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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法规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工商管理法规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工商管理法规

工商管理法规范文第1篇

一、主要做法

(一)大力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企业和个体户的守法经营意识。

知法、懂法是守法经营的前提,大力宣传法律法规,也是使社会各界了解工商、理解工商、进而支持工商管理执法的重要手段,为积极创造健康的市场经济环境和良好的执法环境,我局今年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工商法规和政策。一是利用‘3.15’和‘12.4’等重要节日,积极向消费者和经营者宣传工商法规,我县局、所都组织在县城和集镇设立宣传点,开展大型宣传活动,将有关法规摘录汇编,共向社会发放各种宣传材料11000余份,并提供各种咨询服务。二是培训企业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以及私营企业老板120余人,印发培训资料300余册,通过法规宣讲和座谈研讨,解决了企业和个体户在经营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的疑虑与困惑,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三是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重视宣传舆论作用,在监管执法开展各个专项整顿前,如:企业年检、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查处毒鼠强等,都首先做好宣传舆论工作,如:散发、张贴、播放通知通告悬挂过街横幅,出动宣传车巡回宣传等。全年用于宣传工作累计出动车辆120台次;累计印发各种宣传材料32000余份、册;制作、悬挂、张贴横幅和标语2000余幅、张。营造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强大舆论氛围。四是强化执法人员的法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熟知、熟用法律法规是依法行政,准确执法的前提。为不断地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我局为在岗的全体干部,购置配发人手一册常用法律法规汇编手册。局机关建有法规资料室,购置和装备有各种工商管理法规集成。我局党组除安排全系统经常性的集体学习和自学外,还举办执法研讨会进行学法、深入研讨执法,并交流办案经验,营造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的良好学习氛围。

(二)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切实规范执法行为。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我们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坚持监管职能到位,行政执法到位。全年共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116件,其中立案查处67件,简易程序处罚49件,罚没总金额42万元。在执法、办案、处罚的各个环节中,我们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工商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范执法行为。将准确执法纳入当年工作目标和公务员考核、考评,建立并实施了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今年我局组织了两次由主管副局长带队进行的执法监督大检查,发现个别较大点的问题及时纠正,对有些手续不完备的限期予以完善。在大检查的同时进行了案件评审,案件合格率达98%,优良率达51%。年终对所办案件的案卷逐卷宗验收。

(三)强化案件核审和错案责任追究,确保行政处罚案件正确、合法。

为确保处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规范、合法,法律文书使用规范。局领导非常重视案件核审工作,凡立案查处的案件均要经县局法制机构核审后方可审批,否则,不予审批。因此,我局所有立案查办的案件核审率均在100%,所有处罚的案件,无一例诉讼。

二、两点体会

1、法制建设工作领导重视,常抓不懈是关键。

2、法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适应的法律素质,并能为执法办案人员及时准确提供法制服务,才能搞好执法监督。

三、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1、为了优化执法环境,需进一步加大对法规宣传的投入。

工商管理法规范文第2篇

关键词:工商管理;不足之处;策略

我国现代化发展越来越快速,经济体系也越发完善,致使目前的工商管理工作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并且也需要我国工商管理工作满足更多的要求,当下的某些工商管理系统由于控制观念较为老旧,导致其无法推动我国工商管理体系顺利发展,也阻碍了当下的工商管理体系中的某些工作能力的发挥。为了可以跟上我国现代化发展的脚步,满足现代化发展的更多要求,发挥出工商管理体系中的某些工作能力,推动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因此,探讨我国工商管理工作的现状就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

一、当下我国工商管理的不足之处

(一)工商管理的能人太少

研究资料表明,截止到2010年末,在我国人才招聘会上,初级工商管理能人有一些,而再往上的中高级的工商管理能人数量就很稀少,高级的工商管理能人就更为罕见了。当下的市场经济体系是由知识的创造、分配和消耗托起的,是区别于之前的农业和工业经济的新型的经济体系。其需要的管理人员一定要具备竞争的观念,要具备国际经济、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等的理念,这才能满足这个体系的需求。但是,很长一段时间的工商管理行业在培养能人的策略上太过于重视专业的对口和理论的传授,不符合创造性能人的教育模式。不足之处分为以下两点: (1)只运用工商管理专业来进行能人培养,培育太单一。我国各大学校对于工商管理能人的老旧教育模式就是学年制,而且教学中心、课程规划都和真正的工作内容联系不大,合理性和实用性太少。(2)评估方式太单一,无法全面评估学生的品质。我国各大高校评估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品质时还是运用的考试的模式,根据成绩来评估学生的能力,这无法全面评估学生的品质,无法表现学生的真实情况。

