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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替代医疗;方案告知;缺陷;纠纷;措施
1替代医疗方案的提出与深层剖析
1.1替代医疗方案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七章共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医疗侵权的情形及归责原则,医疗告知知情同意的重要作用及地位己日渐突出。当前我们正经历一场由患者"授权医疗"向患者'渗与医疗"的医疗模式转变的过程,医患纷争的表现形式将更加纷繁复杂[1]。
《侵权责任法》是我国立法系统专门就公民权益纠纷而颁布的正式法典,其中针对医务人员与患者的医疗权益纠纷特地提出了关于替代医疗方案告知的新概念,要求医疗系统内参与医疗活动的医务工作者必须在实际诊疗过程中将患者疾病情况以及具体的治疗护理手段与过程向患者或其家属清晰告知。若医疗活动中涉及到手术操作或其他非常规性检查与治疗时,医方有义务向患方告知医疗活动所具有的各项风险可能性以及后续替代医疗方案详情,同时向患方正确正式文书签字说明意见;对于某些需要对患者适当隐瞒的医疗方案需与患者家属进行有效沟通与说明,争取正式文书签字说明意见。因医方责任未能履行以上告知说明义务者,一旦诊疗过程中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患者生命健康安全威胁事故,医方需要向患者提供相应医疗赔偿。
替代医疗方案的提出是我国首次将医疗告知义务以及相关赔偿责任通过立法的形式确认,该方案也使得我国医疗机构在医患关系处理过程中需要承担更大举证责任,而司法机关在针对医疗侵权案件进行汇总判处时更需要将该方案作为重要参考要素。
1.2替代医疗方案的深层剖析
1.2.1替代医疗方案与在行医疗诊治方案在诊治目的方面始终保持统一性 替代医疗方案的提出是建立在现行的医疗方案执行目的基础之上,规定可以通过其他手术执行方式达到相同的手术执行目的。对于前后医疗方案所包括的不同执行内容、相关执行特点、执行后期预后处理措施、患者并发症、安全风险、诊治成本以及执行评价等有关替代方案详情都要求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全面的解析与说明,使患者医疗选择权益得以保障。
1.2.2替代医疗方案与在行医疗诊治方案相比应更具全面性 替代医疗方案应作为推广水平较高、范围较大且执行疗效较好的先进医务诊疗技术方案,对于未能获得学术认证、带有个人医疗执行习惯色彩的治疗手段均不予归属替代医疗方案,同时,对于尚未获得实验结果、临床应用研究以及其他民间偏方属性的医疗方案等都不能归属为替代医疗方案。
1.2.3医疗机构应积极履行向患方告知替代医疗方案中的具体操作与执行详情 根据侵权责任法典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有向患方告知替代医疗方案内容的义务,告知形式应具有专门意义,需通过正式书面解说,并在医方与患方达成一致协议后对相关提到方案内容进行确认并签字,最终记录在患者病历中。
通过以上替代医疗方案的简要介绍与剖析解说可以基本了解我国医疗损害诉讼争端方向与具体项目,特别是对于医疗方案属性的划分、医方履行方案告知义务的时机与形式等都是十分具有争议的焦点。
2我国替代医疗方案告知缺陷引发的纠纷
在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法制水平不断提高的条件下,我国公民对于法律法规的认知水平也在不断提升。在医疗事业不断发展的同时,医疗纠纷案件难以避免,其中以替代医疗方案告知缺乏所引发的医疗纠纷则极为常见,纠纷案件也将主要诉讼焦点集中在医方告知义务的履行表现以及患方医疗知情选择权的争论。涉及医疗纠纷的诉讼中,大部分的患方指出医方未告知或未能及时告知替代医疗方案详情,而在最终判决中医方因告知缺陷、病历档案书写缺陷或举证缺陷等需向患方承担一定责任赔偿。在目前替代医疗告知方案缺陷引发的医疗诉讼中主要有以下纠纷争议项目。
2.1医方没有或没有在有效时机下向患方告知具体替代医疗方案详情;没有向患者或其家属争取文字形式签字意见;没有正确抉择告知对象,没有争取到告知对象签名。
2.2医方替代医疗方案详情在告知形式与内容较为简洁,未能将术后并发症、病情异变详情、诊治药物详情以及随访观察详情等进行全面告知。
2.3医方涉嫌故意不履行医疗替代方案告知义务,在告知内容方面通过人为筛选,有歧异性。
3导致替代医疗方案告知缺陷的主要因素
3.1医疗机构参与医疗诊治活动的医务工作者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法律认知水平较差难以对自我权益进行有效保护 我国为完善医疗业务执行机制,提高医疗执行水平,缓和医患双边关系,专门就医务工作者实际诊疗活动中可能触发的一些医疗诉讼争议焦点专门起草法案,完善立法。自从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确立医疗机构和医师在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中的告知说明义务制度以来[2],我国又先后出台了几部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医患之间的知情同意告知行为进行规范,目前正在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是最早将"替代医疗方案告知"明确提出的法律,其第五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些法律措施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为医疗工作者提供责任承担的理论依据,也是对患者医疗权益的保障。然而,我国在职医疗工作者中依然存在部分法律认知水平较差的群体,对于告知义务规定缺乏严肃性,不能积极履行告知义务,为医院的法律权益保障造成威胁
