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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丁香属植物;种质资源;生态效益
1 前言
1.1 丁香属植物简介
木犀科(Oleaceae)丁香属(Syringa Linn.)植物共约27种,主要分布于亚洲温带地区及欧洲东南部。我国原产25种,为丁香属分布中心,其分布自中国西南至东北约跨越15个省,以西南及秦岭地区种类最多。
丁香为温带阳性树种,有很强的抗寒耐旱能力。丁香花期早,且气味芳香,深受我国特别是北方人民的喜爱。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五大连池地区旅游业的快速发展,绿化事业越来越受到重视。植物品种数量及栽培水平不断提升,特别是丁香品种不断丰富,城市绿化中丁香的用量越来越多。在国内外,有关丁香属植物生态效益的研究还没有人做过,这方面的研究成果还是一个空白,但其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研究其生态效益对城市绿化效果的评测有很大帮助,研究出其适宜的种植方式也将指导城市园林部门做好规划,以便更充分发挥它的生态潜力。
2 试验仪器及方法
2.1 丁香属种质资源调查的方法
对五大连池地区丁香种质资源的调查以实地走访为主,重点调查了2011年新建成的五大连池风景区欢欣岭丁香园,在其它丁香种植密集的地点如:药泉路、石龙路、五大连池风景区苗圃、五大连池市青山公园等处丁香品种种类及应用情况也做了简单调查。
2.2丁香生态效益研究的试验仪器及方法
2.2.1 WET土壤三参数速测仪测量土壤含水量,电导率(ECP),表温
WET土壤三参数速测仪利用FDR原理,可同时测量土壤剖面含水量、电导率、温度三个重要参数。
2.2.2 TES-1350噪音计测量噪音量
使用TES-1350测量噪音大小,对丁香丛的消除噪音能力进行评测。
2.2.3 AZFC-1A型矿用智能测尘仪测量空气总粉尘浓度
3.1 测量结果和生态效益分析
丁香丛下的表土水分和温度都比地面的低,并且相差的幅度很大,这说明丁香吸收了很大部分的土壤水分,绝大多数都通过蒸腾作用散发到空气中了,这有利于降低空气温度,增大空气湿度。
3.1.1 不同地点的土壤温度测量结果与分析
丁香丛下地面的地表温度明显比的土壤低,温差达到6.4°C。横向对比两地的丁香丛中表层的土温可见相差不大,都低于裸地的土温。这说明密植的丁香丛的遮阴效果很好,对土温恒定起了很大作用。丁香丛中的土温较为稳定,这样可以间接使土壤的比热容增大,会对环境气候稳定起作用。
3.1.2 不同地点的土壤电导率比较分析
没有丁香的地方比有丁香的地区含盐量大。土壤电导率是测定土壤水溶性盐的指标,而土壤水溶性盐是土壤的一个重要属性,是判定土壤中盐类离子是否限制作物生长的因素。土壤中水溶性盐的分析,对了解盐分动态,对作物生长的影响以及改善土壤理化性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丁香丛中土壤的电导率较中央隔离带的土壤电导率小很多,侧面反映了两者土壤中含盐量的不同,丁香丛中土壤的含盐量低,应与丁香的改造有关。
3.1.3 药泉路和丁香园的噪音值及分析
试验选择的丁香丛比较有代表性,丁香丛一侧为药泉路的行车道,另一侧为住宅区,在两侧测定的噪音值差距很大,说明丁香丛的隔离能力很强。在药泉路的测量表现比较明显。每组相对应的测量地点仅相距10m,中间有一丁香隔离带。综合数据表明,隔离后的噪音最多可降低22dB,平均降低12dB,降低幅度很大。在丁香园的数据相差并不大,原因是欢欣岭转角处丁香园车流量少,整个环境较为安静,丁香园在原生态林附近,周围没有大的噪声源,因此减弱噪音的效果并不明显。丁香园内还有一些其他种类的树木,有一块面积较大的樟子松林,对降低噪音也有一定的作用。
3.1.4药泉路和丁香园周围环境的空气总粉尘浓度比较
空气中粉尘含量的多少直接影响空气质量。大气中的固体颗粒物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植物作为环境绿化的主体,对空气有一定的净化作用。车行道与住宅区一侧测量处仅相隔10m,浓度相差了0.04mg/m3,这说明丁香对空气中的粉尘有很强的滞留能力。总的来说,五大连池的大气粉尘含量不高,在药泉路这样的交通干道上,车流高峰期时的总粉尘浓度为0.055mg/m3,扔不能达到危害人类健康程度,离测量地6m远的人行道另一侧,浓度下降到0.026mg/m3,对人类的影响已经非常小了。在丁香园的测量也表明丁香的滞尘能力较强。欢欣岭不是交通要道,在晴朗天气的中午时,路面上空0.3米高处总粉尘量达到0.078mg/m3,离它50m左右的丁香园土山山顶含尘量就降低到了0.054mg/m3,已经很适宜人类活动了。在测量中发现含尘量有一部分应来源于周围土地,并不全是路面车行引起的。
4. 调查结果分析
4.1 五大连池地区丁香属种质资源现状调查结果
调查发现:现有种类多,数量比较多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小叶丁香、暴马丁香、华北紫丁香、蓝丁香、红丁香、白丁香、朝鲜丁香、北京丁香等。
还有一些丁香品种正处于引种培育阶段,还没有推广使用。据调查,约有10余个品种处于试栽引种期,这些丁香品种还没有完整的拉丁名。但可以看出大多是欧洲丁香的栽培品种,相关的生态习性还不了解,如紫彩丁香、白花重瓣丁香、西南丁香、法国丁香、小花重瓣丁香、大花重瓣丁香、淡紫重瓣丁香等。
应用品种少,种植数量多,精品种类少。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许多品种的观赏价值不高或栽培管理造价昂贵,妨碍了绿化的应用。二是有些新培育出来的丁香品种并没有推广,还在研究阶段,观赏性状还不稳定。因此对大多数丁香品种进行驯化并对其应用价值进行开发显得尤为重要。
总的来说,五大连池的丁香资源丰富,利用前景良好,发展空间广阔。有待于园林工作者和育种人员的进一步努力来利用好丁香资源和丰富改良丁香的种质资源。
4.2 丁香属植物生态效益的调查结果
本试验测定的几类生态指标都表明,五大连池地区丁香属植物对改善周围环境质量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不同地点的丁香丛下土壤含水量和土壤温度情况分析可以看出,丁香丛的蒸腾作用很大,遮阴效果很好。表土的含水量差别最明显,丁香丛中的土壤含水量比周围地面的含水量低很多,这说明夏日里丁香丛的蒸腾作用很显著,植物通过这种方式降低自身温度,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于此同时,蒸腾的水分散发到大气中,降低了大气的温度,增加了空气湿度,改善了大气环境。丁香丛下的土温比周围地面的土温要低4-6°C,这也能在夏季里降低城市温度,对改善城市热岛效应起一定的作用。
土壤的电导率比较发现,丁香丛下的电导率比周围土壤的电导率小。这反映出土壤的含盐量不同,丁香丛对土壤有一定的净化作用。它可以改善土质。
由于城市中的交通繁忙,其噪音有时很严重。当强度超过70 dB(A)时,就会使人产生头昏、头痛、神经衰弱、消化不良、高血压等病症。在两地的噪音测量发现,丁香丛的消噪能力很强。路旁绿化带丁香丛可以平均降低12dB的噪音。丁香园中的噪音也比外面低7dB。噪音值大的地方,丁香丛的消噪能力比较明显。丁香丛越密,宽度越大,消噪能力越强。
总粉尘量的测量数值显示,丁香丛能大幅度降低空气粉尘量。丛植的丁香叶片靠近地面,生长紧密,对近地面的粉尘有更大的吸附能力。因此种植在街道两侧,可以很好地降低车辆行驶时扬起的粉尘量。
综合来看,丁香可以改善空气湿度,降低城市温度,改良城市土壤,减弱交通噪音,降低大气粉尘,从多方面改善城市的居住环境。
参考文献
[1]陈俊愉,程绪珂 中国花经[M] 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1998
[2]陈植,观赏树木学[M] 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1981
关键词:现代生物技术、蛋白质、糖类、脂肪、维生素、健康
1、现代生物技术中蛋白质与健康
(1)蛋白质的定义及概述。蛋白质是一种复杂的有机化合物,旧称“朊”。组成蛋白质的基本单位是氨基酸,氨基酸通过脱水缩合形成肽链。蛋白质是由一条或多条多肽链组成的生物大分子,每一条多肽链二十~数百个氨基酸残基不等;各种氨基酸残基按一定的顺序排列,蛋白质的氨基酸序列是由对应基因所编码。除了遗传密码所编码的20种“标准”氨基酸,在蛋白质中,某些氨基酸残基还可以被翻译后修饰而发生化学结构的变化,从而对蛋白质进行激活或调控。多个蛋白质可以通过结合在一起形成稳定的蛋白质复合物,折叠或螺旋构成一定的空间结构,从而发挥某一特定功能。产生蛋白质的细胞器是核糖体。
