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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养老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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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养老服务方案

社区养老服务方案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以老年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以失能、残疾、失独、空巢、留守、高龄老年人为重点,通过政策扶持、社会化运营、市场化运作,深化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养老服务市场,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社会化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广大老年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主要目标

通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发挥政府在统筹规划、政策扶持、资金投入、市场培育、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社会活力,健全完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和质量监管机制,逐步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医养结合试点、智慧社区创建相促进,具有特色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到2021年,为符合条件的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对象服务率达到100%、农村达到60%以上,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80%以上、农村60%以上由社会力量运营。全县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率达到90%以上,逐步构建社区养老“15分钟服务圈”。

三、重点任务

(一)夯实养老服务基础。

1.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措施。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行政企事业单位及社区闲置办公用房优先用于养老设施,采取回购、租赁、置换等方式,加快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设施配套。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养老设施配套率达到100%,规范社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建设医养服务机构,推动医疗机构为居家养老对象提供上门服务,建立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档案,促进医疗服务向社区和老年人家庭延伸。2020年力争建成2个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不少于30%的社区建有老年学习点,将已建成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整合、改造和提升。

2.推进老年人住宅环境适老化改造。在无障碍改造方案充分征得受助家庭和相关居民同意的前提下,对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统筹推进社区配备助行设备和老旧小区增设电梯;加快居住小区道路、园林绿地、建筑物等已建公共区域无障碍改造,新建公共设施和涉老设施无障碍率达到100%。对现有老年人集中居住的城市老年服务设施、农村敬老院等进行改造升级,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

(二)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3.全面摸清老年人需求和服务供给底数。对县内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信息采集,掌握老年人数量、分布及其养老服务需求等基本情况,对60周岁以上散居特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低收入家庭中失能、失智、残疾、独居老人和80周岁居家养老老年人进行重点筛查,建立动态管理数据库和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对县内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为新增、改造养老服务设施提供依据。

4.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供给。鼓励各类养老机构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采购护理床和轮椅等物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推动设立“家庭照护床位”,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探索建立家庭喘息服务机制。设立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维护(租赁)服务站点,探索将符合条件的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具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完善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服务联动机制,建立居家社区探访制度。依托社区养老服务阵地,用好老年大学等资源,推进老年教育进社区。支持社区开展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养老服务人才队伍教育培训和激励机制,实行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统一登记管理。

5.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社会化。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多元化参与机制,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力量进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领域。培育和发展一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由政府为居家和社区老年人购买生活照料、膳食供应、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精准化、个性化、专业化服务。

6.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加快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标准体系、质量监管机制体系建设,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健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准入、竞争和监管机制,保障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财政资金资助项目适时开展综合评估,确保资金执行进度、绩效符合试点工作要求。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及从业人员“失信”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机构或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三)搭建“智慧养老”平台。

7.探索“互联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平台,逐步将各类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供商和机构接入平台,为老年人提供养老信息查询、定制个性化养老等服务。推广智能养老产品,做好高龄老人及体弱多病等特殊老年人智能设备的普及应用。

(四)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

8.探索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长效机制,巩固家庭基础养老功能,发挥基层阵地作用,整合行政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和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资源,依据“就地就近、小型多样、文体结合”的原则开展养老服务活动;加大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发挥地方老年协会作用,积极拓展老年志愿服务,探索推广“时间银行”、邻里互助等有效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建立农村失能、残疾、失独、空巢、留守、高龄老年人定期巡访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照料护理标准,切实解决困难老人生产生活问题。同时,农村敬老院要在发展定位、运营管理、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形式上实现转变。

(五)拓展养老消费市场。

9.支持本土企业开发适老用品用具,满足老年群体多样化、特色化、个性化需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投保自愿的原则,全面实施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提高老年人及家庭抗风险能力,建立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人风险保障机制。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失能的老年人的生活基本照料以及和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从根本上解决此类老年人的基本护理保障需求。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实施阶段(2020年10月—2021年1月)。制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工作清单,召开动员会,统一思想、明确任务。

(二)自评总结阶段(2021年2月)。对照验收评分表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任务建设标准、资金管理、资料台账和开展情况进行自评,查漏补缺。

