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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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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管理办法

强制医疗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在用医疗器械;质量现状;安全有效

Abstract:Based on the related research in medical institutions for medical devices evaluation sampling process and summary analysis of the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the quality status of medical products,and from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standards,problems,countermeasures to solve the four aspects to discuss,and make the reference for the effective use of medical devices in equipment safety.

Key words:In the use of medical equipment;Quality status;Safe and effective

随着我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医疗器械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监管已开始执行。对于研发、生产、经营环节的医疗器械监管,我国目前已有较为完善的监管制度与标准体系要求。但是对于医疗机构正在使用的在用医疗器械的检测与监管,目前国内正处于起步探索阶段。部分专业性强的高值医疗器械的效用发挥最终还是落实在医疗机构的使用环节上。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的正确使用、维护,对于保障患者的安全健康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近年对部分医疗机构的在用医疗器械产品的评价性抽验获得的数据,以及在检测过程中对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的使用、维修、保养、计量等各方面的调研结果,对医疗机构的在用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现状进行说明和分析,并提出了部分对在用医疗器械产品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供监管部门和相关有识之士使用。

1 概述

根据2015年度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年度报告,2015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共收到《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321254份,比2014年增长了21.1%。2015年我国每百万人口平均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数为240份,与2014年相比增长了42份。2015年,全国上报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中,使用场所为“医疗机构”的报告232641份,占比达72.4%[1]。因此医疗机构的对本机构内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合理使用,对保障人民安全、健康,避免造成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我国现行医疗器械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都应当遵守此条例[2]。目前国内对于医疗器械产品监管周期为医疗器械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因此医疗机构必须按照l例要求规范、正确地使用医疗器械产品,这对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配合条例的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于2016年2月1日实施。根据该办法的要求,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产品的采购、验收与贮存,使用、维护与转让都应遵守相应的条款。

2 数据统计和现状分析

2.1检测的标准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在用医疗器械产品的检测标准,目前对于在用医疗的检测所依据的相关标准仍然是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检测项目上,选择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涉及到医疗器械产品的基本安全条款和关键性能指标,并且考虑到避免对使用单位的设备造成不必要的破坏,检测的条款中避免了相关的破坏性试验,以期用尽量少的时间对在用产品进行检测,尽可能全面的评估产品的质量情况。

2.2医疗机构和被检产品整体统计 2014~2015年对我省二级及以上共计35家医疗机构共计80台次的在用医疗器械开展检验。其中涵盖的品种有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婴儿培养箱、B型超声诊断设备、多参数监护仪、中低频治疗设备。经过相关检测与数据分析,医疗机构方面,35家医疗机构中有24家医疗机构存在不符合标准的在用医疗器械产品,不合格率达69%;产品方面,80台产品中有36台设备检测结果为不符合标准,不合格率为45%,见图1。

2.3被检产品分品种统计 在选择被检测的医疗器械产品时,优先考虑检测使用频率高、受众面广、综合风险高的产品。基于上述原则,选择了在用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婴儿培养箱、B型超声诊断设备、多参数监护仪、中低频治疗设备。其中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的不合格率为25%,婴儿培养箱的不合格率为69%,B型超声诊断设备的不合格率为17%,多参数监护仪的不合格率为17%,中低频治疗设备的不合格率为83%,见图2。

2.4结果分析 由于该项工作仅开展两年,导致单个医疗器械品种的被检测的产品的数量不是很大,从统计学的意义上来说,统计结果不具备普遍的代表性,但是从数据层面还是能得到一些有用的结论。从统计结果可以看出,无论是从医疗机构的合格率还是医疗器械产品的合格率都偏低。医疗机构使用有隐患的医疗器械产品将会对患者带来较大的安全风险,按《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在用医疗器械进行合理使用已是迫在眉睫的需求。

