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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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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

商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公告为减少虫害损失而出台

在国际贸易中,木材是应用十分广泛的商品包装材料之一。木质包装不仅包括各种木箱、木桶、木托盘等容器,也包括在运输过程中用于衬垫、支撑、加固货物的各种木质材料。木质包装具有坚固、轻便、易于装卸、可重复使用等优点,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倍受青睐。但使用木质包装也存在很大缺点,那就是出口国的有害生物附着在木质包装上随商品一起进入了进口国。这些有害生物在适当的环境中生存繁衍下来并传播扩散,会造成当地的动植物圈子的生态失衡。按照自然界的规律,动植物(包括昆虫、微生物等所有生物种类)都在一定的地理范围内保持自然生态平衡,一旦有外来的病、虫种类被人为地传到新的地理区域,由于新的寄主作物缺乏抗性,加之当地又没有外来病虫种类的天敌,其结果会形成毁灭性的疫情流行灾害。

以我国为例,松材线虫是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的二类危险性有害生物。松材线虫原产于北美,它是随疫区国家的输华木质包装材料被带入中国的,1982年在中国首次发现。松材线虫侵害的对象主要是松树和其他针叶树。松材线虫侵害松树后,导致松树针叶迅速失绿、变黄,而后整株松树枯萎死亡,一棵高大的松树从发病到死亡仅2-3个月。我国境内的松材线虫主要从美国、日本传入,仅1998年至1999年10月,中国检验检疫机构从来自美国、日本的木质包装材料中截获松材线虫分别达44次和28次。目前松材线虫在我国的江苏、安徽、广东、山东和浙江五省的局部地区都有存在,已造成1600万株松树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人民币,造成森林生态效益损失216亿元人民币。

光肩星天牛是一种破坏性极大的林木害虫。美国于1996年在纽约、芝加哥等地发生了光肩星天牛的危害。长期以来,美国一直将光肩星天牛的出现归咎于中国输美货物木质包装携带入境,并以此为由对中国所有输美货物木质包装采取紧急检疫措施,要求所有货物木质包装在出口前必须经过除害处理,否则将被销毁或退回。之后,欧盟、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也相继采取了类似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使用木质包装商品的出口。

在人类未能从源头上根本消灭这些有害生物之前,则需采取可行的有效措施进行人为的控制和预防,将灾害的可能性减少到最低限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制定这一规则主要目的是在全球范围内制止以吞噬木屑为生的各类昆虫通过其寄生的木质包装材料随出口商品跨界蔓延。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制定新标准之前,就有许多国家过关于出入境木质包装的SPS通报,制定各自的检疫标准,用来降低有害生物及植物疫情跨境传播的可能性。我国于2002年初就专门针对来自美、日、欧、韩的木质包装制定了进境检疫的具体细则,以防止松材线虫的侵入。

五项新标准保障木质包装安全

新的国际标准对限定木质包装材料、处理措施、处置方式、输入输出程序、过境安排等都做出相应规定。

关于限定木质包装材料,主要针对可能成为植物有害生物传播途径的针叶和非针叶原木。它包括下列包装材料:托盘、垫木、条板、填塞块、圆筒、木箱、负荷板和活动木质容器等。这些包装材料几乎在任何输入货物中存在,包括一般不作为植物检疫检查对象的货物。对于完全通过胶水、加热、加压或这些方法的结合产生的木质产品如胶合板、碎料板、定向条状版或薄板等制作的木质包装材料,应视为已得到充分加工从而消除了与原木有关的风险,因此不对这些有害生物进行限定。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和刨花等木质包装材料及切成薄片的原木可能不是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的途径,不应限定,除非技术上证明需要。

关于处理措施,准则中已批准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两种可采取的方法。

热处理,即根据特定时间―温度安排加热,这种安排实现木芯最低温度56℃及至少30分钟。窑中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符合热处理规范则可视为热处理。例如,化学加压浸透通过利用蒸汽、热水或干热,可能符合热处理规范。热处理以HS标记表明。

对木质包装的溴甲烷处理标准为最低温度不应低于10℃,最低熏蒸时间应为16小时,溴甲烷处理以MB标记表明。其标准如下:

关于处置方式,是指输入国的国家植保机构在木质包装材料抵达时,在处理不能进行或者不理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的一种风险管理办法。包括全部焚烧、深深埋藏、削成碎片和进一步加工或输入国植保机构赞同的对于有害生物有效的方法。采用这些方法时尽可能不延误。