(三)验收评估阶段(2021年3月)。民政部、财政部将适时组织开展试点成果评估验收。

(四)巩固推广阶段(2021年4月—2021年9月)。归纳总结试点成功做法和经验,加强宣传推广,巩固工作成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研究和协调解决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社区养老服务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高等学校 养老 改革

自从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国家决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先期开展试点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工作配套推进。这意味着几十年来事业单位由国家统包统管的制度将被打破。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新的试点方案与企业职工目前推行的方案基本上一致,一旦按照企业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来发放,因此认真分析这项改革的紧迫性及可行性,充分估计改革将面临的主要问题,从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使改革能得以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校养老制度改革的紧逼性

目前,普通高校的养老社会化程度低、覆盖面窄,在普通高校工作的在编工作人员中(编外人员即临时工已按企业养老办法参保),只有占人员比例很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了养老社会统筹,而对占人员比例绝大多数的教师、管理干部以及固定工人采取的则是过渡时期的处理办法,即单位部分不参保,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退休后返还全部代扣的养老金,由原单位负担全部退休费用。这给单位的财政造成一定的负担。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现状的逐步形成,普通高校退休人员人数逐年增加,占所在单位在编人员比例越来越大。随着人口老龄化和普通高校退休人数的迅速增长,这个比例还将继续提高,普通高校退休费用不断增长的现象越来越严峻。从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原则来看,建立退休金与社会经济发展挂钩和退休人员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二、高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养老保险改革启动资金问题。高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最大的问题就是启动资金短缺问题,而且启动时间越晚,资金缺口越大。按照《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要求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个人工资总额的8%。根据上述规定,高校养老保险要移交地方管理,退休人员至少要补交10年养老保险费,其中单位部分为个人缴费工资的18%(省属单位缴费标准)。

社会公平及平稳过渡问题。据了解,上世纪90年代以前,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的养老金都主要由政府财政支出,企业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并无太大差异。在当前高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中,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新的试点方案与企业职工目前推行的方案基本上一致”,这不可能不引起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疑虑。

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问题。尽管国家非常重视这项工作,并且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然而,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纳入社会统筹以后,谁来承担退休人员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的重担,已成为众多企事业单位的同声呼唤。众所周知,现阶段退休管理工作的社会化程度还是比较低的,大多数退休人员依附于原单位、仍属“单位人”的状况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以单位为主体,自主管理本单位退休人员的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变。

三、高校养老制度的新模式——社区居民养老的出现

建立统一的社会化的高校养老保险制度已成为我们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总目标,高校退休养老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尽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高校现行离退休制度,尽快构建社会化的高校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调整国家、学校和个人的分配关系,有利于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筹集和积累,提高高校教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建立健全的高校养老保险体系,进一步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功能。

高校养老保险制度要充分体现高校教师的职业特色。高等学校是国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单位在财政经费来源上是统一的。我们应当借鉴国家公务员的养老保险改革特色,参照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我国教师养老保险体系,充分体现高校教师的职业特色,保障高校教师的合法权益。

形成多支柱、多层次的高校养老保险特征。在保障公共养老金给付的基础上,根据地方和高校自身的财力情况建立教师年金制度,年金基金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考虑退休后一次性发放;同时鼓励教师增加个人养老储蓄或参加商业人寿保险,逐步形成公共养老金、教师年金、个人储蓄和商业人寿保险三层次的高校教师养老保险体系。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关于教师年金制度的构建。

四、完善养老制度的建议

第一,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养老工作的关心与扶持。市政府要进一步支持社区养老工作;给予社区养老事业以财政、用地、贷款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加大对社区养老工作的宣传力度,树立社区养老工作的先进典型。第二,完善、创新社区养老的体制和机制。进一步做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进一步完善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增加保障性条款,切实扶持社区养老机构和相关服务业的发展,建立健全社区养老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第三,加强社区养老的信息化建设。社区要利用信息科技为手段,构筑由民政、公安、文化、卫生、劳动和保障等部门参与的覆盖全市范围的老龄信息网络,使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及时掌握、沟通信息,做到资源共享,形成合力;社区要建立与完善老年人照料体系,设立服务热线和重点群体联系人制度,及时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周全、便捷的服务。第四,社区养老必须走社会化的道路。

参考文献:

[1]李宏艳,王强.关于企业年金解决已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政策研究[J].管理世界,2006,(10).

