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实施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实施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实施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实施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实施范文第1篇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适用范围:

《试行办法》第二条关于“经市建设委员会核定的危棚简屋改造地块”是指1996年4月22日后由市房地局具体确认的危棚简屋改造地块。

二、关于指定银行:

《试行办法》第十二条中指定的银行,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三、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事项:

凡属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应在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具体明确货币化安置方案,并将不低于拆迁安置总费用的10%的资金存入拆迁基地所在区、县的建设银行支行和建设银行浦东分行,以确保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实施。

非危棚简屋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参照本《试行办法》的,也应按本条上款规定执行。

上述资金经银行验资证明后方可抵冲相应现房数量。

四、关于私房补偿标准:

《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指市政府(93)38号令第39条规定。私房所有人选择不保留私房产权,用公房安置或货币化安置的,其私房补偿款按估价标准的60%计算。

五、关于安置人口的计算:

《试行办法》中凡涉及人口计算的,仍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核定。

六、关于安置地段划分:

《试行办法》第六条中的安置房屋地段,按沪房地拆(1997)第489号文执行。

七、关于面积换算:

原公有居住房屋居住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按沪房拆(1997)557号文的规定执行。

八、关于应安置面积:

《试行办法》中的应安置面积指以《试行办法》第五、六、七条面积的总和。

九、关于被拆迁人安置方式的选择: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拆迁人提出。

被拆迁私有房屋共有人书面提出放弃私房产权的,但共有人之间对公有房屋安置与货币化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当用房屋安置。

十、关于货币化安置款同等分配比例的问题:

《试行办法》第十二条“将货币化安置款按同等分配比例”,是指扣除独生子女增加建筑面积的货币安置款后,房屋各使用人平均分配,独生子女增加面积部分的款额应加在该独生子女名下。

十一、关于货币化安置款余额的问题:

《试行办法》第十五条“余额部分可以由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以现金方式提取”,其中余额须在安置款额的30%以下,方可以现金方式提取。同时,被拆迁人购买商品住宅不得造成居住困难(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十二、关于参照执行问题:

1.《试行办法》第十八条关于本市市区范围,也包括五、六级地段。

2.被拆除房屋地段在五级地段的,原地安置时,不增加安置面积;五级地段安置到六级地段的,按照《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计算标准增加20%安置面积。

拆除房屋在六类地区,被拆迁人在同一类地区从较好区位迁入较差区的,其增加安置房屋面积的具体标准,由被拆除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货币化安置时,安置款的计算按五或六级地段空置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计算,即:货币化安置款=五或六级地段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在五或六级地段安置应得的房屋建筑面积×80%。

3.关于非危棚简屋地块拆迁基地,被拆迁人要求按《试行办法》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试行办法》执行。

十三、关于适用合同文本:

凡适用《试行办法》的拆迁基地,拆迁双方订立货币化安置协议的,统一使用由市房地局印制的《上海市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

十四、关于试行日期: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实施范文第2篇

与十多年前的“黑速递”相比,2009年4月24日,新修订的《邮政法》获得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不但让国内快递业特别是民营快递从仅有市场到有了法律地位,而且基于对中国快递业未来发展广阔空间的利好,让各种资本大佬蠢蠢欲动。不管是阿里巴巴注资星辰急便,还是复兴集团与申通等快递企业洽谈的各种“消息”。不难看出,外界对于快递业的发展觊觎已久。当然,为何在2010年才准备“出手”呢。原因很简单,《邮政法》承认了快递的法律地位,给了快递发展的空间。

国家更是将快递提升到战略层面,出台了《物流业调整振兴规划》,提出“鼓励现有运输、仓储、货代、联运、快递企业的功能整合和服务延伸,加快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解决城市快递、配送车辆进城通行、停靠和装卸作业问题,完善城市物流配送网络。”同时,国家邮政局了《长江三角洲地区快递服务发展规划》、《珠江三角洲地区快递服务发展规划》,并启动了《邮政行业快递服务“十二五”发展规划》。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制定了《江苏省快递服务业发展规划》,上海市邮政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快递服务发展规划》。以上各种利好政策的出台表明,快递业作为现代服务业和邮政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随着一系列快递业利好政策的出台,将促进整个快递业的大繁荣、大发展,也将进一步促进各快递企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当然,这也让各路资本大佬垂涎欲滴,也不甘心错过如此大好机会。于是,阿里巴巴来了,郭广昌来了,当然,还有一些人只是在暗中谋划。而海航收购天天快递却如此顺利,着实让人吃惊。

作为一个经营了近二十年的快递品牌,为何不能乘着快递业的“春天”让自己的航船行驶的更快一些呢?

