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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商管理;市场经济;关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民经济得以快速增长,工商管理这一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可以调控市场经济,使得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达到相互促进的作用。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主要由国家引导的特性,其体系下的销售情况、产品质量主要取决于价格,因此需要有效的管理手段进行调控,才能确保市场经济环境的稳定发展。工商管理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对规范市场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市场经济作为工商管理的基础,可以凸显管理的工作价值。本文通过分析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探究其中的规律,以期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一、工商管理职能分析
工商管理的职能在于规范市场经济和调整经济发展措施。工商管理作为促使我国市场经济朝有序方向发展的重要条件,对规范市场经济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紧密,营造规范化的市场环境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健全工商管理制度,明确工商管理职能,以此达到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通过工商管理有效的规范市场经济行为,规划良好的经济活动,维系市场的长治久安。工商管理具有调整经济发展措施的职能,其主要表现为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社会环境日益变化也相对复杂,只有根据市场来调整相应的经济发展措施,才能确保我国经济发展顺应时代进步的潮流,满足现实需要。工商管理充分发挥出调整经济发展措施的职能,加快市场资源的优化,合理配置现有的经济资源,帮助更多的企业抓住市场经济这一机遇,促使我国企业发展找到正确路径。工商管理还需在遏制不良市场竞争中发挥作用,构建出公平诚信的市场大环境,以此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建设。
二、市场经济下工商管理发展的重要性
基于现有的知识经济标准,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指导下,不断强化市场经济的核心竞争力,达到巩固市场经济地位的目的。明确市场经济下工商管理发展的重要性,通过合理利用人才资源和社会资源不断完善工商管理制度。根据当前资本市场经济的现实要求,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增强工商管理这一管理手段的调控力度,促使我国市场经济朝理想化方向发展。市场经济下工商管理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的经济发展能力,深化经济改革,培养出更多的社会人才,实现多元化的经济建设。依托工商管理原则,采用市场经济的标准来监督市场发展结果,并在此基础上深化巩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提高市场经济下工商管理的综合能力。
三、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分析
(一)市场经济发展是工商管理的基础
人类社会进步、商品生产销售促进了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国家成立工商管理部门,对商品生产及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管,以此确保各阶层权益不受侵害。随着时代的进步,市场经济这一在商品生产交易行为下产生的经济形式应运而生,工商管理部门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进而提高我国的市场经济效益。因此,市场经济与工商管理之间的关系可以表现为市场经济发展发展是促进工商管理的基础,只有营造出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规范市场经济行为才能提高工商管理的工作效率。
(二)工商管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工商管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二者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工商管理是经济发展的推动力。我国工商管理的职能在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不具有功利性。市场经济不受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主要推动因素来源于产品或企业制造等价格,因此,在自由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之间产生的竞争力上升,恶性竞争等不良行为也随之发展,这就需要工商管理充分发挥出部门的职能效用价值,确保市场经济环境朝稳定的方向发展。工商管理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促进作用,并通过自身监管能力来避免受众群体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监督产品市场价格的工商管理部门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推动力。工商管理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还表现为促进国际经济体制的改革。在当前市场资源的综合配置条件下,产生出多样化的经济体系,并且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求而改革。通过工商管理来促进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发展,强化经济体制的健全,并且维护市场经济利益。发挥出工商管理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两者合理交流,促使工商管理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化要求。根据市场互动来构建相应的工商管理机制,并依托合理的工商管理制度,对管理人员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背景下,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管理政策,规范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改善经济发展效果,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全面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我国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占据优势。
(三)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具有协调一致性
协调一致性是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的重要关系。受资源配置、经济发展等因素影响,市场经济体系存在多样性。为提高市场经济体系的完整性,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需要基于专业管理标准构建出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通过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两者相辅相成,促使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出科学化的管理效果,逐渐提升市场经济的发展层次。市场经济基于工商管理的辅助作用,促进两者之间的共存性关系,不断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正确道路。根据现实的经济发展需求,分析科学合理的工商管理体制,以此构建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协调一致的管理制度。
四、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市场经济在我国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凸显,工商管理作为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可以有效的调控国家市场经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分析可知,市场经济与工商管理具有市场经济发展是工商管理的基础、工商管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具有协调一致性的关系。对二者间的关系作出正确认知,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我国经济发展和工商管理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参考文献:
[1]郭卫东.市场经济下工商管理的实际措施解析[J].中外企业家,2014(5):6-8.