社区养老服务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 “互联网+” 大数据 “三角服务”模型 智能医疗服务系统

在人口快速老龄化、家庭规模日益小型化和机构养老发展不足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发展社区养老逐渐成为一种必然选择。建立起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分析的社区老人智能医疗服务系统,在市区大医院、社区医疗站以及社区老年人三者之间建立起信息网络,使社区老年人的健康问题得到更好的保障。

一、系统概述

现如今,大型医院普遍存在床位紧张、人员调配效果不佳、管理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建立社区老人智能医疗服务系统是完善现有医疗体系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同时,随着物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将互联网与大数据分析技术用于社区医疗服务系统,已成为该方面的一项新技术。

二、技术分析

根据上述分析,需要开发一套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分析的社区老人智能医疗服务系统,此系统可以最优化利用资源,帮助老人方便、快捷的解决突发状况。为满足需求,该方案需要具备以下技术:1)概率统计。收集社区老人的体温、心率等生命体征数据。以河师大社区为例,运用概率统计技术采集社区老人的生命体征数据。2)大数据分析。分析老人生命体征数据。在信息协作平台上,利用大数据分析、数据挖掘和人工智能中不确定性推理技术,对采集到的老年人信息进行分析及推断。3)互联网技术。构建“三角服务”模型。运用互联网技术,构建一个以老人为中心,社区家庭、社区医疗站、市区医院三大子系统相互连接的“三角服务”模型,实现智能管理。

三、设计方案

1、总体流程。整个医疗服务系统可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服务方式。线上:系统按照固定方案进行老人身体数据采集;线下:社区医疗站会定期派专业人士到老人家里对其进行全方位检查以及相关医疗知识的普及。

2、数据采集与处理。首先利用智能手环采集社区部分老年人的身体数据,通过社区中建立的互联网网络把数据传输到手机APP以及信息协作平台上。分析老人生命体征数据。在信息协作平台上,利用大数据分析和不确定性推理技术,对采集到的老年人信息进行分析及推断。

3、“三角服务”模型。“互联网+”社区养老中最为核心的就是系统模型的构建,运用互联网技术,构建一个以老人为中心,社区家庭、社区医疗站、市区医院三大系统相互连接的“三角服务”模型(如图1所示)。

若采集到的老人的身体数据发生了变化,则会通过报警系统反馈到社区医疗站,社区医疗站则做出最快的反应,一方面,会到老人家中对老人进行急救,另一方面,会及时将老人的存档发送给医院,并联系医院进行一系列的急救措施,从而节约了救援时间。

4、构建智能医疗服务系统。开发社区老人智能医疗服务系统。即开发一个集智能医疗设备、智能医护终端设备和带有功能模块的智能医护平台为一体的服务系统。将采集到的老人身体数据存于专门的数据库中,在信息协作平台上将社区老人、社区医疗站和市区大医院三者建立成一个相互共享的网络,实现数据信息的共享。手机APP与信息协作平台相联系,能够通过移动设备查看网络平台的信息,市区大医院的医疗系统与社区医疗站的数据库相连接,从而便于实现信息的共享。

结语:本系统是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分析的社区老人智能医疗服务系统,是物联网在医疗领域的应用,目的是为社区老人提供更便捷的医疗服务。将大数据分析技术与智能医疗服务系统相结合,在概率统计的基础上,将手机APP与信息协作平台相联系,通过移动设备查看网络平台的信息,便于实现信息的共享与交流,医疗服务更趋于智能化。

参 考 文 献

[1] 赵静. 基于物网发展的智能化社区医疗服务研究[D].燕山大学,2013.

[2]潘峰,宋峰. 互联网+社区养老:智能养老新思维[J]. 学习与实践,2015,09:99-105.

[3]王蔚,邵磊,杨青. 基于大数据体系下的城市住宅区养老模式研究[J]. 住区,2016,01:35-41.

