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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建筑装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外,其施工的发包与承包,均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以下称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市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承担本市城区范围内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内进行;未设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必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
导下进行。
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未按本办法规定招标投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施工招标可以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和特殊专业工程招标,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
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八条施工招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招标公告,凡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三)议标:对抢险救灾工程、涉及保密的工程及依附主体结构的续建工程等不宜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的工程,经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选择二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协议定标。
第九条施工招标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建设用地已依法征用并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二)取得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或能够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三)建设资金能够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四)主要材料、设备已落实或明确供应方式和来源;
(五)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已经接通,拆迁、障碍物清除已经完成(委托承包方承担的除外)。
第十条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依照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选择、确定投标单位,择优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施工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建设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中介机构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组织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招标工作机构或办理委托招标手续;
(二)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项目登记;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六)向具备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踏勘现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七)开标,审查投标书;
(八)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将定标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备;
(十)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编制招标文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计划批准文件、工程名称和地址、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质量标准、技术要求、现场条件、计划开竣工日期、总工期及工程发包范围、发包方式、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设计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三)金融机构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工程款支付方式及结算办法;
(四)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及价差处理办法;
(五)合同主要条款;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七)依照评标规则确定的评标方法和定标标准;
(八)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招标单位应将编制的招标文件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召开发标会议,向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或补充的,招标单位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并在投标日期截止前7日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招标单位组织答疑后,应将答疑内容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送达或收取招标投标文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标底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及主要建筑材料用量等。
第十八条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招标单位不具备编制标底能力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代为编制。
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单位的委托编制投标书。
第十九条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持有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证书,所编制的标底必须附注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书、编制人员姓名及其资质证书等。
第二十条编制标底应当以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为依据,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规范和定额,确定工程量、工程造价和工期。
一个招标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一条招标单位应当将所编制的标底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所有知悉标底的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二十二条实行议标的项目,其承发包价格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后确定。
第四章投标
第二十三条凡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均可作为投标单位参加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四条投标单位参加施工投标,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单位提出申请,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简介;
(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技术人员及施工机械装备情况;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质量情况;
(六)招标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招标单位根据招标公告和投标单位提供的资料,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投标单位参加发标会议,并发送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申请投标的单位认为其符合招标公告规定的要求,但招标单位不予确认的,可以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投诉。
第二十六条投标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含有
下列内容的投标书:
(一)投标书综合说明;
(二)工程量、工程造价、主要材料用量及各项费用计算标准的说明;
(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主要措施;
(五)计划开竣工日期和工程总进度;
(六)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说明;
(七)招标单位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投标单位认为需要对施工设计、合同条件等进行修改的,可以在投标书中提出修改建议方案。
第二十七条投标书编制完成后,投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将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
投标单位需要对投标书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可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以正式函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八条投标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九条施工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启封并公布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标底。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的;
(二)投标书的编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内容不全的;
(三)投标书无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印章的;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无效投标书由招标单位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确认。投标单位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第三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组织评标小组对投标书进行比较和评价。
评标小组由7至9名评标人员组成。
评标人员由招标单位指派的人员、邀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设立的评标人员名册中随机挑选的人员担任,其中从评标人员名册中随机挑选的人员应当占全部评标人员的2/3以上。
第三十三条评标应当坚持公正、效益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工程质量、施工方案、主要材料用量、安全保证措施、资质等级、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评标小组的评价意见,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招标单位、投标单位不得以垫资承包、行贿受贿等形式相互勾结,排挤其他投标单位的公平竞争。
