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网络直播运营培训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一、2020年上半年电商扶贫工作情况
1、电商服务网点规范化建设和运营情况
在去年电商扶贫整改的基础上,今年,我区继续对贫困村电商网点进行提质增效。截止6月底,已对我区67个贫困村电商网点开展了“回头看”工作,受疫情影响,今年第一季度67个贫困村电商网点“6有2能”职能发挥不理想,经过新一轮实地查看及提质增效,4月中旬开始已恢复正常运营。
2、农产品上行情况
1-6月,全区网上零售额11.09亿元,同比增长26.67%,其中农村产品网销额6.8亿元,同比增长34.88%。受疫情影响,今年1-4月份网络销售额增幅较缓,5月份开始有所回暖。
3、益联结机制建设情况
2019年,我区建立“镇村、村、村电商网点/镇食品有限公司/有机食品有限公司/镇电商网点+合作社/基地+贫困户”等利益联结机制6个,带动贫困户67人,户均增收1300元。
2020年,我区新培育4个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63人,户均增收1500元左右。分别是:村电商服务网点(拼多多)+皖裕民合作社+贫困户(带动贫困户2户,户均增收0.8万元/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村电商服务网点(淘宝)+合作社+贫困户(带动贫困户20人,户均增收1.1万元/年),乡黄墩村电商网点(淘宝)+柳抱丝合作社+贫困户(带动贫困户27人,户均增收1.5万元/年),镇莲花村电商网点+基地+贫困户(带动贫困户14户,年均增收100-60000元不等)。
4、培训情况
今年,我区计划对电商服务网点经营者、驻村扶贫工作队、大学生村官、村“两委”、产业发展指导员、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等开展电商培训工作。截止目前,已开展有条件、有意愿参与电商经营的贫困群众42人,网点经营者55人,驻村扶贫工作队等367人,培训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5、消费扶贫情况
在电商消费扶贫方面,我区与西商、绿篮子等大型商超深度合作,累计促进农产品进商超40万元左右,通过网络直播等线上平台,累计销售500万元左右。如东河口镇天地精华有限公司开展2次网络直播带货活动,累计销售12万桶+196万瓶矿泉水,累计销售金额400余万元。乡开展五一电商直播带货活动,销售跑山鸡、茶叶、蜂蜜、大米等农产品0.7吨销售额达4万余元,直接受益贫困户5户。孙岗镇村网络直播销售脆桃,线上线下累计销售8000余件,累计金额40余万元。先生店乡陈大庄村徐郁通过快手直播销售脆桃5000斤,累计金额5万元左右。另外,我区与市邮政公司联合倡议加强农产品线上销售工作,已帮助销售贫困户农产品5万余元。区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运营商与马头镇、椿树镇、镇等乡镇积极对接,收购并帮销部分滞销农产品3万余元。目前,在市邮政公司协作下,全力配合淠东乡做好毛豆销售工作,预计网销10万元。
二、农村电商面临的困难
一是起步晚。我区农村电商从2017年真正开始发展,起步时间较晚。二是农产品标准化程度低。我区特色农产品主要是“四桃两莓”、龙虾等,季节性强,销售时间短,缺乏商品化,不适宜长途物流运输及网络销售。三是电商企业集聚化程度低。我区农村电商交易额基数大,但电商企业分散,不成规模,缺少龙头电商企业。四是缺少政策资金支持。受区不是国家级贫困县限制,导致不能申报国家级示范创建项目,缺少政策资金支持。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力争全区网络销售额达到年度预期。上半年,受疫情影响,大部分企业网销额增速放慢,婚纱企业影响较大。下半年,一是把经省厅统计,经营地在,注册地在外地的电商企业纳入区,引导其将注册地变更到。二是对生产基地在,电商网店在外省的电商企业,充分用好省、市相关政策,引导电商企业注册地迁回。三是下半年是电商企业的机遇期,鼓励电商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力争全年网络销售额达到年度预期。
作为2012年的热门词汇,OTT(Over The Top of Internet)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市场研究机构IMS Research最近报告称,未来五年优质长内容将推动OTT收入,到2017年广告收入将增加到134亿美元。
在中国,OTT似乎已成为一个没法定义也不需要定义的名词。借用一个段子:OTT是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概念混乱!