社区养老服务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宜老服务;社区养老;养老机构;对策

基金项目:广西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项目名称:桂林地区社区养老服务创新管理模式研究

中图分类号:D66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2)09-0075-02

一、社会现存养老服务理念概念

1.传统养老服务理念定义

所谓传统养老服务,就是以家庭为主要主体,为60 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物质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虽然目前初步形成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模式, 但是其呈现的点状发展状态以及缺乏足够的互动与合作, 仍难以满足社会养老的多样化需求。

2.宜老服务理念定义

根据民政部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显示,我国围绕老年群体基本生活保障的保险、救助、奖励扶助等制度的社会养老体系已基本确立。但是,单纯的硬件环境是无法承载整个社会养老需求的,唯有在此基础上的极尽体贴的服务,才能给予老人最真挚的关爱和最温馨的照顾。宜老服务是在以老人所需的基础之上,以社区或家庭为依托,建立配套出一系列更有益于老人生活的服务辅助方案以及配套设施,来积极配合老人们的生活,建筑老人们的精神乐园,它区别于传统的养老服务理念,宜老服务在服务老人基本生活的基础之上,注入了自立、自尊以及压力的理念,打造更适合为老人们服务的配套设施。

二、宜老服务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和作用

目前,宜老服务的实行尚处初步阶段。单纯的社区养老服务,仅能解决老年人外在的需求,缺失对老年人心理需求的服务。而宜老服务是建立在老人们各个不同的生活心理需求的被服务的角度上定制不同的生活样本。所有会员都可享受生活、医疗等最基本的服务,在此之上,每位居者可依据个人需求、喜好进行特色会员服务的选择。

在现实生活中,宜老服务在应用上上得到了初步体现,但从我国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压力而言,宜老服务的广泛运用与提升将是我们解决人口老龄化严重趋势的最佳方案。

1.培养健康心态,重塑自尊自信

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机体各组织器官生理功能的衰退,导致机体调节能力不足,身体健康状况逐步下势,心理状态也随着身体变化而出现波动。据资料显示,老年人的心理问题大体表现如下:①惶恐遗弃感;②孤独寂寞感;③量焦虑抑郁感。宜老服务理念的推出正是针对老年人出现的一系列心理健康问题而提出的,提供生活保障之外的精神需求,为老龄人提供与之匹配的养老服务。

2.丰富晚年生活,激发生活热情

老年人的生活满足感与其健康状态实成正比的,丰富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是解决老龄化问题的关键所在。根据老人的生理需求、兴趣爱好,整体融入宜老化设计、配置智能化服务系统,使老年人在管理和服务上形成联动,激发老年人的生活热情。将宜老服务理念与服务配套实施,实现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享受”的平衡运行,这将在服务理念上极大促进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

3.减轻家庭负担,促进社会发展

宜老服务理念是以社区或家庭为依托的养老服务理念,准确的说,宜老服务理念建立的是以服务老人为纽带的一系列服务设施方案雏形,具有花费少、便捷的特点。这一服务理念节省了进机构养老的费用,减轻了机构养老的压力,也减轻了子女照料的负担,尤其减轻老年人身心压力,使其能够在养老服务人员的协助下轻松接受服务,家庭成员不必再为照顾老人担心,从而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中,利于社会的共同发展。

三、宜老服务理念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老年人缺乏自立意识,存在依赖心理

千百年来,中国人信奉“百善孝为先”,这种传统观念深深根植于老年人心理,将“老有所依”看作理所应当,片面注重舒适的环境,而忽略精神上的需求。所谓“老有所依”,是指依靠老伴、儿女,政府或各种养老服务机构等外在载体为老年人营造出安逸舒适的环境,并服务于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基于这种依赖心理,老年人普遍存在着无法自立于晚年生活,从而使得宜老服务实施举步维艰,无法形成一种为大众所接受的养老观念。

其实,大多数老年人在无重大疾病或肢体健全的情况下,完全有能力自理自己的晚年生活,而老年人出于惶恐心态,容易产生害怕被儿女忽视、被时代抛弃的消极心理,从而使得他们自动将自立心态摒弃。在这种压力下,老年人对外界的依赖心态也就愈加严重,从而导致自立意识淡薄甚至被淡忘,成为家庭的“负担”,社会的“包袱”。

2.社会大众缺乏正确认识,存在偏激理解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80%以上的公众对于宜老理念存在偏激理解。从公众角度看,赡养父母乃天经地义。而养老作为法律文献明文规定的一种责任,在当今社会也是被道德所推崇的伦理观。在人们的潜意识里,给老年人渡过一个安详快乐的晚年是儿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此,要纠正社会大众对老年人非儿女赡养的传统观念,是十分困难的。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儿女只注重提供安稳舒适的环境,从而忽略了老年人实际的内心需求和渴望,这是不足的,同时也是种‘自私’的行为。与此同时,老年人普遍存在着自我养老行为会导致儿女难堪,且易遭受到同龄人误解的心理,由此而拒绝宜老养老观。

