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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环境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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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环境治理方案

矿山环境治理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

1.矿山概况

该煤矿位于苏拉合马煤矿位于拜城县NW340°,直线距离55km,行政区划隶属阿克苏地区拜城县铁列克镇管辖。矿区位于天山南麓中高山区北部的斜坡地带,海拔3130~4018m,比高在888m左右。区内沟谷纵横,地形三面环山,大部分地表植被覆盖。总体地势呈北高南低,东西高、中间低状。较大的沟为苏拉合马沟,为“V”型谷,岩质边坡,分布于矿区中部。苏拉合马沟起源于矿区中部,沟深3~200m,宽20~100m,整体走向为西北~东南。终点在矿区东南部约5km位置处与克塔什沟交汇,全长约8km,海拔高度2800~3450m,相对高差约650m,沟底纵坡坡度一般在7°~35°之间。矿区内无常年地表水系。发育较大的沟谷为苏拉合马沟,仅在夏季沟内才存在少量的汇集水流,补给来源主要为大气降水和北部高山区的积雪融水,后通过阿克塔什沟排泄台勒曲克河。矿区所在地属温带大陆性干旱气候,日照长,昼夜温差变化大,一年中最热的月份为7月,平均气温约21.0℃,最冷的月份为1月,月平均气温约-10.6℃,年平均气温在7.6~11.5℃之间;每年的9月底开始降雪,来年5月中旬解冻,最大冻土深度为1.6m。在夏季常有短时阵雨或冰雹。全年平均风速为0.9~1.9m/s。

该矿山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为60万t/a,全年工作日240天。均衡服务年限为19.5年,其中首采区的服务年限为7年。地质资源储量1522万t,可采储量1403万t,剥离量4394.2万t,平均剥采比3.13m3/t。主采Ⅳ7和Ⅳ9煤层。

2.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分析

(1)废物排放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①本矿山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煤层上部覆盖层剥离物、工业场地锅炉灰渣、施工期坪整场地的挖、填土料以及截水沟开挖产生的废渣。而现场剥离物、锅炉灰渣及建筑废渣的随意堆放,不仅占用土地,改变了原有地形地貌,导致植被破坏,同时风化粉尘随风飘扬,对大气也造成了污染。

②矿山投产后又会产生大量的生活垃圾,这些生活垃圾含有病原微生物、有机污染物等,若随意堆放、不进行灭菌、消毒和清运处理,将会对土壤、大气、水体和人体产生一定的污染,同时也改变了原有地貌景观。

③本矿生活污水主要为工业场地食堂废水、浴室废水、锅炉废水。污水中主要含有机污染物、有毒污染物(如合成洗涤剂)及生物污染物(如有害微生物)等,未经任何处理,对矿区地表环境存在有害影响。还有矿山开采期间所产生的矿坑水,经过雨水冲刷煤体后,水中含有大量煤渣悬浮物等固体成分,总硬度、矿化度均较高。未经处理随意排放会污染苏拉合马沟水体,影响地表植被的生长发育。

④矿区粉(烟)尘污染主要是煤炭开采过程中,原煤的破碎、储存、运输、装卸等造成扬尘以及锅炉燃煤、燃油机动设备和运输车辆对外排放的SO2、NO2、NOX,CO、烃类等有害气体外排对矿区大气造成污染,影响矿区内作业人员的健康。矿山闭坑后,该污染即可消除,不会对矿区造成长期的不良影响。

(2)采矿工程活动对地表的破坏

该矿山为露天开采,其采矿方式对山体地形地貌及植被破坏程度较为严重,将会加剧区内水土流失现象。本矿山因采矿活动构成的地表破坏主要是由露天采坑及用于堆放固体废弃物的排土场而引起的。

3.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地质灾害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矿坑突水等。由于采矿活动的强度远远超过了自然地质作用,强烈地改变和破坏了矿区原有的地应力平衡系统,使地应力在重新调整过程中产生了多种次生地质灾害,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尾矿库溃坝等。其中突发性地质灾害危害性最大,往往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巨大。

