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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发行 核准制 注册制
证券发行作为发行人的一项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但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自由的,证券发行不具有任意性,因为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两类市场主体之间往往经济实力强弱十分悬殊,在交易过程中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主体,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良好秩序,国家以社会本位出发,制定法律,建立相关行政机构,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手段,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有序,将证券发行的法律监管列为证券监管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证券发行的准入制度,此即为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所谓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一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于证券发行活动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总称。由于各国证券管理体制以及监管机构理念不同,根据发行人是否受实质条件的限制,证券监管机构对发行申请的审查原则与方式,以及发行申请生效的确定原则,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可分为两种:注册制和核准制,以下分述之。
一、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中的注册制
(一)注册制的含义
注册制,又称申报制,登记制,公开主义或形式主义,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时,应当而且只需依法全面,准确地将投资者作出决策所需要重要信息资料予以充分完全地披露,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不负有实质审查义务,不对证券自身的价值做出任何判断,而仅审查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行人公开和申报有关信息材料后,证券监管机构未提出补充或修订意见或未以停止命令阻止注册生效者,即视为已依法注册,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
(二)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制度基础和理论基础
注册制的代表是美国和日本等资本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其制度基础是高度发达的自治自律的市场经济,其理论基础是,证券监管制度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监管机构只能对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做出判断,而对于发行人的政权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等实质性问题,应由投资者自行判断。证券发行只受信息公开制度的约束,投资者依据公开的信息做出选择,风险自负,在尽量减少政府对证券市场干预的前提下,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但如果发行人违反信息公开义务和注册制度,投资者有权要求发行人承担法律责任。注册制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像商品市场一样,只要将产品信息真实全面的公开,至于产品能否卖出去,以什么样的价格卖出去,完全由市场需求决定。
(三)对注册制的评价
注册制的优点主要是:1.简化审核程序,减轻主管机关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2.节省募捐资金时间,有利于具有发展潜力和风险性的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及时募集到所需资金,获取发展机会;3促使投资者提高投资判断力,提高市场整体水平,减少对政府的依赖;4.充分体现证券市场所要求的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公平原则。
但注册制也有弊端:1.注册制强调的是信息的真实性,过分的依赖公开信息披露制度也会使该制度建立的初衷受到破坏;2.由于注册制建立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这一理论假设投资者能自由获取有关证券的信息,并自主决定投资,这不能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充分保护;3.发行手续简便使得证券监管机构可能放任一些质量较差的企业也进入证券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威胁证券市场的安全。
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中的核准制
(一)核准制的含义
核准制,又称实质审查主义或实质管理原则,是指发行人不仅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将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需要重要信息予以充分披露,而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证券发行人只有在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后才能发行证券;证券监管机构不仅审查发行人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而且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实质性审查,发行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发行申请将被否决。
(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制度基础和理论基础
核准制的代表是欧洲大陆多数国家,美国部分州,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也采取此种审核制度。核准制以实质管理原则作为理论基础,是国家干预在证券监管的集中体现,国家希望通过政府设置的特定机构加强对证券市场入口的把关,以法定的条件衡量和审查发行人是否具备发行证券的资格,只要具备了这些条件,申请人均可发行证券,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排除行为者的行为自由,排除公众投资者的自由选择权,以制度上的硬性约束,寻求法律上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机关法律经常通过严格的规则和固定的程序阻碍经济活动,但是其基本上是对经济活动提供了可预见性的保障措施,以精微的形式保证合理的预算。因此,核准制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将质量差的公司排除在证券公开发行之外。实践上,新兴市场在证券发行上市监管方面往往倾向于采取核准制,其主要意图是:通过政府干预的加强,运用实质性的管理增强证券市场的进入限制,弥补相对薄弱的法律环境和投资者素质有待提高等因素所产生的监管不足,因为注册制的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和事后对发行欺诈的严厉处罚不足以规范新兴的证券市场,而政府培育证券市场的强烈意识要求政府不仅是证券市场的“监管者”,同时又是“监护者”,力求通过事前干预,将质量差的公司拒于证券市场之外,以降低证券市场的整体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对核准制的评价