我国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于2005年1月10日正式公布。在木质包装材料范围、除害处理方法、加贴专用标识等方面都采用国际标准。在新办法中,对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按照新的管理办法,木质包装生产企业须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后获得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过程和加施标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处理结果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定除害处理合格后,标识加施企业按照规定加施标识。未获得标识资格的企业应从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的木质包装除害处理企业购买已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并要求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生产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不合规定或违规操作的,将被暂停或撤消其标识加施资格。

木质包装应符合出口国要求

2005年3月1日,美国、澳大利亚、 欧盟、巴西、墨西哥、菲律宾、南非、哥斯达黎加、土耳其、智利、秘鲁、新西兰、韩国等国家将开始执行新的国际标准。这些国家是我国使用木质包装出口商品的主要流向地,因此这一标准的实施将对我国商品出口贸易产生较大影响。

在我国的出口商品中,90%以上要使用木质包装。国际标准和新办法实施后,将会提高使用木质包装商品的出口成本,对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除害处理技术也将是一个巨大考验,因此提醒我国相关企业密切关注这一信息,详细了解新办法的实施细则,积极加以应对,尽快规范对木质包装的使用,符合进口国的检疫要求,保证对外贸易的畅通,防止有害生物跨境传播。

在执行新的木质包装国际标准的国家中,也有个别国家的个别细则保留了本国的做法,与国际标准有不同之处。如:欧盟于2005年3月发出补充通报,对实施细则做出了如下修改:对于2005年2月28日之前生产、修理或循环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在2007年12月31日前不适用ISPM15号规定的标志,关于木质包装中垫料的规定,至2007年12月31日前,仍可使用无有害生物及活害虫迹象的剥皮木材制造衬垫材料,关于木质包装的去皮规定将推迟到2006年3月1日;澳大利亚规定木质包装须无皮并且每立方米用48克溴甲烷熏蒸24小时(不是16小时),接受处理的木材其最小刨面的直径不超过200mm,对熏蒸处理的结果,澳大利亚将对其处理时间重新进行评估;输入韩国的针叶木质包装必须实行热处理;进入土耳其的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加拿大、美国、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实施该标准的时间为2005年9月等。

商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乌鸡是指产自*省*县现辖行政区域,按*乌鸡孵化、饲养管理办法生产,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并标识*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丝羽乌骨鸡。未标识*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乌鸡不能称*乌鸡,非以*乌鸡为主要原材料的衍生品、加工制品不能称*乌鸡系列产品。

第三条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一)孵化、销售*乌鸡蛋的单位和个人;

(二)饲养、销售*乌鸡活鸡的单位和个人;

(三)生产以*乌鸡活鸡、*乌鸡蛋为原材料的衍生品、加工制品的单位和个人;

(四)销售以*乌鸡活鸡、*乌鸡蛋为原材料的衍生品、加工制品的单位和个人;

(五)生产、加工、销售*乌鸡专用饲料的单位和个人;

(六)生产、加工、销售*乌鸡专用兽药、疫苗的单位和个人;

(七)*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管理机构。

第四条*乌鸡商标注册人为**乌鸡协会;地理标志范围为*省*县现辖行政区域。

第五条*乌鸡商标标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证第1687900号证明商标图案和文字为准;地理标志以《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第三条专用标志基本图案为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县*乌鸡产业办公室是**乌鸡协会主管部门,**乌鸡协会是*乌鸡商标保护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乌鸡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包括:专用权、禁止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和标示权。

(二)准许他人使用*乌鸡商标,核发《*乌鸡商标使用证》,收取商标使用管理费。

(三)对*乌鸡商标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进行控告或诉讼。

(四)对使用*乌鸡商标的商品进行检验监督。

(五)制定*乌鸡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负责*乌鸡商标

的印制、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商标使用申请

第七条使用*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必须依照本办法获得使用许可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八条使用*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必须是**乌鸡协会会员。

第九条使用*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产品,其种鸡必须是经*乌鸡协会认定的原种*乌鸡;生产经营的*乌鸡商品鸡(蛋)的种源必须来源于经*乌鸡协会认定的种源供应单位。

第十条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和证明:

(一)*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申请书;

(二)*乌鸡养殖环境基本评价报告书;

(三)*乌鸡种鸡(蛋)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乌鸡商品鸡(蛋)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乌鸡种鸡、种苗、种蛋出场证明;

