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方案

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方案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方案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方案

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方案范文第1篇

一、节能减排的目标与任务

(一)节能总目标:本市卫生系统“单位医疗业务量能耗”(见附件)下降2%。

市卫生局负责按此目标对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康医院发展中心进行节能减排的考核。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应将2%的单位医疗业务量能耗下降目标逐一分解到各所属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以确保本市卫生系统年度2%能耗下降目标的落实。

(二)节能任务:

1、制定医疗机构合理用能指南,对各类医疗机构提出相应的用能限额标准。

2、出台医疗机构用能评价考核方案,明确用能考核指标,并纳入成本核算、干部考核和部门评价当中。

3、推动医疗机构中央空调、锅炉等节能技改;在所有医疗机构全面启动节能灯改造替换,安装率达到60%以上;对医院门窗进行密封性和双层玻璃改造。

4、积极推广应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

5、对现有市级医院用能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并试点推进分布式供能系统。

二、节能目标任务的责任与考核

为落实节能目标责任,明确考核评价,确保本市卫生系统实现能耗下降2%的目标,根据本系统节能工作总目标,市卫生局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及各医院上级主管部门按行政职能考核各级各类医院用能、节能情况,各企事业医院的节能工作委托后勤管理协会负责考核。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及各医院上级主管部门要与所属医疗卫生单位签订节能工作责任书,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确保本系统、本部门完成单位医疗业务量能耗下降2%的目标。

三、节能工作的推进

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方案范文第2篇

制度设计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是一项创新性工作,潍坊市编办对此非常重视,反复调研论证,在制度设计上多次征求组织、财政、人社、统计及部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意见和建议,力求使整个考评体系客观公正、稳妥周密。

考评体系的设计总是围绕“怎样考、谁来考、考什么”来进行,事业单位绩效考评也不例外。潍坊市编办在考评工作中,坚持评价主体多元化,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内部考评与外部考评相结合,单位自评与主管部门考评相结合。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施分类考评,充分考虑不同事业单位在发展基础、资源禀赋、工作条件上的差异,综合考虑客观条件和主观努力等因素,客观公正地评价事业单位的真实状况。在试点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组成专门考评组对业务指标进行实地考评,对有关评议指标组织现场测评,确保业务指标考评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会同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研究制定《市属公立医疗机构公共服务群众满意度电话访问工作方案》,群众满意度调查,委托市统计局所属的社情民意调查中心采取电话随机访问的形式进行。访问对象包括: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直接服务对象和中心城区居民。访问指标为: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调查访问过程中,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和被调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现场旁听,纪检部门派员全程监督,调查结果现场签字确认,确保了群众满意度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考评结果分为A、B、C三个等次。《考评办法》对结果运用明确了“四挂钩”政策:与干部使用挂钩。优先从评为A级的单位提拔使用干部,评为C级的单位下年度原则上不提拔干部,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诫勉,连续两年评为C级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免职或解聘。与评先树优挂钩。评为A级的单位,年度考核民主测评领导班子优秀率和主要负责人优秀、合格率均在90%以上,主要负责人即可确定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评为C级的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单位不分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指标。与绩效奖励挂钩。评为A级的单位,按照在职在编人数给予一次性奖励,评为C级的单位,不得发放年终奖励工资。与机构编制管理挂钩。评为A级的单位,免于参加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法人证书有效期顺延至下一年度。评为C级的单位,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定为不合格,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初步成效

“竹外桃花三两支,春江水暖鸭先知。”潍坊市事业单位绩效考评成效如何,被考评单位的感受应该最真切。

“绩效考核有力地推动了学校健康发展。”潍坊一中党委书记杨树清说,“潍坊市教育系统的绩效考核开展得比较早,有较好的基础。此次纳入事业单位绩效考评试点后,我们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考核体系,建立了8个模块的基础性指标和5个模块的创新发展指标,共性和个性兼顾。”提起绩效考评给学校带来的变化,杨书记如数家珍:“以前许多老师因为只追求升学率,只关注成绩好的重点学生。指标体系中有一项‘学生满意度’,由学生来评价老师,每一个学生手里都有一票,这就使得老师由关注少数学生向关注全体学生转变,既教书又育人的目标就容易实现了。”