中国快递业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据了解,作为一个朝阳产业,现在全国的快递业务量还不到GDP的0.3%,与发达国家达到GDP的1%左右相比差距很大;中国每年快递业务量只有约20亿件,美国每年约有75亿件,发展空间巨大。快递服务的业务量在以年平均20%以上的速度发展。目前快递行业面临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产业的发展能力不足,满足不了社会经济的需求。快递服务作为一个产业兴起于上个世纪80年代。据相关部门统计,目前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2000多家,分支机构5000多家。如果把物流企业、运输企业也涉足快递业务算在内,估计有上万家。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有70多万人,再加上民营与外资快递业务,预计中国快递业有上百万从业人员。随着新《邮政法》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快递企业出现积极要求许可准入,并加快加大硬件建设投资的势头,快递业务量的增长势头更大。

中国快递业也有着良好的发展机遇。无论是2008年7月12日颁布施行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还是2009年4月24日通过的新《邮政法》都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这为国内快递企业的发展再次赢得了时间和机遇。

中国的快递企业也有着良好的发展氛围。虽然,国内大型快递品牌企业中,多以家族式管理为主,但是,他们都已经在努力改变管理体制,向公司化方向转型。如圆通速递引进了IBM,为公司的转型和快速发展创造条件。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大型快递品牌企业已经占领了不少的市场份额,完全能够通过自我管理的提升和服务质量的改善赢得更多的客户和市场。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实施范文第3篇

每天,快递车辆穿梭于城市的各个角落,加速了邮件的送达,但他们可能是“客货混装”的非法车辆,可能是打着“中国邮政”招牌的邮政速递物流(EMS)车辆;

每天,数以万计的网络购物快件投递到千家万户,便利了大众的生活,但收寄验视制度却往往被忽视……

快递行业忙碌的每一天,可能牵动着整个上海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伴随着信息化时代脚步的加快,人们的生活、生产愈来愈离不开快递行业;快递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支柱产业之一,也正成为推动上海总部经济形成的新抓手。而与此同时,快递行业也面临着种种问题,如何通过立法手段,使其健康有序发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为此,市邮政管理局委托市立法研究所,共同成立“上海市邮政业立法若干问题研究”课题组,开展了立法前期调研。今年,《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已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正式项目,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立法体例,本市地方性法规也将同时把邮政普遍服务和快递行业纳入其中予以规范。对于如何规范快递行业的发展,社会各界声音各不相同,对一些焦点问题存在不少争论。

焦点一:如何解决快递车辆进城难问题?

快递车辆进城难问题是目前限制快递行业发展的首要问题之一。究其原因,一是本市对货运车辆采取限制入城时间的方式;二是由于载货车想要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比较困难。快递车辆为保证每天配送要求,不得不采用客车载货的方式,这样“客货混装”显然违反了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此,交通管理部门也表示无可奈何,大量的“客货混装”现象不可能完全不管,但如果一一扣留肯定将导致快件大量囤积,影响市民工作和生活。

有关人士认为,与其让快递行业这样违法操作,让执法部门无可奈何,不如在地方性法规中将其规范下来,为快递服务车辆核发专用通行证,并加强监管。比如可在法条中规定:快递企业运输快件的车辆应当符合《快递服务车辆标准》的要求。经邮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核批准,可办理快递服务车辆专用通行证。《快递服务车辆标准》和快递服务车辆专用通行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邮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焦点二:收寄验视如何应对网络购物带来的新挑战?