3.国家缺乏相关配套政策,无法真正宜老

目前,这种由国外传入国内的新兴养老理念,在我国并未形成明确书面文件,只是任之自我发展。而宜老理念在实行的过程中,强调要老年人发掘自我潜力,进行自我提升,退休再就业等等,这些过程则需要国家出台配套的辅助政策,提供相关岗位,才能真正将老年人的潜力发挥出来,把老年人快要熄灭的竞争意识,上进意识统统激发出来,实现真正的健康养老,和谐养老。

而宜老理念在发展过程中想要实现这种功能,并不能完全靠自我发展就能健康成型,必须依靠法律,依靠强大的舆论监督,才能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理念。

四、宜老服务理念在社区养老工作运行中问题的对策

1.培养老年人自立意识,形成健康养老心态

通过对我国现阶段社区养老机构运行现状的了解,可以看到我国现阶段的社区养老服务对老年人生存意志的锻炼方面重视程度不够,传统的社区养老服务理念对老年人的生活自立意识关注程度不够。社区养老机构在日常的养老服务提供过程中不能从生活中的各方面培养其自立意识,这种片面强调舒适安逸的养老服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对老年人的心理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如果一味实施全方位舒适安逸的养老生活服务而缺乏注重培养老年人的自立心理意识,就会导致老年人产生严重的依赖生存心理,产生这类心理问题的老年人一旦丧失完善的生活帮助服务,就会严重甚至完全丧失对生活的信心与勇气。因此,必须将宜老服务的新式理念贯彻落实到每一个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而使社区养老机构在日常的养老服务提供过程中注意培养老年人的生存自立意识,将宜老服务理念完全贯彻落实到位,只有这样,才有助于培养老年人的自立生存意识,帮助老年人形成积极健康的养老心态。

2.维护老年人自尊心理,转变传统养老观念

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心理自尊,同样的,接受社区养老服务的老年人也不例外。然而现阶段仍有相当一部分的社区养老机构在对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的时候忽视了老年人的自尊心理。特别是在进行一些涉及老年人个人隐私的服务方面不注意顾及老年人的个人心理感受,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老年人的自尊心造成了伤害,不利于其心理的健康发展。根据这一现状,政府、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可通过向社区养老机构灌输宜老服务理念并确保其贯彻落实到位,实现社区养老服务观念的根本转变,改进其服务方式尤其是部分对老年人自尊心理造成影响的那类服务,在实际上转变传统社区养老服务忽视老年人自尊心理的现状。我们相信,在充分尊重老年人自尊心理的前提下,社区养老机构一定能够以更好的方式与方法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3.给予老年人适当压力,推行配套养老政策

我们每个人都不可避免的承受一定的生活压力,学业压力、工作压力、婚姻压力、家庭压力等等。可以肯定的是,一定程度的生活压力不仅是我们生活下去的强心剂,更是生活中的精神必需品。如果完全缺失生活压力,那么一个人的生活将会丧失很多动力,这势必对人的精神状态造成不良影响。社区养老服务也是如此,通过贯彻宜老服务理念,通过接受养老服务的前提劳动或者其他合理方式帮助接受服务的老年人形成一定程度的生活压力,以此帮助其树立对生活的信心与对未来的向往。同时,实施配套的养老生活服务,包括饮食起居、健身运动、文体娱乐等各方面的政策,实现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享受”两端的平衡运行。社区养老机构通过这样的运作方式,不仅减轻了自身工作压力,也对老年人身心健康起到了极大帮助。

五、结语

宜老服务理念作为一种新兴的养老观念,具有其潜在的长足发展空间。它衍生于国外,符合国外社会基础和家庭结构,在宜老观念的指导下,发达国家老龄化社会节奏有序,因此在国外获得政府机构和家庭的大力支持。而我国的老龄化社会虽起步晚,但发展迅猛,在这种情况下,引入宜老养老观念势在必行,这需要我们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理念这块区域的法律的保护和明文制度,将宜老养老观融入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结构当中,使其健康发展。我们相信,宜老养老观念必将带领我国进入全新的老龄化社会当中。