潍坊市图书馆被纳入试点单位,这让馆长郑晓光很兴奋。“我感到被上级部门重视了,不再被边缘化了。”郑馆长说,“员工的精神风貌也有了很大改观。读者满意度调查的时候,我就在现场,最终满意度达97.7%,这个结果我很意外。如果不搞绩效考评,这么高的满意度是不可想象的。借此东风,我们准备在全市进行读书推广计划,把以往习惯去广场休闲的人们吸引到图书馆去。应该让人们认识到,图书馆不仅是获得知识的地方,而且还是放松身心的地方。”

潍坊市市政局组织人事科科长孙晓玲认为事业单位实施公共服务绩效考评是增强事业单位内部活力、完善其内部激励和外部监管机制、全面促进公共服务水平提高的新举措。在此次考评工作中,市政局各单位合理设置科室,人员按要求配备,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加强了干部队伍建设,内部职工满意度均在90%以上。

“实施考核一年来,各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潍坊市医管办副主任魏文涛说,“一是控费效果明显,市直医疗机构门诊人次和出院人数增长均9%左右,每出院人次费用下降14.8%。二是公立医院的公益机制初步形成,公立医院发展适度规模、符合区域规划的思想已经逐步被医院管理者所接受,对医院和院长综合考核指标向社会效益和效率的倾斜,引导公立医院实现了由单纯注重收入、注重收支结余和经济效益,向注重成本、注重效率及质量的过渡。三是通过考核,公立医院公益性质更加明显,医疗质量和安全稳步提高,医疗费用得到有效控制,社会、群众、职工满意度提高。”

前景展望

事业单位绩效考评毕竟刚刚起步,难免有许多不足和短板,对此,潍坊市编办副主任臧传文在总结这项工作时说:“经过两年的试点,从中也发现了一些普遍性的问题还需要解决。一是绩效考核方法的设计问题。事业单位种类繁多,特点不一,下一步还需根据各部门、各行业的特点进一步增强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二是群众满意度调查范围和方式问题。由于事业单位千差万别,服务领域也不同,对一些服务面较小或者只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服务的事业单位,调查对象的确定难度相对较大,较少的调查对象将直接影响满意度调查结果。同时单一电话访问难以满足调查需求,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解决。三是考评范围界定问题。目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还未最终完成,哪些是公益类事业单位尚未最终明确,如果全部纳入事业单位绩效考评,行政支持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将如何考评,单位人员少、职能单一的是否纳入考评等等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研究解决。”

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方案范文第3篇

1 联络员制度运行模式

联络员负责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工作联络和沟通,协助所在医疗机构加强依法管理医务人员执业状况。金山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卫生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联络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卫生监督部门通过对联络员加强法律法规培训,明确岗位职责,加强激励与奖惩制度等方面的管理,进而提升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加强自查自纠,促进医疗机构自觉规范执业,保障医疗安全,提升医疗质量。

1.1 机构推荐,审核备案

根据《通知》要求,辖区内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各推荐1名在职的医务管理部门负责人作为该机构的卫生监督联络员,区卫生监督部门按照《通知》中基本条件,对推荐人员进行审核,并对通过考试的联络员发放《卫生监督联络员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与医疗机构及时沟通并进行人员调整,及时完成人员变更及工作承接。目前全区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联络员共32名。

1.2 搭建平台 畅通渠道

通过建立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联络员通讯录、公共邮箱、微信群等联络平台,卫生监督部门每半年组织各机构联络员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定期更新卫生法律法规要求,了解联络员工作需求及困惑,并及时进行解答。同时,通过平成医疗执业状况自查工作的布置及反馈,进一步畅通卫生监督部门与联络员及联络员之间的信息交流,搭建了良好的沟通平台。

1.3 考核评估 督促落实

卫生监督部门制定了《金山区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联络员制度考核方案》及《金山区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联络员考核细则(试行)》,并每半年根据联络员参加培训、开展培训及自查、沟通反馈及时性等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形成书面报告报予卫生行政部门,并纳入医院的管理考核,督促医疗机构重视联络员工作,为联络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联络员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2 联络员制度运行效果

