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经营管理细则

经营管理细则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经营管理细则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经营管理细则

经营管理细则范文第1篇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中房产经营活动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在本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地块上进行的房屋预售、出售和出租等房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在本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地块上进行的房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同时转移。

(二)房屋产权转移时,《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起转移。

(三)预售、出售或出租房屋的期限与《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致;土地使用权期满时,土地使用权及该地块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办法》的规定无偿收回。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下列用语含义是:

(一)房屋系指在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地块上,按《出让合同》规定营建的建筑物。

(二)房产经营人是指将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地块上的房屋进行预售、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产权人。

(三)房屋预售是指房产经营人经市房管局批准,在建筑物竣工前进行的房屋销售。

第六条  按《办法》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房产经营活动时,应持有上海市工商营业执照,并报市房管局备案。

房屋的出售、预售和出租计划应按年度报送市房管局。

第二章  房屋出售

第七条  按《办法》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建造的房屋竣工后,必须报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验收,取得验收合格证书,并办理房产登记后,才可出售。

第八条  房屋可以整幢或分层、分套出售。整幢房屋分层、分套出售前,房屋出售人应明确各分层、分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比例。

房屋分层、分套出售的,房屋出售人应在房屋出售前制订《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报市房管局核准。

第九条  房屋出售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也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或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商务代表处的国家或地区除外。

第十条  房屋出售价格可由房屋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房屋出售人应将出售价格报市房管局备案。

第十一条  房屋买卖双方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包括:

(一)房屋买卖双方的姓名、国籍、地址和身份;

(二)房屋的位置、编号、建筑面积及平面图纸;

(三)随之转移的土地使用权比例或范围;

(四)房屋价金;

(五)房屋价金的支付方式;

(六)房屋的使用性质、权属转移的内容;

(七)房屋产权人必须遵守的《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购房人应按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缴纳过户费。

第十三条  房屋出售人不得将已出售的房屋重复出售。

第三章  房屋预售

第十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房产经营人,须经市房管局批准后,方可预售房屋。

第十五条  预售的房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审核批准的施工设计图纸;

(二)有建筑执照;

(三)建筑物设计地坪以下的基础工程已经完成;

(四)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经确定;

(五)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房产经营人向市房管局提出房屋预售申请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与工程承包公司或施工单位签订的房屋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

(二)市质监站签发的房屋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单;

(三)房屋预售计划;

(四)《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

(五)预售款的监管机构和使用监督方案;

(六)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房屋预售申请批准后,房产经营人应将房屋预售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送交市房地产登记处登记。

第十七条  预售房屋,双方当事人应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房屋预售合同》内容包括:

(一)房屋预售双方的姓名、国籍、地址和身份;

(二)预售房屋的位置、编号、建筑面积及平面图纸;

(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比例或范围;

(四)房屋价金;

(五)房屋预售款的支付方式和房屋交付方式;

(六)房屋的使用性质、权属转移的内容;

(七)房屋产权人必须遵守的《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房产经营人在房屋竣工交付之前,按本细则规定所收的预售款必须先用于支付及清偿该预售房屋的一切建筑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费用)后,才能另作他用。

第十九条  预售合同签订生效后,房屋购买人应向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登记手续。

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产经营人应向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房屋竣工交付登记,并按《房屋预售合同》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房屋交付后,购房人应凭《房屋预售合同》及房屋交付凭证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缴纳过户费。

第二十条  房产经营人不得将已预售的房屋重复预售。

房屋预售的其他事项,按本细则第二章房屋出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房屋出租

第二十一条  租赁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地块上的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应向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登记手续。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应包括:

(一)租赁双方的姓名、国籍、地址和身份;

(二)房屋的位置、编号、建筑面积及平面图纸;

(三)房屋的使用性质;

(四)房屋租金和支付方式;

(五)出租房屋的使用、维修内容;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及时检查,修缮,保障住房安全。

