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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是发展历程中不平凡的一年,是经受国际国内复杂经济变化严峻考验、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大成就的一年。全市各部门、各区县和社会各界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民营企业家积极承担企业责任并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努力创造社会财富并实现社会价值,民营经济实现了又好又快发展。
(一)民营经济发展的环境和条件不断改善。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年9月召开的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市有关部门制定了16个配套文件,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和重大成果得到了全社会广泛的认知,民营企业家承担企业责任和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全社会形成了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条件和有利氛围。市委、市政府组织有关方面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民营企业家和社会各界意见,认真研究各种所有制经济竞相发展的情况,决定以“民营经济”称谓取代“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称谓,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了包括个体工商户、集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在内的民营经济的实际情况,从而为不断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的条件和环境,形成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奠定了基础。市有关部门制定的配套文件要求,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降低准入门槛,实行公平准入;按照“非禁即可”原则,扩大经营范围,准予关联延伸;按照优化商务环境原则,实施市场化管理,搞好社会化服务;按照强化管理和优化服务原则,扩大市场容量,增加企业主体,并形成了相应的政策制度规范。
(二)以投资融资为重点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今年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遭受了前所未有的银根紧缩困难和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我市以促进投资和扩大融资为重点,支持民营经济克服困难持续发展。举办第二届中国企业国际融资洽谈会和银行业与中小企业融资洽谈会,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以促进直接融资,发展信贷租赁信托保理票据贴现等业务以促进间接融资。支持市金融办健全职能发挥作用,支持区县设立金融服务机构,发展贷款担保公司和信用联合体,搭建融资平台和中介服务平台,促进企业和经济组织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合作,提高信用等级,扩大融资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及其他出资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拓展民营经济发展新领域,拓展民营企业融资新渠道。市政府了《关于优化商务环境促进投资融资的意见》,建立市金融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将民营重点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列入融资协调工作计划,提供基本的项目融资计划书范本,帮助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编制修订项目融资计划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融资能力。贯彻落实1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多增加存款,多发放贷款,多渠道融资。
(三)民营经济规模扩大、总量增加、实力增强。民营企业经营领域不断扩大,涉及到高科技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行业,以及银行保险信托租赁保理基金等金融行业。民营企业家积极支持汶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积极参与奥运会和协办奥运活动,在承担企业责任的同时勇于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
二、全力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促进民营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各部门、各区县要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按照“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的总体要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不断优化商务环境,制定新的政策制度措施,支持民营经济努力克服困难,实现持续发展。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准予,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已经出台的政策制度措施,按照凡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未予禁止的即可准入准予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同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放宽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的企业组织注册登记,鼓励开办商品市场、要素市场、专业市场和高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办租赁、保理、基金、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融资企业,开办贷款担保、信用互保、融资服务和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和市场功能健全。二是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共助、多元投资、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搞好津南区民营企业成长示范基地试点,与有关区县经济功能区规划建设相结合,设立都市工业园、创意产业园、民营经济园和企业孵化器,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三是建立民营经济年度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科技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对列入计划项目实行提前介入、及时注册、重点指导、全程服务,在项目审批、立项、科研、环评、土地使用和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确保财税政策落实到位。
本文以广东医科大学药学院为例,调查该学院180名药学类本科生对创新创业教育的认知程度,提出对药学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的几点问题思考和建议,助力药学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发展。
关键词:
药学;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
一、药学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性