核准制的主要优点是:1.对拟发行的证券进行实质上和形式上的双重审查,获准发行的证券投资价值有一定的保障;2.有利于防止不良证券进入市场,损害投资者利益;3.提高证券市场的整体质量水平,保持证券市场的较高品质信用,从而稳定证券市场秩序。对于新兴市场而言,核准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为新兴市场往往存在机制不完善,中介机构发育不成熟等问题,通过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实质控制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证券市场的动荡,更有力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但核准制也非尽善尽美,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1.主管机关负荷过重,在证券发行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可能导致证券质量存在问题;2.容易造成投资者对监管机构形成依赖心理,不利于培养成熟的投资人群;3.不利于发展新兴事业,具有潜力和风险性较高的公司可能因一时不具备较高的发行条件而被排斥在外;4.以牺牲证券市场的效率为代价,证券市场是为了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而产生,其重要衡量标准是效率,而实质性审查可能旷日持久,影响市场的运作效率。
三、我国的证券发行核准制度
(一)对我国现行证券发行核准制度的评价
注册制和核准制虽各有利弊,但在体现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以及效率性方面,注册制更有优势。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应采取何种制度,在《证券法》制定的过程中就被广泛关注,注册制、核准制、注册制与核准制相结合、审批核准制等不同的观点都有其支持者,一个国家(地区)采取何种发行审核制度,既受到当地资本市场发展水平的制约,又与本地的经济体制及其遵循的经济思想有关,从本质上说是国家管理经济,调控市场,贯彻国家货币金融政策的重要手段。必须承认的是,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尚不完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国家加大宏观调控的力度,实行核准制实为明智之举,加之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财力,会计,资产评估制度尚未成熟,投资者对审核机构的审核结果报有较强的依赖心理等因素使得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改革难以迈出实质性的步伐,因此,《证券法》规定我国采取核准制是符合我国当前以至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经济发展尤其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的。
但随着中国股市的规模发展和日益成熟,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大背景下,面对国际证券市场的强力竞争,核准制这种效率低下,不利于市场资源有效合理配置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从长远来看,证券发行核准制“从本质上和严格性上来说是审批制到注册制的一个过渡性选择”
(二)对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改革建议
综上所述,中国作为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国家,必须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大力加强市场环境的基础性建设。
第一,建立健全证券发行市场的民事赔偿制度。近几年来,频繁发生于我国的各类上市公司造假案,导致大批中小投资者深受其害,证券发行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应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最有效的法律手段。鉴于此,应尽快建立以下制度:a.建立证券发行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经济主体风险保证金制度,赔偿和补偿基金制度;b.建立相关经济主体的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的责任保险制度和忠诚保险制度;c.建立行政罚款回拨制度,确立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
第二,修订证券发行审核委员会和证监会的相关责任规则:1.为了体现证监会对发审委委员聘任的严肃性,科学性以及保证发身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的独立性,建议将其解聘条件修改为: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需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或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否则发审委委员在聘期内不得被解职。
2.加大对发审委委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3.我国当前核准制下的民事责任之规定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证监会不需要负任何民事责任,仅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导致证监会的权力与责任不相称,笔者建议,应建立证监会因工作失误致使不良证券发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制度。
4.开展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素质。为了防止投资者产生对政府和准得过分依赖心理,证监会各个派出机构应当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辖区内的证券公司积极开展教育工作,通过必要的法律手段和宣传媒介告知公众,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核制保证申请者申请时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发行权的授予,并不意味着审核机构担保证券投资风险,另外,也应注意对广大投资者普及证券市场基本知识,宣传证券市场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进行正确的投资理念教育,帮助投资者明确认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等。
参考文献
[1]杨志华.证券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程合红.从证券市场出现的问题透视证券发行监管制度.法制日报.2001年10月28日.