2.1 加强培训 提升依法执业意识

卫生监督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辖区内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联络员培训,培训邀请市区级专家,就医疗执业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案例分享、数据汇总、新实施法规解读等形式开展,内容涵盖了抗菌药物管理、《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等内容。使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联络员熟悉并掌握执业过程的中法律要求,并对本机构医务人员开展相关培训。同时,卫生监督部门梳理汇总近年来监管过程中的典型案例25个,印制《以案说法》宣传手册(机构篇、人员篇)1 300册,通过联络员发放至医疗机构负责人及医务人员手中,警醒医务人员执业过程中不触“红线”,依法执业。

2015年、2016年完成2次医务人员法律法规知识调查问卷,测评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学文书书写要求》等。测评合格率分别为77.31%、81.42%。

2.2 加强自律 减少医疗隐患

根据文件要求,联络员对本机构要定期开展依法执业状况自查,卫生监督部门按照诊疗科目、人员资质、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处方管理等医疗服务要素制定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状况自查表》,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变化适时调整自查内容,联络员每半年结合日常工作对本机构的执业状况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卫生监督部门对机构自查到的问题加强服务指导,不予处罚,协助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减少医疗隐患,提升医疗质量。

2016年,共对医疗机构发放卫生监督意见书15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9份,实施行政处罚5件,相较于2014年、2015年,医疗机构违法违规现象逐年减少(表1)。

2.3 加强沟通 搭建有效沟通

自2012年成立联络T队伍以来,卫生监督部门通过建立通讯录、公共邮箱、联络员群等形式加强与联络员的沟通联系,定期更新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会议通知,联络员通过平台提出问题与困惑,畅所欲言,内容覆盖面广,便于探讨及普及,互动性强且反馈及时。同时,卫生监督部门在制定考核方案、编发宣传手册时也多次通过调查问卷及现场座谈等形式加强与联络员的沟通协调,听取意见,便于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2016年,共接待各种形式咨询38项次,其中涉及医师多点执业、医疗广告、义诊备案、科目设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护士岗位职责等(表2);接收到卫生监督联络员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建议8条,我们也针对上述建议进行了回复和工作调整。

2.4 加强考核 落实奖惩机制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卫生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联络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对联络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卫生监督部门根据联络员的岗位职责制定了考核方案及考核细则,并结合联络员的日常工作每半年进行评估考核,将考核结果报予卫计委医政科,并列入医院的考核指标。卫生监督部门对部分在岗位上表现优秀的联络员进行奖励并通报,进一步激励联络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督促医疗机构重视联络员工作,促进联络员制度的落实。

3 讨论

目前联络员制度虽已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着人员更换频繁,导致培训效果不理想,工作衔接不顺畅的情况。今后工作中将对新加入的联络员加强针对性的强化培训,提高联络员自身素质,加强卫生监督联络员队伍建设,保持联络员队伍稳定性并建立长效机制[1],更好地发挥联络员的上传下达作用,加强医院内部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

虽然目前联络员的奖惩机制已经建立并落实,并已纳入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管理的年度考核指标中,但由于所占分值极低,医疗机构的领导重视程度不够。今后工作中建立联络员考核长效机制,加大奖惩力度,督促医疗机构重视联络员工作,进一步其落实联络员工作制度[2]。

卫生监督联络员制度的建立对于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也使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及卫生监督部门监管效率得到提高[3-4],也是目前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卫生监督的四维监管模式“机构自管、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机构自律的重要体现。只有医疗机构自身法律意识增强了,才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执业,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参考文献

[1]钱依雯,黄剑峰,俞淑华.双向联络监管模式在卢湾区医疗执业监督的效果分析[J].医学信息,2011,24(9):5641-5642.

[2]刘惠萍,蔡纪平,倪淑萍,等.上海市某区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联络员制度运行模式初探[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4,21(4):329-230.

[3]冯阳,张京京,汤传芹,等.深圳市卫生监督局2013年医疗监督新举措[J].中国卫生产业,2014,4:12,14.