交通部2008年颁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该规定中,对于不予收寄的快件,快递企业一般会退回给寄件人。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网络购物的日益盛行,该《办法》所规定的收寄验视制度可能面临新的挑战。例如,传统的收寄验视制度应建立在寄件人与收件人不同一的情况下,而网络购物中大量存在着寄件人与收件人同一的情况,此时如果收件人不予验视,快递企业将面临难以处理的局面;又如,网络购物中经常碰到他人代收、代签快件的情况,此时验视制度就难以执行,若没有合同明确验收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出现货品不合格需退换,收件人和商家的争议将陷入窘境。

因此,有关专家认为,本市立法中对于网络购物的特殊快件,应当与普通快件相区分,作特殊规定。例如: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客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寄件人(商家)签订合同,明确快递企业与寄件人(商家)在快件投递时验收环节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验收服务;寄件人(商家)应当将验收的具体程序等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收件人,快递企业在投递时也可进行口头提示;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对快件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焦点三:是否应当规定快递实名制?

前不久,广东与浙江发生邮包爆炸事件,成为社会呼吁快递实名制的重要由头。本市制定邮政业地方性法规,出于对寄递安全的考虑,是否应当规定快递实名制,也成为立法中的焦点之一。但是,课题组经过调研发现,快递实名制知易行难,可能会流于形式。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浙江绍兴已实行快递实名试点,虽然对弥补安全漏洞有一定成效,但是由于时间尚短,效果有限,涌现出合法性、效率等诸多棘手问题:首先是国家法律并没有赋予快递员查验身份证件的权利;其次,快递物品的安全是快递企业和政府的责任,如果以确保安全的名义,把责任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难免有些牵强;更重要的是效率和企业利益的问题,快递员是以计件方式计算工资报酬的,增加收寄工作的程序将降低工作效率,难以被快递员接受。

尽管有传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将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或将规定快递实名制,但据了解,该标准将严格规定开箱验视制度,而非实名制。

对此,一些快递业内人士指出,保证安全还在于企业严格执行开箱验视制度,将不安全因素在源头上进行封堵。至于快递实名制,目前可能还不具备条件,但应当成为快递行业未来发展的方向。地方性法规中不宜对实名制规定得过于细致,采取由政府、企业逐步推进,社会舆论共同推动的方式,或许更为有效。

焦点四:如何实现快递行业“同业同策”?

“同业同策”是民营快递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为了实现邮政政企分开的改革目标,上海对邮政体制进行了相应的调整。2006年9月6日,上海市邮政管理局成立,由其作为政府部门监管整个邮政行业。2007年2月26日,上海市邮政公司正式成立。2008年1月18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分行成立。2010年6月29日,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EMS)成立。这标志着上海邮政企业全面实现普遍服务和竞争性业务分业经营,邮政体制改革基本完成。但作为竞争性业务的邮政速递物流,由于历史沿革的关系,并没有与邮政公司完全区分开来,特别是在邮政车辆、邮政标识使用方面,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一直沿用“中国邮政”标识,并与邮政公司一样使用公众熟识的绿色运邮车。这使得民营快递企业在业务竞争上处于天然的劣势地位,“同业同策”的呼声不断高涨。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实施范文第4篇

关键词:快递纠纷;理赔机制;行政调解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快递行业快速发展,伴随我国快递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快递过程中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案件也逐渐增多,笔者在此愿做一番粗浅探讨,以抛砖引玉。

一、快递的概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2年12月31日通过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二、快递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类型

当前快递行业呈现出快递服务人数众多,但服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状态。消费者针对快递的投诉日趋增多,根据笔者参加的课题组的调查研究,消费者所投诉的快递行业的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主要包括:服务态度恶劣、丢失快件、损毁快件、被掉包、被私自拆封、延迟到达、费用过高、个人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购买商品被调包、霸王条款、要求先签字后拆封、未告知报价服务、任意设定不可抗力条款等。