(1)崩塌

根据矿山特有的地形条件及开采特点,本评估区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崩塌灾害的地点为采区内开采过程中形成的采剥工作台阶边坡及采区北部F2断裂带地表露头。当镶嵌在坡面中的欠稳定的破碎岩块在降水、采矿爆破振动及重力影响下将引发崩塌灾害,影响工作面采矿活动的正常进行,危害采矿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滑坡

根据山坡露天矿的赋存和开采特点,可能引发滑坡灾害的场所为露天采坑及外排土场。尤其是排土场建成后,大气降水可通过剥离物堆积体颗粒间的孔隙直接渗入到原地表腐植土中,使其成为软弱滑动面。由于外排土场地形坡度较大,坡角无任何支档构筑物,使该剥离物堆积体处于极不稳定状态。一旦在排土场工作面施工车辆活动、附近爆破震动等外动力影响下,该不稳定坡体极易向下产生滑动,威胁外排土场工作面施工设备及人员的生命财产。

(3)泥石流

评估区内山体间谷较为发育,仅个别地段岩体成零星状出露于地表。沟底松散堆积物较少,且已在各支沟与矿区道路交汇处做了简易过水涵洞,因此不具备产生泥石流的条件,不易发生泥石流灾害。

(4)地面塌陷

评估区为露天开采,无地下开采活动,因此没有地面塌陷发生的可能。

(5)地面沉降

地面沉降主要包括地壳沉降活动、松散沉积物的自然固结、人类超量开采地下水或油气资源而引起的土层压缩沉降。评估区及周边地区没有超量抽取地下水和油气资源的人类活动,地面沉降灾害不发育,危害程度小,现状评估危险性小。

(6)地裂缝

评估区属基本稳定区,现场调查新构造运动不强烈,不会产生地裂缝,地裂缝灾害不发育,危害程度小,现状评估危险性小。

4.矿山环境治理方案

开发矿产资源必须坚持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闭坑等全过程的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的监督管理工作。执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最大限度的避免和减轻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及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

(1)矿山废弃物治理方案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运营期间剥离物外排至专用排土场,剩余剥离物可内排至采掘场中。在锅炉房北侧新建10m×20m、高为2m的煤炭、锅炉灰渣临时堆放点,当锅炉灰渣堆满时,一次性清空,运往环保部门制定的垃圾填埋场。而平整建筑场地而产生的剩余土方量与开挖截水沟产生的废渣,全部用于填筑矿区道路。废水的治理办法是,修建污水处理池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修建U型截水沟及矿坑水沉淀处理池对矿坑废水进行处理,均可达到排放对地质无影响。将生活垃圾定期集中拉运至垃圾场,并且设立防渗卫生厕所及化粪池。对场地定期洒水降低粉尘污染,加强绿化,可以净化空气还可抵御风沙。

(2)地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

矿山建设中对表层土的剥离要单采、单运、集中贮存。待首采区外排剥离物排弃完后,应立即对外排土场地表用含腐植土的地表剥离物覆土掩盖,并播种适宜当地气候环境的草本植物,进行绿化处理。

5.矿山地质危害治理方案

由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和预测评估结果可知,评估区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崩塌和滑坡。

矿山环境治理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影响评估;恢复治理;保证金

中图分类号:X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29-0084-02

从2009年开始辽宁省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制度,遵循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并重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基本原则,该制度是有效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与工民建、矿山建设等常规项目的建设具有明显差异,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结合近年来开展的一系列相关工程实践,对其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葫芦岛市西北部的南票区是以煤而兴起的工业区,区内煤炭资源丰富,有着悠久的开采历史。至今各井田煤炭资源基本枯竭。各小矿井大多进入残采、复采阶段,形成规模较大的采空区。采矿活动破坏了区域性生态环境及自然地貌景观,形成了各类地质灾害,影响了区域的生态环境和当地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活动。

1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1.1 现状评估及其范围

建国以来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大规模开采,部分矿井的煤炭资源已近枯竭,并留下了大量的采空区域。目前,南票煤田内大部分小型矿区都在进行复采和残采,根据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表现形式和影响结果,将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归为四大类:

1.1.1 地质灾害。地下开采所造成的采空区引起的局部地质灾害主要有:地面塌陷、地裂缝及井巷垮帮冒顶。进行复采的小型矿区大部分都在沉陷区域内,由于地面沉陷尚未稳定,所以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地面塌陷和地裂缝发生的规模,确定矿区地质环境影响程度分级;

1.1.2 地下水资源。采矿活动对水资源的破坏包括地下水资源浪费、区域地下含水层破坏等物理破坏,其中地下开采对地下水资源影响最大。南票井田中的小型矿山大多位于剥蚀丘陵区,区内地下水主要以碎屑岩类孔隙裂隙水和碳酸盐岩类岩溶裂隙水为主。

1.1.3 地形地貌景观。矿山建设和生产已经对矿区原生的地形地貌景观影响和破坏程度较大,并形成了新的堆积压占和挖损地貌。特别是在工矿广场内修建的办公室、井口等建(构)筑物、用来运煤的矿区道路以及矸石堆、煤堆等破坏了原来的地形、地貌,改变了原有的自然景观。

1.1.4 土地资源。地下开采对土地资源的影响表现为固体废弃物堆放占用或毁损土地,主要为工矿用地的部分,影响程度分级由占用和破坏的土地类型及面积而定。

综合以上四方面因素,分级确定采取上一级别优先原则,确定现状评估的级别(只要有一项要素符合某一级别就定为该级别)。现状评估的面积为矿区面积与现阶段的影响面积之和。

1.2 预测评估及其范围

预测评估应在现状评估的基础上,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采矿地质环境条件特征,分析预测采矿活动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危害,评估矿山建设和生产可能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的影响,包括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矿区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和土地资源毁损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程度评估。

预测评估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分级标准与现状评估的分级标准相同,面积为现状评估的面积与地表岩移影响范围面积之和。

2 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工程

2.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放在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发生前的防止上,同时要积极治理和恢复已经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上,通过对矿区现状和预测的评估,可以确定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工程的方法和措施。

2.1.1 地面塌陷、地裂缝治理:对开采沉陷区,未达到稳沉状态的,采取监测、示警及临时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达到稳沉状态的,采取防渗处理、削高填低、回填整平、挖沟排水、植被重建等综合治理措施。对地裂缝的规模和危害程度较小的,采用土石填充并夯实,防渗处理等措施;规模和危害程度较大的,可采取填充、灌浆等措施。

2.1.2 含水层破坏治理:主要的防治措施为定期对矿山排放的废水进行监测,防止污染含水层。

2.1.3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治理:丘陵山区可采用边坡加固、采坑回填、植树种草或者挂网客土喷播等工程措施,以修复生态。

2.2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

为及时掌握矿山开采过程中所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及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影响范围、程度及危害,同时准确掌握方案中各项治理工程的实施和效果,矿山要进行对地质环境的监测工作。具体监测工作如下:

2.2.1 地质灾害监测。对地面塌(沉)陷、地裂缝,采用人工监测等方法进行监测,其余采取人工定期监测方法即可,在矿山生产工程中随时进行监测。

2.2.2 含水层破坏监测。定期对矿山废水进行监测,监测矿山排水各项指标是否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28-2002)Ⅱ类水域标准要求,防治污染含水层,可采用人工现场调查、取样分析的方法进行监测。

2.2.3 地形地貌景观和土地资源监测。定期安排相关人员在评估区内地形地貌和土地资源已遭到破坏和将会遭到破坏的地段进行现场测量。

3 经费估算与进度安排

3.1 经费估算

许多恢复治理和防治工程都是在矿山闭矿后才能实施,当矿山闭矿后如果矿山的法人能履行职责对本矿区范围内的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进行恢复治理,则在验收合理后返还所交纳的保证金额。如果矿山的法人不履行职责,当地国土部门将用所交纳的保证金,组织人员来进行恢复治理工程,以确保矿山在闭矿后之前所破坏的土地资源与生态环境能够得到很好的恢复与治理。