(2)蛋白质的生理功能。1、构成蛋白质的身体。2、修补人体组织。3、维持肌体正常的新陈代谢和各种物质在体内的输送。4、白蛋白:维持机体内的渗透压的平衡及体液平衡。
5、维持体液的酸碱平衡。6、免疫细胞和免疫蛋白:有白蛋白、淋巴细胞、巨噬细胞、抗体(免疫球蛋白)、补体、干扰素等。7、构成人体必需的各种酶。8、激素的主要原料。9、构成神经递质乙酰胆碱、五羟色氨等。10、胶原蛋白:占身体蛋白质的,生成结缔组织,构成身体骨骼。11、提供生命活动的能量。
(3)现代生物技术在蛋白质重点应用。保持健康所需要的蛋白质含量因人而异。普通健康男性或女性每公斤体重大约需要0.8克蛋白质。婴幼儿、青少年、怀孕期间的妇女、伤员和运动员通常每日可能需要摄入更多蛋白质。
蛋白质缺乏:成年人:肌肉消瘦、肌体免疫力下降、贫血,严重者将产生水肿。未成年:成长发育停滞、贫血、智力发育差,视力差。
蛋白质过量:蛋白质在体内不能贮存,多了肌体无法吸收,过量摄入蛋白质,将会因代谢障碍产生蛋白质中毒甚至死亡。
2、现代生物技术中糖类与健康
(1)糖的定义及概述。糖是一类化学本质为多羟酮及其衍生物的有机化合物。在人体内糖的主要形成是葡萄糖及糖原。葡萄糖是糖在血液中的运输形式,在肌体糖代谢中占据主要地位;糖原是葡萄糖的多聚体,包括肝糖原、肌糖原和肾糖原等,是糖在体内的储存形式。葡萄糖和糖原都能在体内氧化提供能量。
(2)糖的生理功能。糖分是我们身体必不缺少的营养成分之一。人们摄入谷物、蔬菜等,经过消化系统转化为单糖(如葡萄糖等)进入血液,运送到全体细胞,作为能量的来源。人类的大脑和神经细胞必需要糖来维持生存,必要时人体将分泌激素,把人体的某些部分(如肌肉、皮肤甚至脏器)摧毁,将其中的蛋白质转化为糖,以维持生存。
3、现代生物技术脂质与健康
(1)脂质的定义及概述。脂质(lipids)是脂肪及类脂的总体,是一类不溶于水而易溶于有机溶液,并能为机体利用的有机化合物。脂肪是三脂肪酸甘油或称甘油三酯。脂肪的生理功能是储存能量及氧化供能。类脂包括固醇及其脂、磷脂及糖脂等,是细胞的膜结构重要部分。
(2)脂质的生理功能及影响。脂肪是人体重要的储能物质,当人们摄食过足时,人体会将多余的能力主要以脂肪形成储存下来。过去的日子中,在旧的封建思想的影响下,人们总以“肥头大耳”为富贵的象征,甚至到当今社会。但肥胖并不是富,更是一种负担。肥胖会带来许多疾病,威胁健康,甚至造成死亡。当人们身体肥胖,自然他们的血液中脂质的含量升高,随着血液的全身巡回,使他们和心力衰竭的正常体重者多1倍;冠心病多2-5倍;高血压多2-6倍;糖尿病多4倍;胆石病多4-6倍。
所以在平常生活中,合理的饮食显得异常重要。有人喜欢大鱼大肉,时常酒足饭饱之后修身养性,静如止水,像这种生活习惯,终有一天会猝死在饭桌之上。
(3)现代生物技术在脂质中应用。面对这些现象,生物学家采用现代溶脂技术除去多余脂肪。通过一种溶解药物,舒缓血管,溶解多余胆固醇。
4、现代生物技术中维生素与健康
(1)、维生素的定义和概述。维生素是近百年才被陆续发现的一组营养素,是维持人体正常功能的一类有机化合物。其共同特点:它们都不供应热量,也不是有机体的构造成分,但却是维持身体的正常生长和发育,繁殖等所必需的有机化合物,起着调节身体各种功能的作用,身体对它们的需要量很少,但供应不足时会出现各种代谢障碍和症状,称为维生素缺乏病。
(2)现代生物技术在维生素中的应用。针对现在人体内维生素缺乏现象,有关药剂师及营养师在食品及保健品中添加适量维生素。同时生物学家也在这方面进行了许多研究,通过生物制药技术,将大量维生素合成在一个小药片内,制造出补充维生素的药片,这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现在爱吃肉类而不爱吃蔬菜的都市人群体内的维生素,使人体内维生素含量保持在一个平稳水平上,使人们身体更加健康。
总结:
“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健康的身体是我们一切生活的基础,但一个人要做到健康,是十分不易的,这与我们日常的饮食习惯和生活习惯都息息相关。更重要的是我们是否爱护自己的身体,是否决心要要做一个身体健康的人。
生物技术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了无数变革。而“人类基因组计划”“克隆技术”都是当今最热门的生物技术项目。而我们生活中的大多数药物都是通过生物技术得到的。很难想象如果没有生物技术我们的生活究竟会怎样。我想一定非常糟糕,甚至我们的寿命将会变短,越来越多的问题都直接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而如果没有生物技术对人体内蛋白质、维生素等重要物质的研究与应用,我们将会对自己一无所知,更提不上身体健康这些话,所以现代生物技术保护了我们自身的健康。现代生物技术不容忽视。而对现代生物技术的开发,我们责无旁贷。
参考文献:
[1] 《生物必修1》人民教育出版社
[2] 《生物化学》第六版,人民卫生出版社,主编:周爱儒,副主编:查锡良
关键词:生物技术产业;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3)09—0056—05
一、引言
现代生物技术的出现,翻开了技术革命的新篇章,其在农业、海洋资源开发、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广泛运用,为人类生存和发展带来了新的活力,如有助于提高农作物产量、优化动植物品种、提供新的医药品种和医疗方法、加快有毒物质降解和净化环境等。生物技术革新及其产业化发展已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引导并促进生物技术革新及其产业化发展成为各国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伴随着一系列风险,如现代生物技术使人类遗传信息成为可以掌握的珍贵资料,但同时带来这些信息资料被窃取、买卖、非法利用的风险,克隆人实验、基因武器实验、转基因食品生产等都威胁到人类社会的健康、安全发展。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一面镜子,反映着人类社会的复杂程度,同时,其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管理工具,引导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促成良性社会生活秩序。如何既实现生物技术经济价值的最大化,又规范和引导生物技术产业健康、高效发展,防范和消除生物技术产业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良影响?目前,学界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尚不够全面、深入。鉴于此,笔者试对生物技术产业发展所涉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构建我国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理论参考。
二、生物技术产业及其法律需求
(一)生物技术产业的概念
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生物技术”并无统一的定义。美国生物技术工业组织(BIO)将其界定为“利用细胞的和分子的处理加工去解决问题和制造产品,是相关技术的集成”;《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定义是“以利用生物系统、活体生物或者其衍生物为特定用途而生产或改变产品或过程的任何技术应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定义是“将科学与技术应用于生物有机体及其部分、产物和模型,以改变生物及非生物材料而创造知识、产品以及服务”,以此为前提,OECD还给出了生物技术内容的补充界定。通过对以上定义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些定义对生物技术的内涵总体上界定得比较宽泛、 抽象(只有OECD通过补充界定予以一定程度的明确),这反映了现代生物技术发展尚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因素。