3.2医疗工作者在替代方案执行中为未能达到预期执行疗效,对诊疗工作缺乏专业态度 一些医疗工作者对自身医疗专业执行技术不能保持积极性,技术水平提高有限,不能熟悉掌握疾病的进展与预后情况,同时不能正确评估诊疗过程中诊疗药物的副作用以及其他执行危险。同时,由于对诊疗工作缺乏专业的医疗态度,对替代方案的告知不及时或不充分等都是造成纠纷的主要因素。
3.3医方与患方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医方在沟通方式上存在较大不足 《侵权责任法》明确提出了医疗机构需向患者说明替代医疗方案。临床医师往往会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但不会主动介绍替代医疗方法,一旦治疗效果不佳,会令医院陷入被动局面[3]。大部分医疗机构在进行诊疗活动时都能够与患方建立起良好的交流关系,但是在沟通方式上存在较大问题。患方本身承受着来自生理与心理的双重压力,希望对自身病情掌握更多主动知情权利,而医方在告知过程中大多采用专业术语,让缺乏医疗常识的患方难以从告知详情中得到有效的信息,一旦治疗疗效与期望值出现差异极为容易产生医疗纠纷。
3.4医方在替代医疗方案管理制度上存在较多弊端 大部分医疗机构专门就替代医疗方案管理与执行制定了一套系统的制度,然而实际实施过程中理论上的管理与执行规范始终停留表面,对于实际管理内容并没有起到有效监督。如在替代方案告知说明说中刻意遗漏相关医疗风险,在知情同意书内容设置上存在较多歧异部分,患者易受误导。
4如何通过完善替代医疗方案告知机制保障医患双方医疗权益
4.1坚持保障患方知情同意权,告知机制始终与法律条款保持一致 我国有关医疗法律条款以及将医方与患方在医疗诊治中的双方互动关系以及规范互动行为作出了全面的规定与说明,因此无论是医方还是患方在医疗诊治中的行为表现都应与有关准则保持一致,否则应接受对应的惩戒处罚。对于替代医疗方案,患方可以借助法律手段保障自身医疗权益不受医方或第三方侵害,而一旦院方不能很好地履行替代医疗方案告知义务则是在对患者医疗知情同意、选择权利的挑战。所以,医疗机构应对机构内医疗工作者法律素质进行普及教育,设立专门的医务普法教育课程,要求参与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积极履行自身医疗告知义务,减少医疗侵权事件出现。
4.2对"替代医疗方案"告知必要性进行教育,提升其重要性认知 在对参与医疗诊治活动的医师专门进行医疗告知普法教育的同时也要提升其对医疗告知手段的正确认知水平。通过医疗告知义务的履行,医方能够与患方搭建起有效的沟通与交流渠道,让患方对医方的替代医疗方案有充分的认识与理解,从而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此外,医疗告知过程能够向患方传达医方的人文关怀理念,在保持专业诊疗态度的同时有能够为患者创造较好的诊疗情绪与环境,减少医患纠纷的出现。
4.3规范医疗告知系统与程序,保障告知有效性 为保障患方的替代医疗方案知情权、选择权以及同意权,医方需就具体告知形式、内容、目标、程度等进一一进行规范与制定,将具体的告知程序与规范与患方病历详情相结合,为替代医疗方案同意设立专门签字项目,区分手术同风险知情同意项目。在告知后,选择正式文书形式向患者及其家属争取双边确认并签字。
5结论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涉及的医疗条例众多,其中替代医疗方案是近年来最新提出的法制概念,通过对该方案的深入解读能够有效梳理医患双方在医疗关系中的相互权益,为医疗机构完善自身医疗机制带来较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医方与患方之间出现的医疗纠纷,提升医患权益安全系数,强化医疗工作者在一般工作过程中的依法执业意识。
参考文献:
在美国个体化医疗联盟(PMC)的一份新的报告中显示:2014年,被FDA所批准的新药物中,超过20%和个体化医疗有关。这些疗法锁定目标或参考一个特定的生物标志物用来预测有效性或者疗法或者帮助供应商集中做出有关护理课程。
PMC科学政策副总裁达丽尔普里查德博士说:“我们从2014年开始每年大量批准一个或两个靶向药物。很显然,个体化医疗逐渐成为临床护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期望这一趋势将伴随个体化医疗的付费用户和供应商们更大的认可。”
长久以来学术机构一直致力于收集精准医疗相关的必要数据,早于使"精准医疗"这一概念走向国际舞台,但这总统对这一话题的重视轰动了科学界。
奥巴马总统在他年度报告中表示:“我希望这个国家能够消除小儿麻痹症,并映射人类基因组,引领一个新的医学时代,即在正确的时间提供正确的治疗方法。这种方法已经逆转了曾经被认为不可阻挡的囊性纤维化疾病。今晚,我推出一项新的精准医疗倡议,使我们更接近于治疗疾病,如癌症和糖尿病,——并给我们提供了所有人的个体化信息,我们需要保持我们自己和我们家庭的健康。”
