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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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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条例

农机安全条例范文第1篇

通知

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行政区)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根据〔1897〕国土〔专〕字第2号文规定,土地调查各地类面积要按权属单位和行政区划进行汇总。为了使调查与登记,统计很好衔接,经研究制定了村、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面积,按权属汇总的表式,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按行政系统面积汇总,仍按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第40、41页《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统计表》执行。

农机安全条例范文第2篇

1.1道路运输的农用车辆

主要有拖拉机(手扶、小四轮及大中型拖拉机)和三轮、四轮农用运输车。农机管理部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法》(以下简称《培训法》),对这部分车辆和驾驶员实施安全管理。拖拉机的转向性、制动性和稳定性较其他车辆差、噪声大、易疲劳、运输安全系数低,其在从事道路运输过程中较其他车辆更易发生事故。为此,在国家制定的交通、农机管理法规中,均对拖拉机载人做了禁止和限制性规定。但在我国广大农村,由于交通不便,一些群众为了一时方便,搭乘拖拉机的行为时有发生,而重特大农机事故中,大多数都与拖拉机载人有关,这样的事故案例屡见不鲜。另外,超载运输也是造成农机交通事故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超载易导致方向失控、制动失灵、在爬坡时车辆易向后滑,极易发生事故。

1.2农田作业(包括农副产品加工)的农机

农田作业的农机安全管理工作往往容易被忽视。人们往往认为农田作业环境简单,会操作就行,不会发生事故,其实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从事农田作业的机械与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相比,虽然相对发生事故的机率较低,但前者的数量远远大于后者(前者是后者的十几倍),且作业有一定季节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依然较大,如我县每年有近百起农机农田事故。因此,对出事农田作业的农机安全管理工作同样不能放松。

2农机作业生产管理措施

2.1培养一支驾驶操作技术过硬、法规意识强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队伍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按照《条例》和《培训法》的要求,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全面的业务知识和驾驶操作技能培训,严把考核、发证与年审关,并定期组织他们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把他们培养成合格的驾驶操作人员,使他们能够在农机化作业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为农机安全生产作出应有贡献。

2.2要大力宣传,全民动员,营造人人共同遵守《条例》的良好氛围

对农民朋友还应该加强农机作业常识宣传,使他们能够知道农机安全常识,了解农机安全常识,在生产中遵守安全规章,以便消除因第三者过失造成的农机事故。无论是农机交通事故还是农田作业事故,第三者的过失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更是如此。为此,《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从上述规定可知,《条例》既要求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也要求每个公民遵守。对于农机从事农田作业,凡是参于作业人员和周围其他人员,都必须遵守农机作业规章,确保生产。

2.3督促机主按时参加农机年检,并进行定期检查与保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对可能存在事故隐患的零部件及时进行更换,保证农机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要求驾驶操作人员养成作业前检查农机技术状况,特别是对影响作业安全的零部件检查的良好习惯,从而在农机本身的技术状况方面保证作业安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4充分发挥农机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对农机违章作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监督检查是农机监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加强农具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是落实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遵守《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力保障。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应经常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农机交通安全进行检查,特别是对乡村道路农机交通安全的检查。目前,乡村道路的交通安全是一个盲区,交通管理职能部门把监管和整治的主要精力放在交通流量大的国道、省道、县道及城镇街道等交通要道上,无暇顾及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之有些农用机动车主的法制观念淡薄,交通安全意识差,他们趁有关部门疏于管理之机从事违章运输,于是无证行驶、违章载客、超载、人货混装等违章现象泛滥;加之乡村道路的路况环境使农机使运输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另外,农机安全管理部门还应在农忙季节,集中精力对农机农田作业进行监管,全方位保证农机安全生产。

2.5农机作业监理部门应依照《条例》规定,本着以责论处的原则,处理农机事故

农机安全条例范文第3篇

11.驾驶报废拖拉机上路行驶的,如何处理?

答:《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收缴拖拉机,强制报废,并吊销驾驶人的拖拉机驾驶证。

12.驾驶未经批准、擅自改装农业机械的如何处理?

答:《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39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以100~200元罚款。

13.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如何处理?

答:《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3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证。

14.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如何处理?

答:《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4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20~50元罚款,可以暂扣农业机械。

15.未取得农业机械驾驶证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证期间驾驶农业机械的如何处罚?

答:《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500元罚款。

16.驾驶与驾驶证上核准的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如何处罚?

答:《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4条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50~100元罚款。

17.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耕整机上路行驶的如何处罚?

答:《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4条第四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200~500元罚款,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证。

(二)农机维修行业管理

18.农机维修行业由哪个部门管理?