从国家层面来看,从2012年开始,教育部就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实施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用来促进高等教育转变思想观念,全面提升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1]2016年,国家对高等教育的创新创业教育寄予厚望和指导,为高校营造了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从医学院校层面来看,药学的学术发展及医药相关产业链的进步同样需要创新,创新创业教育对药学本科生也同等重要。医药事业关系到人类健康的发展需求。从学生角度出发,药学本科生要在原有的专业知识上创新发展,才能不局限于原有的知识体系与就业框架,让医药行业生生不息。创新创业教育助推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提升大学生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二、药学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1.药学本科生对创新创业相关知识了解较少。调查显示,92.53%的调查对象认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够拓宽就业渠道,在就业形势紧张的今天,有效地缓解了就业压力。88.36%的人相信,通过创新创业教育,可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与核心竞争力,在就业时更能凸显自身的优势。然而,调查结果发现,仅有29.41%的调查对象对创新创业有所了解,绝大部分人(70.59%)都不太清楚创新创业的相关知识。调查对象中十分了解我校或国家对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施的相关措施和政策的仅有8.29%,有所了解的人只占总人数的35.74%。药学类本科生对创新创业方面普遍认识不到位。主要原因:药学类大学生更倾向于“技术型”,而非“创新创业型”,普遍倾向于从事药学技术类工作,很少主动吸收;学生普遍倾向于医疗单位就业,对创新创业方向和政策认知度较低,学校在创新创业教育上普遍缺乏针对性指导;学生了解的创新创业知识未能与自身药学专业相结合,缺乏专业性、针对性指导。[2]
2.校园创新创业教育氛围不够浓烈。在创新创业教育方面上,仅有16.32%的学生认为学校足够重视该方面教育,并积极传播相关方面知识;65.16%的调查对象表示学校偶尔推出创新创业类相关活动,但校园里并没有感受到创新创业的教育氛围。分析认为,目前学校在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方面的活动较少,形式传统单一,学生参与度不够高;学校对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没有凝练成一套教育体系;学校在创新创业指导上更多的是停留在理论比赛或者活动上,普遍缺乏实践性,实战平台较少;学校传播创新创业知识的渠道有限,氛围不够浓烈。
3.缺乏实践经历丰富的创新创业导师。大部分药学本科生偏向于直接就业,找一份与药学相关的工作是理想的就业选择。只有13.56%的人认为药学生创业应选择与药学相关的专业,能把所学的专业知识应用在创业实践上。更多的药学生偏向于在自己感兴趣的领域、风险较低等领域进行创业。大学生对创新创业方面知之甚少,又缺乏创新创业导师可以提供咨询参考。学校也尚未提供创新创业专业课程,在创新创业领域学生处于“无导师”状态;学生接触到的教师普遍为药学类或者思政类等领域教师,并无实践经历丰富的创业导师可以提供创业指导或者创业咨询服务。
4.“大班式”教学制约创新创业教育发展。大班课堂授课模式不利于创新创业的发展。药学专业的“大班式”教学方式阻碍了学生个人的创新思维发展。同时,授课教师对创新创业教育的内涵缺乏深刻的理解,如何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育也存在着疑问。学校目前的考核制度主要由卷面考核组成,对实践的重视程度不够。75.34%的人希望教师在授课中能推陈出新,开创与创新创业教育相关的新的授课模式,教学方式和教育理念要跟上社会的需要;59.24%的调查对象表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知识也应当与时驱进。
三、对药学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的几点建议
1.加强校企联动,培育适应社会发展的创新型人才。药学是一门实践性比较强的学科,校企联动搭建起了一座实践的桥梁。从2014年至今,广东医科大学药学院与广东润和生物公司共同打造“润和班”,由学院和企业领导共同担任该班级的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创新就业,实习转化为就业率较高,助力学生全面发展,有助于学校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创新创业人才。医学院校应该为药学类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创造契机,一是拓宽大学生创新创业渠道,与校企联合培养创新创业型人才;二是尝试启动“校企见习计划”,企业提供岗位给非毕业班学生见习,定期组织学生“走出去”到药企参观学习;三是加强校企联动,学校与企业“一站式”培养人才,根据市场需求培养创新型人才。[3]
2.搭建药学类创新创业实践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以广东医科大学药学院为例,药学院“一站式”培养药学本科生创新创业能力。2016年4月,广东医科大学药学院与多家单位共建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加上广东医科大学生创新创业创意园等平台,实现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助力药学类大学生创新创业发展,实现大学生“论文出自生产线、科研走进操作间、创业依托孵化器”,进一步激发大学生创新创业激情,效果颇丰。2015年,国家大力倡导孵化器建设。针对药学类本科生,应该打造一个有药学专业特色的专业型创业基地。[4]辅导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有潜力的创新创业项目;学校应该为药学类本科生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建立多元化创新创业教学环节,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推广力度,进一步提升学生对创新创业重要性的认识;在创新创业方面,各类创新创业的比赛不能局限于项目计划书,还需要有“实战”平台。[5]
3.试点开设“卓越药师班”,强化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学校可先试点小班教学,开设首个“卓越药师班”。教育大计,以生为本,小班教学,才能卓越培养。在2012年11月9日,教育部、卫生部了《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批准第一批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项目试点高校的通知》,确定了第一批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项目试点高校125所,改革试点项目178项,已经确立了卓越医师的精英培养模式。高校面向药学类本科生,开设“卓越药师班”。除综合课程,专业课、创新创业课等相关课程进行小班教学,配备“卓越药师班”专业课程导师、创新创业导师;班级成员需在大学期间每年完成或者参与科研创新项目或者创新创业项目;常态化增设创新创业、英语口语课程等指标,“精英化”培养药学本科生。“卓越药师班”等小班教学模式可作为药学本科生精英教育,提升药学本科生创新创业能力的一个改革方向。
4.健全创业项目导师制度,推动大学生项目落地。以广东医科大学药学院为例,每年许多企业负责人到学校开讲授课,营造了良好的氛围。在特定的创业项目上,配置项目导师制度。一方面做好“引进来”工作,引进优秀的企业人员担任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第二方面鼓励药学专业教师积极探索创新创业教育的新的教学模式,选派学校教师“走出去”到优质企业挂职学习,深入了解企业发展和行业前沿;建立创新创业拓展班,设置创新创业奖励资金,大学生自由组队完成某一创新创业项目,由企业导师进行创业指导,进行实战演练,发掘种子项目,推动项目落地。
四、小结
目前,药学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还尚且一个起步期,高校若能全方位的对创新创业教育进行一个全方位的战略规划,营造一个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培育社会精英的同时也必将助推学校的自身发展。
作者:李思 刘伟东 李宝红 单位:广东医科大学药学院
参考文献:
[1]薛成龙,卢彩晨,李端淼.“十二五”期间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回顾与思考———基于《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报告》的分析[J].中国高教研究,2016,(02).
[2]王爱侠,赵梅.药学类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刍议[J].科技风,2015,(04).
[3]吴启迪.推进大学教育创新适应并引导社会发展[J].中国高等教育,2003,(2).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59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府责任,确立就业工作优先地位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就业是民生之本。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镇乡街道、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履行促进就业和扩大就业的重要职责;要把提高就业质量、增强就业稳定、促进社会充分就业、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主要责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经济发展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实现社会经济与扩大就业同步发展。