一、工商部门服务经济发展的有效实践
近年来。为适应国内外发展形势的变化,山东省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战略。全省各级工商机关以服务发展为第一要务,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与党委、政府同向思考、同步决策,广泛实施“红盾帮扶”工作,通过多种措施,有力支持了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两大经济区发展壮大。
(一)政策推动。自2003年以来,省局适时出台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国有企业改革、胶东半岛制造业基地建设、促进全省农村经济加快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加快发展、加快发展旅游业、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振兴服务业,以及降低门槛、简政放权、提速提效等几十项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工商部门的职能优势得到了充分发挥。特别是2008年下半年以来,为应对金融危机,更加积极主动谋划服务发展措施,在对近几年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认真梳理的基础上,先后出台了关于保增长、扩内需、促发展的36条意见,对重大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全程服务、支持企业二三产业分离、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助企解困等多方面的政策措施,政策出台之密集,支持力度之大,是近几年少有的。同时,在认真贯彻省局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市、县级工商机关也因地制宜,制定了多项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广泛宣传,认真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期,滨州市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在全市各部门中率先制定出台了促进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开发建设的30条意见,重点在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优化企业融资环境、促进全市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等方面加大了政策帮扶力度,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日照市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确立的打造“日照电子商务示范城”的目标。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使全市电子商务企业迅速发展。
(二)探索创新。深入实施“商标战略”,引导企业注册商标,扶持企业争创著名和驰名商标。两大经济区的工商局都积极主动地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商标工作的支持,成立了由工商局等部门组成的商标战略实施领导小组,将商标发展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范围,加大对驰(著)名商标的政策扶持和奖励力度。整合工商部门的融资手段和职能,运用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权质押和向金融机构推荐诚信企业等多种手段,积极破解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题。青岛市局提请以市政府名义出台了商标权质押贷款规定,在全省率先研发动产抵押网上登记系统。省局开发并推广了产业集群查询系统,各地积极开展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分析工作,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加强与市场主体的联系沟通,根据省局统一部署,2009年2-3月、2010年1―2月,各地工商机关开展了面向市场主体、政府有关部门的“大走访”和“大回访”活动。起到了服务发展、锤炼队伍的良好作用,赢得了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坚持开展企业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围绕规范服务、提高效率、优化环境的目标,推行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办责任制、AB角制、企业登记疑难问题请示制、注册局(科、处)长带班制等制度,推行服务质量电子评价系统,目前全省工商系统201个县级以上工商局已全部建立了规范化程度较高的企业登记大厅,有135个进驻当地政府审批大厅;13个市在登记窗口建立了窗口服务电子评价系统。简化登记和年检程序,全面实行“一审一核”制登记程序,推行“一网、一表、一次”式年检,在全国工商系统率先全面推行网上年检,目前网检率达100%。威海市局不断扩大“一审核准”范围,试行了“企业注册官制度”,将登记权限大幅下放分局和工商所。青岛市和潍坊市局共同签署了青潍工商一体化合作备忘录等合作协议,为两市企业联动发展搭建了平台。东营市局发挥信息化优势,建立“移动工商所”,延伸了服务领域。
(三)健全机制。建立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认真总结推广基层单位实行网格监管和区域监管责任制的做法,以“经济户口”信息为基础,建立了以县级局、企业注册局、工商所及网格责任为层级的网格监管制度,做到“网中有格、格内有责,责任到人、监管到位”。推行了食品安全监管“四项制度”,实现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的可追溯;烟台市局实施了“一票通行”制度,将监管重心由以往的食品零售商前移到食品批发商。在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基础上,大力开展“无传销社区(村)”创建活动,有效减少了传销活动的生存空间。针对治理商业贿赂、商标侵权、虚假广告、无照经营等重点、热点问题,探索完善监管机制,创造出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不断改革、完善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坚持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经营者利益相统一,法律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相统一,行政执法、普法宣传、指导帮扶相统一的原则,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工作改革,组织实行“小局大所”改革、集中执法改革、协作执法改革,创新推行行政指导制、统一掌控制、案件主办制、合理裁量制、案后回访制等五项重要制度。
(四)协会服务。注重发挥所属各级协会的作用,积极帮助会员企业借贷、担保,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开展“消费者满意单位”“百强私营企业”评选活动,有效提升了企业的竞争力。发挥熟悉企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开展内容丰富的教育培训,积极搭建高层管理者交流平台,为会员输送管理知识和社会资本。协助企业开展人才招聘活动,积极开展以会员创业促社会就业活动,解决企业缺乏人才支持的问题。积极探索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建设,成立了全国首家省级企业信用与社会责任协会,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主题教育、“山东最佳企业公民”评选等活动,培育履行社会责任的先进典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制约工商部门提升服务两大经济区建设的主要因素
尽管工商部门在服务经济发展的实践中做了大量工作,但也有些因素制约着工商部门服务水平的提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商部门服务两大经济区建设的效能和水平,主要表现在:
(一)干部队伍特别是基层干部队伍的服务发展能力有待提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两大经济区建设的战略部署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对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掌握不准,对相关专业知识特别是企业管理知识、新领域知识学习不够,服务发展与市场主体需求脱节等问题。
(二)市、县两级工商机关简政放权的空间已很小。多年来各级工商机关坚持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而目前当地党委、政府和企业对工商
部门的意见、建议仍然多集中在放宽市场主体准人等方面,但各级工商机关在权限划分、职责履行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因此,市、县级工商机关出台类似降低门槛、提高效率等方面帮扶措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空间已十分有限。