强制医疗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按照*政务督查第4期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有关要求,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乡卫生院和各村卫生室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了认真地自检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现将自检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按照县卫生局的安排,乡卫生院及时成立了合作医疗办公室,由院长具体负责,办公室有工作人员,职能明确,职责落实,以保证合作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有序进行。建立健全了合作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对医护人员、有关的财务人员进行了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的学习和宣传,使有关人员能够正确理解执行上级各项决议、文件、合作医疗实施办法以及其它相关

规定,能够随时积极配合合作医疗机构的检查。

(二)严格执行入出院标准及有关规定

乡卫生院按照“合作医疗住院病种住院目录”和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入出院标准,始终坚持首诊医师负责制。做到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不收入住院,无冒名住院、挂名住院、强制出院现象发生。根据病情需要,病人确需转诊时,则按照相关条件,填写转诊书,做到转院手续完备,严格

控制转诊率。

(三)加强药品和服务设施管理

严格执行合作医疗的药品、诊疗项目以及服务设施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物价部门的物价政策,确保向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中无假药、劣药;对于报销范围内的同类药品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的情况下,选择疗效好、价格低的品种。严格掌握各类特殊诊疗及药品使用的适应症和指征,不诱导或强制病人接受特殊项目或使用自费药品。实际使用的诊疗项目或药品应与记录相符,决不能将合作

医疗支付范围外的项目变通记录为全额支付的项目。出院带药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并记录在病历中。

(四)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严格执行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按标准收费,并按有关结算规定进行结算。不超范围、变通、重复、分解收费,各类收费项目的记录应与实际相符,保存原始单据以备复查和检查。同时,及时准确填写各类医疗费用结算的合作医疗

统计表。

(五)规范医疗文书管理

建立健全合作医疗文书、资料管理制度,单独管理以便查找,保管期限在两年以上。医疗文书书写应按照卫生部关于医疗文书书写的有关规定执行。要求真实、完整、有序、易于查找、核实。不得伪造、涂改医疗文书、不得拆散分装病历。

医疗资料统一在病案室分别管理,以备查找、检查。

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部分医务人员还不能完全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的相关政策,需进一步加强学习。

(二)乡合管办没有制定出对村卫生室的具体考核制度及管理办法。

(三)部分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就医需求,医疗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黑泥箐村人口比较少,只有400余人常住人口,需要不断提高村卫生室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乡合管办工作人员都由卫生院职工兼任,对村卫生室的监督与管理不到位,台帐管理不健全,不规范。

(五)电子台账录入不完善。

三、整改情况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我们主要采取积极措施,进行了认真整改。

(一)加强培训学习,组织全乡医务工作者认真学习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及管理办法,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医务人员做好处方、病历、门诊日志、台账等资料的填写等工作。认真执行2009年新农合实施方案。

(二)制定出了对村卫生室的考核办法及管理制度,切实做好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

(三)按上级部门要求,完成了电子台账录入工作。

(四)在各定点医疗机构设置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与减免公示栏。

(五)对各村卫生室的药品调配及进药渠道进行严格管理与监督,严格按新农合用药目录用药。

(六)组织乡合管办及卫生院组织人员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抽查与都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强制医疗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从2011年2月1日起,《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就将正式施行了。与原有的规定相比,即将施行的《管理办法》在很多方面做出了改进,无论对旅行社还是对个人消费者而言,都有好处。

金额提高,保障增强

旅行社责任险是旅行业的“交强险”,各旅行社都被要求强制性投保。

根据《管理办法》,其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下列情形:(一)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二)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三)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的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管理办法》同时明确,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这与现行的境内游8万元、出境游16万元的保额相比,有较大幅度的提升。

规范索赔流程,理赔不拖延

《管理办法》还规定,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保险事故,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旅行社补充提供。

旅行社对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旅行社的请求,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赔偿保险金。旅行社怠于请求的,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公司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相关证明、资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旅行社以及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旅行社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先行垫付更显人性化