同时白宫预计将很快的提供有关该倡议的更多细节,与这项项目密切相关的一些科学家们在检讨全国范围内的基础设施,以支持个体化医疗的真正第一步是建立大于其他任何目前可用的DNA数据库。CNBC报到,在周五一些制药公司高管已经被邀请到白宫,当倡议的范围预计将会揭晓,揭示着这样一个雄心勃勃的使命多方协作的重要性。
随着这些医药公司寻求利用这个新的平台进一步研究具有针对性的治疗参数,从而开发出新的治疗方法来获取利润,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也正试图寻找在激励这一行为和加强对其监管之间的恰当平衡。因此,获批的个性化药物的数量可能会增加,但个性化医学仍是一个需进一步仔细探索的未开发地。
在这周召开的世界个性化医疗大会上,FDA局长玛格丽特汉堡对如何发挥FDA在这一领域的监管作用表达了她的顾虑。“就个性化医疗的发展来说,其关键是如何找到正确的标靶,”“在以前,一种病我们只考虑一种治疗方法,但现在,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治疗方案。如何对这种大量的,针对个体并利用基因测序结果产生的治疗方案进行监管,是一个需要我们认真思考,提前预判的问题。”
“随着全基因组测序的成熟和推广,遗传基因变异体的数量将是巨大的,”汉堡补充。“基因的数目将以百万计。我们不可能要求对每一个可能相关的基因变种进行临床验证,但我们必须有一个科学的方法,使我们能够给医生和患者提供相关的信息,从而使他们能够采取正确的行动。”
FDA将在二月举行一次公开讨论会,以探讨其如何更好地监管并帮助人们在实验室开发那些针对独特患者的个性化医药。这一监管职能一直是业界人们争论的焦点,但汉堡认为必须有人在这一类研发中来保证最后治疗方案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009年10月13日,卫生部了关于印发《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为医保支付套上了规范治疗的“紧箍咒”。卫生部首批制定22个专业112个病种的临床路径,确定23省市110家医院试点。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有3467家医院25503个科室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目前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医院数量占公立医院总数的46.9%。2012年开始的“三甲医院复评”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本轮评审的一大突出特点是:涉及质量管理中的临床路径、单病种管理等关键指标,纳入“等级评审一票否决条款”。
“临床路径”指医生、护士及其他专业人员针对某个病种或手术,以循证医学为基础,以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医疗安全为目的,所制定的有严格工作顺序和准确时间要求的程序化、标准化的诊疗计划,以减少康复延迟及资源浪费,使患者获得最佳的医疗护理服务。
这将让处方药推广面临巨大挑战。国内仿制药和中成药如何应对临床路径的实施,创新学术推广策略呢?仿制药推广的重点是提供或解释诊疗方案,包括为患者提供简单的说明书、适应症及用法用量等,为医生提供详细的产品推介、禁忌症、适应症、同类药品比较、用法用量、保存方法、不良事件等,以及诊疗方案、相关疾病诊治指南、用药选择、药品信息、药品搭配与相互作用、相关不良事件的处理、药物经济学知识等。
改变认识拓市场
具体而言,代表可通过分析产品的适应症和参与的临床试验,进一步分析临床试验所涉及的诊疗方案,结合诊疗方案所涉及指南和共识来阐述产品。比如对大环内酯类药物地红霉素的推广,要结合医生对治疗的认识现状和目前国内外指南、共识内容的差距进行分析。
美国传染病学会/美国胸科学会2007年成人社区获得性肺炎(CAP)诊疗指南指出:对于严重CAP患者,至少应该进行血样细胞培养、检测嗜肺军团菌和肺炎链球菌的尿液抗原试验以及痰样本细菌培养。对于气管插管患者,应进行气管内抽吸物检测。对于先前身体健康且无耐药肺炎链球菌感染风险因素患者的治疗方案为:1.一种大环内酯类药物(强力推荐,1级证据),2.多西环素(一般推荐,3级证据)。这一证据充分强调了地红霉素的单药治疗。
当CAP患者有慢性心、肺、肝或肾脏疾病,糖尿病,酗酒,恶性肿瘤,无脾,免疫抑制或使用免疫抑制剂,或者先前3个月内使用抗生素或具有其他肺炎链球菌感染风险,推荐治疗方案:1.一种用于呼吸道感染的氟喹诺酮类(强力推荐,l级证据),2.一种β-内酰胺类+一种大环内酯类(强力推荐,1级证据)。这一证据强调地红霉素的参与治疗。
重点通过如下五个方面与指南结合推广:
1.结合流行病学调查,指出医生目前使用地红霉素不广是因为他们不了解肺炎的致病菌中有非典型微生物。
2.结合指南指出,这些非典型微生物要常规检查。
3.结合指南指出,使用地红霉素为代表的大环内酯类药物可覆盖非典型微生物。
4.结合指南指出,地红霉素为代表的大环内酯类药物可单用,也可和其他药物联合使用,是治疗的基石(联合治疗)。
5.结合指南指出,重症感染的患者在使用超广谱抗生素满疗程后应换用地红霉素、阿洛西林等诱导耐药率少的药物(贯续治疗)。
寻找意外点造市场
通过寻找医生对诊疗指南的盲点,阐述产品对该盲点的覆盖,创造产品新市场。比如对于N-乙酰半胱氨酸产品的推广,结合国外现有指南的思考,我们可以提出如下的推广创新:有呼吸道感染,即有痰,有痰须祛痰,可用N-乙酰半胱氨酸;抗感冒的药物含有对乙酰氨基酚,苯成分过量易中毒,N-乙酰半胱氨酸可解毒;慢性肺炎,肺易纤维化,N-乙酰半胱氨酸可抗纤维化;血管造影、肿瘤增强扫描时使用造影剂易损肾,N-乙酰半胱氨酸可保肾。