开标到定标的时间,大中型项目不得超过15日,其他项目不得超过7日。
第三十四条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在3日内将定标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备;经核备无异议的,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接到招标单位定标核备报告后,应当在7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三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由招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违反行政纪律的,由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定标结果予以否决,并责令招标单位依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申请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调解,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法律效力和证明效力的文书、合同的标准格式及评标规则,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制订。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附一:《**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责令其停止建设,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0.5%至1%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实行招标而自行将工程发包的;……
(八)违反规定压级压价、收取保证金、指定承包施工队伍和建筑材料的。……
附二:《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3号)有关条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的;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
(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
(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包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受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三:《**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有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标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发给施工许可证,银行不予拨付建设资金,施工单位不得接受施工。
(二)参与编制或确定暗标标底的人员泄露标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条 为繁荣建筑创作,提高规划设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搞活设计市场,鼓励竞争,缩短设计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工程规划设计招标投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招标投标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招标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招标投标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标管理
第四条 招标范围:
(一)城市主要地段(详见附件)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建筑物总高大于五十米;
2、建筑面积超过七千平方米。
(二)新开发的居住小区或五公顷以上的旧城改造片区;
(三)重要纪念性建筑;
(四)重要市政工程(立交、桥梁、地下隧道工程等)。
第五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公开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直接向三个以上有承担能力并符合设计证书允许范围内的设计单位发出邀请书。
第六条 招标投资工作程序:
(一)招标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招标单位向市招标办公室登记;
(三)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经市招标办核准后,招标信息;
(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五)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
(六)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解签招标文件;
(七)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
(八)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后送至招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组织有关建筑经济、规划、设计、概算工程技术人员对各投标单位的标书,进行统一技术经济指标测算,供评标时参考;
(十)评标、定标;
(十一)中标单位根据评委提出的修改意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认真修改,送审后由市招标办公室发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合同。
第七条 招标文件内容:
(一)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计划任务书或准备项目批文及其他文件的复制作;
(二)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要点、红线图及市政设施外部条件(外部条件统一委托市规划院承担);
(三)招标单位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对工程项目的使用功能要求资料等;
(四)工程用地范围的现状调查及地质普查资料;
(五)对招标的规划设计方案图纸内容、比例尺、深度及模型的具体的要求;
(六)组织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的时间和地点;
(七)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过程中,招标单位应申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三章 投标管理
第九条 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由市招标办公室负责。投标单位所持设计证书的等级和业务范围必须与招标工程的内容和规模相符合。
第十条 凡参加投(邀)标的设计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高级建筑师(或高级工程师)或院(所、室)主要技术负责人为投标负责人,并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报送的资料:
(一)标书一整套;
(二)图纸、说明书等缩印本十五套。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的标书,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综合说明书;
(二)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主要图纸;
1、总平面图,
2、首层、标准层、非标准层、顶层平面图,
3、立面图以及重要街景图,
4、剖面图(主要剖面图不少于两个),
5、着色透视图或建筑模型;
(三)工业项目、市政工程项目参照的规划设计方案主要图纸按本条第二款的内容办理,其中工业项目须增加工艺布置图;
(四)主要施工技术要求;
(五)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六)保证设计质量和设计周期的措施;
(七)设计收费金额。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寄送的投标文件,经招标工作小组(申请公证的项目则请市公证机关)加锁贴封条后,统一由招标工作小组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拆看或修改。
第十四条 为维护投标、招标单位双方的权益,凡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内擅自撤标或中断招标的任何一方,均将承担另一方一定的经济损失费。
第十五条 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立即取消投标资格并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评标管理
第十六条 对投标的规划设计方案资质审查,由市招标办公室组织未参加投标活动的有关技术人员进行。
第十七条 评标工作由市招标办公室根据招标工程特点,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其成员不得参与招(邀)标过程中有碍于评标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第五章 定标管理
第十九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出的中标方案,由市公证机关当众启封,宣布中标单位或作者。
第二十一条 确定中标的依据:
(一)能正确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规范、规程;
(二)设计文件内容、质量、深度符合招标文件和国家规定的要求;
(三)方案有创新、有特色;
(四)方便施工,有实施的可能性;
(五)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好。
第二十二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中标的规划设计方案,由中标单位按评审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市招标办公室组织有关评委、规划设计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后,市招标办公室发出中标通知书。据此,建设单位可向中标单位委托设计签订合同,设计单位可按程序进行各阶段设计。
第六章 投标、中标酬金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具有一定质量投标方案,无论是否中标,均给予一定的成本费和劳务酬金。
(一)规模五至十公顷的旧城改造区,十至二十公顷的新开发区,建筑物总高度五十至八十米的一般性公共建筑单体工程(附有彩色渲染图、透视图或模型):
非中标单位:一千至二千元/方案。
中标单位:二千至三千元/方案。
(二)规模大于十公顷的旧城改造片区,二十公顷以上的新开发区,建筑物总高度大于八十米于一百米的公用建筑单体工程(附有模型):
非中标单位:二千至三千元/方案。
中标单位:三千至四千元/方案。
(三)纪念性建筑,功能复杂、有特殊要求的大型公共建筑,中外合资项目(附有模型):
非中标单位:二千至三千元/方案。
中标单位:三千至四千元/方案。
第二十四条 招标单位使用非中标单位的技术成果时,须征得其同意。
第七章 附则
摘要:招投标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竞争方式,这种竞争方式对参与竞争的单位来说意味着公平、合理。招投标是招标人事先公布招标要求和条件,众多参与投标的单位是在同等条件下的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择合适的投标人。
关键词:招投标;工程质量;评审
Abstract: The bidding is one of market economy competition, the competitive way to participate in the competition for the unit that is fair, reasonable. Bidding personnel first publish the bidding requirements and conditions, many involved in the bidding units are under the same conditions of competition, person of invite public biddin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ogram is to select a suitable bidder.