《管理办法》中有关“先行垫付”的规定也十分人性化。有关条款规定,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保险金用于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通知后,经核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可以在责任限额内先向医疗机构支付必要的费用。这一来就厘清了“支付责任”。

过去,在旅行事故发生后,有组团旅行社支付医药费的,也有地接社先行支付的,甚至有时候还需要游客自己掏腰包,虽说最后会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但过程比较麻烦,还可能因为抢救金额不足而耽误治疗,《管理办法》中这一规定的明确,对旅行社和游客来说都是受惠者。

强制医疗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对求助受助人员状况的再分析

(一)救助对象中的“高收入”弱势群体。新的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流浪乞讨人员却有增无减。鞍山市救助管理站20*年收容遣送各类人员共849人,其中流浪乞讨人员150人,占总数的18%。而20*年救助了764人,其中流浪乞讨人员只有27人,仅占总数的0.35。究其原因,主要是强制性收容遣送制度取消后,大部分流浪乞讨人员由此而发展成“职业乞丐”。他们不满足于解决温饱问题,而是乞求“高收入”。他们当中一部分,以形成了以流浪生活为主、以乞讨生财为目的的“家庭式”乞讨团伙。本人在对新办法施行三年来鞍山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调查中,不仅发现了3人帮,5人组的乞讨小团伙,还发现了来自甘肃岷县的有100多人组成的乞讨大团伙。这个大团伙,每个女性手臂上都纹有一只梅花,并带一个小孩子,以家族为单位,分工明确,乞讨生财。他们不满足于受助,甚至拒绝救助。由于救助部门对拒绝救助缺乏执法依据,再加之执法手段较难把握等问题,“职业乞丐”已成为一个新的管理盲区,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二)求助对象中的身份甄别难。新的《救助管理办法》界定了救助标准和条件,但实际上难以操作。在救助工作中,相当一部分求助对象不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究其原因,一是临时求助人不想暴露身份,怕影响名声。二是职业乞讨人员,他们经常流窜全国各地乞讨,登记后怕被当地民政部门接回。三是目前正在实施微机联网,进入微机后,怕今后不予以救助。为此,给救助管理部门工作带来许多不便,甚至无法核实被救助人员的真实情况,无法实施救助。对这部分人,目前,基本上是由他们自述,工作人员凭感觉判断是否救助。对一些不符合条件的掺杂人员更是难以应对。在20*年市救助管理站求助的827人中,竞有542人不能提供有效证件,只认定了63人不符合救助条件。如郭某,男,64岁,自称是辽宁铁岭人。经微机查询该人在辽宁省内救助站先后救助了19次,在他身上发现80多张全国各地救助给买的车票。鞍山救助站也救助了其3次,对于这种骗助人员,救助站在其第4次请求救助时没有给予救助,他就躺在救助站门外耍赖,后来联系公安机关才将其强制护送走。

(三)受助人员中弱势群体返家难。在救助对象中,盲聋哑、痴呆傻、精神病人和无家可归者占大多数。他们是救助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由于他们不能提供准确的家庭住址和联系人的相关信息,无法同其家人和亲属联系。即使找到了他们的亲人和亲属,他们当中相当一部分人也不愿意把他们从救助站接走。有的接走了,不久又流落社会,无奈,救助站成了他们的栖身之地。鞍山市20*年救助的这类人员共有76名,亲属不愿接回的有46人,占总数的61%。如救助站送回后,家庭拒绝接纳,不仅牵扯了救助站人手,还造成了国家有限的救助经费的浪费。如居住在鞍山市千山区魏家屯村的范某(64岁),20*年5月24日患肝硬化到常州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在常州救治期间,联系到了其两个儿子和姐姐,他的亲属都表示不能去常州把亲人接回来。在范某病情稳定后,常州救助站护送他回到鞍山继续救治。在鞍山救治期间,鞍山市救助管理站多次找到其亲属,劝说他们把范某接回家。可范某的亲属一次也没有到医院看望过范德纯,后来他的两个儿子也联系不上了,一直都由救助站的工作人员在医院护理范某。20*年10月1日范因病死亡,救助站联系到了他的姐姐。他的姐姐电话里说,“请政府处理”,就再也不接电话了。范某的丧事完全由救助站办理。范某临死前留下遗憾,没有见到自己的亲人一面。