(六)*乌鸡商品鸡出场证明;

(七)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印章);

(八)食品安全检验报告;

(九)产品合格证;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乌鸡商标使用证》。《*乌鸡商标使用证》每年复审一次,复审期为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已满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撤销《*乌鸡商标使用证》。

第四章商标使用

第十一条*乌鸡合格活体商品鸡一律按只配戴防伪脚环,防伪脚环由**乌鸡协会按统一规格制作,商品鸡出场由使用者提前申报数量,**乌鸡协会派人监督配戴操作过程并收取制作成本费和管理费。

第十二条*乌鸡蛋每枚应粘贴防伪商标标识,防伪商标标识由**乌鸡协会按统一规格制作,防伪商标标识按核准计划数量每月领用,由**乌鸡协会监督并收取制作成本费和管理费。

第十三条*乌鸡(蛋),*乌鸡(蛋)制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使用*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该商品包装或容器由**乌鸡协会监制。

第十四条以*乌鸡为主要原材料的衍生品、加工制品,标注*乌鸡的系列产品(含药品),应使用*乌鸡。经许可准其在产品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标注*乌鸡的,应将该批次产品使用*乌鸡的资料报**乌鸡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经许可同意使用*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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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在批准范围内使用*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可以将*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也可以同时标明*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号。*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不得单独使用地理标志。

第十六条**乌鸡协会对*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获得*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应符合行业质量标准,或者符合国家批准的企业标准,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七条获得*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乌鸡商标使用证》、申请书工本费,*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标识、防伪脚环制作费,商标注册成本费,防伪平台服务费,管理费或商标授权使用费。**乌鸡协会应按县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或商标使用权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费用。收取费用应使用财政统一发票。地理标志不收取使用费。

禁止下列侵权行为:

(一)未经注册人的许可,在*乌鸡或者乌鸡产品上使用与“*乌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行为;

(二)销售侵犯*乌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三)伪造、擅自制造*乌鸡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该商标标

识的行为;

(四)未经*乌鸡商标权利人同意,更换*乌鸡商标标识并将更换商标标识的*乌鸡产品又投放到市场的行为;

(五)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乌鸡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字号、招牌使用,误导公众,致使*乌鸡商标的权利人可能受到损害的;

(六)给*乌鸡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十八条*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的方式分为两大类:一是依法对其给予包括全程监管、准予使用等积极保护;二是对违反有关法律及侵权行为给予处罚,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乌鸡协会应按《**乌鸡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履行职责,依法管理和保护*乌鸡商标。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不得,;不得泄露企业的保密技术和商业秘密;执行检查不得干扰生产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乌鸡商标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获得*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使用权的单位和

个人,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行业质量标准、企业质量标准的,停止使用*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并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以没收产品、监督销毁处罚或责令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同时处以该批次产品价值总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金,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乌鸡商标使用证》,禁止使用*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

第二十二条获得*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以该单位和个人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乌鸡商标使用证》,禁止使用*乌鸡商标和地理标志。

商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定量包装商品 计量 监管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定量包装商品已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同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快速发展,其产品计量合格与否,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生产企业的形象和市场信誉,关系到地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2005年《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及新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出台实施,扩大了监管范围和监管量限,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计量监督更加规范、科学。但就威海地区来看,虽然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抽查合格率在不断提高,但短斤少量的现象时常发生。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足的问题,已逐渐上升为群众投诉举报的热点。

一、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存在的问题:

1. 部分企业计量知识匮乏、计量管理不到位

计量设备配备和检验用计量器具选择不合理,选配的计量设备的量程、检测精度和准确度等级不满足使用要求;对于新购进的计量设备、器具,认为出厂是合格的,就无须检定和校准,不计误差情况;很多计量器具超期使用,有的根本从未进行过计量检定,很多计量设备操作和管理人员对使用条件、操作方法、校验知识知之甚少,这都是造成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重要原因。同时,企业计量管理不到位,包装现场抽检制度、核查制度不完善,在生产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计量监管措施,当发生计量超差现象时不能及时发现,造成成批的商品不合格。一些企业对商品定量包装缺乏重视意识,对包装设备的要求不够严格,甚至故意作手脚,加之在产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净含量的缺失。