(二)建立就业工作考核协调制度。建立市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和日常工作协调职能,将做好就业工作、就业政策绩效、社会充分就业和扶持创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年度考核指标,考核各镇乡街道和各相关部门,并作为招商引资、项目投资的衡量标准内容。坚持就业联席会议正常例会等制度,完善协调功能,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发改、财税、人劳社保、行政执法、工商、人行等部门要作为主要联席会成员,按职责分工履行职能,并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解决问题。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良好局面。
(三)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努力减少失业。要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布局,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第三产业,充分发挥我市非公有制企业、来料加工等行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要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等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及退役军人就业和创业工作。制定经济增长与就业增加同步的产业政策,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各镇乡街道、各部门单位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考虑就业的因素,并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建立健全的失业随机调查和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国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情况制定失业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
(四)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镇乡街道、各相关部门要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各镇乡街道和各相关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市政府将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对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努力改善创业和就业环境,促进充分就业
(一)改善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财税、金融、工商、行政执法等方面的帮扶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和创业扶持服务平台。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增加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强信息服务,创造条件为创业者提供项目支持,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二)改善就业环境,依法规范招聘行为和企业裁减职工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介绍行为的依法监管,保障妇女、残疾人、农村进城就业人员等各类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对就业岐视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单位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三、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一)继续实施各项优惠政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06〕8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再就业的通知》(东政发〔2007〕61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在20*年底前已审批但尚未享受到期的,继续享受。其中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9年以后,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认真落实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创业和充分就业,让失业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主要内容,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工作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做好帮扶工作。
1.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本市各类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的,根据项目情况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1-5万元,贷款期限2年,到期确需延期的,可展期一年。对提供有效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失业人员,贷款额度可扩大至10万元;对合伙经营的,可按每一名合伙者不超过3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标准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要切实设立好贷款担保基金,增加由贷款担保基金直接为小额贷款担保的方式。同时,失业人员也可自行选择以下反担保方式: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有稳定职业、单位正在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且已缴纳一年以上的人员;以拥有所有权的房产等不动产进行反担保的。
失业人员利用小额担保贷款或自行通过其他途径申请银行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在小额担保贷款标准额度内,对就业转失业人员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其他失业人员给予50%贴息(展期不贴息)。具体办法由市人行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劳社保局共同制定。
2.建立和完善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对充分就业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3人以上,到期贷款回收率达96%以上,并且进行借款人和社区签订《信用承诺书》,社区就业服务站建立借款人贷后管理跟踪服务卡、同时积极配合欠款追索工作的,可授予*市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称号。信用社区由市财政局、市人劳社保局、人行*市支行共同认定,每年认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市财政按信用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总额的1.5%对信用社区核拨奖励工作经费。
对信用社区内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服务中心开业指导专家组论证的人员自主创业的,经具体经办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资信评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因免除反担保手续造成的贷款呆帐损失,由贷款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分别承担50%,市财政按相关规定核定后,分别给予贷款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贷款呆帐损失承担额60%的补偿。