(四)受助人员情况复杂管理难。由于实行开放式救助管理,一些流落街头的病危患者也经常被热心人送到救助站,而救助管理部门的医疗救助体系又不完善,给救助管理工作带来新的问题。一些受助人员,尤其是精神病人和弱智人员,时常在站内乱跑乱叫,破坏公共设施,在被褥上拉屎拉尿,甚至殴打工作人员,特别难以管理。在求助人员中还存在“鱼龙混杂”,救助站内发生多起行窃现象,威胁着国家财产和救助站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五)救助管理部门转变职能后认可难。由于一些治安执法部门对新的救助管理办法不了解,经常把一些酒后理智不清耍酒疯、病倒街头无人管、不够收容条件的外地传销人员、正在调查到涉案不能定性人员以及影响社会治安回稳定的人员送到救助站。或者撒手不管,或者请求代看管,救助站成了临时收容所。如20*年2月24日,公安110第7大队夜勤民警就把一名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强制性送到救助站,由于本人不接受救助,救助站按照自愿受助的原则予以拒收。夜勤民警由于不了解救助的原则,错误地认为救助站是不作为、不履行责任。

二、对贯彻执行新的《救助管理办法》的几点设想

新的《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细化了救助管理的内容,界定了救助管理范围,标志着我国施行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体现了救助管理工作完全成为一种被救助者的“自愿行为”。救助机构也实行了“来去自由”的开放式管理,完全体现了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那么,如何突破新、旧《办法》带来的制约救助管理工作的“瓶颈”和“难点”,这是救助管理部门必须破解的难题。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关爱流浪乞讨人员,从根本上消除流浪乞讨。

1、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体制。让每一个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都能享受到低保政策。按照新的救助管理办法,应对流浪者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联系有关部门给予安置,对身体强壮有劳动能力的人员通过开展劳动技能的培训,使他们能有一技之长。同时,开辟和提供一些针对乞讨人员的劳动岗位,使这些长期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有出路,完全融入社会,从根本上解决和避免因生活无着而外出乞讨,使这项工作成为全社会的工作。

2、加大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一方面,流出地的政府部门及城乡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通过赋有成效的工作,控制外出流浪乞讨;另一方面,流入地政府部门及城乡基层组织要认真对待,耐心说服,堵住入口。对流浪乞讨人员经常出现的地域,公安、工商、综合治理等单位要同救助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工作。在救助管理工作中,要实行救助管理一盘棋,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各地普遍存在的局部禁乞问题,治标更要治本,标本兼治,力求取得成效。

3、救助管理部门要营造氛围。适时到流浪乞讨集中的地域进行救助法规的宣传,使流浪乞讨人员懂法、知法、守法。加强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这些人的亲属,对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应尽赡养、抚养责任,谴责遗弃行为,形成关爱性的社会救助管理氛围。

(二)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教育,打击职业乞讨者。

在实行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基础上,要加强对有劳动能力的青壮年进行思想教育,让他们明白流浪乞讨不仅是有损自身形象的行为,同时也会对国家形象造成影响,是社会问题,也是政治问题。救助管理部门应按照新办法协调公安等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打击有组织的欺诈性乞讨行为。

(三)拓展救助方式,变被动求助到主动救助。针对节假日放长假,人口流动量增多的客观情况,救助管理部门要每天派工作人员上街巡视,密切关注流浪乞讨人员,尤其是关注流浪未成人和流浪精神病人或危重病人的情况,做到发现一个救助一个。同时,要在重要地段设立救助咨询站或救助引导站,向社区居委会及市民发放救助引导卡,避免求助找不到门槛,为营造和谐平安环境做出积极努力。