2. 定量包装商品外包装物的监管不到位

企业对商品包装的计量监管力度不够。在日常定量包装商品监督检查中,发现一些企业对商品外包装重量的误差不重视,有的以单件外包装作为整批外包装的标准值去重,有的甚至忽略外包装的重量。一些企业未扣除超过标准规定的水分等成分的含量,在企业内部抽检中往往忽略其影响。这些都造成商品净含量计量误差。

3. 企业计量法制意识薄弱

企业领导、管理部门缺乏对计量法律法规的学习,对定量包装商品的相关计量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知之甚少,特别是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允许偏差、标准净含量的法定要求不了解,净含量允差标识错误很常见。同时有个别企业急于牟利,故意计量作弊,甚至销售商、生产者及商品外包装生产者串通,使定量包装商品实际净含量低于标称值,打价格牌,以低价出售并迅速占领市场,赚取更多的非法利润,严重破坏和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二、全面提高与加强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管理途径

1. 加强计量法律法规宣传,营造计量监管良好环境

积极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经销企业宣传计量法律法规知识,督促其履行《办法》规定的义务,同时加强检验知识的学习,合理制订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制度,掌握必要的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知识,健全组织机构,组织人员培训。计量检测部门通过培训、合作等方式帮助他们提高计量检测技能,同时通过计量保证能力考评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广大企业积极配合的良好局面。目前,商品的计量与其质量、性能相比较,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重视程度还有所欠缺。需要加强包装计量宣传力度,大力提高全民计量法制意识,增强企业做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的自觉性。同时,充分利用“世界计量日”等纪念日,积极开展咨询宣传活动,保持和强化与广播电视、报纸、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的联系,广泛宣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普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知识。

2. 加强计量监督管理队伍和机制建设

首先,不断提高计量检测机构的建设水平,不断更新、完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档案。目前在很多地区,由于受资金、观念意识、体系体制等多方面影响,计量检测机构的人员素质水平、设备先进程度与当地较大企业相比都无优势可言,不能满足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质监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环境的实际情况,打造一支适应当地发展的高水平的计量检测与监管队伍。并在对当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管理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基础上,建立企业计量工作管理档案,内容要涵盖企业管理体系、相关人员情况、仪器设备情况、检测能力情况等方面,以利于实施长效动态管理。

不同企业的产品,对其定量包装要求差异很大。质监部门要利用不断完善的企业商品档案,对企业实施针对性的指导工作,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对计量基础较薄、信誉较差的企业,要求并帮助其制订必要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制度,配备与其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和计量人员,并长期做好对企业计量人员的培训工作;对计量基础、信誉较好的企业,加强指导促使其不断完善计量保证体系,在征得企业自愿的基础上,推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考评制度,并对合格企业授予标志;对于规模较小的个体、私营企业,定量包装商品的监管难度较大,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要积极为其提供计量知识帮助和技术支持,通过热情的服务和帮助来提高其产品净含量计量合格水平,保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管长效性。

3.加强重点节日、重点商品、重点地段、的随机抽查

强化对定量包装商品日常计量监督检查机制,并以节假日为重点,以市场和批发地为突破口,严查流通领域定量包装商品计量违法行为。质监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定量包装商品日常计量监督检查,对流动性较大的个体私营企业和重点区域加强监督,增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计量监督具体实施意见,使计量监管在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流通等领域全面到位不缺位。针对春节、元旦、十一等重大节假日,市场上流通的定量包装商品尤其是节日特色产品的净含量计量不足的现象,要拉网式大规模集中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严查故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计量作弊行为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违法行为,视情节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计量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强化市民对商品定量包装的维权信心和意识。

三、分工明确、齐抓共管做好定量包装商品监管工作

1.定量包装商品监管、检验部门

计量检测、监管部门要加强地区间的工作交流,适时召开经验推广和交流会,相互学习借鉴检测方法、地方企业管理措施和监管途径,不断探索创新,条件成熟的可以大力开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标志认证工作,根本性、规范化地保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准确性,以加强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与管理。

2.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应同时加强对包装物生产企业的监督,要严格规范其产品重量,应严格按照《规则》要求,通过计算平均皮重值得出每个样品的净含量。做净含量检测时,要认真、耐心,对于皮重相差较大的定量包装产品,要分类去皮重,计量管理人员应做好产品抽检复验工作,发现净含量不准确现象,要及时纠正。同时注意产品种类对外包装的要求,有些定量包装商品成分易挥发、散失,产品与外包装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相互作用,需要科学合理分析。例如:对于粮食、食品、酒类等产品,要注意环境条件和包装物材质与密封性,科学分析净含量计量不足问题。