国内外对“生物技术产业”的称谓也不统一。如美国、英国和印度称为“生物技术产业”,日本学界多称“生物产业”,我国有“现代生物技术产业”、“生物技术产业”、“生物产业”等称谓。有学者认为,生物技术的产业化本来就是现代生物科学与工程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因而“现代生物技术产业”的称谓显得啰嗦,而“生物技术产业”这一称谓过多地强调了产业的技术性特征或生物技术的应用。受此影响,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技术产业司与中国生物工程学会组织编写的《中国生物技术产业发展报告》中首次使用了“生物产业”的称谓,并提出这一称谓“有助于生物产业从科学家人群逐步进入政府、企业、投资者等社会大众的思维模式中”①。从2006年开始,该报告的名称变更为《中国生物产业发展报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出台的《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印发的《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务院2012年印发的《生物产业发展规划》均采用了“生物产业”的用语。可见在我国,“生物产业”与“生物技术产业”并无本质区别,都是指以现代生物技术为支撑、依托生物资源的各类产业。
(二)生物技术产业的特征
生物技术产业不仅具备其他产业所共有的要素,如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追求规模化生产和利润最大化等,还以其独有的特征而与其他产业相区别。第一,生物技术产业以现代生物技术为发展的原动力。脱离了这一前提,生物技术产业便失去了作为一种产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根基。第二,生物技术产业体现了生物资源作为生产资料的不可替代性。无论是在技术研发还是产品生产阶段,生物资源都是生物技术产业的基本原材料,生物资源的生物特性决定了其不可替代性。第三,生物技术产业渗透于各传统产业中。生物技术的应用涉及药品、保健品、食品的生产以及农业、能源、海洋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诸多领域,使这些领域的产业面临重大变革的机遇和挑战。第四,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风险性大。生物技术产业以生物资源为基本原材料,生物资源的应用范围广且潜藏危害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的风险,这种风险一旦转化成现实的损害,其后果将是不可逆的。第五,生物技术产业使传统伦理观面临挑战。生物技术产业通过技术手段革新使改变生命体成为可能,这种改变的结果必将对传统生命伦理观造成冲击。基于以上特征,对生物技术产业发展必须进行法律规制,既要鼓励其技术创新、创造经济价值、提高人类生产生活水平,又要使其发展程度和方向符合社会需求,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生态安全,以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法律需求
生物技术产业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式,其出现与发展带来了新的利益需求和利益主体,多种利益需求之间(如私人利益之间、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难免会发生冲突,不同的利益主体在不断地进行博弈。这种冲突和博弈需要一种权威性的力量予以调控,以既平衡不同主体的利益需求,又实现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在当代社会,这种权威性的力量主要来自法律,法律创设一定的规则并通过内在的公信力和外在的强制力敦促人们予以遵守。从这个角度看,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法律需求不仅来自该产业本身,还源于社会以及作为公共权力代表的国家对该产业发展的需要。
生物技术产业发展要求国家至少提供两个层面的法律制度:第一,基于生物技术产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而提供一般的法律制度。具体而言:在宏观层面上,为了鼓励生物技术产业发展而采取财政、金融、税收、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支持性法律制度,同时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企业恶性竞争而确立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机制;在微观层面上,提供激励生物技术产业经营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同时为了维护交易秩序、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而进行相应的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制度变革。第二,基于生物技术产业的特性而提供特殊的法律制度。包括基于生物技术产业的技术性特征而提供激励技术创新、确保技术成果转化等保障性法律制度;基于生物技术产业的生物资源依赖性而提供对生物资源的获取与交易进行分类监管的法律制度;基于生物技术的应用范围广且关乎人类健康与环境安全、风险性极大而提出对具体的研究、开发、生产等行为进行合理监管的法律制度;基于生物技术产业发展将带来伦理观方面的挑战而提供科学的伦理价值判断和评价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程度较低,与我国生物技术科研水平和生物资源拥有情况不相匹配,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未能因应其需求。我国目前缺乏规范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综合性法律规范,现行法律文件中亦少有专门规范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内容。立法的缺失使得我国关于生物技术产业的行政管理效果不佳,相关监管机构权责不清晰、权力划分不明且面临监管缺乏依据、监管的边界模糊等问题。
三、法律如何规制生物技术产业发展
现代国家通过法律调整着社会的方方面面。尽管在不同领域的具体内容不同,但法律对不同领域的调整方式基本相同,一般有两个步骤:第一,明确不同情势下法律所追求的价值,这是制度构建与运作的根基,也为进一步明确法律规范的内容指明方向。第二,确定法律规范的内容,以明晰具体行为的可为与不可为的边界,进而形成一定的社会生活秩序。对生物技术产业而言,经由“价值定位—法律规范”这一动态过程而形成的法律秩序,能保障其良性、有序发展。
(一)生物技术产业法律的价值定位
价值研究是所有法学研究的基础。价值定位解决“为何要立法”和“法律应当规范什么”的问题,这是构建法律制度的前提,也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提供依据。明确法律的价值定位,对不同的法律价值追求之间进行排序,是立法回应生物技术产业发展法律需求的第一步。生物技术产业法律规制既要立足我国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加大该产业的发展力度,又要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规范资源使用行为;既要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又要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和健康权,禁止违背伦理的实验,防止生物药物、转基因食品等被非法交易和滥用。“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②上述价值问题都是生物技术产业立法所必须面对的,对之进行深入研究和理性分析,才能为生物技术产业法律的创设和实施提供价值层面的依据。