(三)现代技术装备的支撑能力需要进一步增强。一方面,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市场业态多样化、营销方式现代化、市场违法行为日趋高科技化,对监管执法特别是广告监测、网络交易监管、食品安全抽检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另一方面,多年来工商机关的服务举措停留在“降低门槛、简政放权、上门服务”等层面上,依托网络提供较高层面的服务能力较低,而这些又对T商机关的硬件装备、信息化支撑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现行经费保障体制和机构编制建设对工商部门履职到位有一定影响。“两费”停征后,省局积极争取支持,不断强化经费保障。但目前实行的经费保障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使基层工商部门仍将执收执罚、收取会员费作为工作重点,制约了履职的进一步到位。同时。近年来沿海部分市对辖区开发区的行政区域进行了调整,使得区域面积、人口及市场主体数量较过去有了成倍增长,但工商部门系统内的机构、编制调整没有相应跟上,现有人员编制数量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五)外部环境对工商工作的干扰。一些地方认为,工商部门做好服务就是少处罚、不处罚,有的地方甚至规定无故不得到企业检查,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职责履行受到了制约。部门间监管体制不畅的问题也较为突出,比如威海市局反映,由于相关部门对法律法规把握尺度不一,导致全市50%以上的海带生产加工业户不能取得质监部门的许可,因而无法办理营业执照。
三、进一步做好服务两大经济区建设的建议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方面,在现有的法律、政策制度框架内,争取国家工商总局在企业登记注册、中国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认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争创等方面给予更大的支持;另一方面,加大对市、县两级工商局的赋权、授权力度,特别是对涉及全局性、突破性政策措施的出台,及时提请以省政府文件的形式下发执行:对需要省相关职能部门支持、配合的关键措施出台,要商请审批部门共同制定下发。同时,密切关注政策措施执行效果,国家及本地的行业、企业变化情况,不断完善、创新现有的政策措施,确保政策措施真正有效、管用。
(二)拓展职能空间。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两大经济区建设的科学规划,本着既要抓量的扩张、又要抓质的提升的原则,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向规模化、集团化方向发展。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推进重点、优势、龙头企业组建集团,兼并重组落后困难企业,鼓励城市企业进入乡村发展:认真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扶持新兴产业由无到有,由小变大;引导外资重点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端制造研发环节,推动外资以并购方式参与企业改组和兼并重组;完善帮农助农手段,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等。尽快出台全省商标战略中长期规划。引导各类市场主体重视商标注册和使用工作;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两大经济区内的重点产业争创驰(著)名商标,积极引导龙头、骨干企业开展商标国际注册,推动全省自主品牌国际化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继续帮助企业拓展投融资渠道,重点完善“三押一推”融资手段,探讨债权、市场场地使用权、集合债权融资等新的投、融资方式,并积极参与对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融资担保机构等的研究、支持和规范。
(三)完善服务机制。认真总结“大走访”“大回访”活动,将活动中的成功经验、做法提炼上升为长期制度并针对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的市场主体,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等方式,建立健全工商部门联系市场主体制度,以达到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问题,引导发展等目的。进一步深化、细化行政指导内容和方式,制定和完善行政指导的内容、措施和制度。完善重大重点建设项目全程服务制度,实行全程服务、跟踪服务、延伸服务,使重大重点项目早登记、早发照。完善信息数据分析制度,尤其要建立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制度,提升数据分析质量。建立工商数据向本级党委、政府报送制度,注重选择有代表性、针对性的数据指标定期报送党委、政府,积极为决策服务。认真总结青潍工商一体化合作经验,借鉴长三角工商一体化建设的做法。探索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加强两大经济区工商机关的交流合作,实现两大经济区内工商机关市场主体基础信息互联互通、企业登记注册要件互认、市场监管信息和商品检测信息共认共享、行政执法协作与支援、违法案件协查通报,逐步实现两大经济区工商一体化。
(四)推进监管改革创新。强化信用分类监管,重点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合理划分监管网格,加强基础数据、监管数据的归集。以农资监管、取缔无照经营、食品安全监管、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保护商标专用权等为重点,加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继续推进以“五制一化”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工作改革,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现将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162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357号文)的精神,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年5月4日 劳部发〔1996〕162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私营企业和请帮手带学徒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均应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为了保障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私营和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现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要做好合同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做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通过提供政策指导、推荐劳动合同范本、加强劳动合同鉴证等工作,促进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尽快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同时,要充分运用劳动监察手段,检查、督促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到1996年年末,应当全面完成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督促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四、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和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加强沟通,做好宣传和发动工作。通过参与指导、培训人员等方式,进一步提高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必要性的认识,加快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步伐,并引导其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
(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
(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第六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出售的房屋,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