Key words: bidding; engineering quality; evaluation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就引进工程招投标制,通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招标投标管理日趋成熟。如何在招投标过程中规避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12年4月18日专门出台了指导意见。就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管、制度及市场秩序作了详细的指导,这给我们从事这方面工作的部门和同志提供了宝贵的指导作用。
笔者从事工程管理工作也有二十几年了,2009年加入到芜申运河桥梁改建工程的队伍中,代表政府负责政府投资桥梁的建设管理工作。通过自己多年来亲身的工作体会,针对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工作谈一点自己的体会。
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直接关系建设项目的成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在招投标管理上,不仅要重视“规避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各地制定的招标规定更为重要。招标规定的细则能决定中标单位是否能在合理的工期内保质保量的完成投标内容,从而保证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既能节约资金又能有质量、工期的保证,从而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常规做法是:由建设单位全权委托招标中心进行网上公开招标。由招标中心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由招标中心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单位的标书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提供给招标机构。
笔者在这里想要详细说的就是关于这个评审的过程。目前大型的政府投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一般是分为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这条的想要说明的应该是:投标人的技术标是否与工程项目施工图和工程当地的场地情况相符,即技术满足要求、不低于成本价的前提下,价格低者中标。追求绝对最低价中标是不合理的,应该是合理最低价中标。怎样才能算是“合理最低价”,取决于专家的评审。这就需要评标专家不仅需要了解工程施工图纸、施工技术、工程当地的实际情况及市场材料价格信息,更重要的是需要评标专家具有职业负责任感。换句话说就是评标专家既要具有专业知识又要具有职业道德。
笔者在工作中曾经遇到这样的情况。笔者的单位作为市政府的代建单位负责一座桥梁建设的管理工作,桥梁施工单位的确定按国家规定采用网上公开招标。整个招标过程都是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了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价的编制和审查,确定工程的预算控制价为8200万元人民币。经过专家的评审最后推荐的中标单位中标价只有5700万元,其中还包括10%的工程预留金,也就是说实际工程造价仅仅5130万元。招标中心通知业主单位进行巡标,发现这家中标单位的技术标竟然将工程施工图中的桥梁现浇梁改为了预制梁,商务标中钻孔灌注桩的综合单位分析中竟然没有成孔费用,这两大项加起来至少低报了800万元。不知道这样的单位一旦中标开工后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要么是想尽办法偷工减料,要么是想尽办法进行设计变更,要么是干脆以亏损停工作为威胁来要求增加工程款。不管哪一种情况的发生都会对工程质量和工期产生不利的后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评审结果?一方面说明专家没有仔细的去阅读施工图纸,没有仔细的去一个个的详解综合单价的分析表,而只是不负责任的从众多的投标人中选了一个最低价,敷衍了事;另一方面也可能参与评标的专家有的只是拥有一张证书,根本不具备评标的能力,也只能选一家最低价的作为中标候选人;也有可能是招标机构给予专家进行评审的时间太短,专家根本不可能对每一个参与投标的单位的标书都去一一的仔细的阅读,只能大概的以价格来定中标候选人。
这个例子用来说明一件事,专家的评审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国家政策规定的再严密,最重要的还是如何去执行。专家在评审的过程中,不能一味的只重视商务标而轻视技术标。这就需要招标机构对专家库的管理需要出台一些细则,对参与招标评审工作的专家有一定的约束。
国家对招标专家库的管理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全国各省市对招标专家库的管理各自出台了细则,都详细说明了进入专家库的资格、进入专家库后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取消专家资格的情况。但都没有提到出现上文中的情况,专家应担负什么样的责任。
【关键词】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施行,标志着工程招投标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严格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对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招标投标这种运行方式必须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前提下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应该说是步入了正轨,越来越规范化了,所取得的成效也是明显的。一是社会各界树立了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的意识,建设项目单位也不同程度提高了依法进行招投标的自觉性。二是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比例明显提高,由于绝大部分招投标工作中能够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使得不规范行为和腐败现象得到一定制约。三是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同程度地节省了建设投资,从而降低了建设成本,提高了项目的经济效益。但是,无须讳言,目前在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和阻碍着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归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现象是有发生。在一些建设工程中,出于自身利益和便利的因素,有些投资人总想规避招投标,从而能够自行指定设计、施工单位,甚至有些项目达到招投标要求的范围,也千方百计通过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把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限额以下,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使得建设项目失去有效的竞争和监督。
2、串通投标,搞“明招暗定”。这是目前招投标中比较普遍的不正常现象,表现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围标、大家轮流中标、分"猪头肉"的现象,或借机抬高标价,损害投资人的利益,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削弱、限制了正当的竞争,使招投标流于形式。