第二十三条  凡已租出的房屋,出租人不得违反原租赁合同,重复出租。

第二十四条  出售已租出的房屋,除承租人同意终止原租赁合同外,在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承租人的租赁权利不受影响。购房人和原承租人应当依照原租赁合同,另行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出售已租出的房屋,除租赁合同有约定外,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房屋产权和《房屋预售合同》可以抵押。房屋产权和《房屋预售合同》进行抵押时,按《办法》和《上海市抵押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抵押外汇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房屋的出售、预售、出租必须按《办法》规定,缴纳税金。

第二十七条  房屋的购买人和承租人利用房屋从事各项经营活动,应按规定由项目经营人向上海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审批、工商登记和纳税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委托房产买卖、租赁及相应业务的,必须出具委托书,并按《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公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公证和认证。

第二十九条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拥有房屋产权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房屋使用、管理和维修公约》,保证房屋及其相关设施得到足够的维修,处于可使用状态。

第三十条  有关房屋预售、出售或出租的合同纠纷,争议双方可按《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房产经营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市房管局或工商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限期纠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直至按《办法》规定由上海市土地管理局收回土地使用权。

经营管理细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经营管理 利润 自主创新 股权激励

一、会计准则关于存货管理办法、资产减值准备及债务重组的变革

(一)存货管理办法变革 新存货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一律使用“先进先出”法记账,对生产周期较长的公司将产生影响。采用新的存货记账方法后,其毛利率和利润将出现不正常的波动,这将限制企业调节利润的灵活度。企业根据需要利用改变存货记账方法来调节当期的利润。如假设物价是持续上涨的,当企业经营业绩较好时,企业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将利润平滑到下期,防止下期由于经营不善或出现意外状况导致营业外损失而使利润下滑。同理,当本期经营业绩不善时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降低原材料成本,达到粉饰利润的目的。而物价持续下跌时如果企业的经营业绩较好,就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从而增加成本费用降低利润,这样既可以为改善以后的经营业绩做好准备,又可以在当期减少交纳的所得税。当本期的业绩不善时,就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达到调节利润的目。准则颁布后,企业利用存货管理办法调节利润的手段将受到限制。然而,强制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如果企业实物中采用的是“后进先出”,这样将会导致企业的实物流转与账面流转不一致,造成企业的存货有实物存在而没有账面价值或者有账面价值而没有实物的情况,不利于会计报表反映企业真实的存货情况和财务情况。

(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变革 新资产减值准则明确,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这使得企业借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操纵利润的手段受到了遏制。在此之前,许多上市公司借大规模计提减值准备和转回减值准备来操纵利润的这种手段发挥到了极点。如某上市公司,由于本年度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导致巨额亏损,此时,该上市公司可以再次大量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存货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即使下年继续亏损转为ST,在第三年企业可以通过一次性转回所计提的减值准备就可以扭亏为盈,不影响企业上市。由于,固定资产、存货、应收账款等资产占企业资产的比重很大,企业用以调节利润的空间就很大,计提减值准备往往不能反应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反而成了企业调节利润粉饰报表的工具。新资产减值准则并没有完全彻底的防止企业利用计提减值准备来操纵利润。因为,新准则要求企业根据公允价值计提减值准备,企业可以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数量上暗箱操作,因为公允价值的判断上存在很大的主观性,是否需要计提或是计提多少都需要会计人员做出职业判断。而我们国家企业的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尤其是随着新会计准则的颁布,相关会计人员需要进行深入的学习,调整其知识结构,这样才能及时掌握新的会计变革,提高自己的职业素质,做出正确的职业判断。

(三)债务重组方法变革与旧准则相比,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有四大显著变化:一是,债务重组的账面原值与实际偿付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不能计入资本公积;二是明确进行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确实发生财务困难时”;三是非现金资产的计量基础由“账面价值”修改为“公允价值”;四是以修改债务条件进行的债务重组,将来应付金额的现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新会计准则在《债务重组》准则详细规定了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可能产生损益的情况:一是,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人当期损益;二是,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三是,当债务转为资本,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有差额,也可产生损益;四是,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使得重组债务的前后入账价值之间存在差额,也可产生损益。