商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能效标识 ;节能减排 ;建议

能效标识又称能源效率标识,是附在耗能产品或其最小包装物上,表示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签,能效比将节能分为5级,1级最为节能,5级能效最低,目的是为用户和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引导和帮助消费者选择高能效节能产品。据国际能源署统计,目前世界上已有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能效标识制度。

一、目前我国能效标识存在问题

我国于2005年3月1日正式实施能效标识制度。截止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已联合了5批目录共19类产品,涉及家用电器、工业设备、照明器具以及办公设备等领域,包括房间空气调节器、家用电冰箱、电动洗衣机、单元式空调、自镇流荧光灯等主要用能产品。

但目前我国部分产品能源标识上存在较大问题:

1.是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尚未针对能效限定值建立相应的强制性制度;并且惩罚力度不够,最高罚款仅3万元。

2.是存在无标识、标识不标准、品牌规格与能效标识不符、乱贴或冒用能效标识等诸多情况。如商场展示用样式空调机外壳大多没有加贴能效标识,也没有注明生产时间。能效标识中应有“生产者名称”,但很多著名品牌如海尔、美的、等的冰箱、空调往往没有注明具体的生产企业名称,而只是表明其品牌名称。

三是市场监督机制不完善。由于家电产品量大面广,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仅靠质检和工商管理部门监督,无法使标识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四是民众对能源标识认识不足,很多民众仍是通过商场售货方介绍来认识商品的能效性,而不是通过能源标识了解产品的用能情况。甚至连部分受检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对这一新出台的《能效标识管理办法》还不甚了解,不清楚其具体要求。

二、我国能效标识问题应对举措

1.完善能效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的法律体系;尽快制定高耗能产品淘汰制度,并进一步拓宽能效标识产品范围;加强节能产品认证。

2.强化监管力度。质检部门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把能效标识监督检查作为日常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建立社会监督及投诉处理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并负责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3.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采取自律性协议方式自管、自查、自检、互监。要与行业组织加强联系,出台举报制度,方便社会各界监督,建立真正意义的企业自律联盟。

4.是关口前移,加强企业资质认证管理。在不改变能效标识实施模式的前提下,将加强对企业的管理,提升企业实验室水平和能力的提高,并要求企业必须提交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的检验报告,以保证企业自我声明信息的准确性。

5.加强宣贯力度。要多手段、多方式、多渠道加强能效标识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加大媒体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认知度,使百姓熟悉标识样式,能够看懂、了解标识的信息,同时严厉打击标注虚假能效信息的企业,打击误导消费者的宣传。

参考文献:

[1] 李剑锋. 你了解能效标识吗[J]. 电器, 2004,(11).

[2] 单力.中国进入能效标识时代[J].环境,2005,(10).

[3] 什么是能效标识.电子质量[J],2008,(06).

商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贸易技术壁垒是指国家之间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国外进口的商品制定技术、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及标签标准,从而提高产品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限制进口的一种措施。转基因食品(GeneticallyModifiedFood,GMF),是指应用现代生物技术,导入特定的外源目的基因,从而获得具有特定性状的改良生物及其制成品。目前,我国批准商品化生产的转基因农产品主要有:番茄、甜椒、棉花(籽)等,而市场上流通的大宗转基因食品主要是国外进口的转基因大豆、转基因玉米、转基因油菜、转基因番茄和转基因棉花等。民以食为天,转基因食品作为新型食品,对人体的健康和心理有无不良影响?这已引起世人的关注,并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争论。由于国际上尚无统一的法规,一些国家也因此制定了转基因食品的相关法规,旨在保护本国的食品安全,限制转基因食品的进口,于是产生了转基因食品的贸易技术壁垒。

食品的国际贸易一直是WTO关注的重点,相对于工业产品来说,食品的贸易一直没有很大的进展,这也是WTO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从TBT协定中分离并产生SPS协定的原因。但是即使是1995年的SPS协定,也没有预料到食品中高新生物技术发展之快及其复杂性。根据SPS的定义,当为了保护人类或其它动植物的生命以及国家安全等目的时,成员国有权采取必要措施[1]。而转基因食品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至今缺乏肯定或否定的科学证据[2],这正是目前各个国家相继出台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的原因。只要这些法规没有达成世界范围内的一致,就会产生转基因食品的技术壁垒,不想进口农产品的国家完全可以利用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安全的理由来规定转基因食品转基因成分的含量以及通过给转基因食品加贴“肯定标签”限制其进口。尽管近来西方8国首脑会议以及WTO部长级会议中都把转基因食品作为主要议题来讨论,但是鉴于转基因技术的复杂因素以及各国对本国农产品的保护,都没有能达成任何一致意见,甚至一些地方如欧盟,出台了更严格的相关法规。所以,只要未达成国际间的协议,转基因食品技术壁垒就不可能消除。