所以保证金的计算和收取显得尤为重要。煤炭型地下开采矿山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保证金交存总额=单位面积交存标准(取0.25元/m2・年)×影响面积×有效年数×影响系数(取1.5)。根据现行的实际情况,往往还要结合现行的价格标准以及市场价格对整个的恢复治理工程进行估算,所得的金额作为恢复治理工程的总费用。经费由工程施工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三部分组成。所交纳的保证金额为工程费用与公式计算金额两者的最大值。

3.2 进度安排

方案编写日至闭矿期间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及时回填地裂缝。闭矿后到恢复治理工程结束:拆除井口设施,回填井口,平整;拆除工业场地废弃的建筑物,排矸场堆放的矸石清运后,清理地表,平整,穴状客土,植树、种草、后期管护。

4 结语

重视地质环境条件和矿山的现场调查和测绘是有效开展本项工作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对合理有效制定恢复治理防治工程具有重要意义。收取保证金制度是为矿山闭矿后环境的恢复治理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尽量减少因为开发资源而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参考文献

[1] 唐辉明,等.工程地质学基础[M].北京:化学工业

出版社,2011.

[2] 陈昌彦,,王维理.废弃矿山植被恢复工程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关键问题分析[J].中国地质灾害与

矿山环境治理方案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如实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矿山地质环境的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上一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治理项目。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及地质环境现状;

(二)开采矿产资源对矿山地质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

第二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减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坏。

第二十一条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对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第二十三条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进行勘查、设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勘查、设计后方可施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采矿权人不具备治理恢复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五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不得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质量。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采矿权人或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每年将治理情况报告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达到下列主要标准:

(一)整治被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实施绿化,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处置矿山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地表水水质得到恢复。

对具有观赏价值、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

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保证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其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渠道融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其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治理恢复能力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完成后,由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时,可以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

第三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发生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矿山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或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第十条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

(二)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

矿山环境治理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矿山;采空区;治理;生态环境保护

1、引言

1.1矿山基本情况。新疆铁厂沟煤矿位于伊宁市西北方向的铁厂沟内,行政区划属伊利县巴彦岱镇。目前主要开采A组、B组浅层煤,经过四十多年的开采,已基本采完。目前A组、B组浅层煤开采后形成多处采空塌陷坑,对矿区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

1.2矿区地质环境现状

1.2.1自然地理概述

(1)地形、地貌。铁厂沟煤矿矿区位于伊宁盆地的北缘,北天山南麓的低山丘陵地带,区内冲沟发育,地形变化较大,矿区地形总体西北高、东南低,向东南方向倾斜,区内海拔高程725-915m,相对高差190m,在A组、B组煤的第一水平采空区形成多处地面塌陷坑。

(2)气象、水文。矿区属典型的大陆性气候,昼夜温差大,多年平均降雨量428.10毫米,蒸发量2364.8毫米,气候干燥,光照时间长。多年平均气温8.66℃,极端最高气温40.1℃,最低气温-39℃,最大冻土深度1.8m,多年年平均日照数2764.6小时,全年风速不大,风向以西北为主,且多集中在夏秋两季,最大风速为5.0级,一般在2-3级。矿区苏阿勒马特河穿过矿区,是矿区唯一地表水系,为常年性水流,年平均流量0.24m3/s。

1.2.2地质概况。矿区出露地层主要有三迭系(T)、侏罗系(J)、第三系(E+N)和第四系(Q)。

1.2.3水文地质概况。矿区地下水类型主要为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潜水和碎屑岩类裂隙水。

1.2.4工程地质条件。(1)区域稳定性。矿区位于区域活动断裂附近,地震设防基本烈度为Ⅷ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2g,根据地质指标和地震指标,矿区属次稳定区。(2)矿区岩土体的工程地质条件。根据矿区出露的地层岩性将岩土体划分为岩体和土体两大类:①岩体。矿区内出露的岩体属较坚硬―软弱互层状的砂岩、泥岩岩组以层状构造为主,软化系数低,抗水、抗风化性能弱,力学性质较差。②土体。矿区内出露的土体属碎石土及粉土,广泛分布于矿区,覆盖于侏罗系之上,工程力学性质较差。