其实中国的OTT可以有一个很好的表述——“一云多屏”,只是与国外的路径不一样,不能按照词面本身的意思“过顶传球”来理解。在国外,没有跨过运营商的都不叫OTT,但是,在国内目前的影视节目大众消费市场及互联网用户消费环境里,如果“过了运营商的顶”,这球多半有去无回。
OTT在中国的发展基础是日益丰富的视频播放消费电子产品与传统电视机之间的矛盾。随着互联网消费电子产品的普及,随时随地的碎片化观影体验得到了极大满足,影视娱乐内容极大繁荣和丰富的同时,电视机的开机率却在直线下降。因此,如何满足观众的多屏需要成为背靠传统电视面向新媒体的从业者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答案其实很简单,技术解决方案就是“云”,而代价则是烧钱砸带宽。视频网站们已经给广电新媒体业界做了很好的技术实现范例,但是在盈利方面他们却不是好榜样。
中国OTT的典型模式
目前,互联网视频服务商的盈利模式是后向收费的精准广告,通过对播放节目的类型和收集的用户信息及行为的分析,将广告运营做得更加精细化,目标就是抢夺传统电视广告的市场份额。而背靠传统电视面向新媒体的台属机构/公司如此革自己的命貌似就不那么理直气壮了,可能还得坚持前向收费之路才能与传统业务形成相对差异化经营。
开放环境是没法形成正向收入的,中国式的OTT应当是技术创新模式下面向专网的云服务,并且发展路径首先需要捆绑运营商而不是跨过运营商。
对于网络运营商来说,直播不挣钱,但必须要做。因为没有直播的点播如无根之草,很难形成长期稳定的收入。而纯靠互联网来做直播,现有的网络条件下收视质量又不可保证。因此,IPTV+OTT 或者 DVB+OTT 就成了中国式OTT初期的典型模式。
传言里都在说运营商要被管道化,实际是运营商已经平台化。从单一自主经营话音通讯业务,到多元联合经营各种信息业务,与其说是运营商为信息娱乐服务商提供了良好的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通道,还不如说是运营商为信息娱乐服务商们提供了一个完善的交易平台。
同时,OTT服务商需要通过互联网作为信息服务渠道,把手机作为节目导视的入口,而节目的播放则跨移动和固网两个网络进行适配,小屏小码流,大屏高码流。多屏多网联动,突破网络运营商的服务限制,塑造自己的服务品牌。就像开在XX商场里的YY专柜一样,商场是平台,YY是自己的品牌,OTT代表着一种全新的内容跨屏服务模式。
手机和电视分别安装OTT 的服务APK,各自也都可以独立访问视频服务,通过账号进行身份识别,可以实现跨屏的续播。
手机与电视直接通过本地WiFi相连使用DLNA控制,在手机/Pad上查阅导视、订购节目,遥控在电视上播放。
手机与电视配对的过程作为个人识别的方式,从而实现MyTV 的个性化设置。
当OTT与直播电视结合之后(含IPTV和DVB),将直播电视的信息与推荐业务关联,电视与手机/Pad实现跨屏联动,可开展第二屏扩展服务甚至O2O电子商务。
路径与核心竞争力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OTT的发展也需要分多个步骤。
首先是网络环境。捆绑运营商的OTT不同于互联网的OTT,后者可以不分区域,而前者需要逐地开展。其实在中国目前的网络环境下,OTT只有配合着网络运营商的宽带部署节奏逐步向前推进才可能做起来,没有网络(包含内容商的CDN)的支持,消费者就是买回去也没法真正用起来。
其次是用户定位。简单的可以把视频用户分为两类,一类是资深网络用户,另一类则是非资深网络用户。对于资深网络用户来说,互联网等于免费大本营,BT到电脑里自个儿接根线在电视上播就行,所以他们基本不是OTT服务商服务的用户对象。而另一类非资深的又搞不懂设备怎么接、网络怎么配,卖给他一个盒子还需要有足够细致的上门安装及培训服务才能使用,他们之中那部分愿意为服务付钱的人就是OTT服务的潜在客户群。由此可见,那些所谓OTT了运营商的山寨盒子的用户也很难收到更多服务费,也不是中国OTT服务商们的目标用户。
接下来是产品体验。在如今电脑化趋势严重的消费电子领域,如何简化操作提高体验是通过集采很难解决的问题,尤其是跨屏整合的业务,面对很多不确定要素的组合,如何才能保证舒适的用户体验?这需要专业的视频服务提供商很长时间的服务经验积累与改进,是界面、后台和内容三者完美配合构建的结果。尤其是作为一个为大众提供视频业务的服务商,仅仅做好网络通道是远远不够的,真正的营销应该放在节目内容本身。
后面还可以有跨界营销。从近期某上市公司“颠覆日”的秀来看,除了炒作概念的成分之外,事实上也是针对其盒子不好卖的一个解决方案。从体验来看,该公司的内容和CDN做得都不错,但是走纯互联网视频的模式很难盈利,而在一个400块钱的盒子上加1500元的内容费又显得价格太高,老百姓很难接受。所以,该公司所谓的“颠覆”计划就是趁着明年液晶面板10代线规模投产的东风,对60吋以上的大屏OLED彩电进行增值销售,把1500元的内容费加在价值1万块钱以上的电视机上,为有钱购买大屏电视的高端用户提供超高清的增值内容服务。
在这个消费电子的年代,通过消费电子产品进行嫁接也是不错的想法。苹果的iPhone正是这个模式的代表之作,通过硬件产品来实现其软件和服务的价值,卖掉硬件就实现了盈利,而其硬件产品的使用又促进了用户对网络运营商服务的消费及ARPU贡献,于是就构成了捆绑网络运营商再面向用户的“B2B2C”完美搭配。后续内容和应用还可以持续挣增值的钱,而定期的产品硬件更新消费则将这种通过消费电子产品的嫁接模式构成了一个循环运转的消费闭环。
“优质的电视节目+跨网的传输渠道+灵活的运营策略”将构成OTT服务的核心竞争力。
OTT的目标
“摸着石头过河”,摸是手段、石头是路径,过河才是目标。