三、快递纠纷理赔类型

当前我国的快递纠纷数量巨大,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多样化的快递纠纷理赔机制,当前我国存在消费者同快递企业进行交涉寻求维护自己权益(私力救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等救济手段,这些快递纠纷的救济手段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自己的效果,维护了快递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当前我国的快递纠纷理赔机制仍存在救济手段单一、救济效果不甚理想的情况,笔者在此提出快递纠纷理赔行政调解的一种思路,希望能够为我国快递纠纷理赔机制的完善做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四、行政调解的相关概念

法学界关于行政调解的概念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存在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行政调解是行政主体主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以解决民事争议或者特定行政争议的(行政赔偿争议)的活动。它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与行政仲裁、行政裁决相并列。”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行政调解的明确法律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之中。

行政调解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有其自己独特的特点:

(一)主体的特定性

行政调解是我国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一种方式。行政调解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一部分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从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具体到快递纠纷理赔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下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应当成为合适的快递纠纷理赔的行政调解主体。

(二)权威性

在我国的国家权力体系中,行政权力历来处于比其他公权力更加突出和强势的地位,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权力的信任和依赖十分强烈。在我国,行政权力的强制性使行政主体具有天然强烈的权威性,在当今我国公民社会尚不发达的具体国情下,公民对于政府的信任感和依赖感尤其强烈。这将促使快递纠纷理赔的双方当事人认真考虑行政主体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各种建议、指示和决定,能够促进快递纠纷理赔的合理、快速解决。

(三)专业性

伴随着当今人类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社会分工出现越发细致化和专业化的特征。而对于部门分类细致、专业化程度高的相关行政主体来说,凭借其处理此类纠纷的日常经验积累、专业化的知识可以高效、优质、快速的解决相关纠纷纠纷,如前所述,国家邮政局作为快递行业的主管机关,应当发挥其熟悉快递行业规律的优势,良好的调解快递纠纷理赔方面的问题。

(四)自愿性

行政调解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性,从行政调解的启动至行政调解被执行的全过程,都是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结果。在行政调解中行政主体是以行政调解组织者和调解人的身份出现,行政主体只是给争议双方提供一个达成一致意见的机会,双方是否申请调解、是否能够达成协议以及达成何种形式和内容的协议,当事人完全是自愿的,行政主体不能强迫双方当事人接受。

(五)非强制性

与在法院进行的诉讼不同,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活动。当争议双方达成行政调解协议之后,在一般情况下,行政调解协议的执行主要是靠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承诺信用和社会舆论等道德力量。行政调解调解协议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在行政调解协议的实施过程中,当遭到当事人一方的拒绝,行政机关无权强制执行。

在我国的调解体系中,除了行政调解之外,还有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他们各自也在自己适合的范围内发挥了自己的优势和作用,但是笔者需要再次强调行政调解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的重要性。“一般说来,第三者介入纠纷解决的效果取决于其在社会上和当事人心中的权威性,权威性越高,第三者越容易实现对纠纷的有效解决。在行政调解的纠纷当事人中,其中一方往往是行政管理和监督的对象。行政管理关系作为一种持续性的长期关系的事实,将促使当事人认真考虑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各种建议、指示和决定。”这十分有利于行政主体充分发挥自己的权威性的作用,同时能够更好的发挥行政主体专业性的特点,以使得快递理赔中的纠纷能够得到快速、彻底、高质量的解决,从而维护消费者和快递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五、行政调解在快递纠纷理赔机制中的优势

我国的快递纠纷案件多具有纠纷标的明确、纠纷标的额较小(在笔者的问卷调查中,“您选择使用快递邮寄物品的价格一般是多少?”的问题中,70.44%的受调查者都选择了“100元以下”这个选项,由此可知一旦发生纠纷大部分纠纷的标的额也都较小)、案件数量众多、需要快速短时解决等特点,而行政调解自身的特点就显示出其独特的优势来。

行政调解本身具有的特性决定了行政调解具有以下独特的优势:

(一)行政调解有利于快递纠纷快捷地得到解决,从而降低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

如前文所述,我国快递纠纷的金额大多数相对较小,如果因为如此小标的额的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则需要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进行,严重浪费快递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时间,诉讼的时间和金钱上的效益不值得进入诉讼程序。而行政调解本身的灵活性和不必拘泥于法律条文关于程序和实体的规定,使得行政调解可以在充分尊重争议快递纠纷双方当时人意愿的前提下,发挥行政主体的权威性资源,充分进行调解、沟通促进快递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维护快递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二)行政调解有利于快递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稳定