1.3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矿区地质环境问题主要是采空塌陷区的影响。铁厂沟煤矿较大规模开采始于1957年,目前主要开采A组、B组浅层煤,经过四十多年的开采,已基本采完,目前形成30余处采空塌陷坑,塌陷坑深度多在10m左右,最深可达30m,形状多为椭圆状和圆状,直径多在10-20m,最大可达30m。

矿山地面塌陷坑主要危害对象为区内煤矿矿井、工业广场、矿区运煤公路、运煤车辆、生活区、生产办公区及矿区工作人员。

2、恢复治理的意义

通过对矿区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塌陷区地形地貌及植被,从而使矿山资源尽可能得到最大利用,恢复植被提高矿区水土保持条件,改善生态环境,对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具有一定生态环境意义。

3、地质环境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3.1实施的目标。通过项目实施消灭或尽量减少矿区存在的威胁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各种隐患。通过项目实施基本恢复矿区及周围的生态环境努力建设“绿色矿山”。通过项目实施充分利用社会各种力量,整合各种资源,投资多元化,解决生产矿山的无废开采与废弃矿山(物)的综合开发利用。

3.2地质环境治理的任务。地质环境治理的主要任务是消除或减轻现状采空区,预防发生新的由采空区引发的地面塌陷;清除、充填现有采空塌陷区,科学、合理的设计防治方案;恢复治理工作符合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使地表环境恢复到自然状态;通过此次矿区采空区的环境恢复治理,消除、减少地面塌陷的发生。

4、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

4.1地质环境治理原则及工作程序

4.1.1地质环境治理原则。依据矿区存在的地质环境问题,本着“以人为本”的方针,拟定矿区地质环境治理原则。采取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治灾与兴利相结合,绿色设计与绿色施工,保护和美化环境治理原则。坚持以治理矿区地质环境,控制人为采煤破坏生态环境,解决治理矿区探矿工程及矿山开采形成的地表及草场植被破坏、地面塌陷等隐患区地质灾害问题,改善生态环境,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美好的生存环境。

4.1.2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程序。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程序如下:

现场调查-可行性研究-前期勘查-施工组织设计-地质环境治理-植被恢复。

4.2地质环境治理方案

根据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主要包括采空区勘查和采空塌陷治理两个步骤。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初步确定矿区A组、B组煤层的第一开采水平采空区为地质环境治理范围,治理方式初步确定为放顶回填碾压,根据开采现状确定治理面积约360000m2,现状塌陷坑深度10-15m。

4.2.1勘查阶段。由于矿山开采已有四十多年的历史,形成了大面积的采空塌陷区,为了做出科学合理的治理工程施工方案,必需进行前期采空区勘察工作,详细、准确的查清采空区边界、埋深、走向、体积、顶底板状况以及围岩的工程力学性质等。

勘查工程主要采用资料分析研究、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包括地面物探和和钻孔内物探,如:浅层地层地震法、高密度电阻率法、瞬间瑞利波法、岩体声波纵波测试、钻孔超声成像等)、井探、钻探、室内测试等工作手段和方法。[1]

4.2.2治理阶段。根据其它煤矿治理采空区经验及相关规定,结合实地调查,针对采空区的规模及力学特征制定专门的治理方案:根据勘查结果对A组、B组煤层的第一开采水平未塌陷地段的采空,区进行放顶,为回填碾压的选择提供依据。经过治理加固后,还应做好地表的防护工作,在地表上植树种草,以达到生态环境治理的综合利用目的。

5、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5.1社会效益。通过治理,消除了采空区引发的地面塌陷的影响,从而保障运输公路及周围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基本恢复矿区及附近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确保当地经济的稳步发展和持续发展,为当地农牧民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利于社会稳定。通过对矿区地质环境的治理,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以及对人民生产及生活的影响,从而有效地保护了矿山生产设施,确保煤矿改建后安全生产,使矿山资源尽可能得到最大利用。铁厂沟煤矿目前正处于改扩建阶段,塌陷坑的存在对矿山的建设也构成了潜在的威胁,治理后将更有利于矿山建设开发。

5.2环境效益。通过对矿区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塌陷区地形地貌及植被,恢复植被提高矿区水土保持条件,改善生态环境,对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具有一定环境意义。

参考文献

[1] 匡忠祥,宋卫东.《地下金属矿山灾害防治技术》冶金工业出版社,期刊杂志 1~75业.