新产品先讲效果出众,再讲安全可靠。老产品先讲安全可靠,再讲效果依旧。同样安全、有效,可比比效益多少;效益一样多,比比方便与否。
中成药推广的重点是将产品融入诊疗方案:通过分析产品的药理特性及法定适应症,分析诊疗方案所涉及的共识、指南精神要点,结合诊疗方案阐述产品特点,将产品和指南共识对号入座。
“因病循证医学”应用于中成药的学术推广意义重大。
目前,中药的循证医学多数是在西医框架内进行,缺乏相应的中药循证医学的方法学研究。同时,对疾病缺乏适应症的理解与支持。多数中药使用治则、治法或者中医的证来表述适应症,虽然能给推广带来更多的弹性,但在与化学药物发生药物临床用药竞争时证据级别较低。中成药所进行的临床试验大多属于动物实验或观察性试验,目的集中在验证药物疗效的有效性。
随着循证医学的发展,临床治疗证据以严谨、科学的方法被记录下来,对应最新的循证医学证据级别,我们可以发现,多数中成药的证据级别可能集中在论点、评论与观点,病例报告以及队列研究级别,存在相当数量的医家用药经验、验方、病例集,亦有相当数量的面向药物疗效的临床研究。由于药物的化学特征和药理作用不能轻易更改,只关注药物特征,如适应症、给药方式、疗效、安全性和作用机制等,就无法找出更多说服客户处方的理由,更好地关注竞争,并确定自己的治疗优势。同时,关注临床试验中药物体现出来的特点,还可以增加推广概念,获得更宽敞的视野。
结合指南、共识推广
当然,中成药推广的终极解决之道是组织大规模的临床试验,但是该方法时间长、组织难、花费大,现实的解决之道是结合现有指南、共识精神进行推广,从而改变专家观念,进而改变临床路径。
比如康妇凝胶的推广,结合美国CDC2010年指南和美国阴道镜和宫颈病理学会ASCCP2006年指南,将康妇凝胶各中药成分的药理作用对号入座,符合CDC阴道炎治疗指南和宫颈病变管理指南中以下治疗要求:抗真菌,用于真菌性阴道炎;抗细菌,用于细菌性阴道炎;抗病毒,用于宫颈病毒感染;冰片镇痛作用,可用于宫颈活检镇痛,如医生根据宫颈细胞学管理指南进行宫颈活检,使用康妇凝胶可减少疼痛,促进伤口愈合,有利于指南执行。
关键词:药事管理工作;药物经济学;临床药学
中图分类号:C931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近几年来,国家也对这方面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称《药品管理法》后同),科学的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2002年1月21日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或药事管理组,并设药学部门。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预示着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将从传统的药品供应模式向以患者为中心的药学技术服务模式转变。
一、药物经济学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一)、遴选新药及基本用药目录的制定
我国医药市场中普遍存在一种药物多家生产的现象,同时,其价格差异也很大。为此,政府为纠正药品流通领域中的不正之风,减轻广大患者的医疗负担,采取了集中招标采购、降价及“一品二规”等措施。这些措施的实施,对医疗机构药品的遴提出了新的要求,它要求医疗机构应尽可选能遴选安全、有效、经济(即成本效果好)的药物纳入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中,以使药品费用的增长幅度控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这也是药物经济学在药品流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本院临床实际需要,运用药物经济学基本理论、方法和研究结果,全方位评价预选药品,从中遴选出疗效确切、质量可控、不良反应小、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药品进入医疗机构的基本用药目录,以减少选药的随意性和不合理性。将真正具有良好成本效果的药品奉献给广大的人民群众,满足患者的实际需要。为医疗机构新药的遴选和基本药品目录的制定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二)、以药物经济学优化治疗方案,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在临床药物治疗中应用药物经济学方法制定合理的成本效果处方,可为临床合理用药和制定科学的治疗方案提供决策依据。对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的评价,只考虑效果,不顾成本消耗是不可取的,只考虑成本,不考虑效果也是无意义的,关键在于平衡成本与效果,寻求一个最佳点。在多个治疗方案中,一个治疗方案即使成本较高,但临床效果显著,仍不失为较佳的治疗方案。成本效果最佳的治疗方案未必是实现特定治疗目标费用是最低的。在选用药物经济学成本效果分析法时,要综合考虑效果与成本在临床治疗方案评价中的作用,使成本效果分析更加科学化。
二、加速医疗机构制剂发展,保障医疗机构药品供应