法的基本价值要素包括秩序、正义、自由、平等、安全、效率等,这是任何部门法(实体法或程序法)所共同具备的,生物技术产业法律也不应例外。除此之外,生物技术产业法律还应体现其特殊的价值要素如人权保障、可持续发展等。生物技术产业法律所追求的多层次价值目标都有自己的内涵和特性,在不同的情势下,其必然发生冲突。例如,开展何种研究、开发何种产品是研究人员和企业的自由,而国家为了保护生物安全,必须制定相关法律制度来规范这些行为,由此可能产生自由与正义、安全、秩序、可持续发展等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又如,现实中一些发达国家通过种种形式免费利用发展中国家的基因资源进行生物技术方面的研究,甚至对其研究成果申请专利,以享有独占的、排他性的使用权,如此就侵犯了发展中国家的和生物资源受益权,带来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效率与公平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③
面对冲突,必须设立一定的评判标准对不同的价值要素和利益保护进行定位、排序,以使法律的创制和运行有据可循。对生物技术产业法律而言,这种标准的确立可以有三种形式:第一,通过授权性法律规范来确认和促进生物技术产业发展,以保障技术进步、经济增长等价值目标的实现。这里,“确认”是指确定生物技术产业发展主体的法律地位,明确其权利义务;“促进”是指对生物技术产业发展进行法律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安排,从法律层面为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第二,通过禁止性法律规范来限制生物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不利因素,以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价值目标的实现。这里,“限制”是指对生物技术产业发展中可能产生不同结果的法律行为,由具体主体进行分类监管,以防范其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生物技术产业法律应立足于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因此,应当禁止不利于这一目标实现的行为,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三,通过义务性法律规范及其他规范的共同引导来指引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方向。义务性法律规范重在明确某一行为的“可为”与“不可为”的边界及后果,为生物技术产业主体提供行为模式参考。通过上述法律规范的架构和实施,可以促成生物技术产业领域良好的发展秩序。
(二)国外生物技术产业法律制度借鉴
美国、日本及一些欧洲国家的生物技术产业发展居世界前列。由于各国生物技术产业发展模式各异,其相应的法律制度也有所差异。美国的生物技术产业法律涉及多个领域,主要体现在资金支持、税收优惠、教育跟进、产业集群发展、促进研究成果产业化和商业化利用等方面。美国多年来形成的比较稳定的科技管理体制(立法、司法、行政三个系统不同程度地参与科技管理),保障了其生物技术产业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④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就把生物技术列为未来着力发展的国家技术,并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发展生物技术产业,如日本1999年公布的《开创生物技术产业的基本方针》中提出了“生物技术产业立国”战略,并于2002年颁布了《生物技术战略大纲》;通过制定和完善关于技术转移机构(TLO)的法律,保护生物技术研究方的知识产权;制定“产官学”合作制度,进行金融制度改革,保证了生物技术产业化过程中的资金来源。⑤德国等欧洲国家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其环境保护法律和科研专利权、科研成果开发方面的法律和资金保障机制的支持。⑥
总体来看,发展中国家对发展生物技术产业都非常重视,许多国家在立法上予以了高度重视和有力协调。如印度对生物技术产业发展推行了一系列扶持性法律措施:第一,制定、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包括促进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综合性法律制度,以及单列的专利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尤其是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技术研究及其商业性开发审批、人类基因的研究管理等制度。第二,建立了专门的机构加强管理,如成立了全面负责和协调全国生物技术工作的国家生物技术委员会(1982年成立,1986年升格为国家生物技术部),成立了由科学家和管理专家组成的科学顾问委员会以及16个生物技术特别工作组,从中央到地方都设有针对生物资源管理的专门机构。⑦第三,出台了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促进措施,包括简化审批程序、取消对工厂生产能力的数量限制、鼓励出口、自由进口、免除关税等措施。第四,加强对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包括加大政府投资力度、改革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对生物技术产业投资等。第五,开展有关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教育,重视生物技术科研人才的培养和这方面的国际合作。⑧除印度外,一些发展中国家在生物技术产业法制建设的某些领域也各有所长,如一些生物资源丰富的国家在生物资源的法律保护方面做得较好,值得其他国家予以借鉴。
任何一国的法律都有其赖以生长的土壤,如果脱离该国经济、政治与文化背景而仅将其法律规则进行移植,那么“能真正从一个法域迁移到另一个法域的东西充其量不过是一堆毫无含义的语词形式”⑨。在研究他国生物技术产业立法时,除了关注法律制度的内容,还应对作为法律制度实施载体的具体机制的设立与运行进行审视,考察法律制度与机制出台的文化背景。我国生物技术产业法律制度和机制的设计与完善,也应放置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法制建设状况、传统文化渊源等背景下进行考虑,对国外的法治建设经验应重点作立法技术和立法方法方面的借鉴。
四、我国生物技术产业法律制度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编制的《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是我国第一次将生物技术产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战略性高技术产业进行整体规划和部署的法律性文件;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比较系统地提出了我国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方向、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生物技术产业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决定了我国生物技术产业法律必须体系化和专门化,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已刻不容缓。
(一)明确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法律原则
生物技术产业法律应以其特有的原则作为制度构建的基础并贯穿制度建设始终。综合我国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法律需求,我国生物技术产业法律的基本原则应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鼓励科技进步原则。生物技术的产生与发展是科技力量整合的结果,科技创新是生物技术产业持续进步的基础与动力,没有科技进步,就没有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第二,促进产业优化发展原则。生物技术产业发展应以企业主导发展为基本模式,以经济增长为目标,顺应市场规律;政府通过在宏观层面上进行产业结构、产业布局、产业组织、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合理安排来促进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第三,可持续发展原则。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不应以牺牲长远利益为代价,无论是技术研发还是商品生产,都应当注重经济、社会、文化、资源、环境等方面协调发展。