找准问题 探寻对策
办学中,淄博职业学院坚持育人至上、治校从严的方针,始终把办学质量置于首要位置,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突出职业教育的特点,努力实现从课堂教学型向技能型教学的转变。
近年来,学院积极开展校企联合,成立了学院高等职业教育建设指导委员会,100多家企业成为首批理事单位,在北京、广东、济南、青岛等省内外多家企业建立了72个实习就业基地。在此基础上,学院将学历教育与资格培训紧密结合起来,山东省劳动厅、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际商业美术组织等都在学院设立了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可以对30多个门类的技术技能进行培训,并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毕业生均能取得不同类型的职业资格证书。
由于综合素质高,实践动手能力强,学院许多学生毕业后很快成为企业骨干,走上领导岗位;许多毕业生自主创业,创出了突出的业绩。毕业生就业率年年在90%以上,不少专业学生未等毕业就被用人单位“抢购”一空。
尽管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取得了丰硕成果,学院仍然清醒地认识到存在的诸多问题,一是校企合作深度不够。学院虽然与部分合作企业建立了校企合作关系并签订了合作协议,但没有实质性的合作或合作内容很少。通过调研发现,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就在于合作初期缺乏调研,不管可行性如何先签订好协议,至于到时候企业能否提供实习岗位、学校能否提供技术服务、学生是否对企业感兴趣等等,均缺乏详细的论证;二是订单式培养缺乏系统的设计和要求。统计表明,虽然目前学院部分专业已与企业开设订单班,但这种“冠名班”仅限于提供奖学金、提供实习场所等方面的合作。而基于订单培养所需进行的课程设置、产学研等深层次合作涉猎不多且缺乏统一的要求。
此外,学院还发现在校企合作中学生职业核心能力培养不足,对学生的培养更多集中于岗位特定技能和行业通用技能方面,而对学生“与人交流能力”“与人合作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等职业核心能力的培养略显不足。
可喜的是,针对在校企合作运行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学院及时调整工作思路,通过建立校内准工业园和创业孵化园,零学费培养等模式,着力提升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和发展潜力,取得了不俗的成绩。
改革求变 变中求新
2012年7月20日,由淄博职业学院牵头组建的淄博职业教育集团正式成立,山东万杰医学院、淄博市化工行业协会、山东东岳集团等70余家院校、行业协会和企业成为理事单位。
紧接着,学院又设立了校企合作与就业指导处,负责校企合作工作计划的制订、组织实施和项目统筹,并协调教务处、科技规划处、资产处、财务处等相关处室,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对各系(院)具体校企合作项目进行立项审批、过程督导、项目验收、成果展示宣传等具体工作。
在此基础上,学院以专业建设为载体,积极吸纳企业、行业协会参与,按照专业大类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组织集团核心成员成立科技研发中心,推动校企产学研合作。
实行学分、工作量及奖励三兑现,科学激励、稳步推进。学院学生参加专业实训、顶岗实习、社团和社会实践活动,经考评合格都给予相应学分,对于技能竞赛、创新成果获奖还会取得一定的奖励学分。授课或指导老师除了按规定核计日常及加班工作量,还在竞赛获奖后分别取得相应综合工作量和对应级别等次的科研奖励,校企合作、工学研结合工作由此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针对专业教学、技能实训与企业生产实际脱节的缺陷,积极推动“校中厂”“厂中校”等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学院根据专业及相关专业群建设的要求,整合资源,引进企业技术、设备和管理,建成现代技术制造中心、表面贴装(SMT)技术实训基地、中国联通淄博分公司呼叫中心、山东鲁信税务师事务所、淄博正诺工程材料检测中心、生物食品研究所等“校中厂”,烟台富士康工业园、圆通速递学院、海信电器等“厂中校”,营造真实职业氛围,逐步建成了融教学、实训、培训、技能鉴定、生产、技术服务于一体的校内外实训基地,通过实验、实训、实习、创新制作等多种教学形式,构建具有鲜明特色的实践教学体系,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全力打造“双师型”师资品牌。结合专业设置,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原始学历本科以上、有专业技术专长的双师型教师,并从大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聘请了部分高精尖人才为兼职教授或顾问。鼓励教师进修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组织教师参加各种研讨会,学院还分批选派部分骨干教师到德国、新加坡、香港等国外机构进修培训。加快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的合作步伐,以科研战略带动人才培养。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双师型”师资队伍已初步形成。
创新企业顶岗实习模式,激发学生创新兴趣。烟台富士康学生顶岗实习项目是学院创新顶岗实习的一个典型案例。双方自2009年起就在专业课堂教学、生产性实训实践教学、毕业设计、就业等一系列教学环节进行了探讨合作。50%以上的学生月工资达到2500元/月,实现了培养模式创新、管理机制创新、教学设计创新、考核模式创新,一批优秀实习学生脱颖而出,并不断有学生走上了技术管理岗位。对富士康实习学生的调研显示出4个满意:企业满意、学校满意、学生满意、家长满意。目前,“富士康模式”已在淄博美林电子(64人)、齐鲁制药(28人)、海信电视(600人)等多家实习企业运作,并在全院推广。
实现学生校园内就业。实践中,学院在引企业进校园的基础上,开创了“一体双赢三合四融”校企合作模式。“一体”就是在校园内以优惠的条件引企业进校园建设信息产业园,并将专业教师的办公区也置入产业园区,实施同区办公,营造企业、教师、学生融为一体的校企合作环境;“双赢”就是学院为企业提供低廉的房租、免费的服务,给予企业人力资源、技术资源与研发资源的支持,企业为学院投入资金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提供实习和就业岗位、共同培养双师型教师,这种合作方式实现了校企双方的双赢;“三合”就是通过签署《校企合作协议》,建立校企双方“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的三合一体运行机制,明确双方的职责,共同完成相关的校企合作项目;“四融”就是通过双向合作、双向兼职、双向保障、双向互补来实施四个融合,即学校教学和企业运营、学校教师和企业员工、学生学习和顶岗实习、教学资源和研发资源的四个深度融合。