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方案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重点任务,抓住关键环节,明确责任目标。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加快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步伐,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配套改革,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衔接,建立完善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体系,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合理使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实施目标

巩固完善24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建立实施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市所有的一般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启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规范实施,探索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单位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基本药物的配送供应和合理使用,药品价格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降低城乡居民基本用药负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药物需求。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契机,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逐步建立起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

三、实施步骤

年12月31日前,在全市69家一般乡镇卫生院、15家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8家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含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积极探索实行人、财、物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与公立医院改革同步,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作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单位的市第九医院探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年内,择机探索在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各选择1家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垦企业剥离转制的参照乡镇卫生院管理的5家基层医疗机构探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实施内容

(一)统一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严格执行“非目录药品”使用规定。

1、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和纳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范围内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医疗机构应根据核定的诊疗科目、服务功能和基本诊疗路径,合理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和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使广大医务人员形成科学规范的用药观念,有效地服务患者,同时引导广大群众建立良好的用药习惯。

2、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纳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范围内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可以配备使用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以下简称“非目录药品”),但应严格控制品种和金额数。乡镇卫生院(含中心、一般)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非目录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不应超过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的30%。

3、“非目录药品”遴选原则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在省级人民政府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暂由开展基本药物诊疗路径的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试点,结合开展基本药物诊疗路径的需要选择,列入医疗机构处方集,报当地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经省基本药物工作小组审批同意后,全部列入医保“三张网”报销药品目录。“非目录药品”应执行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医保补偿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二)统一实行零差率销售,严格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和配送制度。

4、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包括非目录药品)按照省最近一轮招标采购的药品中标价采购,实行零差率销售。库存药品原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的,降至中标价,低于中标价的,维持原价格不变。无全省中标药品价格做参考的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并进行价格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和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药仍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中药饮片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

5、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包括非目录药品),应统一通过政府主导的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实行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并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中标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每个县(区、开发区、新区)可以在省、市取得配送资格的企业中,委托3-5家中标配送企业,其中省级2家,市级1-3家配送药品。配送企业招标与基本药物招标同步进行,药品配送费用经招标确定。

(三)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严格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

6、落实政府投入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补助力度,弥补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零差率销售减少的收入。落实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形成由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各级财政补助收入、医保补偿收入、风险基金等多渠道收入来源,保障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顺利实施。多渠道补偿收入统筹用于基层医疗机构房屋修缮、设备维修和人员经费支出,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相衔接。

7、财政部门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核定补助、绩效考核”的原则,统筹安排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预拨,下年结算办法实施。新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年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资金根据、、三年药物加成平均值核定,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资金由省、县(区、开发区、新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并按“三大要素”测算分配,以后年度根据上一年度数和政府确定的增长率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与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在考虑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地域特点、服务成本等因素前提下,以适当提高财政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增加购买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等办法进行合理补偿。

8、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在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财务集中管理,统一会计核算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县(区、开发区、新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货款结算,建立药品货款结算制度,明确统一组织结算付款流程、付款方式和合同签订办法,并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财政、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全市统一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药品费用由县(区、开发区、新区)卫生行政部门会计核算中心统收统支。供货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交货验收并出具签收单,会计核算中心根据签收单进行付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超过合同约定时间。在出现药品货款结算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时,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部门应对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的情况安排资金予以垫付,确保药物及时供应,但垫付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确保建立良性的资金循环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四)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严格诚信记录和市场退出机制。

9、加大对基本药物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实现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基本药物情况的全覆盖监督抽验。采购机构确定供货企业后,供货企业要将拟采购的药品样品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加强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调配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基本药物质量。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监督实施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

10、基本药物采购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经查实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对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提供质量不达标的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监督部门视情节将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达到三次以上建议省级政府招标采购部门两年内不得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参与本省任何药品招标采购,同时本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和其签订任何采购协议。基层医疗机构按照协议定期向采购机构提供基本药物用药需求,并严格执行与采购机构签订的协议。卫生等有关部门对参与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按规定给予严惩,并公开其不良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五)转变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机制,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优惠政策。

11、积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推动基层医疗机构转变服务模式,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明显提高。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诊疗路径试点工作,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提升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上下联动、分工协作、双向转诊机制,努力使广大城乡居民不出乡村、不出社区、不出县城就能得到比较好的医疗卫生服务,逐步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成为群众看病就医的首选,切实承担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

12、《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全部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含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统一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报销比例报销,较乙类药品提高报销比例10个百分点。

