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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屯安委办【20**】1号文件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我院于20**年01月22日至01月29日,对全院安全大生产工作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对此次自查结果做一总结: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按照县卫生局文件精神要求,成立了以黄子群院长为组长的院“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领导小组,明确了领导小组职责,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了本院“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扎实推进了本次活动工作。
迅速开展了此次自查自纠活动。
(二)突出重点,落实整改:各科室均能根据大检查范围、内容,全面、彻底的组织开展大排查,不留死角。
并根据查找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同时限期进行了整改,扎扎实实的把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在边检查边整改的同时,不断优化了医院安全生产环境,促进医院又好又快发展(三)医疗安全进一步得到加强:
1、为有效开展医疗安全生产工作,医院成立了以黄子群院长为组长的医疗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制订了一系列医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订《医疗事故纠纷防范处理工作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了各类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2、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总结评价,严格落实奖惩机制,并针对问题认真开展持续改进工作。
3、开展了医疗安全教育工作。适时组织职工开展医疗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强化质量安全意识完善了医疗事故纠纷防范处理机制,对医疗安全隐患进行了及时排查,及时处理化解了医患矛盾。
(四)院内感染预防进一步得到落实:我院成立医疗垃圾、医疗废物处理领导小组,依照相关规定做好对一次性注射器的毁型、浸泡和焚烧处理,并做好登记。
加强了传染病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认真做好本乡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
(五)医疗仪器及压力容器安全检查按制度进行:每月一次检查仪器的用电安全、周围环境安全和仪器本身的安全性及接地情况。
加强了医用氧的购进、验收和使用管理。压力容器除用电安全外,还检查了压力容器的耐压指数,严格按使用寿命更新,不过期使用。
(六)加强值班,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配备灭火器1个,对重点科室安装了防盗门、防盗窗、又出资购买了监控系统,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七)下一步工作计划:
1.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安全意识,认真补充完善各类安全生产预案并加强演练,大力营造“除隐患、保平安”的氛围。
关键词 社区卫生服务站 医院感染 问题 对策
存在的问题
站内人员综合素质较低:大部分社区医务人员的医院感染控制知识掌握不全或不系统,一些无菌观念不强的医生把一些不良习惯带进了实际工作,也无形中传给了护士,不规范行为较为常见。
洗手不规范:检查前后、常规护理操作前后洗手不规范或干脆不洗手,甚至在接触了感染患者之后不洗手,即使洗手,也不能严格按照洗手方法进行,配备的防护用品在诊疗过程中也不按要求使用,职业防护常识掌握甚少,忽视了自身的防护,也增加了交叉感染的危险。
无菌观念差,消毒隔离工作不到位:从医院换取的无菌消毒包管理不规范;空气消毒监测不到位;极个别服务站医疗器械浸泡液长期不更换;消毒液的配置方法浓度不准确且使用不规范[1];清洁工作不及时,治疗室有霉变现象;“三区”区分不严格,物品混放;静脉输液不能做到“一人一带一消毒”。
医疗垃圾处理不当:对医疗废弃物不能认真分类,损伤性垃圾混放到感染性垃圾甚至生活垃圾中,成为了污染源;对患者的血液、体液等污染物不能做好双向防护,各种消毒需要的浓度配比不清楚;医疗废物的登记及在向医院运输送暂贮中交接过程不规范,甚至无分类垃圾的数量登记和交接记录。
抗生素使用现象普遍:不论是上感还是眩晕,发热或不发热大多都使用抗生素及激素,且是联合使用2种或2种以上的抗生素。
对 策
加强考核,提高社区人员对医院感染管理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医院感染控制的管理,加强监测,为社区制订健全的规章制度、控制方案,每月要对社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各种监测、检查考核,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方案,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原则、消毒隔离等规章制度,定期进行空气细菌培养、消毒液、无菌医疗用品的监测等。
加强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利用各种业务学习进行医院感染知识的系统培训,学习医院感染规章制度,各类无菌操作规程、清洁消毒灭菌技术、医疗垃圾的分类处理等。对加入社区的新职工要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认真执行无菌操作,严格做好消毒隔离工作: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原则;三区应明确分开,进行治疗操作应在清洁的环境中进行;进行无菌操作,着装规范;洗手规范,肥皂搓洗10~15秒注意指尖、指缝、关节,流动水冲洗[2];从无菌容器中取无菌用品,必须使用无菌持物钳(镊),一套无菌用品只供一人使用;坚持每日清洁、消毒制度;各类器械消毒液掌握浓度,定期更换;注意自身防护,接触病人血液、体液应戴手套,并防针头等利器刺伤。对使用的压脉带、输液网套等物品都应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
规范化管理医疗垃圾:认真学习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严格按照医疗垃圾的分类进行处理,尤其是医疗垃圾不能与生活垃圾混合,使其成为传染源,在运往医院暂贮间途中严防滴漏,并做好登记、交接工作。