关键词:证券发行 核准制 注册制
证券发行作为发行人的一项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但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自由的,证券发行不具有任意性,因为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两类市场主体之间往往经济实力强弱十分悬殊,在交易过程中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主体,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良好秩序,国家以社会本位出发,制定法律,建立相关行政机构,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手段,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有序,将证券发行的法律监管列为证券监管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证券发行的准入制度,此即为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所谓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一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于证券发行活动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总称。由于各国证券管理体制以及监管机构理念不同,根据发行人是否受实质条件的限制,证券监管机构对发行申请的审查原则与方式,以及发行申请生效的确定原则,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可分为两种:注册制和核准制,以下分述之。
一、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中的注册制
(一)注册制的含义
注册制,又称申报制,登记制,公开主义或形式主义,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时,应当而且只需依法全面,准确地将投资者作出决策所需要重要信息资料予以充分完全地披露,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不负有实质审查义务,不对证券自身的价值做出任何判断,而仅审查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行人公开和申报有关信息材料后,证券监管机构未提出补充或修订意见或未以停止命令阻止注册生效者,即视为已依法注册,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
(二)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制度基础和理论基础
注册制的代表是美国和日本等资本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其制度基础是高度发达的自治自律的市场经济,其理论基础是,证券监管制度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监管机构只能对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做出判断,而对于发行人的政权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等实质性问题,应由投资者自行判断。证券发行只受信息公开制度的约束,投资者依据公开的信息做出选择,风险自负,在尽量减少政府对证券市场干预的前提下,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但如果发行人违反信息公开义务和注册制度,投资者有权要求发行人承担法律责任。注册制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像商品市场一样,只要将产品信息真实全面的公开,至于产品能否卖出去,以什么样的价格卖出去,完全由市场需求决定。
(三)对注册制的评价
注册制的优点主要是:1.简化审核程序,减轻主管机关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2.节省募捐资金时间,有利于具有发展潜力和风险性的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及时募集到所需资金,获取发展机会;3促使投资者提高投资判断力,提高市场整体水平,减少对政府的依赖;4.充分体现证券市场所要求的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公平原则。
但注册制也有弊端:1.注册制强调的是信息的真实性,过分的依赖公开信息披露制度也会使该制度建立的初衷受到破坏;2.由于注册制建立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这一理论假设投资者能自由获取有关证券的信息,并自主决定投资,这不能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充分保护;3.发行手续简便使得证券监管机构可能放任一些质量较差的企业也进入证券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威胁证券市场的安全。
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中的核准制
(一)核准制的含义
核准制,又称实质审查主义或实质管理原则,是指发行人不仅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将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需要重要信息予以充分披露,而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证券发行人只有在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后才能发行证券;证券监管机构不仅审查发行人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而且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实质性审查,发行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发行申请将被否决。
(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制度基础和理论基础