《药品管理法》对医疗机构制剂的认定为: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常规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它不同于药品监管部门正式批准上市的药品,市场上一般没有供应,患者只能在该医疗机构凭医师处方购得。在特殊情况下,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制剂必须是本单位需要,市场上无供应,作为药厂生产有益补充的品种;是常规配制的固定处方制剂,并事先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有登记注册文号的制剂。凡市场有供应制剂品种、非常规配制的临时处方制剂、无标准依据、未经批准、无制剂许可证或未登记注册、无批准文号的制剂,医疗机构不应配制。所配制剂应坚持本单位自用原则,不得进入市场,没有流通行为。
(一)、制剂的制备应逐渐由保证供应型向技术开发型转变
停止生产那些可由制药企业供应的制剂,着重新剂型或新制剂的研制。随着《医改意见》以及《医改实施方案》的出台,国家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凡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均可考虑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为此,我们必须把握时机,瞄准发展方向,紧密结合临床,大力发展有特色的医疗机构制剂。应该说每个医疗机构都有自己的医疗特色,医疗机构药学工作者要主动配合临床,挖掘有临床基础的协定处方,研制开发新药制剂。以现代科学的方法,对传统的医疗机构制剂作重新评价和筛选,在此基础上研究生物利用度,提高治疗品质的新制剂如控释制剂、透皮吸收剂、靶向制剂等,以此带动整个自制制剂的开发,在开发新制剂的同时发展自己,进而推进药学的发展。例如,开发儿童制剂,在保证药效的同时,在色相味和使用方面做工作,迎合了小儿心理,会受到患儿及家长的欢迎。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以后,医疗机构制剂作为处方药必然在医疗机构用药中占有利地位,开发新品种有着广泛前景,同时能锻炼我们的技术能力,降低医疗机构经费开支,减轻患者用药负担,增加医疗机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配置过硬的硬件
为了保证制剂质量,制剂室要远离各种污染源。周围的地面、路面、植被等不应对制剂配制过程造成污染;制剂室的房屋和面积必须与所配制的制剂剂型和规模相适应。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室;各工作间应按制剂工序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布局;各种制剂应根据剂型的需要,工序合理衔接,设置不同的操作间,按工序划分操作岗位;制剂室应具有与所配制剂相适应的物料、成品等库房,并有通风、防潮等设施;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等必须与其后续工序严格分开,并应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制剂室应有防止污染、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有效设施等等。其中鼠害的防治尤其突出,鼠害严重威胁制剂产品的质量。增添必要的设备,提高生产的机械化、自动化、半自动化水平,逐渐改变原有的落后的生产条件;改进产品的外包装,如软膏盒换成软管包装,各种内服制剂玻璃投药瓶改用单剂量玻璃瓶易拉盖式包装并且相应剂量为一盒,以确保产品不受污染,也便于确定服用量,方便使用。所有这些硬件都是提高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的物质保证。
(三)、加强医疗机构制剂室软件建设
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人们强烈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和卫生保健水平,从而对药品(包括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的变革、经济的高速发展,要求现代管理者建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观念,科技“以人为本”,医疗机构“以人为本”,制剂同样“以人为本”,人是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性因素。《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核心思想之一,就是既管产品又管人的工作质量;加强药事管理,加强软件建设,在制剂过程中控制差错和污染。软件管理将改过去的经验配制为规范配制,改行政管理为法制管理,改领导或群体负责为个人负责。《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中岗位管理制度就明确体现了岗位特点对操作者行为的规范,操作的要求以及责任的体现,树立一种个人负责的精神。因此,人员的观念转变和素质的全面提高,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四)、加快人才培养,提高人员素质