(四)完善救助网络,强化多层面管理。鞍山市是在全省和全国率先对救助人员实行微机管理的城市,其经验被推广。在对一般受助人员进行微机登记的基础上,还把鞍山市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和痴呆傻人员及精神病人资料输入微机,建立个人档案,使长期制约救助管理工作的求助对象返家难等问题得到破解,救助工作也由被动变为主动。由于救助管理工作是一项全社会关注的工作,还应发挥社区和志愿者队伍作用。要在重点社区建立救助网络,设立义务救助管理员。一方面确保救助对象通过社区和社区救助管理员及时联系救助管理部门予以救助,另一方面求助人员在得到救助后,救助管理部门能通过社区或者社区义务救助管理员及时查找到救助人的住址,并由社区或者义务救助管理员通知其亲属接回或由救助站护送回家。

三、强化救助管理机构建设,为救助工作创造必要到条件

新办法的施行,为救助管理工作带来了新机遇。救助管理部门要乘势而上,针对新办法施行中出现的问题,用创新的思维去破解工作中的难题。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修筑花园式救助管理站。几年来鞍山市对救助工作高度重视,不仅新建了救助大楼,设立了接待室、阅览室、活动室,添置了健身器材等,尽可能的为受助人员创造舒适的住宿条件。还变过去监舍式管理为开放式救助,拆除铁门、铁栅栏和监控设备,不限制受助人员人身自由,尊重受助人员隐私,完全体现了救助工作的人性化,使被救助者在救助站感受到家的温暖。

强制医疗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救助管理制度;实践社会学;救助站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2)03005406

历史上,中国的流浪乞讨现象一直存在,不同的阶段有着相应的应对措施。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1)后,政府立即宣布废除了执行20多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并以超乎常规的速度高调出台了新的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该举措一经宣布,立即受到海内外的广泛关注,一时间,舆论哗然,好评如潮,被誉为新一届政府的以人为本、发扬人文主义和人道主义精神的典范之作。然而,该制度实施至今已有七载,但是为什么北京街头还有如此之多的流浪乞讨人员?新制度对这一群体的境况究竟有何改变?这引发了笔者对救助管理办法的思考:其实施情况怎样,实施效果怎样,制度对于北京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到底起到了怎样的作用。

一、实践社会学的基本理论

目前,有关救助管理制度实践效果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救助管理制度的评价、流浪乞讨原因及流浪乞讨人员生存状态的研究、对救助管理制度运行困境的分析及其对策等方面。本文试图以“实践社会学”为理论指导,以“救助管理制度”本身为出发点和切入点,分析我国现行救助管理制度出台的背景、出台的目标等,从新的角度发掘救助管理制度产生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改进思路。

布迪厄的实践理论构建了一种社会实践的理论模式。他认为,我们对实践活动所作的解释必须将惯习及其历史条件与实践所发生的当前客观环境紧密地结合起来,这可以通过科学的研究工作来实现。[1]布迪厄认为,实践是具有逻辑的,但实践由于其现实紧迫性、条件的局限性、时间的指向性等而根本不具有理论逻辑的明确性、机械性与连贯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实践逻辑不可能揭示出来。在布迪厄看来,实践逻辑是隐藏在实践活动中的深层次的生成原则,而不是规范行动的规则。这些生成原则将实践活动中的思想、感知和行为构成一个整体,并且也只有这样,才使得实践活动成为可能。[2]402

清华大学孙立平教授提出了构建“实践社会学”的理念。他认为,只有运用动态的实践社会学的框架才能科学地分析与诠释当代社会的实际问题。以实践形态的社会现象为对象的社会学研究,是一种与静态结构分析相当不同的研究途径。把实践社会学的相关理论运用到解释救助管理制度的运行中,这对于研究救助管理制度来说,无疑是一个新的理论视角。