答:《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管理工作,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

19.对从事农机维修的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从事农机维修的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取得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等级证书》,持证上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等级实行初级、中级、高级制。

20.什么是农机维修经营者?对农机维修经营者有何要求?

答:农机维修经营者是指从事农机维修的维修单位或者个人。农机维修经营者必须向农机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农机维修经营者必须按核定的技术等级,承揽相应的农机维修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自治区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确保维修质量,对维修质量负责。在保修期内,对维修质量不合格的应当无偿返修,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给委托方或者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负责赔偿。

21.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提供哪些资料?其等级如何划分?

答: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农业机械维修申请表和资信证明;(2)农机维修场地使用证明文件;(3)主要仪器、机器设备清单;(4)主要从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农机维修经营者,根据其不同经营种类、项目、范围和相应的设施、设备、资金、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开业条件,划分为一、二、 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四类。

22.什么是一级综合维修经营者?一级综合维修经营者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农机安全条例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农机管理,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农副产品加工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动力机械及其它作业机械。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管理、生产、销售、科研、教育、推广、维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农机事业的投入,推动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管理工作。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有利于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做好各项农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农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农机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农机化科研、推广、教育、维修、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管理;

(四)负责农机安全监督管理;

(五)依法对农机产品质量进行检验鉴定;

(六)管理农机资金、救灾物资和国有资产;

(七)负责农业机械化统计和信息工作;

(八)开展农业机械化经济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省林业、水利、水产、农垦等部门协同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系统的农机管理工作。

第二章质量监督

第七条农业机械产品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有明确的产品标识、使用说明书和出厂合格证。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机产品。

第八条农业机械新产品(含省外、国外引进的产品),须经省级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授权的农业机械检验机构鉴定,确有先进性和适用性,并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方可生产。

第九条销售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对已实行生产许可证和推广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应验明生产许可证和推广许可证。对所售产品质量必须负责,产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确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三章科研、教育和推广

第十条各级农机科研、教育和推广工作必须面向农业生产实际,以研究和开发适应本省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技术和产品为重点,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化。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农业机械化教育事业,加强大中专农业机械学校和农机技术学校的教学设施和教师队伍建设,为农业机械化培养合格的专业人才。

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及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并围绕社会需求开展其它专业技术培训。未经上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改变学校的性质和隶属关系。

第十二条各级农机技术推广机构应参与制定本地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计划,并负责实施,为农业生产提供农业机械化技术和信息服务。农业机械及其新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其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方可推广。

对规定实行推广许可证的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前必须取得推广许可证。

第四章经营和管理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实行国家、集体、个人等多种经营形式。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向农业机械经营者违法集资、收费和摊派。对违法集资、收费和摊派,农业机械经营者有权拒绝。

第十四条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统一调集农业机械投入抢险救灾。

根据农时季节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农业机械跨区域进行抢种抢收和农田基本建设。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中型农业机械更新规划,并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补贴大中型农业机械的更新。

县级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家规定执行农业机械更新报废制度。

国家投资购置的大中型农业机械,其报废、变卖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从事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本省制定的作业质量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按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作业。

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收费应按物价、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格执行。

第五章社会化服务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机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领导,健全和稳定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兴办多种形式的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

第十八条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是国家设在基层的事业单位,具有管理、服务、经营职能。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农业机械化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本乡(镇)农业机械化管理工作,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

(三)指导农业机械作业合同的签订,监督合同的履行;

(四)协助农机监理部门进行农机安全监督管理;

(五)实施农业机械试验推广,向用户推荐优质适用的农业机械;

(六)负责本乡(镇)农业机械化统计。

第十九条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实行县乡(镇)双重领导。县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人员编制、人事以及业务工作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机管理服务站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未经县级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撤并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不得侵占其资产。

第二十条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应积极兴办为农业服务的农机供应、油料供应、农机维修、农机作业等服务性经济实体,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及时做好农机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凭县级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农业机械维修网点应按核定的维修等级、范围和有关标准开展维修服务,保证维修质量。

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维修设备和检测器具实行定期检验。

第六章安全监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农机监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核发牌证,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和农机事故处理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业务受上级农机监理部门的领导。

第二十三条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实行牌证管理。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到县级以上农机监理部门办理报户登记手续,核发全国统一的牌证。

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实行年度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其他需要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由省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安全生产的实际确定。

第二十四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农业机械化学校的技术培训,经农机监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对持有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的人员,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第二十五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异动、报废,须按规定到农机监理部门办理异动或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严禁私自拼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农用运输车,严禁擅自提高农业机械原设计转速和行驶速度。