核准制的代表是欧洲大陆多数国家,美国部分州,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也采取此种审核制度。核准制以实质管理原则作为理论基础,是国家干预在证券监管的集中体现,国家希望通过政府设置的特定机构加强对证券市场入口的把关,以法定的条件衡量和审查发行人是否具备发行证券的资格,只要具备了这些条件,申请人均可发行证券,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排除行为者的行为自由,排除公众投资者的自由选择权,以制度上的硬性约束,寻求法律上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机关法律经常通过严格的规则和固定的程序阻碍经济活动,但是其基本上是对经济活动提供了可预见性的保障措施,以精微的形式保证合理的预算。因此,核准制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将质量差的公司排除在证券公开发行之外。实践上,新兴市场在证券发行上市监管方面往往倾向于采取核准制,其主要意图是:通过政府干预的加强,运用实质性的管理增强证券市场的进入限制,弥补相对薄弱的法律环境和投资者素质有待提高等因素所产生的监管不足,因为注册制的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和事后对发行欺诈的严厉处罚不足以规范新兴的证券市场,而政府培育证券市场的强烈意识要求政府不仅是证券市场的“监管者”,同时又是“监护者”,力求通过事前干预,将质量差的公司拒于证券市场之外,以降低证券市场的整体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对核准制的评价
关键词:行政执法;审计监督;法治政府建设;作用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2
党的十以来,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针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和战略部署。新形势下,法治政府的建设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和意义,法治政府将与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紧密联系。
建设法治政府必须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权力配置和运行的基本原则,把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确保法律实施、严格各项监督、转变政府职能作为重要举措,并加以贯彻落实。但不可否认,受历史、体制等因素的影响,现阶段依法行政的质量、水平、标准还不高,依法行政体系建设还不完善、成熟。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影响法治政府的建设步伐。
为此,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管理制度,加强行政监督,以保障行政权力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运行。与此同时,审计监督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的一项监督制度,是党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将其列为“监督”之一,在推动完善国家治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反腐倡廉、推动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成效。审计机关作为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依法独立开展审计监督,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经济秩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当前,审计机关应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适应引领新常态,服务深化改革发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转变审计理念,创新法治思维,改进方法手段,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为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一、提高政府公信,加强地方政府执法行为监督检查
在实际工作中,不难发现一些地方、一些部门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仍然存在,已经成为影响政府执行力的突出问题。不仅影响法治政府的建设力度,还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威严。因此,需要加强地方政府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强化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制约,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加强地方政府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一是要加强行政执法行为的审计监督。加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严厉查处违法乱纪行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二是要加强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加大对重大决策部署的监督力度,促使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做到“令行禁止”,杜绝“有令不止”,提高政府执行力。三是要加强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审计监督。加大廉政和纠风治乱等方面的监督力度,坚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案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正确行使权力,加强执法主体履职行为审计监督
众所周知,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唷S捎谌鄙傧嘤Φ闹圃脊娣叮导致自由裁量权力较大,裁量尺度不一,很容易出现执法不公、惩罚过重或过轻、暗箱操作等问题,因此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履职行为的审计监督,促进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