二、C救助站的实践社会学分析

(一)制度预期:救助管理制度的分析

对比收容遣送办法和救助管理办法不难看出,救助管理办法是对收容遣送办法的最直接的、有针对性的改进。首先,为了保障人权,救助管理办法强调了保障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而不是收容遣送办法的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为目的。救助管理制度规定,“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2)。其次,因为利益的驱动,一些地方出现了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收取各种费用的现象,为了治理乱收费现象,救助管理办法不仅明文规定禁止收取费用,还把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救助工作有充足的资金。救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3);“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劳动生产” (4)。再次,20世纪90年代以来,收容遣送的范围不断扩大,远远超出了流浪乞讨人员的范畴。在北京,1999年收容人数达到149359人。这种收容数量的增加不是因为流浪乞讨人员的增加,而是大量进城就业的农民被当成了收容遣送的对象。强制收容是对被收容者的自由、尊严和权利的剥夺,更有甚者威胁到了被收容者的生命安全。[3]为了改变强制收容带来的忽视人权等负面影响,救助管理办法变强制收容为“自愿接受救助”。第四,为了防止工作人员对受助人员的过度管理,杜绝工作人员对受助人员进行打骂、虐待行为,减少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权力,救助站的工作理念从“管理”变为了“服务”。人文关怀精神是救助管理制度的核心。

从上述四个方面的改变可以看出,救助管理制度的理论逻辑清晰、明确,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充分尊重受助者的人权,体现了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4],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政策改变的理念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但是一些具体的规定与现实脱节,而且其实践逻辑与理论逻辑相背离,在实际执行中缺乏可操作性,实施起来有些矫枉过正,成了制度不完善的地方。

(二)制度实践:C救助站运行状况分析

1.北京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体系简介

救助管理制度的运行以救助管理机构为依托。到目前为止,北京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基本形成。北京市民政局设有北京市救助管理事务中心,来协调和统筹北京市所有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北京市18个区县(指宣武、崇文区归入西城、东城区之前)各设一个救助管理咨询站或者救助管理站,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四个中心城区分别设立救助管理咨询站,在其他14个区县分别设立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咨询站只负责告知求助人员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引导其到相对应的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而救助管理站为受助人员直接提供救助服务。各救助管理站和救助管理咨询站是其所在地区的民政局下设的分支机构,直接归民政局管辖。救助管理站的规模有大有小,朝阳、丰台、海淀、石景山区是比较大的救助管理站。北京市设有北京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统一救助全市未成年的流浪乞讨人员,北京市还统一管理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和残疾人,其他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各个区县的救助站管理。

救助管理制度是一项临时性救助管理措施,主要为暂时遇到困难的人提供短期的生活救助。孙志祥按照乞讨动机、方式等将流浪乞讨人员做了综合性分类,包括临时遇难型、流浪型、求生存型、奉献型、脱贫致富型、好逸恶劳型和受控制型七种类型。[4]9-10根据救助管理站临时救助的特点,救助管理站的救助对象应该是临时遇难型人员,即钱物花光、丢失、被抢、被盗、上访遇到困难等。实际工作中,临时遇难型人员在所有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当中所占的比例最大,接近60%。这一类人大部分是主动求助,在得到相应的救助使危机得到解决以后,便会终止流浪乞讨行为。[6]10)这说明,救助管理制度实施以来,虽然在甄别对象时遇到了问题,很多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人也受到了救助,但是,救助管理制度规定的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得到了相应的救助,这便是制度实施的成功之处。

(二)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根据实地调查所得的数据和对工作人员及受助人员的访谈资料我们发现,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制度的实践逻辑与理论逻辑相背离,救助管理制度也遇到了许多难以克服的问题。