制剂人员的素质是保证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的关键,是强化制剂队伍的基本点。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中要求:应在药剂部门设制剂室、药检室和质量管理组织;并配备具有相应素质及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具有相应管理的实践经验,有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的能力;从事制剂配制操作及药检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结束语
总之,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应走新药开发之路,这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出路和希望所在。理想的中药制剂应具有稳定明确成分、指标以及可重复的药理和临床效用数据,而目前离这个目标还有一定距离。加大中药制剂剂型改革深度,明确作用的物质基础,运用先进技术和材料,研制安全、有效、方便的中药制剂是今后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参考文献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践来看,形成了“直通型”、“分工型”、“存储型”、“大统筹型”等“统帐结合”模式。这些模式虽然都有其合理性,但却都在实践中暴露出基金收缴困难、医疗服务和支出管理机制失灵等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难以形成一种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界定的“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的基本原则,借鉴国内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正反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模式应当是多元协调混合型模式,这种模式的关键在于建立一种保障方式多层次、保障资金多渠道、支付方式科学、管理办法有效的医保运行机制。
一、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基本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的基础,也是国家医疗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法定性质的政府行为,以强制性实施为主,财源主要来自强制筹集的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只承担基本医疗的保障职责,即限于提供适应绝大多数参保职工必要医疗需求的、医疗服务机构采用成熟的和适宜技术所能提供的、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
2.补充医疗保险。这是完整的医疗保险体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在经济效益许可的条件下,由企业(行业)为职工、职工为个人自愿出资组成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为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不足以支付巨额医疗费而建立的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在我国现阶段,应抓紧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形式有:一是“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的是基本医疗,但是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病例又是客观存在的,尽管其发生的概率较低,但费用很大,致使单位和个人均难以承受。对于这些“超大病”的医疗问题,既不能一推了之,更不应该把这个包袱再推给用人单位,最佳的解决办法应是面向统筹地区建立“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帐结合方式实施,其中社会统筹基金要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支付为主,但个人同样要负担相应比重。尽管相对统筹支付而言个人负担比例较小,但由于医疗费用相对较大,对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工资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本人和家庭来说,还是困难重重。为了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企业(行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职工大病专项金,实行统筹使用,对困难者予以资助。