13、将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和目前对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按项目结算医疗费用的统筹地区,设立医疗保险药事服务费项目,药事服务费暂按参保人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含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使用金额总量的15%,通过购买服务转换机制的方式,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审核结算,逐月拨付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上月结算资金应在次月10日前拨付到位;对实施总额预付、定额结算、按病种结算和按人头付费的统筹地区,可综合考虑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付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时,建立谈判机制,通过总额预付、定额结算、按病种结算或按人头付费等相关付费方式,实现医疗保险补偿;通过购买服务,促进机制转换等办法,如增加购买居民检查、治疗等项目,实现医疗保险补偿。

14、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卫生机构优先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畴,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门诊统筹。医保资金年度支付总额按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均次费用、门诊人次、出院人次和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等测算,原则上不超过医保补偿总额,防治药品浪费,防范医保基金风险。进行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1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住院参合农民,按其住院医疗费用中基本药物(含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使用总额的15%逐月补偿,参合农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报销比例在原定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高10%的基础上再提高5%,最高比例控制在95%以内,其他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落实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16、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分配下达乡镇卫生院编制的通知》(编办〔〕39号)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编办〔〕48号)文件要求,遵循“总量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将编制落实到各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建立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定编定岗不定人,能进能出全员聘任”的人事制度,所有具备竞聘资格人员,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竞争上岗,按岗聘用。聘用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定期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同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综合改革,实施绩效工资和绩效考核。实施绩效工资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17、按照《省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卫农卫字〔〕9号)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机构财政经费补助、绩效工资分配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加强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要在内部建立以医疗质量、用药规范、工作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绩效综合考核和激励机制。要切实防止平均主义,提高支出绩效,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改善服务。在核定收支、核定补助不变前提下,基层卫生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完成医疗服务任务后取得的利润,50%用于事业发展,50%用于发放绩效工资。

(七)积极探索其他性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18、农垦企业剥离转制参照乡镇卫生院管理的5家基层医疗机构在剥离转制程序全部结束以后,再探索实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资金,在省级财政补助未落实之前,暂由所在县(开发区)级财政先行垫付,其余基本药物政策及实施方式参照乡镇卫生院执行。

19、积极探索在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照在卫生行政部门会计核算中心设立药品专用账户实行单独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落实岗位补助及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严格绩效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发放补助。在省级财政补助未落实之前,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由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卫生、财政、人保部门另行制定,报市医改办备案后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是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有效途径。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强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领导,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主体,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列入政府民生工程目标考核。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安排和具体实施办法,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

(二)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开展工作。各地要落实政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各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和职责任务,抓紧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做好相应预案,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任务。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医改办要主动作为,督促各项配套政策及时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检查,动态跟踪制度实施情况,及时处理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建立各环节配套衔接,有效运转的合理机制,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取得实效,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三)加强财力保障。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政府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当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把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补偿机制。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政府要在预算中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收费和医保政策。卫生、财政部门要认真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下达补助资金,确保基本药物制度按进度建立实施。

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方案范文第5篇

为了加强对县内各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人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提高督查审核质量及准确性,消除挂床行为,控制住院次均费用增长,确保我县新农合工作健康平稳运行,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新农合监管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㈠镇合管站长

根据《*县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规定,各镇合管站长由镇分管负责人兼任,并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镇合中管站各项工作制度,帮助落实镇合管站日常工作经费和合管站工作人员考勤等管理;

2、加强对所辖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镇合管站工作人员学习。合管站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每天对所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人数与联网登记情况认真核对一次,一旦发现挂床或门诊治疗从住院补偿,须立即做好督查记录,并同时向县合管中心汇报。

3、督促并落实镇合管站人员认真把好“三关”,即:意外伤害调查关、大病医药费公示和回访关、医药费补偿款及时垫付关,积极配合县合管中心和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要求核实的参合病人冒名顶替等举报线索。

县合管中心要建立镇合管站站长例会制度,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报上一季度工作开展情况,分析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交流各自工作经验,部署工作任务。县合管中心将按季度向县政府负责人汇报各镇合管站站长和镇合管站工作情况,对因镇合管站站长监管不力导致所辖定点医疗机构或参合农民发生套取新农合资金情况的,将按干部管理渠道分别处理。