参考文献:

[1]邬沧萍.社会老年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田原.我国社区养老的现状和发展思路[J].中国发展观察,2010

[3]王海燕.发展城市社区养老 应对城市人口老龄化[J].理论学刊,2008

[4]贾云竹.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资源与社区助老服务的发展[J].社会学研究,2002

[5]戴维.L.德克尔.老年社会学[M]. 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6

[6]杜鹏.中国人老龄化过程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7]邱颂东.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及其对策[J].社会保障制度,2001(05)

[8]郭士征.社会保障学[M].北京: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刘智(1990.―),男,广西防城港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公共事务学院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本科生。

社区养老服务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养老;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社会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801(2008)04-0090-05

随着农村老龄化水平的提高、农村老年人口和老年家庭数量的迅速增长、老年人口寿命的延长,我国农村对养老保障的需求日趋强烈。农村养老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事关国家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社会问题。应当看到,目前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当中存在着许多难题。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能否顺利地建立起来。取决于能否很好地破解这些难题。

一、国家财政缺位

社会保障制度属于社会基本制度,普惠性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享有社会保障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也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作为社会保障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养老制度也应是所有社会成员享有的权利,不应该受到任何形式的政策歧视与制度歧视。所以,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政府理应承担责任;相应地,国家财政理应承担相应的支出。

社会养老保障作为一项基本的保障制度,是国家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过建立制度、制定法规而形成的养老保障体系(包括养老金制度、老年福利制度、老年服务体系、养老保险制度等),目的是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有可靠的保障。但是。目前我国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绝大部分拨付给了城市职工。而用于农村社会保障的公共支出甚少。绝大多数农村地区,除了对“三无”老人实行“五保”制度外,像养老金制度、老年福利制度、老年服务体系都还没有建立起来。近年在许多地区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是以农民“个人交费为主”,国家财政没有给予多少直接的财政支持,只是侧重“给予政策扶持”。而且这些政策扶持也主要体现在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上,大部分以种田谋生的农民,则享受不到这一待遇。而“集体补助为辅”在很多农村地区也成了一句空话。由于相当部分村组,即使集体经济较雄厚的村组。公益金积累在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也很小,农保中的集体补助就更可想而知了。这就使得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农民自己支出或完全由农民自己支出,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际上成了纯个人储蓄积累保险。失去了社会保障制度所应具有的“社会”意义。

另外,社会保障不仅应当是非盈利的,而且国家还应当保证用于社会保障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投入,后者的费用不应该从社会成员所缴纳的保险金当中提取。而在目前农村社会保险运作中,国家财政的不支持还体现在农村社会保险基层部门的运营方面,一是自收自支,二是保险基金的运营并未得到国家的充分保护和优惠。由于国家规定农村社会保险基层部门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根据民政部门规定从保险基金中提取3%的管理费,这种行为实际侵占了投保人的利益,同时也违背了“非盈利性”的初衷。而且,3%的管理费,也远远不能解决各级农保机构的正常支出。有些地方提取的管理费连职工的工资都不够,更无法解决管理运营、宣传等其他工作所需的费用。加之近几年农村社会保险进入整顿阶段,停止接受新的业务,经费更是无从着落,财政又不补贴支持,致使农保机构生存面临危机,甚至无奈动用基金应付日常开支。在目前农保基金尚未进入兑付高峰期的情况下。农保基金的收支不平衡问题尚未完全显现出严重性,但长期下来,在基金收支问题上,财政不兜底。赤字责任无人负责,问题积重难返将会给农保事业带来十分严重的后果,也会给国家造成极大的负担。由此可见,国家财政支持力度不够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事业发展滞后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

二、管理运作缺乏法制保证

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以政府部门的政策法规和民政职能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为主,尚缺乏法律上的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除民政部1992年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之外,几乎没有其他规范化、法制化的法规。这种情况造成了几种有害的结果:一是农村养老组织管理机构、制度不易健全,使得管理工作难以开展。二是养老基金筹集工作得不到有效的保证。三是容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比如,有人认为农村养老保障增加农民负担,等等。四是造成实际运作中出现较多漏洞,某些措施不能得到落实,尤其是管理运作问题突出。由于社会保险制度的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既有商业保险的技术要求,又有依法实施的政策要求,因而对管理水平要求很高,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要求就更高了。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应遵循征缴、管理、使用三分离的原则,三权分立,互相制衡。从而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由当地的民政部门(后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独立管理的,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集中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监控监督,而地方的民政部门又受当地政府的管理,所以,当地民政部门或政府挤占、挪用甚至贪污、挥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便时有发生。