第二十七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驾驶、操作,严格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禁止拖拉机、农用运输车从事客运。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要接受农机监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并有接受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上道路行驶时,其驾驶人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接受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生交通事故后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农业机械在省养公路以外的县乡道路、村镇、田间和场院作业现场发生的事故,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部门处理;造成人身伤亡的由农机监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处理。需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发生农机事故后,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农机监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农机监理人员由省农机监理部门统一考核发证。在执行职务时,应当统一标志,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农机监理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审定的项目、标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对责任者由其主管单位、工商行政、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国家投资,并处以投资5%至10%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农机监理部门视情节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也可并处暂扣农业机械,吊销、吊扣驾驶证、操作证,收回牌照。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肇事者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农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妨碍农机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农机管理人员、、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被处罚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农机安全条例范文第5篇

1.当前农机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 农机的驾驶员认为农机多是在田间、场院与乡村道路上驾驶,对技术的要求即操作水平要求不高,不需要办理香港馆手续,拒绝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

1.2 一些驾驶员为了挣钱忽视安全,擅自加高车厢或者换大的拖车,想方设法增加车速,超载、超速现象十分平常;一些驾驶员为了追求短期效益,起早贪黑连轴转,疲劳驾驶现象屡见不鲜。一旦遇到紧急情况,驾驶员无法立即处理。

1.3 我国的部分驾驶员只会开车,不懂得机车的保养技术,无法使其维持在良好的运行状态,机车发生故障缺乏预见性,对机车中途损坏、失灵往往束手无策。

2.强化农机安全生产管理的对策

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看到我国农机安全生产中存在诸多问题,对此必须要引起高度的重视,简单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农机的安全生产质量。

2.1 按照规章办事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按照《条例》和《培训法》的要求,对农机操作驾驶人员进行业务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把好考核与发证关卡,同时要定期组织农机驾驶人员进行业务的学习与考核,定期的组织学习有关的法律与法规,强化其法制观念,将农机驾驶人员都培训成合格的驾驶操作人员,使其可以在农机作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为实现农机安全生产奠定基础,促进农机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2.2 强化农民的农机安全知识

目前,我国很多农民对农机安全知识的了解不够全面,使其可以了解农机安全常识,了解农机的安全知识,在生产中按照安全规章办事,便于消除由第三者导致的农机安全事故。不管是交通事故或者是农田作业事故,第三者的过失都是导致农机事故的关键原因,尤其是道路交通更是如此。因此,《条例》不仅约束驾驶员要遵守规则,同时要约束公民的行为。对于农机从事农田作业,凡是参与其中的作业人员与周围的其他人员都要遵守农机安全规章制度,保证生产的安全性。

2.3 加大宣传力度,消除安全隐患

杜绝安全隐患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对策。多层次、多方位的向农民与机手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操作水平,加强对机车的保养与维护,将存在的隐患消除,使农机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作为农机的驾驶操作人员要具有作业前检查农机技术的水平,尤其是影响作业安全零部件检查的习惯,进而促进农机自身技术水平的提高,保证作业的安全性,消除事故的安全隐患。

2.4 提高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

不仅可以监督安全水平,也可以强化农具的安全管理,是落实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遵守《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力保障。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农机交通安全进行检查,尤其是监督与检查乡村道路农机的交通安全状况。从当前的形势来看,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属于一个盲区,交通管理职能部门将监督与整治的精神放在国道、省道等大流量的街道上,忽视了乡村道路交通的安全管理。同时受到农用机动车使用者人员自身的影响,其法制观念淡薄、安全意识差,趁有关部门疏于管理的情况下从事非法行为。因此,无证驾驶、超载、人货混装的情况仍然存在,另外,乡村道路的环境使农机运输中存在诸多不安全因素。农机在农忙季节使用频率较高,因此要加强这一阶段的管理,提高监管,保证农机安全生产。

2.5 明确责任制

交通运输车辆、车辆遇行人、非机动车间发生事故的前提下,责任非常明确。但是拖拉机违章载人导致的伤亡事故,处理机关多将责任归咎与驾驶员,事实上,这样的划分制度是不够客观准确的,无法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违章拖拉机者的行为。《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货运汽车挂车、拖拉机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和罐车不准载人”。以这一规定为基础,运用拖拉机载人的驾驶员与搭乘拖拉机的人员行为时违反《条例》的。总体来说,是不利于事故的高效处理的,应按照《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以责论处,改善农机事故的教育程度,保证农机安全生产。

2.6 加大重点区域的监督

农机多活动在乡村道路、乡间小路、场地等环境中,因此,要强化这些地方的监督,不留死角,无牌、无证、没有参加年检的农业机械严禁活动。针对那些经过多次活动仍然挂牌、办证及参见年检的用户,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强制执行,增强农机安全管理工作的严肃性与法制性。

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