3.商业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中较为规范、起补缺和提高作用的层次,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在保险期内因疾病、生育或身体受到伤害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在这一领域由人们自由选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当前应重点突出主要的险种有:(1)特种疾病保险。针对一些风险容易预测、发生率较低,但疾病费用较大的疾病而设计的险种,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发生灾难性病症时保障投保者的治疗,以免由于经济原因使治疗受到影响。比如肿瘤、心脑血管意外病症。(2)康复保健医疗保险。主要为满足一些高收入人群或团体超出基本医疗需求以上的高水平的和特殊保健的医疗需求而设计的险种。如有些病房的设施将比较豪华,相应的收费标准也高,基本医疗保险不可能承担这部分费用,部分高收入人群就可通过参加康复保健医疗保险得到相应的待遇。
二、建立合理的医疗保险费用筹措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考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职工的收入水平并不高,财政收入极为有限,企业效益大多数处于较低水平的现状,本着“最基本的筹资水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的理念,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比例根据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因素确定。
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由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积累,资金组合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个人参保,可由用人单位与个人各付一部分保险金,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全部由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并以此作为稳定职工、吸引人才的有力措施。在此,除了为保证国家公务管理的正常运行,由财政为国家公务员提供一定的医疗补助外,国家不为其他任何社会成员支付保险费,但可通过有关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与保险。其鼓励政策至少有两条:个人用于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收入免交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用于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费用,可在税前列支。
三、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医疗保险难搞,难就难在医疗费用的支出控制。医疗消费具有即时性、难预测性、道德风险大的特点。一些试点城市的社会统筹基金大量超支,都与缺乏有效的医疗费用制约有很大关系。实践证明,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是医疗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1.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标准。现代的医疗科学技术发展很快,几乎天天都有新药、新的诊疗手段出现。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根据保证基本医疗需求和与医疗保险基金筹措水平相适应来确定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给付标准。
在选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具体方法上,国际最近流行用经济学的评价方法,综合考虑和比较药品或治疗技术的成本效果。比如,甲药单价很贵,但很快就能见效,病人不久就能康复、上班;乙药单价很便宜,却在较长时间的服用后有效,自己工作受影响。如果仅仅看单价成本,乙药看起来属于“基本医疗”,但在对甲、乙两种药物的成本效果进行认真、细致的比较之后,甲药就可能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所以,基本医疗保险的界定是医疗技术问题,但更是经济学上的问题,可以预计,成本效果的评价方法和思想理念将影响未来基本医疗的界定和选择。