严格掌握抗生素使用原则,合理使用抗生素:病毒性感染、发热原因不明,且无可疑细菌感染征象者,不宜使用抗生素,强调综合治疗。
参考文献
为了积极推动我市城市化建设进程,改善城市卫生面貌,优化人居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文明卫生素质,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特制定《*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省级卫生城市标准及市政府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着力解决城市突出的环境卫生问题,理顺爱国卫生工作机制和环境卫生长效保洁机制,加大市区环境卫生管理与综合整治力度,落实爱国卫生责任制,实现城市经济、社会与卫生环境的协调发展。经过各项创建工作,确保我市10大类近50项任务指标全面达到省级卫生城市创建标准,把*市区建设人居环境和谐、卫生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良好的省级卫生城市。
二、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4月1日-5月20日)
---做好规划、方案,于5月中旬前,由*市爱卫会向省爱卫会提交申报报告。
---成立*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市政府召开创卫动员大会,分解落实各项指标任务,签订创卫工作责任书。
---各责任单位制定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落实人员、资金,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实施创卫达标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省级卫生城市规定指标。
---市创卫办公室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卫生整治活动,汇总提供有关资料。同时,由市创卫领导小组组织全面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力争通过省爱卫会的评审验收。
(二)全面整治,巩固提高阶段(5月21日-8月30日)
---市创卫办公室按照省级卫生城市标准掌握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对不完善的项目指标,督促各责任单位加强和改进,实现达标。
---各责任单位开展全面检查,向市创卫领导小组上报完整的申报材料,接受市创卫领导小组的模拟验收。邀请省爱卫会领导和专家对创卫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并对检查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进行整改。
(三)申报验收,迎接检查(*年8月31-10月15日)
市创卫办公室做好所有基础资料汇总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做好迎接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市爱卫会按照省级卫生城市申报程序向省爱卫会提出创卫验收评审报告,确保创建成功。
三、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重点工作任务
1、加强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建全市、区爱卫会组织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明确各部门分工、落实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检查评比活动。
2、加快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年9月以前,*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建成投入使用,污水处理厂进一步规范运营,使市区生活废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50%、80%以上。
3、加快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土旱厕所的改造步伐。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要求建设和管理公厕。重点建设二类以上水冲式公厕,城市二类以上公厕普及率达到60%。
4、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抓好环境质量,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6%,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6分贝,烟尘控制区覆盖率≥10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利用率≥90%,环境保护投资指数≥2.0%,近两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5、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全面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制度,各医疗卫生单位全部设立预防传染病和健康教育宣传栏。儿童计划免疫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达到98%,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8%。加强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监管工作,彻底消除医源性感染隐患,确保不发生重大疫情。
6、加强城市"除四害"工作。开展城区重点单位和居民区灭鼠、灭蝇、灭蚊、灭蟑螂活动。(除"四害"工作资料完整),要求城区鼠密度控制在2%以下;全面了解市区内蟑螂分布状况,对个别密度较高的街区和单位实施全年杀灭,阳性率控制在3%以内。灭蚊、灭蝇工作坚持以治理孽生地为主的综合防治工作,在夏秋季坚持一周一消杀,降低蚊蝇密度。