成交价格按照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原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需要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第九条、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成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在2000年底以前需要上市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三十日内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城镇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也可以直接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由职工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成。原产权单位撤消的,其应当所得部分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后,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鼓励城镇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
第十二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十三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市、县先行试点。
第十八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补交土地收益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关键词: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工商行政管理运行
中图分类号:F3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6-0010-02
0 引言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如何将分散经营的小农户组织起来,建立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正在参与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对于新型的农业经济如何进行工商行政管理。同时能更好的为该种经济模式提供服务和平台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进而促进新型农村合作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1 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70年代末,以为标志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中国农村长期存在的、单一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政社合一的集体经济模式,农村中涌现出了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但长期处于小农经济状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农村千家万户分散的小生产方式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80年代,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沿着两大路径展开,一是政府主导下改革体制形成的社区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二是农民自发形成、政府积极引导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前者由于创立的基础是政府自上而下、一相情愿的设计,没有彻底脱离传统体制,因此收效甚微;后者则是农民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内在要求的自我创新,并得到了政府的积极支持,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从未来发展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将成为完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一个创新方向[1]。
进入21世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现代化使得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向真正农业企业化演变[2]。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始加入国际竞争的行列中,这对于提升我国农业竞争力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建立农户参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行为模式,受到户主的文化水平、生产的商品化程度和政府支持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并随这些因素的变化而不断变化[3]。逐步涌现出许多问题:合作制本质规定与实现形式问题;合作制与商业化问题;合作制的产权特征与管理体制创新问题:合作社资本结构与资本运营问题;政府在合作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问题[4]。
2 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保障
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成功运作主要保障:一是通过建立有效的契约与激励机制,合作组织的产品在质量上得到严格保证;二是合作组织的成立是一个农业市场自然演进的过程,符合市场发展规律;三是合作组织在规模扩张与利润流分配过程中,坚持了市场导向的原则,符合合作组织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环境[5,6]。
3 工商行政管理在农村合作经济中的职能
农村合作经济是基层工商实践的大舞台,迫切需要理论指导和经验交流。基层工商行政管理不仅仅是执法、监督管理,更应该是一个服务机构,提供给农村合作经济市场运营源源不断的养分。进而去指引、启迪、帮助农村合作经济市场成功运营。根据目前我国经济现状,工商行政管理正可以提供这样一个平台,让农民们能及时了解到工商方面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国家工商总局各项工作的部署,借鉴和学习全国各地农村合作经济运营的成功经验及其在管理工作上的探索研究。例如近年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省实现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公司+农户”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合同购销流通机制[7]。
4 在新型农村合作经济中工商行政管理的运行情况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在新型农村合作经济中工商行政管理的运行情况并不顺利,主要原因一是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用、法律地位、行为规范认识模糊。没有真正认识到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的需要;没有真正认识到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运作还很不规范,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制度不健全,以信誉为担保,运作和管理随意性大,有利则合,无利则散还普遍存在[8]。
5 在新型农村合作经济中工商行政管理的运行对策与建议
①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扩大宣传力度,增强服务意识,为农民免费提供有关设立政策法规和市场咨询服务。②从农民销售难开始介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发挥区域优势。围绕优势的经济产业,积极培育各种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③降低市场行政监管门槛,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提供优质服务,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积极引导从事经营活动的新型农村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辟优质服务绿色通道。④协调农业、科技等有关部门有计划的对新型农村经济组织进行法律法规、合同规范、市场营销、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帮助提高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内部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素质、服务水平和增强驾驭市场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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