(二)工商管理部门制度不全面

工商管理部门即是政府管理监督市场的部门,还是行政执法的部门,在我国社会控制和经济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不过无法忽略的内部制度不全面情况仍然存在。(1)工商管理部门较大,工作职责较多,我国投入的资金较多,但某些单位的财务控制制度并未制定或者制定的不全面,这致使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国家的资金有些用不到实处,造成了无谓的消耗。(2)工商管理部门的审计部门不成熟。审计部门的主要工作就是调查和评估管理控制和会计控制,不过,我国当下工商管理部门的审计部门不够成熟,导致单独监督经济的工作无法进行,造成内部会计无法很好地得到控制。

(三)工商管理执法能力降低

工商管理部门是管理流通区域监管市场并进行执法的部门,其是促进我国按照法律治理国家、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主要力量。所以,在进行工商工作时,工商管理人员一定要严谨的按照法律进行工作,要加强执法能力,真正地做到工商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将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当作工作的中心思想和评估工作结果的中心准则。但是,实际却是在当下社会关系越发复杂的情况下,工商管理部门无法贯彻自己的理念,其执法能力降低。(1)《反不正当竞争法》表明行政处罚权利和行政强制执行权利被分开,工商部门确定处罚后,并没有强制执行处罚的权利,导致工商管理部门执法的严谨性和操作性被弱化。(2)地方政府阻碍工商管理执法进行工作。地方政府觉得工商管理部门是地方经济社会前进的阻碍力量,自己私下规定工商管理部门若没有地方政府的同意,不可以对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罚,这导致工商管理部门的执法更加无法发挥作用。

二、优化我国工商管理的策略

(一)优化工商管理系统

为了更好地进行工商管理工作,就要优化工商管理系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飞速前进,我国现代化发展也在稳步发展,市场经济也变得更加多样化,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就要优化工商管理系统,帮助工商管理部门更好地进行工作,发挥自己的作用。(1)成立经济户口归属地的控制系统,成立区域之间互相交流执法的控制系统。运用这种系统即可以确保工作的不间断,还能够加强工作的监管力度,让控制工作做得更加全面,完成工商管理的目标。(2)成立好的宏观调控系统。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系统中,工商管理部门是占据着主要地位的,因此,工商管理部门要积极响应国家任何时间的宏观调控目标、决策和需要,这样才可以推动我国宏观调控监督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动作的工作发展。(3)成立工商管理部门的统一控制系统,优化当下的控制制度,提升工商管理的统一性、实用性和权威性,帮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稳定的前进。

(二)优化工商管理部门的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是监管企业内部所有部门的一项工作,其可以帮助企业快速安全且稳定的发展,是企业发展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同理,工商管理部门也能够使用这种方式提高对工商管理内部所有部门的监管,减少风险的发生。工商管理的内部审计部门,要提高对工商管理部门中财务和资产检查和监管的力度,让工商管理部门内部收支情况透明,而且要按照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管理。并且要提高对内部审计的关注度,推动监督服务发展。

(三)提高工商执法的力度

第一,优化和完善我国工商管理法制制度。优化和完善当下我国正在使用的工商管理法律制度,对适合的法律对象的重点程度进行分析,对其进行优化,尤其是要将《合同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作为重点关注对象,按照社会的真实情况对其进行优化。而且,要完善细化所有法制法规的内容,将新的法则和旧的法则统一起来,方便执法,以统一的法规来要求大家。

第二,要提高对于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督系统的优化和完善力度。在我国当下的发展情况下,工商管理部门不仅仅是政府的执法部门,还是工商管理的服务部门。于是,我们要加大对于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督系统的完善和优化力度,帮助工商管理部门跟上时展的脚步。而且,工商部门进行执法时,也要加强执法的规范性,使用统一的标准评估各个工商管理部门,让社会更加和谐且公正。

第三,加强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划分力度。工商管理体系中的各个部门在工作中都是有交汇的,所以,当各自进行执法时,就会造成执法情况复杂,难以划分,破坏了工商执法的严肃性和执法力度。因此,就要加强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划分力度,尽力让各个部门的工作不再交汇,确保执法的严肃性和明确性,提高执法力度。

工商管理是我国维持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监督管理部门,我们一定要时刻的保持发展的思想,努力钻研,尽力完善和优化工商管理,创造更加完美的工商管理平台,给市场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推动市场经济多样化发展,促进我国现代化的前进。

参考文献:

[1] 徐长浩.工商行政管理理论思考[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

工商管理法规范文第3篇

关键词:工商管理;相应部门;研究思考

在经济体制不断被改革发展的今天,工商管理在市场经济中也越发重要。但目前我国的工商管理体制仍旧存在着很大的问题。随着经济建设脚步的加快,传统的工商管理体制已经无法完全适应市场需求,甚至在某些程度上对我国当下管理层面上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所以,当前我国在工商管理上需要面对的是如何进行合理化改革,将其自身管理体制加以修改完善,以此满足当前社会需求是工商管理部门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也是保证社会经济建设稳步发展的重要指标。

一、现阶段工商管理所面临的问题

(一)专业水平

目前来看,我国的工商管理水平并不令人满意。存在的问题也是多样化。这些问题中有很大一部分来源于目前的工商管理业务水平并不高。在理念上,我国的工商管理人员并不是贯彻的十分彻底。目前,对于正真意义上的工商管理理念是急需被加以强化和完善的。对于市场经济的掌控力度不足,导致我国在管理上的严重不足。在人才培养上,精通此专业知识并可以熟练使用的人员少之又少。而且检验其人员真实能力的方式极度匮乏,无法体现出其管理人员对工商管理这一概念的真实想法与水平[1]。

(二)管理体制

不仅仅是在专业水平上的不足,目前工商管理体制上的不完善也是造成工商管理缺陷的一项重要原因。工商管理部门作为一个维护工商管理体制的一个部门,其内部结构过于复杂,存在的也较为多样。部门过多导致了很多管理机构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不能环环相扣,内部存在较大的分化趋势,也就导致了很多该有的体制和政策没有健全,很多应该出现的规定没有被建立。这一系列问题所带来的连锁效应也就导致了工商管理上的缺失与某些地方的不称职。

二、对目前工商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一)注重专业培养

工商管理并不应该仅仅是一套规定,而应该是一套体系,将整个管理过程完整化。所以就应该格外加强对业务水平的培养。单靠理论性的知识也并不科学,重要的是实践过程。将理论与实际现状加以结合,让工商管理人员真正投入到当前社会经济体制中学习,在以工商管理为前提的现实过程中发挥其自身价值是管理阶层的首要任务。时代在发展。为了追赶市场经济建设的脚步,工商管理方式也需要被不断更新。工商管理部门也应不断更新自身理论与实践的培训方式,投入更多精力去培养相关人才,使得其在实际过程中发挥最大作用。

(二)注重管理体制与相应法规

一切的管理方式都是以体制与规定为前提的。面对已经发生巨大变化的经济市场,适度修改相应工商管理体制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因其工商管理部门自身结构的原因及其外部因素的影响,应加强对其工商管理政策的监管与检查,提高其各方面的忧患意识。随着市场的变化工商管理法也应该随着情况的不同进行实时变更。加强内部结构的团结完整,让每一部门发挥自身最大作用,各管理机构衔接适当有助于改善当下经济市场秩序。对待目前存在的各行各业要严加把控,但手段上必须合理化,只有在此基础上才可最大程度增加工商管理部门的威严,对于日后掌控改善整个经济市场有最大程度上的改善[2]。

三、未来工商管理发展前景

(一)管理人员

因市场经济需求量的日益提高,在工商管理的人才需求上也在日益上升。由于其工商部门自身原因,在专业技能水平并不过硬的情况下,对真正拥有这一方面真才实学的人才扩招也是未来在人员把控上工商管理部门所采取的必须手段。在这一方面应该建立其自身大环境,培养好一个学习的氛围,过程上不能仅仅依照传统的管理思想与手段,结合现阶段情况才是合理的明智之选。这样的方式在未来也一定会被加以重视与使用,使之涌现出大量工商管理的真正人才,为经济市场贡献合法合理、有效的建议与措施。

(二)工商管理部门与体系的整体规划

在拥有大量工商管理界的人才之后,接下来的体系、法规与规划上也会出现明显有效的提升。在工商管理体系之中,会有明显的法制系统约束制约经济市场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就目前的法制体系来看,也需要被规范规模化。因市场变化的缘故,单一法律体系无法治理众多市场经济问题,所以在未来的工商管理界,大量新的政策与法律法规会呈阶段性涌现。但规则上的增多与复杂化会对我国经济市场平衡发展秩序带来一定的影响,所以在政策上的监管监察在为来经济建设中是必不可少的,也会出现监督政策与体制上的环环相扣。当工商管理的理念与实践做到了真正意义上的相结合,并加强监管力度,对我国未来经济发展建设将会起到明显的提高。所以未来工商管理部门在管理市场经济上对我国整体建设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促进作用[3]。

四、总结

综上所述,当前正处于我国发展社会经济的重要阶段,工商管理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维护市场平稳发展的一项重要手段是需要被大众所重视与思考的问题。如何培养相关方面的人才和健全或出台相应管理政策已刻不容缓。当前所面临的问题是需要各相关机构和个人合力解决的。如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健全好管理力度与方法是需要被深入研究与探讨的,也是我国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所要面临的主要调整。对工商管理现状的把控,是提升我国自身实力的关键因素。

作者:李雪琰 单位:河北省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孙若潮.我国工商管理的现状分析及思考[J].科技风,2012,08:262.