(二)构建生物技术产业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⑩。生物技术产业法律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子系统,由旨在促进生物技术产业发展、防范相关风险和损害发生的法律规范构成,包括保障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综合性法律文件,以及各部门法中调整生物技术产业法律关系、规范生物技术产业发展行为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我国生物技术产业法律体系的构建,应以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为基础,结合我国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现状及其未来需求,审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并进行相应的补充和完善,建立起系统、协调的规制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体系。具体而言,我国应以“趋利”和“避害”两条主线来进行生物技术产业法律制度构建:第一,构建引导和支持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包括知识产权保障制度、公平竞争保障制度、财税保障制度、特殊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投资制度、生物技术转移及生物技术产品交易制度等。第二,构建预防和应对生物技术产业发展中的风险的法律制度,包括基本人权保障制度、生物安全制度、环境保护制度等。上述制度交融于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单独或交叉规范着生物技术产业法律关系。在不同的生物技术产业领域(如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领域),还可以专门规定予以特殊适用的具体制度。
(三)完善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监管机制
在生物技术产业发展中,有无具体的监管主体、能否依法监管十分重要。美国对食品生物工程产业发展有一套相互配合的法律制度进行规制,该产业领域每一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都受到一个主导机构和多个相关机构的共同管理,这些机构依据法律授权履行着健康和安全保障的义务,同时负责消除因法律实施不到位而产生的危害。监管机制作为实施生物技术产业法律的配套措施,其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法律制度的实效。监管机制的完善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第一,明确具体的监管主体,防止发生无人监管或多个监管主体相互推诿致使监管缺失的现象。第二,建立清晰、畅通的监管系统,如此既便于监管主体行使监管权,也便于对监管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三,严格监管责任,以有效避免监管不力的现象发生。
五、结语
法律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与人类社会发展相互影响。进入生物经济时代,已有的法律面对生物技术产业蓬勃发展的客观现实呈现出种种不适应性,这些不适应性可统称为生物技术产业发展法律问题。这些问题是复杂的、多元的,其中蕴含着深层次的新兴价值观念与传统价值理念之间的冲突,也体现出现有法律调整范围狭窄、无法规范新的社会行为的弊端,凸显法律规范的内容与实施机制不配套而产生的法律尴尬。这些问题产生于经济社会发展中,其解决之道亦深藏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中。我国经济、社会、文化、法制建设现状及其未来走势是建构我国生物技术产业法律制度的起点和终点,同时,我国应对其他国家在发展生物技术产业过程中提出的先进的法律理念和制度进行分析、借鉴。当前,基础理论研究是我国生物技术产业法律制度创制工作的重中之重。只有对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价值定位、不同价值目标之间的排序等进行分析、论证,才能推动我国生物技术产业法制建设事业蓬勃发展。同时,我国应注重生物技术产业法律制度与机制的整体性构建。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并不完善,在此前提下,对我国生物技术产业法律制度进行整体性构建的任务并不轻松。新的制度安排要立足于现有基础,注重对现有制度和机制进行完善,并使新旧制度、机制之间有机衔接,形成统一整体,发挥制度建设的整体功效。
现在,经过几个世纪的孕育发展,生物技术已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科技部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生物技术是我国发展最快、潜力最大、与国外差距最小的领域之一。可见,生物技术的发展势头之迅猛在产业发展史上是罕见的。人们已认识到生物技术已逐步成为当今高新技术群体中最富有活力的领域之一,并与信息技术、纳米技术、新材料等其他高技术相互结合,正在全球范围内形成增值产业链,它的新概念和方法正带动农业、医药、食品、能源、化工、环保等多领域技术的共同进步。发展生物技术对解决当今人类社会面临的粮食、能源、资源、环境和健康等许多重大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更重要的是,利用好生物技术,能够有力的提升一个国家的生物安全。现代研究已经证明,生物技术的危害远远大于核武器,因此生物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关键点。
2007年1月29日,全国科技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科技部部长徐冠华在会上明确指出:“十五”期间,一批关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技术被攻克。在生物技术领域中,尤其在超级稻育种技术、新药创制等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超级稻育种技术继续保持世界领先; “863”计划共有15个品种获得一类新药证书,109个新药品种进入临床试验阶段。他还表示,科技部将在今年年内正式启动实施若干项重大专项。在确保国家重大专项实施的基础上,在重大医疗器械设备、海洋资源与环境等领域实施重点专项。会上还提出了2007年科技工作的新亮点,将在综合交叉和重要科学前沿领域进行重点部署,组织实施干细胞、蛋白质、生殖与发育等科学研究计划,并在蛋白质科学等领域筹建10个国家实验室。
在21世纪的今天,世界各国都在由政府牵头,大力发展本国生物工程技术产业。发达国家均将生物技术及其产业列为战略高技术和新兴产业发展的重点。面对生物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所带来的发展机遇,我国政府也高度重视,在“十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中,生物技术产业被列入国家十二大高新技术工程,在国家“863”技术和科技攻关计划的支持和推动下,国内生物技术产业向着国际化方向迈步。
由此可见,我国生物技术与产业已经开始从跟踪仿制到自主创新的转变,从实验室探索到产业化的转变,从单项技术突破到整体协调发展的转变。生物技术的应用将会大幅度提高人类的健康水平,并可以引起医药的第四次革命浪潮。