2001年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债权人的让步计入资本公积,但在新准则下债务人将可以确认重组收益,这是新准则最大的变化,体现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会计处理的对称性,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因为债务重组利得毕竟是债权人而不是所有者作出的让步,过去将其不经过损益表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是特殊背景下的权宜之计,而新准则将重组收入计入当期损益是最恰当的方法。重组收入计入损益将极大改善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帮助企业摆脱暂时的财务困境,推动企业继续向前持续健康的发展。因此,新准则从有利于企业营运和发展的角度出发,鼓励因过度负债而造成财务状况恶劣的企业,进行积极有效的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新准则的积极作用表现在短期效应和长期效应两方面。其中短期效应比较明显,即增加了企业的当期收入。债务重组的差额计入损益,提高了当期利润,这对由于巨额债务无法偿还而造成利润急剧下降,每股收益持续下跌的上市公司是一个重生的机会。按照旧《债务重组》准则,上述情况的债务重组,其产生的账面价值和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将计入资本公积,而不会影响利润。这样即使债务人公司得到债务豁免,也无法改变其亏损的命运。在新会计准则下一旦债权人让步,上市公司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因负债较大可能发生债务重组的公司利润有大幅提升的可能性,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很可能会在公司出现亏损或面临“ST”的情况下,出于维持公司业绩或保住“壳资源”的考虑,通过债务重组为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新《非货币易》准则也会产生相同效果,大股东可以通过与上市公司以优质资产换劣质资产的方式,来不断向上市公司输送利益。虽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且这些非经常性损益不会直接改变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但优质资产的注入的确会提高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甚至还有可能令上市公司的成长出现转折。新准则将极大地提高大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的热情。

债务重组收益的长期效应对企业的经营业绩和长远发展比短期效应更具有意义。债务重组产生的债务豁免能够从根本上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从而降低财务风险;增强现金流动性缓解资金紧张。新准则能改善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财务杠杆、资产净利率等一系列评价企业负债能力和盈利能力的财务指标,而这些指标对于企业的经营业绩和风险评价都有重要影响。财务指标的改善能够提高股东对企业的业绩评价,从而提升股票价格,不仅增加了股东财富和企业价值,更使得企业重塑其良好形象为以后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对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考虑时间价值,反映了负债的现值,有利于企业真实的反映其经营成果,防止夸大负债;对于债权人而言,则避免了少计应收账款,造成资产的流失,从而能够更客观充分地反映债务重组的真正损失。

新准则的实施仍存在很多困难,以下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公允价值的确定。公允价值的使用是会计准则的进步,不仅遵循了实质终于形式原则,也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由于公允价值的计量容易成为利润操纵的工具,新准则对于公允价值的使用应当

谨慎。究竟应该按什么原则,如何真实地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新准则应该给出详细完整的说明;二是如何判断重组条件,即企业确实出现财务困难。这项标准具有相当大的主观性,如果不加以限定必将造成恶意的债务重组,为企业粉饰报表提供托辞。

二、费用资本范围的扩大将促进企业的自主创新意识

市场经济要求企业必须不断的增强自身竞争力才能在市场经济中站稳脚跟,熊彼特指出,“创新”就是把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从而获取潜在的利润,创新是现代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不可缺少的环节,在新《无形资产》准则中,将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区别对待,允许将开发支出予以资本化。新准则将无形资产的开发划分为两个阶段: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即费用化;而开发阶段的支出,如果能够满足相关条款规定时,进行资本化处理,计人无形资产,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经营者在开发阶段压力,从而提高在研发投入上的热情。中央明确提出,“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将新准则《无形资产》与国家最新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联系起来,笔者认为,此项会计变更的意义不仅在于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更是体现了国家对科技及创新类企业的政策扶持,再辅之会计及税收政策的配套,将使得科技及创新类企业的业绩及现金流实现长期的同向增长,这将使企业进入一个发展的良性循环周期,并提高其估值水平。这一政策规定的实施,对于提高整个国家的科技水平都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熊彼特还指出创新的承担者只能是企业家,企业家的创新活动是经济兴起和发展的主要原因。自主创新将成为21世纪企业家主要任务,这需要公司的管理层对这种提高自主创新的大环境能有清醒的认识,积极进行自主创新,包括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形式的创新等,以免落人之后,陷入市场竞争的被动局面。