2国内外新近出台的主要转基因食品相关法规

2•1欧盟2002年7月3日,欧盟议会投票通过标签和可跟踪性提案的同时,还通过了欧盟议会环境委员会2002年6月通过的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①把转基因产品的含量限制从1%降到0•5%;②要求由食用转基因饲料的动物制成的肉类、奶酪和蛋类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明确标识;③继续暂停批准转基因产品法规直至有新法规生效。该提议一经欧盟部长理事会批准,就将成为法律。美国极力反对该修正案,并且保留对其采取行动的权利。

2•2日本根据日本农林标准法(JAS)的有关规定,自2002年4月起,凡是转基因食品都要在包装上加以说明[3],同时日本环境、农水等四省目前正着手完善关于种子、昆虫等转基因生物制品的进出口和国内流通方面的法规,该新法规原拟在2003年度内实施。

2•3中国我国2001年5月23日通过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条例》,规定了严格的转基因产品管理办法[4],凡是向我国出口的转基因产品必须向农业部申请安全证书,证明对人、畜和环境无害。农业部审批时间为270天,每年3月和9月申请。还规定大豆的检验在目的地进行,一经发现不合格即做退货处理。这一条例遭到美国的极力反对,推迟至2002年3月20日开始实施,后来一再谈判,最后推迟至2002年底开始执行。2002年出台的转基因相关法规还有农业部部长杜青林1月8日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要求从2002年3月20日起,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大豆、番茄、棉花、玉米、油菜等5种农作物及其产品(如大豆油),需标明转基因成分才能加工和销售[5]。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的《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和《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于2002年12月20日生效,中国的各口岸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上述有关的实施办法,对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检验检疫。

2•4美国美国作为全世界最大转基因生产和出口国,也是最大受益国,一直反对对转基因产品施加限制。不过,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在2001年1月出台的转基因食品管理草案中,要求生物工程制造商必须在转基因食品进入市场之前至少四个月向FDA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且加贴标签,注明“来源于生物工程的”和“生物工程改造过的”等字样,但是这并没有把转基因食品和其它传统生物改造食品如杂交或物理化学诱导得来的新品种区分开来[6]。在美国,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有本质区别,就一视同仁。

3应采取的主要对策

农产品价格低迷,增产不增收是中国农村的普遍现象[7]。加入WTO以后,关税壁垒逐渐取消,国外廉价优质农产品大量涌入,势必对我国的农业造成冲击,尤其是转基因农产品的大量涌入,对我国的市场威胁很大。所以,必须加强对进口农产品中含有转基因产品的监控和管理。

3•1充分了解各国转基因食品(GMF)的相关法规根据2001年《国外转基因产品管理法规汇编》介绍,目前有欧盟、俄罗斯、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的专门转基因法规10个,着重规定了转基因含量和标识追踪等方面内容[8]。2003年欧盟又出台了转基因标识修正案以及我国的5个转基相关法规等。了解各国转基因法规的内容是进行转基因食品管理的前提,尤其是了解该领域的最新动向,可以提前制定应对措施。

3•2制定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转基因相关法规现在国际间未能就转基因产品达成一致意见,我们可以根据我国国情来决定我国的转基因管理态度。杨昌举指出,“公众对转基因食品是否需贴特殊标签莫衷一是。不同国家关于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特殊标签之争实际是各国贸易利益之争”[2]。我国是农业大国,必须利用一切有利因素,尤其是合理的技术壁垒来保护我国农业。这方面马述忠的“有理、有利、有节”策略值得参考[9]。目前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定性不定量、转基因成分比例规定、检测技术等问题,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

3•3加快检测技术的研究开发尽管目前有报道一些检验检疫机构的实验室也能检测转基因成分,但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完善的严密的预防网络远未形成,所以在全国各个检验检疫机构建立转基因检测实验室,以及实验室标准化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全国范围内检测水平的一致提高至关重要[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