7、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市、区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设备、经费和任务落实,并能较好地进行业务技术指导。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按照国家教委"教育行政部门健康教育评价表"总得分达到95分。中专及普通高校开展各种形式健康教育。市、区医院门诊部及住院病区设有健教专栏,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80%。社区和工作场所积极开展健教活动,居民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80%,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70%以上。职业卫生、女工保健知识培训率达到95%,知晓率达到85%。*日报、*电视台有健康教育专栏,对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活动,进行舆论引导和新闻宣传,并坚持自办卫生健康栏目播放。市上制定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依法开展控烟工作,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主要公共场所应设有健康教育专栏,有控烟和预防艾滋病等疾病的宣传内容及宣传品。各创建责任单位设立固定的创卫宣传标语。
8、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组织各部门、单位和群众开展经常性的卫生清扫活动,清扫保洁率达100%;环卫设施设备完好率达到98%,垃圾日产日清,主干道和背街小巷保洁时间和保洁要求达到规定标准;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城区道路路面整洁,无破损和坑洼;无"八乱"和随地吐痰、便溺现象;"门前三包"卫生责任制落实;城区无卫生死角,无违章饲养畜禽。
9、加快园林绿化,建设生态环境城市。围绕建设生态型园林化城市目标,增加资金投入,加大城市生态和绿化建设。加强城区绿化,以公园、景点、广场、沿路的绿化为重点,营造具有戈壁绿洲特色的园林化城市。市区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绿地面积≥8平方米。
10、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食品卫生工作。各卫生监督监测主管部门和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各项工作有计划、有检查,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供水单位和食品餐饮经营单位应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经过体检、培训后持健康证上岗。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加强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水质符合卫生要求。加强食品卫生执法检查,全市食物中毒呈下降趋势,近年来未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食源性疾患。
(二)职责分工
1、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市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成绩名列全省前列。积极开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城市出入口、城区建筑工地、公共场所、集贸市场等重点部位的集中整治,经常组织清扫环境卫生、清理卫生死角,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责任单位:*区政府。
配合单位: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建设局、市爱卫办、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规划局、国土局、房管局、民政局、教育局、*军分区、玉门油田生活基地等单位。
2、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环卫设施投资力度,加快在建项目工程进度。*年9月前,建成*市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场,使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50%、80%以上。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配合单位:*区政府,财政局、发改委、环保局、交通局、中小企业局、商务局、国土局、卫生局、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玉门油田基地等单位。
3、城市环保工作不断加强。加大对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业污染综合治理、城市生态保护建设的投资力度,加快治理步伐,省上考核验收前达到标准。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85%以上;饮水源水质达标率≥95%;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6分贝;重点工业企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利用率≥100%;环保投资指数≥2.0%。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区政府,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公安局、商务局、中小企业局、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等单位。
4、全市传染病防治工作全面达标。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各种传染病防控体系,确保不发生重大疫情。
加强各种传染病监测和管理工作,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儿童计划免疫全程接种,消除医源性感染隐患。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配合单位:*区政府、市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
5、加强城区"除四害"工作。认真组织集中开展城区重点单位,居民区的除"四害"活动,巩固杀灭成效。鼠密度控制2%以下,城区蟑螂阳性率控制在3%以内,降低蚊、蝇密度。灭鼠工作于*年9月前取得省爱卫会颁发的合格证书。
责任单位:市疾控中心。
配合单位:*区政府,旅游局、建设局、环保局、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军分区、玉门油田生活基地等单位。
6、健康教育全面达标。加大对健康教育工作的投资,认真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健康教育机构和工作经费机制,积极开展社区居民、中小学生、医疗卫生单位、商业企业、工矿企业等单位的健康教育活动,各项指标达标。
责任单位:市爱卫办。
配合单位:*区政府,市委宣传部、财政局、*日报社、广电局、教育局、人事局、卫生局、商务局、中小企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健康教育所、疾控中心等单位。