三、股份支付改革,促进股权激励机制的发展,

新会计准则将股份支付作为完整的一项提出来,解决了股权激励机制的会计处理问题,它标志着股权激励方面能够实现同国际的接轨,为我国股权激励机制的发展道路清除了障碍。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将可以施行股权激励计划,新的《股份支付》准则和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管理办法》也使得上市公司在操作时有章可循。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或商品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签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企业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股权激励是一把“双刃剑”,对公司的影响是正反两方面的,其积极作用主要表现为改善公司现金流和吸引优质员工。上市公司施行股权激励计划,将会改变公司人力成本的支付方式,从而改变公司现金流的流转。作为最宝贵的资源,高质量人才的拥有和激励是企业赖以生存和竞争的关键。但上市公司对关键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很难判断。上市公司很可能因为施行股权激励后,得以确保珍贵的人力资源,从而在竞争中取胜,但也很可能给予员工过度的激励或者采取不恰当的激励方式,从而令公司价值受损。所以,股权激励的首要问题,就是激励的上限难以确定。如何把握股权激励的“度”、选择什么样的股权激励方式成为实施股权激励机制的企业重点研究的问题。在国际上,以股票为载体的长期性股权激励则以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应用最为广泛。我国目前的新会计准则,尚未对某一种股权激励方式作出任何约束,但随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我国上市公司采取的股权激励方式也将发展为与国际趋同。股权激励的另一个问题是接受激励的人员的业绩评价存在困难,确乏定量标准。因为企业的经营业绩是集体努力的结果,很难量化个人的绩效,要想发挥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还必须要一套科学的绩效评价标准。

四、新准则的颁布对企业管理活动的影响

经营管理细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精细化管理;物流战略供应商;指标体系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8.054

[中图分类号]F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8-00-02

1 国内外学者对供应商选择指标的研究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将其物流业务以合同的方式委托给专业的物流公司运作已成为时下的热点。在此背景下,物流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已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重视。而战略供应商的好坏往往决定着需求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如何构建一个有效的战略供应商的选择指标体系已经成为企业的重中之重。

目前,供应商受到了国内外学术界和企业界越来越多的关注,众多学者对供应商的选择指标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最早对供应商选择进行研究的是Dickson,他统计出了23项供应商选择评价标准,并进一步指出“质量、准时交货、历史绩效”是对供应商选择最为重要的三个因素。Najla Aissaou指出能力、成本、质量、声誉等是影响供应商选择的因素。Dinesh Kumar将服务质量、管理质量、固定资产规模、信息技术能力、服务的多样性和范围以及运作能力等10项标准作为供应商选择的指标。而国内关于供应商选择最早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马士华、林勇、陈志祥在《供应链管理》一书中提出供应商选择的四个指标:质量系统、企业环境、企业业绩以及业务结构和生产能力。从那以后有诸多学者对供应商的选择的指标体系进行了深入研究,陈文兵 等认为供应商选择评价的指标体系应该加入质量、资源、创新、柔性、财务与环境等指标。周宝刚、刘丽君、刘安业 等不仅考虑了成本、价格、服务和自身特征等准则,还增加了供应商所在的地理位置、政治稳定、经济运行等方面的外部环境风险因素。

国内外的学者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的研究大部分是基于传统管理思想的供应商选择,并没有达到战略的高度,仍然会存在一些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往的选择评价指标大多侧重于价格、质量等一些静态指标,但是企业在选择战略合作伙伴时,仅仅用这些静态指标已远远不能满足企业对供应商的需求,无法适应当前市场环境下对资源共享、风险共担的战略合作伙伴的选择。

(2)目前的供应商选择指标大多是对其当前状况的评价,并没有上升到战略高度对长期持续发展给予重视,往往忽略了企业的创新与发展能力。

(3)现在的大多数的选择指标往往只重视供应商的运作能力,而忽视了供应商的协同合作能力,而在企业和供应商的合作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降低合作的服务水平和响应速度。