在快递纠纷理赔争议中,双方当事人很有可能是经常进行业务往来,彼此非常熟悉,在此种情况下,由于中国人自古以来的“厌讼”心理,双方也许并不希望因为一次的快递理赔关系彻底搞僵,因此并不一定愿意进入诉讼程序或者与诉讼程序同样有严格程序要求的仲裁程序。而行政调解能够尽最大可能的维护双方当时人的正常交往关系,有可能得到双赢的结果,而不是两败俱伤。

(三)行政调解不收费或收费很低,成本低廉,且时间较短,更容易为快纠纷双方当事人所受

如前文所述,快递纠纷的标的金额一般较小,快递纠纷双方当事人从解决争议的经济成本考虑并一定愿意为此对簿公堂进入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而行政调解一般情况下不收费或者只是象征性的收费,成本低廉,并且时间很短,更容易为快递纠纷双方当事人提供及时快捷的救济。

六、发展我国快递纠纷中的行政调解的建议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因此我国快递行业的行政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代管理)。《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机构,是指国家邮政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中心”《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诉处理机构对邮政业消费者的申诉实行调解制度。”因此可以看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邮政业(包括快递)的消费者纠纷应当进行调解,但是具体如何进行调解,调解都有哪些程序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在此笔者斗胆进行一番假设,以求抛砖引玉。

(一)申请和受理

快递纠纷理赔方面的行政调解应当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自治为前提,行政调解是否启动主要由发生纠纷或争议的双方自主决定。快递纠纷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则不能进行行政调解。申请是快递纠纷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它包括口头申请和书面申请两种形式,应当以书面申请为主同时应当借鉴诉讼中的时效制度。

(二)行政主体主体的调查

快递纠纷理赔中的行政调解机关(即国家邮政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中心)受理快递纠纷后,一般应当调查,除非事实清楚、简单,双方都认为无需调查,一般均应作周详的调查工作,查明快递纠纷和争议的起因和过程,主动收集或者由双方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证据,分清法律关系并搞清楚责任。

(三)行政调解主体拟定调解方案

行政调解主体在摸清情况后,要根据所掌握的事实情况和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制定快递纠纷调解方案,包括确定调解的主持人员,调解的主要问题集中点和方法、难点,双方以及调解主持人对于解决问题的基本意见等,与快递纠纷行政调解双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注意回避。

(四)实施调解

即在之前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在调解主持人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参与下已经达成的调解方案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的方式使快递纠纷双方当事人认识趋于一致的行为过程。这是调解活动中最关键的一环。

(五)快递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快递纠纷双方当事人一旦达成一定共识,调解主持人就应抓住时机,促成快递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应由行政调解主体制作正规的行政调解书,调解书一般应内容:

(1)快递理赔纠纷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2)快递理赔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

(3)快递纠纷行政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及象征性的费用

(4)快递纠纷行政调解的法律效力;

(5)快递纠纷行政调解成立的时间、当事人签字、主持调解的行政主体或调解人员署名或盖章。快递纠纷行政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七、结论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实施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快递业;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F618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commerce offers the great opportunity of development for the express industry, at the same time, the express industry has become an indispensable means of realization of E-commerce transactions. At present, China's express industry is facing such as the express industry market confusion, the homogenization of competition among express enterprises seriously, the express delivery service quality is poor, backward technology and equipment of express industry, problems such as uneven quality of the staff. But to seek to express industry healthy development, it is necessary to tak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such as strengthening the supervision, accelerate the merger and reorganization of enterpris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differentiation strategy, strengthen characteristics; enhance the express service quality; improve the technological level of logistics equipment, improve staff quality etc.