一、 感知网校,向每一个学生提供了合适的学习环境
流水线式的课堂教育形式,导致了很大部分学生的学习障碍,这样的障碍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教与学的“脱节”。这里的“脱节”一般出现在“知识的内化”方面。长久的脱节,将给学生造成学习的心理负担。太仓市感知网络学校对课堂学习进行了有效的补充,它以中小学生为主要对象进行学科教学辅导和特色培训。在开展初、高中各学科在线培训辅导、专题讲座的同时,还开设公益性的免费课程直播,如心理健康讲座、会考冲A辅导讲座、中高考应试专题等。至今已经开办了面向中学生的网络课程直播辅导十一期,完成网络直播课时近7000学时,参加学习的学生达10万人次,有效实现了课堂教学的补充,为学生的“知识内化”提供了帮助。
现代脑科学研究理论表明:[2]学习是大脑的功能需求。学习伴随着大脑的发育全过程,世界上不存在不学习的大脑。大脑的学习又是有其“自然学习法则”的,学校的责任仅仅是为学生营造一个与之适应的学习环境。[3] 感知网络学校为此环境的营造提供了舞台。
二、感知网校,为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提供了有效途径
教育是一个长周期的事业,今日教师的素质,是明日人才的素质,面向教师的培训,已成为我国教育研究中的热点课题。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有方向与途径两个核心问题,培训什么内容,怎样培训是大家都在研究的共性问题。怎样借用国内的优质教师培训资源?怎样实现教师培训过程中的互动?我们的实践体会是:利用太仓市感知网校的互动平台,以视频课堂直播的形式开展的全员培训,能够有效地满足教师的开展互动交流研修活动的学习需求,是教师专业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为实现全员辐射培训提供了可能。
网络视频直播课堂是通过以示范引领、全员互动、优化资源来提高培训效果。在充分研究和不断探索的过程中,我们逐步形成了有效的培训模式。在做好各类常规师训的同时,感知网络学校陆续开通了“名师同步课堂教学”直播观摩、专家讲坛、学科网络研修、教育技术专题讲座等教师培训课程,2012-2013年间进行了全员教师远程在线培训,完成31门学科125个班级400多课时的教师继续教育网络讲座。通过网络培训,既能节省经费,又能解决教师路途劳累,同时不受时空限制,是教师培训的创新补充机制。
三、 感知网校,推进了我市教育发展的均衡化
倡导教育公平,追求教育平等,让每一个孩子幸福成长,这是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导向。教育公平本身的固有内涵决定着公平首先追求的是一种系统层面上的均衡发展状态,系统性是公平的第一属性。义务教育是一种国民教育,均衡发展的理论基础是教育的公平性。教育均衡,其最基本的要求是在教育机构和教育群体之间平等地分配教育资源,达到教育需求与教育供给的相对均衡。
我市感知网络学校的成功建办,旨在“走城乡一体化发展之路,创区域教育高位均衡特色”。全市在籍中小学生,通过同一网络教育平台,可以让城乡百姓家庭的子女均能轻松、公平地获得受教育的机会。通过开通学生家庭绿色上网行为管理服务,使得网上学习不受时间、地点、内容的限制,学生可在家中安全上网学习,也减轻了家长接送学生的负担;通过开通家长手机学习管理平台服务,使得家长可以随时监控学生在线学习的情况,了解学生自主学习的认真程度、学习进度和每一教学环节的测试成绩,建立了家长、教师、学生之间的沟通桥梁。
网络技术鲜明的特点之一就是海量的信息资源、知识资源、智慧资源。我市感知网校的开通标志着区域网络课程直播课堂的建成,填补了区域网络教育的空白,开创了视频互动式网络教学课堂的先河。依托感知网校我们还将开通学生网络学习“人人通”空间,并尝试开展“翻转课堂”与“直播课堂”相结合的教学实践。我市感知网校通过可复制模式对外扩张,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功能,努力支援乡镇学校教育与城市学校教育携手共进、同行共长,成为我市推进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的重要平台。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新的技术不断涌现,人们的思维和学习方式也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日益明朗的数字化生存环境下,互联网应用得到了快速发展,有力地促进着教育教学逐步走向网络化。由于远程网络教育打破了学习时空的限制,并具有全覆盖、低成本、可复制等优势,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好评和欢迎,也日趋成为各类教育的有益补充。远程网络教育在坚持公益为主,促进教育公平、均衡发展的前提下,通过实施适度市场化运作,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步提高,确保了基础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对区域教育的均衡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点评一:
“太仓感知网校”利用网络视频互动技术,通过高效、直观、互动的网络课程直播,实现名优质教育资源的广泛共享,并经过长期的实践与广泛的应用探索,形成了行之有效、符合一线师生实际需要的教学模式,有效解决了学生的个性化学习与辅导问题、教师继续教育的 “工学”矛盾问题,这种具有创新性、示范性的网络教育实践模式,对推动区域内基础教育均衡化、优质化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感知网校的网络直播课堂,实践周期长、师生受益面广、教学效果显著,并形成了可操作、可持续发展、可重复推广的运作模式,是教育信息化实践的新突破、新发展,值得在各地区广泛推广使用。
(点评专家:柯清超博士,华南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点评二:
太仓“感知教育网络学校”坚持以“政府主导,企业运营,专家指导,资源共享”为指导方针,以企业化运作模式建设名师共享工程推进区域教育均衡发展,探索了一条可持续发展的信息化教学新途径。
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在网络教育形态不断演化的今天,基于网络的实时交互式视频教学方式重新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太仓感知教育网络学校运行已达数年,名师的授课通过网络实时向全市辐射,遍布各地的学生们成了最大的受益者。在迈入信息时代的今天,以半公益方式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这是政府实现区域内教育均衡的有效方法之一,也为创建学习型城市和推动社区教育提供了良好的平台。我认为,该网络学校的成功经验也可以向职业教育和终身教育领域拓展。
(点评专家:张剑平博士,浙江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参考文献:
[1]焦建利.微课设计、开发与应用[DB/OL]. http:///link url=l_OBNofTMwM_Tl8G_NADN_8G8efUKB5d3B4q26OPqZKuIIlG61O5SDSKe-SV989t36HixKa0dQFlFbbSk8-22O1_6-g-68tHd2mn6WNav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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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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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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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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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电子商务
33
人才&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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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C&主机&域名&建站
关键词:网络直播;广告;金融营销宣传
一、商业银行网络直播营销情况概述
(一)网络直播营销的概念。网络直播营销,又称“互联网直播营销”,顾名思义,是以网络直播的形式开展的营销活动,应具备三个要素:一是信息传播媒介和范围,即互联网,信息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平台,同时必须面向社会公众。二是表现形式,即直播,结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网信办”)《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须是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实时信息的活动。内容不限于视频,音频、图文等亦可,且必须是持续、实时,与传统的录播、平面广告营销相区别。三是商业营销目的,以推销商品或服务作为网络直播的主要目标。对商业银行而言,其商业营销目的,原则上应限于其经营许可范围,即“金融营销宣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所述,专指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宣传、推广。(二)网络直播营销的参与主体。根据具体分工,网络直播营销的参与主体可分为四类:一是网络直播营销平台,指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提供直播技术服务的各类社会营销平台;二是商家,是在网络直播营销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商业主体;三是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直播时与社会公众直接互动交流,介绍、推销商品或服务(品牌)的自然人,俗称“主播”;四是网络直播营销服务机构,指专为前述三类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策划、运营、经纪、主播培训等服务的商业机构。