转基因新药将进入临床试验
项目简介:转基因动物是利用细胞分裂,染色体倍增原理,通过实验的方法,将人或哺乳动物的某种功能基因导入哺乳动物的受精卵(或早期胚胎细胞)里,使导入的基因能够与受精卵的染色体DNA整合在一起。随着细胞分裂染色体倍增而倍增,使动物体内的每一个细胞都带有导入的基因,并能够将其稳定地遗传到下一代的同类动物。其不仅彻底将基因的培育工作从实验室转移到动物体内,还能通过动物自身的繁衍生殖。
项目负责:医学遗传学专家曾溢滔院士。
项目进展:在未来5~10年内,转基因新药在我国就能进入临床试验阶段,开始引领新一代医药产业。
意义:应用转基因动物乳腺生物反应器技术制造药物是一种可以获得巨额经济利润的新型产业。
基因工程乙肝疫苗研究
工程简介:近年来乙肝疫苗占据了主导地位,在生物制药领域,乙肝疫苗在市场上是巨头。
目前,乙肝新疫苗保护的靶对象正逐渐扩展为慢性肝病患者和肝炎病毒携带者,国外在单一抗原HBV疫苗基础上开发了多种抗原疫苗,临床表明预防甲肝、乙肝有效率在98%以上,因此合并有S抗原的Bio-Hep-B和Hepagene有望能替代现在广为使用的重组疫苗;预测到2010年,相继问世的疫苗将占HBV疫苗市场的20%,DNA疫苗、口服植物性疫苗、联合疫苗、治疗性乙肝疫苗有望成为新的热点。尤其是治疗性乙肝疫苗与现有抗HBV药物联合应用,将是肝炎新疗法之一,在这一方面,江苏复旦悦达生物技术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乙肝治疗性疫苗已完成临床研究,商品名为乙克。
工程负责:江苏复旦悦达生物技术公司
进展与意义:目前乙肝疫苗尚在研究中。它是21世纪最具前景的疫苗品种,中国疫苗市场目前处在起步阶段,从市场规模到消费观念均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糖尿病及各种疾病临床营养支持治疗学研究
简介:该系统根据各种计算公式与方法设计诊疗方案,并利用计算机完成各种运算,综合中医饮食疗养学及现代营养学之所长,能够实施对患者终生饮食治疗的科学指导,有力支持药物治疗及体育疗法,有利于控制糖尿病的发展,预防各种并发症的出现。
饮食疗法虽然是糖尿病治疗诸多环节中最重要、最基础的措施,但是由于以往常用的饮食疗法存在公式复杂、计算繁琐、食谱固定、适用性差,因此不容易满足患者饮食习惯的需求,致使患者饮食治疗不到位,血糖控制不理想,不得不加大药物的剂量,一方面增加了潜在的药物副作用对人体的伤害,另一方面使患者背负了更大的经济负担。 “糖尿病及各种疾病的临床营养支持治疗系统”在设计思想中,充分考虑了融合中西医特色,旨在取长补短,以提高糖尿病饮食治疗的效果。力求达到画面清晰、操作简单、使用方便。由于该系统设计良好的人机对话平台界面,最终的结果均需通过人机交流来决定,能为每一位患者提供更人性化、个体化的科学、合理、全面的膳食指导,不仅能够充分尊重个人的饮食习惯,而且大大加强饮食疗法的可操作性。
突破:本系统根据中医药学的特殊需要设计完成了中医饮食疗养库。在中医食物疗养库的文字录入程序中,实现了中文智能识别的快速、批量、准确的目标,同时利用模糊识别的方法检索查询中文信息,在完整保留古代资料的前提下,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减少汉字数据冗余,另一方面大大提高了检索的精度及广度。
意义:“糖尿病及各种疾病的临床营养支持治疗系统”的开发成功,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搭建了一个简易的中文工作平台。并具有极强的计算、统计相关数据及打印功能,更有利于该项成果的迅速推广应用。
生物芯片检测仪
简介:该设备是上海裕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用于生物芯片反应结果检测的自动化仪器,采用了光机电一体化技术,能够全自动摄取、处理、分析、打印生物芯片检测结果,采用了自动找点技术,智能性高,具有扫描范围大、扫描速度快、灵敏度高、信噪比高、全自动定位图像分析技术、全自动数据分析处理、操作简便等特点,适用于利用化学发光原理的生物芯片反应结果的检测。
进展:目前该项目处于中期阶段。
意义:可用于科学研究、教学实习以及临床检验等多个领域,市场面向医院、体检中心、血站等医疗卫生机构和科研院所。
生物芯片进行骨髓分析处理技术
技术简介:一种利用生物芯片对骨髓进行分析处理的技术, 是把多个捐献者的基因样本采集到一张生物芯片上,同时进行分析处理。而以往的技术一次只能对一个样本分析处理。这种用于骨髓分型的生物芯片,只有手指大小,仅一张就可以存储上万个人的白细胞抗原基因。据介绍,对人类白细胞抗原基因进行分型是进行器官移植和骨髓移植的前提,在我国,这种技术长期依赖进口,价格很高。每进行一份骨髓分型,就要支付500元费用。
技术进展:据介绍,目前美国骨髓库数量接近600万人份,而中国只有36万人份,难以满足患者的成功配型需要。如果要达到美国现在的水平,用通用的技术至少要20年,而采用生物芯片技术,时间可以节省一半,费用将节省1/3。
意义:日前由生物芯片北京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研制成功,这在全球尚属首次,它可以大大提高骨髓分型的速度和准确度。
生物特征识别核心技术研究
技术简介:该课题是在人脸检测、面部特征提取、人脸识别与确认等核心算法、关键问题解决方案、应用系统设计等领域的成就。在课题组完成的二十余种算法中,大部分是独立提出的,有一部分是对现有算法的优化和改进,而且成果已获得实质性应用。在指纹识别方面,提出了混合模型的定义和复有理多项式的方向图模型等一种新的基于模型的指纹奇异点求取方法,并首次提出了断纹的概念,在相关成果的基础上实现了一个用于门禁的指纹识别系统。在掌纹识别、在线签名认证和多生物特征融合方面,独创地给出了皱纹的定义,并设计了一种新颖的方向图计算方法来准确的计算点的方向。完成了由皱纹点到皱纹的折线段描述。实现了一种融合人脸和指纹的身份认证系统。
技术突破:在基于人脸重心模板的实时人脸检测、基于自适应样本重采样技术的实时人脸检测、基于遗传算法的学习集扩展方法、结合人脸图像加光技术的特定人脸子空间人脸识别、基于变换域子空间判别分析的人脸识别与确认、基于球面谐波的光照估计和光照补偿策略、基于3D重建的姿态校正方法、误配准灾难问题研究、基于AdaBoost的人脸识别方法、基于多分量统计子空间判别分析等研究方面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在国家机关及社会安防领域具有广泛而特殊的用途。
技术进展:该项目处于中期阶段。
意义:研究成果整体处于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
高强度浅封堵技术研究
技术简介:随着人们对微观力学和宏观力学的研究,提出了通过紧密堆积理论和材料颗粒大小分布来提高材料的宏观力学性能的技术思路,通过调节混合物固相的不同颗粒尺寸分布,进行级配和加工,使堵剂体系含有多种尺寸颗粒,实现良好的孔隙充填和混合物的紧密堆积,即单位体积堵剂中含有更多固相,从而得到高性能的堵剂。新型高强度堵剂主要由主剂、减轻剂、增强剂以及相配套的分散剂、悬浮剂等外加剂组成,采用减轻剂、增强剂两种材料复配使用,既满足了密度指标的要求,又保证了浆体的沉降稳定性。现场可根据施工需要配制出密度1.3 g/cm3~1.9g/cm3,适应温度为室温~150℃的堵剂。
成果分析具体如下:1.研制出高强度堵剂的主体配方并分析了堵剂各组分的变化对堵剂性能的影响。 2.通过岩芯试验表明堵剂对不同渗透率岩芯都具有很强的堵塞能力,渗透率在20μm2左右的岩芯的堵塞率达98%以上,10μm2左右岩芯(长度为24cm)突破压力在10MPa以上。 3.进行了8口井的现场试验,成功率100%,累计增油5000余吨,创产值200多万元,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现场试验表明其对高渗透层(或大孔道)具有非常强的封堵作用,可用于注水井调剖施工及油井堵水施工。 4.高强度堵剂具有较强的自然选择性能,能够优先进入高渗透层(或大孔道)、带并形成有效封堵。 5.高强度堵剂具有较广的适应性,可用于砂岩、灰岩等不同地址特征条件下的调剖堵水施工。
技术进展:目前处于中期阶段,该项目经过一年的研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达到了预期目标。
“中科红”海湾扇贝繁育
简介:“中科红”海湾扇贝是在张福绥院士引进海湾扇贝的基础上,突破构建海湾扇贝自交系和杂交系的技术障碍,构建了“壳色-生长”育种模式,培育出橘红壳色、性状优势明显的海湾扇贝新品种,其生长速度较海湾扇贝常规养殖对象提高 15.6%,成活率提高 19.2%。同时也创立了贝类家系育种新途径,构建了新的育种模式。