Key words: electronic commerce; express industry; development conutermeasure

1 相关概念

电子商务是近些年贸易活动新兴的一种商业运营模式。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在因特网上通过数字媒体进行买卖交易的商业活动,网上购物、在线金融等是其主要表现形式。

快递,又称速递,是一种门到门的物流活动。即指快递公司通过各种交通方式,在承诺的时限内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指定的姓名、地址快速递送给特定个人或企业的寄递活动[1]。

2 快递业与电子商务的关系

2.1 电子商务为快递业提供了巨大的发展机遇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电子商务网上购物的交易模式不断升温,也带动了我国快递业的飞速发展。

由表1可看出,2009~2014年,我国网络购物交易额从人民币2 500亿元增长到26 973亿元,增长超过10倍;快递业务量也从18.6亿件迅速增长到140亿件,增长了近8倍,其带来的收入从479亿元增长到2 045亿元,翻了4倍多。其中,2014年“双十一”,淘宝网天猫创下571亿元人民币的巨量交易额的同时,也制造了一个创纪录的物流订单量――2.78亿件。按照国家邮政局的估计,整个“双十一”期间,全行业处理邮件(快件)量达5.86亿件,创历史新纪录,是2013年1.8亿件的3.26倍。2014年,“四通一达”等几家民营快递公司,已经占据65%以上的快递市场,其中75%以上的业务量来自于网购快件。由电子商务带动的我国快递业已成为炙手可热的行业,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2014年,快递业成为拉动我国经济的一匹“黑马”。

2.2 快递业是实现电子商务交易不可或缺的手段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绝大多数商品是实体物品,需要经实体转移给购买者后,商品交易才能实现。所以,如果没有快递物流,电子商务交易将无法实现。例如,阿里巴巴违背马云的绝不做物流的初衷,斥巨资并融资拟在国内建七大物流中心;京东在全国范围内融资兴建物流仓储基地;还有当当网、1号店等著名的电商企业都大力新建或扩建自己的物流基础和团队。这些都说明:物流已成为电子商务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3 我国快递业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3.1 我国快递产业的主要构成

目前,外资快递、国有快递和民营快递企业是我国快递业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中,以EMS为典型代表的国有快递企业在国内快递市场占有较大的份额。20世纪90年代初,民营快递企业在我国开始出现,陆续诞生并快速成长起一批的企业,如顺丰速运、圆通速递、韵达快递等。目前,国内的快递市场分为中高端和低端两大块,前者基本都被EMS、顺丰占据,后者由所谓“四通一达”来提供服务。如今,民营快递企业的市场份额稳步增长,已经成为我国快递行业新的生力军,凭借机动灵活的服务、低廉的价格,搏整个快递市场65%以上的可观份额。

3.2 快递业市场混乱[2]

首先,快递行业监管不力。近些年,我国快递业迅猛发展,但政府监管还处于松散和无序的状态。据显示,近年来对快递行业的投诉持续大幅上升。虽然我国有可监管快递行业的法律法规,如《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也有可监管电子商务产品的部门,如质监、工商等,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快递业而言,其针对性都不强,也没有明确说明具体的操作细节,表面看来,很多部门都可以监管,实际上没有谁在尽力管。于是,监管的捉贼捉脏使得消费者权益没有保障,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就会出现无人负责,无人过问的盲区,最后只能不了了之。正因如此,一些不法分子乘机而入,大肆利用电子商务来销售,利用快递来运送伪劣商品,甚至违禁品,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危害社会。同时,也给电子商务的健康成长带来障碍。

其次,快递行业准入门槛低,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根据2014年中国快递行业分析报告,至2014年我国登记备案的快递企业超过10 000家,从业人员78万多人,累计完成业务量140亿件,业务收入累计达2 045亿元。与此同时,全国各地还存在许多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和企业也在经营快递业务,比如至2014年中通快递在全国的3 000多家加盟网点中就有约40%未取得许可证。它们在同城快递业务中占据较大比例,数量多、规模小,几乎经营一样的服务,因此竞争非常激烈。