(4)在以往的供应商选择指标体系中,对供应商信息化能力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网络经济时代,信息化的重要程度对企业来说是不言而喻的。

2 精细化管理对供应商选择指标产生的影响

精细化管理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最早由丰田公司提出,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管理成本、p少管理所占用的资源为主要目标的一种管理理念。同时,精细化管理也是一种管理方式和管理方法,不仅适用在生产领域,而且对供应商选择指标也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1)在精细化管理的环境下,企业需精细地规划供应商选择事项,精确地分析战略供应商选择的影响因素,然后将各影响因素精准地细化为指标,分清各个指标的主次关系,抓住关键指标,将供应商的每一个指标都落实到位。

(2)对构建的供应商选择指标都要有统一的量化标准,关键性的指标都应该能够被量化。传统粗放式管理下供应商选择指标中出现的模糊不清的评价将不再存在。

(3)精细化管理的重点是从本质上减少浪费,同时满足客户的需求并保持足够利润。企业选择战略供应商必须满足高效率、低成本的宗旨,考虑整个运作的总成本最低。

(4)追求持续改进是精细化管理的特殊要求,通过对供应商选择过程的监督和控制,及时发现指标中存在的问题,并迅速进行修改。

3 物流战略供应商选择指标体系的构建

3.1 战略供应商选择的影响因素分析

物流战略供应商对物流需求企业的物流运输网络十分重要,其运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需求企业的运作效率以及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因此,在选择战略供应商时要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

(1)企业实力:当物流需求企业与战略供应商进行合作后,企业的物流活动便由供应商来完成,供应商的企业实力是其能进行物流服务的可靠保障。

(2)物流服务能力:企业将物流业务外包的目的是通过供应商提供专业化、一体化的物流服务,实现企业物流运作的最优化。

(3)协同合作:物流需求企业将物流业务外包给供应商是一种深层次、多方面的合作关系,双方需要不断地进行交流沟通,相互配合。

(4)战略发展:企业与战略物流供应商之间实现的是一种互利共赢的战略合作关系,这不仅要考虑其运作发展的当前情况,还要考虑其在未来的发展潜力。

(5)服务成本:企业将物流业务外包给供应商运作最初的目标是降低成本,服务成本的高低是企业选择供应商成为合作伙伴的一个重要因素。

3.2 选择指标体系的设计

3.2.1 指标体系的设计原则

为了确保所选取的选择评价指标能够真实、全面、客观地反映出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在进行指标选择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评价指标应从多个角度真实反映战略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做到全面考察供应商。

(2)实用性原则:指标体系的大小务必适宜,既不能过大造成评价过程复杂化,又不能过小造成评价结果片面化。

(3)可操作行原则:所选择的指标应该考虑各个指标数据切实可行,尽量使设定的指标在实践中易于操作,并易于量化。

(4)可拓展性原则: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环境和要求对评价体系进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增加和删除。

3.2.2 选择指标的确定

本文按照上述战略供应商选择考虑因素和指标体系设计原则,将指标体系进行汇总和归类,确定为企业实力、物流服务能力、协同合作、战略发展及服务成本五个方面,其中每一个方面又拥有不同的指标,具体如下。

3.2.2.1 企业实力

财务稳定性:其是供应商提供稳定合作以及防止资金断流的保证,可通过企业的资本收益率来衡量。管理水平:供应商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供应商的运作效率和资源的利用能力。人力资源素质:其是衡量供应商企业员工受教育程度的指标。

3.2.2.2 物流服务能力

物流技术水平:其包括运输能力、应急处理能力、快速响应能力等,是供应商提供高效、高质的物流服务的技术基础。网络覆盖面:其是指供应商提供物流服务所能涉及的地域范围。物流设备状况:其是指供应商拥有的物流设备的规模大小,是供应商提供物流服务的物质基础。信息化能力:其是供应商提供高效、高质物流服务的技术基础,是实现信息共享的前提。