工商管理法规范文第4篇

(一)由小变大:从一开始专门针对私营工商业、集贸市场的管理,到现今的“六道检查”及以其为基础延伸出的价格管理、标准管理与海关管理,工商管理的功能和作用,跟随着社会改革的加快和市场体系的日渐完善,也渐渐的扩大起来。

(二)由单一制系统:由单一的管理监督演变成集组织、协调、控制、服务与监督一身的系统管理,以满足开放市场中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对于宏观调控的需求。为建设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工商管理要求根据法律规定确认、支持、发展市场主体,培育、发展、完善市场体系。

(三)由单一变多元:管理方法由最初单一的行政方式发展到现在行政、法律、经济、思想政治教育交错组合的应用。尤其是在管理法规上的建设,根据经济的发展规律,对破坏市场经济的主体实施违约金、赔偿金支付、罚款、没收财产、冻结银行账户等处罚手段,引导市场经济照规定目标健康发展。

二、工商管理职能

(一)强调良好信誉制度的建立。

即使市场经济有着属于自己的运转规律,但是,缺乏相应法律法规对其制约规范的话,就无法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持续的发展,在加大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国外价值观的大规模涌入,是人们遭遇到的危机,经济活动的诚信问题日益严重。假若存在这么一个经济环境,相关经济法律法规不存在或执法无力等同虚设,消费者和投资者双方严重缺诚信操守,那么要顺利进行经济交易是完全不可能的,经济发展也只会停滞不前。要想经济得到健康的发展,提高社会经济运行效率,消费者及投资者都要求自觉维护自身的良好信誉,拥有健全可行的法律法规。因而,对于市场经济上的管理,政府要逐渐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关注,转而加强对社会各方面事物的监管,提供更优良的公共服务,加大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和建设力度,努力为市场经济创造一个良好地运行环境。工商行政部门要做好政府下划的对市场经营主体的审查工作,加强审查力度,杜绝不合格者进入市场经济运作体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工商管理部门是行政管理体系的“首脑”。其主要存在目的就是对各经济主体进行引导,让其以符合经济学观点——就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经由市场客观规律调节,满足自己获取利益欲望的同时,也为社会作出贡献,这样的模式来参与经济活动,确保其经营的利益方向是朝着长远及可持续方面前进,要求各经济主体都有良好的诚信荣誉感,自觉的遵守和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创造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

(二)对于经济的管理操作。

1、随着企业不断的改革优化,市场经济的需求日益提高,工商管理部门也根据时代的要求,对过去的经济管理政策作出相应的调整,增删一些符合经济发展需求的调整措施。企业作为有机经济实体,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占据着主导及支柱作用,也是工商管理的重点。相关企业管理政策的制定,是在对企业发展现状进行过切实可行的调查分析之后,以确保企业发展利益的目的来进行的。在企业面临改革转型的关键时期,企业往往面对着该往哪方面前进的困惑,这时候工商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的对企业伸出援手,为企业提供可靠的后援和支持工作,协助企业顺利度过改革转型期。全心全意的为企业的发展服务,全面、即时、快速的应对企业提出的各类需求和问题,在企业遭遇资金困难期时,加大对其资金援助额度,强调对企业实际困境的解决力度。

工商管理法规范文第5篇

【关键词】物权法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制度

一、典型案例及其基本情况

2007年12月10日,河南省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抵押人河南宏兴建材经营有限公司和抵押权人中国银行某市分行办理了180万元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其中抵押物一栏填写为“钢瓦、槽钢、角钢”等建材。事实上,这批钢结构建材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已建成为钢结构厂房。后因该贷款到期无法偿还本息,抵押权人将抵押人诉至该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0日到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阅并复制了该动产抵押登记案卷资料,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二、案例引发的关于抵押登记的争论