3.3 企业间的同质化竞争严重

目前,国内数量庞大的电子商务快递企业,除了个别推行高端服务外,其他绝大部分企业基本都定位在中低端客户市场,依靠“低价策略”来争取客户,相互之间的同质化竞争非常激烈。结果导致客户对价格十分敏感,稍有涨价,就会转奔其他公司,致使快递企业的利润越来越薄,有的企业甚至出现了业务量越大亏损越严重的局面。利润的微薄导致这些企业无力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只能想方设法降低成本,于是,整个行业陷入“快件越送越多、越送越大,含金量越来越低,利润越来越少”的不良竞争循环。

3.4 总体服务质量较差

快递企业的服务质量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十分关键。阿里巴巴的一份用户调查显示,90.5%的客户表示快递公司提供的服务将会影响到客户对其销售商品的满意度[3]。但是,当前快递企业服务水平和质量都无法满足电子商务的需求,也跟不上其发展的脚步。目前电子商务企业配送的模式有自营、外包、两者相结合三种物流模式。鉴于物流系统自建成本高昂,自营物流模式只有少数几个大型的电商企业采用,且也只用于部分业务,绝大多数的电商企业都选择投入成本相对低廉的外包物流,即快递企业配送的方式。但是,目前来讲,我国快递行业没有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各快递公司的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导致消费者对快递的整体满意度偏低。调查显示,消费者对网购快递的服务满意度仅为39.8%,投诉率居高不下,主要有快递变“慢递”、包裹毁坏或丢失、快递人员态度恶劣等。

3.5 快递业技术装备落后,员工素质参差不齐

我国快递企业的准入门槛较低,没有什么专业设施设备与技能上的硬性规定,比如只要有办公场地、电话和简单的交通工具就能从事快递业务,所以与国际快递企业相比,我国快递企业在机械化、自动化上的投入不多,运营设施与设备很落后,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及仓储设施利用率都不高,快件自动分拣率低,处理速度不快,信息化水平还很落后,配送质量没有保障。由于快递业还处于粗放式操作模式,所以大多数快递企业在员工招聘时要求较低,有的企业对员工只进行几天的培训,有的甚至只是现场讲解,随招随用,能上手就工作,根本达不到从业要求。据统计,2014年我国快递从业人员达78万人以上,其中,农村剩余劳动力占到95%以上,其学历基本是高中以下水平,较低的员工素质根本无法保障服务质量与效率。

4 我国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对策

4.1 加强监管,加快企业兼并重组,形成核心竞争力

针对上述“监管不力”的问题,我国政府首先要出台具体明确的电子商务及快递业的法律法规,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责任,并强制落实到位。比如现有的工商管理制度和模式要跟进,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加大力度监控销售方式和过程;国家安全、公安等部门也要真正行动起来,建立互联网监管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规范监管方式,着力推进建设“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三位一体”快递市场监管体系[4]。

我国快递企业尚处于数量多、规模小、服务水平低的时期,非常适合企业的兼并重组。就像大浪淘沙一样,如果某一企业没有足够吸引客户的品牌特色、不能快速适应市场变化,那么将难有发展空间,最后将被兼并或淘汰。所以企业要想脱颖而出,就要在品牌树立、网络建设、技术高低、服务水平方面下功夫。相比于国际快递,国内快递在资金、管理上都处于劣势,仅想靠企业内部力量来发展壮大的难度不小,所以要想方设法加强与其他企业的合作,实施战略联盟,优势互补,建设一批网络覆盖广、管理规范、服务能力强的大型综合性和专业化快递企业,并形成数个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领军企业,才能与在国际快递的竞争中取得优势。

4.2 实施差异化战略,强化特色

针对当前快递企业“低价策略”的同质化竞争的现状,我国快递企业必须采取差异化策略,在产品和服务上形成与众不同的特色,赢得某一特定层次需求、地理范围的客户,从而与其他企业展开错位竞争。例如,顺丰速运就是走特色发展之路。它在我国第一个采用包机方式运输物件,并一直以来牢牢抓住航空快件市场,其专业、快速的快递服务赢得了市场、客户可观的回报。另外,它还始终坚持采用执行力较强的直营网点的扩张模式,在稳定扩大规模的同时,也保证了稳定的服务质量,吸引了大批稳定而忠实的客户,并为企业赢得了口碑,树立了品牌形象[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