3.2.2.3 协同合作

相关行业经验:反映供应商以往的行业业绩以及长期运营过程中所树立的形象与口碑。资源共享程度:资源共享可以帮助供应商与需求企业双方实现优势互补。沟通协调能力:积极的沟通协调可以妥善处理好合作中的各种关系,减少彼此摩擦,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3.2.2.4 战略发展

战略目标兼容:相兼容的战略目标有利于彼此的协调合作,而相悖的则不利于合作。技术创新能力:反映供应商对技术创新的重视程度,是供应商能够持续发展的保障。渠道开拓力:稳定高效的新渠道开拓能力是供应商经营机制是否成熟的重要衡量标准。

3.2.2.5 服粘杀

运作成本:成本这一指标在目前很多情况下,不再是企业物流外包关注的第一要素,但依然是供应商选择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4 结 语

本文在现有的国内外学者对供应商选择指标的研究基础上,把精细化管理的思想运用到了供应商选择指标当中,建立了一套战略供应商选择指标体系,并对其中的每一个指标都给出了明确的阐述,避免在收集数据过程中出现差错,使对战略供应商的评价更具科学性与实用性。

主要参考文献

[1]GW Dickson. An Analysis of Vendor Selection Systems and Decision[J].Journal of Purchasing,1966(15).

[2]P Kumar, MN Qureshi, D Kumar. Performance Evaluation of 3PL Services Providers Using AHP and TOPSIS- Case Study[J].The Icfai Journal of Supply Chain Management,2007(3).

[3]马士华,林勇,陈志祥.供应链管理[M].北京:机械出版社,2000.

[4]周宝刚,刘丽君,刘安业.考虑风险因素的全球供应商选择指标体系建设研究[J].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

经营管理细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电力企业;经济管理;创新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国家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当下,受内外因素影响,电力企业在组织运营中,正面临着许多风险,其中,尤以经济管理模式最为突出。电力企业传统经济管理模式以计划经济为主导,在以往这种经济管理模式促进了电力企业经济发展,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传统经济管理模式的弊端愈发显现,电力企业经济发展遇到瓶颈,电力企业创新经济管理模式刻不容缓。

一、市场经济体制概述

市场经济体制是一种现代化经济体制,它建立在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之下,与资本主义经济体制有本质区别。经济关系货币化、市场价格自由化、经济系统开放化、经济资源商品化是市场经济的重大特征[1]。在市场经济中,政府是经济发展的调节者,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生产和销售是以消费需求和市场需求为根据的,因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在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上,具有显著的社会主义特色,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市场经济体制是一把双刃剑,其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加剧了国内市场的竞争。电力企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企业,亦面临着严峻的竞争形势。电力企业应积极创新经济管理模式,不断提高企业经济管理水平和能力,把握发展契机,努力发展壮大。

二、当前电力企业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经营管理理念滞后

长期以来,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以计划经济体制为主导,计划经济管理理念深入人心。在当前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计划经济管理理念仍占有很大的影响,在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计划经济色彩还很显著,经营管理理念较为滞后。目前,许多电力企业的经营管理仍以粗放型为主,不能有效做到经济效益、环保效益、社会效益三者的统一。没有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形势的严峻性,缺乏对企业长远发展的规划,这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二)经营管理制度缺失

经营管理制度缺失是电力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在当前电力企业管理中,管理部门众多,如财务、设备等部门对企业均具有管理权。另外,还存在管理职能交叉的现象,“各管一段”局面屡见不鲜。

(三)管理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由于一些管理者管理意识不强,导致其不重视管理工作。部分存在观念陈旧、管理知识层次和结构不合理、管理水平低下等问题。特别是专业管理队伍的匮乏,导致电力企业财务、设备、后勤等部门的人员纷纷插足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管理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管理工作混乱,这就造成资管理效率低下,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电力企业的发展壮大。

三、电力企业创新经济管理的建议

(一)经济管理理念的创新

创新经济管理理念是做好电力企业经济管理工作的前提。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使电力企业发展面临着新的形势,事实上,许多电力企业都制定了经营管理细则,但是由于经营管理意识的滞后,这些细则大多流于形式,不能有效贯彻实施。创新经营管理理念,从思想上重视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要求电力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积极转变思想,充分认识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学习先进的管理理论知识,提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