本案中,关于债权与债务的关系已无异议,争论的焦点在于抵押登记的效力问题,即抵押权人是否有权对作为抵押物的钢结构建材进行处置。

1、认为抵押登记有效的理由

一方认为,根据《担保法》、《物权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者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动产抵押登记。同时,《物权法》对动产抵押实行“登记对抗主义”,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另外,《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本案中,动产抵押登记书中抵押物分别填写为钢瓦、槽钢、角钢等建材,属于《物权法》中规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范畴,按照《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某市工商管理局有权办理这些形态动产的抵押登记,因此,抵押登记有效。

2、认为抵押登记无效的理由

另一方认为,按照民法的划分,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是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作为标准的。按照这一标准,钢结构厂房是一种由钢材等组成的特殊建筑物或地上定着物,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因此,钢结构厂房在性质上属于不动产。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之规定,对不动产抵押担保物权的设定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又据《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第二百四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之规定,《物权法》对不动产抵押登记有明确要求。

本案中,用于抵押登记的钢结构建材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就已经组建成了钢结构,应该视同钢结构厂房。但是,目前无论是法律、行政法规,还是地方性法规,均未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未明确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因此,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无权为已经组建成了钢结构厂房的钢瓦、槽钢、角钢等材料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无效。

三、关于我国现有不动产登记及抵押登记制度的分析

1、关于动产、不动产,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区分

《担保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另外,民法对动产、不动产的区分也有说明,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就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因此,本案中抵押物由于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就已经组建成了钢结构厂房,属于“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属于“不动产”范畴,办理抵押贷款时不应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书》,而应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书》。

2、《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抵押需要办理抵押登记

财产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要订立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对某些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财产抵押时,需要办理抵押登记。

3、目前不动产登记实际上依照原有法律法规办理

现有的不动产主要包括地产、房产以及林产、水面、滩涂、道路等。由于《物权法》颁布后,并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也无相关规定,所以,目前房产、地产等不动产的登记和抵押登记,实际上仍依照《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森林法》相关规定等办理。另外,部分地区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等地方性法规,以对特定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作出规定。

4、《物权法》与《担保法》等法规冲突,导致原法律法规关于不动产登记和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

《物权法》颁布后,其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其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由于《担保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规关于登记和抵押登记的规定与《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规定产生冲突,自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生效时,这些法律法规关于抵押登记和抵押登记的条文,以及按照这些法律法规办理的新的登记和抵押登记,已面临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另外,原有法律法规未能覆盖的其他不动产,如本案中涉及的钢结构厂房,面临登记和抵押登记无法可依的境地。

四、解决争端的相关建议

1、最高人民法院应作出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对《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条文作出司法解释,承认目前依照原有法律法规办理的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保证不动产登记有法可依。在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各地地方性法规未依照《物权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原《担保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不动产的登记规定办理,其效力受法律保护。

2、尽快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

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管理体制,实际是对不动产中的建筑物、土地、森林、水面、滩涂、道路等分别制定部门规章意义上的不动产登记规则。这些规则较为散乱而且与《物权法》相冲突,所以,可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参考《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制定一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同时,应尽快对“不动产的范围”、“不能进行抵押的不动产范围”、“需要进行登记和抵押登记的不动产范围”作出规定。如“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抵押的不动产应属于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不动产不能进行抵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其所有的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不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3、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

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分散,各种不动产的登记所属的机关不同,导致不动产登记不统一,从而引起不动产物权登记法律基础不统一,严重妨碍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由于各行政管理部门的局限性,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也可法定其他机关或设立新的机关)担任不动产登记机关,并强化其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动产市场交易的司法功能。除指定的统一登记机关外,原有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如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林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承担不动产登记和抵押登记职能。

4、应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办法

以往由于不动产登记基本制度不统一、登记办法也不统一,从而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权利。因此,应统一登记的办法,以科学、高效的登记程序规范当事人登记行为和登记机关的职务活动。其中,对登记和抵押等的不动产范围、应当提交的文件、《不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不动产抵押登记书》设立日期、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不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和《不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办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办法、社会查阅不动产抵押登记证书的办法等,要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避免可能出现的登记失误、效力争议和欺诈行为。

5、制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当前,我国由于登记体例不统一,存在着地权证、土地权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房屋产权证、林权证等多种不动产权属文书并行的情况。不动产权属证书不统一,不但加重了权利人的经济负担、加重了不动产市场规范的矛盾,而且加剧了不动产管理机关相互的争执。且由于不动产权属证书是国家公信力保障发挥公示作用的,多样化的权属证书对其公示职能构成伤害,从而影响其反映物权状态、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安全的根本功能。故我国应当实行不动产权属证书统一,建立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制度。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EB/OL].国家法规数据库.http://.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EB/OL].国家法规数据库.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