7、建成园林绿化、生态环境城市。围绕建设生态园林化城市的目标,增加资金投入,加大城市生态和绿化建设力度,确保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人均拥有公共绿地面积≥8平方米。
责任单位:*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建设局、林业局、规划局、国土局、房管局等单位。
8、公共场所、饮水卫生和食品卫生全面达标。市人大和政府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的监督执法和监测工作,重点加强"五小行业"的卫生监督监测,各项指标达到要求。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配合单位:市人大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质检局、商务局、环保局、农牧局等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创卫活动的各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成立*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和安排部署市区创卫工作的重要任务,审定创卫工作的重要文件、创建规划和专项活动,研讨创卫活动中的决策事项。协调各责任部门完成工作任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创卫活动的各项具体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掌握全市创卫活动工作的进度,及时创卫公告,组织召开创卫活动联席会议。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创卫工作目标责任制。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各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创卫活动的重要性,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行动、真抓实干,把创卫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定分管领导和专门的工作人员。对照创卫标准,尚未达到考核标准的指标,市爱卫会和相关部门要制定专项工作计划,确定整改方案,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保证创卫活动扎实开展,创卫目标顺利实现。
(三)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改、财政、人事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创卫活动的开展,优先安排落实好创建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解决好机构编制等问题。国债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城市污水处理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和医疗废物处理场,要优先配套地方资金,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投入使用。
内蒙古林业总医院感染监控部,内蒙古牙克石 022150
[摘要] 目的 调查分析基层医院感染管理现状,对共性问题提出对策。方法 参照行业标准及规范等,2011年12月对呼伦贝尔地区19所二级医院感染管理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2012年末进行效果评价。结果 对感染管理重视不够、三级网络不健全、专职或兼职人员知识欠缺、微生物检测设备设施不全,对质量持续改进措施追踪检查不完善等,是目前我区基层医院感染管理中存在的共性的根本问题。结论 通过提高管理者的责任意识、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培训、完善检测设备及设施、坚持质量持续改进,针对重点、突出问题的管理,有效改善基层医院感染管理的现状。
[
关键词 ] 基层医院;医院感染管理现状;调查分析;对策
[中图分类号] R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4)07(c)-0074-02
医院感染已成为影响病人安全、医疗质量和增加医疗费用的重要原因,也是医疗高新技术开展的主要障碍之一。针对此,为全面了解我市基层医院感染管理现状,进一步加强基层医院感染管理,2011年12月及2012年12月,两次监督评价中,对所辖19所二级综合医院进行医院感染管理现状的调查分析、评价,对其存在共性问题、根本性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对策、落实改进措施。
1存在问题
1.1 缺乏医院感染控制的意识
医院感染管理科未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12所,院、科两级医院感染管理核心制度不全2所 ,医院感染监测未制定计划7所,监测内容不全面9所,前瞻性监测和目标监测未作6所,对于医院感染暴发应急预案以及流行病学调查处理程序未做12所,无医疗废物和污水管理处置流程及预案4所,关于《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及《医院感染监规范》等六项卫生行业标准[1],各家医院均在做,但具体措施未得到很好落实。
1.2 三级网络不健全或未按职责完成工作
其中9所医院一级感染管理委员会及三级感染管理小组未开展活动或无活动记录,未能履行职责12所,未独立设置医院感染管理科9所,专职人员配备不合适12所。二级管理感染管理科无年工作规划、月工作计划17所。
1.3 医院感染相关知识欠缺
医院感染管理科专职或兼职人员无短期或长期培训16所,不能达到持证上岗。 医院感染知识培训计划及落实,基本无规范的培训计划12所,关于培训计划的落实等资料不全面4所,19所医院院感知识培训均未能达到规定的6学时,无医院感染管理相关信息和培训资料的简报16所。
1.4 建设布局及设备设施不全
医院感染管理重点部门的布局不合理4所,尤其是手术室、消毒供应中心、口腔科等,医院在新建、改建、扩建等工作中,未进行相关卫生学评价6所。
1.5医院感染控制质量监督检查缺乏持续改进措施
对医院感染管理重点部门、重点部位、重点人群的质量督查未定期执行7所,无质量持续改进措施、无效果评价、无反馈记录12所,综合监测结果未及时反馈及指导9所。
2原因分析
2.1医院感染管理意识淡薄
部分医院领导对医院感染重视不够,对医院感染产生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对医院感染控制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部门设置等不能满足目前医院感染管理工作需要,医院感染质量管理未纳入到全院质量管理工作中。