㈡定点医疗机构院长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承担为参合农民服务的载体,必须严格执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考核办法》。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院的各项新农合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并做到:

1、带头学习新农合相关政策文件,掌握相关政策规定,教育医护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

2、落实补偿结算。抽调专职人员,设立医院的新农合领导组织和结报处,负责新农合日常管理和结算业务。参合农民治疗结束后,应根据我县新农合政策规定,立即对参合病人发生的医药费认真审核结算,并及时垫付补偿款。

3、建立健全新农合工作制度,确保新农合健康平稳运行。杜绝违规挂床、因未严格把关或医患勾结参合农民冒名顶替、门诊治疗出具住院发票、串换药品、出具虚假医疗文书等各种手段套取新农合资金的行为发生。

因监管不力,医院发生新农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医护人员等发生违反新农合政策行为,除追回不当补偿款外,将对定点医疗机构处以所发生医药费1-3倍罚款,并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追究主要经办人员和分管负责人责任。医院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给新农合基金造成较大损失、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

㈢医护质量督导组

县卫生局成立“*县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护质量督导组”,人员由县卫生局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县新农合专家组成员、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及县合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另文下发)。督查组分组分片开展督导工作,确保每季度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医护质量督导。

督导内容:

1、定点医疗机构是否悬挂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牌匾、新农合就诊流程图、药品目录及价格,是否有专门的宣传栏及大病医药费补偿公示栏并及时更新;

2、住院病人是否符合住院指征;MR、CT、彩超、DR/CR等大型医疗仪器检查阳性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抗生素的使用是否执行省卫生厅相关规定;

4、药房药品是否做到每日比销、每月盘点;

5、能否按《处方管理办法》书写处方并有完整签字;病历能否按《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定》要求,及时、规范完成并归档;新农合处方与普通处方是否按规定每日分类装订并保存;

6、是否存在将自费药品或生活服务器串换为目录内药品行为;

7、是否存在重复收费、乱收费、分解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行为,是否存在收取物价部门规定的不允许计费的耗材费;

8、门诊及住院病人治疗结束后能否及时、准确结算并垫付补偿款;

9、是否存在门诊治疗出具虚假出院小结和医药费发票,当作住院补偿行为;

每次督查结束,督查组均需书面向县卫生局汇报督导情况。督查结果作为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平时检查结果,并作为县卫生局对院长目标综合考评和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年检的依据。

㈣县镇医疗机构联系制度

县级两所医院充分利用自身技术、设备、管理优势,定向联系帮扶乡镇卫生院。帮扶内容包括:医护人员进修、病人双向转诊、日常医护质量督查、指导医院管理等。县人民医院负责范围:庐城镇、缺口镇、白湖镇、矾山镇、泥河镇、罗河镇、乐桥镇、柯坦镇、万山镇,县中医院负责范围:盛桥镇、冶父山镇、白山镇、同大镇、金牛镇、郭河镇、石头镇、汤池镇。两所县级医院要制订帮扶具体实施办法,分步实施,力争三年内所帮扶的镇级医疗机构基本达到国级一级医院水平,确保帮扶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二、合理治疗,规范操作

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需严格遵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诊疗规范、人员岗位职责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省各级各类医疗收费价格政策,无乱收费、多收费、分解收费等不合理收费现象;要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人均门诊费用、次均住院费用增幅不高于上年平均水平;严格遵守住院指标,不得擅自放宽住院标准、滥用大型检查设备和重复检查;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开车搭药、治疗和检查;严禁将门诊病人医药费用按住院医药费补偿;规范执行各类医疗文书的书写和使用规定,严格做到:

㈠药房药品日清月结,即:每天进行药品消耗汇总(比销),每月分别对药库、药房进行药品盘点,做到帐实相符。

㈡处方整理保管到位。对新农合处方和普通处方分别进行整理和保管,以日为单位装订存放,且当日处方当日装订完毕。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要求,对未实行HIS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对每张新农合处方进行分项划价。

㈢规范病历书写。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要求书写和保存好病人病历。病人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病历,病历书写必须按规定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完整。除以下七种疾病外,凡24小时后仍未完成病历者,一律按挂床处理。七种疾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在新农合病人出院三日内完成病历整理和归档,督查中发现未完成整理病历者,视同挂床。