加强行政执法的审计监督,就要将行政执法主体履职行为纳入监督范围,促进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职。首先行政执法主体要自觉接受人大、纪委、政府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本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尽量避免行政机关不当履职产生的矛盾纠纷。其次审计机关要争取党委政府、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形成跨部门联合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程序和执法依据等履职行为开展审计监督。再次审计机关要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性、合规性开展审计监督,促使行政执法主体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掌握合理尺度,提高认识,自觉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和社会的监督,确保行政执法的客观、公正。
三、促进制度建设,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提高对审计工作的认识,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严格落实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对待审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积极推进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整改负责人和整改时间,督促审计整改落实到位。同时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针对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归纳,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促进审计意见建议更加规范化和具体化,科学、合理、务实的落实审计整改建议意见。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追踪溯源,要从体制机制上下功夫,要建立一套执行有力、行之有效、高效运作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将审计监督作为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内容之一,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绩效目标考核范畴。必要时可由纪委、检察院、审计等部门联合成立审计整改监督小组,规范工作流程,明确究责方式,不断加强工作间的协调与配合,提高行政执法效力。
四、提升监督能力,加强审计机关自身队伍建设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实现依法治国,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就审计工作实际而言,依法行政就是依法审计。因此,审计机关要通过增强法治理念、构建制度体系,规范审计行为,着力提高审计干部依法审计能力,创新审计法治思维和方式,正确做到“三个区分”,切实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加强审计法治建设,以严格规范的审计执法行为,确保问题查处和审计结果经得起时间和实践检验,实现依法审计的整体推进,有效发挥法治作用和维护法治权威。一是要坚持依法审计。依法审计是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为了促使审计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化和法制化,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相继出台审计法和相关审计条例,目的就是为审计工作开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开展审计监督过程,涉及到的审计执法、审计管理、监督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多个环节,都先后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制度,这样在结合实际审计工作中,就能够依法办事,按程序、凭证据,确保审计监督工作更趋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二是要强化审计能力建设。审计干部的审计能力是决定审计监督成效的基础,要不断加强审计干部学习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知识、审计分析和综合判断能力。要做好日常资料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纳分类工作。审计监督工作离不开资料文献的实证调查,这些事实性的证据资料是确保审计质量的关键所在。要创新审计方法,做到审计方式手段多样化,提高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如实地观察、询问、外部群众调查、查账取证等,确保审计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三是要加大审计成果运用。要切实提高审计项目质量,要着力从体制机制上提出审计意见建议,只有高质量的审计报告才能发挥审计监督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保障作用。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强化审计整改意见落实的监督力度,确保整改意见件件落实。加大审计成果运用力度,促进审计成果在党风廉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运用。四要着力打造审计铁军。要进一步加强审计干部队伍建设,全民提升审计干部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大力培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审计人员核心价值观,认真践行“四个意识”,着力打造一支政治硬、业务精、作风优、纪律严的审计铁军,更好地服务法治政府建设。
参考文献:
[关健词]:基础、分立、结合、突破
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级法院都在推行审判流程管理模式的经验和做法,还有一些法院进行了其他有益的尝试。这些改革一扫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流弊,高举程序公正的大旗,将整个审判活动置于严密的监督之下,以公开保公正、以公开促高效,是在当前体制下从法院内部解决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由于司法公正本身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部分,如何使这两部分有机地结合起来,以程序公正有效地保障和促进实体公正,是当前法院审判改革急需解决的。