作者简介

矿山环境治理方案范文第5篇

今天,省厅检查组莅临检查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这是对我市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厚爱,必将有力推动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健康发展。在此,我代表市国土资源局,对各位领导和专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多年来,我局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从经济、社会资源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认真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大力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收到了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特别是近年来,中央和省财政在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及使用费中安排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逐年增加,我局紧紧抓住这一有利机遇,积极争取上级财政部门支持资金。在省厅和市局的关心支持下,于2010年争取到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开展了治理,打造了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新亮点。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深化宣传,全力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顺利开展

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0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项目支出预算指标的通知》文件下发后,我局高度重视,会同市财政局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项目实施工作。为确保治理项目的顺利开展,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治理项目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查工作。根据项目治理的实际,成立了治理工程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切实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为治理项目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领导和组织保障。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开展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资源环境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观念,努力为项目的实施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监督,规范管理,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按时完成

(一)明确项目任务,抓好项目设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生态系统工程,涉及采矿学、生态学、地貌学、植物学等学科,必须委托资质单位进行实地调查,科学设计。按照省、市各级的要求,我局委托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承担治理项目的实地调查、方案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技术服务工作。该项目治理设计方案于2011年10月顺利通过省国土资源厅评审,省地环总站于2012年2月提交了正式方案。该方案内容全面、措施具体,为施工治理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前提保障。

(二)规范招投标管理,接受公众监督。为确保治理效果,我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规定,委托众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2012年4月4日在《日报》了招标公告,4月25日开标。邀请了市纪委、监察、检察等部门对招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市公证处对招标进行了全程公证,最终该项目由鲁南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在施工现场,要求承担单位设立公示牌,公布项目名称、批准部门、资金数额、承担单位、施工期限、项目区现状与治理效果对比图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项目基本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三)做好巡查抽查,及时掌握项目进度。项目实施以来,我局制定了严格的巡查抽查制度,每周对项目进展情况至少巡查两次,督促承担单位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并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对检查发现不按照设计施工、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等违规行为,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进行整改。同时,加强工程监理职能,要求监理每周要将工程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我局,以便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确保工程质量。

三、加大力度,严格要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取得显著成效

治理区域由于受历史上采矿活动影响,山体破坏严重,危岩陡立,局部地段多次发生岩体崩塌等地质灾害。加之大量矿渣、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沿坡脚堆放,生态环境质量极差。我们按照“景治结合”的治理原则,采用爆破等方式清除开采面风化、松动的危岩危石,彻底消除崩塌隐患,整理出三个平台,在陡崖上部边缘修建排水系统,拦截地表径流,减弱地表水对地表的冲蚀,减少水土流失。在平台上回填客土、修建挡土墙并栽植大乔木进行固土绿化。为确保绿化效果,对于影响美观的陡崖,采用在脚坡下设置种植槽,种植爬山虎等攀岩植物的方法进行绿化,对原有植被注意保护,增加各类林木的种植,高低搭配,达到景致协调一致,形成景观带。不仅彻底消除了区内地质灾害隐患,而且达到了防灾减灾、美化环境的目的。该治理项目于2012年5月8日开始施工,7月中旬竣工,共治理损毁山体面积约16.4万平方米,回填渣土和种植土9.2万方,栽植各类树木5100余棵。我局委托中亿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工程结算进行了审核,最终审定造价为269.2万元,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费用38万元,工程总投资为307.2万元。

四、严格标准,加强维护,积极做好迎接检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迎接中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国家检查组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的要求,为全力做好准备验收工作,

一是会同市财政局对该项目进行再检查、再梳理,认真审核各项档案资料;

二是积极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沟通,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和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准备各项验收资料;

三是加强对治理现场的维护和管理,尤其是在狂风暴雨等恶劣天气过后,通知施工单位及时做好修善和维护工作,努力维护治理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