第一,求助人员不符合受助条件,却赖在救助站不走、更有甚者无理取闹的情况时有发生。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措施,只能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基本的食宿、返乡车票,不能解决所有流浪乞讨人员的所有问题,尤其是昂贵的医疗费用和返乡安置问题。有些求助人员对救助站的这些性质了解不够,认为救助站是政府的部门,政府就应该为其解决所有的事情,或者要求救助站为其提供医疗费用,或者要求救助站帮助其上访讨个说法,以各种原因赖在救助站不走;还有一小部分人就是冲着要钱这个目的来的,这些状况让工作人员很棘手。

第二,救助站的工作人员严重短缺,工作人员工作量十分大,尤其是直接服务于受助人员的工作人员。直接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往往面对的是长期生活在恶劣环境中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工作人员需要给受助人员进行衣物的清洗等,特殊的受助人员如残疾人,还需要特殊的照顾,因此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较差,工作量大,工作很累,需要有不怕脏、不怕累的精神和服务的理念才能把工作做好。

第三,救助站直接服务的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会影响到救助工作的效果。我们不能忽视受助人员在救助站期间的心理变化和给其带来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救助站有一部分受助人员不太愿意进救助站,早已把流浪乞讨当做生存方式;有一部分受助人员因为各种原因赖在救助站不走,如何让他们改变这种心理,如何让他们在离开救助站后不再乞讨,这便是救助站的重要工作职责。正如前文提到,在大部分受助人员在进入救助站后对救助站的认识和心理会有一个比较大的转变,不仅是对救助站工作有了全新的、正确的认识,而且有对救助站工作的理解。而这种心理转变,就是在工作人员良好的服务下发生的。但是,由于工作人员的素质的局限性,这些工作效果便变得十分有限,而且工作人员缺乏对受助人员关于价值观思考的引导。

第四,救助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尤其是服务人员的保护不够。在新的救助管理制度中规定,工作人员的角色从管理人员转变成了服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工作人员是要为受助人员服务的,有些受助人员很自大,感觉服务人员都得听他的。服务人员直接服务于各种各样的受助者,往往会有意外事件的发生,但是因为救助站工作的特殊性和受助人员类型的复杂性,事后,救助站又不能以任何理由对受助人进行处罚。这就导致了从制度到事后处理整个工作链条上对救助站工作人员都缺乏保护。

第五,在实际工作中,救助管理站工作任务繁重,经常会做一些超出职责范围的工作。如为某些受助人员提供昂贵的医疗费用、救助职业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安置不能顺利进行使得受助人员长期滞留。

第六,某些行为给大众带来恶意的流浪乞讨人员无人管理,如职业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问题。

首先,这些问题根源于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从宏观层面来说,中国的保障体制尚不健全,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相配套的制度也尚不完善。救助管理办法没有顾及到的一些后续问题得不到补充和解决,如返乡安置落实不到位、流浪乞讨人员长期滞留在救助站无法安置等。具体来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一些具体的规定与现实脱节,在实际执行中缺乏可操作性,实施起来有些矫枉过正了,也成了制度不完善的地方。根据救助站的救助工作具有临时性特点,其规定也应该详细说明这一点;救助管理制度强调人权,规定“自愿接受救助”,但是制度没有区分流浪乞讨人员的类别,就是间接对那些强行乞讨扰乱公共秩序、控制利用儿童乞讨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的宽容和忽视;救助管理制度充分保护了受助人权利,却忽视了对工作人员保护。

其次,救助站的工作性质让许多人谈而避之。救助站基层工作人员和专业人员严重短缺,也就影响了救助站的工作效率和效果。

再次,救助站与配合其工作的卫生、公安、返乡安置地等部门的职责界限不清晰使得救助站超负荷工作。救助管理站只是提供临时性的救助,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做一些超出职责范围的工作,或者因为各方面资源有限不能解决某些问题。职责界限的不清晰不仅导致了救助站工作任务的繁重、工作效率的降低,更导致了管理真空的出现,如某些流浪乞讨人员无人管理。

四、结论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