3.统筹解决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经营场地。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政府投资创办的商贸市场内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的,每年给予年租金10%的优惠,年优惠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其他场所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或免税证和户籍地、经营地社区证明给予年租金10%的租费补贴,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便民利民微利项目的,给予年租金15%的租费补贴,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适当增加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岗位补贴。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人员从事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凭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一次性给予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20%的自主创业补贴,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补贴。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从事自主创业的,给予500元的自主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从事文化产业和"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三管"(物品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便民利民微利项目的,按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20%给予岗位补贴,期限为2年。
5.针对性减免一定的税费。失业人员从事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限制行业同上),按每户每年8000元定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截止日延长至2009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6.认真做好失业人员创业服务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服务中心,提供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政策咨询、项目推介、项目论证、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一站式"服务。建立一支由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政府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创业相关单位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推动创业服务工作的开展。公安、税务、行政执法、卫生、工商、消防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应积极为失业人员办理相关证照开设绿色通道,简化相关手续,提供便捷服务。由失业人员创办的经市失业人员创业服务中心开业指导专家组论证的、不危害公共安全的项目,给予3个月的孵化期;由社区组织的来料加工项目,给予1年的孵化期;失业人员从事设计、咨询、中介、翻译和"三托"、"三服"、"三管"等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自主创业项目,经所在社区同意,本人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辅房,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失业人员从事其他个体经营的,凭建设、规划、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核批的临时用房或占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三)完善就业援助制度,扩大就业援助范围,切实解决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
1.进一步建立健全的就业援助制度。全市上下要充分依托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为载体,积极帮扶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且积极求职的*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包括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失业登记1年以上就业转失业人员、持有《特困证》劳动力、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需赡养经医保机构确定特殊病种的直系家属人员,农村复转军人和被征地农民中生活困难的"4050"人员;同时,各镇乡街道、社区要合理有效的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就地就近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要进一步完善城镇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帐,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基本消除零就业家庭。对首次通过市级评估考核的充分就业社区或创业型社区给予2万元的补助,通过市级复评的充分就业社区给予每年1万元的补助。
2.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勤杂岗位(含社区从事就业援助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也按公益性岗位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个人应交部分由个人承担;岗位补贴标准按本市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助。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连续就业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适当延长。
3.鼓励其他用人单位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新增就业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招一名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新增就业岗位1000元标准的奖励。
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招用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100人以上企业达10%),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贴息50%),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经办银行可按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财政贴息和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新招用本地劳动力20人以上,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发生劳动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向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空岗报告和就业登记的,按新办单位每招一名200元,非新办单位每招一名5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新增就业岗位奖励。
4.鼓励"4050"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的稳定性。对"4050"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以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月收入达到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户籍所在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或社区就业服务站申报就业,经市就业管理机构审核,财政部门审批,给予上年度本市平均工资11%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养老保险补贴为上年度市平均工资的6%;医疗保险补贴为上年度市平均工资的5%,连续享受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享受期满,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在2009年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且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的期限可再延长1年。