三、加强监管,严格督查

县合管中心要组织专门督查力量,定期、不定期对所有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常规督查或个案调查。

㈠督查方式

常规督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主要了解各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农合病人的医疗服务行为。个案调查主要根据网上监控、纸质材料审核、举报线索等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核实。

㈡督查处理

常规督查或个案调查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挂床行为的,县合管中心将不再支付该参合者本次医药费补偿款,并按该院次均住院费标准,扣除应返还该院的补偿款,直至扣完当月全部补偿款。

常规督查或个案调查中发现参合者未真实就诊(包括冒名顶替未被发现,定点医疗机构伪造病历、对门诊病人出具医院医药费发票等结报资料,虚增医药费用等)时,县合管中心对该参合资料不予补偿,并按其所发生医药费三倍金额扣除应返还该院的补偿款,直至扣完当月全部补偿款,暂停新农合结报。对于伪造结报资料套取新农合资金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追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行政责任,直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资格证。

根据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分级管理,二级以上医院每两年申报一次,二级以下医院每年需申报一次。凡定点医疗机构医患勾结伪造医疗文书或医药费发票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经查实被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后,一个申报周期内不得申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㈢督查要求

县合管中心在督查中要端正态度,强化责任,公开、公平、公正,杜绝事先通知和接受吃请,严格按照《*县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场完成督查记录并经当地镇合管站或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在督查结束后3日内书面出具督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集体研究讨论后上报县卫生局。

四、严格审核,堵塞漏洞

县合管中心要严把审核关,认真对照新农合各项政策规定,对新农合结报资料给予审核和返还补偿款。

㈠审核方式

1、实行人员分工制;

2、定点医疗机构划片制,每季度交替轮换。

㈡审核内容

1、因病施治

⑴是否能严格把握出入院标准,是否随意放宽入院标准或故意延长住院天数,疾病诊断依据是否充分。

⑵住院检查项目是否合理:有无滥检查、重复检查;一次性做多个大型检查;不必要和无效检查。

⑶治疗措施是否合理:护理级别是否恰当;是否存在过度医疗行为。

2、药品价格及药品使用情况

⑴药品价格是否合理;

⑵自费药品使用情况;

⑶用药与疾病是否相符;

⑷抗生素使用及联合用药情况。

3、医疗服务项目及手术收费

⑴收费是否规范;

⑵是否存在重复收费、乱收费、分解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行为,是否存在收取物价部门规定的不允许计费的耗材费。

4、住院、出院联网登记是否及时,相关信息录入是否真实、完整。

5、定点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是否存在超范围执业行为(即部分乡镇卫生院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开展大型手术)。

㈢审核要求

1、审核过程中要以政策、法规、方案为依据,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严把补偿材料关。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县合管中心在审核参合病人结报资料时要着重做到“五查、五对”:

五查:一查就诊证;二查身份证明;三查出院小结;四查费用清单;五查相关证明(转诊或外出务工证明等)。

五对:一对参合信息:对照县合管中心新农合软件所提供的“信息查询”,确定是否参合;二对身份证明:对照补偿对象身份证明与其出院小结、费用清单上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确定是否正确;三对核算标准:对照我县《实施方案》、《药品目录》、《医疗服务价格》核算其费用清单上自费、补偿、部分补偿、药品,做到有章可依,有据可查。四对适用范围:对照补偿对象适用补偿范围与其相关证明(是否转诊、外出务工等)是否相符。五对信息录入:结报员在审核完纸质资料并录入与县合管中心网络,在保存结果、打印结算单之前,要认真核对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尽量杜绝录入误差。

3、实行限期办结制,对所接受的审核任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监控、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根据问题的性质采取电话核实、查阅病历、现场调查等不同形式进行处理。每期结束,县合管中心均需出具《审核意见书》,统计分析本期结报资料的住院分次、次均费用、药品费比例、目录外用药比例等相关主要工作指标,对存在的审核错误和新农合运行趋势提出整改意见或警告。《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由县合管中心出具,经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分别由该院、镇合管站、县合管中心存档,同时作为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依据。对于情节较严重,或连续发生同类不规范操作或审核错误者,县合管中心将上报县卫生局进一步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