(三)商业银行网络直播营销的主要模式。商业银行参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大致可归纳为两种模式:1.“直播+销售”模式。该模式是指为销售推广金融产品或服务所开展的网络视频直播营销活动,可支持客户在线即时成交下单,俗称“直播带货”。2020年上半年以来,许多商业银行基于电商业务所开展的网络直播卖货活动,虽然形式上与前述“直播带货”并无不同,但因所带之“货”,大多都是电商平台商户经营的非金融商品或服务,未指向金融产品或服务,故不属于本文论述的商业银行网络直播营销行为。2.“直播+宣介”模式。商业银行为扩大品牌影响力、开辟线上获客新途径,在线举办的知识讲座、产品会、财经类论坛等直播活动,本文称之为“直播宣介”。由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殊性,此种模式一般不设置线上即时成交环节,也较“直播带货”更为常见。根据营销手段的不同,“直播宣介”可再分为直接营销和间接营销两种,前者在直播活动中直接嵌入金融产品及服务介绍推广内容;后者则是线上知识讲座、论坛等主题直播,内容广泛,可包括健康、文化、生活、财经以及投资者教育等,主要是为契合客户多方位的需求,提升客户体验,间接起到品牌营销的效果。
二、网络直播营销的法律性质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直播营销”是一类基于互联网向公众持续实时信息的活动,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前者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实行许可制,后者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仅实行备案制。而商业银行参与的“网络直播营销”,虽有商业营销目的,但提供信息的过程一般符合无偿、公开、共享的特性,故应视为“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二)与互联网直播相关的特定服务。网络直播广泛应用于新闻信息服务、网络表演或网络视听节目等服务中,故还需进一步分析网络直播营销与前述几类特定直播服务的关系。一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商业银行“直播带货”与新闻信息服务并无明显关联,但“直播宣介”中的一些论坛、讲座直播活动,如内容涉及经济等社会公共事务或社会突发事件的评论,则很可能构成新闻信息服务。二是“互联网视听节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从上述规定以及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现称“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来看,此类服务涵盖的范围极为宽泛,前述两类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均可纳入其中。三是“网络表演”。《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二条将网络表演界定为“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即网络表演首先应当属于“文化产品”,2020年3月,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也在其官网提示,明确称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综上,商业银行目前参与的直播带货与直播宣介活动,因可归于“金融类”直播的范畴,除非包含文艺表演,不应视为“网络表演”。(三)商业广告。广告有商业与非商业之分,我国《广告法》规范和调整的广告仅指“商业广告”。一般而言,商业广告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商业推广之目的;二是广而告之的形式;三是指向特定的产品、服务(或品牌)。同时,《广告法》并不限定广告所采用的传播媒介和方式。因此,尽管网络直播采用的网络传播媒介和“直播”方式,明显有别于传统媒体(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平面或录播广告,但只要满足前述三项构成要件,即构成商业广告。从具体表现形式来看,“直播带货”构成商业广告无疑,但“直播宣介”却不可一概而论,需要再重点确定直播内容是否涉及金融产品及服务(品牌)的推介宣传,否则不构成商业广告。此外,商业广告既可按行业划分,亦可按照传播媒体分类,网络直播营销行为如构成广告,应进一步认定为“互联网广告”,若由商业银行开展,还应划入“金融广告”的范畴。因此,除需遵守《广告法》等基础法律规定外,还要落实互联网广告与金融营销宣传的特殊监管要求。
三、商业银行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