3、虚假中标违规分包。这也是目前招投标中存在的不正常现象,有些施工单位本不具备要求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却利用一些手段获取资格或借用别人的资质中标后,马上倒手转包,或是未经招标人同意将工程分包出去,甚至还会再转手,再分包,这种以工程牟利的行为,使工程每倒手一次,实际用于该项目的资金就会减少一次,而且几经换手后,招标单位对真正施工单位的资信和能力已失去有效的监控,使工程项目的质量得不到应有保证。实际上建设领域出现的众多质量问题,相当一部分就是因为层层转包或分包造成的,给项目在施工中和投入使用后的安全造成了严重隐患。
招投标制度的实行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招投标制度的实行,也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有力手段。要进一步做好招投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违规行为,除了大力宣传招标投标法,依法办事,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外,还应采取一些相应配套的措施:
l、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的范围及形式。在《招标投标法》的原则规定下,相关监督治理机构,对除了《招标投标法》已明确规定应进行招标的范围外,还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建设项目应进行招投标的范围及形式,尽快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平台,按照“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要求,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服务的基础上,不断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化建设,为招标投标监管、合同履行监督、质量安全监督、诚信体系建设等提供信息、技术支持,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增强招投标工作透明度,及时在规定的媒体招投标信息,破除地区、行业的封锁,使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企业有机会平等地参与竞争。
2、严把"三关"。为防止围标、串标现象发生,在招投标实践中,应严格把住"三关",即资格预审关、工程造价关和评标细则关。首先,把住了资格预审关,就初选了能够建设该工程的施工企业;其次是把住工程造价关。招标项目特别是国有投资项目要经过财政评审来合理的确定工程造价,使得招标控制价合理科学且保证投资效益。再次是把住评标细则关。评标委员会可按如下要求组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二人;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办法要符合招标工程实际,不能有倾向性。
3、规范工程招投标机构的行为。发挥社会中介机构技术力量强、专业分工细、经验丰富的特点。工程招标机构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中介服务组织,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和法定程序的执行者,其服务水平高低和市场行为规范与否,是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的重要保证。工作中要不断规范招标机构的行为:招标人委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其业绩、信用状况、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进行择优选择;招标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业务,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能力,定期接受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知识继续教育。机构在工作中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全规范地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招投标活动,既可取信于各方,并对各方负责,又可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从建设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今后凡是有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都应由工程招标机构进行招投标。
虽然我工作岗位和角色发生了很大变化,于年月日通过招聘到集团公司沈阳办事处工程部上班。从学校到工程施工单位.而且对工程管理、广联达预算软件首次接触,但在领导的关心和同事的协助下,凭着自己的专业基础和工作经验,加上刻苦钻研和学习,很快适应了工作环境,并取得了一
定的成果。现将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表示及成绩
认真学习了工程质量管理细则》并将其牢记于心,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上班伊始.时刻提醒自己要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
还有《酒店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编制指南》等文件。认真学习各种规范文件。从最开始的档案编制指南》包括技术交底清单、贯标实施表格、质量体系实施指南等到建筑施工手册》建筑施工质量通病防治手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细则》等等各种规范规程;除此以外。
虽然在学校也有过一个多月在施工现场实习的经历,但是真正的施工过程中,所了解的还只是凤毛麟角。所以对于一个刚毕业的学生来说。从到公司上班开始,工程部的两位前辈就带着我去各个现场。跟随他一起检查质量、平安、文明施工等情况的那段时间,吸取知识、总结经验的最佳时机,也是对于施工现场学到最多、最全面的阶段。所以我忠心的感谢他教授、教导和关心。
参与了技术标的编制过程,并针对其中11号楼施工图加以计算,由于大学毕业设计做的就是投标编制,所以较快的掌握了其中的要领,4认真学习辽宁省概预算编制资料。首先对辽宁省概预算编制资料、计价清单规范等进行了认真系统的学习,并坚持边学习边实际计算练习,借项目投标之际。虽然还没有真正独立完成任务的机会,但是个人认为我已经具备一定的独立完成任务的能力;与此同时,还学会了使用“广联达预算软件”编制预算和抽算钢筋,通过对施工图的预算练习,虽然是首次接触,但是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可以进行局部独立操作。今后的工作中,将不断的摸索和钻研,把工作做得更加精细、完美。
以便需要时能够及时找到③对局部事宜进行登记备忘,供以后对照④与分公司同事积极探讨造价控制、合同管理、资料管理等内容。通过讨论既增进了同事间的友情,其他方面:①坚持每天上班提早到公司,打扫办公室卫生,为同事发明一个干净的工作环境。②管理办公室内部分文件存放。又提高了自身能力⑤主动与同事交流,热情协助他人。
二、努力的方向
所以更需要给自身充电,着重向投标方向努力,积累投标经验,争取达到工作年限要求时,顺利通过全国造成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充分利用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优势及以往的工作经验。
1考虑到建筑施工单位女同志的工作范围有限。积极主动接触各种相关业务,提高自身的实际操作能力,有可能的话能够为公司在投标谈判时奉献力量,为公司的品牌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2积极参与证书考核.提高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