2.2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能力不足
对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未按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同时缺乏专业培训,沟通协调能力欠缺,最重要是缺乏医院感染管理的责任感。
2.3对与传染病和医院感染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指南等执行力不够
①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指南等内容不掌握或不深入、不明确,无具体落实方案、制度、措施等,或落实后未进行督查指导,不能坚持做到医院感染管理质量的持续改进。
②医院感染管理因规模及经济条件等因素影响,不能满足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医院感染管理水平与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发展不能相适应,感染管理水平滞后于医疗技术水平[2]。
3措施与对策
3.1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
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是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基础[3],是做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保障[4],即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三级网络及信息交融系统。首先由一名主管副院长负责主持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工作,由感染管理专职人员负责全院医院感染的具体工作,由临床或医技的科主任负责的科室的感染控制小组,即形成医院感染三级质控网络,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质量考核评价标准》,完成各自岗位职责内容。健全的医院感染管理三级网络,能使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做到人人重视、层层把关、处处落实,有效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
3.2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队伍建设
医院感染管理控制措施与规范制度的落实,与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的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自身素质有直接的关系,必然影响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开展[5]。在人员选配上,因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涉及临床诊疗、护理、消毒学、流行病学、药理学等多学科领域,应以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为主,同时配备相应数量责任心强,具有专业知识的医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3.3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全院医务人员的医院感染控制意识
专职人员须有相应的专业培训,每年受教育培训尽可能达到15学时以上,以达到不断更新理论知识及技能,适时了解国内外医院感染管理的信息,避免出现知识老化造成管理工作滞后或缺陷。同时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有责任、有义务将所学的新知识、新技能、了解的新信息,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及时传达到全院医务人员,对各级人员进行培训、包括保洁员,每年至少培训6课时,强化培训可有效提高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意识及知识技能。
3.4 实施质量标准检查的持续改进
笔者认为,要使医院感染管理达到规范化管理目的,必须依法管理,依照预防医学的规律采取措施,控制医院因素影响[6]。针对与传染病和医院感染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指南,深入研究分析,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措施、流程、预案等,在实施过程中感染管理控制部门负责协调沟通。医院感染质量督查中严格落实《医院感染质量持续改进制度》,最终使与传染病和医院感染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指南严格贯彻执行,并达到质量的持续改进目的。
3.5 结合医院实际完善建设布局及设备的同时做好基础工作
医院感染管理因规模及经济条件等因素影响,不能满足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时,作为医院感染控制专职人员首先立足做好:①常规消毒隔离工作、预防交叉感染。②重视消毒、灭菌效果的监测。③重视医院感染病例诊断、报告、处置及质量持续改进。④重视医疗废物规范管理,预防环境污染。⑤重视医护人员职业防护,完善职业暴露的处理流程。⑥督导检查医务人员手卫生的正确性及依从性。⑦加强现有条件基础之上的质量持续改进措施落实。最后应结合地区及医院实际做好协调、沟通、指导,尽最大可能创造条件落实传染病和医院感染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指南等。
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必须依法管理,不断更新观念、知识、技能,使医院感染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7]。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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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
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产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员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的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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