一、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存在的价值基础
实行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是在法院内部实现立审、审执、审监分立,特别是在立案权与审判权分离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对审判程序的动态管理与控制,从而使审判工作各环节相互衔接、相互监督,达到分权制衡、权责统一,以促使审判公开、公正、高效、有序、文明、廉洁地进行。
这种改革模式之所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和实现司法的公正,笔者认为有以下的基础:
第一、立案权与审判权的分立。在立审不分的情况下,一个案件能否受理,往往要受到多种因素尤其是实体因素的,比如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案件审理的难易程度、案件当事人的背景等方面,而不完全取决于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在上述因素的作用下,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一定都能被受理,有些案件被排除在法院的大门之外,从而排除了司法管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司法的公正也就无从谈起。实行彻底的立审分立,有助于立案标准的统一,能够改变当事人有冤无处伸的状况。只要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从事立案审查的法官就应依法受理,而不应也不需要去考虑审判案件的法官如何判决的问题。这样就解决了“告状难”,防止了“踢皮球”现象,减少了上潜在的矛盾,为当事人有效地解决纠纷铺平了司法道路。另一方面,立审分立也是出于保障案件公正审理的需要,防止审判案件的法官在审查起诉时形成主观预断,或产生某种偏见,或不适当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以至于对以后的判决产生不良的影响。
以立审分立为基础和中心,进而实现审监分立、审执分立这三个分立,是减少和遏制诉而不立、立而不审、审而不判、判而不执等司法怪现象的有效措施。
第二、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的分立。我们通常说,实体公正是相对的,而程序公正是绝对的,说明程序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实体,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比实体还要重要。只有保持程序的正当性,使案件的实体审判始终处于程序的有效控制之下,成为程序的必然,才能确保司法的公正。要想杜绝审判过程中法官办案的随意性,就需要用程序加以控制,使程序成为约束法官行使审判权行为的准则,而不是法官用来为自己服务的工具。比如说,关于延长审限的规定,应当属于案件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审结的补救措施,而不是法官在正常情况下怠于行使审判权时所寻求的藉口。因此,将法官原本享有的部分程序性权利从审判权中剥离出来,使审判案件的法官对案件的进程(比如开庭日期的确定等)失去决定权,只能在他人为其设定的程序轨道上被动地前进,而没有停止或后退的权利。这样一来,法官审判权的行使便有了紧迫性,案件的审理情况将随时受到跟踪和监督,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如果进一步削减办案法官的程序性权利,比如将判决的时间也予以相对地确定,要求一定的当庭宣判率,那么纵使当庭宣判可能造成极个别案件的错判,案件裁判总体上的公正性仍将进一步增强,因为它大大减少了从开庭到宣判期间对于判决结果的人为干扰和影响因素。
第三、当事人与承办法官的分立。出于公正、公平、中立的需要,当事人与法官不得单方接触的原则是一条最基本的诉讼准则。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与承办法官因案件的送达、调查取证、财产保全等工作所形成的频繁接触曾经成为一种正常现象,这种接触使法官在心理上、感情上对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产生了倾向和接近,以至于最后作出了不公正的裁判。即或作出的裁判是公正的,另一方当事人也会产生不公正的感觉。为了消除这种状况,确保司法的公正,有必要运用程序设立某种限制对二者加以隔离,以尽量避免或减少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不必要的单方接触,使案件承办法官除了在开庭时与双方当事人同时接触外,没有单方接触某一方当事人的机会。为达到这一目的,案件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如立案审查、送达、保全等一系列环节都需要从承办法官的审判权中分离出来,而将这些权力交给另外一些不审理该案件的法官,使承办法官与双方保持同等的距离,从而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利于案件的公正裁判。
二、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完善的基本方向
目前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在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还应当看到,审判流程管理制度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有些制度的设计在施行过程中已明显地违背了初衷。另外,审判流程管理各环节之间在衔接和配合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从案件的审查立案、排期开庭、到案件的送达、财产保全以至开庭审理和判决等,就象一条流水线,需要由不同的人员来完成,而每一个人对自己面前工作完成的好坏,都直接影响下一道工序的进行。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只在自己控制的那部分时间内对案件享有部分程序或实体上的决定权,而在行使这部分权力时还要受到相邻程序享有者的制约。因此,一个案件在程序流转过程中,需要众多人员的参与,他们之间怎样配合,如何衔接,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旦某一环节在程序上出了问题,不仅将导致程序上的混乱,增加诉讼成本,更容易造成效率的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