制措施、工作方法、阶段控制目标等内容。

4.开展现场环境监理;

5.根据现场环境监理等相关资料,编制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6.如果项目未通过环保验收,则环境监理依据整改通知继续工作直至结束。

五、化工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按施工进度、分项工程;明确环境监理的具体方法,具体如下:

1.巡视监理

巡视监理是环境监理的主要工作方式。根据化工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环保监理工程师不定期的对厂区进行巡视,在巡视中如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业主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按要求限期处理的环境问题,应按期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形成文字通知承包商或业主在指定期内处理。

2.旁站监理

对于化工项目重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应急措施、风险防范实施,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和管理。

3.现场记录

监理人员认真、完整记录施工现场的环境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包括施工现场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等。

4.文件指令

监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环境监理部门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签认等文件形式进行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5.环境监理专题会议

对监理过程中的主要问题,通过专题会议的形式,增加与施工单位、业主、环保主管部门进行沟通。

6.实施环境监测计划

环境监测是检查企业是否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而进行的必要的监测。监测结果将来作为施工期达标排放的主要技术支撑材料。

六、化工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重点

1.设计阶段环境监理

1.1核查设计中主体工程总平布置、规模、工艺、设备与环评及批复的符合性;

1.2核查设计中环保治理设施规模、工艺、设备与环评及批复的符合性;

1.3对于遗漏的环保治理措施,向设计单位建议增加;对环评、设计没有考虑的环保治理措施,提出增加改进;

1.4在建设单位要求下,协助组织环保治理设施设计招评标。

2.施工阶段环境监理

2.1施工行为环境监理

2.2环保“三同时”监理

2.3项目批建符合性调查

3.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

3.1主体工程试生产情况

3.2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3.3完善建设单位环保管理制度

3.4事故应急预案、设施

3.5查漏补缺

4.批建符合性环境监理

4.1项目选址符合性检查

4.2主体工程规模符合性检查

4.3产品方案符合性检查

4.4生产设备及工艺符合性检查

4.5工程总平面布置符合性检查

4.6配套污染防治措施符合性检查

4.7其他

七、化工类项目环境监理的工作核心、内容、重点

1.环境监理作为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工业项目建设期涉及的环保内容实施全过程的监理,工作核心是为环保主管部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和向企业提供环保咨询服务。

2.环境监理的开展贯穿化工类项目建设期,一般分为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试生产阶段,

3.在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工作重点是监督环保“三同时”中的“同时设计”,核查设计文件与项目环评及批复的符合性,找出不符合项及遗漏内容,要求设计单位补充修改。

4.在施工阶段,环境监理工作重点是监督施工行为污染达标、环保“三同时”中的“同时施工”、协助建立环境管理和事故应急体系。

5.在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工作重点是监督项目主体工程试运行情况、环保“三同时”中的“同时运行”、协助完善环境管理和事故应急体系。

6.此外,作为贯穿于整个环境监理各工作阶段的重点工作内容,还包括批建符合性调查和环保咨询服务。

6.1批建符合性调查立足的是环保监管角度,必须强调全过程,目的是及时发现项目存在的调整和变化,初步分析其造成的环境影响,协助监管;同时为后续提供环保咨询服务建立基础。

6.2环保咨询服务立足的是企业角度,也贯穿于环境监理开展全过程,目的是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帮助企业,包括在项目设计阶段,提醒企业遗漏的环保治理设施设计;在项目出现调整和变化后,协助企业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在施工期和试运行期帮助企业改进环保治理设施工艺,协助建立环境管理和事故应急体系等。

八、建议

1.加强环境监理宣传,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积极推行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制度;

2.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出台有关工程环境监理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建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标准、指标考核与验收、收费标准,做到有法可依。

3.适应市场需要,向工程建设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发展,积极拓展监理业务;

4.培养较高业务素质与水平的化工项目环境监理专业人才,组建精干的工程环境监理队伍。

5.作为一项国际普遍认可的和广泛使用的制度,我国推行环境监理制度应与国际接轨,开展国际合作交流。

环保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于县区政府和承担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市直部门及重点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

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下达的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污染物总量减排规划、年度削减计划和完成措施,落实考核奖惩。

第五条市直有关部门依职能履行污染减排工作责任。

环保部门负责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污染减排办公室日常工作,对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拟定污染减排规划、计划,建立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并抓好监督实施。

发改、住建部门负责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生活污染减排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削减生活污染物排放。

工信部门负责落后产能、工艺的淘汰,按年度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快粘土砖厂、小石灰窑、小水泥、小冶炼、小化工、100吨以下皂素等高污染、高排放企业淘汰关停。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污染源的调查统计,组织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物处理设施建设。

公安车管部门负责限制低排放标准机动车准入,按规定报废淘汰更新机动车辆,建立健全机动车新注册、转入、转出和报废等分类管理和统计分析资料,达到减排考核要求。配合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

统计部门负责污染减排有关社会经济发展数据的提供和审核。

电力、工商、国土、财政、商务等部门按职责落实污染减排工作有关决定和措施。

第六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任务指标以市政府下达的削减量和排放量下降比率为准。

第七条污染减排工作年度完成情况依据减排项目实施情况,按照污染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和核算细则予以核定。

第八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由市环保局组织,会同发改、统计、公安、农业、住管、财政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九条考核按照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自查、市政府组织考核组核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减排工作考核包括日常和定期考核。日常考核重点是污染减排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工程治理减排项目建设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实施情况和减排管理等。定期考核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作为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的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每半年对本辖区、业务工作范围内的污染减排指标任务完成和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报告与相关资料一并报市环保局。

第十二条每年12月下旬至次年1月,市政府组织对年度污染减排工作进行实地评估和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各县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指标均按百分制计分考核,指标任务完成得100分,按以下方法加减分: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各单项减排指标削减量低于市政府下达削减任务量的50%(不含)且核算期该项污染物排放量较上年不降反升的,该项得0分。单项减排指标任务完成率超过50%,或完成率低于50%但核算期该项污染物排放量较上年下降的,按完成百分比得分。单项指标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削减量任务的,每超1%加1分。四项指标合计最高加120分,其中氨氮、氮氧化物单项最高加20分。

第十四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考核结果纳入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综合考核。以市委、市政府下达指标任务和赋分为基准计算考核得分。

第十五条市政府对县区污染减排工作进行年度专项考核奖惩,年度污染减排专项考核以各县区四项减排指标考核得分并结合重点减排项目完成情况确定位次。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任务且位次居全市前三位的县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年度任务,或严重影响全市任务完成的县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区域限批”、直至“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市直有关部门没有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污染减排工作,严重影响全市减排任务完成的,向市政府报送检查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