专家介绍,对繁育的“中科红”海湾扇贝苗种数量和规格都进行了随机取样测量,并采用目测法对壳色纯度进行了检验。检验测量结果显示:“中科红”海湾扇贝苗种数量2544万粒,平均个体壳高2.6±0.5 mm,最大个体壳高3.5mm,最小个体壳高1.5 mm。红壳色个体比例达92%以上。
该指令共五章,十八条,由于了解该指令有助于促进我国在生物技术发明方面的立法,鼓励对生物技术发明的投资,促进生物技术发明在产业中的应用和传播,我们将该指令翻译如下。由于水平有限,不准确甚至谬误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各位专家予以指正。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ec/98/44)
1998年7月6日通过
1998年7月30日生效
《官方公报l类第213号》,第0013页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
考虑到《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尤其是其中的第100a条
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注:《官方公报c类(ojc)第 296 号》,1996年10月8日。第4页和《官方公报c类(ojc)第311号》。1997年10 月11日,第12页。)
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观点(注:《官方公报c类( ojc)第295号》。1996年10月7日。第11页。)
按照条约第189b条设定之程序(注:1997年7月16 日《欧洲议会的观点》(《官方公报c类(ojc)第286号》。1997年9月22日,第87页)。1998年2月26日《理事会共同立场》(《官方公报c类(ojc)第110号》1998年4月8日,第17页)和1998年5月12 日的《欧洲议会的决定》(《官方公报c类(ojc)第167号》,1998年6月1日)。1998年6月16 日《理事会决定》。)
(1)鉴于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在广泛的产业领域正发挥着日益增长的重要作用,而且生物技术发明的保护对共同体的产业发展将理所当然地具有根本性的重要意义;
(2)鉴于,尤其是在基因工程领域,r
(3)鉴于在全体成员国内有效和一致的保护对维持和鼓励生物技术领域的投资非常重要;
(4)鉴于根据欧洲议会对由协调委员会批准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的共同文本(注:《官方公报c 类(ojc)第68号》。1995年3月20日。第26页。)的否决,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认为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问题需要明晰;
(5)鉴于由不同成员国的法律和惯例提供的对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存在差异;鉴于此差异可能产生贸易障碍,并且因此阻碍国内市场正常发挥其功能;
(6)鉴于该差异可能因各成员国采取新的不同的立法和行政惯例而进一步扩大,或者鉴于各国对这些立法的解释导致判例法的发展不一致;
(7)鉴于在共同体内各国国家法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的不协调发展可能导致对贸易的进一步阻碍,以及损害这些发明的产业发展和国内市场的平稳运行;
(8)鉴于对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并不需要创设单独法律以代替国家专利法的规定;鉴于为充分考虑满足专利性要求的有关生物材料的技术发展,生物技术发明的某些特别方面需要调整到或加入专利法中,国家专利法的规定仍然是对生物技术发明给予法律保护的主要基础;
(9)鉴于在某些情况下, 比如排除植物和动物品种以及生产动植物产品的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的可专利性,建立在以关于专利和植物新品种的国际公约基础上的一些国家法的概念,对于生物技术和一些微生物发明的保护产生了不确定性;鉴于统一澄清这些不明确性是必要的;
(10)鉴于应该考虑到生物技术的发展对环境,尤其是这些技术的应用对发展能减少污染和更经济地使用土地的种植方法的潜在影响;鉴于专利制度应该用于鼓励这些方法的研究和利用;
(11)鉴于生物技术的发展无论是在健康方面和与传染性、地方性疾病作斗争方面以及在世界范围内与饥饿作斗争方面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鉴于专利制度也应该用于鼓励这些方面的研究;鉴于这些技术在第三世界传播和有利于有关群体的国际程度应予以增强;
(12)鉴于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已签字的《trips 协议》(注:《官方公报l类(ojl)第336号》。1994年12月23日。第213页。)已生效,该协议规定专利权应当授予一切技术领域的产品和方法;
(13)鉴于共同体保护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框架,当适用于生物材料本身的专利性时可限于设定一些原则,这些原则特别旨在确定有关人体某个部分的专利性时发明和发现的区别,生物技术发明专利所提供的保护范围,除书面公开外采用一种保存机制,及选择对相互依存的植物品种和发明(或者反之)颁发非排他的强制许可;
(14)鉴于一项发明专利未授权持有者实施该发明,而仅授权其禁止第三方为工业或商业的目的而利用该发明;鉴于,实体专利法因此不能用于取代国家法、欧洲法或国际法或导致它们的多余,因为它们可以增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定,或者对研究进行管理和对该结果进行使用或商业化等,并尤其从公共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动物的生存、基因多样性的保存以及遵循一定的道德标准等的要求的角度来考虑是这样;
(15)鉴于各国专利法或欧洲专利法(《慕尼黑公约》)中都没有一律排除生物材料专利性的排除性或禁止性规定;
(16)鉴于专利法必须同时尊重捍卫人的尊严和完美这一基本原则;鉴于声明包括生殖细胞在内的、在形成和发展的任何阶段的人体,以及关于其某个部分或某种产品,包括人类基因序列或部分基因序列的任何简单发现,都不能被授予专利这一原则是很重要的;鉴于这些原则与专利法中的可专利性标准是一致的,即单纯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
(17)鉴于有从人体中分离或用其他方法取得的药品的存在,它们在疾病处理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并且这些药品所用的技术方法的目的在于获得同人体中自然存在的结构相同的元素;鉴于基于此,旨在得到或分离出对这些药品的生产有重要价值的这些元素的研究工作应通过专利制度予以鼓励;
(18)鉴于,由于专利制度未能提供充分条款以鼓励对与罕见或“孤儿”疾病作斗争的生物技术药品的研究和生产,共同体和成员国有义务对这些问题作充分的反应;
(19)鉴于已考虑了“生物技术伦理影响咨询组”对欧洲委员会的第八号意见的观点;
(20)鉴于,由此应明确,基于一个从人体分离出来的元素或通过其它技术方法获得的发明,只要有工业实用性,就未被排除可专利性,即使该元素的结构与自然元素的结构相同,条件是专利授予的权利不延及人体和处在自然环境中的组成元素;
(21)鉴于从人体中分离的或用其他方式产生的元素未被排除可专利性、因为该元素是用例如技术手段进行区分、提纯、分类或在人体之外复制而产生,并且这是一些人类自己能独立付诸实施但自然界自身不能完成的技术;
(22)鉴于对基因序列或部分基因序列的可专利性问题一直争论不休;鉴于根据本指令,对涉及基因序列或部分基因序列的发明授予专利应与其他所有技术领域的可专利性适用同样的标准: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鉴于基因序列或部分基因序列的工业实用性必须在专利申请中公开;
(23)鉴于未说明功能的单纯dna序列不包含任何技术信息, 因此属于不具有可专利性的发明;
(24)鉴于,为符合工业实用标准,当基因序列或部分基因序列用于生产蛋白质或其中某部分时,有时有必要指明生产了哪种蛋白质或某种蛋白质的哪个部分或指明其可实现什么功能;