2.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板块式”的统帐结合方式。即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之间割断关系,实行独立分别运作,分别核算,风险各自负责。个人帐户管小病,主要用于门诊医疗服务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服务,个人帐户用完后,全部自负。统筹基金管大病,主要用于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急诊大病医疗服务,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板块式”帐户运作方式首先在小病上设立个人帐户,加强了个人对小病的自我保障责任;其次,由于次数频、难控制的小病费用进不了统筹基金,减少了统筹基金透支的可能性,统筹基金集中解决大病,加强了抵抗大病风险的能力;再次,大病的医疗服务、药品消费具有较强的“资产
专用性”,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把管理的重点放在费用高又较易监控的大病部分,集中力量抓主要问题,有利于提高统筹基金的管理效果。
对于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已不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应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或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额应是“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额,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额后才进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3.选择按病种付费的结算办法。目前国内普遍采用的医疗服务机构与医疗保险机构之间“按服务收费”的偿付方式,在客观上促使医疗机构以过度使用医疗资源的方式,而不是以最有效的方式提供服务。“按病种付费”是根据每一种疾病或病程所需全部服务进行事先定价后,按此标准支付给医疗服务提供者。美国的预付制和德国的按点数付费,在本质上都属于“按病种付费”方式。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对同一疾病的治疗有了越来越多的治疗方案,其费用的差别也越来越大。医疗实践的发展迫切需要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科学测算每一病种的标准化诊断、标准化治疗、标准化药品的费用,在众多的治疗方案中,选择适当的治疗方案,并作为医保机构费用偿付的依据。“按病种付费”方式,可有效地限制医生在决策中的“独断专行”,避免提供过度服务。
四、建立政事分开的医疗保险管理体制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医疗保险法规和政策,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运作框架,规范和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个人、医院、制药、金融等相关利益群体的行为,确定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有关照顾扶持政策。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基本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主管比归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更为合理。由于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益和需求总量的控制与医疗服务的供方(医院和医生)密切相关,这就要求医疗服务部门和基金管理部门在同一个部门的领导下,相配合而不结合。因此,社会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管理是比较合理的;将有利于卫生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统筹规划、充分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有利于逐步形成政府卫生部门指导下的医疗保险方和医疗服务提供方双方买卖的格局,促进现代医疗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有利于扩大医疗服务范围,将预防、保健与治疗以及社区服务、医院服务有机结合,为最终实现全社会医疗保险和人人平等享受医疗服务奠定组织基础和管理基础。国际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管理体制也朝着卫生部主管的模式发展,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尤其是新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