另外。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于国家只过一些原则性的文件,缺乏保险工作所要求的实施、管理、监督等方面的统一工作方式和方法,可操作性不强。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同时由于各地对这一工作的认识、掌握程度不一样,往往依据自行摸索制定出的地方性规定,确定具体工作方式、工作方法,使得管理工作出现较多漏洞,影响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有效进展。

三、政策缺乏持久稳定性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针对农民的正式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是非常显著的。在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国家民政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建立的,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易受各种行政因素的影响。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时常变化。往往说办就办,说停就停,缺乏稳定性,进而使这项工作的开展大受影响。从1991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开始,全国各地尤其是一些富裕的农村地区工作进展很快。农民投保率也较高,但是几年以后,却出现严重的滑坡现象。各地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建立、实施、撤销,对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运用、发放,大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领导的意愿进行。有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上级领导的指示下一哄而上建立起来的,有些地方甚

至把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当作政绩突破口,明确规定凡要求县改市、乡改镇,要求扶贫、济贫款和参加双拥评比的农村基层,都必须完成社会养老保险的任务。这使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在农民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建立的,更不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实施的,而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一些临时出台的文件执行的,这样就很难保证农民和政府之间契约的持久性。

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态度也时常发生动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早按商业保险运行,但商业保险公司因成本高、保费难征集而失去积极性。1991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开始试点后,又有人提出农村养老保险不应由政府部门办理,担心增加农民负担;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民政部移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移交工作缓慢,致使许多地方工作出现停顿、滑坡;1999年,《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可以逐步过渡为商业保险。但由于已经进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实验涉及面广、涉及人员众多,执行机构几经变迁,由谁承担已有成本一直难有答案,目前许多省份的农保陷于“民政不管,社保不接”的尴尬境地。全国310亿元农保基金分散在1900个县市。由于管理体制不顺,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县市农保工作缺乏有效监管,农保基金近乎失控。时常变动的政策,导致了本来就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不十分了解、心存疑虑的农民更不愿意参加养老保险,参加的也不敢多投保险。许多调查所显示的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三怕”――怕政策变、怕不兑现、怕不合算,客观上也反映了这种政策不稳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四、覆盖面过窄保障水平过低

从目前已经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况来看。覆盖面窄,“保富不保贫”、“保小不保老”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农村人口中参保人数所占比重非常低。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统计,截至2005年底,中国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达到5442万人,占农民总数的5.8%,基金积累达到310亿元。在1997年农保“”期,全国参保农民曾高达8000多万人。目前已退保的农民为2000万左右。从历年的参保人数变动趋势可以明显地看出这一点。而且投保的人群主要是中青年人,现在的老年人受益面很小。大多数马上面临养老问题的老年人没有被纳入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的是农民自愿的原则,国家鼓励具备投保条件的农户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国家对这项工作采取分类指导,不采用“一刀切”,即:“凡是达到全国和全省农民人均收入的农村居民,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凡是已经解决温饱,且基层组织比较健全的地方坚持政府引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凡是温饱问题还没有解决的地方暂缓开展这项工作。”所以,我国目前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从参加的地区上来说,绝大多数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从参加的人员来看,也几乎是相对富裕的农村居民。而这些地区的参保人群实际上并不是未来养老存在迫切需求的人群,他们即使不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未来的养老相对来说也不会存在太大的问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最终目的,应该是重点解决那些未来养老存在困难的群体,也就是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目标人群应该是那些不发达地区和没有能力投保的贫困的农村居民。但是,现在实行的农村养老保险恰恰是“保富不保贫”,没有覆盖这部分人群,不能解决这部分人的问题。