(25)鉴于,为解释专利授予的权利之目的,当序列的重叠仅涉及发明的非实质性部分时,每个序列应视为专利法中所说的独立序列;
(26)鉴于,如果一项发明是基于人体的生物材料或使用了这些材料,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该材料从其身体中被提取的人应有机会根据国家法律表示自由的和被告知的同意;
(27)鉴于如果一项发明是基于植物或动物的生物材料或者是对这些材料的使用,在适当的情况下,专利申请应包含,如果知道时,这些材料的地理来源的信息;并鉴于这些不应影响专利申请的处理或授予的专利权利的有效性;
(28)鉴于本指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影响现有专利法的基础,即对一项专利产品的新应用可授予一项专利;
(29)鉴于本指令不应影响排除植物和动物品种的可专利性;鉴于,在另一方面,有关植物或动物的发明具有可专利性的前提是此发明的应用在技术上未限于单个植物或动物品种;
(30)鉴于“植物品种”的概念已由保护植物品种的立法进行了定义,即类别由其染色体决定,并因此而具有个性特征并明显区别于其他品种;
(31)鉴于以一个特别的基因(但不是整个染色体)为特征的某一植物群不受植物新品种保护,并且因此即使它构成植物新品种也不能排除其可专利性;
(32)鉴于,但是,如果一项发明仅为对某种特殊植物品种进行基因修饰,并且如果一个新品种是繁殖的,即使该基因修饰并非主要是由于生物学的方法而是生物技术方法的结果,它将同样被排除可专利性;
(33)鉴于为本指令之目的有必要定义在什么情况下繁殖植物和动物的方法乃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
(34)鉴于本指令对由国家、欧洲或国际专利法律中定义的发明和发现的概念一视同仁,不持偏见;
(35)鉴于本指令对国家专利法中关于对人或动物的外科治疗方法和对人或动物的诊断或治疗方法不具有可专利性的规定不持偏见;
(36)鉴于trips 协议已为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国排除某些发明的可专利性提供了可能性,前提是为了保护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者为了避免对环境的严重损害而有必要禁止他们在商业领域内的利用,但这种排除不能仅仅是因为此利用被法律所禁止而作出;
(37)鉴于当发明的商业性利用违反了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时必须排除其专利性这一基本原则也必须在本指令中强调;
(38)鉴于本指令的执行部分也应包括一个说明被排除可专利性的发明性的清单,以便为国家法院和专利当局提供一个解释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的一般指导;鉴于该清单显然不可能列举穷尽;鉴于其使用侵犯了人的尊严的方法,比如从人和动物的生殖细胞或全能细胞中生产嵌合体的方法,显然也不应具有可专利性;
(39)鉴于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尤其与各成员国承认的伦理或道德原则相对应,在生物技术领域,根据该领域的发明的潜在范围和它们与生物的固有关系,该原则应得到尊重格外重要;鉴于这些伦理或道德原则补充了根据专利法在任一发明技术领域的法律审查标准;
(40)鉴于在共同体内一致的意见认为介入人类生殖细胞系列和克隆人违背了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鉴于因此应毫不含糊地排除对人类生殖细胞系的遗传同一性进行修饰的方法和克隆人的方法的可专利性是很重要的;
(41)鉴于克隆人的方法可被定义为任何旨在,包括用胚胎分裂方法,制造与另一活人或死人的核遗传信息相同的人体的方法;
(42)鉴于,除此之外必须排除为工业和商业的目的对人体胚胎的使用的可专利性;鉴于在任何情况下,这种排除并不影响为治疗或诊断的目的而应用于人类胚胎且对其有用的发明;
(43)鉴于依照《欧盟条约》第f (2)的规定, 联盟应尊重由1950年11月4 日在罗马签定的《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欧洲公约》所保证的、来源于成员国共同宪法传统的、作为共同体法的一般原则的基本权利;
(44)鉴于委员会关于“科学和新技术伦理问题欧洲组”应对生物技术领域的伦理问题进行评价;鉴于在此应该指出该小组仅从基本伦理原则的层面对生物技术进行评价时被咨询,包括就专利法问题被咨询;
(45)鉴于对改变动物遗传同一性的方法,如可能导致动物痛苦,并对人和动物及由该方法产生的动物从研究、预防、诊断或治疗的角度看没有任何实质性医学利益的,其可专利性应予排除;
(46)鉴于,根据专利的功能在于通过授予一定时间的排他性权利以对发明人的创造性努力给予回报,并以此鼓励创造活动的事实,专利持有人应被授予禁止使用可自我复制的专利材料的权利,相当于应被允许禁止使用不能自我复制的专利产品一样,即生产专利产品本身;
(47)鉴于当专利权持有人或经其同意,带有受保护的发明的繁殖材料为农业之目的出售给农民时,有必要规定专利权持有人权利的首次弱化;鉴于首次弱化必须保证农民在其农场上为进一步增殖或繁殖之目的使用其收获的产品;鉴于这种弱化的范围和条件应当限于1994年7 月27日签订的关于共同体植物品种权的《理事会条例(ec)第2100/94号》的规定(注:《官方公报l类(ojl)第227号》。1994年9月1日。 第1页。最后被《条例(ec)第2506/95号》修订的《条例》(《官方公报l类(ojl)第258号》。1995年10月28日。第3页)。);
(48)鉴于仅可以要求农民支付植物品种权共同体法中设定的费用作为要求弱化共同体植物品种权的条件;
(49)鉴于,专利权持有人也可以通过反对农民滥用这种弱化或反对没能履行其承诺的培育者开发含有受保护的发明的植物品种以捍卫其权利;
(50)鉴于对专利权持有人的第二次弱化必须授权农民为农业之目的使用受保护的种畜;
(51)鉴于既然没有关于动物品种权的共同体立法,第二次弱化的范围和条件应该由国家法律、法规和实践来决定;
(52)鉴于,在利用其特性源于基因工程的新植物方面,当对有关的类或种,该植物品种与现有专利中的要求保护的发明相比具有相当经济效益的重大技术进步时,必须保证在缴纳费用的前提下,能以授予强制许可证的形式获得该植物;
(53)鉴于,在利用新植物方面,如果该新植物的特性源于基因工程中的新植物品种时,当该发明存在相当经济效益的重大技术进步时,必须保证在缴纳费用的前提下能以授予强制许可证的形式获得该品种;
(54)鉴于trips协议第34 条包含了对所有成员国有约束力的关于举证责任的详细规定;鉴于,因此,本指令中没必要作规定;
(55)鉴于根据第93/626/eec号决定(注:《官方公报l类(ojl)第309号》。1993年12月31日。第1页。),共同体是1992年6月5日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成员;鉴于,考虑到此点,当成员国应与本指令保持一致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生效时,必须特别注意该公约第3条、 第8(j)、第16(2)的第二句和第16(5)的规定;
(56)鉴于1996年11月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成员第三次会议在《决定》第Ⅲ/17中声明“为作出关于知识产权权利与trips协议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之间的关系的共同评价报告,尤其是关于技术转移、生物多样性的保存和可持续利用,以及公平和平等地分享使用基因资源带来的利益等主题,包括与生物多样性的保存和可持续利用相关的知识的保护、革新和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本土和地方社区的实践,尚需继续做工作”。已通过本指令
第一章 专利性
第一条
1.成员国应通过国内专利法保护生物技术发明。在必要的时候,他们应当根据本指令调整其国内专利法。
2.本指令不影响各成员国履行国际协议尤其是trips 协议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中规定的义务。
第二条
1.为本指令之目的
(a)“生物材料”意指含有基因信息的、 且能自我复制或在生物学系统中进行复制的任何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