(二)健全经营管理制度

电力企业的正常运作需要根据其自身情况不断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实践中,电力企业经营管理普遍存在“分段管理”的现象,这使得企业管理混乱不堪,管理效率低下。健全电力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机制,使各管理部门之间有序、协调行使管理职权,显然有助于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必须重视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准确界定各部门职权,对整个管理流程进行精细化管理,不断整合管理制度,实现各管理部门权责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三)加强管理队伍建设

电力企业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起着主导作用,直接决定经营管理工作的成效[2]。因此,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对提高电力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效率至关重要。电力企业应努力培养高级管理人才,积极引进管理人才。市场经济下,电力企业面临着复杂的发展形势,电力企业经济管理对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加强管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理论知识和管理水平,才能真正实现电力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质量化、精细化、科学化。

四、结语

面对当下电力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我们应不断进行探索与发现,努力找出其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结合电力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实事求是的科学客观的态度,来探寻未来的发展之路。提高电力企业经济管理效率对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创新电力企业经济管理是迫在眉睫的问题。必须采取一系列科学合理的措施,为电力企业顺利健康发展打下夯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马莉.电力企业在市场体制下的经济管理创新[J].企业导报,2013,03.

经营管理细则范文第5篇

第二条  抵押贷款合同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之间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

第四条  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

抵押物为不动产的,也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

(二)贷款方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三)抵押贷款合同草本及其附件;

(四)抵押财产清单、抵押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证明;

(五)抵押财产为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

(六)抵押财产为共有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该项抵押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抵押贷款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借款人、贷款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借款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合同签订日期、地点、合同生效日期;

(二)贷款的用途;

(三)贷款的币种、金额、期限和利率;

(四)贷款的支付及偿还本息的时间、方法;

(五)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处所、使用权属及使用期限;

(六)抵押财产现值;

(七)抵押财产及其产权证书的占管方式、占管责任、毁损和灭失的风险负担和救济方法;

(八)抵押财产投保的险种、期限;

(九)抵押财产的处理方式和期限;

(十)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

(十一)借贷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的抵押财产。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申请人为该抵押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贷款人;

(二)申请公证事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范围;

(三)申请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四)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基本齐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对不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应在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材料基本齐全后的七日内作出。

第八条  公证员接待申请人,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真制作谈话笔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合同签订的有关情况;

(二)抵押财产的现值及归属、使用情况;

(三)各方对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及后果是否明确,有无修改、补充意见;

(四)公证员对合同的修改、补充建议及当事人对该建议的意见;

(五)公证费的负担及支付方式;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办理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公证员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材料是否齐全、属实。

(二)合同条款是否完善、合法,文字表述是否清楚、准确。

(三)贷款人是否具有发放本次贷款的权利。

(四)贷款的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五)借款人对抵押财产是否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六)抵押财产是否为法律所允许抵押。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买卖或转让的财产;

2.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3.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4.应履行法定登记手续而未登记的财产;

5.无法强制执行的财产;

6.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七)抵押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八)抵押财产是否有重复抵押,已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的余值能否承担本次贷款的抵押责任。

(九)抵押财产为共有的,其他共有人是否同意。

(十)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该项抵押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是否已获批准。

(十一)合同中有强制执行约定的,当事人对该项约定的法律后果是否明确,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第十条  公证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勘验、清点、评估。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处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出具公证书:

(一)贷款人、借款人符合贷款、借款的条件;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合同内容真实、合法。

合同中有强制执行约定的,公证处应赋予该公证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

第十二条  不符合前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公证处应当拒绝公证。拒绝公证的,公证处应在办证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之对拒绝不服的复议程序。

第十三条  公证处应设立抵押登记簿。对已办结公证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处应对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现值、处所、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权益的有效期限等内容进行专项登记。

抵押登记可按规定查询。

第十四条  以第三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参照本细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