同时。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还存在着“保小不保老”的问题。由于农村养老保险采取的是完全积累型模式,即建立在个人账户基础上的先积累后受益,积累时间越早获益也就越多,短期积累几乎是无意义的。农村养老保险规定投保对象为20-60岁的农村居民,如果一次性缴保费100元,对于现在20岁的人来说,到60岁开始领保险时,他每月将能拿到104元;对于现在是40岁的人来说,每月只能拿到11元;对于59岁的人来说,到60岁时每月拿不到1元钱。所以,一般来说,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受益时间是在几十年之后,实际上的受益者也只能是现在的年轻人。这种“保小不保老”的状况,使得现阶段的农村中老年群体的养老问题没有办法得到解决,而现在正是老龄化上升速度最快的时期,亟须解决目前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水平过低,是有目共睹的事实。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地区发展不平衡,绝大多数农村居民生活水平仍然偏低,可支配收入极为有限,收入与支出相抵之后,所剩无几。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的投保能力就可想而知了。按照《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设计的月缴费标准,农民缴纳保险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个档次缴费。但是很多农民考虑到收入有限以及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因素,在投保时选择的往往是最低的缴费标准,也就是按2元/月的投保档次投保。比如山东省平阴县1992年开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全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做得最好的地区之一,调查时就发现,农民多数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按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交费领取计算表》计算,农民在缴费10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若再考虑管理费增加和银行利率下调或通货膨胀等因素,农民领到的钱可能更少。这点钱对农民养老尤其是未来的养老来说,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即使每月按照4元、6元甚至10元的标准缴纳保险金,对养老的作用也还只是杯水车薪。所以,这种低缴费标准带来的只能是低积累、低待遇的低水平养老保障,而这种低水平的保障实际上是很难发挥养老作用的。

五、基金保值增值困难且安全存在隐患

按照现行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比较困难。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基金增值渠道单一。《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这样就使得存银行和传统意义上的买国债成为各级农保基金增值的主要方式。但是从1996年下半年以来,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为了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原先承诺的养老保险账户的利率只好下调,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二是缺乏专门的投资机构,基金运营效率低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自试点以来,国家从未建立全国专门的农保基金投资运营体系,致使农保基金运营得不到优化投资指导和专业理财,产生了各地农保基金无序运营的状况。农保的主要业务工作由县级及以下的机构承担,县级机构既负责收费核算、发放,又负责基金的运营管理,造成基层工

作任务繁重,使其无暇对基金进行良好的管理和运营。三是提取养老保险基金3%的管理费,也大大妨碍了基金增值。

与此同时,基金安全也存在许多隐患。一是由于各级政府对养老基金不承诺财政兜底,从而迫使基层单位自行动用资金进行各种投资来实现增值,造成基金违规动用。这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违规基金较多的根源。在2005年底的全国农保基金统计表上,310亿元农保基金中,由地方财政“管理”的农保基金高达92.57亿元,“其他”类基金占40.15亿元。后两类占到农保基金总额42.8%。这些“其他”类资金更是处于失控状态。二是监管机制不健全。虽然《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但机构设置一直没有明确。加之基金实行的是省、市、县三级管理,按比例分级使用,职责和义务不明确,出现运营风险无人承担,基金运营缺乏较好的约束机制。三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缺乏严格的监管措施,导致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贪污现象时有发生。据中国民主建国会湖南省委课题组2001年调查,当时湖南省农保基金共计4.84亿元。其中违规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8367万元,占基金总量的17.2%;地方政府挪用4197万元,占基金总额的8.7%:农保机构挤占挪用1204.4万元,占基金总量的2.5%。上述三项占基金总额的28.4%。

六、观念上不够重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在城市取得了相对较大的进展。但是,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面,各级政府就总体而言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一部分领导干部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紧迫性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人认为农民主要应该靠家庭和土地养老,有条件的农民可以搞商业保险,没有必要搞社会养老保险。有的人认为农民养老是农民个人的事情,应由农民自己计划安排自己的养老问题,政府无需过问。有的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超前行为,是在加重农民负担,甚至有的地方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混为一谈,不予政府层面上的支持。

另外,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农民,尤其是老年农民,还是希望并习惯于在自己年轻力壮时把收入用于抚养子女、为子女置办家产,年老以后由子女承担供养自己的责任、照料自己的日常生活,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观念上难以适应和认同,行动上更是缺乏主动性。加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效果到底如何农民并不能马上看到,也不能马上得到实际的好处,所以,很多农村居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都持一种怀疑、观望的态度。

七、社区养老还属于少数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