5.实施就业援助补贴。对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12个月以上未能重新就业,且因经济困难未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4050"失业人员,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80%的就业援助补贴;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未能重新就业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失业人员,按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的100%享受就业援助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农村户籍相同人员按城镇标准的60%发放就业援助补贴。
(四)鼓励失业人员从事来料加工。组织下岗失业人员从事来料加工,月收入达到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凭《来料加工劳务协议》等认定材料和个人社会保险费凭证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补贴标准和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相同。从事来料加工全年收入达不到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全年加工费收入总额除以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给予社保补贴的月数。
(五)努力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公益性就业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未就业毕业生人事等服务。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管理等新兴社会公共服务工作岗位上就业。大力推进大学生创业培训,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本市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一年以上未就业的,凭《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扶持相关政策。
四、开展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素质
(一)强化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大创业培训力度,要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技能培训,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二)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人员、高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凭《职业资格证书》或劳动就业部门确认的其它培训证书及相关资料提供一次性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三)培训补贴标准:
1.创业培训:对本市城乡劳动者中有创业意向的、凭创业项目计划书,自行选择创业培训基地或参加统一组织的创业培训,凭《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给予1500元的创业培训补助(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天)。
2.职业技能培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困难人员给予800元以内,被征地农民及其他失业人员给予600元以内的培训补助;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外来务工人员、本市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给予300元、500元、700元、1000元、1200元的政府补助。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结业证书的给予每人80元的补助。
3.职业指导:失业人员参加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就业指导、开业指导、就业政策、职业道德等职业指导的,按每人80元的标准拨付给培训单位。
(四)进一步完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
要强化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服务功能,努力提高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完善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和培训质量挂钩机制,充分调动职业培训机构的积极性,提高政府培训资金使用效率。
五、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一)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依据《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逐步实现与职业培训信息、社会保障信息的互联与共享。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定期职业供求、工资指导价位和职业培训信息,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鼓励中介机构和街道(镇乡)社区就业服务站介绍失业人员就业。对成功介绍和帮扶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和创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和街道(镇乡)社区就业服务站,按就业困难人员每人100元,其他人员每人5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扶持创业成功的按职业介绍补助的2倍给予创业帮扶补贴。境外输出机构成功输出本地人员就业的,按就业困难人员每人600元,其他人员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境外劳务输出补贴。
(三)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要进一步加强市、街道(镇乡)、社区(行政村)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明确服务职责,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按照"六到位"(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要求,在街道(镇乡)建立综合性的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社区(村)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根椐就业服务工作日渐繁重的情况,合理增加并落实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并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每个社区配备1至2名专职劳动保障服务工作人员,每个行政村根据工作需要配备1名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
(四)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办理、发放登记证,做好相应的登记、统计工作,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具体登记办法按上级规定执行。
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
(一)根据我市的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要加大资金投入。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就业政策资金支出的需求。
(二)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要切实加强对资金拔付的审核、审批和支付管理,建立健全的资金运行全过程内控制度,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劳社保局另行制定。
七、加强宣传督导,贯彻实施好《就业促进法》
(一)深入做好《就业促进法》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就业促进法》及其促进就业政策法规,宣传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好典型,宣传和表彰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先进典型,为贯彻《就业促进法》、促进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